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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将司法为民的思想溶于审判中范文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7-55352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1 20:26: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天津二中院将司法为民的思想溶于审判中范文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查摆问题不捂盖子,进行整改注重实效;坚持学习、审判“两不误”、“两促进”,及时做好成果转化工作;坚持边整、边改、边提高,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司法为民贯穿在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运用司法手段调整与协调社会各方利益关系,通过对个案裁判公正的不懈追求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从最近审结的几个案件,就反映了二中院审判工作悄然发生的变化。

解民之难 体民之难 急事急办

居民李某所居住的一楼房间内公共下水道堵塞,某房管站需要在其家中维修施工,经与李某多次协商均遭拒绝,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此时共用下水道堵塞已近半年,审理该案的法官考虑相关居民生活不便并期盼问题尽快解决的情况,立即确定了开庭时间。为了尽快地使该案所涉及的居民能够恢复正常生活,法官阅卷了解案情后,经合议庭研究认为如果按照一般的程序审理该案得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彻底解决公共下水道堵塞问题。为了尽快将问题解决,合议庭决定力争于开庭前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将问题尽快解决。法官以最快速度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在给房管站代理人做工作时,天津二中院法官指出了一审法院虽因李某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而未支持其要求每施工一天赔偿6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但客观上房管站施工势必要给李某造成误工及其它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李某正常的生活带来不便,房管站给予相应的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并且房管站理应于施工后尽可能的恢复原状。

在与李某交谈时法官也指出了其作为一楼住户有义务配合房管站进行共用下水道的维修施工,其要求每施工一天赔偿600元的要求是不恰当的,因一人要求未获得满足而影响邻里正常生活,造成其与邻里关系不和睦的做法也不符合公民道德规范要求。二中院法官根据问题症结,经过对症耐心调解,房管站最终表示愿给对方一定的误工补偿,并到塘沽等装饰材料市场尽最大可能购买和李某家一样的地板砖。李某也同意法官的调解并撤诉,表示按照法官要求积极配合房管站进行施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监督下,很快将事情彻底解决,双方当事人和所涉及居民都十分满意。

解民之困 察民之困 为民着想

为充分维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天津二中院针对农民工证据意识较弱有理难赢官司、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怕丢掉工作不敢打官司、法律意识较弱不会打官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涉及农民工案件的五项审理措施,以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农民工合法权益长效保护机制。在保税区法庭起诉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口头、电话等方式简便立案,对来院起诉的可进行立案预约,并对立案的农民工提供帮助。进一步强化涉及农民工案件的流程管理工作,从立案到执行,对各个环节实行流程跟踪监督与管理,确保该类案件妥善解决。依法提供司法援助,对符合法定条件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实行诉讼费减缓。积极开展诉讼前指导工作,向来院农民工发放诉讼须知,增强他们对诉讼常识、证据保全等方面法律的了解。是从源头做起,积极促进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走访和司法服务,一方面提高企业自动履约率,另一方面促进企业依法规范用工,最大程度缓解农民工诉讼维权的后顾之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还积极维护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中外合资企业天津力创新型板材有限公司由于管理经营不善,生产经营陷于停滞,大量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向天津二中院提出破产还债申请。二中院于2003年3月受理该案后,该公司法人代表人因债务问题丢下厂房设备逃之夭夭,职工工资、保险金和其它债权人的债务都无着落。为了维护企业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合议庭没有等靠,而是依职权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全面接收,并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通过对该公司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于2003年5月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为了防止资产流失,法官指导清算组安排人员做好厂访设备的看护工作,并对破产企业职工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对,并及时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部门了解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各类保险等问题,并逐一核对。为了稳定下岗职工的情绪,合议庭专门召集80名下岗职工,向大家认真讲解破产案件进展情况和破产企业职工利益保护的各类措施,使广大职工了解到虽然公司已经破产,但职工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为将该企业比较落后的专业性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拍卖成交价格,法官指导清算组多次通过互联网、中央和地方的各大报纸登载拍卖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破产企业资产拍卖的情况,并积极寻找竞买者,最后终于将破产企业财产以较高的价格整体出售。为了使广大职工能够在春节前拿到所欠的工资和保险费用,合议庭法官还加班加点,用最快的速度完成了职工工资发放的各项手续,在税务、银行、社会保险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监督清算组将工资保险金全额发放到职工手中。

当80名下岗职工拿到拖欠了四年之久的工资、保险款时,他们为法官送来有80位职工签名的感谢信。他们在感谢信中写到,这些钱,极大地缓解了我们的生活困难,保证了我们能够过一个祥和温馨的春节。当我们手里握着拖欠了四年之久的工资、保险款时心情无比激动。今天我们自发地组织起来,用感谢信的形式来表达我们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为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勤奋工作的法官们的感谢,千言万语一句话,二中院的法官们是人民的好公仆。

第二篇:天津二中院诉讼服务中心

我们的诉讼服务中心

为了向诉讼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规范的服务,满足来院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我院从自身实际出发,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三个科室;对外共设置了五个工作窗口,提供九项具体的服务,实现具体功能,基本达到了“一站式服务”的工作标准。

1、诉讼指导工作。诉讼指导处一是负责根据来院当事人所办理的具体事务予以疏导分流。二是负责法律宣传材料的免费发放,并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进行必要的提醒。三是负责诉讼服务中心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处理紧急事务,维护诉讼服务大厅的秩序。

2、诉讼材料收转工作。诉讼材料收转处一是负责接收当事人送来的诉讼材料,做到“递交有规范,收取无隐患”。二是负责向承办法官转递当事人递交的材料,做到“转交有时限,交接无困难”。

3、庭审管理工作。庭审管理处负责我院日常开庭、判前说理与判后释法工作的时间、地点的安排及相应速录人员的配备工作。一是利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审判人员的申请统一调配法庭的使用和时间的分配。二是负责对速录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分派,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合理安排庭审记录的工作。三是为判前说理与判后释法工作的地点和时间安排提供服务。

4、案卷查询工作。我院每天下午是当事人和律师阅卷的时间,案卷查阅处专门负责为阅卷提供阅卷室的具体安排工作。

5、提供案件信息的查询服务。我院利用电子查询系统,以来电来访的方式向当事人提供立案、审理、执行工作的情况查询,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是否受理、合议庭、承办法官、开庭时间、开庭地点、案件审理及执行所处阶段等相关信息,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能够心中有数。

6、便民服务工作。为了方便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我院专设了便民服务处。一是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打印、复印、传真、电话等服务,同时准备了花境、纸、笔等,以更加人性化的诉讼服务提升法院的社会形象。对于年纪较大,行动不太方便的诉讼当事人,我们会优先提供相关诉讼服务

7、信访接待工作。信访接待处一方面准备了专门的接待室负责来人来访接待;另一方面,对当事人来信、上级领导部门来函督办的案件,信访接待处也有专人负责反馈和督办。

8、法律咨询工作。负责向当事人提供法律知识咨询、诉讼程序告知、诉讼风险提示等,帮助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明确诉讼请求,使当事人对可能到来的法律诉讼有合理的预见。

9、法官联络工作。为了满足当事人约见法官和法官会见当事人的工作需求,同时又要保证约见会面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法官联络处负责为当事人和法官联系会见的预约、安排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服务。

第三篇:将司法为民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将司法为民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人民法官为人民”以“三个至上”为指针,站在时代的高度,以发展的眼光,用最直白的语句,描述了人民司法的本质属性,是对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最好诠释。如何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具体实践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历史使命。

一、要找准法官之位,做到以民为本。人民法官来自人民,生活在人民之中,人民养育了人民法官。在当前红尘滚滚,诱惑纷纷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法官必须找准自己的位子,彻底抛开“官本位”的思想,拥有一颗平常心。法官的“官”字绝不意味着高高在上、高人一等,相反,这个“官”字代表着更高的要求、更重的期望,肩负着更大的责任,更多的奉献!我们不但不能像在封建社会一样以官老爷自居,更必须做到端正心态、俯首甘为孺子牛,以人民为天,让人民至上,始终把服务人民作为最高宗旨,把人民是否满意作为最高行为准则。

二、要常怀善良之心,落实为民之举。法官的最高信仰应该是法律,而最好的法律要求法官有一颗善良的心。法律是理性的,有时候甚至是冷酷的,但只要法官拥有一颗善良的心,就可以使法律的公正和正义的实现过程充满着人文关怀,以饱含温情的方式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给予司法救助,多一点扶助;对未成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决,多一点关爱;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多一点照顾、多一份怜悯;诉讼指导多一些细心,裁判文书多一些说理,判后答疑多一些耐心,把对人民群众的朴实而深厚的感情,渗透到审判工作的方方面面,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只有人民法官心存善良正义,真正做到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间,与百姓同呼吸共命运,才能使我们的司法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所接受,法律的公正、司法的权威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真正的认同和维护。

三、要坚守廉洁之气,慎用民赋之权。当前社会上的腐败现象不少,甚至在“悬利剑惩恶扬善、持天平主持正义”的司法机关,也出现了不少徇私枉法的负面典型。一个重要的根源,就是我们有少部分法官把司法为民的宗旨抛到脑后,忘记了手中的权力属于人民,利欲熏心,为了满足一己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滥用手中的司法权力,成为损公肥私的“开路先锋”,助长了社会上黑暗势力的气焰。这些反面教材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必须要吸取前车之鉴,自尊自爱自重自律,引以为戒。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的是,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姓“民”名“公”,与私字不沾边,必须服务于人民,受人民监督。谁化公为私、搞权钱交易,必将被人民剥夺权力,遭受党纪国法的严惩。人民法官手持正义的天平,必须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经得起人情关、关系关的考验,抵挡住各种物欲的诱惑和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经受住各种风险的考验,做到大公无私,小处也不随便,行得直,端得正,心底无私天地宽,永葆人民法官的清白本色。

第四篇: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

论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完善

在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有着严格的功能区分的,但是在行政审判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亟待解决,而司法权却无法及时处理的一些行政权利活动,这样司法建议便成了联系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纽带。规范的讲:司法建议是司法审判的延伸,是在司法审判之外,就审理中发现的行政问题向相关的行政机关所提出的一些建议与意见,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根据诉讼类别的不同分为:民事诉讼司法建议、刑事诉讼司法建议、行政诉讼司法建议,下面我们主要讲的是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建议。

一,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规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从上得知:在我国的程序法中已向“司法建议”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并且在多年的行政审判活动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司法建议的根本目的是被建议机关针对其被建议的行政行为做出改善,而司法建议有着很强的被动性,如果被建议机关没有作出及时的改善动作或者根本就不准备改善,这样司法建议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有资料显示:2006年北京的朝阳区法院、昌平区法院、第一、第二中级法院共发出172份司法建议,收到回函50份,反馈率仅为29%,“七成石沉大海”。二,现阶段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现状

1.司法建议送达到被建议机关后,被建议机关并没有给与法院相应的书面回复函。司法建议是一封正式的公文,上面加盖着法院的公章,而被建议机关连回复函都吝啬与回复,对以后是否会改善动作就可想而知了。

2.少数被建议机关配合发出了回复函,但是回复函的内容,是以种种借口推托、辩解其不正当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这样司法建议也达不到其相应的目的。

3.有些被建议机关发出了回复函,并且也在内容中承诺会作出相应的改善动作,但是在其后碰到类似的案件、类似的情况时其改善动作并不明显,甚至是根本就没有作出改善。

4.最多数的情况是被建议机关对于司法建议不理不睬、置若罔闻,其根本原因就是其对司法建议的认识程度与重视程度不足。

三,司法建议制度之检讨

综上,对比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规定与现阶段我国司法建议制度的实施现状,不难看出,立法规定与实施现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现象,想要改变这种脱节现象,真正发挥好司法建议的作用,就要加强他的主动性,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发出后的保障制度与监督机制,我们可以从立法规定、法院建议与行政机关三个角度提出提出以下建议:

1.立法为本

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司法建议的条文寥寥可数,即使有作出规定也是过于简单,规定的不明确性便导致了在现实操作中困难很大,并且行政诉讼法中还明确将司法建议限定在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这样更制约了司法建议的范围,使得在行政机关愿意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下即使人民法院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隐患或问题时也不能提司法建议了,“司法建议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接受建议的机关若未按司法建议以人事监察手段要求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司法建议在置之不理,相应责任由谁承担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法院对司法建议的执行监督不力也使得这一方式难免流于形式。”[1]所以应在行政诉讼法的立法中详细规定司法建议的主体、内容、程序、适用范围以及时限和不作出司法建议或者不履行司法建议情况下应当承担的责任。

2.司法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司法建议的监督和回访制度。要注意监督、回访司法建议的采纳情况、运用情况和操作效果,不能作出后不闻不问,要适时深入被建议单位,了解司法建议是否可行,采用了多少、效果如何,以增强司法建议的社会效果,真正达到人民法院提司法建议的目的。

3.行政执行

行政机关的执行情况是建立司法建议监督制度的根本目的。首先,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到司法建议在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亚于各项法律条文。其次,在认识重要性的同时也要了解到到司法建议的目的是帮助被建议机关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减少行政争议,不要有敌对情绪。最后,被建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应该强化对下级机关对司法建议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最好能将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体系。

四,结束语

由于立法规定上的不完善与行政机关在认识性上的缺乏,致使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现阶段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难免是步履蹒跚,并且这种法定强制力的缺乏与认识的提升短期是不可能解决的,只能伴随着法制现代化建设的进呈逐步完善,但是只要坚持这种不断探索的精神,我想司法建议一定会大放光彩的。

[1]参见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9页。

第五篇: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实证研究

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实证研究

一、选题背景

司法建议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是审判职能的延伸。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对案件涉及的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问题提出意见,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依法予以处理的一种活动。

由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和司法裁判的局限性,许多行政争议往往不能仅凭一纸裁判就能妥善化解或者彻底解决,这时,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作为柔性化解官民矛盾,拓展行政审判空间的重要手段,在弥补司法裁判的不足,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就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建议的地位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却未得到明确。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多发,大量社会矛盾转化成行政争议,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复杂形势。如何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如何平衡社会秩序管理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何消除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公正司法的疑虑,如何满足群众对行政审判公正裁判的期待等,都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回应。

在当前能动司法理念下,司法建议得到蓬勃发展,在行政审

判中发挥了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管理等重要作用,但其实效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司法建议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确。

司法建议的法律依据散见于若干部门法和司法解释中,存在界定不明、内容不一的问题,没有形成系统完备的司法建议制度。三大诉讼法中,仅《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提及司法建议,且对提出司法建议所针对的问题十分有限,而实践中法院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已经严重脱节。而且,这些法律规定中的司法建议实质上仅仅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建议,没有法律约束力,被建议单位没有回应法院的法定义务。

2、行政机关不重视司法建议

由于受长期的官本位思想影响,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着强烈的地位优越感,认为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行政机关管理,法院的司法建议是越位的表现。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对法院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仍不能理解,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仍表示出不满和抵触情绪,不协助、不配合,甚至借故刁难法院。”司法建议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建议内容往往直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部分行政机关错误地认为是司法干预行政,所以对于司法建议采取傲慢与偏见的态度。

3、部分法院没有深刻认识司法建议的功能

有些法院对司法建议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积极;有的司法建议格式不够规范,内容不够全面;有缺乏跟踪和督促,司法建议落不到实处,影响了司法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除此之外,司法建议不够制度化、科学化,也是得不到正面、积极回应的原因。

4、针对性不强,质量不高。

有的法官对热点问题、民生问题关注研究不够,提出的建议缺乏现实性;有的未经充分调研和论证,提出的建议缺乏针对性;有的缺少与被建议单位及社会各界沟通,提出的建议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只讲宏观认识而无具体明确的建议事项,使被建议单位无所适从。

5、缺乏跟踪督促,回复率不高。

普遍缺乏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缺乏有效的跟踪回访和督促落实制度,司法建议发出后“石沉大海”现象突出。司法建议回复率或反馈率或采纳率低,是全国法院司法建议工作长期、普遍面临的问题,使该制度的应有价值大打折扣。

二、选题的目的

本文主要通过对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研究,结合我国当前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实际情况,指出存在问题,以期对完善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有所裨益。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法律性质,确立其法律地位,并具体规定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在审判活动

中的具体应用,明确规定适用原则、适用范围、被建议单位的反馈落实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其次,在司法管理层面上,通过对现有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健全和完善,以积极有效的非强制形式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行政审判制度。

三、论文的创新点

目前学者的研究主要是从多方面分析了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正当性问题、效力问题,效果问题,而本文不仅仅通过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来研究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上述问题,而且重点结合广东三级法院审判实际来分析研究行政审判司法建议,比较系统、全面地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一)比较分析的方法

尽管外国法对行政审判司法建议未作规定,但也有着类似的规定,其核心也是为实现案件的实体与程序公正、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对比不同法域、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个性和共性,学习和借鉴他们的经验,来完善我国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

(二)实证分析的方法

该方法通过对广东三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司法建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由此推导出行政审判司法建议规律性的结论,从而为完善和改进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提供数据基础。

五、文献综述

通过对相关文献分析研究,发现对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正当性问题。黄学贤、丁钰在《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中认为,解决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制度的理论源泉问题不得不回到行政权与司法权这两种权力的关系上来,两权关系是行政诉讼的基本问题,把握这一本质才能把握行政诉讼的本质。首先,行政权必须受到司法权的监督,这是法治理论的要求,是由法院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其次,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需要“本土化”。最直接的反映是“提高行政审判地位”,行政审判组织站在中立的角度能够有效预见的行政机关的瑕疵或者欠缺规范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起诉的可能,通过提醒行政机关的注意,避免了将来的行政诉讼,一方面节约了司法成本,一方面也达到了纠正行政机关错误以及维护了相对人利益的两全其美的效果。而最直接的效果莫过于通过积极的法律帮助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自身的地位,既是行政机关的咨询机构,又是维系相对人利益的纽带。司法建议也不影响正常的行政审判工作,既是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的“课外作业”,也解决了行政判决不能详尽阐述的难言之隐。行政审判组织由于自身的地位提高,自然而然会带来行政审判水平的提高,反过来能够促进行政审判独立性的提高。第三,是司法能动主义的内在要求。司法能动主义的本意是指法院以实现实质正义为目标,当法院根据现实和个案情况形成的观点与那些立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政策冲突时,优先适用法院 的观点,并以此影响立法和行政机关的决策。

董礼洁、周欣在《行政性司法建议的法定功能与事实功能》中认为,司法建议具有监督功能,能指出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补正行政行为的瑕疵,指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具有纠纷解决功能,能发挥纠纷解决功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具有预防功能。作为各类矛盾的集中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往往可以透过案件发现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或者漏洞,法院及时以司法建议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其完善管理,有助于消除隐患,预防同类纠纷的产生。具有沟通功能。向行政机关通报相关违法行为,就行政机关应诉中问题进行沟通。

二、效力问题。徐昕在《司法建议制度的改革与建议型司法的转型》中认为,从长期来看,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废止,法院对外发出的唯一具有司法权威的文书只能是裁判文书,但对于短期而,司法建议制度在一定程序上有利于法院与党政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能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而彭建新在《现象与制度之间——司法建议的发生、价值及制度化》中认为,司法建议对于提高司法效益、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应当从完善立法和相关政策着手,以实现司法建议从现象到制度的转变。雷霆在《当前司法建议工作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中认为,被建议机关、单位不重视,落实整改效果不明显。而彭建新在《现象与制度之间——司法建议的发生、价

值及制度化》中认为,应当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法律规则的范围。

三、效果问题。徐昕在《司法建议制度的改革与建议型司法的转型》中认为,司法建议多数效果不佳,一是适用范围不统一,实践中各级各地法院适用司法建议混乱,二是程序规范缺失,司法建议的发出随意,缺乏跟踪和督促,容易导致司法权威的降低。黄秀丽在《北京4家法院去年共发送172份司法建议,竟有7成司法建议“石沉了大海》中指出,司法建议回函率不足3成。而雷霆在《当前司法建议工作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中认为,被建议机关、单位不重视,落实整改效果不明显。而彭建新在《现象与制度之间——司法建议的发生、价值及制度化》中认为,司法建议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它没有运用司法权对法院主管范围之外的事情进行干涉,不及涉司法权的独立问题,并指出国家机关、个事业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及管理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序上满足了社会大众文化心理,即司法机关应当尽力维持法制和秩序。

四、完善司法建议的建议。

彭建新《现象与制度之间——司法建议的发生、价值及制度化》中提出,要赋予人民法院司法建议权,建议司法建议考核和激励机制,规范发送司法建议的程序,建立司法建议的回访和反馈制度。

徐昕《司法建议制度的改革与建议型司法的转型》中提出,司法建议的适用应严格限制,规范适用对象、制作和发出程序,以保证法院文书的权威性,提升司法权威。

章志远《健全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三项机制》中指出,要健全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应当健全以下三项保障机制:第一,健全司法建议的分类机制。功能主义视角中的司法建议包括裁判引导型、裁判补充型、纠纷预防型等四种类型。其中,裁判引导型和纠纷预防型司法建议的初衷是善意地指出行政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存在的各种问题,期许行政机关能够主动加以改进。换言之,这两类司法建议完全是出于对行政机关的帮助而作出的,类似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导。第二,健全司法建议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主要是为人民法院积极行使司法建议权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它是保持行政诉讼司法建议长存有效的内在动力,今后应当在司法建议考核标准、考核主体、考核时间上进行完善。第三,健全司法建议的公开机制。公开司法建议既是人民法院坚持审判公开的题中应有之间,也是行政审判事业积极融入社会治理进程的必然要求,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应当向社会公开行政审判白皮书,二是完善司法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向社会逐步公开司法建议文本,三是将行政机关拒不落实部分裁判补充型司法建议和裁判执行型司法建议的情况予以公开。

李方民《对改进司法建议工作的几点看法中》中提出:一要明确司法建议的功能定位。

1、司法建议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组织部门,是审判职能的延伸,是法院职责和义务,是法院服务大局的一个切入点和实施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

2、司法建议的作用不能无限放大,它只是一种职能延伸,只是一

种“建议”,必须保持必要的矛盾和克制,确保其恰如其分地介入社会生产。

3、司法建议应定位于“服务”,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指手画脚,因此工作中要努力确保建议内容的中肯合理,考量被建议单位的立场感受,注意建议表达的语言艺术等。

4、司法建议立法应当完善,立法中应当明确司法建议的事项范围、主体权限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建议的格式和内容,完善司法建议书制作和发出的程序,建立司法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等,确保司法建议工作师中有名、有法可依。二是规范司法建议行为,即规范司法建议的主体和对象、事项范围、内容、格式。三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管理。建立司法建议审核把关制度、统计管理制度、考核评比机制、培训制度。四是建立司法建议沟通反馈机制。要建立司法建议办理情况跟踪、反馈制度,备案、催办制度,落实情况爱报、考核制度。

五、国外类似制度情况

《法国行政法》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在行政中的双重角色:既是建设者,也是法官,偶尔被请求向省长提供法律建议。它有咨询和司法两种功能,负责向部长和国家元首提供立法、规章起草和普遍的行政问题建议。但没有司法建议。

《英国行政法》指出,英国有类似我们的司法建议书,甚至还有司法抗议,例如,在法院经审查决定取消某一决定并将案件发回决定者让其重新决定时,法院的决定中会附有适当的指示。这种指示类似于我们的司法建议,但要明确得多而且具有强制力,拒不执行的机关将会面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法院的指示所明确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内容。

黄学贤、丁钰《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的几个基本基本问题》中指出,世界其他国家不产生司法建议制度,仅在中国蕴生,法国的最高院法官的咨询功能,美国的行政会议制度等,都不是司法建议。司法建议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

六、论文题纲 导论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四、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第一章 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审判司法建议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意义。

二、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正当性分析

1、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与权利制衡;

2、行政审判司法建议与司法中立。

三、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正当性理由

1、促进依法行政;(加案例分析)

2、完善社会管理;(加案例分析)

3、推动立法完善。(加案例分析)

第二章 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的现状分析及实证分析

一、现状分析

1、制度现状;

2、实施现状;

(1)适用范围有所拓展;(2)以个案型建议为主;(3)反馈率与采纳率较低。

3、存在问题

(1)法律规定不明确;(2)行政机关不重视;

3、法院、法官认识不到位,作用不充分;

4、司法建议针对性不强,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5、缺乏跟踪督促,回复率不高。

二、实证分析

1、广东法院2011年司法建议工作情况;

2、与其他省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异同点;

第三章 实践中如何完善司法建议制度

一、完善有关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

二、平衡好司法权与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关系;

三、规范行政审判司法建议工作,提高司法建议质量;

1、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

2、提高司法建议的效率;

3、规范司法建议工作 结语

参考文献:

一、著作

1、高秦伟、王锴译、姜明安主编《法国行政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章,第56页。

2、[德]奥托〃迈耶著,罗豪才主编《德国行政法》,序言第12页。

3、张越编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第八章,第791页。

4、[美]斯图尔特著,罗豪才主编《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出版,第二部分第29页。

二、期刊

1、黄秀丽:《北京4家法院去年共发送172份司法建议,竟有7成司法建议“石沉了大海”》,载《北京日报》2007年1月22日第7版。

2、戴燕军:《司法建议何时走出尴尬境地》,载《中国审判》

第007年第10期,第4页。

3、肖源:《司法建议陷入“石沉大海”窘境》,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30日第7版。

4、雷霆:《当前司法建议工作的主要问题及对策》,载《法治论丛》2010年7月第25卷第4期。

5、徐昕:《司法建议制度的改革与建议型司法的转型》,载《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2期,第97页。

6、章志远:《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之研究》,载《法商研究》第2011年第2期,第72页。

7、刘思萱:《论功能变迁中的司法建议——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个案剖析》,载万鄂湘主编:《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2011年版,第45—46页。

8、李方民:《对改进司法建议工作的几点看法》,载《山东审判》2011年第1期,第26页。

9、黄学贤、丁钰:《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制度的几个基本问题》,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1月第1期。

10、董礼洁、周欣:《行政性司法建议的法定功能与事实功能》,载《人民司法》2011年3月第3期。

11、彭建新:《现象与制度之间——司法建议的发生、价值及制度化》,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7期。

12、章志远:《健全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制度的三项机制》,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3月2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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