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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保护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7-94779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4 23:57: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需要保护

当我们打开世界地图或面对地球仪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大片鲜艳的蓝色,从太空中看,我们居住的地球是个极为秀丽的蔚蓝色球体。这种蓝色就是水,地球可以说就是一个巨大的水球。但是这个蓝色大部分都是海水,它约占了地球总水量的96.53%,而陆地的淡水只占了2.53%。水的种类非常之多,与人的关系也十分密切,为我们提供了几乎全部的生活和生产用水。水是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质,在我们的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常常需要很多的水。可水又分为咸水与淡水,只有淡水才能适合人类的生存。海水是咸的,陆地上的一些湖泊和地下水也是咸的,地球上的水虽然很多,但可以供我们直接利用的并不多。据统计地球上可供利用的淡水总量达3.8×10的7次幂立方米,但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目前人类比较容易利用的水只约占淡水总量的0.3%,甚至低于这个数。由此可见节约用水是多么重要!水资源多么需要保护,我们应该呼吁人类,请合理利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如今,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已成为社会的焦点。走进洗手间,在水池旁,我们经常能看到“请关闭水笼头”、“请节约用水”等的告示。在湖水、池塘边,我们也能发现“禁止向水中扔垃圾”之类告示牌。生活中这种告示、标语牌无时无刻地提醒着我们去节约、去爱护水资源。

节约爱护水资源的方式有很多。例如生活中可以将标准型抽水马桶改为节水型,如果每天使用三次,一户人家一年就可节约18.615立方米;洗衣时,用无磷洗衣粉,减少对污水的污染,更有利于净化水。生活中的小事也能节约保护水资源,所以节约保护水资源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大家赶快行动起来吧!少一份污染,多一点欣慰,为了未来,让我们行动起来,保护水资源!

第二篇:水资源保护工作汇报

汉江水资源保护工作汇报

下面,将我县汉江水资源保护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县情

..地处秦巴山区汉水流域,...。境内资源丰富,是全国的高富硒区,瓦板岩储量约60亿立方米,毒重石为目前探明的国内最大矿床,境内流域面积大于5平方公里的河流共104条,多年平均总水量162亿立方米,水能可开发利用量23.4万千瓦。汉江流经我县汉王、金川、焕古、城关、洞河五乡镇,县境内流长70余公里,水域面积3.2万亩,汉江最大支流任河流经6个乡镇,县境内流长56.9公里,县境内汉江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二级标准。..文化底蕴深厚,是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破发展为主题,全力打造富硒茶、民歌两大品牌,大力推进特色产业、基础设施、经济总量三大突破,奋力建设富硒食品、水电能源、矿产开发、民俗旅游四大产业群体,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五项建设,着力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经济社会取得突破发展。202_年底,全县国民生生产总值达20亿元,工业总产值5.8亿元,财政总收入1.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667万元,城镇居民可

闭,全县共关闭小厂小矿20家,有效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减少了环境污染。不断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累计投入环保治理资金800余万元,先后完成了湘贵锰业等3家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对22家矿山企业尾矿库进行了治理。对重点排污企业(单位)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持证排放并依法征收排污费,邀请市环境监测站对湘贵锰业、康洪茧丝、红碟化工、浙陕水泥4家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全县工业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二是加大生活污染治理力度。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资金建设了县城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购置了垃圾清运车辆,对县城垃圾实行袋装化处理、定点投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由于高速路建设用地,去年,又投资1500万元,在距县城8公里处的城关镇楠木村新建了垃圾填埋场;对汉江沿线乡镇集镇规划了垃圾堆放点,对垃圾实行集中堆放,并积极争取项目加快集镇垃圾堆放场建设,基本解决了城镇垃圾直排汉江的问题。为解决县城污水直排汉江的问题,202_年,投资200余万元,对县城排污管网进行了改造,实行雨污分流;积极做好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可研等前期工作,积极向上汇报争取,努力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进程。同时,切实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汉江沿岸建房,禁止在汉江沿线341高程以下建房,有效控制了对汉江的生活污染。三是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

生态修复3115公顷,新建储水池194口,新修堰渠4.4千米,疏溪固堤5千米,新建沼汽池106口,有效改善了全县的生态环境和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三是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认真执行《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了《..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投资5万元完成了县城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并对一级保护区内100多亩土地实施了退耕还林,投资20余万元完成了县城供水净化工程,达到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无污染企业,二级保护区内污染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制定了集镇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完成了25个乡镇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工作。四是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低山茶叶、中山蘑芋、高山木本药材的立体农业模式,加快绿色产业建设。大力推广运用农业科学技术,引导农民规范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池,推进农村圈厕改造,有效降低了农村面源污染。

4、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科学编制了河流流域规划和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扩大招商引资,加大水资源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截止目前,全县共有建成和在建电站27座,总装机容量8.6万千瓦,其中:已建成电站16座,装机容量4.7万千瓦,在建电站11座,装机容量3.1万千瓦,主要分布在任河、汝河、渚河、八道河等流域。水电能源已成为

水质而不懈努力!

第三篇: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广丰县水利局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治理、环境管理”的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城动手、整洁市容”的城市创建活动和我县实际情况,为了顺利实现“一年起变化、两年创品牌”的城市创建工作目标,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县各镇、村区域内的山塘、水库等供水和生产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防止水体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村区域内对供水水源水质有影响的河流、塘库水体和地下水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 各镇、村范围内的山塘、水库及其引水渠道、河流和备用水源是本县重点保护的饮用水水源。广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域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规划至202_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为新的水源保护地,依据本办法实施保护。

第四条 对各镇、村区域内水源的保护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方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山塘、水库等供水

水源和备用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拥有对污染供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六条 按照供水水源水质的保护要求,供水水源地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库、山塘防洪水位线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以及输水渠道两侧向外各延伸10米的地域;以现有供水水源取水口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

二级保护区:水库、山塘一级保护区上界以外向水坡区域或者上界外延300米的陆域,以及流入水库的河流入口起至取水口并上溯202_米的水域及其两侧河岸外延200米的陆域;供水备用水源以取水点以上控制集雨面积的区域。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上界以外的辖区内所有水库、山塘流域;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1000米以内的区域。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县山塘、水库、备用水源等供水水源保护的组织、监督、检查、协调工作。

第八条 供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镇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依法加强管理,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办法,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的执行情况,参与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合理调整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增加水源保护植被,扩大水源保护林地,鼓励和指导当地群众发展无污染产

业,科学种养,减少污染;

(四)依照管辖权限,依法对保护区内污染单位实施关、停、转、治等措施;

(五)定期报告辖区内的供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第九条 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一)参与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水环境影响论证和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

(二)负责审批保护区内取水许可申请;

(三)负责审批保护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制定水资源供求规划,保持水体的合理流量;

(五)依法查处擅自围垦水域、改变塘、库堤坝功能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第十条 各镇水利水管所主要职责:

(一)按划定的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设置明显标志;

(二)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负责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淤泥、水草、杂物的清除打捞工作,处理制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尾水;

(三)受理水体污染事件的举报,发现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县、镇人民政府,通报有关部门;

(四)负责取水口水质的日常监测。

第四章 供水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供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航行,停靠船只、木(竹)排(执行水源保护公务的船只除外);

(三)向水体排放污水;

(四)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一切可能造成污染供水水源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供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已建的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餐厅、饭店等服务业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放养畜禽和捕捞作业活动;

(三)禁止在水域滞留住家、停泊(渔)船等。第十三条 在供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水源取水点1公里范围内设排污口;

(二)设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存储仓库及堆放,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等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该区域,必须进入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三)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工业废渣、放射性物品等

有毒有害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和一般农药;

(五)炸鱼、毒鱼和使用电器工具捕鱼;

(六)建设水上餐厅以及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项目,已建的必须停业或者关闭;

(七)使用不符合《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进行灌溉;

(八)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

(九)排放不符合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的国家规定的二类污染物。

第十四条 在供水水源保护区内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和操作规章制度,制定防止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措施,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保证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

(三)经水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排入保护区水体,水污染治理设施需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1个月书面报经县环保局审查批准;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水污染治理设施停运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污染物外排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五)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水库、山塘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五条 加强水库、山塘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质保护管理,依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现状管理主体对水库、山塘进行管理。民营(私营)的蓄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水库、山塘水源水质保护责任。各镇、各单位负责主管的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由各镇、各单位负责,实行党、政领导负总责,各宗水库、山塘的行政责任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在水库、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积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禽畜牧养殖场及在非指定的水域进行网箱养鱼。

(二)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造纸、制革、酿造、电镀、印染、练油、石棉加工等其他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向水体内倾倒工业废渣、废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器具。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破坏护岸林、水源保护植被和水源涵养林的活动。

第十八条 对水库、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积区域内超过排污标准的现有工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超标准排污的,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迁出该区域。

第十九条 对水库、山塘的控制集雨面积区域内的军工企业、炸药制造企业及因特殊情况不能搬迁的工业企业、工业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要进行闭路焚化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在水库、山塘的取水、引用水的建设项目,县水务局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核,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出现污染水源水质问题。

第二十一条 水库、山塘的主管单位应科学调度水资源,维护水库山塘的合理水位。同时推广供水水库富营养化与蓝藻水华生物综合控制技术,改善蓄水工程的水质。

第二十二条 在水库、山塘的区域内,通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构筑“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生态保护”三道防线,避免水库、山塘的水质受水土流失的影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规划、国土、水利、农、林、畜牧、水产、交通、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水资源保护论文

中国水资源危机

经过一学期的《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概论》的学习,我收获了很多有益的关于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知识。在杜英君老师的细心讲解下,了解到我国水资源的现状和当前我国水资源存在的几点问题,并在课下细心地查阅有关水资源现状的资料,经过自己的思考想出了五点解决办法。下面就谈一下我国的水资源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办法。

目前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都以世界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着。但当我们沉浸于自己取得的骄人成绩时,却也开始尝到了自己酿制的苦果。巨大成就的背后,隐藏着严重的生态和环境危机,其中以水资源危机最为突出和严重,也最为直观。事实上水危机不是即将到来,而是已经从四面八方开始蔓延。清茶一杯是中国传统的待客之道,但在甘肃省的很多地区,能喝上一杯干净的水已经变成一种奢侈,很多人因为水源干涸而不得背井离乡。华北地区的打井高潮时,每年打井在三百万眼以上,而如今,这些井已经无水可取。在衡水市,以前打井只需要100多米便可,如今须打300多米才可见水,取水工具最初是离心泵,后来是工业泵,现在必须用深潜水泵才能抽出水来,水源的干涸速度令人瞠目结舌。被称为高原明珠的滇池是全国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但昆明市每天有约25万吨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滇池,导致滇池生态承载能力越来越弱。我国的东南地区是著名的水乡,随着经济发展,污染十分严重,已成为缺水地区。黄河源头有千湖之县美誉的玛多因缺水要搬迁了;世界第四大淡水湖的咸海已消失了一半;淮河因污染导致岸边所有河蟹养殖户破产;在长江,人们花费巨资,只为寻找白鳍豚;“太湖美”、“汾河清”已是曾经的景色。水资源危机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制约了每个人对美好生活的渴望。

我国水资源现状和水污染现状。

我国水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地区分布不均目前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四位。人均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4,约为日本的1/2,美国1/4,俄罗斯的1/12。我国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2.7万亿立方米,地下水0.83万亿立方米,由于地表水与地下水相互转换、互为补给,扣除两者重复计算量0.73万亿立方米,与河川径流不重复的地下水资源量约为0.1万亿立方米。按照国际公认的标准,人均水资源低于3000立方米为轻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202_立方米为中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1000立方米为重度缺水;人均水资源低于500立方米为极度缺水。我国目前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量(不包

括过境水)低于严重缺水线,有6个省、区(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江苏)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北方许多大中城市因缺水造成工厂停产或限产,损失的年产值达1200亿元,南方一些城市也陆续出现水荒。

面对“滴水贵如油”的水资源,而人类对它的浪费和污染却是令人痛心的:据统计,全世界污水排放量已达到4000亿立方米,使5.5万亿立方米水体受到污染,占全世界径流总量的14%以上。我国的主要江、河、湖等水域,如长江、黄河、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沱江等已检测出数百种有机物或被报道已经受到严重的有机物污染,在被检测出的有机物中一些有毒污染物含量超过了地面水质标准,有些是致癌、致畸和致突变有机污染物。近年来,我国有关部门在水源保护方面作了许多工作,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制约,全国水源污染仍呈发展趋势,有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近50%的重点城镇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源的水质标准。在我国水的浪费现象还极其严重,我国农业灌溉大多采用漫灌的形式,农业用水仅有效利用30-40%。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加处理任意排放,使许多水体受到污染,更加剧了水资源的短缺局面。因此,合理开发水资源,节约用水量和防治水污染,应当成为我国水环境保护工作长期的工作方针。

回顾半个多世纪对水污染的斗争,全世界,尤其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创造几千亿的产值,治污就需要逾千亿的投入,而污染日趋严重的形势还难以遏制!我们需不需要有些新思想呢?污染产生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指导工业化的西方经济学指导思想已不能适应现代工业化的新发展。从亚当·斯密和李嘉图起,西方经济学的指导思想就是最大限度地开发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自然资源,尤其是稀缺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代代最大限度地开发,后代不就所剩无几了吗?如何符合代际均衡的原则,怎么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呢。多创造社会财富是没错的,但是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创造了害物,我们能够允许财富和害物的创造并行发展吗?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什么是利润呢?从经济学上来讲,利润是产出减去投入的净所得,治污的投入也是投入。如果治污的投入不被考虑在内,高利润、高污染的产业导向就会使污染愈演愈烈,人们的真正受益就越来越小。

造成我国水资源破坏和水污染的原因

造成水污染的原因有很多,如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的排放,固体垃圾的肆意排放等,但最终归结为两大类: 一类是自然污染:因地质的溶解作用,降水对大气的淋洗、对地面的冲刷,挟带各种污染物流入水体而形成;另一类是人为污染是

比较严重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按污染源分,可分为工业废水污染、城市污水污染、农业回流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它污染等方面。

工业废水污染 水在工业上主要是用于洗涤产品、冷却设备、产生蒸气、输送废物和作为生产原料以有稀释等方面,几乎没有一种工业能够离开水。而且工业的用水量非常大,要占人类整个用水量的80%左右,据统计,生产一吨钢需水量30多吨:一吨石油化工产品、一吨纸或一千度电需水200至500多吨、而制造一吨人造纤维则需水1000吨以上。这么大量的工业用水,相应也有大量的废水产生,工业废水排放量约占总废水量的三分之二左右

城市污水污染 随着工业的发展又带来了城市化,大量人口和工业高度集中于一些很小的地区,人们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据统计每人每天约有数百升左右,污浊负荷量为几十克BOD。这些污水除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氨基酸、动植物脂肪、尿素和氨、肥皂及合成洗涤剂等物质外,还含有细菌、病毒等使人致病的微生物。这种污水会消耗接受水体的溶解氧,也会产生泡沫妨碍空气中的氧气溶于水中,使水发臭变质。

农业回流水污染 农业上最大用水是灌溉,其中60-90%蒸发损失,其余10-40%渗入地下或从地表流走。由于耕种、喷洒农药、施肥等工作,使这种灌溉回流水中含有较高尝试的矿物质、富养肥料的有毒农药,也会使水体污染。这些物质化学稳定性极高,在自然界需要十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完全分解为无害物质,成为环境是长期存在的污染物质,又易溶解于脂肪,能在动物和人体脂肪组织中积累起来千万危害,同时它难溶于水,借助水的流动而迁移到其它地方,使得许多没有使用过农药的地区,也受到了农药的危害。

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它污染 农业废物、工业废物和城市垃圾的数量和种类都非常多,如果转入水中,也会污染水质,这类污染情况相当复杂。有机物质经水中微生物分解会消耗水中的溶解氧,各种有毒物质使水体具有毒性,从工厂排出的废气,如二氧化硫,一旦随雨水转入水中,就变成亚硫酸,它又同水中的氧作用,从而产生具有更大危险性的物质。垃圾场的垃圾雨淋和雪化后可能溶于水,或发生化学作用产生有毒物质,最后漏出场外,流入地势低的城市,或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

针对原因采取的对策

针对上述原因造成的水污染严峻形势,我国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水环境保护、保障饮水安全。

1.减少耗水量:当前我国的水资源的利用,一方面感到水资源紧张,另一方面浪费又很严重。同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许多单位产品耗水量要高得多。耗水量大,不仅造成了水资源的浪费,而且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通过企业的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都是在实践中被证明了是行之有效的。

2.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为了控制水污染的发展,工业企业还必须积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拜谢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随着工业布局、城市布局的调整和城市下水道管网的建设与完善,可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使城市污水处理与工业永治理结合起来。

3.产业结构调整: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合理的工业布局可以充分利用自然环境的自然能力,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起到发展经济,控制污染的作用。关、停、并、转那些耗水量大、污染重、治污代价高的企业。也要对耗水大的农业结构进行调整,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要走节水农业与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4.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源、农业面源、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的污染。要解决面源污染比工业污染和大中城市生活污水难度更大,需要通过综合防治和开展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等措施进行控制。

5.开发新水源:我国的工农业和生活用水的节约潜力不小,需要抓好节水工作,减少浪费,达到降低单位国民生产总值的用水量。南水北调工程的实施,对于缓解山东华北地区严重缺水有重要作用。修建水库、开采地下水、净化海水等可缓解日益紧张的用水压力,但修建水库、开采地下水时要充分考虑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节水是从量上保护水资源,防治污染是从质上保护水资源,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节水本身就减少了污染总量;污染的防治则实际上减少了不可利用的水量,等于节水。水利部门应该狠抓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与生产、环保等部门一起切实保护短缺的水资源,以水资源量和质的可持续利用来保障可持续发展。作为一名沈阳工业大学的学生,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参加学校举办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活动,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一名沈阳工业大学的环保小卫士。

第五篇: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资源保护,适用本条例。城市地表水的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机制,保障用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水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保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地表水资源保护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内河道、湖泊等水域拟定水功能区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水功能区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原拟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功能区边界设立明显标志,明确水质保护目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取水、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

第十一条 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确定的水质。在暂未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进行开发利用活动的,不得影响相邻水域已划定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在河道、湖泊等水域进行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的相关要求,科学安排水工程的建筑结构,合理使用建筑材料,保持水体自然形态和水生态系统,维护水体自净能力。

对淤积严重或者富营养化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清淤疏浚,采取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工程、生物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港口、码头、桥梁、船台、输变电工程、隧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其施工作业、弃置施工废弃物的位置和方式应当在工程建设施工方案中明确。需要改变工程建设施工方案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四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等水域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权限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公布。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码头、砂场、船厂、水上加油站等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

(三)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填埋,或者向水体倾倒废渣、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五)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前款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采矿、采石(砂)、取土以及爆破等活动;

(二)使用炸药、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或者在水体放养畜禽;

(四)从事运动、旅游、娱乐、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水上经营活动;

(五)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整治方案,限期清除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以及陆域范围内的主要污染源,控制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开发利用活动。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排污口设置单位和污染物排放单位不得拒绝、拖延。

经批准的排污口整治方案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取水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已设置的取水口不符合水功能区划和区域供水规划的,应当限期调整。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厂取水口应当设置在饮用水源地范围内。已设置的集中式饮用水水厂取水口因河床发生变化影响取水或者水质长期未能达标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取水口,经批准后对取水口位置予以调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厂调整取水口还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的保护,加快推进水源工程建设,加大调水力度,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科学安排对农村河道、湖泊等水域的综合整治,畅通水流,改善水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饮用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对农村不符合饮用水要求的饮用水源地制定整治方案,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提高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鼓励节水技术的研究,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产品,提高节水水平。在丘陵山区等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工业用水应当推广循环用水,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

利用率;农业用水应当推广节水灌溉方法,合理调整种植业结构;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

鼓励各行业使用中水,推广雨水收集和利用装置。第三章地下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取水,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防止水体污染、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地表水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除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且对水温、水质有特殊需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外,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

第二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按照地下水的水文地质单元和自然分层规律,做好孔隙水、裂隙水、岩溶水等不同类型地下水的止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混采,不得将矿泉水、地热水与普通地下水混采。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

需要取用矿泉水、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要求取水。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开采矿泉水、地热水以及与其相关的普通地下水资源。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

地下水位明显低于水资源保护规划规定的地下控制水位时,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计划核减意见,经依法批准后,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计划进行核减。在地下水位未恢复到正常水位前,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办理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废井排放或者倾倒污水、垃圾、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报废、闲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深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封、填处理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深井实施封、填的监督。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能影响渔业资源、渔业生态环境或者农业灌溉水环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征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建设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申请提出意见。建设单位未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口设置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经审查许可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地点和方式等要求设置排污口及排放污染物,并采取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排污量削减计划下达到排污单位,并负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监督单位达标排放。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发现该水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或者水功能区水质不达标时,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新的排污许可证,并应当限期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二十八条 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污水管网等配套建设,逐步将污水引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已经通过管网引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排污口设置单位限期废除原通向自然水体的排污口。城市新区以及新建的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等应当建设污水管网并实行雨污分流。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

船舶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防止对水体的污染。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和船舶污染物。

禁止船舶向旅游风景区、取水口水域、水库等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和生活污水。

第三十条 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免费组织培训、发放期刊等方式指导农业生产者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人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的综合治理和利用,逐步实现农村垃圾的集中处置,减少农村水体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饮用水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状况、水质保护情况等有关水资源保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水资源保护的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的实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许可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入河排污口设置前置许可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四)监督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执行情况;

(五)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水质、水位的动态情况,并进行水质评价;

(六)掌握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执行情况,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做好相关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水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二)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排水和节水的监督管理,对城市供水水质以及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水质、水量进行定期监测;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水、矿泉水勘查、开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对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水质监测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水资源监测档案,共享有关水质、水量监测数据、资料,监测结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向社会统一公布。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动态监测,逐步实行水质自动在线监测。水资源的监督性监测不得收费。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功能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区域地下水位明显下降等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发现饮用水源地重点污染物超标或者受到污染源威胁的,还应当及时通知取水单位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处置措施,并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编制水资源公报,定期公告上一水资源水质水量、开发利用和废水、污水排放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严格监管,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破坏或者污染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水量、水位监测的,或者对监督性监测收取费用的;

(三)发现破坏或者污染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者隐患,未依法履行报告、通报或者通知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依法对开发利用单位的取水计划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浅层地下水与深层地下水进行混采,或者将矿泉水、地热水与普通地下水混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照情节轻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许可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

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定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水功能区,是指为满足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的需求,根据水资源的自然条件、功能要求、开发利用现状,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相应水域按其主导功能划定并执行相应质量标准的特定区域。

水功能区划,是指水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成果,其内容应当包括水功能区名称、范围、水质现状、功能要求及保护目标等。

中水,是指废水、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退水,是指各种污水、雨水和废水等向江河、湖库、渠道等水体排放的行为。止水,是指为了确保地下水分层开采,所采取的防止各种不同类型地下水之间混合开采、串通开采的成井技术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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