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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17-27579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1 09:27: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及直属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主要包括:

(一)参与决策,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分析和法律风险分析,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修改、审核企业章程、重要的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中重要的法律事务文书;

(三)参与公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谈判和起草工作,拟订或审核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标准文本,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

(四)参与公司法律纠纷的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办理法律纠纷的委托代理事宜;

(五)联系、选聘律师中介机构及律师事务;

(六)制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公司法 1

制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指导、协助公司各部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收集、整理、保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资料,及时掌握法律信息动态,开展法律知识研究,进行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其他法律事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并对直属子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直属子公司必须设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并负责与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接受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其法律事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公司决定重大经济事项、订立重要合同、处理重大经济纠纷、解决重要法律问题及其他需要法律论证的事项,需要聘请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法律依据、做出法律解释、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供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供决策时参考。

第七条法律意见书由外聘律师起草,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名义出具。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合适的法律中介机构机构及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出具后统一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送达公司领导和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应当对法律意见书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总结经验教训,并负责将法律意见书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存查。

第八条公司重大投资项目,需要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全程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业务谈判、合同文本起草及签约等活动,帮助论证把关,提供具体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律师中介机构,选聘适合的专业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九条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的,主办单位在签订前,应当咨询有关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文本的法律意见,必要时请专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合同协议的法律审核程序

(一)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协议文本后,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协议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

(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收到合同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后,联系公司外聘的常年法律顾问,填写《公司对外合同协议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表》,附同合同协议文本和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律顾问处审核。

(三)法律顾问根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公司对外合同协议法律顾问审核意见表》附合同协议文本后转交主办部门。

(四)合同协议正式签订后,主办部门应当将合同协议的复印件送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合同、协议未通过法律审查或法律意见书提出否决意见的,不得签订。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按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需要启动诉讼或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主办部门将相关背景资料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案件纠纷的实际情况负责联系选聘合适的外部律师,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并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主办部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直属子公司涉及重大投资项目或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报送相关的资料文件。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并负责选聘、指派外部律师事宜。直属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员应如实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有关项目或案件的进展情况。直属子公司日常一般性法律事务的处理,可以自行解决,并上报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常年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选聘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指

派专业律师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签定聘用合同协议。直属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合作单位的选聘,先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考察筛选后再推荐给各直属子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在业务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需要详细座谈当面咨询的,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外聘常年法律顾问或聘请专家律师安排见面座谈事宜。各部门法律咨询完毕后,应及时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七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监督律师中介机构指派专业律师的工作。

第十八条凡聘请外部律师参与项目运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代理诉讼仲裁案件、审查重要合同协议文本等活动,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商定和支付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咨询费等费用,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外部律师受公司法人、总经理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指派处理法律事务时,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和调取公司有关文件、资料或询问公司有关人员的,公司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法律顾问的专业指导。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公司相关法律方

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直属子公司及法律事务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内控制度检查一项重要内容。各直属子公司按要求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法律工作总结,汇报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情况。对直属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办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三)公司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法律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收集、整理、保存与公司经营业务有关的法律资料,研究探讨涉及我行业务的法律法规,着重开展金融法律的调研,密切注意立法、司法和监管机关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监管制度上的立法情况及其趋势,针对公司业务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和办法,促使公司依法经营,加强公司法制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司各部门及直属子公司应当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沟通与协作,保障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外聘法律顾问依法开展工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

第二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本钢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全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本钢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中涉及法律事项的各项工作。第三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促进依法治企、依法维权的原则;

(三)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融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管理为主的原则;

(五)统一归口、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下属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各子(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应根据企业实际设置专门或兼职的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不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公司,应明确具体负责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并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工作人员。

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为承担本钢集团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核、管理企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资产(股权)收购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企业上市等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六)提供与企业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以及诉讼、仲裁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八)负责选聘、联系协调外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九)负责或配合实施企业法制宣传教育;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统一管理本钢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第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除上市公司和少数子(分)公司外,其他子(分)公司均不设法律事务机构,所有重大法律事务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中处理。

第三章 企业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各子(分)公司应不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诚信、勤勉、高效、优质”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充分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处理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注册管理,遵循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省国资委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管理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重大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规章制度合法、规范;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工作;

(五)对企业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予以整改;

(六)指导下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它应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章 法律审核

第一节 重大经营决策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指涉及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重大资产收购转让、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第十六条 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于提交决策或报请批准前七日将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交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论证,或视情委托外聘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第十七条 企业应保证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通过参加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决策前的法律尽职调查、考察和谈判,出席或列席涉及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会议,取得、查阅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文件、资料,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情况,并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高法律意见的准确性。第十八条 法律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法律可行性,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

(二)重大经营决策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

(三)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需要签署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第十九条 法律意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问题缘由,包括论证事项来源及所掌握信息、资料的声明;

(二)基本事实,包括尽职调查的情况及相关证据资料;

(三)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四)重大文件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五)减低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六)重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七)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的签名;

(八)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法律审核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法律事务部门和外聘法律服务机构有权向所在公司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正式法律意见书须经本企业的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签字,并加盖法律事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印章。第二十二条 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审核论证,原则上不得提交决策或付诸实施;经过法律审核论证认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完善。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依据有关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批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改制重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上市、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如法律法规要求的,应附相关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法律意见登记台账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号、报出时间、主题、对象、审核内容、法务人员签名、审核人签名及意见。法律意见登记台账需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企业涉及的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情况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节 重要规章制度和合同法律审核

第二十六条 企业制订、修改公司章程、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应当由法律事务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参与起草或审核,或根据需要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审核把关。

第二十七条 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对合同的法律审核以及合同管理的监督指导。合同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订立合同、全面履行合同、有效监控合同、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一般合同应当经企业法律工作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重要合同必须经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总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的法律审核,未经法律审核的合同不得对外签订。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企业的重要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参加项目论证、资信调查、招标投标、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法律审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的重要合同(主要指依据集团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担保、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合同)应在签订前报集团公司备案审查,签订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将履行情况及时通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督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三日内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通知法律事务机构,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

第三十一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进行登记并注意收集、保全有关证据,并向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登记合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并将合同原件及合同审核表、登记表等送交法律事务机构汇总统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档案送交存档保管。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授权审核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一律采用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相关人员、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或办理公司有关事务的法律文件。

第三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为由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授权事项的性质,公司授权分为一次性职务授权和一事一授的临时性授权。职务性授权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受托人任职期限,临时性授权主要包括:

(一)谈判、签署合同;

(二)参加听证、公证、诉讼、仲裁事项;

(三)参加所出资企业股东(大)会等重要会议;

(四)其他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方能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受托人姓名、职务,委托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相关人员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向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授权委托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合法合规性审核后,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法定代表人批准授权委托事项后,一份授权委托书交申请人,一份由法律事务机构登记并保管。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范围内有效,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任何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均应按本办法办理新的授权委托。对一次性职务授权实行动态管理,在授权期限内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授权权限随时予以调整,原授权委托书自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变动之日起失效。第五章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对可能产生的以下法律纠纷进行管理:

(一)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二)劳动争议案件;

(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四)其他非刑事案件。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法律纠纷分一般法律纠纷和重大法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分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第四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即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接受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所在公司的诉讼、仲裁等活动,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诉讼、仲裁管理,由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分工组织,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一般案件,子(分)公司的重大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共同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集团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五)严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或社会和职工稳定的;

第四十四条 子(分)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先由各自的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所在公司相关部门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主持,进行内部协商解决。

第四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以下一般法律纠纷,自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报告应附相关材料;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报告。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指定法律顾问参与解决纠纷,纠纷解决后,法律顾问应及时向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汇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应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报。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经书面催告合同文件其他方,三个月后仍不履行主要义务;

(二)子(分)公司获知有关主体准备以诉讼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

(三)子(分)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的;

(四)子(分)公司认为的其他情形。

重大法律纠纷,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后,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向省国资委进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第四十六条 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做好以诉讼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报告内容应包括前期所做的工作。由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根据情况,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一)对方已经提起诉讼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其他方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获知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

(五)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提出进行诉讼的建议,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法律顾问同意的;

(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认为应当进行诉讼的。

第四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一般案件,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相关部门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或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二日内,将法律文书送交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交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文书,法律事务机构文书登记后,当日上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当日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或与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沟通。根据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法律顾问的批示,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重大案件,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遇特殊情况,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及时补交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子(分)公司发生的一般案件应当由子(分)公司依法自主处理。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子(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子(分)公司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诉讼案件,事前应当经过所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亲自组织协调。

第四十九条 报请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的一般案件,应当先行备案。报请协调文件应当由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除备案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和组织协调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协调处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关于重点、难点问题的事实与理由。第五十条 报省国资委、集团公司备案的文件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诉讼、仲裁案件,还包括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及相关法律文书等;

(二)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效果,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名称及审核情况;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第六十条 以集团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企业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以子(分)公司名义参加的诉讼、仲裁案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相关法律文书或我方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由该子(分)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涉案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逐级审核,经企业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纠纷恶化至执行终结全过程中,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处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就案件申请撤诉、反诉、和解、调解、上诉、再审及裁决不予执行等实体权利,应逐级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准后,方可书面授权办案人员进行。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领导批示意见,随时沟通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将诉讼阶段性成果及对策措施以书面方式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和请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请示汇报。

第六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选聘法律中介机构:

(一)法律专业性强;

(二)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

(三)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研究认为应当选聘的。

第六十四条 集团公司法务机构具体负责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联系与管理工作。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将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批示同意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方可与该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续签服务合同。

第六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配合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同时应对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六条 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终结后,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形成结案报告,及时向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报。重大案件结案后,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当在十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改进措施、法律文书等内容,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还应包括对法律中介机构的评价。第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指定1名涉案公司的法律顾问或与案件有关的业务人员作为案件的代理人。

第六十八条 法律顾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法律纠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禁止出现缺席判决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受法律文书,其他人不得擅自收受法律文书。指定专人负责接待仲裁机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咨询、调查、取证等。接待人员事先要向所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请示,事后马上向其汇报。需要出具证明文件的,需所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方可出具。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给仲裁、诉讼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作证。

第七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必须对本公司的诉讼、仲裁案件及时登记台账,对于重大案件,应及时建立案件档案。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定期统计所在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并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诉讼案件的汇总情况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已结案件必须自结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移交给所在公司档案部门。

第七十一条 诉讼、仲裁案件台账,应包括编号、法律文书判决时间、案号、当事人全称、案由、标的额本金、受理法院、委托代理人名称、目前状态、是否有原件。诉讼、仲裁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情介绍: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发生纠纷的时间、处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主要证据及相关法律文书;

(三)主要法律依据;

(四)聘请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包括法律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第六章 工商事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管理以下工商事务:

(一)公司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年检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的日常管理。

第七十三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按照依法办理、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工商事务管理。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所在公司的工商事务工作。没有法律事务机构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有权对子(分)公司的工商事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材料并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

第七十五条 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在办理工商事务中,需要集团公司出具相关资料或协助办理的,应当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法律事务部门。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申请提供公司资质原件的,须逐级报总法律顾问批准;申请提供复印件的,须逐级报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

第七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必须在核定的申请范围内使用公司工商资质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超范围使用。申请使用原件的,应在申请使用的时限内及时返还法律事务部门;使用复印件的,由法律事务部门档案管理员在复印件上加盖使用范围条形章,在办理相关事项后未使用的,应及时销毁。第七十七条 未经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及其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留存公司工商资质文件及其复印件。第七章 法制宣传培训与日常管理

第七十八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负责集团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作为普法办事机构或者配合普法办事机构人员起草或者参与起草普法规划;

(二)承担普法培训及授课任务;

(三)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普法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工作。

第七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举办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培训活动,逐步提高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每年应制定本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计划,并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法律事务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子(分)公司应在本结束后的二个月内,将本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总结,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备案。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将在每结束后,组织人员对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的内容与方式,集团公司将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应对相关法律文件的借阅进行管理。根据借阅人的要求,法律事务机构可以将法律文件原件提供给借阅人查阅;如需复印,借阅人应说明复印用途;借阅人应根据借阅和复印情况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借阅记录单》。查阅完毕后,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将法律文件归档保存。

法律文件原件原则上只可查阅,而不得借出。确有实际原因,需要借出的情况,应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借出,且需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归还。借出法律文件应如实填写《法律文件原件借出情况记录单》。

第八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公章等应由专人管理,经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公章禁止携带出办公地点。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公司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可以对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机构未执行本办法的情形,可以对该等情形进行调查或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应通知相关人员,要求其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关人员未能配合调查或未采取改正或补救措施的,法律事务机构可以予以公开批评、教育或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相关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公司的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导致所在公司丧失诉权、胜诉权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事务部门应通报,进行考核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对外聘法律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检查和考评。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十六条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法律审核率、公司发案率、年检通过率、法律事务汇报情况、法制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八十七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法律事务考核工作。

第八十八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依据公司绩效考核方案和标准,对各子(分)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

第八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以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企业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所在公司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检查中被评为先进企业的。

第九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聘用的法律中介机构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不得再次聘用其为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十二条 子(分)公司未按照国家、省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由本钢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十三条 子(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打击报复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子(分)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控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控制和规避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供电(水、汽)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合同的授权委托

第四条 签订合同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

第五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委托书,根据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决定,办理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宜。

第七条 代理人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本单位负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第八条 代理人实施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不再适宜担任代理人的,各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做出决定,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收回授权委托书。第三章 一般合同的签订、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一般合同的签订,由各单位主管业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付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第四章 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审批

第十二条 订立重大经济合同,须由合同承办部门牵头,会同法律事务部、财务部、运营管理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合同谈判小组,共同参与合同签订的调研、招标、谈判。未经合同谈判小组参与订立的重大合同,发生问题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预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以规避合同风险。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办公室依法及时办理。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文本除经办人自行保管外,应当随合同审查会审表交存公司法律事务部一份备案。

第五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首先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就纠纷的处理达成一致意思或对方当事人无意协商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单位领导和法律事务部,并拟定处理意见,报法律事务部决定。对方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的,应立即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采用诉讼或仲裁处理的合同纠纷,以及对方当事人起诉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合同的签订、履行、纠纷的产生及协商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证据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钢集团法律事务部制定和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集团法律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运作、创造价值、防范风险,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集团和各公司都应遵循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重大决策会商制度、合同审查程序、合同管理存档制度、纠纷处理制度,法律培训制度、其他法律审查制度。

三、集团各公司应指定法律事务联系人、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外聘律师,以便保持集团法律信息的畅通。

各公司法务部门每年应将工作进行汇总,向总裁办书面报告。

第二章 管理体制

四、集团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集团整体的法律事务进行管控。

五、集团总裁办对全集团的法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由各公司参照执行。

六、总裁办对各公司工作进行指导。各公司自行制定的法务管理制度应报集团总裁办备案。重大法

律事务应及时通报集团总裁办,事后将处理结果报集团总裁办备案。

七、各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报总裁办备案。

八、各公司外聘律师应由总裁办与各分公司共同筛选确定,与外聘律师订立的法律服务合同、律师的应报总裁办备案。

第三章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九、外聘律师的筛选与聘用

1、外聘律师应选择业务精湛、尽心尽力、在当地或专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和主办律师,筛选时应选择不少于三家律师事务所。

2、筛选时应取得律师事务所的简介、主办律师的简介、同行业服务经历、在业内的评价、服务方式

与内容、服务报价。由集团总裁办与各公司相关部门共同考察、评选。

十、外聘律师的服务

1、外聘律师法律服务合同一般为一年一签,律师费分期支付,受聘律师所应保证主办律师亲自处理

我公司委托的事务。

2、外聘律师对重大法律事务、合同、诉讼等应事前提供法律思路,事后提供法律建议,对处理方案

进行评析,提出防范改进措施。

3、外聘律师应该将法律服务内容定期向总裁办书面汇报,重大事务承办同时向总裁办汇报,重大合同保留“word修订标记”报总裁办备案。

十一、对律师的考评

每年律师聘用合同结束前一个月总裁办会同各公司相关部门对所聘律师的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责

任心、工作沟通进行考评。

律师能力优秀、责任心强、沟通及时的继续聘用。

律师能力强,但责任心不足的,督促及时改进,否则另行聘请。

律师工作能力差的,发现后及时解除合同,避免引起风险或损失。

第四章 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与设计

十二、本办法所称公司重大决策是指公司的重大投资、融资、收购、合作,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股权变更、章程修改,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经营决策。

十三、法律论证的主要内容为:审查论证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及法律可行性;针对经营目标、交易目的提出不同交易模式的法律解决方案;评估不同方案潜在的法律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提出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设定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重大经营决策需履行的法律程序;拟定重大经营决策

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十四、集团及各公司重大决策前,应将有关的背景资料交法务部门进行法律论证,各公司应将论证的结果在决策实施前报总裁办备案。未经法律论证的不得实施。

十五、公司日常法律事务一般由公司内部法务人员负责,对于重大的,无法处理的事务,可以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必要时还可另行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请专业律师处理时,应按律师筛选程序进行选定,并注意保密,签订保密合同。

十六、集团各公司每半年应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营决策以汇总表的方式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部。主要内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基本情况,法律论证情况,决策履行情况。

第五章 合同管理办法

十七、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文档保管

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管控制。

第十八条合同管理的原则是“设计交易模式、审查合同订立、监控合同履行、及时处理纠纷”。

十九、合同范围:凡公司与其他公司、单位、个人签字或盖章的两方或多方书面文件及其附件、往

来函件、传真、电子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均为合同管理范围。

二十、合同制定:各式合同原则上由我公司起草拟定,制式的合同应会同外聘律师进行审查,将合同文稿附审查意见报总裁办备案。

二十一、合同签批流程:按合同签批流程进行审查,公司配备专业法务人员的,由法务人员签署意见,没有专职法务人员的 由办公室合同管理人员。重大合同应与外聘律师共同审查,或报集团总裁

办共同审查。

二十二、合同印章的管理:合同印章应由专人进行管理,印章管理人应与业务经办人、合同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分开;印章管理人在加盖合同章或公章时,应审查合同签批单上的审批是否完成,没有完成全

部审批流程的不予盖章。

二十三、合同跟踪管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或财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监督、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付款,发生与约定情况不一致情形时,应及时与法务人员沟通;有关合同补充、变更的书面、电子文件应及时报法务备案。法务人员收到有关情况后应及时提出法律意见,防范合同风险。

二十四、合同档案管理:业务经办人在合同各方都加盖印章后,将其中一份原件,交管理部门存档。有关合同履行的所有文件、传真、往来函,会议纪要、备忘录,应将原件存档。电子文件应及时取得对方

书面认可,并将原件存档。

二十五、各公司原有的合同管理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与本规定不冲突的,继

续执行。

第六章 诉讼事务的管理

二十六、本办法所称诉讼事务,是指以各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受

理、裁决的所有争议法律事项。

二十七、各公司发生的一般诉讼事务,各公司可自行处理,或委托外聘律师处理。按起诉(应诉)受理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庭审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归纳整理成完整的诉讼事务跟踪报告,向集团总裁办

备案。

二十八、各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事务,应及及时向集团总裁办汇报。需要委托外聘律师或专业律师的,应与总裁办共同筛选,并与所聘律师共同处理,以保证工作质量。

本条所称重大诉讼事务是指:

(一)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单项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案件。

(三)诉讼相对方在五人以上的集体诉讼、仲裁,或对公司整体工作可能造成影响的诉讼、仲裁。

(四)其他法律关系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案件。

二十九、各公司及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或者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收

集证据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以备公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十、各公司诉讼事务代理实行法律与专业人员双代理人制。

十一、法律纠纷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经办人应全程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处理纠纷,并对纠纷的责任实

行终身负责。

十二、各公司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协助诉讼代理人员做好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工

作。

十三、各公司将本公司当处理的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列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集团总裁办报告,列表内容包括诉讼案件的件数、当事人情况、案由、标的额、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及方式、涉及金额

等。

第七章 法律宣传与培训

十四、各公司应加强业务相关法律培训,保障法律培训的时间和经费,通过规范经营防范风险,提升价值。定期安排法务人员参加专项的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水平。

十五、各公司法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法律动态,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作出提示,促使公司及

时调整工作方法。

法务人员应经常性的针对公司经营情况研究法律方案与对策,及时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燃。

第八章 附则

十六、本规定所称重大法律事务,指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的事务,涉及众多合同相对人的合同(如销售、物业服务合同),单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合同,涉及公司整体经营的事务,重大的法律

诉讼、仲裁。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集团总裁办

2009年 月日

第四篇: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体制

公司要在行政部门设立法务室;或直属总经理领导,作为总经理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公司视情况可设立专职律师或聘请兼了律师,亦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咨询机构。

三.法务管理原则

公司依法治理企业,以法律、法规、制度管理公司。

公司法务部门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手段提供法律依据。发挥监督职能,防止公司生产、计划、物资、供销、运输、财务、劳工、纳税、融资等方面偏离国家法律轨道。

公司建立律师审查制。凡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决定、文本和合同,均须由律师事先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或见证书。

法律顾问可对其职责履行负有连带责任。

四.法务管理

公司应制定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司全员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公司法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解答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及时掌握法律信息支态,为公司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司为法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法律诉讼提供专项工作经费。

五.法律顾问人员

按国家规定,法律顾问须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在国家主管部门注册。

法务人员须忠于职守和职业道德,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活动,保守企业秘密。

法务人员自觉更新知识,了解相关法律信息,以较高专业水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法务人员作过失、不力行为,公司按处罚规则予以处罚。严重的通报主管部门取消其执业资格,或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由行政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颁行。

第五篇: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 次 目的..................................................................1 2 范围..................................................................1 3 管理原则..............................................................1 4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职责................................................1 4.1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设................................................1 4.2 公司总法律顾问......................................................1 4.3 公司法律事务部......................................................2 5 法律事务业务管理......................................................3 5.1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3 5.2 重要决策法律审查....................................................3 5.3 合同法律审查........................................................3 5.4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4 5.5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5 5.6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人财物资源管理....................................5 5.7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7 5.8 其他法律业务管理....................................................7 6 法律事务基础管理......................................................7 7 法律事务奖惩管理......................................................8 8 附则..................................................................8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的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XX(以下简称“中国XX”)的《中国XX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等企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中心)、分公司、子(控)公司、驻外机构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3 管理原则

3.1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3.2法律事务管理与经营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3.3服务公司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战略发展的原则; 3.4专业、高效,充分发挥业务特长和创造价值的原则; 3.5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4 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及职责 4.1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建设

4.1.1公司结合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特点及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快法律事务管理的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公司规章制度、重要决策和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4.1.2公司法律事务部、计划发展部、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科技信息管理部、监察部等部门之间应加强协调与配合,健全内部各项监督机制。4.2 公司总法律顾问

4.2.1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国XX公司子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要求,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公司总法律顾问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4.2.2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4.2.2.1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4.2.2.2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4.2.2.3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4.2.2.4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4.2.2.5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和指导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4.2.2.6其他应当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4.3 公司法律事务部

4.3.1公司设置法律事务部,各子(控)公司暂不具备条件设置单独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明确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设置法律事务岗位; 4.3.2公司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4.3.2.1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决策法律审核率达100%;

4.3.2.2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公司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达100%; 4.3.2.3审核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工作。合同法律审核率达100%; 4.3.2.4参与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投融资、担保、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上市等重大权益事项的分析论证,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或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4.3.2.5负责公司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4.3.2.6参与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机制;

4.3.2.7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兼职法律事务人员法律知识、法律实务培训; 4.3.2.8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4.3.2.9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管理,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4.3.2.10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4.3.2.11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 4.3.2.12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4.3.3公司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各子(控)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业务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部门;

4.3.4公司根据需要为法律事务部配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并保证其获取履行职责相关的必要信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数量应满足公司法制工作规划的要求;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4.3.5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国资委认可的相关资格。5 法律事务业务管理 5.1 规章制度法律审查

5.1.1公司实行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制度。规章制度提交公司决策审议前,起草单位应当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5.1.2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包括内容合法性审核、程序合法性审核、规范性审核,并应注意与上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协调一致;

5.1.3规章制度制订或修改部门在征求法律事务部意见时,应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法律事务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审核意见。5.2 重要决策法律审查

5.2.1公司实行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制度。重要决策事项在提交公司决策之前,主办单位应当根据公司领导意见或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将重要决策事项交由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5.2.2本规定所称重要决策是指涉及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

5.2.3重要决策事项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审定。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参加重要决策会议,并发表相关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5.2.3.1重要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介绍;

5.2.3.2重要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5.2.3.3重要决策事项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5.2.3.4降低重要决策事项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5.2.4重要决策提请审议部门在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后,法律事务部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5.3 合同法律审查

5.3.1公司实行合同法律审查制度。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背景材料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5.3.2合同是指公司与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等文件;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5.3.3合同法律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程序、主体、标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等,并对合同内容及形式的合法性、有效性、严谨性进行把关; 5.3.4法律事务部审查合同后,应在《合同评审申请及意见表》上进行会签。涉及资产重组、投资并购、股权转让、对外担保、涉外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3.5合同承办单位在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后,法律事务部根据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

5.3.6法律事务部参与合同谈判的,其在合同谈判中的意见视为对合同的法律审查意见; 5.3.7合同承办单位对法律审查意见没有异议的,应当依照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正;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律事务机构沟通解决;经过沟通仍有异议的,由合同承办单位将异议汇总后提交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决策机构决定并反馈审查意见最终落实情况。

5.4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5.4.1公司法律事务部参与公司重要经济纠纷的协商解决,负责处理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济纠纷;

5.4.2必须通过诉讼(含仲裁,下同)维护权益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情况说明提交给法律事务部;

5.4.3人民法院(含仲裁机构,下同)送达的法律文书,应由公司文书收发部门签收,其他单位不得越权签收法律文书;

5.4.4文书收发部门签收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通知法律事务部,并及时按照公司文书流转程序签转至法律事务部处理。

5.4.5公司各单位在收到律师函、法院(公安、检察院)调查函、涉案对方单位与案件有关的信函时,必须及时报送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置或经法律事务部审查后办理;

5.4.6法律事务部收到诉讼材料后,开展纠纷案件的协调处理,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并提交《法律纠纷案情报告》,报告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对公司的影响分析;案件负责人就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先前谈判或曾协调处理的相关措施和效果;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及法律文书的完备情况;需法律事务部重点协调处理的问题、争议焦点等内容; 5.4.7纠纷案件协调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必要进4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法律事务部应编写《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经总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

5.4.8对疑难案件应通过集体会诊形成最佳处理方案,经公司批准后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变化动态调整,保证处理方案的有效性;

5.4.9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包括被诉、被申请案件),由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相关部门除提交《法律纠纷案情报告》外,还应提供合同、往来信函、洽商纪要等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及法律文书;

5.4.10案件处理期间,公司的任何单位或者人员,未经法律事务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任何材料;

5.4.11涉及行政调查、处罚、听证、服役等法律事务,参照本节规定处理。5.5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

5.5.1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开展外聘律师的筛选、聘用、评价与考核等管理工作;

5.5.2本规定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收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

5.5.3公司建立外聘律师备选库,备选库中包含已进入上级单位律师备选库的律师事务所、通过公司比选程序产生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公司根据业务需要选定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其中,公司通过比选方式建立的外聘律师备选库,由法律事务部向公司比选工作组提供候选律所名单,比选工作组对候选律师事务所进行评议、比选,报总法律顾问批准后,纳入公司外聘律师备选库。

5.5.4公司从外聘律师备选库中选聘外聘律师,根据公司法律事务的需求,外聘律师分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以及境外法律顾问。外聘律师需达到选聘标准,其选聘流程需满足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要求,公司不得聘用进入上级单位以及公司禁用律师名单或者具有其他禁聘条件的律师。

5.5.5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外聘律师考评工作,对其进行动态跟踪,监督、检查工作进展,督促其按业务要求履行义务,及时对其工作成效进行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选聘或续聘的重要依据。

5.6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人财物资源管理

5.6.1公司各单位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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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公司研究、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和登记,严防被他人抢注;

5.6.3公司员工职务创作活动的智力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公司所有,同时保护员工的署名权。公司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相关知识产权时,对完成的知识产权应明确约定权利的归属;

5.6.4对于不宜采取上述措施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先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在确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前,不得已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司对外宣传交流,凡涉及公司知识产权时,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规定;

5.6.5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以及《同业禁止协议》等,应充分考虑到相关岗位工作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设置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明确约定法律责任;

5.6.6法律事务部应当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全面、有效地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公司需要特殊保护的专有技术以及通过技术许可方式取得专有技术的协议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经法律事务部审核;

5.6.7公司实施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转让以及将知识产权作为股权出资的,均需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在签署前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需要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5.6.8发现他人有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就解决方案与法律事务部会商,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6.9公司劳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劳动、劳务关系建立、存续与解除等事务以及社会保险事务、公司福利(包括年金待遇等)等,需要提出法律意见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与法律事务部会商;

5.6.10公司经营活动过程中涉及税法的有关问题,需要提出法律意见的,有关部门应与法律事务部进行会商;

5.6.11对于公司涉及的委托理财、信托、保险等事务,公司有关部门应当与法律事务部会商,法律事务部应就其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5.6.12公司处置资产属于国有产权转让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就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和程序以及公司内部操作程序和实施方案等事项应与法律事务部进行会商。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5.7 法人授权委托管理

5.7.1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授权管理规定》开展授权管理的相关工作;

5.7.2法律事务部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类别、授权事项、受托人条件、授权时效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按照公司管理流程办理授权委托书;

5.7.3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委托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司《授权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8 其他法律业务管理

5.8.1公司每半年开展一次法律风险排查工作,形成法律风险报告,强化预警和控制,建立法律风险的长效机制;

5.8.2公司根据发案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纠纷案件统计数据分析,找出发案规律和特点,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降低纠纷案件的发案率。对个案中暴露出的风险和问题,应当进行分析和归纳,及时向公司领导出具改进和完善的法律建议;

5.8.2法律事务部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和业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但对重要法律问题,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5.8.3公司法律顾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的变化或企业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出具有价值、有见地、有指导性的法律建议书,供公司领导决策参考; 5.8.4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制宣传的规划和部署,以及公司普法宣传主题,结合公司实际,定期开展公司级的普法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企工作,根据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实务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公司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养。法律事务基础管理

6.1法律事务部归口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基础管理工作;

6.2根据中国XX重大法律纠纷备案制度要求,公司的各子(控)公司发生下列法律纠纷,应当在纠纷发生后12小时内将案件基本信息紧急报告公司法律事务部,并在5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报送备案材料,报送备案的材料包括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救济方案和措施、案件结果分析预测以及法律意见书等内容:

6.2.1涉案金额超过XXX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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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中国XX作为诉讼或仲裁一方当事人的;

6.2.3子(控)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6.2.4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6.2.5其他涉及中国XX以及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6.3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束后,涉案子(控)公司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结案报告;

6.4根据中国XX法律事务季报制度要求,各子(控)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法律事务工作季度报表;

6.5根据中国XX法律事务工作总结制度要求,各子(控)公司在每个结束后的5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6.6各子(控)公司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报送的重大法律纠纷备案材料、法律事务季度报表和总结等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文字准确;

6.7各子(控)公司提交公司审查的重要决策、合同以及项目投资、投标评审资料,必须附上法律审查书面意见;

6.8公司对各子(控)公司实行法律事务考评机制,制定考评细则,定期开展考评工作,持续改进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工作。7 法律事务奖惩管理

7.1公司对促进公司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司员工、法律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7.2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中有以下情形之

一、导致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2.1与当事人及代理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7.2.2泄露企业重大信息的;

7.2.3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企业丧失相关权利并受到重大损失的; 7.2.4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8 附则

8.1本规定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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