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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把握好五层意思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17-55451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09:03: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把握好五层意思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把握好五层意思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公安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无法定授权的执法,是违法;有警不接、有案不立或者无法定事由拖着不判,也是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超越法定权限设立收费项目和数额,下达罚款指标,指使、纵容乱罚款、乱收费、乱扣押等行为,就是背离人民利益。因此,公安机关要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依法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要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关键是要按照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案件与处理结果要轻重幅度相当,不得畸轻畸重,还要做到同样情形同样处理。

四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机关就是要从服务经济建设这个大局出发,坚决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查处侵吞、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加大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依法打击危害各类经济主体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平等保护各种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不能插手、干预正常的司法活动,不能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能随意调动公安民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公安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是不要党的领导,也不是不接受监督。公安机关更要纠正把党委督促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等同于“干涉司法活动”的错误认识,更要坚决防止借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抵制和否定党的领导的错误倾向。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关键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理会,把握实质,要善于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工作。并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基层群众中广泛宣传,深入民心。只有这样,我们的领导干部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不会出现行政干预法律的问题;我们的群众才有足够的勇气和能力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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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牢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范文

牢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进一步端正审判指导思想

丁寿兴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地认识和把握。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和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范围来看,这次教育活动,政法系统是主要部分,但并不限于政法系统,表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成为中央治党治国治政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深刻理解依法治国理念,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其内容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其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1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被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理念,不仅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要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裁判者,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因此,坚持依法治国理念,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政治方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审判指导思想,对于肩负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的法官来说,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司法理念问题上出现了偏差,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和思想误区,使我们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司法能力有所削弱。因此,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首先要求人民法院的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在思想上真正领会依法治国理念的重要意义,深刻把握依法治国思想的基本内涵,正确指导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

(一)合理考量当事人诉讼能力的差异性,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法律原则,也是我 2 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公民的法律身份和法律人格平等,任何公民,不得因为性别、年龄、民族、种族、肤色、语言、宗教、社会出身、财产状况、职业、职务等而被区别对待,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然而,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在对这一原则的把握上出现了错误理解,如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理解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绝对平等,忽视对诉讼能力较差的弱势群体诉讼权利的保障;甚至认为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法官彻底放弃职权主义,放弃对诉讼的主导和指挥权,对诉讼过程不管不问,采取完全的当事人主义,在该释明的时候不释明,该主动调查的时候不依职权调查取证,结果不仅导致诉讼程序难以推进、审判效率大大降低、司法成本无故浪费,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重要前提,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法律面前人人“等同”。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的多样性和多元化决定了各个社会主体在经济情况、文化程度、法律素养、诉讼能力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如果忽视社会主体间差别的存在,只注重形式上的等同对待,必然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待遇。因此,在现阶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绝对平等,而是相对平等,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绝对化,忽视诉讼主体在诉讼能力上的差别,只会导致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平等。因此,在双方当事人诉讼能力悬殊的诉讼中,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弱势群体加以特殊考虑,予以合理的差别 3 对待,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才能真正有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人民法院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法律的目的和宗旨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司法活动来实现,司法工作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和保障。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树立和维护司法工作的权威性,这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司法权威的树立,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作保障,需要全社会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尊重和理解,需要有健全和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传统的长期缺位,法治环境的建立尚待时日,司法工作监督机制的规范化、法制化运行还不健全,都影响着司法权威地位的确立。要树立司法权威,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关键要从司法机关自身做起,要以公正司法赢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因为,司法的权威性并非依法院的视角而定,而是依社会的需求和评价而确立。在现阶段,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要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协调利益。然而,目前有少数法官认为,审判工作就是法院工作的全部,法官的职责只是审理和判决,调研、法宣、审判方式改革、加强流程管理只是法院的“形象”工程,浪费人力和物力,还不如老老实实多办几个案子;执行、维稳与法院的审判关系不大,是社会转型期矛盾的集中反映,法院没有能力加以解决;监督、检查是人大、政协干预审判权,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事实上,作为司法 4 职能的具体实施者,法官要通过其特有的工作方式,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具体化。法官的工作并不局限于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开庭审理、作出裁判,司法公正也绝不仅仅表现为个案的公平和正义。司法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诉求,是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法官的职责不是简单、孤立地适用法律,而是要通过适用法律,化解纠纷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加强调研、流程管理工作和进行审判方式改革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指导审判工作,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能力;开展法制宣传是为了增强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明度,使人民法院的裁判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执行和信访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机关形象的重要窗口。执行难题和涉诉信访问题固然是转型期社会大背景下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但不可否认一些案件实体、程序上的瑕疵和审判、执行作风不端正也是引发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努力破解执行和信访难题既是人民法院发现、纠正自身不当行为的重要途径,也是以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式,更是取信于民、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而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和审判人员的监督,既是杜绝司法腐败的重要保障,也是改进审判工作的有效途径,其结果不仅没有损害司法独立原则,反而有利于提高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认同感,有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地位,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那种视审判工作为法院工作的全部的观点,是对法院工作、法院职能的单一化、片面化理解,误读了法院在社会发展大局中应有的职能和作用。

要树立司法权威,作为司法工作者,我们必须摆正法院独立审判 5 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从大处讲,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小处讲,党的领导不仅能使法院工作保持正确方向,同时也是法院工作的坚强后盾,以执行为例,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中共中央以及中央政法委分别于1999年和2005年专门下发文件,今年6月21日,中央纪委、最高法院、监察部又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执行干预问题,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推动司法中的一项具体工作,在新中国的历史上尚属首次,有力地领导和支持了法院工作。实践证明,只有把依法独立审判和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自觉统一起来,才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审判职责,才能真正树立起司法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通过严格公正执法,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从而有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但是,由于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一些法官片面地认为“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求法官完全独立审判、就是指“法官只应听命於法律”,认为强调社会效果就不是依法办事。这种思想反映在审判工作上,就是机械办案、孤立办案,片面追求法律效果,不顾社会对法律的发展要求,造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严重脱节。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使得任何法律规则都会存有缺漏和盲区。这种缺漏和盲区,在目前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显得更加突出。法律规则的局 6 限性,有些固然可以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但大多数情况下更有赖于司法机关发挥能动作用予以弥补和克服。忠于宪法和法律是法官的天职,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但是,现阶段人民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适用,更牵涉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一些群体性案件的复杂性已经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程度。如果片面追求法律效果,机械套用法律规则,有时会作出不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判决结果,会给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整体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害。毕竟,法律存在的真正目的是谋求社会的和谐发展,割裂法律与社会的天然联系,片面追求法律效果的“法律教条主义”,是对“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等法治思想的歪曲和误解,实际上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解决当前司法队伍在审判指导思想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治国思想,关键就在于涤清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思想中存在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模糊认识,克服和纠正司法行为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现象,使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真正在思想上弄清楚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

(一)解决好借鉴西方法律思想与适应我国具体国情冲撞的矛盾 对于我国这样的法律传统相对薄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吸收和移植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优良成果和先进制度,是快速推进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途径。然而,任何思想的引入和制度的移植,都必须考虑到本国特有的国情基础,要在立足中国本土化资源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探索,进行合理、辩证地吸收 7 和移植。因为,法治理念的产生和司法制度的确立,是与其存在的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价值观相适应的,正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专制统治的斗争中提出来的,这种平等观念要求废除等级和身份特权,但是对财产、出生、教育、天赋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不平等却不予以关注。在现今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虽然是宪政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践中,法官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时仍不可避免地存在政治、经济或道德上的考量。毕竟,法律问题是在社会政治、经济的宏观背景下发生的,对法律问题的处理决定,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政治性、经济性因素。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被写入了我国的宪法,在坚持和贯彻这一发源于西方的法律思想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国情,防止对这一原则的片面化理解。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情况复杂,法律文化传统淡薄,公众法律意识和诉讼能力普遍较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上与西方国家存在一定的区别。法律是调节人与人关系的,尤其要注重这种区别,做任何事情要立足于本国国情,不能踩空。立法层面上,多年的立法已经表明,单纯的法律移植带来的只是实施时的尴尬,法律的过度超前,不仅毫无效益,浪费了有限的成本和资源,更主要的是破坏了经过多年法治建设、树立在公众心里、尚很脆弱的法律权威意识。司法层面上,随着近年来中外法院交流的增多,一些中国法官觉得自己作了许多“份外”事,对此,我们要心中有数,这是特定时期中国法官应有的角色,体制快速转轨期间产生的大量矛盾,要求我们案了事了,法律职业的不发达和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低下,要求我们依职权调 8 查和必要的释明,社会法治意识较弱,要求我们承担部分法宣任务,如果单纯模仿西方国家的法官,简单行使中立裁判职责,其结果只能是背离了公平和正义这一司法终极目标。

(二)解决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迫切需求与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之间的矛盾

转型期社会发展对司法工作的特殊需要,社会公众寄予司法救济手段的殷切期望,都对法官的素质提出很高的要求。尽管近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卓有成效,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显著提高,然而也有部分法官和工作人员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政治觉悟有所降低,不善于从政治上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将审判工作孤立化,漠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不能理解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监督的积极意义,不能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淡化了司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部分法官和工作人员在“左”的思想及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下,改革创新意识不强,缺乏提升职业能力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不能积极应对改革开放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法官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严重,将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理解为树立和维护“法官权威”,群众观念淡薄,不肯为当事人多说一句话、多跑一步路、多想一个法子;有的法官责任感不强,遇到事情就推诿、扯皮,甚至有个别法官不是在谋业,而是在谋生,缺乏维护法官职业荣誉的责任心;还有的法官业务素质较低,社会经验不足,只能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不能真正领会立法精神,无法准确地适用法律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正是由于法官队伍在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上的参差不齐,使得部分法官在司法理念上出现了偏差,在确立审判指导思想上产生了一些认识误区。

(三)解决好特定条件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的矛盾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利益多元,各种矛盾多发,转型期特殊的社会发展形势也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改革发展导致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变化,由此所导致的各种社会矛盾缺乏必要的疏导途径,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承担了过重的责任;二是随着这些年来普法工作的推进,社会公众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愿望逐渐增强,公众对司法工作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值。社会大众期望通过法律手段调整所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想法,显然是现阶段的司法资源和司法制度难以负荷的。再加上法律本身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稳定性,相对于社会发展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高速发展态势而言,法律滞后的现象尤其突出。转型期社会矛盾多发集中、社会公众对司法功能期望过高与立法、司法水平现阶段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我们必须正视的现实国情,也是我们开展司法活动的社会基础。而某些同志在司法活动中死抠法律条文和某些西方司法活动中的原则,脱离了我们司法活动的现实基础,显然是缘木求鱼。他们的司法活动只是固守于法律文本的表面含义,导致办案效果不被党所接受、不能获得人民的广泛认同,也不能发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这也是近年来司法活动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反差鲜明的最根本原因。

三、进一步端正审判指导思想,努力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从思想到行动的深刻革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我们法院干警要通过认真学习,更新司法理念,改进审判工作,以适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

(一)更新观念,端正思想

“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正确的审判指导思想,没有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司法理念,再好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首先要树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司法理念:一是要辩证地处理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借鉴吸收西方法治观念和司法制度的关系,充分考虑到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阶段性特征。如在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上,基于群众整体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不高的现实情况,妥善地处理当事人主义与法官职权主义的关系,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二是要充分考虑新区改革开放发展形势和社会转型期稳定大局,树立与现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司法理念,着重在实际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上下功夫,加大调解力度,树立“案结事了”的审判目标;三是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观念,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永恒价值追求。具体说来,就是要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在办案过程中,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将法治意识与服务浦东开发开放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法院的调节、保护、规范等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司法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不仅要使审判活动成为严格适用法律的司法过程,更要成为体现人民利益和社会正义的法治实践。对那些人民群众反映集中、容易产生问题的岗位和环节,如执行、信访等,相关工作人员更要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产生执行、信访问题的深 11 层次原因,并采取切合实际的对策:对因社会大环境原因导致的矛盾纠纷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借助各部门的配合和全社会的支持,合力解决;对存有投机心理或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要坚决打击,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法律制裁,以树立法律权威;对因审判人员错误审判或执行方法不当引起的矛盾纠纷,要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审判人员办案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导致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的,要注意整改,改善工作作风。

(二)规范行为,注重细节

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要求司法机关从自身做起,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从而赢得社会公众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和认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严格依法办事,首先要从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司法形象做起,一是要加大公开审判、执行的力度,将司法行为的过程、程序和结果臵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正如法谚所云“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成效的最终评价权属于广大人民群众,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不仅来源于法院裁判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公正保障,更体现在裁判过程和结果符合社会广泛认同的价值标准和理念。要通过公开、平等、合理、及时的诉讼程序及其适用过程,有效排除部门利益、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的干扰,促进和保障实体公正;要通过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司法裁判结果公正性和法律权威的信赖。二是要加大司法管理力度,规范司法行为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细节体现全局。我们有些法官细节意识不强,司法随意性较强,既容易给司法不公留有空间,又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司法人员的形象。今后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从小处着眼,通过进一步探索符合司法职能特有性质与 12 司法活动特有规律的审判管理制度,把规范司法的意识贯彻到司法行为的每一个细节中,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细节中都能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公正,从而改进法院队伍作风纪律、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如现在推行的案件审理信息输入和归档报结制度,表面上看似乎加重了书记员、法官的工作负担、延缓了案件审结期限,实际上是加强了对案件的流程监控、信息反馈和质量管理,规范了审判行为的各个环节,从长远来看是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和司法公正的。三是加大廉政监督力度,确保依法独立审判,公正司法。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滋生腐败,在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关系的前提下,将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范围和方式规范化、制度化,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提升审判效果。

(三)强化素质,提升能力

执法者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实现。要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和司法能力。要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取得最佳的效果,就要通过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政治素质:一是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全局观念和服务大局的意识,才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要能深刻理解立法精神,准确把握法律内涵;三要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和经验,司法是实践的艺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四是要有较高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有着丰富的内涵,尤其在矛盾多发、利益多元的现今阶段,法官一定要掌握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司法能力,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重点不在于了结案件而在于切实解决矛盾纠纷,所以我们一直在提倡 13 要加强调解工作,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比如我院目前正在推行的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和诉前调解机制,就是结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继承我国调解优良传统和吸收西方制度先进成果的基础上,所探索的符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从事审判工作22年,办案2300多件却无一起引起信访上访的河南法官凡心友曾说过:“作为法官,如果没有良知,就不能公平公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对群众没有感情,就不会扑下身子,放下架子,真心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多年来的审判时间,使我深深地体会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得凭真诚做人,凭党性工作,凭法律断案。你只要把案件办公正,把法理说透彻,老百姓就会服你!”

最后,我想用最近人民法院报正在报道的河南法官凡心友的一段话来结束我本篇心得,希望每位法官都能从这位

(作者单位:院长室)(责任编辑:吴智永)

第三篇: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刘光磊

公安研究2006年第10期

摘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要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解决好公安队伍思想观念和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推动各项公安改革;要加强领导、求真务实,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取得实效。

关键词法治理念公安机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命题。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履行好公安机关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摆在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面前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切实解决公安机关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公安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真正弄清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弄清其内在联系和辩证统一的关系,弄清对公安机关、公安工作的具体要求。

从我省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的实际情况看,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重点解决好在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和少数民警中不同程度存在的七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坚决整改和纠正执法思想不正确问题。极少数民警执法理念发生偏差,有的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有的滥用执法权力,徇私枉法,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搞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执法思想不正确,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为谁执法”。从源头上整改和纠正这些问题,必须坚决防止和肃清市场经济利益法则思想、西方消极法治思想、封建残余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影响,根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思想,始终坚持公安执法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二是坚决整改和纠正执法不严格问题。当前执法不严格问题主要表现在极少数地方公安机关的少数部门和极少数民警不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没有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有的地方和部门存在本位主义思想,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搞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切实解决执法不严格的问题,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使执法者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受到法律的规范,都符合法律规定、立法目的,体现立法精神。三是坚决整改和纠正执法不公正问题。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和标准,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执法不公主要表现形式是在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没有坚持和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没有做到适用法律的平等,没有体现程序上的正当,没有达到处理结果的公平。极少数民警在执法中认人不认法,讲情不讲法;有的公平正义理念模糊,责任感和使命感不强,不能自觉地把做好执法工作与维护公平正义相结合;极个别的甚至滥用权力、执法犯法、肆意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切实解决和纠正执法不公问题,必须大力加强公平正义理念教育,引导和促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更好地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四是坚决整改和纠正执法不文明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相继开展了“三讲”、“三项教育”、学习济南交警、转变执法观念专项教育等,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由于一些民警认

为执法态度问题、执法文明与不文明的问题无足轻重,致使纠正起来十分困难,反复性较大。当前,服务不热情、举止不文明、态度不公允、自身形象不佳问题在少数民警身上依然存在,有的对待群众“冷、硬、横、推”,耍特权、抖威风;极个别的甚至不顾上级公安机关和公安厅党委“三令五申”,粗暴执法、野蛮执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切实解决和纠正执法不文明问题,必须更新观念,牢固树立保护和尊重人权意识,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和事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五是坚决整改和纠正执法不规范问题。要重点解决好极少数民警执法随意性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解决好少数基层一线民警办案不认真、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差、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当前,相当一部分群众上访的问题都是由于执法质量不高引起的。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六是坚决整改和纠正执法不作为问题。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使命,必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恪尽职守、尽职尽责。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忠诚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对那些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负责的要严肃批评,责令整改;对那些玩忽职守,对群众的报警求助拖延推诿,置群众利益、安危于不顾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惩处,决不姑息。

七是坚决整改和纠正执法乱作为问题。执法乱作为主要表现在极少数公安机关有执法权的部门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不按程序办事,违规审批行政事项;有的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有的地方将罚款作为创收谋利解决公安机关经费困难的手段,极个别的甚至强行制定并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极个别民警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把学习教育活动与防止和惩治腐败结合起来,与树立廉洁从政、廉洁执法意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查究,从思想上、制度上、机制上根治执法乱作为问题。

二、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推动公安工作改革创新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十一五”期间公安机关维护稳定的任务将十分繁重而艰巨。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大力推进公安工作改革创新,扎扎实实地办好三件事。

一是大力推进“三大工程”建设。省公安厅党委通过组织专题调研、学习考察,在对面临的形势任务作出客观分析、科学判断的基础上,从全省实际出发提出了以“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改革警务运行机制努力提高战斗力、加强后勤保障”为主要内容的“三大工程”建设。总的要求是以执法为民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科技强警为支撑,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保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执法水平、队伍正规化建设水平,保卫我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在进一步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充实公安警力、落实经费保障、加快警务、勤务机制改革、整合警力资源、推动警力下沉等方面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有些方面步伐较大。全省公安机关共抽调警力1861人下沉到一线实战单位,其中省厅机关下派干部115人,并形成长效机制,从今年起,省厅下派100名干部到县以下公安机关,50名帮助工作,一年一换;50名挂职锻炼,两年一换。目前,多数地方的县级公安机关一线警力已占总警力85%以上、派出所警力占50%以上。通过试行设立中心派出所、合理划分警务区、改革派出所勤务机制,有效地提高了社会治安防范能力和服务水平,保持了全省社会治安的总体稳定。

二是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扎扎实实地抓好“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各项工作。全省公安机关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警力要下沉、保障要有力、班子要加强、管理要严格、机制要创新、执法要规范、工作要上去、人民要满意的总要求,以公安机关的“三所”(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三队”(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等基层所队为重点,以人口管理、信息化应用和警务机制创新为关键环节,大力改进基层基础工作中存在的不适应性问题。通过加强正规化建设和广泛深入地开展“大接访”、“大练兵”、“大培训”,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努力提高公安机关的整体战斗力。这些目标的实现必须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作保障,关键在于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和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工作。省公安厅党委要求全省公安机关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核心内容,通过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和推动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全省公安基层所队警力得到充实,民警执法为民思想更加牢固,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管理工作明显加强,警务保障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初步实现“警务信息化、勤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保障标准化”,全面提升基层基础工作水平,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建设好服务群众的第一平台,为公安工作长远发展进步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实行“一巡二驻”,全面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改革。这是“三大工程”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年”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也是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公安机关采取的重要举措。针对当前公安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与形势、任务不相适应,与社会治安需要相脱离,尤其是我省公安基层基础相对薄弱,警力配置头重脚轻,基层所队机关化和“猫鼠不同步”等突出问题,从实际出发,标本兼治,全面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改革。核心内容是把警力最大限度地部署到街面、部署到基层,加强社会治安巡逻防范,设立社区、村寨警务室,民警常驻社区、驻村寨。在三年的时间内实现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民警下沉到街道社区和农村工作,深入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时空,切实做到、做好“四感”、“三贴近”,即:对违法犯罪造成更大的威慑感,给人民群众带来安全感,培养锻炼公安民警的责任感,树立公安机关的荣誉感;贴近群众、贴近实战、贴近服务对象,牢牢掌握对敌斗争主动权,提高打击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求真务实。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开展、取得实效一是领导干部要作表率,做到真学真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关键是领导干部作表率。目前,全省公安机关层层建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领导小组。省公安厅今年将举办三期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把全省公安局长、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培训一遍。目前第一期培训班的全省九个州、市、地公安局主要领导和厅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工作已经结束。通过培训,使这些领导干部既是各级公安机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组织者,又是学习骨干和辅导员。

二是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联系实际,边教育、边整改、边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都是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大举措,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七个意识”,即廉洁从警意识、一切从实际出发意识、严格依法办事意识、执法为民意识、平等保护意识、公安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服务意识和党性意识。紧密联系实际,本着边教育边整改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岗位和环节,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挖根源,切实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同时,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在各种规范化建设中得以体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到贯彻,使广大民警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三是狠抓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检查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确保取得实效的十分重要的环节。省公安厅实行党委成员包片负责,并组织省厅和各级公安机关的警

务督察队开展专项督察。与此同时,结合开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省委《贯彻意见》的督察工作,以及对全省公安机关社区和农村警务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抓好“五必查”,重点是贯彻落实上级的部署是否得力、方案是否符合实际、措施是否得力。同时,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化,作为必修课纳人公安民警教育培训的长期规划,确保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是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抓教育、促工作、见成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真正落实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去。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全省公安队伍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努力实现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六大目标”。

第四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合法率的特权。(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4.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合法。合理,是指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式要求,即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

3.及时高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二是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程序公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是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五、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政法工作者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六、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2.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在各项政法工作中都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五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版

论述邹建章 发布于2014年9月3日 20: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是一些需要背诵的材料,现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做一个缩写的背诵版,供大家备考参考。打印版正在制作之中,会尽快发布。祝各位考生朋友,2014年司法考试顺利过关 邹建章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 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5.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 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特别是针对社会治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 到实现和满足,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态,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止对任何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实行法律上的歧视,非经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平等的救济。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问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做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做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 13 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圈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2.政治领导;3.组织领导。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把握好五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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