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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7-94778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4 23:56: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2_〕18号)及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为主向有融资需求的“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等提供民间融资服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做好试点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行业是指民间融资服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3、发起人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的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由主发起人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筹建工作小组,负责各项筹备工作;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典当行、寄售行及其关联企业不得作为主发起人;

5、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期间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注册资金不低于202_万元.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担任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管理、金融业务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第九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在本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业务;

(二)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向县(市、区)金融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民间融资需求分析,拟设立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等;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民间融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持股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持股比例等,法人股东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通过上一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法人单位应当提交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当提交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人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及资信证明和自然人股东出资的资金来源说明及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

(八)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市金融办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方案进行审定,经市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同意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批复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凭市金融办的核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公司住所;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权结构和注册资本;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凭市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清算,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出资入股。

第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49%,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5%。鼓励吸引当地信誉优良、经营稳健的现行资本运作类机构通过重组或参股形式,参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筹建,但不得作为主发起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一般应当是主营业务突出、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三年盈利且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法人股东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70%以下,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0%,且连续两年盈利的企业。法人股东不得低于50%,自然人股东不得超过50%,域外股东不得超过40%。

第十八条自然人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九条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

(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二十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依法合规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一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定。

第二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和资金规模的扩大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市金融办审核,原则上股东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股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股东数量和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试点1年以上,运行良好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应当报请市金融办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股东的资本金、扩股资金、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及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主要法人股东的定向借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也可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补助资金等。

试点期间,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单一法人股东额外增加的自有借入资金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的5%,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

第二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向“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提供民间融资服务,单户的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60%的资本金要用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民间融资服务。

第二十五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投资方式投放的资金可以根据被投资项目的盈亏情况按比例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预期投资回报的方式获取回报,预期回报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二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要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完善决策议事机制,由总经理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分析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第二十七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所有资金应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定的1家合作商业银行进行托管。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合作商业银行结算,由该合作商业银行为其办理结算户或银行卡进行账户管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以便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参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目进行核算管理,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赋。

第二十九条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2.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

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60%。

第三十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年度经营成果、投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将募集的资金总额、投资用途、投资回报等情况向所有股东列表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本县(市、区)范围外从事投资等经营活动,不得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公司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明确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抽逃资本金或以向股东提供融资名义变相抽逃资本金。

第三十四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从事民间融资服务活动,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县(市、区)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集资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做好企业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损失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市金融办建立有关信息采集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动态监测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维护金融稳定责任制,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第三十八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法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试点资格,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条县(市、区)金融办负责每年3月30日前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年审,将有关情况报市金融办,并通报县(市、区)民间融资规范管理试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年

审不合格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权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者暂停部分业务;情节严重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民间融资业务资格。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向省金融办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金融办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其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三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停业,委托指定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进行依法处理。第四十四条市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第二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130

附件1:

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鲁政办发„202_‟3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制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负责制定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工作方案及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展计划。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原则上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不超过15人,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三)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公司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六条 申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高管和董事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或投资经验,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金融、投资经验或相应资质。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或投资业务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工作人员须 具有较强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股权投资。

(二)债权投资。

(三)资本投资咨询。

(四)短期财务性投资。

(五)受托资产管理。

(六)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八条 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发起人应当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在县(市、区)金融办指导下,拟订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省、市有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章程,承担相应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协议。

(四)拟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 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两财务会计报告。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八)法定验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任职资格等有关情况。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并拟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市、区)政府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申请书。

(二)县(市、区)政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承担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要求的材 料)。

第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会同工商,联合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公司等部门对县(市、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并出具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筹建方案、章程或协议、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送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报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三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202_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400万元以上,近3年企业所得税累计总额不低于500万元。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以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 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五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

第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1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发生变化,股份 转让比例超过5%,增资扩股,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审定并报上级备案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经市金融办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当年设立的公司,股东借款和优先股东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倍,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连续2年以上(含2年)达到分类评级标准一级的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定向私募;定向私募、股东借款和优先股融资总和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倍。

第二十一条 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严禁非法集资;严禁资金集合、信托理财计划等“一带多”类型的出资;严禁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股东应对彼此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公司应对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资金来源进行必要的合法性调查,运用“穿透原则”核查确认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是否为最终出资人。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投资活动必须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不得现金交易。

第二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 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关联方、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融资余额(含担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6个月以下)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以当地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在当地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

第二十五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法人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相关部门、对其提供私募融资的投资人、有关捐赠公司披露经中介公司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 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检查,督促民间融资机构合规经营,并建立动态信息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风险。

市金融办要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制度,做好准入把关工作,加强监测分析和督促检查;定期调度民间融资机构情况,重点考量资金投向、融资额度及人数、资本净额、风险准备等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指标;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和经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分类监管、扶优汰劣的动态监管机制。

市和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时,可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独立审计。

第二十九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确保准备金充足率始终保持100%以上。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核销要求,对公司呆账及时进行核销。对 损失准备不足的,应依次及时以利润、资本金冲抵。公司不得隐瞒或拖延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三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报请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工商部门取消其设立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市、县地方金融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采取风险提示、警告、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劝令退出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解散和破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发布前设立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并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产生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快速发展。根据中金公司的报告,截至202_年6月末,我国民间借贷余额3.8万亿,占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约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民间融资已成为企业(个人)解决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但在我国民间融资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公开、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引发了非法集资欺诈、高利贷、借贷纠纷等多种社会问题。如202_年以来,浙江、河南等地接连发生民间融资信用危机,屡屡出现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债权人冲击政府机关、群体上访等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后果。

众所周知,缺乏法律保障的民间融资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但明知如此,我国民间融资仍十分繁荣,归根到底,还是因为我国民间闲置资金多、投资渠道又非常缺乏、保值增值能力差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股权、证券交易平台、产权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工业产品等交易平台,但资金来源充裕的民间资本投融资平台仍一直非常缺乏。近几年,我国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等专业性强的投资产品风险高、投机性强、收益低下,而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又面临通货膨胀带来的大幅贬值风险。因此,急需搭建起一个稳定的民间融资与民间资本投资等多种形式的民间融资平台,走出一条民间资本规范化阳光化之路,而通过组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则是规范引导民间投融资的具体体现。202_年3月28日,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并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此举被认为是中国启动金融改革的破冰之旅,让温州民间资本“阳光化”成为可能,也让我国民间融资正规化梦想开启了序幕。

长期以来,民间资本投资实体经济主要通过地下形式非法集资吸储完成。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这一新业态的产生,可以把部分民间资本由从“地下”引上“地面”,纠正其虚拟化、泡沫化的缺点,促使民间资本投身实体经济。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温州市首创民间资本管理公司。202_年2月底,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通民资公司”)正式试营业。

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优势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传统小额贷款、私募等多个金融服务体的综合体。与同样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相比,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显得更加灵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担保方式多样,业务发展迅速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探索创新多种担保方式。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与典当行合作,这样,能有效地解决土地、房产抵押难的问题,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根据客户类型,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对于企业类贷款,需要有两个企业担保;对于个人类贷款,采取土地、房产抵押或公职人员担保,并根据担保人工作年限设置不同的担保额度;对于农户类贷款,采取三户联保或者村支书担保的方式。

(二)建立评审机制,加强风险管控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该设置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高管、全体股东和法律顾问组成,严格实行贷前审查和贷后追踪制,制定规范的投资合同和担保协议,每投放一笔资金,都要经过考查客户、评价评审和集体决议等环节,经评审委员会全体通过后生效,在业务源头上加强风险管控。对已贷款客户定期问询,及时落实贷款用途,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三)自身优势突出,市场定位准确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要针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尤其是银行不支持的、有发展前景中小微企业和农户,与银行形成互补,错位发展。投放资金以短期为主,坚持“小额、快捷”的原则。

三、自治区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开展情况

目前自治区尚无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先例。多有打着“民间资本运作”旗号的私募公司,但往往有传销和非法集资之嫌。

四、外地开展情况

自202_年2月28日,温州成立全国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瓯海信通”以来,已相继有德州、南昌、威海、青岛、杭州、莱芜、菏泽等地成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而近几月各地开展民间资本管理试点尤为密集,其中温州、青岛均已有10多家民资管理公司开业。总的来看,国内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开设依然处于尝鲜阶段,试点地区不多,且是最近刚有向全国推广的趋势,因此,可供参考的该类公司运营管理经验并不多。

五、公司运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与风险

根据已有的经验,民资管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主要会面临两个问题。一是遭遇政策壁垒,发展受限。根据规定,民资公司“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超过总资本净额的5%”,即目前单笔项目投资款不能超过500万元。类似风险投资,虽然民资公司并不完全以控股为目的,但是对于一些处于成长期的优质企业,500万的额度几乎只是杯水车薪,并不能满足企业项目的融资需求。这也是民资公司在开展业务中面临的一个政策壁垒,极大地限制了民资公司的发展。二是民间资本流向悬疑。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设立的初衷是成为一个让资金与企业对接的机构,引导更多民间资金流向实业。但由于民间资本具有逐利性的特征,如何引导其流向投资者普遍不愿涉足的实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四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制度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制度汇编(202_-09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制度汇编

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贷前调查实施办法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贷前调查时借款人基于发展生产或商留交易等向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提出贷款请求后,贷款公司的信贷人员深入申请贷款单位(或农户)依据信贷政策进行可行性调查的过程。

第一条公司信贷员要在业务经理受理客户申请二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贷前调查。

第二条贷前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年龄,住址,家庭情况,诚信情况,有无不良记录,恶习嗜好等。

(二)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1、经营年限;

2、经营规模;

3、合法证件;

4、法人代表经营能力,学识水平;

5、经营效益,发展情景,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第一还款来源。

(三)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1、货币资金:调查借款人经常活动中发生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2、应收账款:调查借款人最近三个月发生的应收款项。

3、存货:以成本价调查借款人的存货,产成品,半成品。

4、固定资产:调查借款人用于经营的房产,设备,车辆等资产,其价值以现值为准,考证其各种证件。

5、短期借款:调查借款人偿还期不足一年的借款。

6、长期借款:调查借款人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借款。

7、应付账款:调查借款人应付而未偿付的各种款项,该项不论多长时间的应付款项一律记入。

8、所有者权益:调查经营之初投入的资产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9、或有负债:调查借款人是否向他人提供担保及其他或潜在负债情况。

10、收入:调查借款人某一时期的销售收入或其他收入。

11、成本:记录借款人某一时期购买价值。

12、纯利润:记载借款人某一段时期的纯收入。

以上数据要在经营现场调查,分析进行的时候填写,注意只有用于经营活动中的资产才被记录,固定资产只记录借款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其价值要以调查时的市场价计算,不曾见到的,可疑的,未使用的,不适宜使用的资产不被计入;负责要以其他的最大价值计。

记录的各基数据要遵循“眼见为实”的原则。信贷人员实地贷前调查时原则上坚持二人以上。

(四)保证人及抵押物的调查调查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物的现值状况。

第三条信贷员要认真填写贷前调查表,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为信贷审批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后检查实施办法

贷后检查是贷款发放时,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信贷人员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公司的信贷制定,借款合同运用贷款以防范贷款风全的工作过程。

第四条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营情况,资金状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

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汇报。

信贷人员实地检查时,原则上一般坚持二人以上。第五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具体事项。

(二)经营和财务情况。

1、货币资金:记录借款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2、应收账款:记录借款人最近三个月内发生的应收款项。

3、存货:记录检查借款人的存货,产成品,半成品的原值。

4、固定资产:记录借款人用于经营的房产,设备,车辆等资产。

5、短期借款:记录借款人偿还期不足一年的借款。

6、长期借款:记录借款人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借款。

7、应付账款:记录借款人应付而未偿付的各种款项,该项不论多长时间的应付款项一律记录。

8、所有者权益:记录经营之初投入的资产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盈利或亏损。

9、收入:记录借款人某一时期的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10、成本:记录借款人某一时期购买价值。

11、支出:记录借款人经营费用和家庭开支。

12、纯利润:记载借款人某一段时期的纯收入。

第六条在认真了解企业经营,财务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正确运用比较法,同过去同期比,同计划比,同行业比,认真分析企业资金占用,经济效益,周转快慢,市场情况,耗费高低等,确保公司贷款的零风险。第七条对登记的各项数据要真实,坚持“眼见为准”的原则,本着资产类价值以市场价值计,负责以最大价值计的原则,将以上内容制表,签署意见并交由主管经理审查无误后入档保管。

第八条对已出现不良贷款苗头的贷款户,信贷员要对其进行特殊监控,随时检查,及时向业务经理汇报情况,并密切关注其社会关系;与其保持经常联系,但要注意个人关系距离;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要严格追究责任,并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

第九条对特殊企业要关注环保,保险和可持续性,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确保贷款风险。

第三章信贷审批办法为加强公司信贷资产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实完善和规范信贷审批流程,结合地方经济特点,体现公司高效快捷方便的办事效率,特制订信贷审批流程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第十条信贷审批管理体系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向“三农”中小微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居民提供民间融资服务,单户的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民间资本管理公司60%的资本金要用于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民间融资服务。第十一条信贷审批操作流程

1、三级授权内的信贷业务。由借款人向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论证后,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市场部总经理签注意见,经风险总监审查,最后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即可发放。

2、二级授权内的信贷业务。

由借款人向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或贷款展期申请),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论证,对符合发放条件(或展期条件)的由市场部总经理签注意见,经风险总监初审后,报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最后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即可发放(或办理贷款展期)。

3、一级授权内的信贷业务。

由借款人向客户经理提出贷款申请(或贷款展期申请),客户经理进行调查论证,对符合发放条件(或展期条件)的由市场总经理签注意见,经风险总监初审后,报贷款审批委员会评审,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或有条件同意后,经总经理签字后即可发放(或办理贷款展期)。第十二条信贷审批操作流程

1、贷款审批委员会、总经理、风险总监、市场部总经理及公司客户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权限审批发放贷款。

2、分管客户经理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3、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内且符合发放前提条件的信贷业务,在具体发放时可不再报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经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发放。

第四章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十三条为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信贷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积极效地防范信贷风除,促进信贷业务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是具体负责对公司内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信贷业务进行专门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贷审会通过全体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贷审会会议审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贷审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客户或无关人员泄露会议的讨论内容。

第二节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十七条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信贷事项;

(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贷审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信贷事项。第十八条审议范围

(一)审议超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

(二)审议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审议的特别授权、特别授信及其它信贷特别事项;

(三)审议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四)审议经公司贷审会审议通过、总经理批准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检查报告。

(五)审议担保业务。

(六)其它需要审议的事项。第三节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业务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贷审会委员会不得少于5人。

第二十条贷审会设秘书1名,由风险管理员担任。

贷审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提前将提请审议的信贷事项提交各委员;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整理会议纪要,根据审议情况填制《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表》;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资料保存及归档。

第二十一条凡拟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由风险管理部按规定进行审查后,撰写风险审查报告,连同信贷业务资料一并作为贷审会的审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贷审委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正式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贷审委会议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同意人数达到出席人数三分之二或以上,即为通过,否则视为否决。主任委员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贷审委会议程序:

(一)由分管客户经理汇报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财务状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调查结论等。

(二)由信贷和风险部门人员汇报调查论证意见和审查结论。

(三)会议讨论、审议。

(四)实行记名投票表决。

(五)根据投票结果,贷审会秘书填写会审审议表,给各委员签名。第四节风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人责任。

调查人(即分各客户经理)是决定信贷资产质量最关键的环节。因此,调查人要对自己的调查分析论证行为负责,并承担由于调查分析论证失误所造成的信贷资金损失的全部责任,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查人责任。

审查人是指信贷业务经调查后,到贷审委会办经过的各级及审查人员,包括:信贷审查人员、业务部负责审查意见同意人员、风险部及调查论证同意人员等。

审查人要对自己的审查行为负责,并承担因审查失误而造成贷款损失的责任。

按损失金额的5%以平均比例追究各环节审查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限额30万元以内)

第二十七条贷审委集体会决策失误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要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

按损失额的1%(限额30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平均比例由每个投同意票的人员赔偿。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适用于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及其所属部门。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揭示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本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发现信贷管理水平,为充分提取损失准备金、增强抗风险能力提供依据,根据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导》(银监会发[202_]23号)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类信贷资产,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

五级分类应以贷款内在风除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内在风除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本公司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三)审慎原则。

本公司要按照《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等文件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还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

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

同一借款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对能明确界定偿还比例的单笔贷款,可按偿还可能性拆分成多笔后,进行分类。

(五)动态原则。

在定期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及时、动态地掌握一项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新发放授信业务次日直接默认为正常,15日后30日内重新认定;正常类、可疑类至少半年一次,关注类、次级 类至少1季度1次,损失类半年或一年1次,进行重新认定;借款人风险状况如有明显变化应及时进行重新认定。

第一节分类核心定义

第四条核心定义:本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货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档次,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履行合同,没不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为0%。

(二)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也应为0%。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25%以下。

(四)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25%—90%之间。

(五)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该类贷款的预计损失率在90%以上。

实际操作中要紧扣核心定义,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类,预计损失率仅作分类结果验证参考。

预计损失率=1—可受偿金额/贷款本息,可受偿金额= 第一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

第二还款来源可还贷金额—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第二节分类程序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的前期准备:

(一)整理信贷档案。信贷档案应是本公司发放、管理、收回贷款之一过程的完整、真实记录。建立和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要为每一个借款人建立起完整的档案。

信贷人员有责任保证客户信贷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如有漏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

贷款客户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贷款卡及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流水帐单、银行分户帐流水帐单、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企业类型及所处行业、业务经营范围和主管业务、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等。

组织结构、法人代表、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关联企业的情况。

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用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资料,包括: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埠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负债情况等。

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等(含或有负债信息)。

3、重要文件,包括: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银行信贷调查(审查)报告或项目评估报告,授权业务审批文件(包括从经办信贷员到最终审批人员的审查、审批意见)。

借款合同文书、借款合同的变更文本(包括贷款的展期、修改、补充合同文本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或书面授权文件)等,有关的会计凭证、提款通知书等。

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公证书、律师见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等。

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贷款催收单。

4、履约情况,包括:借款人还款记录、本公司催款通知等。

5、贷款情况报告,包括:信贷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贷款情况报告(含贷前调查报告和贷后检查报告)、稽核检查人员的内审报告、信贷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等。

6、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察记录、备忘录、往来函电、银团贷款邀请书等。

7、其他,包括其他各种有利于贷款风险分类的资料。

(二)开展现场调查。

由客户经理深入贷款户,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真实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调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出调查报告,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依据。

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的步骤:

(一)阅读信贷档案,填写工作底稿。

(二)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

(三)确定还款可能性。

(四)信贷讨论,确认分类结果。

(五)针对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对责任人实施相应处罚。

第三节分类具体步骤与方法

第七条阅读信贷档案,填写工作底稿。

在此步骤中需重点考察以下项目:

(一)信贷档案的健全性;

(二)所有档案填写内容或其他文字表述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信贷人员根据情况调整档案的及时性。

第八条审查信贷资产的基本情况。

主要审查以下项目:

(一)贷款目的:合同用途与实际作用是否一致;贷款目的是否与业务有关;

(二)还款来源:合同还款来源,实际可能还款来源(现金流量、资产转换、资产销售、处臵抵/质押物、重新筹集资本、保证人代偿等)合同还款来源与实际可能还款来源是否一致;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实际可能还款来源。

(三)资产转换周期:分析贷款使用过程中的各种相关信息及其影响。

(四)还款记录。

通过逾期时间、欠息天数和金额、逾期或欠息原因分析,判断借款人过去和现在以及未来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行为。

第九条确定还款可能性。通过各种现场查阅和非现场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信息,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

第一还款来源。

主要包括:

(一)评估借款人 第一还款来源。

主要是指运用财务状况的评估和现金流量分析来确定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

第一还款来源及经营中是否存在缺陷。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本公司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二)担保分析。

担保分析是指本公司对由借款人或

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进行分析。

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观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

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

对抵(质)押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价;没有市场的按同类抵(质)押物最低价格计算。

1、具体标准是:(1)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同时具备以下标准的贷款担保为较好档次;①保证人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足够的代偿能力,足以承担保证责任,信誉良好,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②抵/质手续完备,抵/质押物归属不存在争议,且保存良好、评估价值没有下降,或虽有下降,但高于所担保贷款 价值;(2)担保合同有效,担保的范围至少包括主债权及利息的贷款担保,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为一般档次;①保证人资金实力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履行保证责任的意愿较强,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②保证人与借款人有联关系,影响了保证责任的履行;③抵/质押物评估下降,低于所担保贷款价值,但可通过保险赔偿或要求借款人增加抵/质押物等形式弥补;(3)具备以下标准之一的贷款担保为较差档次;①担保合同无效,或者关键条款出现争议,可能给被担保贷款带来重大损失;②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愿很差;③抵/质押物或价值低于其担保范围的贷款金额,且无法提高新的担保。

2、担保能力的具体表现:①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的关规定,考察保证人的资格,审查保证合有关条款(保证的对象、期限、保证的终止条件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分析保证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及保证人目前提供保证的数量和金额,判断其代偿能力。

③保证人的代偿意愿。

分析保证人履行保证协议的历史记录,在以往的保证中,保证人所表现的保证能力;保证人履约是出于自愿,还是银行采取法律诉讼或其他行动的结果。

据此判断其代偿意愿。

④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及其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

保证人履约的经济动机包括:1.保证人已履行了部分保证义务;2.保证人在贷款项目上有相当比例的投资分额;3.保证人的建设项目与贷款项目有交叉抵押,或与这笔贷款有一定的关系;4.保证是以某项变现力很强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同时该项产品又在保证人的控制之下。分析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掌握保证人对贷款的关心程度,以及保证人与借款人具有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保证责任的履行。

(2)抵押:①抵押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注意抵押物的种类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抵押合同的有关条款是否合法、完整,抵押物是否依法办理公证、登记手续。

②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本公司应取得抵押物的

第一抵押权,并且对抵押物实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包括建立安全保管措施;对抵押物进出、实物和帐目实行双重控制;对抵押物定期评估,为抵押物投保等。

③抵押物的流动性。

分析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对偿债能力销差的借款人来说,变现时间短、费用低的抵押物令银行感到有安全保障。

④抵押物价值评估、抵押率。

从抵押物价值取得的途径、抵押物评估机构情况及抵押物评估的方法等方面判断抵押物评估价值的合理与否,同时检查分析抵押率是否合理。

5、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抵押物出售时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抵押物的品抽、保险、损耗、变现的原因、变现时的经济状况、市场条件等因素。

(3)质押:①质促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注意质押行为和质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质押物是否按法律要求脱离债务人的长管机构的控制。

质押物是否与贷款种类相适应,如动产质押通常不适用于大额贷款。

②质押物的估价、维护。

分析质押物的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已投保并得到良好的维护。

(三)非财务因素分析。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 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本公司的信贷管理。

(四)综合分析。

指对借款人现在的财务状况、过去的经营业绩、现有的和潜在的问题、未来的经营状况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评价。

综合分析后,经办信代人员撰写《小额企事业单位贷款分类人认定表》或《自然人贷款分类认定表》,严格按五类信贷资产核心定义提出初步分类意见。

第十条信贷讨论,确认分类结果。

贷审委成员通过对附表中有关表格要一纱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核。

贷审会应书面记载讨论以下内容:

(一)关于债务人本身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

(二)债务人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确认分类结果,参会人员签具审核意见。

第四节贷款五级分类的职责分工与管理

第十一条贷审分对分类结果(不含损失类)负最终认定责任。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公司五级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

(一)负责对五级分类工作的人员培训。

(二)负责于每月分类结果汇总后贷审会提交报告。

(三)负责对客户经理提交的分类结果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

(四)对损失类贷款进行审核认定。

(五)根据贷款风险分类实际情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信贷客户经理是贷款风险分类 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信贷客户经理的职责:

(一)收集和完善信贷档案;

(二)对借款人的调查和核实;

(三)负责各项基准资料和工作底稿、报表的填写;

(四)对贷款按规定进行初分,并提交风险管理部。

第十五条财务部的职责:

(一)负责制订贷款风险分类会计核算办法。

(二)会计人员要按上述办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和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负责填制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的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对贷款风险失实分类的处罚

(一)对违反五级分类认定标准和程序,造成贷款质量失实的

第一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以下处罚:①通报批评。②限期整改。③进行经济处罚。

(二)对发现管理部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第五节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五级风险分类工作。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信贷风险预警及报告为加强风险管理工作,及时、真实地反应和了解信贷资产的动态风险状况,提高xxxx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信贷风险的反应速度和化解能力,为有效控制和处臵信贷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风险预警的含义风险预警是指通过贷款三查收集的资料信息,及时预测和发现各类贷款潜在的风险,分析风险因素,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风险预警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在实施“信贷风险预警机报告”制度时,应覆盖本公司全部的贷款和担保等业务。

2、实事求是原则。

信贷工作人员既要客观、公证地评价借款人,还要实事求是地分析和反映借款人的潜在风险及已经暴露的风险,决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而隐瞒风险,知情不报,甚至欺上瞒下,违规操作。

3、及时通报原则。在实际信贷工作中,如果发生了对本公司贷款安全回收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应立即在

第一时间通报本公司各级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二十二条风险预警的要求

1、快速反应。

由于宏观调控、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原材料涨价、企业融资困难等因素,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在不断发生变化,本公司信贷资产也将面临各种风险,信贷人员要加强贷款三查与分析研究,密切关注各种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发现并正确判断风险,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将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2、逐步前移。

防范风险决不是要等到借款人出了问题再采取措施进行处臵,而是要把风险防范逐步前移,善于在贷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捕捉信息,掌握

第一手资料,从中分析出潜在的风险,及时预警,及时财务措施加于防范。

3、落实责任。

责任信贷员是风险预警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当借款人出现风险后,责任信贷员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二十三条风险预警的重点内容

(一)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责任信贷员必须在

第一时间内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汇报,并应直接向风险管理部预警,上报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时责任信贷员先用电话向分管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口头汇报,二天内补报书面报告。

1、借款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如进行租赁、分立、承包、联营、并购、重组等。

2、借款人经营活动发展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

3、股份制企业主要股东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企业经营层或股东之间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或闹不团结,且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严重影响的;

4、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包括自然人的借款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拘审、“双规”、监视拘留、逮捕的;意外死亡的;已确认失踪、或连续5天以上无法正常联系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尤其是挪用贷款炒作股票或房地产,给贷款偿还带来严重影响的;

6、借款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财务报表、业务信息机抵押担保有关信息的,或拒绝信贷工作人员调查及不配合调查的;

7、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并将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的;

8、发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其它垫款的;

9、借款人承接出口业务或大额订单,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保质保量发货,可能承担重大违约责任的;

10、借款人遭受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侵害,损失严重,或损失虽小,但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生产的;

11、借款人抵(质)押、保证担保情况发生明显恶化的。

①抵(质)押物严重损坏、缺损或流失的;抵(质)押品价值大幅度下降的;抵质押物被非法变卖的;抵质押物被人们法院依法查封的;抵质押无效的情况等;②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保证能力严重不足的;

12、借款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五正当理由拒不还款、恶意逃废金融债权的。

保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

13、借款人或保证人发生重大涉案诉讼的;

14、对贷款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其他突发情况。

当借款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该借款人的授信即视为问题授信。在预计风险未消除前,按照问题授信进行管理。

(二)当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时,责任信贷员必须在次月的5日前将所辖贷款企业发生的风险情况汇总,写出书面预警报告上报分管总经理及风险管理部。

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单独上报。

1、企业法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超过其净资产50%的;

2、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未按规定正常年鉴;

3、企业管理层主要成员(包括自然人的借款人)违法经营或经常参与赌博、嫖娼,夫妻感情及家庭出现重大严重问题的;

4、借款人拖欠利息超过90天的;

5、借款人贷款到期后经常发生借新带旧,借款还款或已生贷款逾期的;

6、由于市场因素及自身原因,借款生产经营状况逐渐萎缩、恶化或产销利逐步下降及出现非正常亏损的;或借款人各项财务指标明显变差,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和净现金流量呈逐步下降趋势,甚至出现非正常流出的;

7、借款人项目建设与预定计划发生重大偏差或未获得有效批准手续的。项目建设资金未按预定计划得到落实的;

8、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贷款实施连续压缩措施减少贷款的,或借款人已被其他金融机构列入退出名单的;

9、借款人的销售贷款回笼资金持续下跌至不正常水平的;

10、借款人开始变卖用于生产的设备和原辅材料,可能导致停产歇业的;

11、借款人设备利用率很胝,开台率严重不足,可能引起大额亏损的;

12、借款人虽然生产经营正常,资产利润率较高,但净资产一直未有增加,贷款数额多年未有下降,明显存在经常性抽资行为(包括由于年终分红后引起流动资金不足)的;

13、借款人明显存在偷漏税情况或经税务部门检查确实存在偷漏税的;

14、借款人发生对贷款还还足以带来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上述风险预警的内容适用于客户经理承包类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打包贷款、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当借款人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该借款人即列入观察名单(风险状况进一步加大时划入问题授信),在预警风险未消除前,按照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风险预警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

(一)单个借款夫风险预警报告力求能充分说明问题,内容包括: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构成、生产经营、财务及相关情况;

2、出现风险的详细情况,包括风险成因、目前事态、风险后果;

3、对此已采取的措施;

4、贷款情况及抵押担保情况;(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四级、五级分类形态、抵押物明细、保证人保证能力分析等);

5、下一步工作对策设想,需要帮助协调的事项;

6、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汇总风险预警报告(书面报告)力求简单明了。

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抵押担保情况、简要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风险、已造成或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风险预警的工作要求和措施(1)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做好风险预警,防范信贷风险是提前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措施,全体信贷人员要高度重视风险预警工作。各级负责人要经常督促信贷人员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及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动态情况,检查分析各项贷款面临的各种风险,及时预警,确保此项工作切实落实。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宏观调控的滞后效应目前正在显现,这一点必须引起信贷人员的足够重视。

要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的走势、借款人企业的产品结构和生产经营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已经存在的和潜在的各类风险,如实反映,如实预警。

坚决反对信贷人员为了个人利益,隐藏风险,有问题不报,弄虚作假,贻误防范和处臵风险的最佳时机,如有发现,将严肃查处。对于发生的每笔风险预警,责任信贷员必须逐笔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对于发生的风险,如有备案记录,本公司对责任信贷员按实际情况来认定是否尽职,是否免除相关责任。

(3)落实“三查”,及时预警。

要想预警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工作,将发现防范逐步前移。

信贷工作人员要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要实,贷时审查要严,贷后检查要勤。

借款人无论是新增贷款,还是存量贷款周转,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都必须对借款人的风险情况进行提未,严禁弄虚作假。

凡是发现借款人存在上述重大风险情况的,责任信贷员要在 第一时间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信贷资产安全。

(4)执行措施,及时反馈。

对于发生的风险预警,本公司发现管理部必须及时介入调查,提出处臵意见,并报本公司贷审会审批。

(5)明确责任,加强考核。责任信贷员是单个借款人风险预警的 第一责任人,风险管理部是汇总风险预警的责任人(汇总预警铁内容由责任信贷员提供),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风险预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信贷考核及客户经理考核以帐面反映的数据和形态为准,风险预警的情况在考核时仅作为参考:对风险预警及时、采购措施有力、防范与化解风险有效的信贷员;对发现预警不及时、弄虚作假、隐藏风险、贻误时机,或虽已上报但未按计划措施落实的信贷员,可在将来贷款损失率考核时作为加重处罚的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连续多次发生有问题不报、有风险不预警的信贷员,由贷审会决定是否调离信贷岗位。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县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银行业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_】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_】137号),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市县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披本公司的持续责任,本公司有责任踏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在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公司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本公司民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野性一和公平性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无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踏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信息的暂缓披露和豁免披露。如本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从容不迫,应当在遵守有关方面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机构申请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建立和实施信息披露制度,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程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以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是本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

本公司信息披露采取董事会负责下的授权管理制度。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董事会授权的人员是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

综合管理部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九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披露本公司未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董事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慌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第十一条监事会及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两年重大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二)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同时,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报告,并在报告的监事会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三)监事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本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对保密的监事会仁义内容及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加强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运转有序。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的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本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征报道的事实情况。

有权了解本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二)负责办理本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三)负责信息披露制度的培训工作,定期对艾利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本公司应当为综合管理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综合管理部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各部门负责人须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落实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建立信息采集和上报机制,确保披露信息的可获得性,以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二)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定期报告任务书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建立定期报告联系人机制,以保证与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时有效的沟通。

第十五条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愁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的了综合管理部,并履行相应的坡露义务。第十六条各部门负责人、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一)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披露有关材料;

(二)有责任按照定期报告编制时间表的要求或临时重大事件发生的

第一时间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给综合管理部;

(三)在正式披露该信息前不向任何

第三方透露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为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报送本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系的说明。

本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害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综合管理疗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与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的沟通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综合管理部是负责管理全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醉翁情报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关规定、程序,做好公司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披露的管理,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以及定期报告工作流程的建立、规范、控制和监督。第二十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与媒体保持廊的信息沟通。第二十一条各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工作时,应通知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

(一)定期报告,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相关规则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应定斯披露的报告,主要指报告和季度报告。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临时报告,指除定期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的临时性报告。

(三)除监事会报告外,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形式对外发布,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的时间,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则规定的时间要求执行。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第3个月、每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早于上一年报披露时间。在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本公司应当及时发布临时报告: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的具体内容及格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部门要求编制。上述法律法规及规定未作明确要求的,本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披露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法定中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

(三)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

(五)其他有关资料: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应披露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一)本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

(二)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第五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四)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五)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强制措施;

(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公司10%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备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有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渠道 第三十条本公司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定期报告:

(一)综合管理部负责制订定斯报告披露工作方案,经总经理审查后报董事长审定;

(二)综合管理部根据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包括报告框架、部门分工、时间表、任务书等。

定期报告编制任务书以行文形式向部门下发。

综合管理部组织定期报告编制,通过咨询、访谈、研讨会、研讨会、书面征询等方式向各部门了解有关细节,通报进展情况。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的要求,高质量组织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管理信息部,并对所提供资料负责。各部门有义务配合管理信息部的咨询、该谈、研讨会和书面征询等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对回答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问责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信息知情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等法律法规,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严格要求其朴实无华务。

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凡在工作中可能接触或了解到行内敏感性信息的所有人员。

包括董事会成员、香囊会成员、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监)事会仁义参会人员、记录人员、会计、财务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第三十二条对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本公司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须严格按信息披露的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工作流程,按时完成信息披露任务,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比性和及时性,对提供虚假信息和隐瞒信息的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发生违规行为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和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等纪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应建立重大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重大信息的范围,规范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在重大信息报告方面的职责。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度、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实行。

第五篇: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_〕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_〕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2_〕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2_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开业核复文件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市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公司类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的规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原被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并获得同意: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第四十八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监控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市政府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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