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它既是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力武器。为能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
(1)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3)宪法;(4)民法;(5)物权法;(6)建筑法;(7)招标投标法;(8)安全生产法;(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2)产品质量法;(13)标准化法;(14)环境保护法;(15)节约能源法;(16)消防法;(17)劳动法;(18)劳动合同法;(19)档案法;(20)税法;(2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
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17个国家和地区。
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建造师执业
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期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单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
企业;
12、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宪法: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的宪法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
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这里,我们仅指狭义上的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
第二篇: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12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张某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后注册。于2007.5.18取得注册执业证书。由于工作
变动,申请变更并于2008.1.8批准,根据规定。张某注册有效期截止应为《2010.5.18》
2.根据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时,由《国务
院》裁决
3.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类别正确是《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4.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转让一般情况下自《动产交付》时了生效力 5.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设备供应合同,供应商收到货款后按时发送设备。
但建设单位后悔出价过高,拒绝接收,供应商将设备存于当地公证机关并通知建设单位,该供应商的合同债务因《提存》而消灭。
6.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自有的房屋卖给乙,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
对方支付购房款的25%违约金,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房屋卖给丙,并与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7.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住宅小区工程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发给乙。乙又将其
中场地平整及土方工程分包丙,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甲方》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8.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6000万元,合同 期10个月,根据规定,该
工程开工前应当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00》万元
9.根据规定。我国工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
质》
10.某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应当(报告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
11.某施工项目总承包招标,估算为1.2亿人民币。则要求投标方提供的投标
保证金数额最高为(80万元)
12.某施工合同 约定承包人对基础工程垫资施工,发包人对垫付资金按银行
贷款利率2倍支付,后发包人没按合同支付垫资利息,起诉到法院的处理正确是(只支持按银行同类贷款利息支付)
13.关于某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正确的是(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得要求
修改投标文件)
14.某工程施工招标中,某单位中标后被要求垫付资金500万元,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了垫资条款,但没约定垫资利息,说法正确的是(对施工单位支付垫资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15.甲建设单位委托乙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乙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乙以甲的名义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16.根据规定,施工企业人员必须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才可任职的人员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7.根据安全生产法,施工现场储存危险品的仓库与宿舍(不能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保持距离)
18.某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致使三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00万元人民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事故属于(较大事故)19.某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事故应当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0.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不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施工现场的下列位置中,不需要设置明显安全警示的是(项目经理办公室)2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3.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检。
24.某工程已经具备竣工条件 2010年3月2日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3月7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返修后于3月20日再次验收合格。3月31日建设单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则该工程缺陷责任期自(2010年3月20日)开始。
2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下列行为是(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以自己名字给予降低资质处罚)
26.某工程项目没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便提前使用。后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建设单位又以下列已使用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应予支持的是(地基基础工程)
27.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的产品质量责任是(确保标识规范)28.某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准备采用一种新技术以提高质量和进度,但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29.在市区施工生产环境中噪声污染的下列情况中,可以在夜间施工但必须要有关主管部门证明 的是(向国庆献礼而抢进度的施工)
3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设计方案条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31.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采取下列消防安全措施中错误的是(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后将工人 安置在材料仓库中居住)
32.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3.2007年8月10日,张某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施工单位迟迟不兑现承包奖励,于2010年6月30日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最迟应于(2010年6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解除合同。34.劳务公司通过派遣方式向施工单位派出10名劳务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这些人员劳动合同应当由(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
35.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案整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应当归档于(施工文件)
3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因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批准可延期,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37.王某骑自行车路过一广场掉进没有明显标志且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基坑中,造成腿伤花医疗费2000元。多次找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索赔.双方推诿,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单位)
38.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是(对施工企业处以1000元罚款)
39.某施工单位的现场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监理工程师提出后,项目经理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则项目经理承担的刑事责任有(有期徒刑或拘役)
40.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名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41.施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中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有(与其职工订立的劳动协议)
42.甲公司收到水泥厂寄发的价目表但无其它内容。甲按标明价格订购1000吨水泥,并附上主要合同条款,却被告之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原来的价格表不在适用,要采用提价后的新价格,说法错误的是(水泥厂新报价属于承诺)43.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月1日公布招标公告,3月1日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日为4月1日。甲投标人于3月28日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根据《合同法》招标过程中要约生效的时间是(3月28日)44.根据《合同法》下列属于应当缔约过失责任是情形是(建设单位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改变了中标人)
45.施工企业与钢材厂订立购销合同,由于钢材厂还有一批水泥厂用于抵账的水泥,施工企业也一并采用,双方又签订了合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二份合同效力正确说法是(二份合同均有效)
46.甲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加盖公章或签字,不久甲交货,乙收货后付款,一星期后乙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同成立并生效,甲承担违约责任)
47.不属于合同有效必要条件的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48.甲公司在某国有建筑企业乙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愿意隐瞒严重缺陷。使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损失,该合同(虽因欺诈但并没损失国家利益,乙公司可申请变更或撤销)
49.属于无效合同的是(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他人签订转包合同)50.杨某是施工单位材料采购员,后被开除,杨用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与甲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51.甲向乙合同 中约定 订购5部电梯,乙直接将其中2部交付丙,但乙一直没向丙付电梯。该合同中(乙向甲)承担违约责任。
52.甲市施工企业向乙市供应商订货,双方于3月1日在甲市签订合同,履行期限截止4月1日,由于合同对成交价格及地点没做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部分货物应当按照(3月1日乙市的市场价格)结算
5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二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2009年10月1日通过验收.10月10日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10月20日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但发包人一直没支付工程余额。2010年5月1日。承包人将发包人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日应为(2009年12月1日)
54.房地产开发商拖欠承包商工程款700万元,承包商认为可用开发的商品房抵账,因此并不急于追讨,同时承包商拖欠劳务商报酬150万元已经6月,由此劳务商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请求开发商付款)
55.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订合同中约定违约金4万元,合同订立后施工企业支付了定金3万元,后来供应商迟迟没交货,施工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至多可以要求供应商支付(7万元)
56.甲供货单位与乙采购单位于3月1日订立水泥供应合同。约定每吨370元,5月1日交货,逾期1个月违约金为每吨10元,甲实际交货为6月1日,5月1日水泥市场价格每吨380元,6月1日每吨390元,乙最终应付每吨(360元)
57.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为乙的债务提供保证,但保证合同中没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说法正确的是(如果甲在保证期内没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则丙免除保证责任)
58.在一钢材购销合同纠纷中,买方施工企业将钢材供应商在其网站上发布的价目表下载打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属于(书评)
59.法院于2008年5月1日作出二审判决,要求建设单位于2008年6月1日前付清施工单位工程款。由于建设单位没履行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施工单位申请执行期限不得迟于(2010年6月1日)
60.工程质量纠纷经仲裁开庭审理后,在赔偿数额上形成三种意见,甲乙丙仲裁员分别认为15、16、20万元,其中丙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裁赔偿(20万元)
61.关于法的形式及效力,正确有是(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法规)
62.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程可以不办施工许可证有的(工地现场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军事基地的导弹发射塔工程、建筑面积800平米的某博物馆修缮工程)
63.甲乙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双方约定如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建设单位索赔,各自承担50%施工中建房单位确因质量原因索赔12万元,正确的是(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甲承担12万元、建设单位可直接要求乙承担12万元、先行赔偿一方有权科超出50%部分向另方追偿)
64.根据《建筑法》工程建设过程中违法行为有(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商购买指定供应商的设备、施工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将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分包、承包商借用其他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承揽工程)
6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应为废标处理的情形是(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没附共同投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修改投标报价、招标文件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66.工程项目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施工招标。根据规定,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67.工程地下隐蔽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下达了停产整改通知,但是该安全隐患尚没排除时,项目经理却要求施工人员继续施工,根据《安全生产法》施工人员可以行使(知情权、拒绝权、批评检举控告权)68.对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与验收,说法符合《消防法》的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验收、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69.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表述正确的是(施工总承包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商现场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总包商支付)70.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设计图纸有错误,正确做法是(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予以变更)
71.某高层住宅设计使用年限50年,屋面防水为一级设计年限15年,工程于2008年8月5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基础工程50年、屋面防水工程7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厨房5年、供热系统自2008年采暖期起到2010年采暖期结束日止)72.关于劳动仲裁的特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履行生效的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申请人同法院强制执行)
73.根据《合同法》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74.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显失公平的钢材供应合同,施工企业的利益因此蒙受重大损失,根据《合同法》施工企业撤销权消灭的情形包括(知道撤销权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知道撤销权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75.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列行为发生后,承包人请求解除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同,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发包人经催告后继续拖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发包人提供的待安装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且拒绝更换)
76.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后因利息计算产生争议,则下列有关工程价款应支付日期表述正确的是(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的,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77.甲施工企业与乙起重机厂签订买卖合同,约定4月1日甲付乙100万元预付款,5月12日乙向甲交付二辆起重机,但到4月1日甲经调查发现乙全面停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此时甲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双方、请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78.关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说法正确的有(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违约金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另一方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79.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特点,正确的是(仲裁的程序相对灵活,诉讼的程序较严格、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诉讼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80.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是(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企业的资质由一级降低为二级、某市民政部门对张某成立社团组织申请不予批准、某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因工程出现重大事故被吊销注册执业证书)
第三篇: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doc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什么是法律体系?
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什么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答: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政治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3、什么是法的形式?
答: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和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4、法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改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计算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志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什么是项目经理部?
答: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书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6、什么是代理?
答:《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7、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有哪些要求与规定?
答: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委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活动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们,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以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如《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探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8、特权有哪些种类?
答: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当然,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例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通过对财产实际利用和运用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是实现财产
使用价值的基本渠道。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所有物。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原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直接派生出来的果实、由原物所产生的租金和利息、对原物直接利用而产生的利润等。收益往往是因为使用而产生的,因而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并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物的归属。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和地役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委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此时,单位或者个人就成为用益物权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9、何时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生效?
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0、什么是债?
答:《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掃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怕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10、什么是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答: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1、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答: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1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有哪些常见的种类?
答: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3、什么是担保?
答: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14、什么是担保方式中的保证?
答: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担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15、什么是抵押权?
答: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买、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16、什么是保险的法律概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但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
第四篇: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①、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建筑面积再300平方米一下的建筑工程,或者工程投资额再30万元以下。②:抢险救灾工程及其它临时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活动。另外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又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⑨、我国已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3、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①、工程规划许可证;②、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③、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④、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⑤工程勘察设计文件;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4、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该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技术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6、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说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7、
第五篇:建设工程法规就相关知识
六、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注销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一)执业区域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一级建造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世资格证书并注册的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变相增设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二)受聘单位与执业岗位范围
1、原则性规定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管理活动。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具体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建造师执业范围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1)受聘单位的性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0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2)受聘单位的变更
鉴于施工项目负责人在施工项目上的重要地位,《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但若发生以下情况,则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也只有是发生这些情况下,才允许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者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
①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②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2)对执业岗位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2008年2月26日施行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规定,注册建造师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同时指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二、基本权利与义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2008年施行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则进一步规定: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建造师的签字盖章行为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1、签字盖章行为的效力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现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2、签字盖章的义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3、拒绝违法签章的权利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专业工程文件的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P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检查人员的权利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5)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2、检查人员的义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任何利益.](P11)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teniu.cc)向社会公告。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
(1)第22条所列行为(即上文《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
(2)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3)泄露商业秘密;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未及时签字盖章的;(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
(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P23)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抵押权
在《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此处不作介绍,仅介绍《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后文的质权和留置权也如此处理。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用于抵押的财产就是抵押物。
1.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期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1)对买受人的效力(买受优先)
《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的效力(先者为主)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是指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每一个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先后顺序。)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优于抵押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本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2201052掌握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质权人。将动产或权利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务人或行第三人就是出质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就是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物权法》在动产质押部分作出了不同于《担保法》的进一步规定。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质权人的权利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不得擅自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留置权人。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就是留置人。被留置的财产就是留置物。1.留置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留置权人的权利(1)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孽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擎息的费用。(2)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五、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不动产登记表示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而合同的生效表示的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而使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了约束力。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两个不同的事件。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进行了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也可能没有进行不动产登记而使得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不生效。此时,当事人需要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预告登记
正是由于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行为,即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可能导致当事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无法实现物权,《物权法》规定了预登记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的实现。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这种交付经常是一种私下的行为,不容易为外界所知晓,所以当事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规避自已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形
除了交付动产之外,《物权法》还规定了其他几种特殊的动产物权生效的情形:(1)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物权法》还对上面一般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对于这些情形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六、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3)获得补偿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2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权利确保了住它不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必然丧失。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义务(1)履约的义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负有履约的义务。
(2)支付出让金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登记的义务 1)设立登记的义务
设立建设用的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变更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七、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这里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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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起诉,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仍然应当受理。但是,如果法院经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应当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l条则进一步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二、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情形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的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