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制安全案例
示范案例:青少年法制安全教育
创意:吴忠第五中学
组织者:五中政教处
地点:吴忠五中
背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大量增加,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家庭和学校科学、严格的教育和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最近又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过三法,从学校、社会、家庭各方面入手,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从保护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培养跨世纪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提高中华民族道德水平的高度,如何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中学德育工作者的一个重要问题。
做法:近年来,我校加强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将法制教育列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点,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成立了法制领导小组。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做为法制教育月,通过广播、晨会、开学典礼、黑板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每学期将请公安、交通、法院等单位司法人员到校对学生进行专题报告会。每学期都将组织学生参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知识竞赛。定期带领学生到广场进行法制宣传,在校内举办法制图片展。定期请有关专家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分析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开设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学校政教处经常与公安、工商、城管、文化等有关部门联系,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取缔学校附近营业性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等场所,加强对学校附近的书摊、音响制品商店的检查和管理,禁止社会青少年在学校附近聚集,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校周边环境。
效果:通过加强学校法制教育,使法制教育时对刻刻存在于学生之中,将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了法制教育,达到了预防为主的目的,与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对学生进行预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了一个健康良好的学校环境,使得我校近年来无一例学生违法犯罪事件,使得我校学生能够健康成长。启示:从以上案例看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征群体化,
第二篇:法制案例
法制案例分析
据某,男,16周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据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据某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子,你们给我面子,一人买一条,每条100元。”据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有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经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的事情就找我们帮忙。”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子,并说待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7月初18个人付给三个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据某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涉嫌什么罪?
2006年3乐,家住贵州的女孩小红(未成年),在网上认识了某市的那守信,几次网上来往,小红深深爱上那守信。同年4月9日,小红只身一人从家乡来到某市和那相会。那便与朋友关某通过雷某将小红一7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200元现金。那守信骗小红先去雷某家暂住,雷某家人发现真相后,马上领雷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后来,那守信、关谋被抓获。那某、关谋构成什么罪?
张某今年1月认识另据王某,看他经常换电动车,摩托车,就脱他帮我弄辆车,后来他卖给我一辆紫色邦妮电动车,我自己再用。以后我买了好多次,一次买了一辆红黄相间的摩托车(价值6000元)给我父亲用,还买过两辆给我哥哥等人。张某构成什么罪?
最佳答案
第一个案例:
表达的不是很清楚,理解为据某等三人是太仓新雅路公司的职工,然后卖裤子给老乡是吧?这其中的言语并没有构成强买强卖,或者暴力威胁的。而后没有把货款给公司,那么就构成了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新雅鹿公司可以自行追索,或者更方便的是报案。如果据某等人拒绝还款并态度恶劣,可以以侵占罪起诉,注意,这是自诉案件。
第二个案例:
事实很清楚,拐卖儿童罪既遂。如有疑问可以补充提出。
第三个案例:
张某明知王某的车辆来路不明,仍然多次购买,是否以低价没解释清楚,如果是即构成购买赃物罪,如果不是的话在法庭上还有的一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篇:法制案例观后感
案例观后感
0903班 曹叶新 学号 09524108
本学期伊始,我院组织同学们继续开展一年一度的案例播放活动。通过连续几周的观看,我们得以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并开阔了视野,为将来步入社会,从事法律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中对于《婚恋变奏曲·真假媳妇》这一案例印象比较深刻,这个案例出自CCTV-10的法律讲堂节目中,由知名律师王芳主讲。下面我先简要叙述一下这一案例的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都有着转变,思想得到了极大的解放,诸多传统婚姻家庭观得到了颠覆。于是 “剩男”“剩女”逐渐增多,使其父母心急如焚。儿女平时工作忙,没有时间相亲,有些城市竟然出现父母提儿女相亲的现象。这故事的男主角的父母亲就是个为儿子婚事发愁的典例,其子小鹿由于受到较为严格的家庭教育,性格内向,沉默寡言,不敢与异性接触。这两位老人经朋友介绍,给儿子找了个女朋友。女孩子叫赵小云,贵州人,能吃苦,人又机灵,就是年纪比小鹿大三岁,而且学历不高。于是小鹿就和小云见面了,小云温柔体贴,得到了小鹿的喜欢。小云每次到小鹿家做客,都很主动的做家务,小鹿的父母对她也甚是喜欢。很快,两人就步入了热恋阶段。两人认识了三个月,就传出了喜讯,说是要大办婚宴。这次婚姻定的可以说是神速。亲朋好友都有些担心,但是小鹿的父母却特别开心能讨到这么好的儿媳妇。而且接着又传来了小云怀孕的喜讯。老人乐得合不拢嘴。但是,结婚以后,小云的脾气大变,经常向小鹿发脾气,而且还指挥小鹿干这干那。不久后,小云生了一个男娃,脾气更加恶劣,当着老人的面,就跟小鹿吵架。老人文化程度高,有涵养,就忍了又忍。但是总归是受不了,于是就合计给他们买套住房,让他们搬出去住,眼不见心不烦,只要他们自己过得好就行。买完了房子,要搬家,儿子儿媳妇工作忙,父母就帮着收拾东西,突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事情。他们发现儿媳妇有两个身份证,样貌是同一个人,但是却是两个不同的名字。一个是赵小云,一个是秦玉琴。这是怎么回事呢?于是老两口就拿着身份证到派出所询问,结果出人意料,赵小云是假的,秦玉琴却是真的。老两口大吃一惊,如果儿媳妇是用假身份给自己结婚,是不是背后有什么阴谋啊,弄不好还是个 1
犯罪分子。他们决定回去问问儿媳妇,可能她有什么不能言的苦衷。老两口回去问儿媳妇,儿媳妇却说秦玉琴身份证是假的,赵小云才是真的。完全与查询结果相反。老人留了个心眼,没有当面把事情挑明。他们觉着这是事关儿子和整个家庭的幸福,一定要查个清楚,于是就偷偷的到儿媳妇的老家去打听。结果更是惊人,这个秦玉琴原来是有老公和孩子的,于是老人去找秦玉琴的公公婆婆问个清楚,得知为了再要个儿子,她和老公离婚,希望还能有好个指标,就双双外出打工去了。老两口觉得特别委屈,就决定回北京找儿媳妇问个清楚,结果发现儿媳妇已经带着孙子搬出了家去。于是,小鹿的父母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是经调查,根本就不存在赵小云这个人,被告不适格,于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离婚这条路走不通,那么就要对民政局的主管婚姻登记的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在核实登记时,没有发现身份证是假的,要求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撤销结婚登记。那么是不是撤销了婚姻登记事情就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小鹿和小云还要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且这个孩子还不一定是小鹿的,所以说事情会变得更加复杂。可见,一步走错,满盘皆输。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一定要慎重小心,不要让骗子得逞。
这个案例,给我们了许多启示。首先,在找女朋友时要核实其真实身份和过去的经历。不要光看身份证和户口本,最好向她熟悉的人多做打听,了解下她过去的职业,经历等等。再次,国家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部门要做好身份的核实工作,引进先进技术,与公安机关联网,做到无漏网之鱼的出现。
2011年7月1日星期五
第四篇:法制案例分析
法制:案例
一、某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违反强制性节能目标建设90万平方米固定投资项目案
违规建设,你如何处理这件事?为什么?答:建议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拟定改造实施方案,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改造。因为:
1、节能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明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强制性节能标准”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必须执行的节能标准,包括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用能设备和产品能效标准等。
2、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明显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节能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4、本案中,该建筑陶瓷有限公司违规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目标项目,明显违反了《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建设,在限期改造期限内完成改造;若限期内经改造达到要求,则可以继续建设;若限期内经改造未达到要求,则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案例
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案
不同意。因为(如题中企业不提反诉5、8可以不要)
1、根据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型号为S7-30/10~S7-1600/10的变压器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型变压器。
2、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3、该玻璃制品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变压器违反了节能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4、节能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5、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根据相关法理,《节约能源法》与《行政处罚法》相比,属于特别法律切施行时间晚,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在行政处罚这一事项适用法律时,应优先适用《节约能源法》。
6、本案中,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某玻璃品企业使用的型号为S7-800/
10、S7-315/10的变压器为国家明令淘汰型的变压器,事实认定清楚,依据节能法第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没收两台淘汰型变压器的处罚是正确的。
7、用能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生产工艺既浪费了能源,又增加了人力、维修费用,不利于自身的良性发展,最后还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淘汰计划,逐步进行淘汰。
8、如果对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所以对企业领导的建议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
三、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案 答:市节能主管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与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按要求整改的做法是正确的。
1、水泥与火电、粗钢、焦炭、铁合金、平板玻璃、电解铝、原油加工、乙烯、合成氨、烧碱、纯碱、电石、黄磷等产品一样,属于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2、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这就是说,能耗限额标准时强制性的节能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3、如果生产单位超过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那么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生产单位如果逾期仍达不到要求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4、本案中,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单耗指标高于A省制定的能耗限额标准,应当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使其产品单耗指标达到能耗限额标准。
案例
四、违规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案
答:
1、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该条规定了公共机构实施采购时的优先采购义务和禁止性义务。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还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公共机构的直接能源消耗,也有利于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应用。节能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据此,某单位作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机构,应履行节能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采购义务。
2、节能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3、在本案中,某单位所采购的2台锅炉为国家淘汰目录所列的设备,属于典型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单位,其采购行为违反了节能法的规定,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就是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法条中“可以并处罚款”指的是可以给予警告同时处以罚款,也可以只给予警告而不予罚款,罚款与否,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自由裁量。
4、节能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八十一条规范的是公共机构的采购行为而非使用行为,因而淘汰设备是否投入使用并不是违法采购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第八十一条并未规定进行罚款处罚时需要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使用等前置行为,只要公共机构违反了第五十一条,采购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就可以处以罚款。所以,某单位的申辩不能成立。案例
五、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案
1、节能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2、该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6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同时,节能法第八十二条又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本法规定”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时间与内容。
4、本案中,某冶金有限公司第一次未按时上报,经限期整改后整改;第2次未按规定的内容报送,经限期未整改。因此,应按照节能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5、该案表明,重点用能单位不但要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而且要按时、按要求报送,否则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6、《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某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但拒履行该处罚决定,所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正确的。案例六: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不实案
1、节能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因此,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即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法享有监管职权,执法主体适格。
2、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该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年综合能耗1.5万tce,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能源消费大户,着重抓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成为行之有效的节能管理办法,因此节能法明确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
3、节能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该条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义务、报送频率、形式及主要内容。
4、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条规定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有权采取进一步措施。
5、第八十二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本案中,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中虚报产量、瞒报能源消耗量,属于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报告内容不实”的情形,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重点用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约能源法律要求,真实、准确地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综合以上分析,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案例
七、能效经整改没有达到要求案
1、节能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该条规定了在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等情况下,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整改的义务。具体说,整改的义务主体是重点用能单位,整改的前置程序是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整改适用的情形包括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整改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载明,从时间上来看实施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内容或效果上应达通知书载明的整改要求。如果违反了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节能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在整改限期内实施了整改,但是经A市节能主管部门复查后,认定该公司的整改未能达到要求。根据节能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当受到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4、值得注意的是,某公司在承认其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同时提出,“相信在进一步调整之后定会取得满意效果”,此陈述能够构成第八十三条规定中所称的“正当理由”,如果构成“正当理由”,显然可以排除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的适用。某公司的此项陈述,是对整改期限过后本公司能源利用效率的承诺或一种期许,而非对其整改未达到要求的辩解理由,即便构成辩解理由,显然也不是一项“正当”理由,所以某公司仍然无法免责。
案例
八、未按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案
答:
1、节能法五十二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tce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法定重点用能单位,无需政府文件公布。本案中,造纸公司年综合能耗1.4万tce,属于法定重点用能单位。因此,A科长的观点是错误的。
2、节能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规定了能源管理负责人的法定条件、职责。未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的行为包括: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之一(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及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到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未取得或未具体落实法定职责、能源管理负责人未经过节能培训。因此,B经理“只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即可”的观点是片面的。
3、虽然该公司最终聘任了能源管理负责人,但其聘任的能源管理负责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节能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的作法是正确的。(4根据题要与不要,换:同意C经理等)案例九:违规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案(违规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电子制造企业)
1、本案中,某公司使用了淘汰名录中所列的材料,从行为方式上看,某公司是使用而非生产、销售或进口,行为指向的对象时材料而非产品、工艺或设备,因而应当适用《循环经济促进法》,而非《产品质量法》或《节约能源法》。
2、《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3、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根据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三定”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省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全省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利用各种再生资源,推行清洁生产,发展节能与环保产业;负责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4、本案中,某公司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对于这种违法行为,市经信委有权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处以行政处罚。
5、违法使用淘汰材料与违法生产淘汰产品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产品属于淘汰落后与否,并不能阻却使用淘汰材料的违法性,某公司的辩解理由无法成立。
6、某公司的使用行为违法,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即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材料,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7、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材料的行为,也属于《循环经济促进法》禁止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追究。案例
十、水泥企业利用余热发电能否并网运行
1、利用余热发电是一项非常有效的节能措施。
2、节能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检测和控制等技术。”第三十二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规定,安排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以及其他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规定的发电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本法规定安排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上网电价规定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长期以来,我国发电调度以电厂或发电机组为单位,对各类机组大致平均分配发电量指标,导致大小火电机组不论能效高低,都享有基本相同的发电小时数,这不利于上大型高效环保机组,提高电力工业能源使用效率,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能源和电力结构调整。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8月2日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电监会、能源办等部门制定的《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以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行节能环保调度,在保障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按机组能耗和污染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者优先发电,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按照节能发电调度办法的规定,各类发电机组按以下顺序确定序位:
(一)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二)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
(三)核能发电机组;
(四)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五)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六)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七)燃油发电机组。
5、本案中,某水泥企业是经依法新上的一套具备发电条件的余热发电系统,电网企业应当与之签订并网协议,并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该水泥企业利用余热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行,上网电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案例
十二、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案
让你发表意见,你持什么观点?为什么?答:建议公司立即取消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政策。因为:
1、节能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予以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
(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
(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
3、某公司为规避法律规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单位职工提供用电,认为既不属于无偿提供能源,也不是包费制(即支付一定费用后可以不加限制地使用能源),因而认为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情形。
4、但从立法意图讲,该项条款实际上确立了“用能必须计量,用能必须付费”的原则,实际生活中违反该原则的形式是多样的,凡是违反计量收费原则的情形,而又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享受优惠的情况,都属于本条款禁止的范围。同时,作为山东省内的能源生产经营企业,不仅使用国家层面的节能法,还应适用山东省的地方法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规定,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行为,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见无论从节能法的立法意图来看,还是某公司应适用的地方法规明文规定来看,该公司的应对之策都属违法行为,应予以禁止。案例十三:山东违规开工固定资产项目案(与案一有区别)2010年计划建20万吨聚丙烯装置,2010年12月1日A市节能监察机构发现未进行节能评估,违反了节能评估审查制度相关规定。问题:假如你是节能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请根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提出处理意见,并阐述理由 答:
1、建议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情节严重的,建议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A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修订后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于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案发生于2009年11月1日以后,且企业位于山东省,应当适用《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种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案例十四:2009年7月,山东某市节能监察机构对区域内用能单位执行淘汰用能设备进行监察,发现某企业正生产S7-30/6的变压器,监察人员张某对该企业王某进行调查询问,并作笔录。2009年8月某市监察机构依照《节能法》,一自己的名义下达了《节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收到处罚书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设备上缴。结合所学知识,找出节能监察机构的做法有哪些错误? 答:(1)根据国家规定的淘汰目录,S7-30/6非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2)监察人员张某一人调查询问是错误的。(3)节能监察机构为法规部分授权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下达处罚决定书。(4)依据节能法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仅对正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行为有处罚权,本案中,该企业为生产v,故应移交质监部门。(5)节能监察机构未告知企业举行听证或陈述申辩的权利,属于程序错误。案例
十一、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享受税收优惠案
某建筑公司建立了几个搅拌站,使用大量的废矿石和粉煤灰进行混凝土生产。申请认定….被认定,免税1000万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又将该政策法定化。《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据此,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需要明确两点:一是,生产或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须是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二是,并非使用或生产了列入国家鼓励名录的产品等就可享受税收优惠,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篇:法制新闻案例(精选)
法制新闻
第一节、概论
法制新闻正日益成为媒体报道的重点和受众关注的热点,这其中有着政治、经济、文化、受众等多层面的原因,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中的各种现象。我们试图从法制新闻的基本问题出发,对法制新闻进行从内涵到功能的全方位阐释。
法制新闻的内涵
“法制”一词在“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的今天,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并不会感到陌生。在新闻业界,我们常常对新闻按内容进行分类,“一般分为:政法新闻、经济新闻、文教卫新闻、体育新闻、社会新闻”。按照我国新闻业界的惯例,法制新闻是与政法新闻、文教卫新闻等类别相互独立而存在的。
目前,关于法制新闻的定义众说纷纭,我们总结了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内较早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教材《法制新闻概述》的定义:“法制新闻可以说是新近发生的重要的民主与法制生活的事实的报道,她是新闻大家族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法制日报》主任编辑李矗编著的《法制新闻报道概说》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对法制新闻的定义为:“法制新闻是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立法)、执行(司法)、监督等的新闻。在国际新闻界中,这种报道内容分为:‘法院新闻’‘警察新闻’‘犯罪新闻’等。在中国当代新闻业界,法制新闻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有时涉及有关党纪政纪、反腐倡廉的新闻报道。”
对于以上定义的优缺点,我们不做过多评判分析。我们认为,不管如何定义法制新闻,这个定义一定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制新闻是新闻的一种,具有“新闻”的一切特征和内涵,这是“法制新闻”与“法制文学”“法制故事”相区别的前提。其二,法制新闻是具有法制意义的信息,必须涉及法律、法制层面的问题,这使得法制新闻区别于其他类型的新闻。其三,法制新闻必须是从法制角度进行采编的新闻,在报道同一件事情时,这是法制新闻与其他类型的新闻区别的重要特征。我们认为,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法制、法律方面的事实的信息。
法制新闻的功能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和公民法制意识、观念的增强,经济民事领域的纠纷逐年增多;伴随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结构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深刻变化,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总之,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而转型期的法律问题往往比较突出。拉斯韦尔是最早对传播的社会功能进行较为全面分析的学者。他于1948年发表《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一文,将传播的功能概括为三大功能,即环境监视、社会协调和社会遗产传承。我们认为,法制新闻的功能在拉斯韦尔“三功能”说的基础上可以分解成如下几方面:
其一,信息传播功能。在政府与民众之间,法制新闻一方面能及时反映国家法律制度层面的状态,另一方面也能反映民众的法律需求与面相,同时也是与公共决策有关的信息发布者、反馈者和质疑者。这种信息的传递和互动能够使人们在有限的时空范围内了解到外部世界的法律事件。
其二,舆论监督功能。法制新闻对于社会中很多事件的监督性报道产生了很大影响力,并不断促进法制程度的提高。比如,河南青年王帅2009年在天涯论坛发帖反映其家乡镇政府以低价强制征收农民土地的事情,结果,远在上海工作的他遭致三门峡警方的跨省追捕。此事引起了网民的极大关注,《南方都市报》《新京报》等全国多家都市报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最终,警方承认公安机关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办事,王帅也被无罪释放。
其三,宣传教育功能。法制新闻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类型的新闻无可比拟的。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开展普法教育,而法制新闻报道在普法教育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法制新闻的繁荣,都市报法制新闻也促进了“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推进,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其四,预警功能。法制新闻通过对典型案件和现象的报道,能够向受众发出某方面的警告,正确引导受众行为,尽可能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能提醒受众提高防范意识和技能,避免或减少损失。
法制新闻的特性
法制新闻具有法制属性
法制新闻他具有法制属性,法制新闻的法制属性就是分析与解剖法制新闻事实,服务于法制建设的动态过程。法制新闻是以各种法制法律制度规范作为报道的基本规则和依据,理应通过法律的视角来洞察现象,了解真相,应用法律的分析来把握事实,认识现实,通过法律的规制来传达信息,报道事实。这就要求,法制新闻记者一方面具有“新闻眼”,另方面也要有“法眼”。所谓新闻眼,要有一定新闻报道方面的素质,所谓法眼,就是要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现代法制观念,通晓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的司法程序。并且二者要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高效完整地报道法制事件,也只有这两眼的结合,才能凸现新闻事实包含的新闻价值和法制价值。
法制新闻与其他新闻的区别
—般新闻写作的规律要求:真、新、短、活、深。法制新闻无疑也要遵守这些规律,但他有自己独特的规律,那就是法制新闻报道必须遵循司法程序。法制新闻作为新闻,他有新闻的特征:真实性,新鲜性,公开性。他除掉与其他新闻的共性以外,还有自己的个性。
法制新闻的自己的特征就是。①合法性。法制新闻是宣传法制普及法率知识,因此其传播的内容和形式要合法。@严肃性。法律是十分严肃的,法制新闻是报道法制活动的,因此它必须秉承法律的严肃性。不但法制新闻报道活动中要遵循司法程序,不能超越司法程序,并且在使用法律术语时要严肃准确规范。③公正性。法律是公正无私的,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对于目下社会风气,作为法制新闻工作者,必须在公正平等面前,捍卫法律公正性的威严,不能因为权势,失去公正性。④民主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是个法制社会,因此,我们的法制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而,法制和民主是分不开的,不可能是离开民讲法制,也不可能离开法制讲民主。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制新闻工作者既有高度的法制观念又有浓厚的民主意识,把民主性很好体现在法制新闻中,通过法制宣传来增强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民主意识。法制新闻的价值取向
法制新闻的自己的特征决定了法制新闻有自己的价值取向。法制新闻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法制内涵中。从法的运行过程看,法制的内涵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环节,法制最终目的是建立和维护统治秩序,因此,对法制的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凡是能满足这种要求的新闻信息,就会有一定的法制新闻价值。
法制新闻价值的特点决定了它多关注的是与“法律制度”相关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制问题,这就要求法制新闻工作者在法律活动的范畴里发现新闻价值。这也就要求法制新闻工作者在法律活动的范畴内要有正确的价值取向,摈弃传媒的世俗化,内容的异质化,功能边缘化,管理无序化等法制新闻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法制新闻传媒和法制新闻工作者应该正确面对价值判断和价值呈现的双重约束,树立法制理念,回归法制本位,要真正认识到法制层面的报道是首要的,对于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报道上,不仅仅只关注案件本体事实,只偏重于原生态,更要注重法治精神的张扬,司法公正的展示和法制力量的显现,突出案件深层次的教育震撼力,从而达到“说法”、“普法”的根本目的。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和作用显著
与其他新闻舆论监督比较,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几个显著特点:①功能强大,作用大。当代是法制国家,法制新闻舆论监督也就是依法监督,因此法制新闻舆论监督比其他伦理规劝和道德说教的舆论监督功能更强,作用更强,作用更大,权威更好。@它的及时性。法制新闻舆论监督讲求时效,传播迅速,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把最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新近发生的重大案件、事件等法制信息及时传达到受众中。比如,今年国庆节10月1日刚实施的《物权法》,各大媒体就此法问世,邀请各大院校法律工作者诠释该法。使受众通过通俗的传媒语言了解并认识此法,从而使受众及时知道此法出台自己该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③法制预警功能。法制新闻报道不但要对某种可能触犯法律尊严或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和现象的发生向社会各界进行预警,还要透过现象去查找事件的本质,以来达到引导受众思考时间背后的相关法律问题。
总之,法制新闻作为一个时代产物,那么就应有时代赋予的任务。只有把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法制观念和法治水平,保证公平与正义作为出发点和归宿,阐释新闻事件背后的观念、意识和情感,展示法律文明进步的趋势,法制新闻报道才能健康顺利地发展。也只有这样法制新闻才能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揮舆论轻骑兵的积极作用。
第二节、法制新闻报道写作方法
法制新闻写作的着力点
法制新闻是运用大量背景材料来分析法制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意义或影响,揭示法制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意义的新闻报道类型,是一种背景性新闻。因此,就法制新闻报道来说,它应从这两个着力点入手。一是从报道重点看,法制新闻以报道“为什么”(WHY)这一新闻要素为基本出发点和着眼点,重点是解释法制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影响。一般纯新闻以报道“何人”“何地”“何事”为重点,主要任务是讲清发生了什么事,纯法制新闻是对法制动态与法制事件的粗线条的勾勒,满足于对于法制事件的客观的介绍。二是法制新闻的视角应定位于法理性,而不是法律专业性。所谓法制新闻报道的法理性就在于法理、法条与案例的完美结合。一般法制新闻报道往往以法律专业术语的准确与严谨为依托,忽略了法条、法律规范背后的常识、常理与常情,而这些正是法律的根基。因此法制新闻不是以专业的眼光来审视法律事件,而是从法理的层次来普及法律精神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因此从法理的层面来作解释性报道可以逃脱“法条主义”的机械与僵化,也可以从可读性的角度把新闻报道做得更加贴进生活与贴进民众。三是解释性新闻要“用事实说话”,通过提供背景性事实材料对法治新闻事件生成的原因及社会影响进行说明和解释。解释性新闻既然进行解释,就必然蕴涵有记者的观点和看法。但这种观点和看法不是以记者直接发表议论的方式表达出来的,而是通过记者提供的背景性事实材料和引用相关人士对此事件的评述来加以表现的。因此法制新闻杜绝夹叙夹议的解释方式,而是以事实解释事实,以资料填充厚度。
法制新闻的写作要领或原则
法制新闻的原因性、法理性与事实性特征决定了写作解释性法治新闻时存在一些最基本的要求或原则。
一是法制新闻的写作需要占有大量事实与材料,并且有序精巧的安排好材料在事件中的位置,切忌材料的堆积与混乱。正如美国新闻学教授卡尔.林兹特诺姆所说,“所谓解释性报道,就是在报道新闻事件中补充新事实,即‘历史性的、环境性的、简历性的、数据性的、反映性的’事实,这样就能使正在发生的新闻事件更加明白易懂。”法制新闻这种报道形式主要在于其解释性,而解释主体又不能自身解释议论,那么对事件的关注就必须从事件所在的环境搜索资料,从当事人与相关人处尽量获得双方的观点与态度,必要时还需要从数据、历史、地理、立法目的等角度完整的呈现出事件的过程。
二是写作时关注事件背后的新闻,即法制新闻事件出现是事态发展的一个冲突呈现的激烈状态与表象,而事件来龙去脉以及社会影响才是事件真正获得生命力的源泉。因此关注事件背后的新闻才能发掘解释性的功效与魅力。而这背后的关注主要集中在法制新闻事件发生的原因、法制新闻事件对各方面的影响、法制新闻事件的发展趋向、法制新闻事件的含义及本质这些方面,所以这对于法制记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采访的难度也相应的增大,但无疑这些方面信息的获取将使得法制新闻的写作更富有质感与分量。
三是借助权威专业人士的口吻。很多法制新闻报道,往往通过借用专家学者之口将条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新闻核心点或争议点解释出来,将这一核心点或争议点与关系社会民生的利害关系予以阐释,同时将这一新闻要素涉及到的法律能不能在现实中得以有效实施以及将会带来哪些困难进行剖析。新闻报道者通过学者之口,用举例子、国外先例等将一些难以体察的法律问题或事件直观的表现出来,还通过地域差异、风俗习惯以及现实情况等方面来解释这些法律规定能否真正发挥法律的效用且达到立法的目的,从而将报道由一个点向全局散发,引申到立法的原则问题,即注重原则性与特殊性的结合,考虑不同地域的实际状况。通过专家分析为公众与司法理论、实务界设置一个议程,引导受众不只知道什么,还隐约地制造适当的兴奋点与争议点供各界讨论,进而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就逐步培养起来了。而不是仅仅将法制新闻做成一则纯消息。
法制新闻解释性写作常见问题
法制新闻报道要求报道者量力而行,需要具备“解释”的条件。在我国法制新闻报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素养低下。有一些新闻记者捕风捉影,甚至把一些道听途说的小道消息作为法制新闻进行报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一些非议和麻烦。消息的真假、报道的客观应是新闻记者应有的素养,基本的法律常识则是法制新闻记者应具备的基本素养。
二是在法制新闻报道中会出现“媒体审判”的倾向,“妄下结论”是我们经常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发现这样的结束语:如“某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事实上这样的结论必须要通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来实现,而不是由新闻报道人来判断,更不能下倾向性的判断。毕竟审判是司法机关的事情。也就是说在解释性报道中法制新闻所提倡鲜明的倾向性,并不意味着法制新闻工作者可以任意根据自己的主观愿望来描述事实,作者更不能离开事实去胡乱发表评论,任意批评。
三是法制新闻的时效性问题。解释性新闻应在新闻真实性的前提下顾及时效性。因为新闻事件在客观上往往不会给予报道者十分充裕的时间去深入挖掘、精雕细刻。在不十分充裕的时间范围内,要完成解释性的深度报道而又不损伤其新鲜性与时效性,常常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对一个即时的法制新闻,保持足够的敏感,并利用知识储备迅速判断出是否需要作出解释以及如何作出解释是一个法制新闻从业者必须时刻关注的问题。
总之,法制新闻作为一种日渐独立的专业报道类型,因其事件性、冲突性、贴近性等特点日益受到受众的关注和青睐。随着法治化的进程日渐加速以及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升,社会对于法制新闻的需求将不仅仅满足于新闻性信息,而是试图去理解法制新闻或法制事件的来龙去脉以及将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或深或浅的意义。这就导致了法制新闻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但过于专业化又会使得受众因专业局限而产生理解困难。因此,解释性方式的运用无疑是一种容法理与常识的有效路径,法制新闻报道会增添法制新闻自身内在功能性资源的开发与挖掘,增添法制新闻自身的可读性。
法制新闻的基本结构及写作技巧
作为新闻报道在法制领域的反映,法制新闻稿件最为常见的体裁形式主要有法制消息、法制通讯、法制特写和法制评论四种。其结构均一般分为标题、导语、主干和结尾四部分。
(一)标题
标题,也称题目,是用来揭示或评价文章内容的文字,是文章内容的高度集中和概括。标题一般分为主题(正题)和副题(辅题)。主题是标题最主要的部分,集中阐述文章的主旨和内涵。副题对主题进行引出衬托或补充说明。新闻的标题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点明文意,二是吸引受众。美国学者指出,“在今天繁忙的社会中,报纸读者在很大程度上是标题的浏览者。”1990年波音特媒介研究所和盖洛普“跟踪所”研究所的一项联合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读者读过56%的标题,相比之下,调查对象只读过25%稿件正文。可见,标题在以文字为传播媒介的报刊中是多么重要。标题是文章的“眼睛”,是文章的神来之笔。做标题,一定要抓住文章中最有新闻价值的东西,文字一定要准确、生动、简洁。一篇文章,如果标题做好了,就等于成功的一半。那么,什么样的标题才算是“好标题”呢?就法制新闻稿件而言,可以概括为如下六条:
1、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闪烁着法治精神 标题应与作品的法制内容和谐统一,具有一种严肃性和凝重感,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和法治的精神。
例如:
主题:房山判决首例单位行贿案
这个标题严肃、凝练,直奔主题,突现了法制的尊严,明快而准确地传递了与案件相关的几个信息:案件判决的地点(房山);案件审判状态(已经判决);案件的性质(单位行贿);案件的意义(首例)。特别是“判决”和“首例”这两个词,在这里以一种明确无疑的语气,对“单位行贿案”进行了“宣判”,充分显示法制对此类犯罪案件严惩不贷的精神。
2、新鲜夺目,引人人胜,令人一见倾心。
标题的内容和文字,都要力求做到“三新两鲜”,即新鲜、新奇、新颖和鲜明、鲜亮,能一下子抓住受众的注意力。
例如:
两行题:衢州开通反腐网站 “伊妹儿”揪出五贪官
这两行题,借用新生事物,特别是用网友们所喜欢的新名词“伊妹儿”为题,一下子就抓住了读者的注意力,新鲜活泼,很有创意。
3、形象生动,如睹其人,如见其物,“如见佳宾”
标题要尽量运用比喻、拟人、状物等手法,力求生动、形象,能在瞬间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例如: 主题:“黄金”枷锁最沉重
副题:薛玉泉受贿犯罪案启示录 “受贿犯罪案”,是以贪“财”为特征的。财又与“钱”相连;而“黄金”则通指金钱财物。该例主题以“‘黄金’枷锁”借喻受贿犯罪,不仅形象生动,而且非常贴切。“最沉重”三个字既“传神”,又“传情”,刻画了犯罪分子为金钱所累而受到法律惩罚的万般无奈和悲哀。
4、提纲挈领,突现新闻要素“何地”、“何事”与“何人” 此处的“提纲挈领”,不是指抽象化和概念化,而是指要将新闻最基本的要素,起码是其中的三四个要素,诸如“何时”、“何地”、“何人”、“何事”等提炼到标题中来,让它们一破题就立即闪亮登场;而不要漫无边际,把一些无关重要的内容做成标题。
例如:
肩题:行贿成克杰财产说不清
主题:原北海公安局副局长周贻胜受审
这条标题,以正题标明受审人的姓名、原单位和职务,以肩题点明受审理原因,把几个新闻要件交代得一清二楚,使读者一目了然。
5、晓畅易懂,一呼百应,珠玑闪烁,回味无穷
标题的语言既要做到晓畅易懂,琅琅上口,可以在广大受众中一呼百应,又要注意凝炼和富有文采,耐人寻味。
例如: 主题:“黑吃黑”引发“案中案”
副题:震惊京都的“卫益行”特大经济犯罪案黑幕揭秘
这组标题充分运用在群众中广泛流传的“熟语”为题,但同时又赋予它们法律的含义,以“黑吃黑”和“案中案”喻指案情的复杂性,晓畅通达,耐人寻味。
6、正副主宾,互相呼应,相辅相成,合力扛鼎
标题的正题、副题,要主次分明,搭配得当,更要互相呼应,形成合力,以完成标题肩负的重任。
例如:
主题:首都“王海”走上法庭讨说法
副题:北京首例消费者索赔纠纷案即将开庭
这是一组多行题,主题标明诉讼主体和诉讼要求,开门见山,令人心明眼亮;副题预示庭审即将开始,结果如何自有分晓——两题各自独立,又互相呼应,使该组标题具有很大的容量和冲击力。(二)导语
导语,顾名思义,就是用来吸引和指导受众接受新闻的最重要、最精彩的事实信息。导语位于文章的开端处,先用极简要文句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唤起读者注意,使阅者脑子里先得一点概念,不得不继续看下去,即所谓的“力片言以居要”。美国《底特律新闻》社论家杰克·海墩说:“导语——能否吸引人往下看的关键”,“如果导语索然无味,读者看完导语就不向下看了。”可以说,导语担负着揭示稿件主题和吸引读者的重要任务,在文章中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那么,怎样写好文章的导语呢?《新闻与写作》杂志曾进行过综合分析,笔者读后受益非浅,现拿来以飨大家。
1、巧设悬念
“人们大都因为将遗失物及时送归原主赢得赞誉,但一名出租汽车司机却因没有这样做而受到表彰。今天,他荣获了三等功证书和奖金。”
这则导语读后是不会把报纸放下的,因为兴趣促使读者把缘由弄清。看完之后,“包袱”自然解开,原来是出租车司机拾得装有巨款提箱后,没有及时寻找失主,而是送到公安机关,结果帮助破获了一起重大受贿案。这种戏剧性的悬念在导语中运用得好,可以起到“先声夺人”的效果,对提高或强化新闻本身的价值会很有帮助。
2、发挥联想
导语写作中要善于发挥联想,将稿件的事物同读者熟悉的事物联系起来,使作者的经验和读者的经验产生呼应,这是作者和读者实现心理上接近的有效办法。
“‘千军万马’,‘马’的概念需要来一个更新了。今天的人民解放军,伴随着集团军的出现,汽车、坦克、直升机已成为主要机动力量,铁马代替了军马。”
“千军万马”,历来用以描绘军队的这个成语如今用在人民解放军身上不那么贴切了,“千军”犹可,“万马”那个“马”字已经不是原来意义的“马”了,“马”的概念需要来一个更新了。这样一联系,导语的内涵就陡然丰富起来,引发读者对古与今的联想。
3、增强导语权威性
要使新闻稿件产生最佳的传播效果,应在导语中交代消息来源。
“新华社沈阳电沈阳市人民政府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告,连续亏损10年、负债额超过全部财产三分之二的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并收缴其营业执照。”
这条导语的第一句话就交代了新闻来源:“沈阳市人民政府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告”,增强了文章的权威性。
4、抓住特点
“横看成岭侧成峰”,同样的新闻事实,从不同角度观察,就可以看到不同价值,写出不同的导语。如1989年7月,新华社播发了一条拳王泰森仅用85秒的时间,击败挑战者,赢得1300万美元巨额奖金的新闻。
“85秒!拳王泰森击败挑战者。85秒!历史上最短的拳王卫冕战。85秒!1300万美元尽入腰包。”
5、抓住读者最关心的 “最近钢铁价格上涨,用来制造30加仑热水器的钢材将涨价21美分——这个消息,是阿姆科钢铁公司透露的。这家公司是继内地钢铁公司之后第二家宣布其产品涨价的企业。”
钢铁价格上涨并不像粮食、副食品涨价那样,会对家庭的支出产生特别明显的影响,但是,记者是从钢铁涨价与人们的利益关系这个角度下笔,这样就收到了使读者像关注粮食、副食品涨价一样,关注这条消息的效果。
6、选用特写镜头 “今天上午9点钟,一列满载矿石的火车从官渡货场驶进了官渡车站。数百名山区农民和铁路职工齐声欢呼:成功了,成功了,农民自己修的铁路通车了。” 这篇文章的导语,有两个“特写镜头”,其一是:“一列满载矿石的火车从官渡货场驶进了官渡车站”,“驶进”两字把火车写得活动起来了。这个镜头的特点是,见“物”(火车),见“动”(驶进)。另一个是:“数百名山区农民和铁路职工齐声欢呼:成功了,成功了,农民自己修的铁路通车了。“齐声欢呼””四字把场面写得活跃起来。这一镜头的特点是,见“人”(几百名山区农民和铁路职工),见“声”(“成功了,成功了,农民自己修的铁路通车了”)。
7、巧设比喻
“一位来中国寻求合作伙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专家形象地比喻中国对外商提供的各种优惠条件只是“嫁妆”,而外商要选择的则是理想的“嫁娘”。“嫁妆”再好也代替不了“嫁娘”。这位专家在实地考察了中国第二汽车制造厂后即高兴地表示:他终于找到了理想的“嫁娘”——二汽具备与外商合作的优势和他所要选择的各种条件。”
这条导语捕捉到中国寻求合作伙伴的一位外国专家形象的比喻,以“嫁妆”、“嫁娘’设喻,通俗精练,恰如其分,趣味盎然。如果不用这样比喻语,导语就很可能是呆板乏味,很难引起读者兴趣的。
(三)主干 主干,是文章的躯干部分,紧接于导语之后,其内容比导语更充实、更详尽,用于解释、展开、说明、深化导语,补充、提供新的事实及新闻背景材料。写好文章的主干,笔者认为应该注意抓住以下几点:
1、会选材。“居高声自远,非是籍秋风”,写文章,立意一定要高,有深度。我们在写作过程中,从大量的经验、事例、体会、做法中选择出可以公开的稿件,关键就是要善于发现事件、经验、体会中的闪光点。这些闪光点可以来自于一系列的经验体会,也可以来自某一二条经验与体会,这要靠我们深入挖掘其中的新闻价值,找好入点,继而才能有的放矢,有感而发。
2、会用材。选出材料,就好像我们洗好了菜准备了佐料,下一步是要准备去配菜、做菜、炒菜。配合好各种有稿件价值的材料,搭配好例子与观点之间的桥梁,选择好事例与事例之间、观点与观点之间的过渡,把已备好的材料,分轻重缓急,安排好用处,这样我们就算构思好了,搭好了架子,就可以动笔写作了。新闻稿件选材,要会从点上找素材,找准了这个点,进行挖掘,新闻稿件就有了生气,有了活力,有了自己的特色。口子开得小,写作容易深、容易透,文章也容易出彩。
3、会跟形势。写作新闻稿件,要善于了解当前形势,了解大局,了解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当前宣传的重点。作为法院系统的写作人员,就要了解法院的动态,法院的中心工作,法院党组的声音。这也像股市一样,潮涨潮落完全与政治局势,与大政方略,与当前经济的投入多少,与资金流动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写文章与炒股有很多相似之处,你不了解大政方针,不了解当前重点宣传什么,不了解有关媒体的宣传侧重点,那还谈什么写作,既使写出来了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四)结尾
结尾,是消息的最末尾的部分,由此结束全文。结尾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补充式。拾零遗补缺,对事实作适当的补充。比正文背景更为次要的材料,便可置于结尾。
2、评点式。适当评点,回应全文。
3、缺省式。即干脆不再添加任何文字,顺其自然,悄然收笔。在法制新闻稿件中,结尾最好是点化主题,道出文章所传递的事实或案件对于人们的生活的意义和启示。第二节、案例
案例一
为“死囚”申冤的“两姐妹”
两起冤案,两个姐姐。一个叫吴华英,另一个叫念建兰。她们都来自福建,身上背负着相同的使命——为“死囚”弟弟维权。为了让弟弟无罪回家,吴华英用了12年,念建兰用了8年
念斌姐弟(右)与吴昌龙姐弟(左)。
两人家乡相距不过70公里,相似的经历让两家人成为患难朋友(图 / 郭现中)
8月22日,无罪释放回家一年有余的吴昌龙进行第二次手术——甲状腺钙化。他的姐姐吴华英说,在里面呆了12年,他的身体完全坏了,像机器一样,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得一块一块地换掉。
推出手术台,麻药还未完全退去,迷糊中,眼睛半开半睁的吴昌龙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建兰那边怎么样了?念斌出来了没有?”
几分钟后,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在她的微博上宣布了念斌出狱的消息:“感谢大家,难以言表。我自己担子卸下了,浑身酸痛。念斌今天在临时寄居(我们真是有家无法回)处洗完澡说,这是六年多来,第一次可以自己穿上衣服,现在他也是感到浑身酸痛。”
吴华英转发了这条微博,并写道:“回家的路很长,但我们走得太慢。自你被抛入司法怪圈,就注定命运不堪。在回家的路上,满怀希望,走过春夏秋冬,走过失望,走过绝望。如今,幸运的你,走到了家的门口,你才意识到,再也找不到从前的笑容,找不到自己。”
3天后,她们4人相聚在朋友游精佑家。吴昌龙和念斌第一次相聚,两个有着同样经历的人紧紧地抱在一起,谁也没说话。
“好像买六合彩一样,大家都在买,而我们中了,只是我们比较幸运一点,那些没有中的人,还要继续买。”吴华英说。
审判
“原本以为可以苦尽甘来,但没想社会上还有这么多人在污蔑我,怎么可以这样对一个人,我不奢求你同情,只求不泼污水就好了。”念斌说,这个案件,对于两家都是一个悲剧,“我8年的青春没了,他们家两个孩子没了”
念斌怎么也不会想到,法院宣判他无罪之后,另一场社会对他的“审判”才刚刚开始。本院认为,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上诉人念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云虾、俞甲的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上诉人念斌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月22日,在经过4次死刑判决之后,念斌终于迎来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他的终审判决。这一天,是邓小平诞辰110周年纪念日。
在宣布念斌无罪的同时,受害者家属丁云虾等人在省高院门口挂起了横幅。上书“抗议凶手律师张燕生黑白颠倒、谴责媒体和凶手律师联合造假、严惩杀死两个孩子的杀人犯念斌”等内容。
福建省高院宣判念斌无罪之时,丁云虾的家人也开始了对省高院的主观意志的审判。念斌无罪后,丁云虾一家就搬到了福建省高院的一个10平方米左右的接待室里住着。丁云虾的公公俞兆发说,刚开始是睡在办公桌上,后来,省高院的人给了他们两个折叠床。“省高院把凶手放了,我们就要找他们给一个说法,不给一个满意的说法,我们就不搬走了。”
因为没有抓到真凶,不仅仅是家属,社会上仍然有相当部分公众认为念斌就是真凶,只是因为警察的愚蠢和律师、媒体的狡猾使其逃脱了法律制裁。
随后,在网络上,有人说念斌案是美国辛普森案的中国版。辛普森于1947年生于美国旧金山市的黑人贫困家庭,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最佳跑锋。百度资料显示,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来自福建平潭当地司法系统的一位工作人员。他的文章写道:“22日早上九点半,在家复习司法考试的同事把福建高院对念斌的判决截图发了给我,她说,‘感觉不爱了!’‘感觉遭到了亵渎’。但凡和我一样,在平潭工作过的人对该案判决都多少持保留态度。”
“判决之外,念斌究竟有没有投毒,大概只有天知地知和真凶的良知知。而在微博上则是掀起了阵阵的狂欢,似乎这是人权的胜利,正义的胜利。但我可以说,绝大多数网民甚至媒体人不知道什么叫‘疑罪从无’。”
平潭,正是念斌案的事发地点。2010年以前,它是中国东海上的一座孤岛。这一年,平潭的第一座接连福州的桥——海峡大桥正式开通。此前,进入这个孤岛的交通工具是轮渡。目前,它的第二座大桥正在修建。在这里,普遍人们信仰基督教。对于平潭警方的错误,这篇文章还进行了辩解。“念斌案的无罪判决的基础是证据不足、证据存疑,归根结底是因为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过程中,侦查措施不到位,侦查技术不到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和当年平潭的落后有关。”
这样的观点,让念斌非常愤怒。“原本以为可以苦尽甘来,但没想社会上还有这么多人在污蔑我,怎么可以这样对一个人,我不奢求你同情,只求不泼污水就好了。”念斌说,这个案件,对于两家都是一个悲剧,“我8年的青春没了,他们家两个孩子没了。”
愤怒的不仅仅是念斌,还有他的辩护律师张燕生和斯伟江。他们没有想到,在法庭上帮念斌辩护完之后,还需在社会上为他再次申辩。
8月27日,本准备从此案隐身的斯伟江和张燕生发表了第二封公开声明。第一封公开声明是为了感谢法院、专家、记者、网友,并希望念斌案成为平反冤案的标本,推动国家法治进步。
第二封公开声明的开头,他们引用了法国陪审团的誓言:不凭怨恨或恶意,也不凭敬畏或温情,凭着您的良心和出自内心的想法,以正直、自由的人所应有的公允和坚定来判决。
“今天,念斌和你我一样清白,理论上,本案真凶不出现,周围谁都可能是真凶,但今天,从法律上看,念斌和任何一个无辜的人一样,都站在同一起点,警方和检方所有指控的证据,都被否定了,念斌和我们是站在同一条线前,如同案发前的小杂货铺主。如果念斌还是嫌疑人,那么你我都是,只要你身边发生一个杀人案,在真凶未明之前,谁都是嫌疑人,在没有证据时,你愿意被这样推断吗?我们似乎忘记了法律是无罪推定。只有初步证据,才能把一个人拘留,只有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才能逮捕,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对一个人进行起诉,也只有排除所有合理怀疑,才能定一个人罪,如果我们否定了这些,等于是推倒了整个现代文明为基础的刑事司法大厦。”
张燕生说,当她看完平潭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文章后,她觉得法律人不等于懂法,法律人依法办事还远未实现。但她觉得这样的讨论或许是一件好事,“可以趁此开启对法律人普法的时代。”
“过去普法都是让老百姓遵纪守法,现在,让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也要提上日程,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张燕生说。
在第二封公开声明中,张燕生和斯伟江解释了念斌和辛普森的不同。“不能简单地用美国辛普森案的逻辑来套念斌案。有人说,辛普森案,也是疑罪从无,可还是有很多人相信辛普森就是嫌疑犯,但念斌案和辛普森案是完全不可比拟的。辛普森案,他原本就有殴打妻子的前科,而且离婚后有骚扰她的情况,案发现场出现他的血迹,另外,辛普森还公然逃跑,出演了警察追捕的电视直播。后来,陪审团怀疑有种族歧视的警察涉嫌构陷辛普森,以及现场发现的手套过小等,导致合理怀疑,陪审团判决罪名不成立。而念斌案,是在另有怀疑对象的情况下,公安通过刑讯逼供和制造假证,罗织了所谓念斌投毒的故事。但最终,整个故事的每一个情节,包括毒药种类、毒药来源、投毒工具、投毒过程等,全部被戳穿和否定。”
斯伟江说,愿念斌和他团圆后的妻子孩子,不再戴着嫌疑人的帽子,清清白白,度过平静的余生。
念斌(图 / 本刊记者大食)
逼供
平潭警方封了念斌的食杂店,并在门口当众宣布投毒案靠破,凶手就是念斌。宣布不到半个小时,丁俞两个家族召集近百人对念斌和他哥哥,以及父母同住的房子进行了打砸。“断断续续砸了10来天,房间里能烧的东西都烧了。我多次报警,都没人来管。还说我弟弟把人杀了,他们砸也是应该的”
一切的审判始于2006年7月27日,事发于一个投毒致死案。
当天晚上10点多,福建平潭县澳前村,村口白天繁忙的码头已然安静。从村口经过,唯可听到海浪冲击堤坝的声音。丁云虾家里的声响,划破了村庄的宁静。她10岁的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当孩子刚出现这些症状时,丁云虾以为孩子是吹多了海风着凉了,还用了农村的偏方为孩子治疗,直到送往平潭医院后,方才知道是食物中毒。
2003年,丁云虾的丈夫俞泉(化名)在一次海运中遇难。此后,丁云虾便独自带着3个孩子生活。事发大概一年前,丁云虾借了两万多块钱,租下了同村人陈炎娇靠着镇上临街的一个铺面,开了一间食杂店。在丁云虾之前几个月,同村人念斌已经租下陈炎娇隔壁的另一间铺面,同样也是食杂店。丁家和念家是村里的两大姓氏。当天中午,丁云虾的公公俞兆发在海里放网,特意从14筐鱼饲料里捡了大概一公斤鱿鱼。“从放下去,到收起来,总共才3个小时,鱿鱼特别新鲜,我捡了一捧。”
俞兆发说,捡时鱿鱼还是活的,动起来,背上反光,像一朵花一样。他挂念儿媳妇一个人生活不容易,便想着把捡起的鱿鱼给她送去。快到店里时,俞兆发看见了当时只有6岁的小孙子俞涵,就把鱿鱼给了他,“用塑料袋装着,他高高兴兴地提回家去了。”
租住陈炎娇的房子一段时间后,丁云虾才知道陈炎娇的丈夫也死于海难。因此,两个有相同经历的女人在生活上给予对方更多的照顾。两家便经常在一起做饭,吃饭。
俞涵见妈妈丁云虾在睡午觉,便把鱿鱼交给了陈炎娇。她把鱿鱼洗干净,用铁锅炒熟后,乘在饭碗里放了起来。丁云虾醒来时已是下午5点钟左右,她用铝壶里的水煮了稀饭,陈炎娇的女儿念福珠帮忙把饭里的鱿鱼切成片,配着青椒一块炒了。
吃饭时,丁云虾不在。陈炎娇和女儿念福珠带着丁云虾的3个孩子一起吃。当天早上和中午,因为俞攀调皮,丁云虾生气了,便没让他吃饭。所以,晚饭时,他吃了特别多的鱿鱼。俞悦从小爱吃鱿鱼,也吃了不少。因为不喜欢,俞涵吃得很少。陈炎娇夹了几片,念福珠从炒时就开始吃。等到丁云虾回来吃饭时,鱿鱼已经吃光了,她只得喝了一碗稀饭。
这个下午,念斌则一直呆在店里。“上午是我老婆在看店,下午就我来,每天两个人轮流。”念斌说。
当晚,陈炎娇和念福珠也相继出现中毒症状。12时许,一看孩子快不行了,丁云虾才想到赶紧把孩子送平潭县医院。经抢救无效,两个孩子分别在次日凌晨2点和5点去世。念斌说,当时见到孩子中毒,他还帮忙叫了车送医院。后半夜见丁一家人都没回来,他还帮着把丁云虾家的水果摊收拾好。此时的他怎么也不会想到,警方日后会把他列为此次投毒案的主谋。
俞兆发说,在事发前两个多月,他劝过丁云虾,让她把店关掉,因为他发现“念斌对她们的态度很不好”。念斌则否认了这样的说法。
丁云虾答应俞兆发,等把店里的货卖完了,就不再进货了。“如果我儿子活着,她是怎么也不会开这个店的。”俞兆发说。却没想,店未及关门,两个孩子突遭横祸。如今,这两个店铺已经有新的租户,并把中间的隔断墙打通,并成一间,开了一家手机超市。
平潭警方经过侦查,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8月7日,平潭警方当着念斌4岁孩子的面,把他从家中带走。当晚,对念斌进行了测谎。“就因为我说不出来当时总理的名字,就认为我有嫌疑。”念斌说。
测谎之后,念斌被平潭刑侦大队民警翁其峰和另外两名民警带到了刑警队。“翁其峰就把我双手铐着,吊起来,然后用书本垫在我的肋骨两侧,用锤子敲打,刚开始我还能忍受,后来,他又用竹板顶我的肋骨,实在受不了了,全身只有嘴巴才是受自己控制的,我就咬舌自尽。”
此时,在福清的吴昌龙已熬过了153天的刑讯逼供,并在看守所里度过了5年。在一份《一个“死囚”的泣控》材料里,吴昌龙这样写道:“他们每天把我铐在窗户上,不让我睡觉,我困得没办法睁开眼了,他们就打我耳光用脚踢我,„„被他们踢后,我嘴里的肉和牙齿经过猛烈的撞击后,口腔里的肉裂了很大一个血口,他们见血从我的嘴角流出来后,就朝我大声吼着说,不准你把血吐出来,无奈,我强忍着口腔的巨痛,把一大口血艰难地吞了下去。„„我无法承受巨痛下,不得不乱编说炸药是我拿的。”
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办公楼发生爆炸。福建省公安厅挂牌督办,要求“全力侦破,挽回影响”。3天后的晚上,吴昌龙在路上被人用枪顶着头带到了刑警队。之后,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153天的刑讯逼供。最终,他不得不“承认是自己和他人所为”。
念斌咬舌后,翁其峰不敢再对他刑讯逼供。“他就威胁我说,如果我不承认,他还要把我妻子抓起来。”念斌说,当时就觉得认了,儿子念武(化名)才不至于成为孤儿。次日,在翁其峰的说教下,念斌“交代了作案经过”。投毒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一名顾客来买香烟,却让丁云虾喊到了店里,抢了念斌的生意,因此他怀恨在心,想教训一下丁家,“让她肚子疼,拉拉稀”,便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
念斌无罪回家后,这盘预审录像带被俞家拿来在镇上的马路边上不停播放。但在录像里,看不到翁其峰教念斌如何说作案经过。事后,张燕生调查得知,这一个小时的录像被剪掉了。经查阅8月8日的审讯录像,在第10分50秒处出现了明显的中断。后来,出庭接受质询的4名警察当庭承认该录像中断一个多小时,而这段时间恰恰是念斌从不承认投毒到承认投毒的关键之处。
对于审讯录像中断期间发生了什么事情,涉案四名警察当庭作证:警察高毅称自己“出去了”,负责录像的警察陈秋星称自己“关闭录像后去睡觉”,负责记录的警察丁元华称自己“与翁其峰共同坐在审讯台前审讯念斌,翁其峰是否刑讯逼供你们去问他”,而翁其峰则称8月8日那天自己“在家睡觉”。
和吴昌龙案一样,事发后,念斌案也成了省厅督办的重点案件。8月10日,平潭警方封了念斌的食杂店,并在门口当众宣布投毒案告破,凶手就是念斌。警方的一席话,激怒了丁俞两家。宣布不到半个小时,丁俞两个家族召集近百人对念斌和他哥哥以及父母同住的房子进行了打砸。“断断续续砸了十来天,房间里能烧的东西都烧了。我多次报警,都没人来管。还说我弟弟把人杀了,他们砸也是应该的。”念斌的哥哥念孝松说。
念建兰见此,只得带着当时已躺在病床上的父母、侄子匆匆逃到福州躲避。从此以后,她们再也没有回此居住过。半年后,念斌的父亲过世,母亲(在念斌无罪回家前半年过世)也因此疯了。“经常大半夜跑出去找儿子,没办法,我们就只能把她锁在房间里。”念孝松说,“父亲死前说,这事要是念斌干的千刀万剐也不冤,如果不是他干的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救。”
念斌回家后,本准备到平潭老家父母坟前拜拜。“我要告诉我的父母,把我无罪的判决书烧给他们,让父母知道,我是清白的。”
村干部给念建兰打电话,希望她低调一些,尽量照顾一下丁俞两家的感受。“那我们家的感受,谁来照顾。”念建兰几乎在电话里吼道。但最终,她还是决定先不回老家。她们只能继续借宿在福州的亲戚家里。“他们只是把我的铁链解掉了,这不是真正的自由。”念斌说。
案子“破”后,警方开始大张旗鼓地论功行赏。
2001年12月5日,吴昌龙一案还没有移送到检察院,福清市公安局政治处已经着手给核心办案人员请功,向上呈送了一份专案组主审、福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吴承奋的二等功请功报告。这份报告总结,“吴承奋等人冒着酷暑,克服疲劳,做了大量的细致的思想工作,一遍不行二遍,二遍不行三遍,如此下去。嫌疑人们这才不得不低下头,全面把犯罪事实讲了出来,是我局成功查破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又一典范。”
同样,在警方宣布念斌是凶手的当晚,平潭电视台把“热烈庆祝念斌投毒案告破”滚动播放了三天。随后,福建当地的纸媒也纷纷跟进报道,再次“热烈庆祝念斌案告破”。2006年8月23日,平潭县委、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侦破投毒杀人案等3起特大刑事案件的有功人员通报表彰,并给予5.6万元的资金奖励。主办此案的平潭县公安局侦查员翁其峰,因此提拔为县刑侦大队的中队长。
2006年9月21日,福建《东南快报》用了一整版的篇幅来报道检测出念斌案关键证据氟乙酸盐的专家李航麒的先进事迹,标题称他为“毒物克星”,文章中描述他的“人生充满了传奇色彩”。李航麒当时是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理化室主任、高级工程师。
《东南快报》的这篇文章写道,“李航麒利用对氟乙酸盐的初步研究成果,展开检验,当晚9时许,他在两死者的呕吐物、尿液、血液中检出了氟乙酸盐成分。„„他一件件地检测排除可疑物,当拿起一口被清洗得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检测时,他并没有预料到,令他兴奋的结果会这么快出现,因为锅被洗过,即使有氟乙酸盐,其溶水那么强早就跑得无影无踪了。然而灵敏的测毒仪器却发出提示:锅里沾有氟乙酸盐。李航麒高兴得跳了起来。也因此,警方把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了念斌身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时,最终推翻了这份理化报告。判决书上写道:从碗、塑料盆和铁盆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的检验结论可靠性存疑,配制鼠药工具的理化检验报告不足以采信。
吴昌龙、念斌前后含冤入狱后,他们各自的姐姐吴华英和念建兰决定为弟弟讨回清白。日后,吴华英和念建兰在维权的路上,互相成了对方的精神支柱。“感觉我们两个是第57个民族的,没有距离感。”吴华英说。
平潭澳前镇,念斌的家仍然是8年前被受害者家属砸烂的模样(图 / 本刊记者大食)
抗争
吴华英从来不奢望明天会怎么样,只求今天努力就好。她在网上见到太多人因为上访而失踪的新闻,便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她觉得,如果有一天她也突然消失了,这笔保险赔偿可以让家里人继续一段时间的生活
这本是两场不该有的审判,如两案的辩护律师所说,因为连立案的基础都没有。
2001年11月14日,案子初始的辩护律师马义良会见了吴昌龙。当时已是入冬,但马义良见到吴昌龙时,他还穿着短袖,整个人的脸色发青。马义良让坐在对面的吴昌龙讲话,吴昌龙一开口就哭了,说不出话来。专案组的吴承奋和另一个警察一左一右站在吴昌龙的两边。吴昌龙给马义良展示他的伤痕,吴承奋马上制止,并警告他不能再说话。紧接着,关掉了马义良的录音笔。从此,马义良就知道,这个案子肯定有问题。
刚开始接触这个案子时,马义良很乐观。“案子的证据就摆在那里,根本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有罪无罪很清楚,所以最开始我们都估计没有那么严重,觉得案子很快就能了结,人很快就能放出来。”吴华英也有这样的乐观。
同样,念建兰对弟弟很快能放出来也保持了乐观。她相信弟弟不会干出这样的事情。在她的印象中,虽然念斌文化程度只有小学五年级,但从来没有与乡亲发生过任何矛盾冲突。
维权之初,同样有着“青天”情结的吴华英和念建兰选择了相同的路径,她们期望在上访的路上遇到一个领导,给个批示,案子就可以查清楚。“古装电视剧里都这样演的,遇见领导就解决了。”吴华英说,她们想把电视剧里的情节复制到现实生活中。
如果不出意外,事发当年底,吴昌龙会如期结婚。离婚后的姐姐吴华英带着女儿则会顺利到达日本和她的妹妹相聚。当时,吴华英留着一头短碎的头发。她的左边眉头上有一颗黑痣,老一辈人称这是“眉里藏珠”,非富即贵之相。
吴昌龙不见的第二天,吴华英以为他失踪了,到福清市警方报案,并在当地的电视台播放寻人启事。尽管此时的吴昌龙被关在福清市刑警大队,但当地警方没有告诉她。
153天后,吴华英才有了弟弟的确切消息——被刑拘。乐观的吴华英在家里等着吴昌龙无罪回家。可案情的发展完全脱离了法制的轨道。
《南方周末》报道,吴承奋的请功报告最终没有得到批复。尽管福州市检察院2002年初曾两次退卷,列出了此案里的五大疑点,要求福清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案件的进程还是不可阻挡。在此之前,对于是否要批捕吴昌龙老板陈科云(福建爆炸案被冤枉的主犯)的前妻谢清有不同意见。2001年11月27日,福清市政法委召开案件协调会,时任福清市政法委书记陈振英——即负责侦破此案的总指挥参加。会议认为,该案重大,建议检察院批捕。会一开完,谢清即遭批捕。
其后,基层办案人员为了逃避责任,把此份会议记录偷偷地放进了卷宗。后来加入辩护的林洪楠律师在阅卷时发现了,并复制了一份带出。他也因此遭到了停止律师资格执业一年的惩罚。
吴华英说,知道这些详细的案情后,她的心里有团火,一直在烧着自己,却无处发泄,“没有讲道理的地方。”
她开始抱着材料去福清市委,她一间一间地敲开办公室的门,终于见到了书记。除了一句“会公正处理”的回复,再无下文。她想,既然如此,那就往上告。
但她终究等来了一个糟糕的结果。
2002年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还在福清,时任福州市政法委负责人便下令福州市检察院马上将此案交福州市中院审理。2002年7月25日,福州市检察院还是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该案的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都未随卷,因此导致此案根本无法审理。
2002年11月28日,福清市中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福清爆炸案。两年后,该案一审宣判,吴昌龙和陈科云被判处死缓。但奇怪的是,吴昌龙“供出”的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却被无罪释放。
判决下来后的一段时间,吴华英从来不奢望明天会怎么样,只求今天努力就好。她在网上见到太多人因为上访而失踪的新闻,便给自己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她觉得,如果有一天她也突然消失了,这笔保险赔偿可以让家里人继续一段时间的生活。
在上访的过程中,吴华英重新认识了社会。她开始调整自己的抗争方式。“刚开始有一点乐观,现实的碰撞,让自己的外壳一点一点厚实,然后,承受力就越来越强,最后就被折磨得一点脾气都没有了。”吴华英说。
念斌和念建兰(图 / 本刊记者大食)
造假
“我们只能在狼烟四起的破棚子里面,消耗自己本该安宁的生命,耐着性子去寻找证据,证明自己和亲人的清白,我们活着,就是为了要去不断地证明自己的亲人是清白的吗?”
随着去政府部门上访的门槛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难,她们想获得媒体关注的门槛也越来越高。因此,她们需要不断地制造新的形式来吸引媒体的关注,还得保证不去触碰政治底线。比如,对政治底线的触犯是念建兰最忌讳的。她总觉得,不能像吴华英一样被关进去。“如果我被关进去了,我出来就只能去拿弟弟的骨灰了。”
一开始,和吴华英一样,念建兰也选择了去当地的政府部门和北京递材料,希望领导批示。后来她发现,上访根本没用,只会让她更愤怒,更无助。“每次上访都是哭着回来的,他妈的,没有人把我当人看。”念建兰说。
有一段时间,朋友劝念建兰把她精神失常的母亲,以及小侄子推出来,博社会和媒体的同情,让更多人来关注此事。但好强的自尊心,让她无法迈出这一步。“我们要笑,要有尊严地笑,不能哭,哭多了,别人就讨厌了,当别人都不把自己当人看的时候,自己就更得争气活得像个人。”念建兰说。
为了显示自己的诚意,寄给政府和媒体的材料都是念建兰自己用手写的。后来,她连在这些材料上签名的勇气都没有了。“开始寄材料是为了让人看,后来寄材料完全是为了自我安慰。”
有一次去北京上访,念建兰怕被人跟踪,就拿了个公文包去一信访部门门口踩点。在那里,她看到一个老人穿着一件上衣,上面写了一个大大的“冤”字。站岗的武警就在旁边,无动于衷。她觉得好可怕,便打消了再上访的念头。那时,她特别无助,就一个人跑到教堂里面坐一会儿,不出声,泪流满面。
念建兰开始想着用证据的方式去一步一步拆穿警方的谎言。她第一步想到的就是去买鼠药,然后像李航麒那样去做实验,看洗过的锅到底能不能检测出氟乙酸盐。“她买鼠药,踏破了物构所的门槛,找人鉴定,有位大姐,刚开始还收费,后来不忍心再收费了。”游精佑说,“她不是理科生,但谈起氟乙酸盐,谈起质谱图,离子轰击,一气呵成,这些知识,作为正儿八经的理工科生,我要很吃力才能消化。”
念斌被抓后,念建兰在澳前村的亲戚听房东陈炎娇说不可能,因为她当天中午就用了水壶的水,并证明晚上煮饭是用另外一个红桶里的水。念建兰给了姑姑一支录音笔,让姑姑去找陈炎娇问问具体情况。陈炎娇把此前说的跟她姑姑复述了一遍。姑姑回家后,却发现录音笔没开。当她和姑姑再去的时候,陈炎娇警惕起来,并发现了她们的录音笔。陈炎娇告诉念建兰,警方已找过她做笔录,还让她不要乱说话。
念建兰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辩护律师张燕生。张燕生在案卷中发现,当时所有人的笔录都在,就唯独没有陈炎娇的笔录。后来,在念斌第三次被判死刑之后的第二次二审时,张燕生多次向法院申请,最终才由福建高院陈丰法官从翁其峰手中调取出来。由于这3份陈述不符合侦查机关设定的念斌“从水壶里投毒”的情节,被翁其峰隐匿。
对于为何怀疑念斌,翁其峰曾多次出具《情况说明》(平潭县公安局加盖公章),称从念斌食杂店的门上提取的“门把儿”检出毒物之后才将侦查目标转向念斌,“门把”检验分析意见是为其侦查(念斌)提供方向。侦查机关在其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提取门把的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后来,他们又把时间改为2006年7月31日。
法庭审理中发现,侦查机关向检验机构委托检验的时间有非常明显的涂改痕迹,即从“2006年8月8日”改为“7月31日”。在当庭质询时,负责委托检验的侦查员翁其峰当场否认自己委托检验,称自己只是在委托书上“签了一个名字”,委托书上的涂改痕迹是我们“支队长让改的”。对于自己过去多次亲笔出具的《情况说明》,翁其峰又当庭否认了门把是为侦查提供方向,改口称“是在念斌招供之后才看到的”。
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然通过了念斌的死刑,并送最高法复核。不久,在北京的一次研讨会上,张燕生谈起了念斌案,哭了。“作为一个法律人,明知道公安机关的证据漏洞百出,可法院居然可以视而不见。”张燕生说。
后来,她们发现了办案人员更多的造假。张燕生说,警方侦查人员说8月8日下午就把高压锅和水壶提取走了,而且水壶和高压锅是同时提取的,他们还特意说8月8日下午还开展了一次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查后拿走了水壶和高压锅。但是在8月9日夜间12点多到8月10日凌晨两个高压锅都还在现场,这时候水壶已经不见了,这些证据都有力地证明了几位侦查人员都没有说出案件的真相,他们在说假话。
“我们只能在狼烟四起的破棚子里面,消耗自己本该安宁的生命,耐着性子去寻找证据,证明自己和亲人的清白,我们活着,就是为了要去不断地证明自己的亲人是清白的吗?”游精佑在一篇文章里这样写道。
更令她们没想到的是后来的发现,原来当初平潭警方有合理的怀疑对象,并在这个怀疑对象家里搜出了毒鼠强,更巧合的是,此人曾在事发当天下午4时许出现在案发现场。只是不知什么原因,这条线索警方并未深入调查,就把侦查对象转向了念斌。庭审时,斯伟江问警方人员有没有就毒鼠强做过检测,警方人员承认有,但却拿不出一张检测的证据。吴昌龙案也同样有一条可查的线索。案发两年后,与该案有关的一位人员多次接到陌生男子的电话,称吴昌龙等是冤枉的,真凶另有其人,并提供了真凶的名字,还提供了与爆炸物有关的物证。
律师林洪楠陪同这位人员前往福建省公安厅报案,但对方以该案已告破为由,拒绝立案。不久,该人员移民阿根廷,不到一个月,即被不明身份的人枪杀于街头。
这种造假虽然被揭示,但结果只能由他们。后来,游精佑说,实在不行,我们去大街小巷,展示愤怒吧,像一块石头一样,坚定地展示。
念建兰说,她最绝望的是,申冤的人在路上渐渐老去,而蒙冤的亲人还在牢里。于是,念建兰和吴华英开始展示自己的愤怒。
她们展示愤怒的策略不一样。吴华英把矛头指向了主管案件的领导,但在基层维稳人员面前又试图说服。“他们也是一个饭碗,不容易,尽量让他们感知我的苦难,最后形成一个互相理解的结果。但对于领导,我绝对不会放过,就是要不停地揭露,让领导缩手。”吴华英说。
经过对这个社会的认知以后,念建兰的选择跟吴华英刚好相反。在领导面前,多数时候,她会展示自己弱势的一面,但在基层人员面前,她会展示自己非常强悍的一面。因为她知道,基层人员对案子形成不了影响。
吴华英还开始上网,她要制造更多的轰动,才能让媒体关注此案。2009年,她和游精佑及另外一位网友一起帮助一位访友制作了一段涉及一起有争议命案的视频传到网上。不久,他们被福州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拘,各判有期徒刑一年,媒体称之为“三网民案”。
此事之后,念建兰上网知道了吴华英。念建兰在绝望时,会去看吴华英在网上写下的心路历程。上访过程中,吴华英不管到哪,都会在自己的博客上记录一笔。“他们可以随便就把我们小人物的命运抹掉,但我至少要证明,我来过。”吴华英说。
吴华英出狱后,这两个被体制孤立的女人终于在福州鼓山有了第一次见面。她们俩在一起时,可以互相消解彼此的绝望。这次会面,她们刚好碰上了游精佑,他对念建兰的第一印像是,“像男人那样锋利,又像姐姐那样坚定。”
此时,游精佑才想起,其实他多年前在福建《海峡都市报》上看过关于念斌案的报道。“知道这些案件都曾在这个报纸上成功告破过。”
认识游精佑后,念建兰不仅在事实上反击,对于官方的宣传也开始解构。当初,官方在宣传此案时,都用念斌投毒案作标题,在社会上形成了广泛的主观认知。刚开始,念建兰也没有意识到这点,也跟着官方的意识形态走,最后,游精佑提醒了她。“我就告诉她,在媒体颠覆官方宣传的认知。”
此后,念建兰再向人提起此案时,称之为福建念斌案,再后来,成了现在的念斌案,“就把警方主观宣传的东西去掉了。”
吴昌龙(图 / 郭现中)
合力
在几次庭审时,斯伟江和张燕生都遭到了受害者家属的攻击。“对家属的同情是可以的,但司法体制没有把握好一个度,没有控制住,让她们闹,这一点,我对法院是有意见的。都只是警告一下,或者劝离,但没一会儿又让她们回来,然后,她们又继续骂。公安在背后的纵容,导致了他们觉得在哪都可以闹”
由于两案在案发之初就成了省公安厅的督办案件,一方面有人要把案子办成铁案。另一方面,质疑的力量也在跟这种“要办铁案”的力量抗衡。
2006年6月1日,吴昌龙案在福州中院重新开庭。辩护律师林洪楠当庭提出的一份鉴定显示,爆炸案显示至少需要600克左右的炸药,远多于吴昌龙供述的150克,证明此案有重大疑点。这份鉴定由福州中院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于2003年做出,在原审一审期间就已出示。
《南方周末》报道,开庭不久后,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被福州警方以涉嫌伪证罪刑拘,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长达37天。另一当时参与鉴定的专家也有同样的遭遇。福清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爆破物品的民警侯小凯,因参与了专家鉴定时的事务性接洽,也被警方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关押近50天。倒霉的不仅专家和警察,福州中院刑庭法官王青也被检察院传唤。他是此案原审一审的承办法官。这份鉴定,正是他委托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做的。
案子到福建省高院以后,吴昌龙代理律师林洪楠找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时任主审法官赵家玲,希望法院按照新修改的刑诉法,把吴昌龙及另外一名当事人放出来。赵家玲认为,虽然刑诉法修改,但还没有生效,等到2013年1月1日再说。
此法生效后,林洪楠再次找到赵家玲,她显得有些生气,责问林洪楠,到底是他在主审办案,还是林洪楠在主审办案。
但此案最终连福建省高院都没有通过。在福建省高院的层面,自始至终对此案都未有过有罪判决。“要是没有福建省高院对底线的坚持,这案子早就不是这样了。”林洪楠律师说。
2013年5月3日,吴昌龙案迎来终审判决——无罪释放。
这种健康的力量在念斌案中也多有体现。念斌一审被判死刑后,福建省高院二审,当时的审判长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池力。念建兰打电话给她,希望给自己5分钟说话的机会。最后,池力告诉念建兰,她能做到的就是尽可能让大家在庭上说话。果然,案件发回重审。
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次二审时,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竟然通过了福州中院二审作出的死刑判决,并送最高法复核。此后,最高法法官到福州第一次约见了念斌。最终,死刑复核没有通过。
直到半年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把死刑复核没有通过的消息告诉念建兰。“他们太残忍了,把这个消息瞒了半年,他们完全不懂小人物的感受,我们是上一秒希望,转身下一少就是绝望了。”念建兰说。
就算在最高法死刑复核没有通过、发回重审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依然判处了念斌死刑。案子又回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熊焰是念斌案的终审审判长,斯伟江接手此案后,福建司法系统的一位人员告诉他,“熊焰是福建司法系统里最好的法官。”
斯伟江觉得,此案能得平反,法院顶住的压力肯定不小。“她们也要承担风险的,得承受来自公安,还有受害家属方面的压力。但他们私下里非常谨慎,生怕说的话被律师放到网上,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在几次庭审时,斯伟江和张燕生都遭到了受害者家属的攻击。“对家属的同情是可以的,但司法体制没有把握好一个度,没有控制住,让他们闹,这一点,我对法院是有意见的。都只是警告一下,或者劝离,但没一会儿又让他们回来,然后,她们又继续骂。公安在背后的纵容,导致了他们觉得在哪都可以闹。”
在接受本刊采访时,斯伟江还特别表扬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她是省级高院院长里为数不多的法学背景出身的院长之一。其于2008年1月25日当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斯伟江说,福建高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以及背后的福建高院决策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律师能明显感觉到体制内外的压力,有人想要把冤案办成铁案,如果没有法院顶住压力,坚守法律,念斌仍可能被冤杀。“这也离不开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以及国家推动平反冤案、公正司法的大氛围,无论如何,我们相信,平反冤案、宣告无罪,是一个合力,众多的良知和坚持汇成一个正义的判决。”
在谈到翁其峰时,斯伟江这样写道:“我在06年的审讯录像中,看到翁其峰是满头黑发的,但今年在法庭上询问他时,70后的他已经是白发满头。虽然他在庭上毫无悔改之意,但我们相信,举头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况且,人有千算,天有一算。”
9月1日,最高法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发表的一篇文章谈到了清除司法潜规则的问题。“司法潜规则是对司法公正原则的背叛,是对程序正义的践踏。司法潜规则往往是影响司法公正的不可小觑的负能量,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诱因。要防范出现下一个念斌案,就必须坚决革除司法潜规则,把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挤占其生存空间,让其无处遁形。唯有深化司法改革,彻底清除司法潜规则,实现彻底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兑现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依法独立审判的庄严承诺,法院才能不受公安、检察院的影响,真正做到疑罪从无。”
如今,吴华英和念建兰都想回归正常生活的轨道。他们也期望政府能尽快启动对制造冤案的执法人员的追责。在跟本刊记者的聊天中,她们都拿出了年轻时的照片,无比怀念曾经的青春,感叹“时间再也回不到过去了”。
尽管她们的弟弟都已获得自由,但吴华英和念建兰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监控。比如,华侨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吴情树想在下学期请吴华英和念建兰一起去给学生讲讲她们对正义的执着和坚守。当吴华英把联系方式留给吴情树后不久,她收到了吴情树的私信,“当地国保和公安打电话给我们书记,让我不要请了,无奈,他们担心什么呢?”
吴华英回了“呵呵”两字。念斌无罪释放后,网络上广泛流传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一篇文章。文章的结尾这样写道:
在遭受司法冤屈的被害人面前,对于司法机关无论进行何种责难都应该。为了避免冤案,对于司法机关无论提出何种要求都不为过。冤案的制造者,无论是有意还是无心的,都应该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尽管难以实现,我仍然要说: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冤。【完】
历年来社会影响巨大的冤案
滕兴善
1987年,因“杀人碎尸”,滕兴善被列为犯罪嫌疑人,1988年12月被判处死刑。1993年,案件“被害人”石小荣返回贵州老家。2006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滕兴善故意杀人案做出再审判决,宣告滕兴善无罪。
佘祥林
1994年佘祥林因涉嫌杀害妻子被批捕,1998年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佘祥林领取七十余万元国家赔偿。
聂树斌
1994年,19岁的聂树斌被当成石家庄奸杀案凶手枪毙。2005年,王书金被抓并交代4起奸杀案,其中包括当年石家庄案。聂树斌案在真凶落网后仍没有被平反。
李化伟
1989年12月4日,李化伟因“故意杀人”(杀害妻子)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杀害其妻子的真凶落网,2002年6月25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李化伟无罪。
杜培武
1999年,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杨天勇特大抢劫杀人团伙案于2000年11月告破后,杜培武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李久明 2002年,河北二级警督李久明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2003年6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对李久明提起公诉。一年后,李久明被无罪释放。
张氏叔侄
2003年5月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赵作海
2010,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惨遭刑讯逼供,被判死缓,坐牢11年。“受害者”突然返村,方无罪释放,得国家赔偿65万元。
作者:本刊记者徐丽宪发自福建 / 编辑白伟志《南方人物周刊》
案例二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3月17日: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
他的尸体现在尚未火化,仍然保存在殡仪馆内。孙志刚死了
先被带至派出所,后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之后不治 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
因为刚来广州,孙志刚还没办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当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
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
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成先生很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广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之所以警方不愿保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孙志刚“犯了事”,二是“顶了嘴”。
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
警察随后让孙志刚写材料,成先生和孙志刚从此再没见过面。
第二天,孙的另一个朋友接到孙从收容站里打出的电话,据他回忆,孙在电话中“有些结巴,说话速度很快,感觉他非常恐惧”。于是,他通知孙志刚所在公司的老板去收容站保人。之后,孙的一个同事去了一次,但被告知保人手续不全,在开好各种证明以后,公司老板亲自赶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收容站那时要下班了,要保人得等到第二天。
3月19日,孙志刚的朋友打电话询问收容站,这才知道孙志刚已经被送到医院(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去了。在护理记录上,医院接收的时间是18日晚11点30分。
成先生说,当时他们想去医院见孙志刚,又被医生告知不能见,而且必须是孙志刚亲属才能前来保人。
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至今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
护理记录表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医生在10点1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10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孙志刚走完了他27年的人生路。
医院让孙志刚的朋友去殡仪馆等着。孙的朋友赶到殡仪馆后又过了两个小时,尸体运到。护理记录上,孙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在向法医提出尸检委托时,院方的说法仍是“猝死、脑血管意外”。据3月18日的值班医生介绍,孙志刚入院时曾说自己有心脏病史,据此推断孙志刚死于心脏病。但是,这个说法遭到了孙志刚家属和同学的反驳,孙志刚父亲表示,从来不知道儿子有心脏病。
同样,法医尸检的结果也推翻了院方的诊断。在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中,明确指出:“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虽然孙的身体表面上看不出致命伤痕,但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孙志刚生前是一个身高一米七
四、肩宽背阔的小伙子,这么大的出血范围,意味着他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了。
“翻开肌肉,到处都是一砣一砣的血块”4月3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孙志刚尸体,孙志刚的两个叔叔孙兵武和孙海松在现场目睹了解剖过程。“惨不忍睹!”孙兵武说,“尸体上没穿衣服,所以伤很明显。”
孙兵武说,他看到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兵武说,他当时听到一名参加尸体解剖的人说“这肯定是火烫的”。
孙兵武说,他看到在孙志刚的左肋部,有一团拳头大小的红肿,背部的伤甚至把负责尸检的医生“吓了一跳”,“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条长条状伤痕。”医生从背部切下第一刀,随着手术刀划动,一条黑线显现出来,切下第二刀的时候,显现出一砣砣的黑血块。
法医的检查还证明,死者的其他内脏器官没有出现问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就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
鉴定书上的“分析说明”还指出,孙的身体表面有多处挫擦伤,背部可以明显看到条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积出血以外,肋间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积出血。
“从软组织大面积损伤到死亡,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72小时内。”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介绍:“软组织损伤导致细胞坏死出血,由于出血发生在体内,所以眼睛看不见,情况严重会导致广泛性血管内融血,这一症状也被称作DIC。DIC是治疗的转折点,一旦发生,患者一般会迅速死亡,极难救治。所以类似的治疗,早期都以止血、抗休克为主,目的是阻止病情进入DIC阶段,没有发生DIC,患者生还希望极大。”
3月18日晚上11点30分,孙志刚被收容站工作人员送到医院(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当天值班医生在体检病历“外科情况”一栏里的记录只有一个字:“无”,“精神检查”一栏里的记录是“未见明显异常,情感适切”,初步印象判断孙志刚患有焦虑症或心脏病。
对于孙志刚背部大面积暗红色肿胀,双肩和双膝上可疑的黑点以及肋部明显的红肿,病历上没有任何记录。在采访中,当晚的值班医生承认,由于当晚天黑,没有发现孙志刚的外伤,第二天,“由于患者穿着衣服,也没有主动说有外伤”,还是没有发现孙志刚严重的外伤。
“(护理记录中)所谓的睡眠很可能其实是休克”,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外科医生:“由于内脏出血,血压下降,患者会出现创伤性休克,这是发生DIC症状的前兆之一,应该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但是护理记录上,还只是注明“(患者)本班睡眠”。
按法医的说法,孙志刚体内的大出血,是被钝物打击的结果,而且不止一次。“一次打击解释不了这么大面积的出血”,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医在看完尸检结果以后说。
从尸检结果看,孙志刚死前几天内被人殴打并最终导致死亡已是不争的事实。
更值得注意的是,孙身体表面的伤痕并不多,而皮下组织却有大面积软组织创伤,法医告诉记者,一般情况,在冬季穿着很厚的衣服的情况下,如果被打,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而3月17日至3月20日的有关气象资料表明,广州市温度在16℃—28℃之间,这样的天气,孙当然不可能“穿得像冬天一样”。
那3天,孙志刚在黄村街派出所、收容站和医院度过的最后生涯,看来远不像各种表格和记录中写得那么平静。
孙志刚该被收容吗?
有工作单位,有正常居所,有身份证,只缺一张暂住证
接到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以后,记者走访了孙志刚临死前3天呆过的那3个地方。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称必须要有分局秘书科的批准。记者赶到天河分局,在分局门外与秘书科的同志通了电话,秘书科表示,必须要有市公安局宣传处新闻科的批准。记者随后与新闻科的同志取得了联系,被告知必须先传真采访提纲。记者随后传了采访提纲给对方,但截至发稿时为止,尚没有得到答复。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一位副站长同样表示,没有上级机关的批准,他无法接受采访。记者随后来到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该处处长谢志棠接待了记者。
谢志棠说,他知道孙志刚死亡一事。“收容站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人员,打人是会被开除的,而且收容站有监控录像”,谢志棠说,孙为什么被打他不清楚,但绝对不会是在收容站里被打的。在发现孙志刚不适以后,他们就立刻把孙送进了医院。
“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谢志棠说。谢志棠还说,孙被送到收容站的时间并不长。
与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一样,收治孙志刚的广州市脑科医院的医教科负责人也表示,孙的外伤绝对不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这名负责人介绍,医院内安装有录像监控装置,有专人负责监控,一旦发现打架斗殴,会立即制止。记者要求查看录像记录,该负责人表示,将等待公安部门调查,在调查结果没出来前,他们不会提供录像资料给记者。
孙志刚是被谁打死的?
民政局认为收容站不可能打人,救治站否认孙的外伤发生在住院期间,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
在离开收容站前往医院时,孙志刚曾填写了一张《离站征询意见表》,他写的是:满意!感谢!感谢!
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孙志刚当时的心情,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要连写两个“感谢”,是在感谢自己被收容吗?
记者在翻阅有关管理条例并征询专业人员以后,才发现,孙志刚似乎并不属于应该被收容的对象。
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2月23日通过并已于同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黄村街派出所的一位侦察员在填写审查人意见时写道:“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6款的规定,建议收容遣送。”
这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
„„
(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 《规定》中还明确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
孙志刚有工作单位,不能说是“无正当生活来源”;住在朋友家中,不能说是“无正常居所”;有身份证,也不能说是“无合法证件”。
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很清楚记录着孙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在黄村街派出所填写的表格中,就变成了“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
孙志刚本人缺的,仅仅是一个暂住证。但是记者在任何一条法规中,都没查到“缺了暂住证就要收容”的规定。记者为此电话采访广州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得到了明确的答复:仅缺暂住证,是不能收容的。
能够按广州市关于“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的,仅仅是不按规定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过期后“未就业仍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但不知为什么,在黄村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在“你现在有无固定住所在何处”和“你现在广州的生活来源靠什么,有何证明”这两个问题下面,也都注明是“无”。
成先生已经向记者证实孙志刚确实是住在他处的,此外,记者也看到了服装公司开出的书面证明,证明孙是在“2003年2月24日到我公司上班,任平面设计师一职,任职期间表现良好,为人正直,确是我„„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为何在有孙志刚签名的笔录中,他却变成了无“生活来源”呢?这现在也是个未解之谜,民政局的谢处长对此也感到很困惑,“他一个大学生,智商不会低,怎么会说自己没有工作呢?”
于是,按照询问笔录上的情况,孙志刚变成了“三无”人员,派出所负责人签名“同意收容遣送”,市(区)公安机关也同意收容审查,于是,孙志刚被收容了,最后,他死了。
孙志刚的意外死亡令他的家人好友、同学老师都不胜悲伤,在他们眼中:孙志刚是一个很好的人,很有才华,有些偏激,有些固执。孙的弟弟说,“他社会经验不多,就是学习和干工作,比较喜欢讲大道理。”
孙志刚的同班同学李小玲说,搞艺术的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孙志刚很有自己的想法,不过遇事爱争,曾经与她因为一点小事辩论过很久。
孙志刚死亡后,他的父亲和弟弟从湖北黄冈穷困的家乡赶来,翻出了孙生前遗物让记者看,里面有很多获奖证书。“他是我们家乡出的第一个大学生。”不过,现在孙的家人有点后悔供孙志刚读大学了,“如果没有读过书,不认死理,也许他也就不会死„„”
陈峰王雷《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
案例三
天堂里不需要暂住证
孙志刚的身体躺在殡仪馆里已经一个月了,母亲却还不知道儿子已经离开人世。昨天,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见报以后,我们采访了孙的父亲和他的弟弟和舅舅,采访中得知,孙志刚的母亲身体很弱,为了怕她伤心过度,家人到现在还没有敢告诉他死讯。
记者还得知,在事发的黄村一带,有人大量购买南方都市报,怀疑是恶意收购。广州市市委书记林树森看到报纸后,大为震怒,天河区检察院已经主动打电话给死者家属,了解有关情况。市公安局只表示他们在调查此事,但是不愿意透露调查进展情况,同时认为记者的报道使“他们很被动”。
公安监察方面表示他们尚无调查结果出来,有结果时会按相关程续汇报。
民政局在见报当天下午开会,并向市委汇报,报告中主要是三条:一,公安方面呈递有关孙志刚被收容的手续是合法的,从手续上看,孙志刚应被收容;二,根据录相,孙志刚在收容所没有被打;三,当收容所发现孙志刚不适以后,就立刻把他送往了医院。对关键性的问题——孙志刚进收容所以前身上有没有伤,民政局方面承认被收容者是要体检的,但是又称医务条件简陋,加上孙穿着衣服,自己也没有声明被打,所以收容时没有发现孙身体不适。
医院方面没有接受采访。与死者家属的对话
记者:你们是怎么知道孙志刚死讯的?
孙父:是孙志刚的同学,3月20号,一个在武汉的女同学,她打电话到我们家,对我说你是孙叔叔吗,孙志刚在广州出了点事。我问出什么事?她不想给我说,问孙志刚有没有弟弟妹妹的。后来我说你给我说吧,我不怕。她就说孙志刚怎么被派出所抓去了,又送到收容站了,现在在医院,死了。
孙弟:我在武汉上班,成先生打电话给我,问我和孙志刚是什么关系,然后告诉我孙志刚死了,我就不相信,后来我爸又打电话给我,说我哥出事了。
孙父:我们晚上没有车了,就打车赶到武汉。从黄冈到武汉,晚上上火车到广东。我在火车上就哭个不停,有公安看见我,就问我怎么回事,给我说不会的,如果真是你儿子死了,公安会打电话通知你的,怎么会同学打电话?
孙弟:快12点我们到了广州,成先生和他的几个同学接着我们后就打的到殡仪馆去认尸,把情况说了一下,我们就边哭边到殡仪馆去了。
记者:之后呢,商量没商量之后怎么呢? 孙弟:我们当时都太伤心了,稀里糊涂的,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尸体一认,人都傻了。当时来了五六个人,没有地方睡,就在成先生家里打个地铺。我们就不知道怎么办才好,有的说在家里请律师,有的说在这里请律师,我们问了律师,不敢接。后来我们就去派出所,检察院,去了分局,整天到处跑。
孙父:这里跑那里跑,推来推去的,搞不清楚怎么办。孙弟:后来写了材料,这里送那里送的。记者:你们找谁写的材料? 孙弟:一个老乡,我们在外面吃饭,他问我们是黄冈的,我们说是,他说他也是湖北的,就说他是律师事务所,聊聊了情况,后来他问问主任,说不敢接,让我们给钱写写材料,我们说没钱了,只有三百,他说三百就三百吧,帮我们写了材料。
记者:当时为什么想起去公安局检察院了?
孙弟:我们想了解到底是怎么死的,到底是不是脑溢血,当时我们不知道法律,不知道怎么好,乡下人不懂法律,只写了一张纸。当时还没想到尸体解剖。
记者:这些部门给你们回答了吗? 孙弟:有的就说不知道,有的就让我们去找这里找那里。有的叫我们找法院,找检察院。市检察院说他们管不了,只对公不对私。后来去了法院,法院说材料不收的,要诉状才行。
孙舅:我们还去了广州市人大信访,把写的情况递进去,一个同志看了就说不属于他们管,我们想把材料丢两份进去,都退给我们了。我们就问归谁管,他就把我们指到了民政局,我们到了民政局,民政局一个人下来接待,收了份材料,又说人是死在医院里,让我们去找卫生局,我们又到了卫生局,卫生局没要材料,又把我们指到了什么医学会,让我们上哪里去调查医院的情况。医学会的两个同志就告诉我们说要先做法医鉴定。就这样每天在外面跑了,到处撞壁,尤其是天河分局,去了好多次,他们根本就不怎么理我们。
记者:这么多部门都找了,都没有给明确答复,你们的感触怎样?
孙舅:没办法,人生地不熟,只好回去让家里人在家乡请律师,问了四五个律师,都说这是跟政府打官司,都不敢接,找了五个,都不敢接。后来找到了一个律师,他说必须要先有尸体解剖才行。
记者:你们有没有灰心?
孙弟:我们找了这么多部门,心灰意冷的,想这边是个开发区,死个人是不是很正常?我们没有后台,没有门路,后来孙的同学给我们捎了钱过来,还经常来看我们。当时真的没有信心,想人就这样冤死了?
记者;法医鉴定花了多少钱? 孙弟:4000块钱。
记者:这钱从哪里来的?
孙舅:同学出的,亲戚凑的。来之后已经用了一二万了,都是同学亲戚借的。孙弟:因为我哥哥上学,也都是借的,还该了几万块钱债,刚毕业,也没有多少钱回去。他以前读书都是我在外面打工寄钱给他,我父亲是做木匠的,我妈在家里种地,没有钱。
记者:你在外地做厨师,是吧?
孙弟:我十四五岁就到外面做事,上到初二就不上了,因为他成绩比较可以,家里没条件(供两个人),就培养他,让我没读书了。
记:为了让哥哥读书,你放弃了学业? 弟:我在初二的时候就辍学了,哥哥成绩比我好,我到外面打工。跟人家学厨师,开始每月有50元的工资,后来每月有150元,这个时候我每月寄给家里50到100元不等,那时哥哥上高中。
记:你们家每年有多少收入?
父:家里有三亩田,前两年志刚的母亲种地,这几年她总留鼻血,一留就止不住,现在不能再下田了。我做木匠。但是年纪大了,揽不到什么活,只能做小工,打下手,每年能挣两、三千。
弟:我去年到武汉干厨师,每月有1000多工资,之前在黄岗干,每月最多有500多。记:孙志刚上大学的时候,你的愿望终于实现了?
弟:当时全家都很骄傲,我还带了两个同事回家,摆了9桌酒席,村里的支书都来了,其他乡亲也都来了。哥哥是我们村解放以后出的第一个大学生,乡亲们还放了两场电影。家里人都特别高兴。
记:他的学费是不是让你们特别头疼?
弟:开学的时候要交5000多元学费,亲戚来吃酒席的时候送了4000多元礼金,爸爸又找朋友借了2000元,总算凑够了钱。我和爸爸哥哥三个人一起去武汉给他报名,爸爸几乎把所有的钱都留给了哥哥,只带了回家的路费。
父:我狠不得把兜里的每一分钱都留给他。以后开学,家里实在没钱,就向信用社贷款,开始只有三万多,因为还不上,利息越来越多,现在已经欠了到5万多。
记:家里欠了这么多钱,是不是压力很大?
父:志刚每次回家都劝我不要急,说过几年他就会慢慢还清,去年回家还说以后要盖大房子,买小车让我坐,我听了心里特别高兴。他在出事前几天的3月14号还从广州给家里打电话,说他找到了工作,等一发工资就往家里寄钱。
记:你们现在最大的愿望是什么?
弟:我们最大的希望就是讨回公道,查清过程,惩罚打他的凶手,哥哥不能冤死。还有就是要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不愿透露姓名法官:
按照收容管理规定,这个大学生肯定不属于收容对象,假如派出所干警执法能严肃点,听取这个大学生的辩解,跟随其回去验证身份,或者让其亲友把身份证交来,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这个事件透显出公安执法随便、任意性大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就存在公安人员执法主观臆断的现象,不听当事人辩解,“我是老大”的思想根深蒂固。
派出所的收容行为肯定是违法的,这个大学生的家属可以对管辖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不管大学生是被谁打死的,又或者是病死的,公安机关均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应该进行赔偿,至于赔偿多少,只是责任大小认定问题。
广东省检察院一不愿透露姓名检察官: 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该由出事地方的检察院的法纪部门管,因为他可能涉及公安人员违法犯罪。法纪部门是专门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犯罪行为的。
假如这个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侦查的话,一来可能“老子管儿子”力度不够,二来受害人家属可能不服。建议这个大学生的家属要加紧到检察机关报案,一定要保留尸体作证据。
这个案件可能存在几种犯罪行为,一是公安人员侦查取证时采取暴力等手段违法取证,二是公安人员管理过程中殴打折磨被监管人,三是同仓的被监管人殴打折磨受害人。如果查实是前两者,公安人员分别构成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如果是第三种情况,则施害者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但公安机关存在管理失责,亦应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
从“收容”变“救助”,湖北青年孙志刚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一个自由公民,在自己的国家因为没有携带证件而被活活打死。在媒体和学界关注下,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旧制度开始松动,但是暴露出的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公民自由迁徙权、违宪审查机制等问题,还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
《孙志刚墓志铭》的文字是这样的:
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 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
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某公司任美术平面设计师; 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 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
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 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
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 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 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墓志铭》最下方还有两行字:
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
在孙志刚的墓碑上,还有着这样两段话:
“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
“人之死,有轻于鸿毛者,亦有重于泰山者,志刚君生前亦有大志,不想竟以生命之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其死虽难言为舍身取义,然于国于民于法,均可比重于泰山。”
采写:本报记者陈峰王雷 摄影:本报记者景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