第一篇: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大全)
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吕德赞
近年,我院查处多宗水利系统或与水利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既严重危害我国水利管理体制、破坏水利建设,还侵犯农民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危害农村稳定的因素。在大力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更要加大预防的力度,防止同类案件重复发生。
一、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发案特点
基层水利系统直接管理水利设施,还负责水库移民、采水、采砂、建设小水电等行政管理事项,业务量较大,工作链很长,由于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在水利工程发包、工程结算验收、工程款管理、付款、物资采购、水库移民款项的发放、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采水采砂权的行政审批等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职务犯罪。我院近年所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呈如下特点:
1、从犯罪主体来看,是典型的权力末稍人员犯罪,犯罪人员都是最基层的水利工作人员或是镇村干部,都有是最基层的干部或工作人员。从发案单位来分析,发案单位包括县级水利局、镇府、镇水利会、水库管理站及村委会。从202_年至今,我院查处的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中,除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的一宗外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的涉案案人员是该局局长外,其余案件的涉案
1人员都是镇府干部、镇水利会工作工作人员、水库管理人员及农村干部。如202_年我院查处三宗与水利相关的案件的涉案人员都有是乡镇水利会工作人员及村委会干部。
2、大多数案件都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作案手段主要表现为利用水利工程发包受贿或者通过伪造、虚报工程骗取工程款、虚报管理人员或工人工资进行私分、贪污。如我院去年查办的某水利会主任陈某贪污受贿,陈某任水利会主任期间,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之便,收受五名包工头共6万多元的贿赂。陈某在任水利会主任期间,还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增水利工程量、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开支的手段,截留20多万元水利拨款设立“小钱柜”,伺机私分贪污。
3、单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小,作案次数较多,但影响较恶劣。基层水利工程项目虽然较多,但大都是小型的灌溉排洪防洪工程,所以单笔拨款金额也较小。但基层水利人员就是利用水利工程较小、工程款较小、上级监督管理较薄弱的特点进行作案。我院去年查处的某镇压村委会干部张某等3人贪污水利款案,张某等人以修理排洪渠为由,向镇政府申请5万元水利拨款。村委会收到拨款后,张某等人并没有将款项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分多次将贪污了大部份的款项。
4、窝案串案多,往往是发案单位多人、甚至全部人员参与作案。基层单位人员较少,特别是镇府水利会,只有几个工作人员,他们对往往采取“利益均
沾”的原则进行共同作案。如某镇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该水利会的四名工作人员都参与了贪污,同时,也全都参与了部份的受贿案件。水利会主任陈某在同一时期还接受数名包工头的贿赂,是典型的窝案串案。
5、作案手段原始,作案人员甚至是丝毫不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如张某等三人贪污排洪渠修理款案,张某等人根本没有将一分钱用于修理排洪渠,而是直接将大部份款项贪污。水利会陈某等人贪污受贿案件中,很多作案情节也是类似的,如水利会四名工作人员公然一起受贿、公然编造虚假的水利工程项目、制造虚假的水库管理人员工资骗取公款等。这也反映了基层水利工程款使用监督管理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二、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
引发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是很复杂的,既有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微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从我院所办理的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来分析,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基层水利系统管理、监督机制的缺失或失控、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
1、管理体制度混乱,监督约束机制缺失,是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温床。基层水利会的直接行政主管机构是所在的镇政府,但与县市政府的水利局基层又有业务指导关系,这种“双轨”制容易造成对水利会的工作监督不到位。镇府是水利会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拨款部门、监督部门,他们其实是一体的,往往监督不力;在极端的情况下是镇政府负监督职能的工作人员还可能勾结水
利会的工作人员通过虚报工程共同贪污上级的拨款。市水利局由于各种原因,不愿意过多介入水利会工作的监督管理。
2、业务环节及权力过分集中,给基层水利人员作案提供可乘之机。基层水利工作往往缺少必要的分工,工程的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包工程发包、组织施工、监理、结算、工程验收、付款等工作常由于镇府水利会一个单位独自完成,在缺乏监督及利诱等条件的共同作用下,难免会发生通过虚报工程款来贪污上级的拨款,或利用发包工程索贿受贿。
3、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也为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作案空间。基层水利工作牵涉到的水利工程大都是小工程、零碎的工程,工程金额较小,基层水利人员以节约成本为由,往往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相关的业务。水利工程、水利资源的发包等大都没有经过招投标,而是由镇府领导或水利会个人决定发包给谁承包;工程的变更、验收等环节的随意性也很大,这些不规范的做法,也为他们作案提供了条件。
4、法律意识淡薄,守法意识差。基层水利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差,对法律缺乏基本的认识。如某水利会陈某等四人利用发包小水库经营权之机,向承包人索贿时,这四人在一起收受对承包方多个来人的贿赂时,根本没一个人提出不同的意见,而只是想着如何多收点贿赂、如何瓜分贿款,根本没想到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完全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不可能的,能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或者能及时发现职务犯罪行为,已算是取得很好的预防成果。要预防基层水利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要做好水利工程专项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一些基层水利工作人员或村委会工作人员之所以敢公然私分水利专项拨款,就是因为上级部门没做好拨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起码能杜绝那种完全没有水利工程而明目张胆骗取上级拨款的贪污行为。
2、建立或完善小水利工程公示及招投标制度。为防止基层水利人员通过虚构小水利工程骗取拨款,农村小水利工程,应不论所涉工程量的大小、工程款金额的大小,只要是使用公共款项或社会捐款的,都应一律要向全社会或当地村民公示。农村小水利工程虽然较小,但是,积少成多,为防止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工程的发包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当然,为提高效率,可以按具体情况简化有关的程序,但绝不能没有招投标的监督和公开程序,只有这样做才能较大程度减少基层水利人员通过黑箱作业利用发包小水利工程来牟取私利。
3、建立农村小水利各工作的分工制约机制。引发基层水利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主要比弊端是基层小水利工程从立项、设计申请拨款、发包、组织施工、结算验收、付款等环节工作都集中在水利会,而且由水利会独自实施或由镇府内一个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相互制约,易引发贪污受贿案件。因此,水利会或镇府在农村小水利工程建设中,应明确水利会为管理者,而不能又是
工程的承建者、施工者。
4、要加强对基层水利系统工作人员的预防教育工作,提高基层水利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引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起着重要甚至是决定性的因素。通过预防教育,特别是通过相关的案例教育,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5、加强对基层水利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查处打击,对企图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贿赂的基层产生心理威慑作用。打击也是一项重要的预防措施,不对这些职务犯罪实施有效及时的打击,监督制度就失去了约束力,预防教育就失去说服力。
第二篇: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原因和预防对策 时间:202_-11-30
作者:单珊 许海霞 刘芳兵
新闻
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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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管理部门是指对全国林业生产和建设负有行政管理和指导义务与责任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是由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设立的林业厅(局)及市、县级林业局和乡镇林业工作站构成的。可以说,林业管理部门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县级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基层林业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多发、频发趋势,不仅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更对整个社会生态建设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深入分析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预防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特点
(一)发案环节较为集中,犯罪目的多与非法谋利有关。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环节多集中在行政审批和专项资金流转等环节,因不作为而引发的渎职犯罪所占比例较低,犯罪目的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犯罪行为多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涉案罪名多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特别是在管理、使用林业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情况较为严重。
(二)涉案人员多为领导,手中握有一定管理或决策权。通过分析相关案件,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多为单位主要领导或中层干部,其职务、职权虽然不尽相同,但均在一定程度上拥有行政审批的决策权或专项资金补贴的管理权,客观上具有利用职权来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或非法侵吞、挪用公款的条件,而普通工作人员因受岗位、职权等方面的限制占涉案总人数的比例较低。
(三)窝案串案比例居高,结伙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使受到较为严密的监督和制约,个别犯罪分子妄图实施违法行为在大多情况下难以独自完成,所以通常是由多名具有管理权、决策权的单位、部门的领导或负责人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进行作案,导致窝案、串案比例不断增高。
二、诱发基层林业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诱因
(一)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基层林业管理部门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普遍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他们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世界观蜕变、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失衡且法纪观念淡薄,将林业管理职权视为自己的特权,认为只有自己可以监督管理别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职责与待遇差距较大。多数基层林业管理部门人员配备较少,特别是乡镇一级农林站编制通常仅有二到三个人,且人员往往年龄偏大,月收入较低、办公经费短缺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了部分干部职工产生了失衡与消极心理,所以便选择利用职权便利赚取非法收入。
(三)监督制度落实不力。市、县级林业管理部门虽设有纪检部门,但受监督制度不完善和人员配备不充足等因素的影响,在监督效果上大多不够明显。同时,内部监管往往存在“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愿管”的尴尬情况,难以对自身和下级形成有效监督。
三、基层林业部门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相关单位要深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使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同时,林业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培训、择优淘汰,把素质教育、法治教育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做到常抓不懈,使基层林业管理部门的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提升人员待遇,实现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解决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干部职工待遇差距的问题,努力做到工作付出与所得薪酬公平对等,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约机制,做到重大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并加强政务、财务公开,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惩防并举,注重以打促防。基层林业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时,要做到不包庇、不袒护,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并积极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基层林业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实现“打击一批人来震动一批人、教育一批人、挽救一批人”的目标,形成浓厚的社会氛围,使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巨大危害,有效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李瑾]
第三篇:司法系统职务犯罪原因特点、预防对策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及预防对策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李秀花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也是社会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发生腐败,突破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不仅个案得不到公正处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将受到严重的冲击。202_年以来,银川市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出现一些严重的失职、渎职犯罪及窝案串案。为此,我们加强对此类犯罪的调查研究,深入发案单位了解执法状况,分析犯罪的现状、原因、特点,查找单位在制度、机制方面的漏洞,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以期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202_年1月至202_年6月,银川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犯罪案件72件91人,其中,公安系统51人占56%,法院24人占26.4%,司法行政系统14人占15.4%,检察系统2人占2.2%。所立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26件35人,占立案总件数的36%,总人数的38.5%。渎职侵权案件46件56人,占立案总件数63.4%,总人数的61.5%。通过案件分析,我们可以发现:
(一)涉案罪名相对集中,贪渎交织现象严重。在查处的案件中,涉及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四种罪名的70人占76.9%。其中,贪污16人,受贿17人,玩忽职守21人,滥用职权15人。其他罪名较少,徇私枉法7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4人,虐待被监管人员3人,民事枉法裁判2人,徇私舞弊减刑2人,刑讯逼供1人,非法拘禁1人,挪用公款2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犯罪。犯罪人在利用职权徇私情的同时,又大肆敛财,造 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如:银川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原正、副局长李峰、张金光、兴庆区公安分局富宁街派出所民警徐全都是因为收受贿赂而滥用手中的权力实施了犯罪行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渎职虐待被监管人员民事枉法裁判徇私舞弊减刑刑讯逼供非法拘禁
(二)涉案的部门和人员相对集中。从案件分布来看:公安系统主要集中在经侦、刑侦、缉毒、看守所、基层派出所等部门;法院主要集中在执行、审判以及基层法庭;司法行政系统主要集中在监狱及基层司法所。从犯罪的人员级别来看:处级以上的5人占5.5%,科级以上38人占41.8%。部门负责人或单位的骨干及关键岗位人员42人占46.2%,他们一般都掌握
***050处级以上科级以上部门负责人系列1
一定的决策权或者处分权,往往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一些干警对工作不负责而失职渎职或为了谋取利益而滥用权力等。如:宁夏第二强制戒毒管理科副科长闫春荣收受他人贿赂私放三名强制戒毒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公安系统犯罪人数居多,协警犯罪所占比重较大。立案查处的72件91人中,公安系统35件51人,占立案总件数48.6%,总人数的56%。在51人中,协警2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9%。
(四)渎职侵权现象严重。在查处的72件91人中,贪污贿赂案件26件35人,占立案总件数的36%,总人数的38.5%。渎职侵权案件46件56人,占立案总件数63.4%,总人数的61.5%。
人数3556件数264602040贪污贿赂60渎职侵权案件80100
尤其是监狱和基层司法所,立案查处14件14人,其中,渎职侵权案件13件13人,占立案总件数和总人数的92.9%。其次是公安系统,在立案查处的35件51人中,渎职案件25件34人,占总件数的71.4%,总人数的66.7%。渎职现象特别严重,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和极坏的影响。
(五)“窝案 ”、“串案”突出,危害性极其严重。一名官员落马,往往会带出一批官员甚至是高级干部,即所谓的“群体效应”。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3名执行法官就因一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一起徇私舞弊减刑、玩忽职守窝案中,银川监狱直属一分区区长王力、七监区监区长李立群、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赵龙以及狱政科等部门6人被判刑。兴庆区检察院查 处的王献海、韩鹏等人行贿案中,受贿人马彦生犯罪金额高达220余万元,涉案单位和个人多达70余个,犯罪时间从202_年至202_年长达7年之久,犯罪行为涉及银川、吴忠、固原、石嘴山、中卫五市,几乎所有的基层法院都被牵扯其中。共有30余名法官,1名检察官,10名司法行政人员被追究了责任。近50名司法工作人员同时“触犯法律的高压线”,其性质之恶劣、影响之严重,在宁夏司法史上堪称前所未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
二、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的特殊性是构成这类犯罪的前提和基础。究其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定位不准确。少数政府机关主要负责人对预防职务工作认识不到位,定位不准确。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虚指标、软任务,不易出成绩,只要使干部不越雷池、不闯“红灯”,队伍不出大事就行了;甚至个别单位领导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一家承担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对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抓的不紧,措施不多,制度和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有的单位领导对预防工作重视不够,没有配备相应的人员,只有纪检书记一人兼顾单位党风廉政工作;有的单位忽视了对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致使一些人经不住腐朽思想和社会不正之风的侵蚀,把手中的权力当作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以案谋私,追求物欲。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平时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党性修养,价值观念发生扭曲,思想发生偏差,法制观念淡薄,私欲恶性膨胀。在特权思想及“有权不用,过 期作废”的思潮影响下,进而萌发利用职务之便行贪污受贿之念。如兴庆区公安分局富宁街派出所民警徐全明知被害人是重伤和田某是嫌疑人,却不立案侦查,致使田某不受法律追究。还收受贿赂2万余元,通过关系,将强制戒毒人员张某从戒毒所私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三)机制不够健全
1、准入机制的不健全,人员素质较差。准入机制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经历了漫长的推动过程。由于前几年准入机制的过宽,大量的文化水平较低及非法律专业人员进入政法机关,使司法队伍鱼目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文化水平低、责任心不强,靠“任命”式获得检察官、法官资格的人依然在执法办案,且占有非常大的比例,甚至是中层领导或办案“主力”。在查处的案件中,专科及以下文化程度52人占57.1%,如:金凤区法院原执行庭庭长曹某某因明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的盗窃犯罪人张某某未被交付执行,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被告人处于失控状态又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时,曹某某签字借出的张某某案审判卷宗未及时归还,导致卷宗丢失,曹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被相对不起诉。这并没有引起他的重视,之后,又两次因丢失卷宗材料被行政处罚。从现状看:一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依然在办案第一线行使与己资格极不相称的法律职权,有的甚至规避统考准入,被任命为检察长、院长类职务,迂回取得法律资格。二是通过“司法考试”人员不经过熟悉岗位技能实战演练、参与出庭审判等岗位锻炼,就直接承办案件,独当一面,出现了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情形,容易导致渎职失职类犯罪产生。三是由于人员短缺,工作压力大,政法机关的临时聘用人员较多,尤其是在公安和法院,存在大量的临时聘用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政法 机关在编人员,单位平时对他们疏于管理和教育,使其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执法观念。如:202_年5月西夏区公安分局协警员靳某,在值班期间,因内勤牛某叫其去加油,靳某在没有确认当班领导同意的情况下,明知协警员不得驾驶警车,却违规驾车加油,结果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司机抢救无效死亡。
2、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与诉讼法律法规不衔接、不配套。诉讼法律法规虽然对基本诉讼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要将这些程序规定具体落实到操作中,仍然需要完整、配套的制度和措施加以明确和细化。一方面,由于管理工作分散在公、检、法、司各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不能形成规模;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使管理成为政法各部门的一种附属职能,所以很难制定出一套与诉讼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混杂的管理模式所表现出来的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无序性和心理上的随意性,恰恰顺应了普通人追求自由和惰性的本能,使得管理者失去制定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积极性。
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机制不健全。调查发现:有的单位严重缺乏办案力量,导致一些临时聘用人员长期代行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司法工作人员职权,自身产生角色错位,加之这部分人员工资待遇较低,工作强度较大,在单位属于“好使唤”的人员,容易产生心理失衡,逐步走上吃、拿、卡、要,甚至犯罪的道路。如:西夏区分局文昌路派出所协警员李瑞军,在被辞退后,又因工作繁忙,被叫回帮助办理案件,202_年6月李瑞军和另外两位协警员姚铭、陈瑞阳在未经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警将贩卖考试作弊器的刘某、李某抓获,并将罚没款21000元私分,被判处有期徒刑。调查中还发现,银川市 公安局及下属分局招聘协警员高达202_余人,已具有相当规模。而公安部门对于协警的管理制度只是散见于一些规章条例。这些规章条例大多内容空泛,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在落实和监督管理方面,很难实现应有的约束力。这些管理监督方面的漏洞,使犯罪人有机可乘。而一旦发现他们有违法违纪等问题时,用人单位则简单的将他们除名,且不留案底,导致一些人被A单位辞退,又迅速被B单位录用,埋下了不安全隐患,极易成为司法、行政执法队伍的乱源,引发一系列犯罪行为。
(三)管理和制度存在缺陷,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由于政法机关人事管理和运行机制不完善、不科学,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给一些人可乘之机。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落实措施不到位,对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风险点查找不全面、不准确,风险防控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个别单位干脆没有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如:永宁县公安局查找风险点1条,而刑侦、缉毒、经侦、治安等9个部门风险点是“零”。
(四)“诉讼掮客”的出现严重干扰司法公正。近年来,“诉讼掮客”十分活跃。在查处的司法腐败案件中,律师搞灰色代理向法官行贿,已成为了一种潜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是近年来律师队伍管理比较松散,司法主管部门认为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不拿单位工资不好管理,因而,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使其游离于政法队伍外缘,结果是不仅他们自己犯罪,还将一些司法人员拉下了水。如:我市查办的哈少宁受贿一案,就是因为康乐公司法律顾问白某从中为委托单位“引荐”,主审法官哈少宁经不住诱惑,才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甚至一些“诉讼掮客”与法官之间形成了利益链条。如马彦生受贿案中,从中“引荐”的法 官、检察官、律师及其他人员多达19人(其中,律师10人),在其受贿的220余万中,“掮客引荐”就达91.5万元,占41.6%。如:宁夏昊德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建祥,就曾三次为代理的三起案件“引荐”并给马彦生行贿9万元。
(五)打击不力、惩处不严。政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与被查处双方均为政法人员,查处起来存在畏难情绪。一是查处难度大。有些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带有浓厚的“因公”情结,有时责任难以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界定,查处此类案件时,说情多、阻力大,致使有些案件查得不深不透。二是瞒案不报。个别政法机关为了“遮丑”或者为了保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发案后不向有关机关移交。三是量刑较轻,不足以警示震慑犯罪。从判决结果来看,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从而使一些人产生了漠法心理。四是对行贿犯罪和行贿行为的放纵。行贿和受贿是犯罪共同体,他们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引起受贿的直接原因是行贿。但在现实中,行贿犯罪越来越被“轻刑化”甚至免刑化。调查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是被动性受贿,有的案件当事人在办案人拒贿后,将贿款臵于办案人员办公室后迅速逃离,办案人员无奈将该款上交单位纪检部门。但是,单位处理结果令人遗憾:无一例外,单位纪检部门将所有上交的现金、礼品等全部退还行贿人或作为执行款处理。这些贿赂款,少则一次性给办案人员缴纳了几百元电话费,大多数则是一次性的给予办案人员人民币2万元左右,最多的达到了5万元,这种处理方法,无疑放纵了行贿犯罪,也为受贿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影响执法公正和法律尊严。
三、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层次、多角度的预防 措施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作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定位。单位领导要坚决克服对预防职务犯罪错误思想和模糊认识,提高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认同感和责任感。认清楚本单位就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主体,要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融为一体。与单位的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制定预防职务犯罪计划,健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岗位和环节以及下级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党纪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廉政意识,形成自愿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突出教育的基础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1、突出教育的前瞻性。围绕司法工作发展,把反腐倡廉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司法系统各个层面和各个环节,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全系统内开展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加强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防线。
2、突出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领导干部是权力的掌管者和行使者,是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只有重点抓好领导干部的教育,才能增强整个集体的免疫力。还要针对不同职务、不同年龄结构、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工作岗位的特点各有重点、分层次教育。对领导干部,主要突出权力观教育,引导他们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对于重点岗位、重点部门的人员,主要进行党的宗旨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调查显示:渎职案件占立案总件数的63.4%,总人数的61.5%,属于司法系统案件高发区。因此,要教育广大干警爱岗敬业,恪尽职 守,彻底解决精神怠慢、不在状态、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尽责观念,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切实把每项工作作为自身应当做、必须做、要做好的事;对于聘用人员,要关心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适当提高他们的收入,定期开展谈话,了解他们的社交圈,把管理、监督工作延伸至八小时之外。
3、突出教育的实效性。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防止腐败,结合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思想灌输与启发式教育、理论教育与形象化教育、正面典型引导与反面案例警示结合起来,使教育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增强教育的亲和力、吸引力,从而增强教育的效果。
(三)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笔者认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素应主要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机制、法规制度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同时从手段、辅助和保障作用考虑,还要包括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查办惩处机制、廉政测评预警机制、廉政激励机制、组织领导机制等内容。一方面应突出系统性、前瞻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工作起点和工作目标的高度一致,以制度建设为主线,以全面防范为体系目标,以解决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建立“文化+制度+科技”的立体预防工作模式,彰显体系的整体功能。另一方面,应立足现实,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1、完善教育机制,凝聚力量,形成宣传教育整体合力。建立起干警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经常对干警的工作表现、思想情况深入摸查,通过听取所在部门和党支部的意见,了解干警的工作、思想状况,认真分析,有的放矢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做到防微杜渐。
2、建立健全“准入”机制,严把“入口关。坚持凡进必考,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招录考试中,应增加德育的内容以及工作责任心、事业心的测试,真正使品德高尚、有能力、有责任、能担当的人员进入司法系统。录入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实战演练、参与办理案件、出庭审判等岗位锻炼,试用期满后方可上岗。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能任命相应职务。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健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中的规章制度,严肃纪律,设立办案工作监督员。通过监督,使司法工作人员普遍树立按程序办案的意识,减少和杜绝违规办案。一是加强对案件的跟踪检查,建立事后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对已办结的案件进行检查、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二是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从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入手,全面排查,科学评估,找准查廉政风险,为制定科学严密、有效管用的防控机制打好基础。三是强化竞争激励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各个部门推行双向选择,领导职务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制,在整个政法队伍中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功者奖、过者罚、劣者出的竞争激励机制,既可保持队伍活力,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又可防止某些人员由于在某些职位呆得过久可能编织起巨大关系网,滋生各种腐败的现象。四是建立聘用管理机制。严 格控制聘用数量,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人员的,要把好“入口关”,不仅要注意了解其专项技能,而且要特别重视了解其品德修养、教育背景、成长经历和家庭情况等,防止将一些品性不端、具有社会不良习气的人员聘入机关。要制定临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工作机制。对于有违法违纪的及时予以处理,并予以登记、落有案底,以防此类人员再次被录用。五是针对律师、公正人员管理松散的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律师、公正人员教育、管理、监督机制。六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对司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的现象应严肃查处,绝不放纵犯罪。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惩治是预防腐败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要始终坚持一手抓预防、一手抓惩治,把查办案件作为工作的主业来抓,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使广大干警严格遵守纪律,克服侥幸心理,最大限度地降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几率。加大举报知识的宣传和举报奖励力度,使群众知道怎样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懂得怎样举报犯罪,提高他们举报职务犯罪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的消除犯罪的“黑数”;加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监督,严格控制不起诉案件和缓刑、低刑判决。严格减刑、假释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完善保外就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以法律的威严震慑犯罪,减少犯罪;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检察机关必须加大查处力度,逐步解决行贿犯罪普遍量刑较轻,甚至大量行贿犯罪人未被追究的问题。消除行贿人认为刑不上行贿者的心理。使犯罪人的法律风险和道德损失大于其非法收入,即增加其犯罪成本,从而 达到威慑和预防犯罪目的。
陈少华,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李秀花 *** 作者简介:
陈少华,男,生于1964年,大学本科学历 宁夏中卫市市人,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曾担在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12年。
李秀花,女,生于165年,大学本科学历 宁夏中卫市市人,宁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
第四篇: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文/ 刘柏林 金 凤
近年来,涉及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断呈现出新趋势、新特点。我市在202_年以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66件125人,这些人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大肆侵吞国家的各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其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犯罪手段等方面都表现出新的特征。我们在对此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应对策略。
一、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侵犯对象主要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容易滋生的主要领域和范围集中在国家的惠农政策、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等环节。从我市近三年情况看,涉及侵犯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已占到我市近三年查办案件总人数的61%,其中各领域和环节侵犯对象所占比例为:涉及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占59.2%,涉及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占32.8%,涉及农民工培训的“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受贿占8%,水稻直补占5%,平整土地占4%,农村合作医疗占3%。可以说,国家政策性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领域,已成为涉农犯罪重点。
(二)犯罪案件多呈“涉众型”
我市近三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众型”特征非常明显,涉案人员的“从众心理”、“攀附和依附心理”严重,也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我市情况看,涉案人员大部分集中在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公路工程建设占地补偿两大系列案件上。这主要表现为窝案、串案比例较大,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63%,其中,一件窝案共犯最多达7人,一串案件多达9人。再从作案类型看,主要是以团伙或相互勾结的共同犯罪为主。主要表现为: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领导干部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乡镇相关部门干部通过村干部协同作案,村干部之间共谋犯罪,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结伙作案以及跨村的村干部之间相互勾结作案等。
(三)涉案人员以村干部为主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分布具有集中化、多元化的特点,基本形成了以村干部为中心、部分村民以及乡镇、县级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共谋参与作案的模式。我市近三年来查办的涉农案件中涉案人员的分布情况为: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或会计)共91人,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72.8%;乡镇干部(包括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或农村经济管理站主任、站长、会计、现金员)共16人,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12.8%;其他人员包括乡镇以上干部6人、村民8人、医疗机构人员2人、保险公司人员2人,共占涉农案件总人数的14.4%。在涉农案件中农村基层干部多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且在以村为单位的个案中,村干部集体共谋进行贪污犯罪的属多发现象。
(四)案件易发、多发,具有普遍性
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趋势愈加明显,国家用于农业保险、建设征地拆迁、农民工培训以及新型农合等支农惠农领域的政策性资金几乎都被“染指”。在查办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支农惠农政策和各项补偿办法一旦被明确后,犯罪行为基本集中在一二个月内即实施完成。另外此类犯罪又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往往具有涉及面广、线长、人多的特点。在我市查办的两大涉农系列案件中,农业保险案件涉及78个乡、镇(场、站),共74人参与实施犯罪(但其中有44人因涉案金额较少而被免于刑事处罚,占到涉案人数的59.5%);公路工程占地补偿案件中,所涉及到的21个乡、镇、场均有不同程度贪占行为,共查办涉案人员41人。
(五)手段直接、大胆,方法、动机简单、原始 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涉案人员作案手段直接、大胆,甚至有些无所顾忌。在作案方式上农村基层组织成员多采用冒名、虚报、截留、套取等方法,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相比仍处于较为原始的低智能化阶段。如我市查办的公路建设占地补偿系列案件,涉案人员均是采取直接将村公用地块和征地补偿丈量时多出地块以他人名义进行虚报冒领,贪占地补偿款。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还发现部分涉案人员的心理表现出极不成熟的特点:在作案期间,往往都是盲目、不计后果的实施犯罪行为,普遍存在 “这是国家的钱,不占白不占”、“这些唐僧肉不吃白不吃”的偏激思想;还有的自欺欺人地认为,自己只是“拿”了一小部分而已,更何况大家都在“拿”;而案发后,嫌疑人之间先是积极串供、制造假的口供或书证,一但被查实犯罪,又都后悔不已,十分惧怕法律的惩处。
(六)犯罪数额呈上升趋势,大案比例突出
在202_年左右,我市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低,多是2到3万元案件。而近三年来的案件涉案金额则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5万元以上大案比例尤为突出,已占到八成以上。202_年我市涉农案件大案比例是87.8%,而202_年以来的大案比例为97.7%,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近三年来犯罪数额情况为:5万元以上的大案共48件102人,占案件总人数的81.6%; 5万元至10万元的29件54人,占案件总人数的43.2%;10万元至20万元的10件25人,占案件总人数的20%;20万元以上的9件25人,占案件总人数的20%。这些数据说明了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观恶意越来越强,社会危害性也越来越大,激化农村社会矛盾,影响农村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不利因素越来越突出。
二、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权力集中但管理、监督、财务等机制不健全
当前农村干部手中资源、权力的扩大与农村管理、监督、财务等机制严重滞后这一矛盾的欲演欲烈,为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天然的“土壤”。尤其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的混乱管理:一是大部分“财会人员”不具备专项技能,个别财务人员成为领导的“傀儡”;二是在“白条入账”基本杜绝后,“虚报支出发票”又继之而来;三是所谓的“村财乡管”形同虚设。另外由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能不到位,使部分乡、村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也助长了农村基层干部实施职务犯罪的发生。村务公开流于形式,致使这项民主监督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涉农专项补偿资金的落实存在职能缺位 由于部分惠农和补偿政策的落实是在部署时间紧迫、宣传不到位、实施细则不完善、农民认识不够的前提下开展的,部分省市又存在过度强调比例、分摊任务的附加政绩化现象,客观上助长了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如我市202_年开展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就是由于筹备时间短、组织不到位、具体工作制度和监督制度衔接不及时,再加上试点的范围广、投入资金大等因素,使这项措施在落实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和漏洞,为犯罪埋下了隐患;同样在我市202_年晖乌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也出现了由于组织测量不精确、缺乏具体的组织指导方案和分配办法,再加上各部门缺乏统一领导和协调,给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导致在补偿款的申报和领取环节普遍发生了虚报、冒领的现象。
(三)部分干部素质不高,保障水平低
当前我们农村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普遍较低,选举过程中所谓的“政治投资”盛行,一旦贿选成功再想方设法捞取“本金和利息”,对当前各项支农惠农政策更是“雁过拔毛”。同时大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自己的行为性质不明,盲目跟风,甚至滥用对农村集体事务的处分权进行犯罪。我市202_年查办的公路建设占地补偿系列案件中,就有村干部认为“反正你整我也整,不整白不整”,不去考虑是否是犯罪;也有的自认为犯罪手段较高,隐蔽性较强,实际上非常拙劣。虽然近几年国家把大批优秀大学毕业生充实到农村基层组织当中,但与当前农村快速发展的需要仍有较大差距。另外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过低的工资福利水平,也是部分干部进行职务犯罪的诱因。
三、针对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重视基层制度建设,建立良性工作格局
逐步建立农村基层组织“依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性工作格局。首先建议参照实行“委托代理记账”制,完善“村账乡管”,由当地财政部门指定具有特许资格的中介代理记账公司,对村账目进行统一记账、统一审核、统一上报复查;其次加大群众的法律、政策普及力度,建立和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申报、发放、领取、核批环节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把各环节的监督落到实处。再次建议将农村干部工资参照地方公务员进行“同步不同标”浮动,并为其设立在职养老、医疗保险专项补助;对村务公开实行责任制,对不落实或落实不彻底的,要追究镇分管领导、村书记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二)加大查处力度,注重方式方法
要充分发挥各机关在惩治涉农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打击力度,注重方式方法。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各主管部门的支持,形成打击合力。如我市在涉农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地方党委曾多次组织有纪检委、政法委和农业、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以及乡镇、村干部参加的动员会,动员有问题的干部主动到检察院说清问题或投案自首,使办案工作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要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到案件的始终。如办案中对农村基层组织涉案人员有投案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从预防和化解矛盾、保障春耕生产的角度出发,应当考虑采取取保措施。此外,在移送法院后,还应当积极介绍情况,使农村基层组织涉案人员得到宽严适度的处罚,从而使办案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建立农村职务犯罪预防机制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形成上下贯通、内外互动、左右协作的农村职务犯罪预防体系。首先对易引发、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关键领域和环节,进行重点联合监督预防;其次政府可以与农村基层干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健全责任机制;再次要结合办案,发现和分析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检察建议。我市在查办涉农案件过程中,针对犯罪易发环节和惠农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纰漏和问题,提出了十几项检察建议,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作者单位: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第五篇: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预防
浅析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成因及预防对
策
时间:202_-12-08 作者:潘俊成 李贵平
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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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扶贫开发领域资金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该领域职务犯罪呈多发频发趋势。以湖南省通道县为例,近年来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都与扶贫开发、民政救济有一定关联,这不但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了新农村建设步伐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笔者现就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为预防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参考。
一、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为村干部。由于一些村村务公开等同虚设、管理缺乏透明度,导致村书记、村主任权力过分集中,部分村支部书记把持财经权、审批权,遇事不同群众商量,不经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独断专行,搞一言堂,个人说了算。他们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独断专横、独吞财物,要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致使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和会计单独或共同贪污,办一案、挖一窝、带一串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据悉,该院近三年来查办的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分布情况为:村干部(包括村书记、村主任、村文书或会计)共16人,占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总人数的63%。
(二)犯罪类型涉及罪名集中。从犯罪罪名看,在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或者在申报扶贫开发项目中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占近年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导,日益成为查办与预防基层职务犯罪的重点。在基层工作中,政府存在大量工作需要村委会及村干部予以协助,在协助扶贫工作过程中村干部就具备了相应的职权,就具备了贪污和挪用公款的条件。
(三)犯罪手段直接、简单。由于基层村干部文化水平不高,工作方式直接、简单,法纪意识淡薄,一般都直接采取收受、索取或者打白条抵账、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虚列开支、冒领骗取等手段进行贪污,公然将扶贫资金据为已有。
(四)从犯罪后果看社会危害性大。由于村干部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往往损害的是村民的切身利益,村民知晓村干部发生贪污腐败后会引起强烈反感,甚至会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致党群、干群关系紧张,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成因分析
(一)文化素质偏低,宗旨意识薄弱。由于绝大多数农村村干部是初、高中毕业,甚至是小学文化,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官僚主义作风根深蒂固,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不少村干部认为自己在村里做了一些事情,就应当得到一些东西。该院在办案中发现,部分村干部认为去申报扶贫开发项目辛苦,用一些钱理所当然,甚至存在申报下来的扶贫资金就是自己个人所有的想法;有的村开会决定谁申报下来扶贫资金就有多少分成的情况;还有的村干部认为当村干部就是为了发财,将申报项目叫“跑项目”,当生意在经营,把国家扶贫资金公然占为已有,用于个人享受、挥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乡镇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宣传惠民扶贫开发救济政策工作中存在宣传不到位的问题,致使村干部对于扶贫开发政策一知半解,受益群众更是无法知晓扶贫开发政策文件的内容。该院在查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大部分的村干部对于“两项制度”(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政策扩大试点工作)的内容是什么、申报的是哪一等情况不清楚,只知道申报了国家就发钱,仅有少部分村民知道“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的事情,对于有多少钱、什么时候下发都不清楚。
(三)村级民主制度不完善。依照申报扶贫开发项目文件的要求,申报项目人选需要首先经村民主评议、评审,但是由于目前村级民主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的不经民主评议、评审,村干部就私下做决定的情况。申报资料没有评议、评审及会议记录或是造假现象严重造成村民对于发放扶贫开发资金没有认同感,村民常报怨:“国家那么多好政策(发那么多钱),结果一分钱都看不到”的现象屡见不鲜,村干部没有把国家的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真正用在“刀刃”上。
(四)审查制度形同虚设。该院在查办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虽然国家在扶贫开发项目制度上的设计相对完善,但是执行过程中审查人员把关不严格、制度形同虚设,“张冠李戴”、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会议记录造假等现象严重。村乡(镇)与相关部门扶贫工作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不深入基层、责任心不强,存在“拍胸脯”申报、坐办公室“拍脑门”审批的情况。
(五)监督落实制度缺位。乡镇干部或者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人员对扶贫开发项目资金的监管不深入,在实践工作中往往只是派发任务、拨款了事,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是否真正落实到所申报的项目上即扶贫资金的到位监督严重缺位。如在“两项制度”扶贫资金管理过程中,虽然采取直接把扶贫开发项目资金打入村民个人银行账户(存折)的办法,但是扶贫存折是否实际发到每位村民手中并没有监督落实到位。
三、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要想从根本上预防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加强村干部的廉政教育。相关部门要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廉洁自律教育、廉洁从政教育,通过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正风提效”工程、纪律教育学习月等活动,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提醒村干部严格遵守廉政制度、筑牢防腐思想防线;二是加强法治教育培训。相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村干部进行财务知识、法律知识培训,坚持每年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廉政教育和法治培训,并聘请法律专家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政法机关单位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进行普法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治观念。
(二)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制约效力。一是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力度,对村干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切实防止村干部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过程中谋私利,对坐在办公室里“拍脑门”审批的扶贫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二是强化村务公开,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坚持每月、每季或逢重大事项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对于村级政务、财务等重大事务,尤其是公开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惠农资金的收支、发放情况的工作制度,要真实、全面地向村民公布;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力度,拓宽人民群众的知情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乡镇、村寨及广电)、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将国家扶贫开发的政策传达给每一位农户。
(三)坚持“标本兼治、惩防结合”的方针,加大打击预防力度。对村干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触犯法律法规的,该立案的立案、该查处的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心慈手软,特别是对群众意见大、多次上访,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群众反馈。对不构成犯罪的违纪案件,也要将查处结果向群众公开,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化解干群矛盾,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村干部待遇,减少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套资金落实,针对在扶贫开发管理工作中确实需要的配套资金,如在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核查落实、数据上报、工作协调工作中村干部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政府配套资金落实,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同时,要适当提高村干部的固定工资,固定工资应与基层党政机关一般干部持平,并建立定期增资机制,确保村干部工资不拖延、不折扣、不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