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
注销税务登记
(一)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表格可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下载(网址:http://)。
(四)业务受理部门
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流程
1.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第二篇: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停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按照缴销发票——税务检查——清缴税款——注销登记的顺序办理。
查账征收纳税人的办理程序:
一、缴销发票
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发票科(组)接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表》(DJ011)时,缴销纳税人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办理”意见。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局(所)控管科(组)接到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表》后,进入税务查程序。重点检查纳税人以下内容:
1.是否依法申报纳税;
2.已申报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是否缴清;
3.发票是否已缴销;
4.是否享受减免税待遇及减免税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5.是否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二)根据检查结果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未发现问题的,做出《税务检查结论书》(JC024),并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注明《税务检查结论书》号码,加具“同意办理”意见并加盖分局(所)印章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有关事宜。
2.对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检查完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向纳税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主管检查部门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注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编号并签署“同意办理”意见交纳税人,通知其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
(三)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纳税人的检查处理。
1.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域内,分支机构要办理注销时,应由税务局(所)检查总机构是否己统一缴清地方各税,未缴清税款的应由总机构书面声明该分支机构有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并由于总机构负责。
2.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域的,分支机构要办理注销时,应提供总机构税务局(所)出具的该分支机构己由总机构统一缴清各税的证明。按上述程序检查核实后,税务局(所)对拟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分支机构不出具处理决定或结论书,只在《注销税务登记表》上加具“同意办理”意见交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有关事宜。
三、清缴税款
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征收科(组)接到纳税人已由税务局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后,办理税款清缴,税款清缴完毕后签署“同意办理”意见,交纳税人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对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由税务局(所)负责催报催缴。对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各区地方税务局(所)办理注销。
四、办理注销
登记部门在收到纳税人由税务局(所)、各区地方税务局(所)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表》后,再与电脑资料核实纳税人完税情况,审核无误后收回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签署办理注销的意见,退回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给纳税人,给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DJ012),及时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信息资料录入电脑。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而未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又重新恢复经营的纳税人,登记部门应办理恢复手续,并通知纳税人到各区地方税务局(所)补齐申报手续并接受处理。
单定、双定征收纳税人的办理程序参照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程序
第三篇: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的时限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注销需提供的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
2、《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 一式三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薄及其他税务证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的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在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填写、递交《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表》。如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具有相关税务认定资格,应同时申请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相关税务认定资格;
2、稽查局、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注销的税款清结算工作。如有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缴清应补税款。
3、纳税人向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递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时,应交回原税务登记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有关涉税证件并到发票管理窗口缴销发票;负责向纳税人送达《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对于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在办理总机构注销登记时,需将所属分支机构全部注销后,再办理总机构的注销手续。
第四篇:云南公司税务注销登记流程
云南公司税务注销登记流程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3、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发票领购簿;
5、发票(纳税人库存发票);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7、企业注销登记表(规费);
8、发票缴销表(管理分局或稽查局提供);
9、税务检查表(管理分局或稽查局提供)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他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3、工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4、法票领购簿;
5、法票(纳税人库存法票);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7、企业注销登记表(规费);
8、法票缴销表(管理分局或稽查局提供);
9、税务检查表(管理分局或稽查局提供)
第五篇: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一律用A4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决定注销的法律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或《核准变更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决议、人民法院的裁定复印件等);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清算报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纳税人);
5.《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
6.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7.税务登记表;8.国、地税检查结论;
9.其他。
二、个体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4.税务登记表;5.国、地税检查结论;
6.其他。
三、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纳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并要进行财产清算,制作清算报告,缴纳财产清算时发生的各种税费,填写《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2.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清算报告、《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注销资料进行初审。
3.税务所负责查验其发票使用情况,缴销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收缴发票购领簿,并将相关情况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情况栏目中,同时在“金税三期”程序中做相应处理。然后进行注销评估或转综合业务一科进行选案检查。
4.税务所负责检查注销的。税务所要按照规定开展注销纳税评估,经税源监控科审批后,将评估意见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同时将注销资料报综合业务一科。综合业务一科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收缴注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税务所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
5.检查科负责检查后注销的。经综合业务一科选案同时把注销资料转交检查科检查组,检查科应按规定时限开展检查。检查科依检查流程处理结案后,在《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检查人员两人、科长、局长),然后将《检查结论》复印件随同之前移交的注销材料一并返回综合业务一科存档。综合业务一科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收缴注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
四、个体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2.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注销资料进行初审。
3.税务所负责查验其发票使用情况,缴销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收缴发票购领簿,并将相关情况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情况栏目中,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金税三期”程序中做相应处理。
4.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报税务所所长审批。所长同意的报送局长审批,不同意的退回税收管理员。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
6.税务所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
五、企业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相关事情说明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依法进行清算并结清税款,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在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时,应当持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国税税务登记未注销的,地税税务登记不予注销。
3.对下列情况,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原税务机关应先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通知纳税人再到新地址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1)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
(2)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
(3)纳税人将生产经营地址迁移至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之外且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4.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问题。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纳税,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注销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后注销总机构税务登记。5.对在外区、县(市)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问题。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在其全部临时税务登记注销后,再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在临时税务登记未全部注销前,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