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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小型水库的管理5则范文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7-96923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18:17: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小型水库的管理

新疆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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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专业文献综述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管072班职称:

202_ 年1 月 14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题姓学 专班学指导教师

新疆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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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专业文献综述小型水库管理的概况苏 龙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管072班063835420岳春芳.何建新职称:副教授

202_ 年1 月 14日

新疆农业大学教务处制

题姓学 专班学指导教师

浅析小型水库的管理

作者:苏龙指导老师:岳春芳.何建新

摘要:从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病险水库多,隐患严重;亏损经营,入不敷出;规范化管理严重滞后几方面论述了当前小型水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从落实安全责任制;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做好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进度;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个角度提出了相应措施。

关键词: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解决措施

据统计至1999年底,我国已建成各类水库84083座。水库座数居世界首位。就全国来看水库分布不均,省际间相差较大,南方较多、北方较少;仅湖南、江西、湖北、四川、云南、广东六省的水库就占全国总数的55%。全国小型水库80699座,占水库总数96%,其中小(1)型15108座,小(2)型65591座。小型水库的总库容近600亿m3,灌溉面积500多万hm2。数量庞大的小型水库在防洪、灌溉、供水、发电、保护生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显著,是我国防洪工程体系和水利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当前小型水库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水利改革的不断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水利管理单位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现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它已严重的影响了水利管理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目前小型水库绝大部分属国家或农村集体所有,其中小(1)型水库多属国家所有,小(2)型水库大部分属农村集体所有。而很多小型水库没有管理单位,如某省9000多座小型水库中,有专管机构或由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代管的只有54座,仅占总数的0.6%。又以江西省波阳县为例,全县362座小型水库中仅有5座小(1)型水库设立了专门机构,其余均无专管机构。

国有小型水库管理单位一般都应属于事业性质,但大多都无稳定的事业经费来源,只有少数与财政挂钩,实行差额补贴或定额补贴,很多水库管理单位都实行自收自支。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库,因产权不清,受益不明等原因,集体管理名存实亡,一部分工程甚至无人管理。目前的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既不像事业,也不像企业,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经费无来源,由于产权、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给小型水库的管理带来很多的问题和困难。

1.2 大坝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尚未真正落实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采取降低级别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情况较为普遍,即应由本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的,为了卸“包袱”、推责任、下放到下一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有的只是口头说说,没有签订责任状或责任书,行政领导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不明确,有的虽然签订了责任状或责任书,但缺乏落实责任的保证措施。还有以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代替水库大坝安全行政领导负责制,这两个负责制的责任义务有区别,不能认为落实了前者就可以代替后者。有的地方认为,水库承包出去了,安全责任制也随之承包了,政府【1】

和职能部门就可以什么也不管了,使责任制落空。

1.3 病险水库多,隐患严重

我国小型水库大多数都修建于1958年~1976年之间,在那个特殊时期,大部分工程都是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有的水库甚至根本就没有设计,即使有设计,也往往是缺乏足够的水文、地质等基础资料;当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也极不完善;施工设备简陋,靠群众运动和人海战术修建;基建投资不足,频繁的停建、缓建造成不少“半拉子”工程。上述因素致使大部分水库的建设从设计到施工都难以保证质量,给水库留下了很多隐患,主要表现在:防洪标准低,大坝质量差,大坝结构不合理,抗震不达标,泄洪设施不健全等,形成了大量病险水库。

重建轻管,财政资金不到位,水价严重偏低,管理技术手段落后,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缺乏必要的检测、观测设施,老化失修严重,以及法规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形成了小病变大病、积病成险的恶性循环。并且,忽视小型水库安全运用,无调度方案或不严格执行调度方案超标准运用,带病带险运行,无人管理,出现险情不能及时发现和抢护等,也是造成病险水库的重要原因。

1.4 亏损经营、入不敷出

大批小型水库是没有财政补助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运行管理费用靠灌溉水费收入。据调查统计,当前的农业灌溉用水水价不及供水成本的三分之一,小型水库更低而且水费收取环节过多,截留挪用严重,水费实际收取率仅为40%~60%,使很多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入不敷出。连简单的再生产都无法维持,更谈不上工程的维修养护,许多工程老化失修严重,以至积病成险。职工生活十分困难、管理队伍严重失稳。

1.5 规范化管理严重滞后

绝大多数小型水库缺少必要的检测设施,且受经费限制,多数地方没有开展正常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工作运行状况不清。许多水库,特别是大量的小(2)型水库,交通与通信极为不便,管理队伍整体素质较差,管理手段落后,技术含量低,无法满足规范化管理和科学化管理的需要。根据某自治区的统计资料显示,全区小型水库中具有水、雨情监测设施的仅占21.4%,具有大坝安全监测设施的仅占2.3%,坚持安全检查的仅有39.2%。据某省统计,在300多座小(1)型水库现有2836名管理人员中一半以上只达初中文化水平,具有中专水平以上的技术人员仅41人,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比例严重失调。水库安全管理的措施

2.1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2.1.1 分级管理与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的分级管理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的“一省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同一行政区划内的水利工程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管理。现有小型水库大都按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对跨行政区工程有的委托一个主要受益行政区进行管理。目前,小型水库的管理主要分为国家管理、集体管理和个人(承包、租赁)管理等三种形式。

2.1.2 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制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

【2】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明确责任主体。

小型水库的安全责任主体:国家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上级主管部门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其所有者是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2.1.3 各责任主体的职责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每座小型水库都要确定一名相应政府的行政领导为水库安全管理负责人。其职责是对水库安全总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筹措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包括大坝注册登记、组织安全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检查和督促除险加固等,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建议,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的职责:负责组织大坝注册登记、大坝安全鉴定,安排管理人员培训,实施年度水库大坝安全检查,除险加固等。

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负责水库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巡视检查,工程养护,实施水库调度,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2.2 健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经费

小型水库建立专管机构、配备相当素质的管理人员,是实现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重要保证,抓好小型水库管理机构的建设和人员配备按目前情况应做到:国有小(1)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军事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密集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小(2)型水库大坝,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小(1)型水库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小

(2)型水库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

采取措施筹集小型水库管理经费。逐步核定小型水库的供水成本,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减少水费计收环节,杜绝搭车收费现象,探索有效的水费收取方式,努力为水价及水费计收足额到位创造条件。国家所有的水库,水费收入不能满足管理经费需要的,同级财政应足额拨付;农村集体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库,可以通过财政补助、受益者集资,推行租赁、承包等管理方式,拓宽筹集管理经费的渠道。

2.3 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坚持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制度,对水库的基本情况,产权现状,安全状况等逐一查清登记,建立档案;实行小型水库安全年检制度,水库定期检查是贯彻以防为主方针,把水库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措施,其做法是在过去每年汛前进行水库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建立的年检制度;坚持大坝安全鉴定制度,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是为了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证大坝安全运行,也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前期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水库安全度汛,落实防汛抢险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的工程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制度,水库工程日常巡视检查和维修养护是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的基础;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

2.4 做好除险加固前期工作,加快除险加固进度

一要重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前期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工作进度。

二要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地方水利资金对国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投入力度。三要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拓宽集体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渠道,多方筹集资金。

2.5 积极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

水库的降等运行和报废是客观存在的需要,符合一般事物“新生—发展—消亡”的自然规律。对因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各类问题导致功能衰减或丧失的小型水库,要重新复核水库的经济技术指标,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要坚决予以降等或报废。

在具体执行中,对除险加固投入与效益比不合理的小(2)型水库以及一些不是水库而注册登记为水库的工程应考虑以报废为主。对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不经济,或投资有一定难度,或技术上困难多,效益又不显著的水库应采取“坚决降等、慎重报废”的原则处理。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多是历史遗留的,工程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主要和急需解决的。工程管理、交通和通讯方面存在的问题,除水利工程管理外,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才能使水利工程,特别是数目众多的小型水库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02_.5.21发布施行

[3] 水利部水利建设与管理总站 编《小型水库管理》,中国计划出版社 202_.11

[4]李 雷,陆云秋.我国水库大坝安全与管理的实践和面临的挑战[J].中国水利,202_(21):59—62.[5]高 杰,王德文.陕西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J].中国水利,202_(4):57—58.[6]许敏,胡怀民.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几点思考[J].江苏水利.202_(10):20—21.[7]隆文非,黎乃顺.加强四川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四川水利,202_,26(4):2-4.

第二篇: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

浅谈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

(万载县防办

辛志彦)

长期以来,数量众多的小型水库因年久失修且无人管理成为各地年年防汛的心腹大患。202_年,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在省市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县在小型水库中普遍建立起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了专职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管理和巡查报汛等工作。此一创新举措,对保证水库工程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我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进展情况 目前我县有小型水库100座(其中小

(一)型20座,小

(二)型80座),占全县水库总座数的96%,均归属于乡村两级管理。从前年开始,按照省、市的总体部署,我们在全县各地开展了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通过推荐、审核、签约等程序,聘用了120名水库安全管理员,经过市、县、乡三级组织业务知识培训,都在汛前走上了新的工作岗位。两年来,通过各级防办和安全管理员的努力,已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隐患无人查、险情无人报、防汛无人管”的瘫痪状况,水库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安

全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先后战胜了“07.6.26”与“08.6.8”突发暴雨洪水,无一水库垮坝失事,实现了上级下达的防汛目标,取得显著成效。

二、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从近两年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实际运作来看,虽然成效明显,但仍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方法不够妥当,措施不够有力等。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点:

一是安全管理意识淡薄。近些年没有发生大的洪水,多数水库汛期水位偏低,防汛压力不大,导致部分干群思想麻痹、工作松懈,以致对溢洪道上建房、大坝岸坡挖土打石修路、坝顶长年过重车等明显违反《水法》的行为,视若无睹,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和纠正,水库安全管理存在不少漏洞。

二是安全管理员选聘把关不严,良莠不齐,素质偏低。少数乡镇对安全管理员在水库防汛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选聘中没有经过严格挑选,把少数文化水平低,无水利管理和防汛抢险经验的人也选了进来,滥芋充数。造成汛情险情不能准确传递,巡查日志不会填写,严重影响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耽误防汛抢险大事。三是工作责任心不强。据近期调查了解,在设立水库安全管理员以来的两年里,真正按上级要求定期巡库查险的不到半数,及时填写了《水库巡查日志》的更不到三分之一。调查中发现,有的水库虽然“日志”按要求填了,但仔细去辩认字迹,会发现不是提前填的便是汛后补填的。基本没有反映出水库运行的实际情况,使该项工作流于形式。调查还发现,相当一部分水库的坝面至今柴草丛生,虽然县、乡防办多次督查,限令清除,但有些安管员却没有把它当成一回事,说明责任心太差。

四是监管不到位。实行水库安全管理员制度以后,全县普遍开展了督查,但进展不平衡,少数地方监管措施力度不大。今年汛期,黄茅镇有座小

(二)型水库出现人为堵塞填埋溢洪道的事情,事发时,水库管理员“怕得罪人”,没有及时制止,直到溢洪道全部被填埋的事实发生后才向镇政府反映,虽然这个违法事件最终由县水政执法大队会同镇政府严肃处理了结,但在群众中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乡级防办负责对所属水库安全管理员的监督和管理,但有的乡镇防办反映,他们对有些安管员“监管不到位”,原因是这些安管员是掌管一个村行政

大权的“村官”,而且有一些是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主要领导。在当前的社会风气下,乡镇防办对这些兼任水库安全员的村官们“不好管也不敢管”,弄得在一些具体工作上只得采取放任自流的办法,以致直接影响到水库安全管理的工作的成效。

五是考核走过场。从这两年水库安全管理员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看,表明还很不规范,部分乡镇没有认真进行考核,即使进行了考核,也只是图个形式,走走过场而已,年终不分优劣不奖不罚,工资照拿不误,干好干坏一个样,受其影响,不少安管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

六是乡级配套资金不到位。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小

(二)型水库安全管理员补助费除了省、市、县各负担一定比例外,所在乡镇也要配套300元/人〃年,而从我县乡级配套情况看,07年只有少数乡镇落实到位,大多数安管员领不到足额工资,工作不安心,由此影响到当年水库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而08年是县财政通过在转移支付中扣除才得以落实的。

三、对完善小型水库安全员管理的几点建议

1、领导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库的安全与否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危,要引起各级党政的高度重视,要通过多种多样的方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做好小型水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改变对小型水库无关紧要的错误认识,要管好、用好安全管理员这支队伍,充分发挥其水库“耳目”的作用,保一方平安,促一地和谐。

2、强化日常管理。为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必须强化水库日常管理,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制度要尽量细化,做到便于操作。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水库工程巡查、水雨情观测和报汛,要求做到情况属实准确,对漏查、漏报、瞒报的不能姑息纵容,建议采取经济制裁手段。如对漏查、漏报一次的扣发100元补助费;对漏查、漏报二次瞒报一次或发生责任事故的给予解聘,停发补助费;发生责任事故的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管理员责任;对未清除大坝柴草无法进行工程观察检查的扣发300元补助费,通报批评等。此外,应要求安全管理员在汛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要外出,必须向乡镇防办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3、加大督查力度。县、乡防办要重视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督查工作,县级防办要定期或不定期派员深入到各乡镇小型水库,实地了解工程安全状况,限期整改,并做到跟踪督查,直到问题解决为止。督查可采取“明

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以获取比较真实客观的第一手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乡级防办要经常到各水库检查了解有关情况,帮助水库安管员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处臵工程隐患,协调各方面关系。对发现影响到工程安全的现象应配合安管员及时制止,若造成建筑物损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应迅速向县防办汇报,同时采取应急处臵措施。县防指应及时派出水利执法人员妥善处理,不留后患。县、乡防办要严格执行防汛工作纪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安管员的合法权益。

4、把好选聘考评关。每年汛后,要抓紧时间对所属水库安管员进行一次认真的工作考核,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考核办法,考核工作由县水务局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组成考评小组,考核可采取“听、查、评”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对履行职责、工作态度、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即听取安管员工作汇报,检查其相关记录资料,随机走访当地群众对安管员的工作评价等。一般情况下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考核。考评后还应进行复核和综合评议,最终确定考核名次。建议90分以上为优秀,70~9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各地要将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者予以通报批评,如在三年聘用期内连续二年被考核为不合格者,应予以解聘。此外,从一年多的实施情况看,“村官”(尤其是村书记、村长)兼任安管员的问题在部分乡镇反映比较强烈,普遍认为弊大于利。为此,建议上级对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改进。以利今后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水库安全管理员是水库防汛的责任主体,其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为此必须把好选聘关。鉴于现有“安管员一聘三年、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的规定,除正常的解聘外,其余的要大力加强教育和培训,使他们尽快熟悉业务,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对今后新聘用(包括补聘)的安管员,一定要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安管员聘用条件执行,要选聘综合素质较高、责任心强、能胜任此项工作的青壮年同志,决不准擅自放宽条件“拉夫凑数”蒙混过关。使水库安全管理员聘用工作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

5、乡镇配套资金要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员是水库的“耳目”,担负着保障成百上千甚至上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工作辛苦,其正常的劳动报酬应当予以确保。省、市、县三级在安管员补助费方面为基层减轻了大部分经济压力,身处防汛一线的基层乡镇要克服困难落实好这小部分

配套资金,把它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确保所属水库安管员的补助费足额到位,使这些同志安心工作,为水库安全度汛尽职尽责。

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是个新事物,无前例可循,特别是如何管好、用好安全管理员这支队伍,发挥好这支队伍的作用,建立起运转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大课题,必须化大力气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库管理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在实践中逐步探索,逐步改进,逐步完善,尽快使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00九年元月三十一日

第三篇:覃塘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覃塘区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覃塘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指进行过大坝注册登记,并在自治区水利厅备案的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覃塘区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主体为水库所有权人,即乡镇人民政府或国营水管单位。防汛及运行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为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行政区域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 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范围: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50至150米为小型水库管理范围。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以外150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

(二)损毁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警示牌、界碑、界桩等设施;

(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四)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五)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至300米以内为小型水库保护范围。

(六)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七)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八)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进行集市活动等;

(九)非管理人员擅自操作泄洪、输水闸门及其他设施。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管理人员,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采取聘用制,每座小型水库由水库管理单位在当地聘用2-3名固定的管理人员全年管理维护水库。主汛期和特殊天气(如强降雨、强台风)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增加水库巡逻次数。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区水行政主管单位,及时采取抢护措施。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运行计划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

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行。

第十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汛中、汛末,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后,组织指导乡镇对本乡镇辖区内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并进行登记备案。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小型水库防汛预案由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编制,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病险水库应进行除险加固。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所需资金,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中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投资或申报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投资并实施。

在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下达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控制运行措施,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必须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设立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并列入区财政预算,列入区财政预算的管理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收入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承包经营收入纳入小型水库管理维护专项经费。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水库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水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本办法所称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包括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本办法所称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立方米(包括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全县现有在册小型水库70座,其中小

(一)型水库2座,小

(二)型水库68座。列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计划41座。

第五条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全县小型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小型水库的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地方乡镇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区域内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米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

物边线以外10米至50米。

第八条

小型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0至1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九条

兴建工程或其他设施,占用水库工程设施和供水水源的,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或建设等效替代工程。

第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工程安全活动:

(一)侵占、损毁坝体、溢洪道、放水涵洞等工程设施;

(二)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采石、开矿、打井、取土、挖砂、筑坟等;

(三)在坝体上放牧、垦植以及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四)在库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围库种植、养殖,分割水面等缩小库容的活动;

(五)在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倾倒砂石、渣土、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六)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开挖水渠、堆放物料、晾晒粮草等。

(七)非管理人员操作泄洪、输水涵洞及其他设施。第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汛前对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库的进行度汛安全检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防汛预案和汛期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水库的乡镇编制,并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按照经批准的防汛预案下泄洪水时,应提前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齐云山管委会,做好预警、转移撤退、分洪等安全度汛工作。

第十四条

病险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方配套资金,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或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民生工程考核范畴。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运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调度。汛期水库调度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十六条

全县2座小

(一)型水库和对村镇、交通干线、基础设施、工矿校区等人口集中区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点10座小

(二)型水库,其余58座小

(二)型水库均要落实行政首长和技术负责人,应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降等与报废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和大坝安全鉴定由水库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小型水库可实行承包经营管理,承包经营管理须与工程管理相结合。承包经营管理小型水库须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管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管理、防洪安全、维修养护责任。承包经营合同须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承包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水库运行调度;

(二)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三)不得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养殖及其他用水。

第二十二条

在小型水库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工程建设需要,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应当建立大坝观测、巡查和养护制度,定期进行观测,及时巡查、维修。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塘坝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 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 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 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 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玩忽职守、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损坏水利工程设施,违规运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均应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大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县(区)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浅析小型水库的管理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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