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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文人的非正常死亡》有感[样例5]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7-103410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3 18:14: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读《中国文人的非正常死亡》有感

读《中国文人的非正常死亡》有感

中华之魂,于人精神,人之精神,榜首非古今之先进文人所居。

金戈铁马,战死沙场,忠君爱国,护卫家乡,此乃武将,然此类人可建国,不可荣国,可立业,不可兴业。武圣曾云:“最上伐谋”,足见其想。武诚可贵,然文更上。

文有儒家孔孟,战国屈平,西汉子长,三国孔明,两晋元亮,元朝汉卿,盛唐杜甫,五代后主,北宋子瞻,南宋易安,明之唐寅,清之魏彬。此类皆才,可建可荣,可立可兴。如取太白之诗,东坡之词,汉卿之曲,羲之之字,读则振聋发聩,诵则喜极忘悲,唱则不知肉味,誊则蓬荜生辉。实乃中华文明之瑰宝,华夏子孙之传奇。然此类杰出之人,必遭妒忌。遂取此书,以读其传奇,解其死迷。

读《中国》一书,方知人才辛苦。明有嘲笑挖苦,暗含陷阱嫉妒,下有黎民受苦,上有吾皇我主。欲入仕途,又惧其危机四伏,小人不可计数。朝中权贵,官官相护。我爸是李刚,他舅是皇上。但若不打击,何以为黎民造福,免受痛苦?后为人伸冤,替民辩护。遂常入狱无故,含冤无数。古之文人,皆有此类经历,甚死于牢狱,郁郁而故。此为一。

读《中国》一书,方知人才不易。其少年多单一,青年多努力,壮年多别离,老年多含屈。或身出寒门,亦或书香门第,其皆有一,学习努力,始终如

一。再加以父母激励,事物外力,则远必至,功必成,名必就,国必齐。此为二。

读《中国》一书,方知人才不幸。先丢官,再牢狱,后丧偶,终国亡。纵观此书,遍数文人,少则经一,多则遍历。但未曾清贫难成人,不经打击老天真;自古英雄出炼狱,从来富贵入凡尘;悲愤化作回天力,破马长枪定乾坤。人才之幸于挫折,人才之不幸亦于挫折。此为三。

此上三点,皆为文人共性。孔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孟子曰:“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王半山曾云:“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太白云:“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

海。”苏子云:“大凡古之成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有坚韧不拔之志。”文天祥曰:“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足可见困乃文人之必经,难乃文人之必历。若无困难何以百折不挠,百炼成钢,何以成就正真正的文人之王!此书之意,皆在于此,孰能知其哉!?

山东省无棣县第一高级中学51级7班高二:wanghaoyu1995

第二篇:作文 读《中国文人的非正常死亡》有感

中华之魂,于人精神,人之精神,榜首非古今之先进文人所居,作文 读《中国文人的非正常死亡》有感。

金戈铁马,战死沙场,忠君爱国,护卫家乡,此乃武将,然此类人可建国,不可荣国,可立业,不可兴业。武圣曾云:“最上伐谋”,足见其想。武诚可贵,然文更上。

文有儒家孔孟,战国屈平,西汉子长,三国孔明,两晋元亮,元朝汉卿,盛唐杜甫,五代后主,北宋子瞻,南宋易安,明之唐寅,清之魏彬。此类皆才,可建可荣,可立可兴。如取太白之诗,东坡之词,汉卿之曲,羲之之字,读则振聋发聩,诵则喜极忘悲,唱则不知肉味,誊则蓬荜生辉。实乃中华文明之瑰宝,华夏子孙之传奇。然此类杰出之人,必遭妒忌。遂取此书,以读其传奇,解其死迷。

读《中国》一书,方知人才辛苦。明有嘲笑挖苦,暗含陷阱嫉妒,下有黎民受苦,上有吾皇我主。欲入仕途,又惧其危机四伏,小人不可计数。朝中权贵,官官相护。我爸是李刚,他舅是皇上。但若不打击,何以为黎民造福,免受痛苦?后为人伸冤,替民辩护。遂常入狱无故,含冤无数。古之文人,皆有此类经历,甚死于牢狱,郁郁而故,读后感《作文 读《中国文人的非正常死亡》有感》。此为一。

读《中国》一书,方知人才不易。其少年多单一,青年多努力,壮年多别离,老年多含屈。或身出寒门,亦或书香门第,其皆有一,学习努力,始终如一。再加以父母激励,事物外力,则远必至,功必成,名必就,国必齐。此为二。

读《中国》一书,方知人才不幸。先丢官,再牢狱,后丧偶,终国亡。纵观此书,遍数文人,少则经一,多则遍历。但未曾清贫难成人,不经打击老天真;自古英雄出炼狱,从来富贵入凡尘;悲愤化作回天力,破马长枪定乾坤。人才之幸于挫折,人才之不幸亦于挫折。此为三。

此上三点,皆为文人共性。孔子曰:“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孟子曰:“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王半山曾云:“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太白云:“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苏子云:“大凡古之成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有坚韧不拔之志。”文天祥曰:“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足可见困乃文人之必经,难乃文人之必历。若无困难何以百折不挠,百炼成钢,何以成就正真正的文人之王!此书之意,皆在于此,孰能知其哉!?

山东省无棣县第一高级中学51级7班高二:wanghaoyu1995

第三篇:读品中国文人有感

初见名字时,我以为作者真的要把出现在中华五千年历史中的每个文人都写一遍,觉得这真是一件伟大的工程。翻看书的目录一看,每一本都只挑了八九个历史上著名的文人品述,有种被骗的感觉,开玩笑,呵呵……

我读了《品中国文人○1》,对第二本没有发言权,就简单谈谈我对第一本的感受吧。在这本书中,我最欣赏的文人不是投河自尽,热爱祖国的屈原;不是忍辱负重也要完成史记的司马迁;不是财、色、权、名样样具全的司马相如;不是‚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陶潜(字渊明);不是‚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的李白;不是心怀苦难人民,慈悲心肠的杜甫;不是‚长安米贵,居易也‛的白居易;也不是‚故国不堪回首‛的李煜;而是豪放不羁的嵇康。

或许有人会认为嵇康不如屈原等人,他没有以身殉国,不懂犁庶之苦,也不懂曲意逢迎,连路人皆知的司马昭之心都察觉不到。然而‚竹林七贤‛各个名满天下,作者却只写嵇康,想必是有一定用意的。‚竹林七贤‛中他是老大,却并非年纪的关系。有人说他放荡,老母亲去世时没掉一滴眼泪,但听到一个从不认识而才貌双全,却云英未嫁的姑娘去世时,冲到她的灵堂前痛哭流涕(不知道的还以为他们之间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关系呢)。但这就是他的一种毫不做作的真性情。我欣赏他是因为我羡慕他,在现代,我认为几乎没有人(疯子、精神病除外)可以不顾他人的看法和感受,去做一些特别离经叛教的事。当然,在以传统礼教为重的古代更是不可能,有人说没心没肺的人才能不顾他人的感受,嵇康对于前来附庸风雅的钟会之徒全然不放在眼里,该干什么就干什么,‚钟会是大能人,前来拜访大名士。其实他以前来过一次,却不敢敲门,把他的学术著作放在嵇康家门前,转身跑掉了。这一次他带了一帮人,‘乘肥衣轻’,他亮出了贵公子的派头。两次造访,自卑和傲慢都有些莫名其妙。他傲视天下,平生只忌惮两个人:大权在握的司马昭,大名鼎鼎的嵇康。钟会来的时候,嵇康正在打铁,没理他。一个衣饰华贵,神色倨傲;一个赤膊抡铁锤,面无表情。‛却引来了别人对他的怨恨,‚钟会想做大名士,嫉恨嵇康挡他的道。可他两次造访嵇康都丢了面子,落得官场和学术圈的耻笑。嵇康一日不除,他就一日不痛快。知识渊博的读书人,也能一肚子坏水,‛但是这不能说明他没心没肺,对于朋友他是很看重的,所以才会对朋友的背叛那么大反应。‚他们判断一个人,用嗅觉就够了。‛然而嗅觉有时也有失灵的时候。山涛一再地向官场举荐,夹带他的官场考虑:利用嵇康的名气和才气。嵇康一忍再忍,终于写下了绝交书‚嵇康在绝交书中说:‘偶与足下相知。’这句话,也把他和山涛长达二十余年的友谊定了调。既是谴责,又是自责:责备自己看走了眼,‛我相信当时嵇康必定是五味杂呈。现在的人很难有勇气表现真实的自己了。《品中国文人○1》让我认识了真实的中国文人,没有为伟人讳,为尊者讳:李白诗作名满天下,一生追求荣华富贵,却因恃才傲物而郁郁不得志,也没有给失败者戴上世俗的帽子:李煜不懂如何把持朝政,百姓却生活地安居乐业,这是因为薄税,在其降国前,人民未受任何苦难。脱去耀眼的光环,唯一能吸引他人的就是他们本身的人性。

第四篇:所谓文人——读《品中国文人》有感

所谓文人——读《品中国文人》有感

吴雪阳

中国文人灿若星河,捧着《品中国文人》,不禁感叹良久,或许是作者余秋雨式的笔触,抑或是于丹式的诱导,每一个文人都展露着自己的棱角,每一个文人都活出了自己的艺术人生。

掩卷深思,中国文人的特质究竟是什么呢?我们从中国文人身上能读到什么呢?

所谓文人,或许是几分率真。他们有着自己的生活准则,有着自己独到的个性,仿佛世界与他们而相违。嵇康在青山绿水中打铁,朝廷命官的多次举荐,嵇康还是岿然不动,他安之若素的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他的朋友亦如此。阮籍,堂堂七尺男儿,常常独自驱车,漫无目的东闯西撞,行至路穷处便放声如同孩子般大哭。他很痛苦。这是一种最悲凉的痛苦,这也是最真挚的文人。

所谓文人,是真实的个体。陶渊明,他热爱生活,热爱百姓。却不爱官场上的觥筹交错,不爱君臣中的趋炎附势。他退出,欣欣然。和着轻松的脚步,欢快的曲调,奔向幽深的丛林,隐居起来。李白,似乎是一个荣耀的名字。然而洞悉作者独到的视觉后,觉得李白是个纠结的个体,他一直在竹林隐士与翰林学士间荡漾。他有着强烈的目的性。他也隐,但却隐给朝廷看,隐给皇上看。

所谓文人,有天下为公的情怀。宰相司马光,淡忘自我享受,酒肉长年不能食,蜡烛与炭火也是省之又省。这样“吝啬”的人却为朝廷尽职尽责,希望人民能够酒足饭饱。杜甫也曾呼吁“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吾庐独破受冻死亦足”,这种舍小家、为大家的无私精神,又有几人能做到呢?

所谓文人,有忘记个人恩怨的胸襟。苏轼的仕途生涯一直坎坷,章淳轻轻改动几笔,苏轼就被贬到千里之外,甚至置他于死地。几十年后,他们的命运互相调换,在苏轼向朝廷缓缓而行时,章惇的儿子章援向苏轼求情,苏轼没有得意的抚掌大笑,而是诚恳地回到“轼与丞相定交四十年,虽中间出处稍异,交情固无增损也。”并写了治瘴毒的药方。最大的宽容就是当仇人有难时伸出援助之手,苏轼做到了,发自内心。

文人亦君子。

在作者貌似平淡的笔下,血液与灵魂穿梭,文学与哲学交融,波澜壮阔的把文人气质拉向一个新的高度。

而如今,文人气质似乎少之又少。名利,金钱,无一不充斥着我们的脑膜。肚子越饱,反而脑内的空白却越拉越大,心眼被食物越挤越小。如那些把先哲贬得一无是处自诩是文人的人,那些号称能用一双锐利的眼看穿世间百态的人,那些用着粗俗不堪的词语却以此为骄傲的人,都算不得真正的文人。

请你们留下文人素养来征服你们所谓的混沌世界。

所谓文人,应是一捋银髯,一身傲骨,人品与学品俱佳,不因世俗而改变自己。

所谓文人,你有你的舞台,舞台灯会打向你,你的本色让舞台由你主宰。

(作者就读湖南省常德市一中352班时的读书笔记)

第五篇:非正常死亡心得体会2

非正常死亡心得体会

近日,我市监所检察人员认真学习了《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现象的法理思考》一组文章;现就学习体会做以汇报。

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可分为四类,第一类为被羁押人因突发疾病在羁押场所而死亡;第二类为被羁押人被“牢头狱霸”殴打而死亡;第三类为被羁押人自杀而死亡;第四类为被羁押人被司法机关体罚虐待或者被刑讯逼供而死亡。“组文”中谈到的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根本原因为第四类。

近年来,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看守所)为了摆脱法律责任,应付社会,借口于荒诞的被羁押人死亡原因为“躲猫猫死、睡觉死、洗澡死、喝水死等。这些非正常死亡事故多发生于案件侦查环节或者监管过程之中;直接的责任人为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监管机关的监管民警。非正常死亡的被羁押人多数是“伤痕累累”,办案人员或者监管人员以至说也说不清楚,越抹越黑┄┄

一、执法理念亟待加强,有效预防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故

造成被羁押人非正死亡事故的根源是司法人员由于受旧的执法观念严重影响,他们把自己看成为古代的狱中的“牢头”,特权思想严重,自己是执法者,自己就说了算。或者办案单位受“周边影响”,大家办案时都是靠“动刑”来提高办案效率。或者为了监管的需要,动辄使用暴力、体罚虐待“不听话的被羁押人”。或者执法者法律观念出现了错位,把打击犯罪看成高于一切。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其实二者并不矛盾,同等重要。在打击犯罪工作中必须要在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打击犯罪也就是在保护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国为法治社会,法治原则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有法必依,则是依法治国的灵魂。

尽管健全了法制,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制度未必有法制,有了制度不去遵守,制度再多也只是摆设,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也就无人负责了。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故

实施一把手问责制。执法者最清楚法律的严肃性。近期,内蒙古一监狱暴狱特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上级机关强调:一把手应为第一责任人。其结果是监狱的一把手被判处了重刑。办案机关和监管机关应当实施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一把手问责制。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以坚决遏制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明确规定,对由于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止执行职务,待查清事实后再依纪依法处理。

完善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配套制度,为讯问过程提供客观的记录,实行电子设施自动录相监督,震慑违法办案和违法监管行为。我国在检察院自侦职务犯罪中已经普遍实行了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可以用来证明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是否采取了刑讯逼供等非法侦查行为。能够记录被讯问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再现讯问现场的情况,对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行为具有威慑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要将看守所的监控设施与驻所检察室联网,自觉接受驻监所部门的检察监督。

三、加大监所检察力度,有效预防和治理被羁押人非正常死亡事故

实施事前检察制度。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同时也反映了驻所检察工作的监督不力。驻所监督不能仅停留在事后监督,应随时根据需要介入到监所内的监管活动或侦查活动有关保护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之中。

实施约见检察制度。通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有重点的发动那些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核实情况,摸透实情,采取对策,消除隐患。与被羁押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被羁押人员可以随时约见监所检察人员反映问题,检察人员也要不定期约见被羁押人员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

四、上级有关规定不清楚,提出不同看法

高检发监字(202_)3号文件中,多次出现的“法医鉴定书”应由谁出据?没有明确规定。

让笔者想起“今日说法”中的一起案例。一老者因腹疼住院治疗,医院以胆囊结石病因进行了手术,之后老者还是腹疼不止,三个月后死亡,先后花去一百多万元钱。医疗事故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之后其家属进行起诉,法院委托其他中介司法鉴定为老者术前得病为肠梗阻,术后并发内脏感染而死。老者肠中查出多个三四厘米大小的结石,形成梗阻;老者术后至死亡时未进食,靠点滴维持生命。其实鉴定老者的病因并不难,医疗鉴定单位的“专家”就是不想“鉴定”出真相。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接到监管单位的通知后,应组织检察机关鉴定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对尸体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医检验鉴定。然后,在双方当事人(监管单位、死者家属代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亡原因作出司法鉴定。

个人认为,应由中介的司法鉴定部门出据鉴定为妥。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多为非正常死亡事故的责任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以自己的鉴定部门出据鉴定文件,会影响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群众不会满意,社会不会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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