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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的基本范畴分析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7-28732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9:28: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的基本范畴分析

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的基本范畴分析

深圳市委党校朱兴有

2008年 3月30日至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到深圳进行专题调研时强调,其

一、深圳要率先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模式,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这是深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历史使命。其

二、深圳特区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走在前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增强特区发展新动力、增创特区发展新优势的必然要求。其

三、在深圳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要搞 “政治特区”,而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上率先探索,取得突破,积累经验。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法治示范市”的提法符合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示范市的应有之意。

纵观近二十年深圳法治建设历程,不难发现,当我们言及深圳法治时,许多令人分解不清的概念困惑着我们,比如,昨天宣称是“依法治市”,今天言必称“法治城市”;当先行先试的重任再次落在深圳人肩上时,“法治示范市”、“率先实现法治”等提法又一次迫使人们纠结“法治城市”的概念。

然而概念的辨析绝非玩文字游戏。中国人曾用几十年法治实践改变了一个字,即将法“制”改为法“治”。因为对概念的抉择,即影响指导思想,又引领行动纲领。当深圳又一次被时代推上改革的先行先试舞台时,如果不给深圳法治确定一个恰当的内涵指导法治实践,可以预见千里之途,毁于足下。如果说“依法治市”的提法让位于“法治城市”的定位,是决策者在“依法治市”的“手段” 和强调 “法治城市”的“目的” 的识别过程中,选择了后者,笔者认为有进步之意,本文对此不予赘述。本文侧重于辨析“法治城市”、“率先实现法治”和“法治示范市”等几个范畴,为深圳的法治决择提出一点建议。

一、法治城市与法治示范市

在很多人看来,建设法治城市就是建设法治示范市,用二者的内在联系,混淆了二者的根本区别。为此,只有廓清二者的区别,深圳才能在实现法治城市目标的基础上进而实现法治示范市而努力不懈。才能在特区深圳这块试验田结出先进法治的果实。

法治示范市与法治城市都离不开法治的基本内涵和理念,以及法治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是最理想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模式,是各国人民通向民主、自由、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十余年间,法治意识已从依法治国的方略转向法治国家的目的上来。这种根本性转变必然催生法治国家和法治城市的理论和实践。

理论界对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有众多的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提出了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1)法制完备;(2)主权在民;(3)人权保障;(4)权力制衡;(5)法律平等;(6)法 1

律至上;(7)依法行政;(8)司法独立;(9)程序正当;(10)政党守法。i

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梳理法治国家有八大要求:(1)民主完善: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2)人权保障: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3)法律至上:法治国家的理性

原则;(4)法制完备: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5)司法公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6)权力制约:法治国家的切实保证;(7)依法行政: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8)权

利本位:法治国家的明显特征。

法治城市的基本内容同样是理论界研究的热点。

徐剑教授认为法治城市至少具有五大基本内涵:(1)民主的善治政府;(2)发达的市民社会;(3)完备的城市法规;(4)公正的司法机制;(5)有效的监督体系。顺而得

出法治城市建设应具有六个要素:(1)创建民主的善治政府;(2)培育发达的市民社会;(3)制定完备的城市法规;(4)建立公正的司法机制;(5)完善有效的监督体系;(6)成立强力的组织机构。

2010年12月在“法治深圳”高端论坛上有一篇《法治深圳的内涵与路径选

择》的论文抽象出法治城市的六个方面:(1)完备的地方法规体系;(2)建设法

治政府;(3)发达的市民社会;(4)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5)司法公正;(6)

践诺守法的法治文化。

笔者将法治国家与法治城市的研究做了比较,认为法治城市是法治国家微缩

版,其基本内涵基本类似。建设法治城市在战略意义,更倾向于在以下诸方面对

依法治国加以具体落实和延伸。(1)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允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2)法制完善,各项事业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3)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质量高,建立了与国家法律相适应的城市法规规章体系;(4)依法行政水平

逐步提高,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得到规范和约束;(5)司法公正,司法机关依法独

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总之,发达的公民社会与较高的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力

意识是法治大厦之基石;法治政府的建构法治城市的关键与核心;司法独立与司

法公正是法律权威与社会正义实现的载体。如果是这样,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的功

能充其量只能算作是“现行”,而称不上“先试”。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到,深圳法治城市建设回答不了以下问题:其

一、就必须

创新求特,无论在静态法制方面、还是动态法治方面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先行的、先进的。但是,在当代中国统一宪政下,一个城市能不能在法治方面先行先试、以求法治之特,这是能不能把深圳建设成法治示范市的前提。其二、一个城市,要实现法治城市的目标,做什么才是先行先试?做到了什么才是先进的?而且是独

特的? 这就必须从法治示范的应有之义中找出答案。

法治示范市的内涵界定。言及示范,《辞海》写道:所谓示,即显现、表示,给人看,以事告人。在甲骨文中,示的物象出自将祭献摆在牌位跟前。所谓范,即榜样,模子(如钱范)。因此示范可以理解为:用来展示的榜样。所谓法治示

范市,可以理解为这个城市的法治是先进的,不仅在中国,即便在全球都是先进的,可以示以观摩,引领发展;这个示范必须具有中国特色,绝不是西方法治移

植实验,而只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产物;这

个示范必须是在中国范围内可以推广的,具有极强的参考特点。

法治示范市贵在”示范”,重在创新。深圳特区三十年杀出一条血路的历史说

明,深圳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学习先进国家法治文

明,不伤或不冲击中国国体和政体,维护中国宪政不拘泥具体制度和政策限制。

伴随深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深圳特区人大和政府制定了许多

在当时中国没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求特区改革开放所急需的法治支持,并

与1997年宣布深圳已经形成了一套特色鲜明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

系。

由此可知,法治城市的建设侧重于按依法治国要求,结合地方特点贯彻和落

实全国性法律法规;法治示范市的建设重在于在维护我国宪政的前提下,无论是

立法,还是司法、执法与守法,都要先行先试,开拓创新。换言之,深圳法治示

范市,就是中国的法治实验区。就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方面引领趋势,彰显先进性。

二、建设法治示范市与率先实现法治

在2010“法治深圳”高端论坛上,北大的周旺生教授做了《深圳在中国法

治行程中的位置》的演讲,提出并诠释深圳“率先实现法治”的命题。理由是:

(1)法治可以在异国或一国某地区率先实现;(2)经济特区的政策法律优势为

此提供了优越条件;(3)政府推进型道路为此提供了天然相容的条件;(4)三十

年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奠定了物质和社会基础;(5)三十年法制建设的积累为此准

备了经验和本体条件;(6)开放的思想和务实的风貌为此准备了精神条件。

在静态意义上,率先实现法治与建设法治示范市内涵十分接近。“率先”的就是在法治国家尚未实现前,在一个城市最早实现之意。其中不乏有先行的含义,寓有先试的余味。在动态意义上,二者在实现过程中有许多共性,诸如如何正确

处理国家法治大局与深圳法治的关系,党和政府与深圳法治的关系理论和实践问

题。然而,在价值实现上前者更倾向于在实现法治城市方面先行先试,进而为实

现法治国家探索道路,换言之,更大意义上是在现有理论框架内讲先行实现。《人

民日报》引用的杭州市委常委、余杭区委书记朱金坤说,“加快建设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余杭应该也有条件先走一步”。由此可知,“率先实现法治”与“法治

城市”“先走一步”没有多大区别。

三、对法治建设实践中相关概念使用的辨析

为了方便论证,这里引用2008年2月13日《人民日报》题为“量化法治的余杭实验”的报道,主要内容:

作为一个名列全国百强县(市、区)前列的发达城区,经济发展了,人民

对民主政治、制度文明的诉求不断增强,对依法办事、保护权益的要求也在不断

增加。杭州市委常委、余杭区委书记朱金坤说,法治环境是一座城市最重要的投

资软环境,是科学发展的制度保障。十七大报告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余杭应该也有条件先走一步,让法治成为政府在社

会管理中的一种常态的治理方式和老百姓的生活方式。

余杭法治城市指标体系的特色可以用“149”三个数字来概括。“1”是一个

法治余杭指数;“4”是4个“评估层面”,即区本级、区级机关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9” 指党风廉政建设、政府行政工作、司法工作、权利救济、社会

法治意识程度、市场秩序规范性、监督工作、民主政治参与、安全感和满意度等

九个方面的内容。

余杭法治城市实验昭示:其

一、余杭在没有深圳特区这么大的立法权的情况

下设定的法治指标体系九项内容,充其量在于“依法”,而非“创新”。其

二、余杭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先行者,是对现有法制体系指标化贯彻、执行的典范。

四、基本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建设“法治城市”可作为国内任何一个城市的法治目标

而有所作为;“率先实现法治”可以是各个城市因地制宜在实现法治目标方面确

定一个早的时间表; “法治示范市”的更大意义上强调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是在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通过实现一个城市法治化,丰富和发展法治中国的理论与实践。正因为如此,更能反映时代赋予和中央希望——深圳在经济转型、政治民主进步、文化更高一层重构与社会全面发展,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而承

担的先行、先创、先试的法治进步使命。

作者朱兴有(深圳所委党校 教授)

2、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梳理法治国家有八大要求:

3、徐剑教授认为法治城市至少具有五大基本内涵:

4、2010年12月在“法治深圳”高端论坛上有一篇《法治深圳的内涵与路径

选择》的论文抽象出法治城市的六个方面

5、北大的周旺生教授做了《深圳在中国法治行程中的位置》

6、2008年2月13日《人民日报》题为“量化法治的余杭实验”的报道,主

要内容:

i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2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

一、单项选择

1.刑事诉讼程序以直接追求()为目标。

A.实体公正

B.程序公正

C.两者兼顾

D.诉讼效率

2.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目的是()

A.限制国家权力

B.保障人权

C.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D.维护程序公正

二、多项选择

1.广泛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目的包括()。

A.刑事诉讼活动的目的B.刑事诉讼法的目的C.刑事诉讼程序的目的D.刑事诉讼价值

2.刑事诉讼程序的直接目的包括()

A.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B.保障人权

C.限制国家权力

D.维护实体公正

3.刑事诉讼程序的正价值包括()

A.实现实体公正

B.保证刑事诉讼及时、迅速进行

C.实现程序公正

D.防止司法腐败

4.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哪些规则(A.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B.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C.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

D.法庭审判必须持续进行

5.审判公开原则的价值主要有())

A.防止暗箱操作

B.确保判决的正确性

C.向社会宣示正义

D.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良好形式

三、简答题

1.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诉讼模式的区别是什么?

2.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关系。

四、材料分析

1.赵某因涉嫌强奸被某县公安局拘留,由于无法收集到足够证据公安局只得撤销案件,释放赵某,但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公安局处理赵某。县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会上县公安局局长说,只要检察院敢起诉我就敢重新抓人;县检察长说,只要法院敢判我就敢起诉;县法院院长说,你要敢起诉我就敢判。于是赵某被重新逮捕、起诉,法院判其有期徒刑7年。

问:本案的处理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理念?为什么?

2.1994年某市王尚义、杨士国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杀人被逮捕、起诉,在此后的数年间,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三次判处4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每一次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以“疑点较多,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次判决并被告人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才终于决定不再发回重审,并依据原有证据对4被告人作出无期徒刑以下不等的判决。

问:本案的处理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哪些基本理念?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B

2.C

二、多项选择

1.ABC

2.BC

3.ABC

4.ABCD

5.ABCD

三、简答题

1.所谓刑事诉讼模式,是指现实的刑事诉讼结构类型,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代表了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结构的两种形式。前者指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指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与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特别强调控、辩双方的明显的对抗性,而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一般强调的是控、辩双方享有均等的提证权和问证权。比如,庭审中,英美刑事诉讼模式的证人一般由控、辩各方自己传唤,而法国、德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证人则由法官传唤;英美刑事诉讼模式规定了集中体现控、辩对抗的交叉询问方式,并赋予双方对等的反对权,而法国、德国刑事诉讼模式一般没有实行此类庭审方式;在庭审外,英美刑事诉讼模式赋予被告人、辩护律师自行调查证据的权力(利),并且可以携己方证人出庭作证,以实现控、辩庭外有效对抗,而法国、德国刑事诉讼模式一般强调辩护人在庭审外享有讯问在场权、提问发问权以及查阅案卷权,并未赋予辩护人单独收集证据的权利。

第二,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中的法官可以说是一个消极的仲裁者,而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中的法官是一个积极的仲裁者。比如,英美刑事诉讼模式的法官一般不直接介入对证据的实质性调查和辩论,只进行庭审,不直接进行提证、问证,而法国、德国刑事诉讼模式则特别强调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法官不仅有权直接传唤证人、出示证据,也有权讯问被告人,甚至陪审员也可以询问证人、被告人。

第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把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责明确加以划分,这就是陪审团只负责听审和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则在此基础上负责适用法律,英美《刑事诉讼法》均是这样规定的。而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则规定法官和陪审官共同听审,共同提证、问证,共同投票作出判决。法国、德国《刑事诉讼法》均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视为当然,以防止控诉方向法官移送案卷材料后法官形成先入之见。英美刑事诉讼均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则实行案卷材料在开庭前先移送法院审查的办法。法国、德国刑事诉讼就是如此。

2.司法程序结构的一般原理是一切诉讼基本规律的反映。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也遵循司法程序结构的普遍规则。但是,刑事司法毕竟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司法,在司法程序结构的设计上应受其特殊规律的支配。刑事司法在解决刑事纠纷的过程中尤其强调谨小慎微,因为刑事司法的最终适用一般是对法律上推定的犯罪实施者给予一定期限或者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甚至常常适用剥夺生命的刑罚,稍一不慎就会造成公民个人的重大损失。就是对证据确凿的真正的罪犯来说,程序操作上的每一失误都可能造成对被告人人权的不同程度的侵犯。所以,刑事诉讼程序结构如何保证实现公正、效率,在设计上要求“做工考究”。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程序结构表现出一系列特色。

犯罪的严重性产生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双重原告”构成。任何越轨行为的危害性均具有双重性,即一方面造成了被害人本人的人身、财产及精神损害,另一方面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了威胁。但两方面的损害所占的比例不同,使人们对越轨行为的性质的评价发生重大甚至质的变化。刑事犯罪,由于强调其社会危害性,故而犯罪的受害者不仅仅是直接遭受犯罪伤害的人,还包括受到这种犯罪侵害的全社会或国家。这两种受害者均有权提出控告,并在刑事诉讼中充当原告,使得被害人和国家形成了“双重原告”格局。原告的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双重原告”中的国家或全社会提起的诉讼,就是公共起诉或公诉。刑事案件之所以叫做公诉案件,其根据就在这里。“双重原告”构想奠定了代表国家的公诉人和被害人之间关系的理论基础,也为公诉人或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设定了理论前提。

犯罪的复杂性决定了刑事司法庭前程序的两级延伸。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纠纷,其诉讼证明过程均具有复杂性。但刑事纠纷的证明更复杂,在立法上,我们在证明标准上未作出不同诉讼的选择。在其他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流行着两条证明标准的传统观点。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达到无合理怀疑的证明,即在证明犯罪时,各项证据必须全面、明确反映犯罪行为的各个部分,如果存在合理怀疑,犯罪均不能认定,被告应判无罪。而民事诉讼要求达到的是“盖然性优势”的证明。刑事诉讼证明的复杂性给刑事诉讼程序结构设置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程序内增加诉讼准备。在诉讼一般结构中,为了避免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外进行诉讼准备的不均衡,司法程序结构应作庭外的等距离延伸的设计。在此,我们把它叫做“一级延伸”。但是,刑事诉讼因为犯罪证明的更加复杂,要求刑事诉讼庭外不仅要作“一级延伸”,还应增加揭露犯罪的时间和程序,否则,把案件立即提到法庭上是难以甚至不可能完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的。我们把这种增加的延伸叫做“二级延伸”。从形式上讲,刑事诉讼程序结构变大了。“二级延伸”的目的在于揭露犯罪,确定嫌疑人并进行初步审问以准备案卷材料(初步审问即预审)。这个任务,理论上应由公诉人、被害人去完成,但考虑到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往、复杂性,显然,很有必要设置一个专门的机关来从事这项工作。从世界范围来看,这项工作一般是由维护治安的警察机关一并承担的,这在机构上做到了精简,避免了臃肿。相应地,作为公诉机关的检察院所做的准备等同于“一级延伸”,其任务在于确定被告人,而不是确定嫌疑人或重大嫌疑人。这样就完成了检察和侦查的分离。为了维护均衡,辩护方也需作庭外等距离延伸。这是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庭外侦查与起诉活动的理论根据。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关系实际上是辩护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其中辩护律师到底受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则又是问题的关键。

辩护的直接目的是反驳控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充当辩护人,当然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辩护,也同样是维护其合法权益,为什么非要出钱聘请律师呢?原因在于辩护律师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帮助,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被采取了强制措施,人身权利受到了限制,不便于收集、提供证据以更好地行使辩护权,而辩护律师却享有自由、广泛的权利,这正是被告所需要的。被告人请辩护律师可以大大加强反驳控诉的力量,当然也就更好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可见,正是因为辩护律师自身有这些优越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请他为自己辩护,辩护律师是而且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扶助人。从这个意义上看,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有律师,或者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产生了律师。辩护、辩护律师这些本质,决定了辩护律师必须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如果辩护律师不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而是自作主张、自行其是,显然有悖于辩护的本质和辩护律师的根本使命。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各国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认为律师没有反映他的意志,有权拒绝律师为他辩护;相反,一般并未赋予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拒绝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

辩护律师反映被告人意志,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并非意味着他是完全被动的,相反,律师要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律师应该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享有的诉讼权利,最大可能地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这种主动性表现在:其一,辩护律师凭借自身的知识和权利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想不到的材料和意见,只要对于这种材料和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明确提出反对导致拒绝律师辩护的,就应认为律师的辩护是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其二,对隐瞒事实和提出无理要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所以,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是律师受约束性和律师发挥主动性的统一。

四、案例分析

1.第一,县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使法官与作为控诉方的公安局、检察院事先沟通,违背了法官中立的基本理念;第二,县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置被告方的意见于不顾,违背了控辩平等的基本理念;第三,未经开庭审判就确定了案件结果违背了直接言词、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理念。

2.本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尚义、杨士国等4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杀人一案四次判决被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发回重审,时间延续达十年之久,单从法律角度看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第一,省高级人民法院既然认为起诉被告人的证据“疑点较多,事实不清” 却依据原有证据对4被告人作出无期徒刑以下不等的判决,违背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第二,为达成追究犯罪的成功不惜羁押被告人达十年之久违背了刑事诉讼保护重于打击的基本理念;第三,为探求案件真相使案件十年之久不能结案,是过分追求实体正义忽视诉讼效率的体现。

第三篇: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

1、试论思想政治教育学基本范畴。

答: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就是对本门科学所研究的特殊对象的普遍本质联系的反映和概括。有以下基本范畴。

1、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社会是揭示人的本质和思想政治教育本质的重要范畴。个人是历史的具有社会性的个体;社会则是以共同给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和运动发展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每个人都不能离开社会而生存。社会也总是人的社会,由无数个个体所组成,离开了人,社会也就不复存在。个人与社会的有着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关系,在研究人的思想和行为时,不仅要看到个人与个人行为,而且要看到个人及个人行为的背景,即一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在对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不仅要注意到教育的影响作用,还要注意到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所造成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要形成和谐而有秩序的社会生活以及良好的社会关系,就必须重视个人的社会化,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可见,个人与社会这一对范畴规定着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

2、思想与行为:思想和行为就是揭示人的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相互关系的范畴。思想指制约人的行为的各种精神因素的总和,既包括部分理性认识,又包括感性认识、情感和意志等成分。行为则是在思想支配下所产生的言论,活动等外在表现。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支配和改变行为。行为表现思想,又通过效果检验思想。两者之间在很多时候是一致或基本一致的,因而我们可以通过人的思想预知其行为,也可以通过人的行为分析其思想。然而两者之间的不一致也是经常发生的,表现为表里不一,知行脱节。培养人们具有正确的思想,并帮助人们客服这种思想和行为不一致的矛盾,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达到统一,正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任务。因此,对思想和行为范畴的科学把握,有助于揭示人的思想形成和发展的规律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

3、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教育主体是指依据一定社会和阶级的要求,对思想教育对象的思想品德施加教育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即教育者。教育客体是指接受教育影响的受教育者。教育者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受教育者既是客体又是主体:(1)受教育者在受到教育影响时,是客体;(2)教育者在内化教育时,是自我教育的主体。教育主体与教育客体这对范畴,规定着思想政治教育的诸多原则。要正确处理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必须贯彻疏导原则、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的原则等。

4、内化与外化:内化是指人们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将社会发展要求的思想、观念、规范纳入自己的态度体系,成为自己意识体系有机组成部分的过程。外化则是将个体品德意识转化为行为表现和行为习惯的过程。内化是外化的基础和前提,外化是内化的外显和表现。它们在某种意义上分别标明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同阶段。但内化中有外化,外化中也有内化,也就是说在内化过程中会有相应的行为表现,而行为表现又会强化内化。可见,内化与外化是揭示人的思想、行为变化发展过程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变化发展的重要范畴。

5、教育与管理: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实践活动。它主要靠说服教育,启发人们的自觉性。管理是组织运用经济、行政、纪律、法规等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实践活动,它主要靠规范约束,带有强制性。两者相互渗透,互为基础,互为促进,相辅相成。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离不开管理,有效的管理是思想政治教育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另一方面,管理也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只有在科学的促进管理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使人们对管理手段产生认同感,自觉遵守它们,管理的作用才能得以实现。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这种紧密联系,为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管理的教育作用提供理论指导。

第四篇:建设法治城市调研报告

建设法治城市调研报告

今年11月,区委、区政府部署开展了建设“法治××”,打造“平安××”工作,近日,调研小组对萌水镇、丝绸路街道、凤阳集团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其在建设“法治××”、打造“平安××”工作中的措施和先进经验,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从调查的情况看,各单位对

建设“法治××”、打造“平安××”高度重视,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1、党委、政府重视,工作思路清晰,奋斗目标明确。萌水镇、丝绸路街道、凤阳集团将建设“法治××”、打造“平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民心工程来抓,迅速进行了动员部署。其中萌水镇部署开展了建设“法治萌水”、打造“平安萌水”工作,丝绸路街道部署开展了建设“法治街道”、打造“平安街道”工作,并都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确定工作人员,并要求辖区内的村、社区居委会也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做到了工作事事有人抓、有人管。同时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奖惩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切实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综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从调查情况看,做好建设“法治××”、打造“平安××”工作,必须从基层领导干部抓起,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大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综治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建设,形成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的防控网络。萌水镇以“三级联创”活动为依托,调整了5个落后村的领导班子,不断加强110报警服务体系建设;丝绸路街道健全了辖区内的群防群治组织,以公安派出所专职巡逻队为主要力量,结合各种义务巡逻队,构建了完整的巡逻控制网络;凤阳集团配齐配强了企业保卫处的力量,为保卫人员配备了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并投入大量资金加强企业的物防、技防措施。

3、坚持严打和集中整治,做好“处法”工作,维护大局稳定。萌水镇、丝绸路街道坚持打击和整治双管齐下,一方面他们按照上级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对刑事犯罪分子狠狠地予以打击,其中萌水镇2003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5起,刑事案件发案率同比下降51%,严打效果明显;另一方面,对治安落后村、后进单位实行集中整治,实现了由乱到治。丝绸路街道在“处法”工作中,以“三无”创建活动为总抓手,全力抓好“处法”工作,认真做好了辖区内109名原“××功”练习者的教育转化工作。

4、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狠抓了定期排查、检查指导等制度的全面落实。2003年萌水镇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16起,调处成功15起;丝绸路街道建立健全了54个基层调解委员会和212人的调解队伍;凤阳集团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和员工及时沟通,防止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

5、加大宣传,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各单位在辖区内采取多种方式广造舆论,使建设“法治××”、打造“平安××”工作深入人心,对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典型事件进行了广泛宣传,为建设“法治××”、打造“平安××”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普法教育,大大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对中小学都聘请了法制副校长,避免和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存在问题

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基层干部群众普遍反映有以下几方面需要加强:某些基层政法部门的工作作风还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依法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寻求法律援助比较困难;群防群治力量薄弱,人员构成不固定,报酬不落实,防范专业化不强;租赁房屋、暂住人口、流动人口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趋严重;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由农村班子问题造成的矛盾越来越多,处理不慎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现有公安派出所勤务制度与实际情况不适合,社区警务建设滞后。

三、几点建议

1、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增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一是抓住深入学习不放松。要抓好经常性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领导班子要有强烈的学习意识,以此影响和带动干警加强学习,形成浓厚的氛围和良好的学风。二是抓住突出问题不放松。尤其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彻底解决,坚决防止反复。三是抓住制度建设不放松。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激励机制,实现“说了算、定了干”的抓落实的良好作风。四是抓住教育培训不放松。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教育培训方法,积极探索干警自我教育的新途径。五是抓住争创活动不放松。以争创“五好”基层政法单位为契机,使人民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作风转变带来的实效。

2、加大普法力度,纵深发展法律援助工作。要以依法治区、执法为民为主题,大力实施“四五”普法规划,继续深入开展“千名农村干部法律素质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同时,法律援助工作要继续向纵深发展,向村居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者可以上门服务,就地办案,将法律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也让在场群众接受法制教育,在无形中起到“解决

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

3、建立专业化的群防群治队伍,完善治安防控网络。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化的群防群治队伍是治安防范的生力军,要规范运作,努力提高其素质。一要全面规划,做好组建工作。大力宣传组建专业治安联防队的重要意义,提高企事业单位参与组建专业化防范队伍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要订立合同,保障队伍的稳定性。严格标准,选聘政治可靠、文化程度高、身体健康的人员,由本人、所在单位和派出所三方共同签订合同,有效保证队伍定岗、定责、定时、定位的要求。三是多渠道筹集经费。可以由政府补贴一部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出一部分,同时以存车收费等费用支付一部分。四是加强队伍的教育管理。由公安部门统一培训管理,把治安联防队伍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4、严格实行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加大对暂住、流动人口的管理力度。各派出所要严格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出租、闲置房屋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房屋租赁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挂牌制度,房屋出租人必须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后向当地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好《出租房屋审批表》和《治安责任担保书》后,方可办理出租合同。基层派出所要加大对房屋承租人的监管力度,经常进行检查,特别是对承租房屋进行废品回收,无固定职业人员进行严格控制,避免一部分人以此作掩护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暂住、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区域,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人民展开经常性的排查,堵住这些地方在暂住、流动人口管理上的漏洞。

5、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完善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教育管理网络。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主阵地作用,大力加强对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建立校内法制教育室和法制宣传园地,做好有不良行为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集中整治和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对辖区内的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和音像制品、图书报刊要加强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努力消除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

6、高度重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好这部分人员的安置帮教和转化工作,对确保社会稳定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要实现帮教小组到位,档案齐全,明确责任,切实做到政治上不歧视,生活上给出路,管理上不断线,降低其重新犯罪。加强对监视居住、假释、缓刑、保外就医、管制等外执犯的管理、教育工作,确保不脱管、不漏管,不发生任何问题。

7、抓好农村“两委”班子建设。要针对农村班子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专门成立班子建设指导组,重点解决农村班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无班子的村配齐班子,落后班子的村配好班子,一般班子的村配强班子。要治穷治乱同步进行,督促“两委班子”带领村民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搞民营经济,为群众多办实事,带领村民共同富裕。

8、改革派出所勤务制度,大力推进社区警务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继续深化派出所工作改革,要考虑不同区域派出所的环境差异,在指导和考核标准上不搞形式主义和整齐划一,使派出所的工作适应于辖区经济的发展和群众需要,适应治安形势的需要。二是城区派出所改革必须与社区警务建设同步进行。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目标,把派出所民警的工作重心由传统的事后打击转移到事前防范上,依照社会公共力量抵制犯罪,逐步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在社区设立警务区,各警务区在街面上建立规范的社区警务室。社区民警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收集掌握情报信息、加强实有人口管理、组织治安防范、加强治安管理和为群众服务,构建严密的辖区治安防控网络。三是要大力推进派出所队伍建设,走依法制警,以德育警,科技兴警之路。治安防范中突出科技兴警,建立连接派出所和警务区、警务站、警务室的畅通通信联系,装备良好的交通工具,做到纵横联动、快速反应。

第三调研组人员名单:

略。

第五篇:深圳建节水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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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节水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情况分析

从市节水办获悉,自2004年年底,深圳市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近六年来,经过几个阶段的持续创建工作,深圳目前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自评得分已达到104分,圆满完成了各项创建任务,为全面达标通过国家验收奠定了扎实基础。经我市自查,已达到申报要求,深圳决定正式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

市水务局、市节水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既是响应国家活动号召,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的要求,也是深圳自身发展的需要,是创建生态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意义深远,影响重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经过近几年创建工作的全面发动,持续推进,在全市范围内广泛而深入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节水创建活动,节约用水已形成了气候,达成了共识,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响应。

如今,深圳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基本条件已全部满足要求,法规制度基本完善,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重视节水投入,节水统计制度已建立,并已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和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收效显著。在法规方面,我市陆续出台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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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深圳市雨水再生水利用条例》和《深圳市节约用水奖励办法》、《深圳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随着节水法规的不断完善,单位用户计划用水、水量平衡测试、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工作的深入开展,初步形成了覆盖节水各环节,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互为补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法规体系,为节水型城市建设提供了较完备的法律保障。我市一直重视节水工作的资金投入。根据有关规定,2009年,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深圳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从而为我市的节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供法律保障。2008、2009年节水资金分别投入2.45亿元和2.96亿元,主要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以及再生水利用以及水质改善工程项目建设等。

基础管理指标全面达标。规范了节水业务管理,完善节水政策法规体系,建立节水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体系,全面提升节水服务保障水平。在技术标准方面,我市组织完成了《深圳市行业用水定额》、《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技术指南》、《深圳市再生水水质利用规范》、《深圳市雨水利用设计规范》和《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报告编制规范》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完成了建设部《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南方地区用水定额的参编工作。节水管理规范化工作迈上新台阶,我市基础管理指标已全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技术考核指标基本达标。通过近几年的专项行动,我市重点、难点技术考核指标已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其他技术管理指标也已达到国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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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要求,特别是综合类技术指标是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基础和亮点。我市万元GDP取水量指标连续五年下降率接近10%,目前我市万元GDP取水量指标是21.89立方米/万元,居国内领先水平。我市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指标是14.36立方米/万元,也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国家严控的重点行业,我市仅有啤酒和纺织两个,其工业取水量指标也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鼓励性考核指标也是全部达标。全市居民生活用水已全部实行阶梯水价;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已经达标;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1%。以上,均已达标。按照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的要求,深圳市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自查评分中,基础管理指标40分,技术考核指标58分,鼓励性指标6分,总计104分,已超过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申报要求。

通过对创建节水型城市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已初见成效。自2004年我市全面开展创建工作以来,全市每年新增节水规模1亿多立方米,供水增幅由10%以上大幅回落至3%-

5%;2009年,全市万元GDP耗水量21.89立方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节水器具普及率达10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0%以上,市民节水认知率达90%;各行业用水、节水、排水行为日益规范,市民更加关注节水工作,节水意识不断增强,节水型城市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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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深圳由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一个初具规模的现代化城市,创造了世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史上的奇迹。

30年来,作为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七成以上饮用水源来自市外的深圳,不但以充足可靠的水源供应为深圳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持续、坚强的用水支撑,同时,也以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循环用水、万元GDP水耗连年下降的实际行动践行着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科学发展道路,不断迈向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

今年以来,深圳已积极开展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目前,已完成了市检相关工作,自查已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现正接受省级考核验收。省检验收合格后,将向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申请进行最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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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设法治城市的基本范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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