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我国开征水污染税的必要性研究
关于我国开征水污染税的必要性研究
摘要: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社会取得了巨大进步,但进步的同时也伴随着水污染等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特别是近一个世纪,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30年,我国的GDP平均每年增长9.6%,但同时也伴随着水资源短缺以及水环境污染现象的日益严重。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该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开征水污染税,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水资源和水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开征水污染税、建立水污染税收制度,已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关键字:排污收费制度 水污染税
一、前言
水污染税是环境税收中的一种。环境税收是指政府为了控制环境污染行为,筹集环保资金,强化纳税人环保意识而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也称绿色税收。水污染税的思想来源是“庇古税”。英国现代经济学家庇古通过发展外部性理论最早提出了政府可以将税收用于调节污染行为的思想。庇古早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就主张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国家应该征税。庇古认为,如果能够对污染者按排污量征收一定的税,使之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之差,即将社会成本内部化,就可以使制造污染者面临私人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3]污染制造者在这种税收的刺激下可以从两方面控制污染量:一是采取污染治理技术,降低单位活动的排污量;二是减少制造污染的活动总量。污染者将根据自己的成本和利润函数作出对自己最优的选择,同时达到对社会的最优。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这一理论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和应用。我国也应该积极响应可持续发展的号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水污染税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开征水污染税。
二、我国开征水污染税的必要性
我国开征水污染税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体现:
1.中国水污染的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几何增长,现代工业废水及居民生活用水乱排乱放、农村农药喷洒等造成了大量的水污染,并且使本来已是极少的淡水资源更加短缺。目前,我国的水污染现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水污染范围广
据估计,我国每年有1/3的工业废水和90%以上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而我国污水的处理能力只占20%左右。全国78条主要河流有54条遭污染.我国七大水系[1]中有一半河段受到污染,86%城市河段污染超标。全国各大城市的地下水也不同程度受到污染。据统计,目前水中污染物已达2千多种(2221)主要为有机化学物、碳化物、金属物,在我国,只有不到11%的人饮用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水,而高达65%的人饮用浑浊、苦碱、含氟、含砷、工业污染、传染病的水。总之,水污染已经直接影响到人类的正常生活和生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治以改善我国水环境。
(2)水污染事故频繁
202_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事故,上百吨硝基苯及有毒化学物随消防用水排入松花江,造成重大水体污染,哈尔滨市因此历史性地宣布全市停水4天,沿江数百万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威胁。同时,江水顺势危及到了邻国俄罗斯,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松花江江水污染事件发生的特殊性、问题的严重性、产生的巨大影响,使之成为中国与世界污染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也由于其引发了中国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变化而被载入中国和世界环境史册。
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该公司在明知“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下,仍将大量废水排放至该公司北
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区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2_年2月20日盐城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21万元。
与此类似的水污染事故还有很多,据《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显示,202_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突发事件178起,平均2天就有一起水污染突发性事故的发生。这些事故给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的安居乐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增加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本和阻力。再加上我国淡水资源本来就不丰富,而且时空分布不均衡,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水资源十分缺乏。随着城市建设、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用水量持续增长,水的供需矛盾将日益突出。工业污水、生活污水以及农业污水[2]排入水体,使水环境质量日益恶化,地表水和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减少了可利用的水资源,进一步加剧了水的供需矛盾。水资源短缺和水质恶化已成为制约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发展、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生活和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全国性缺水状况和水环境污染势必更为严重。
2.国外水污染税的实施现状
2.1国外的水污染税征收方法
.在一些发达国家,水污染税就是对水体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目前,一些工业国家都对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课税。水污染税一般按废水排放量定额征收。但由于各种废水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不同,污染的程度也就不同,因此,通常先确定一个废水排放的“标准单位”,纳税人的废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浓度折换成标准单位后纳税。
(1)荷兰的地表水污染税
荷兰早在1970 年就开征了地表水污染税,并由省级政府所属的水资源委员会征收。地表水污染税是依据排放物质的数量及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向地表水及水净化厂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任何个人与单位征收的一种税。该税在国内的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税率,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税收收入依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在财政中设置专用基金,为水资源的保护和净化提供资金来源。地表水污染税的征收主体不是政府而是由社会各阶层组成的团体——水资源委员会,代表了不同的利益集体。202_ 年,荷兰全国用于水务管理的年财政预算总额约36 亿欧元,几乎与荷兰政府每年投入到防洪减灾上的费用旗鼓相当,其中总额的60% 用于包括污水处理在内的水质管理。
(2)德国的废水污染税
德国于从1981年起开始征收水污染税,1994年11 月颁布《废水纳税法》,为水污染税的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废水污染税是政府向直接将废水排入水域(包括地表、地下)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定义的废水是指由家庭、商业、农业或其他用途产生的,其特性发生变化的和在干热天气流在一起的水(脏水),以及建筑物的固定而积流来或积聚起来的水
[4](雨水),从处理、储存和堆放废物的设备释放和积聚起来的液体也视为脏水。废水污染税的征收依据也是排放的污染物有害程度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在税率方面,该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为基准,在全国实行统一税率,当排放废水达到最低标准时,可减免税款,并规定进行污水处理设施投资的,可予减税。税金由州政府征收,收入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用于保持和改善水资源质量,目前该税年收入在20 亿马克以上,社会效益十分明显。德国的废水污染税对废水的定义十分全面、明确:不只是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就连因建筑物的固定而积聚的雨水也被包括在内,此外,废水的范围从地表延伸至地下,对水资源进行了全方位的保护。(3)法国的废水污染税
法国于1968 开征水污染税,它是政府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由水
[5]利管理局征收,在法国每一个流域或流域群都设有一个流域委员会和水利管理局。其纳税
义务人为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纳税方式分为两类:家庭纳税人和非家庭纳税人。凡
是那些日排污量相当于200 人/ 日排污量的私人和公共单位,称为非家庭纳税人,其纳税方式是政府对每个排污口进行测算,将其分门别类到相应的税率级次,然后根据税率和实际排污量计算征收。对家庭纳税人征收的水污染税适用于人口大于400 人的所有城镇,其征税方式是以每平方米水费附加的形式计征,附加额由政府根据每位居民日均排放量、居民人数、城镇污水中的团状物数量计算。在税收优惠上,如果公私企业采用可以避免或减少产生污水的装置,政府便向使用该装置的企业或其他代理人颁发一笔奖金,该奖金金额依据以避免向自然界排放污水的量计算。
(4)俄罗斯的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
俄罗斯的水资源税收制度是指向谁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征税。该税的课税对象是向谁资源设施排放含超标有害物质的污水以及超过规定限额排放含符合质量标准的污水的行为。依据污水所达到的标准及排放量,实行定额税率。税收收入的80%必须用于水资源设施的回复和保护措施。2.2国外水污染税的主要特点
国外的水污染税具有以下特点:
(1)税收征收方法呈多样化趋势,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征收方法,并且不断完善水污染税体系。
(2)对有利于环保的行为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实行税收优惠和减免。例如美国水污染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方面。运用税收优惠、差别税率等政策,积极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生态环保。
(3)因征税对象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而使用不同的税率。例如德国在全国采用统一税率;荷兰对不同的水资源保护区实行不同的税率;新加坡、纽约和莫斯科则按污水量从量计征。各国通过水污染税的征收,促使人们更加注重节约并有效利用水资源。
(4)是出于保护水资源的特别目的而开征的税种,开征目的明确,其税款收入主要用于水污染的治理和水资源及环境的保护,实行专款专用,一般不挪作它用。
(5)一般都是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设置纳税人,充分发挥税收在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调控作用。
(6)通过对水污染税的征收,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水污染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行为转移。
(7)国外的水环境保护工作之所以能取得显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另外,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
3.国内与水污染相关的制度实施现状
3.1我国现行税种中与环保有关的税种
我国在环境税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目前,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并没有设置专门、系统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税收制度,只是在一些税种中直接或间接地具备生态补偿的性质。1994年税制改革后,很多税种考虑了环境保护的因素,我国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有着直接或间接联系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消费税等。上述税制,对环境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日益恶化的环境面前,这些措施的作用十分有限。
3.2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对排放污水行为实行征收排污费制度,即排放污水的企业
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而所交纳的费用必须专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该制度在20多年的实践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存在一些缺陷:
(1)征收面窄,渠道单一,导致实际缴纳的排污费远远低于正常处理的费用,远远满足不了治理环境的需要,实际上造成了“欠量收费”;由于收费标准低,致使企业宁愿交纳少量的排污费,也不愿主动治理污染;对居民生活污水没有纳入征收范围。
(2)以费的形式征收,缺少法律的依据和定性、定量标准,刚性不足,以至于一方面任意拖欠现象严重,不少地方、部门甚至采用“协议’’征收办法;另一方面对征收资金也管理不严,普遍存在挤占、挪用情况,导致治理资金的缺口越来越大。
(3)现对排污费的征收仅限于企业,大量的非企业排污主体排除在缴费之外,因而对整个社会缺乏警示和限制作用;并且只对超标排放的水质征收排污费,只要未超标就可以随意使用及排放,不利于培养人们节约用水的意识;主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收费,基本上不考虑排放量问题,这是不合理的。
(4)按规定现收取的排污费中的80%要返还给企业用于重点污染源的治理,这使企业因污染环境所付出的代价的大部分又被企业拿了回去,排污费制度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而且,即使企业将所返还的排污费全部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只是对自身污染源的治理,并不会用于已造成的外部环境的治理。所以这种简单返还制度不利于环保资金的统筹与合理安排,根本无法形成环保的综合治理。
(5)排污费计入企业生产成本的规定使企业造成的污染与其利益不挂钩,企业可以将缴纳的排污费列入生产成本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由消费者承担,实现税负转嫁,从而导致物价上涨。
(6)排污收费制度只对超标排放的污水收费,对于未超标的污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样并不能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对减少污水排放量没有很大的约束力。
鉴于以上问题,江苏社科院院长宋林飞提出:“采取收环境费的办法存在不少问题,如只对污染排放收费,对污染环境的产品没有相应的措施。应该早日进行费改税,对于开发利用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的行为,对排放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与污染水质等行为,对污染环境的产品,均可考虑开征生态环境税。要运用财政与税收政策来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如果将排污费制度中更适宜征税的部分改为税收,使其具备一般税收的性质,那么就可以将造成外部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征税范围,依照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和效率原则统一征收标准、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强化征收的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公正性和效率性,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也更好地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成员的利益。
3.3我国试行的水污染补偿机制
在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紧迫形势下,某些地区率先试行了具有水污染税性质的水污染补偿制度。
在陕西省环保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陕西省水污染补偿制度实施后首次的补偿“账单”:西安、咸阳两市因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超标,按照每超标1mg/缴纳10万元的标准进行水污染补偿。渭河是黄河的最大支流,在陕西境内流域面积6.71万平方公里,占渭河流域总面积的一半。随着生态环境恶化,渭河水质污染严重、生态环境脆弱。202_年起,陕西省正式实施《渭河流域水污染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由于水质污染严重,地处渭河干流流域内的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四市,将根据考核断面出境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月平均浓度,确定是否需要向该省财政缴纳污染补偿资金,所有补偿金都上交缴财政并用于对下游城市渭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其中60%用于各社区市的污染物治理补偿,包括渭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减排工程,民众饮水安全工程和污染补偿项目等,剩余40%用于奖励工作力度大、水质改善明显的县区市。
三、结语
由于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很多缺陷,不能达到有效减排的效果,而水污染税在“庇古税”的理论基础上,在我国试行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因此,我国开征水污染税是十分必要的。开征水污染税可以体现以下优越性:
1、符合解决我国水污染问题的迫切需要,可以有效解决水污染防治资金不足的问题。
2、有利于体现权威性和规范性。水污染税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来征收,因而具较大的法律约束力。
2、有利于征管。水污染税具有税收的强制性和普遍性特征,并且由国家规定征收标准。
3、有利于污染控制效果。可进行差别税额,使重污染者重税,轻污染者轻税,对制造水污染者进行有效惩罚,从而约束其行为。
4、有利于加强政府管理。实行水污染税收法律制度后,由国家规定税款用途,部门小金库将逐步消失,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现象将减少,乱占用污染治理费的不正之风将得到有效控制。
5、有利于培养公民的节水意识和水污染防治意识。
参考文献:
(1)斯琴波.我国水污染税税制设计初步设想[J].商业现代化,202_,(6).(2)孙漪璇.国外水污染制度比较及构建我国水污染税制度的设想[J].济宁学院学报,202_(8).(3)宣杰.水污染税征收问题探讨[J].经济论坛,202_(9).(4)柴玮.构建我国水污染税制的设想[J].法学研究.[J].202_(4).(5)孙钢.我国开征环境税的难点及建议[J]税务研究,202_(27).(6)孙丽芬.排污“费”改“税”难在何处?.环境经济[J].202_(9).(9)王佛,邓蓉,张志强.资源经济学.中国农业出版社[M].202_(1).(10)尹音频.环保税的国际趋势与思考.中国税务报[J].202_(12).(11)邹晓元.OECD国家经验多我过排污收费制度的启示.中国环保产业 [J].202_(4).(12)沈琳,韩葱慧,李佶.保护水资源财税政策的简介与启示.各国税收纵横[J].202_(3).(13)李建新.环境税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应用.202_(4).
第二篇:我国开征环境税相关问题研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赵为民
我国开征环境税三个前提
环境税主要是指对开发、保护、使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污染、破坏和保护的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其作用机理在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环境税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课征的税,我认为我国开征环境税,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具体如下所述:
一、必须整合当前以保护环境为名义的各税种
环境税的征收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在对当前以保护环境名义而征收的各种税、费进行清理、整合的基础之上。试举当前热议的对汽车征收环境税的提议为例,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已开始着手研究机动车环境税费改革的问题,改革的方向是车主将按照机动车不同的污染排放量情况,缴纳不同的税费。但是,问题在于,在我国,仅就汽车而言,已存在着多个以保护环境的名义而征收的或内含环保内容的税种,主要包括:①燃油税。开征燃油税的直接目的即为保护环境。燃油税的基础为经济学的外部效应理论,开征燃油税后,耗油量大和行驶里程多的汽车,将比原来缴纳更多的费用。因此消费者在选购汽车的时候,会更多地考虑车的排量和耗油量,这样可以达到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的目的;②消费税。小汽车按排量高低征收3%—40%的消费税,按排量征收即意味着内含保护环境的目的;③车辆购置税。同样是大排量的多征税,小排量少征税。
虽然保护环境、倡导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但目前一辆汽车将承
载车船税、燃油税、车辆购置税等数个税种,且均以保护环境的名义而征收,三个税种已经体现环保的作用,再开征新的税种将难以摆脱重复征税的质疑,只能被理解为政府借保护环境名义来“合法敛财”。另外,据统计,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的汽车税收为5至6种,而中国和汽车有关的税费达20多种,是汽车税费最多的国家。因此,在出台机动车环境税之前,有必要对现有的税种进行全面的合并,或者减税。因为中国要实现向环境税顺利过渡,不仅是增加一个税种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完善现有税制结构,力求税收制度变得公正、公平和合理。在目前情况下,车主承担的税费已经很多,开征环境税不仅会增加车主负担、有悖社会公平,还会影响汽车产业的发展。
二、必须明确征税的目的及动机
征税环境税的目的并不是确保污染物的排放量为零,事实上只要有人类的生产活动,就会有环境污染,因此要求污染为零就等于禁止一切生产活动,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所以必须要找到合适污染量,及社会和文明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需要对成本和收益进行权衡,权衡的结果往往是一正的污染水平。
另外,从外部性的角度看,负的外部性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其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环境税就是为了弥补负的外部性,使得资源配置重新回到效益最大化的轨道上来。所以环境税的征税动机应该是使得资源配
置最优,从而实现社会收益达到帕累托最优,保护环境则是次要目的。那么在明确了征税动机以后,下面几个具体问题必须解决,及:哪些活动产生污染,哪些污染物有害,哪些活动产生的污染需要政府通过征税进行调节,同时社会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差异如何衡量?负的外部性造成的损害的价值是多少?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生物学家、工程师、生态学家、保健医生等共同参与,并借助于经济学家的边际分析工具,才能做出科学决策。
三、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将来的日常征管工作,如果不掌握税基的动态变化情况,很难确保环境税的公平、合理征收。这里有个资料: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202_年2月9日联合发布《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数据显示,202_全国废水排放总量202_.81亿吨,废气排放总量637203.69亿立方米。两年多来,经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普查工作机构的共同努力,共动员57万人,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才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普查任务。
由此可见,税务局要想掌握环境税的税基基本不可能,或者说成本太大,税务局根本无法独自完成。确定环境污染量、排放量等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必须环保、交通、农业、气象等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完成。合理的工作思路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别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税务局通过建设完善的外部信息交换平台,连接到各个部门的信息平台上去,通过第三方部门采集征税数据。这其中又带来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保证信息安全,不会被篡改;如何保证信息交
换通路顺畅、信息交换及时;如何降低收集信息的成本,尤其在边远地区成本;必须建设覆盖全国的信息交换网络等。
总之,环境税的征收面临一系列技术难题,这不是税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问题,税务局开始建设金税三期工程虽然把外部信息交换平台作为其要建设的四大平台予以重点实现,但是这个外部信息交换平台主要是和银行、国库、工商等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而这些部门信息化水平已经很高,甚至超过了税务部门,但是环境税需要连接的外部门牵涉面更广,而这些部门的信息化,实际上很难达到环境税征收的要求,成了信息化短板。所以整个国家的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第三篇:中国拟开征环境税
中国拟开征环境税
三部委正研究方案202_年01月06日 03:20央视国际【大 中 小】 【打印】据《财经》消息 开征环境税将成为202_年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具体研究制定工作则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
202_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环境税三种可选方案。
一是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税基可等同于或依附于现有相关税种的税基,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当于这些税种的附加。
二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依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之相对应的税种有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
三是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对应可以征收各种污染产品税,如燃料环境税、特种污染产品税等。
在财政部看来,首先对现有税种进行“绿化”更显紧迫,也更为务实。所谓“税种绿化”,即通过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等。
相关报道:
首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于下月开始
周生贤:力争4月底前完成污染源普查表填报与初审
周生贤:虚报、伪造、篡改污染源普查资料要追责
周生贤:中国环境保护已进入“主动防治”新阶段
第四篇:新安县环境保护税开征调查报告
新安县环境保护税开征调查报告
一、新安县排污费征管现状
(一)排污费征收基本情况、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 基本情况:缴费企业119家。排污费征收标准: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以及《河南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征收。202_年7月以后按照豫发改收费(202_)256号文件要求征收。征收方式:企业申报、环保局核定、银行代收,施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二)202_-202_年排污费征收情况
202_年共征收:1890.7762万元;202_年共征收:3457.0617万元;202_年共征收:3275.1616万元。
(三)新安县大气、水污染现状
县环保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和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围绕创建省级生态县为主线,全力推进蓝天、碧水、生态、减排、环境管理、环境安全六大工程,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强化环境监督,全面提升县域环境,我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_年至202_年”期间,我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监测项目日均值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尤其是202_年优良天数达到250天,比202_年增加45天;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常年稳定
在100%;涧河党湾和金水河尚庄出境断面水质分别由202_年的95.6%和97.8%提升至目前的100%;完成市定任务215天,PM10平均浓度为92微克/立方米,比市定的106微克目标低14微克,PM2.5平均浓度51微克/立方米,比市定68微克目标降低17微克。
(四)固体废物
1、污泥处置工程已建成运行。
2、全县42家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洛阳环岭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签订处置合同,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垃圾填埋场二期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县垃圾处理率达到80%以上,排污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由企业按环保要求自行处置,其中涉及危险废物的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处置,签处置合同。
(五)环境噪声
我县环境噪声主要是开发区机加工企业和县城工地施工噪声,针对企业噪声污染我们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加装降噪设备以及密闭厂房车间,县城工地噪声则要求禁止夜间和中午午休时间施工,配合施工申请书等方式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
我县财政、企业治理污染投入情况为:202_年 万元;202_年 万元;202_年 万元。
202_年至202_年我局采用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三大减排手段,顺利完成202_年至202_年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一是结构减排。累计关闭技术落后、资源浪费、污染严重的铝炉、石灰窑等“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生产线141个(条)、对170家污染严重或排放不达标企业实施环境专项治理,对172家“小散乱差”企业实施关停,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是工程减排。万基控股集团、香江万基铝业、中联水泥等企业建设了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2_年,关停了万基控股集团的2台13.5万千瓦时发电机组,并对万基控股集团的4台发发电机组和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自备电站实施超低排放治理;相继建成投运了第二污水处理厂和县城东区污水处理厂,并对新中安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洛新污水处理厂实施了提标改造,水污染物得到有效削减;三是通过管理减排。加强对全县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采取疏堵结合,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持证排污,“十二五”期间完成审核企业14家,40家企业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达标排放率逐年上升。我县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实现年均分别减少2.16%、2.92%和2.12%。四是强力开展综合整治。202_年至202_年期间共开展涉及大气、水、生态等领域的环境综合治理40余个,涉及企业300余家,有效解决了一批重点区域、行业的环境突出问题;五是丰富日常监管手段。202_年起,在我县15家重点企业中安装了40套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对及时、准确掌握排污信息和实施污染源治理、总量控制提供了数据支撑,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排污单位管理情况
(一)排污单位认定、申报方式
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环保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企业每月按时自行申报,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由环保局监察部门进行核定。
(二)安装监测设备单位的监测设备管理方式 按照市环保局要求,我县在15家重点企业中安装了40套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通过市局监测科验收。在线监控设施与市局、省厅联网,由企业自行管理维护,县、市、省三级联网并随时抽查的方式共同管理。
(三)未安装监测设备单位的管理方式
每年排污企业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者由新安县监测站进行监测,并通过监测报告和我局不定时监督检测结果比对,看是否达标排放。
(四)以前未发现排污并未征收排污费的,发现后处理方法及初次排污时间的认定方式
对以前未发现的排污企业,自发现之日起进行排污申报,并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该企业有排污行为后,由环保监察部门依法追缴该企业应缴纳的排污费。
(五)按次排污单位的管理方式
排污企业只要排污,就应该申报,按次排污的单位可根据生产月份或生产天数,按月或者按季进行申报,由环保局监察部门按月核定,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三、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及建议
(一)排污税的征收中,除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外,应增加对有毒性的挥发性有机物的征收,从而能进一步减轻环境负担。
(二)成立环保、地税、财政局环境保护税联合开征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环保税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协调各部门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确保调查数据真实、有效,为环保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四)环境保护税的征税依据是企业的生产和排放数据,有些数据需要通过企业申报来获得,因此要增强相关部门的监督能力,配备相应设备,建立准确、可靠的排污申报和监督核实制度。
新安县环保局 202_年7月21日
第五篇:开征物业税的几点研究
近年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涨势明显,部分地区过快过猛,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平和谐。房地产开发热为国家宏观调控出了难题,房地产的税收政策也成为民众普遍关心的焦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产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国家税务局总局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也提出,“在条件具备时,研究合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建立统一的物业税来控制房地产市场,稳定房价”。应该说,倍受关注的物业税开征问题已经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笔者就此与大家作一商榷。
一、开征物业税的现实意义
所谓物业税,简单的说就是向房产的拥有者征税,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出让金等合并,统一课征“物业税”,使得房产的购买者买房阶段税费降低,而在拥有房产后则要逐年的缴纳物业税。
(一)开征物业税是平衡贫富,促进社会公平的需要。物业税主要依据对土地资源的占用程度来征收,即对拥有单套面积较大,超出普通住宅标准或生活必要限度等,占有较多土地资源的富裕阶层实行较高税率,对低收入阶层生活必需部分的自有住宅实行低税率。这样一方面通过征税抑制富裕阶层过度占有资源,提醒居民在住房消费上要理性消费;另一方面通过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使更多低收入者拥有住房或改善住房条件。可通过物业税的税率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平均财富、平均税赋,从而增加政府转移支出能力,增进社会公平。
(二)开征物业税是缓解土地失控和降低金融风险的需要。物业税之所以还未开征就备受瞩目,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现行的土地税收政策在出让时各种税收一次性缴纳,对于地方政府来讲,出让土地的收入是除国有资产外最大的一块金矿。在短期看来,地批的越快,地方经济优越发展得越快,但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实际上是“饮鸩止渴”,其结果是土地失控,金融风险急剧上升。因此,只有通过开征物业税来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保证地方政府运行必需的财政资金,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财”的利益需求,物业税的开征,有利于形成“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财产增值——税源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这种税赋的结构性调整能均衡政府土地收入,从而使地方政府改变以往那种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形式,同时降低金融风险的上升。
(三)开征物业税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房地产业是高利润、高收入行业,所提供的税收也十分可观,但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偷逃税的重突区,来自国家税务局的信息显示,房地产是唯一一个连续三年被列为税务专项稽查的行业,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的手段越来越复杂,寻求公开保护越来越多,涉税条件的数量、查补税款也越来越多,而税费负担重,促使了房地产商投机和偷逃税款。因此,通过开征物业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问题,有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彻底改变整个房地产运营的格局,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开征物业税是完善现行税制的需要。现代国家税收体系应包括完善的商品税制、所得税制和财产税制三大体系,而目前我国的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已相对完善,但财产税制仍相对滞后。国际经验证明,一个现代化国家应当强化财产税,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是透明的,可为地方政府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税收来源,它是一种收益税,可起到溢价回收的功能。因此改革和完善物业税制即可以强化对财富的调节,缓解收入分配领域中的不合理状况。
二、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难点问题
目前,物业税的试点工作已经在我国部分城市展开,但法律的出台需要考虑调控对象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现象,不慎重考虑和解决,必然导致事与愿违,因此开征物业税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难点问题。
(一)如何科学细化诸多类型住房的税率水平是首要解决的问题。我国的住房类型多样,既有商品房,也有公有房,既有经济房,也有大型豪华别墅,既有城市住房,也有农村住房,物业税的开征是要调整资源在不同人群中的分配比重,因此如何科学细化诸多类型住房的税率水平,达到限制甚至抑制奢侈性和一定程度的享受型消费,保护普通民众生活必需的消费,是开征物业税首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对已购房产是否征收物业税,有无重复征税的嫌疑,也是开征物业税时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如何解决部门、地方政府利益是最难的问题。开征物业税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切身利益,要切断相关多个部门的财源,同时涉及到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的利益,又要精简合并税种,无疑这将是对各方利益的一次重新分配。因此首先解决好利益分配中涉及的最重要两项内容——行政收费和土地出让金,这两项收费与地方财政关系甚密,开征物业税显然将影响到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而土地出让金更是被称为地方的“第二财政”,由地方政府“自由”分配。开
征物业税后,将被纳入预算管理,因此支出大受限制,这显然是地方政府不愿看到的;其次是要解决好建设、国土部门的利益和相互协作,做好房价地价合一评估的技术难点;另外,房地产交易环节各税种的精简合并,对税务机关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如何有效监管土地投机是税制改革过程中政府应关注的问题。物业税制的改革,将以往在房价当中一次性缴
纳的税费包括地价,将按年收费,这样一来,将土地财富平均到每一届政府,每一代人手中,从这个意义讲有利于保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但税制改革,购房者的购置成本降低而开发商的开发成本则降得更直接、更明显,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数量在短时间内有可能大幅度增加,刺激购房者的需求,市场对土地的需求增加必然导致新的“圈地运动”,因此在推行物业税制改革过程中,应辅之于土地等其他体制的同时改革,制定土地定量供应制度,防止物业税制改革过程中的土地投机。
(四)物业税的开征还应考虑如何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存居住问题。实行物业税后,由于房屋的使用成本提高,与之相应,房租也必然有所提高,而租房市场恰恰是以低收入者为主要承租对象,过高的房租不利于住房资源的市场化流动。因此政府应解决物业税与房租价格的问题,如不能考虑普通民众和穷人的利益,那么物业税将会走入“劫贫济富”的误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政府可通过开发经济适用房、规范二手房市场来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在农村规划建设中心村、在城市建农民公寓来解决农村及农民工的居住问题。
此外,物业税的征管难度大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物业税的开征在技术和操作上还存在较大的困难,主要是监管难度大,个人账户监控复杂。从目前的条件来看,物业税一旦向个人开征,除非是直接从个人工资卡里扣除,否则将很难征收到位,但许多房产拥有者并没有工资卡。因此开征物业税应当充分考虑具体的征管模式,同时还应考虑物业税的税基、税率、税赋、起征点、减负数额等,否则将达不到完善税制的预期目标。
三、开征物业税的几点建议
(一)立足民意,做好宣传。作为普通的购房者而言,他们在购房时根本不知道将来要支付的物业税是多少,如果将来房产所在地升值,就必须缴纳更多的税,甚至存在着缴不起税的潜在风险。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各界长时间、大范围地宣传物业税的基础知识,引导、消除居民的矛盾心理,相关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
(二)物业税的出台必须脉络清晰、新老划断。开征物业税的同时,要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也就是说,物业税和现行的某些税费是有关系的,但也不是完全由土地出让金演化而来,因此,在物业税的设计上,必须交待清楚,在出台物业税之后,相应的取消了哪些收费,做到脉络清楚。如果取消的收费里面包括土地出让金,那么,就必须新老划断。因为之前的房子已经缴了70年或者50年的土地出让金,如再征收物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嫌疑。
(三)物业税的出台必须有一个以面积为计量单位的起征点。新出台的物业税,不能加重普通百姓的负担,这个观点应该成为有关方面的共识。可以参照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做法,对普通百姓的住房在一定的范围内少征税,或者零征税。更进一步的技术问题是,对普通百姓免税的起征点,征收的依据是什么?是以价值为征税依据,还是以面积为征税依据。虽然一些外国政府物业税的征收,主要是以物业的价值为征收依据,但是具体到中国普通百姓的免征点,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以面积为起征依据。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地段房价不同,而很多普通百姓的住房几十年传承下来的,不容易改变地点,这是否意味着城里的百姓就要付出城外百姓两到三倍的物业税,如果这样设计,当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对普通百姓的居住用房,必须有一个以面积为计量单位的起征点,这个起征点不但要保证一个家庭最低的面积需要,对那些单身成年人、离婚带孩子的成人以及其他情况,都应该有相应的照顾。另外还需保留对公共设施、军事部门、行政机关等用房用地的免税。
(四)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解决物业税的开征在技术和操作上的难题。物业税的改革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政策方面的改革,特别是涉及到建设、国土、地方政府等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应由中央出台相关的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来保证物业税改革的顺利实施。在此基础上,把物业税开征涉及的房屋值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标准、评估单位以及房屋权属确认等一系列基础性的技术性工作,解决税基问题。开征物业税后,地税部门应配备专门征收物业税的人员,来研究掌握物业税的具体征管模式。笔者认为物业税的开征,要辅之于住房,银行存款实名制的落实,凡是在房产所在地有稳定收入的业主应实行源头控管,可通过行政、企事业单位等从工资卡中代扣代缴;不在房产所在地工作以及无固定收入的业主应缴的物业税,建议由物业管理部门代征代缴;对拒不缴纳物业税的单个业主,应完善相当法律法规,由地税部门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其他部门协作配合,来保证物业税的顺利实施。
总而言之,物业税的出台绝非一日之功,需要对各地不同住房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解决目前就“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问题,更好地促进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税制日臻完善,达到二者和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