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学院举办第二届中国WTO模拟法庭辩论模拟赛
法学院举办第二届中国WTO模拟法庭辩论模拟赛
暨终极队员选拔赛
11月11日上午,法学院在3424会议室举办第二届中国WTO模拟法庭辩论模拟暨终极队员选拔赛。法学院副院长谭波、教师代表南海燕、万福良、鄢焱组成专门评议小组出席辩论赛,法学院2010——2012级优秀学生以及外语学院选拔出的优秀学生参加了本次终极选拔赛。
本次模拟法庭辩论赛,严格按照庭审程序,以英语为基本语言,分两场举行,三人为一小组担任控诉方或应诉方,展开法庭辩论。法庭争议的案件是虚拟的一宗发生在阿奎坦尼亚某省中因有关水资源调配和下水道服务的法规政策的多次变动影响了外资公司服务而引发的国际服务贸易纠纷的案件。
在主持人宣读完辩论的具体程序及规则后,模拟法庭辩论赛正式开始。首先,控诉方和应诉方依次派出一名代表陈述了本案件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了本方的观点、阐明了立场。控诉方流利地介绍着本案案情,道明了己方的立场;应诉方不畏惧控诉方的气势,姗姗应诉,坚定地指出了本方的观点。接着,控诉、应诉双方分别派出一名代表就对方提出的口头意见提出答辩意见。利益的不一致、立场的不同引来一次次唇枪舌战、针锋相对,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服务贸易总决定》等国内外的法规条约来论证己方的观点,无烟的战场、浓浓的火药味让现场气氛变得异常紧张激烈,有理有据、据理力争、思维的火花一次次碰撞,引起了现场观众的激情参与与阵阵掌声。最后,控诉、应诉双方各派一名代表重申本方观点,他们对己方观点做了补充论证,升华了己方的观点,再次坚定了立场。
最后,谭波对本次模拟法庭辩论赛做了点评,肯定了大家的为己方观点据理力争的优点,也指出了辩论中的不足,希望大家不要在乎结果,多注意法学专业知识的积累和英语水平的提高。
最终专门评议小组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合议庭讨论商议的模式选出最终代表学校参加第二届中国WTO模拟法庭辩论赛的队员。
至此,第二届中国WTO模拟法庭辩论选拔赛圆满结束,预祝我校在第二届中国WTO模拟法庭辩论赛上取得骄人成绩!
第二篇:法学院成功举办第二届模拟联合国大会
法学院成功举办第二届模拟联合国大会
为锻炼大学生的领袖气质与合作精神,5月22日下午,法学院在模拟法庭成功举办第二届模拟联合国大会,法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商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政管学院、教科院等十个学院分别模拟世界大国参与了本次活动。法学院分团委书记刘洁、国际法老师刘海江,外国语学院辅导员王元新老师出任本次大会评议团。
“模拟联合国大会”包括“制定议题”“正式辩论”“非正式辩论”“专业老师点评”四个环节。大会的意义在于,参与各国要尽量在阐述清己方观点的同时,拉拢其他国家赞同自己的观点,并与自己形成同一阵线,确保己方支持的决议通过最终表决。活动伊始,各国代表自报自己国家阐述选择先讨论议题的原因,各国代表立足于世界变化,全球政治格局,经过一番讨论后,大会选定“乌克兰”事件作为议题进行讨论。各代表团从事件起因、人权问题、领土争端等出发,阐述意见,深入浅出,剖析明理,尽量使本国的利益最大化。在正式辩论中,代表们你来我往,针锋相对,把正式辩论环节推向高潮。非正式辩论目的为了是让各国磋商,求同存异。为了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人类福祉做出千年的决定,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更符合更过人民的利益。最后刘海江老师就国际法专业知识对各代表团的场上表现做出了总结点评,并希望同学们多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来剖析问题,同时他还对本次大会的双语主持表示赞赏,希望今后会有更多类似的活动丰富我们的学习生活。王元新老师就代表团的着装、语言、团队性协作给出了建议性点评。
正值我校第29届可以文化艺术节进行之际,本次“模拟联合国大会”不仅提高大学生在调查研究、对外交往、语言表达、游说辩论、谈判技巧、组织协调等方面综合能力和素质,还进一步开阔了大学生的视野。法学院将会举办更多与专业知识相联系的活动,真正意义上展现科技艺术文化节的内涵。
第三篇:辩论 模拟法庭稿子
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上升的趋势,说明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到了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地步了。少年朋友们他们往往相信“一人胆小、两人胆大、三人什么都不怕”的信条,重“感情”、讲“义气”,崇尚“为哥们儿两肋插刀”,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遇事不能冷静思考,行动不计后果,胆大妄为,往往犯罪时,先“动手”后“动脑”,自我控制能力差。只要一人提议,不分善恶,共同响应。到头来不光害了自己还害了他人,害了整个家庭。下面请看一则事例:
1、事件回放及旁白:(学生表演事件经过)前旁白:2004年9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春良回家途中„„王春良在对陈中拳打脚踢中,使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将陈中价值2000元的手机抢走,随后王春良打的逃离现场。
后旁白:王春良因涉嫌抢劫于200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福州市看守所。今天本庭将公开审理此案。
2、模拟法庭开始
3、教师提问
(1)模拟法庭审理案件的简易程序有几个阶段?(2)王春良的行为是触犯了《刑法》或是《民法》?(3)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有那些?
(4)王春良犯了什么罪?法院是如何判决的?(5)起诉书是哪个机关写的?
4、教师总结 同学们:王春良的事在我们的生活中是肯定存在的,我奉劝那些还在“玩火”的青年朋友们,该醒醒了,一失足,成千古恨。你们还年轻,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头脑“死机”,就干出让自己后悔一辈的事。亡羊补牢,未时晚已。(结合身边的事情举例)
四、附:(模拟法庭审理案件剧本)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①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②、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③、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④、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春良到庭。
2(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陈中,1988年5月出生,今年16岁,XX镇中学初三1班学生,家住XX镇。我有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我叫王春良,男,1986年1月出生,18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玉门市XX镇,无业。我没有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王春良,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何时收到? 被告:2004年10月10日收到。
主审法官: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今天,福州市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由福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春良抢劫伤害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昊、刘英英、吴章英三人组成,由审判员张昊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苏金凤担任法庭记录;受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秋霞出庭支持公诉;福州市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玲出庭为被告人王春良辩护。依据法律法定,被害人陈中到庭参加诉讼。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上述权利是否听清? 原告:听清。被告:听清。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154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当庭陈述。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然后由被告人进行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履行控审职能,询问被告人。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榕15号)
被告人王春良,男,18岁,汉族,初中文化,福州市XX镇人,无业,住福州市XX镇。因涉嫌抢劫并致人伤害于2004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福州市公安局于9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福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春良抢劫伤害一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侦察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表明:
2004年9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春良回家途中,在建新镇环城路遇到曾经与自己发生过口角的同镇中学初三1班学生陈中正在用手机打电话,产生了抢夺陈中手机的想法,王春良走到陈中身边,先问陈要20元钱,陈说自己只有5元钱,被告人张春良说:“你还不识相啊!”王春良踢了陈中一脚又说:“你把手机给我算了”。陈中说手机是他爸爸的,不能给。王春良说:“你小子真不识相,不要命了是不是?”随后对陈中拳打脚踢,使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并将陈中价值2000元的手机抢走,威胁陈中说:“你回家就说手机丢了,多一句话我要你小子的命。”随后王春良逃离现场。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春良在作案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孙秋霞
二0 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陈述。
被告人:2004年9月11日晚9点左右,我骑摩托车从XX镇环城路回家时,听到路边有人打电话的声音,仔细一看是上次与我吵过架的陈中,想出口气,就停下车向他提出了要20元钱的要求,陈中说他只有5元钱,我就向他要手机,他不给,我就打了他,拿走了他的手机,就回家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被告人王春良,2004年9月11日晚,你去了哪儿?和谁在一起?
被告人:那天晚上我在XX镇上玩了一会就回家了。公诉人:9点左右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9点左右我正在回家的路上。公诉人:你对陈中做了什么?抢走了什么?
被告人:我从他要20元钱,他只有5元钱,我要他的手机他不给,我就打了他,抢走了他的一部手机。
公诉人:后来,你们又去了哪儿? 被告人:我抢了手机就回家了。公诉人:你抢的手机现在在哪里? 被告人:我抢的手机被公安局收走了。公诉人:我的话问完了。审判长:请辩护人发问被告。
被告辩护人:案发当日你有没有喝酒? 被告人:我没有喝酒。
被告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待了抢夺陈中的手机并殴打他的事实?
被告人:我全部如实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被告辩护人:我的话问完了。
审判长:被告人,公诉人的陈述如有遗漏,可以补充陈述。被告人:没有了。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下面由控、辩双方举证。
公诉人:这里有陈中被抢收的手机,现场综合勘查综合图;陈中被打伤后的照片和医院的诊断证明;抢劫时王春良所骑的摩托车的照片;对王春良的询问记录。(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辩护人:被告放弃举证。
审判长:经法庭对上呈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公诉人:没有。原告辩护人:没有。被告人:没有。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58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61条、第165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作辩论发言。
公诉人:从刚才被告人的陈述及记录中,可以肯定的说,被告人以暴力手段实施了对陈中的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的行为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同时,被告人王春良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殴打,造成受 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一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或原告辩护人作辩论发言。
原告辩护人:被告王春良以暴力手段对受害人陈中实施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被告人王春良的行为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构成了抢劫罪和伤害罪。被告王春良以暴力占有他人的财物,情节特别严重,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或被告辩护人作辩论发言。
被告或委托代理人:王春良虽然以暴力手段实施了对陈中的抢劫,并造成受害人陈中右手小指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但王春良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还了所抢的手机,按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量刑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同时,王春良在实施抢劫时年龄刚刚够18岁,年级尚轻,也应该从轻处罚。
原告辩护人:我为同意被告辩护人的意见,被告王春良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占有他人的财物,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的伤害,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审判长:法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就案件事实、罪过责任,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意见。
公诉人:没有。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如果我当时不要因个人的一些小恩小怨而一时冲动去抢他人的钱物,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我也不会站在被告席上。在这次事件中我有一定的责任。悔不该以前没有学好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自己的私欲去侵害别人的利益,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我也希望与我同龄的人吸取我的教训,学好法律知道,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公民。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控辩双方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指控证据确凿,罪责过错,已经明确。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春良抢劫伤害案的指控成立。
(四)、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77条的规定,庭审活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时将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
审判长:将被告人王春良押回候审室候审。现在宣布休庭。(五分钟后)书记员:请坐好 审判长:传被告人王春良到庭。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春良一案,经控辩双方“当庭陈述”,“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后,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现在当庭宣判:
(书记员:
全体起立)
通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犯罪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春良致受害人陈中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审判的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春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两案合并,判处被告人王春良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昊
审判员: 吴章英 审判员: 吴巧斌
书记员:
苏金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 日
审判长:退„„
被 告:审判长,我有一个请求,我想见我母亲最后一面? 审判长:可以 《少年犯》音乐起
(被告母子见面并抱头痛哭)审判长:退庭
第四篇:模拟法庭辩论组成及程序
模拟法庭辩论组成及程序
一、法庭组成及准备
1、法庭组成人员
原告、被告双方各6-8名;审判员3名;书记员1名。
2、辩前准备(因时间所限,请同学们在课堂之外做好准备)
(1)分析案件;(2)制作证据;(3)书写起诉和答辩要点;(4)列名问题目录。
二、辩论程序
宣布开庭(审判长)宣布对XX案进行法庭调查,并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和辩论注意事
项;在辩论过程中掌控辩论秩序和内容;提出需查清的事实。
第一轮(24分钟:主辩和总结辩各3分钟,共12分钟;第二、三、四辩各2分钟,共12分钟)
1、起诉和答辩(第一辩)
(1)原告方宣读起诉要点;
(2)被告方宣读答辩要点。
2、原、被告方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辩)
3、案件事实交叉提问(如有需要)(1)原告方提问;(第二辩)(2)被告方提问;(第二辩)(3)审判员提问。(审判员)
4、法庭调查取证(第三辩)(1)原告方举证;(2)被告方举证;
(3)原、被告双方进行质证。
5、法庭辩论(第四辩)(1)原告方发言;(2)被告方发言;
(3)自由辩论(如有需要)。
6、最后陈述(总结辩)
(1)原告方总结陈述;(2)被告方总结陈述。
7、法庭合议及宣判(审判员 6分钟)
第五篇:第二届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第二届模拟法庭活动总结
光阴似箭,如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便从一个刚接触部门工作,什么都还要跟着前辈学习的大一学干,变成一个即将卸任的老学姐。回顾我呆在法学社的这一年,有感动、有心塞、有奋进、有责任,更有源源不断的压力;从不知道怎么带新学干,到后来每次开会都能收放自如;成长,总在不经意之间,但也在朝夕学习之中。
在去年,跟着上届社长懵懵懂懂地筹划这个活动时我就在想,一个筹划者和我们这些只接受任务去做的学干有何不同。抱着隐隐期待,我坐上这个位置,内心有一张比较美好的蓝图。但是现实是残酷的。在经历一个筹划者的角色之后,我深深敬佩那些有大局观又十分有能力的实干家。
首先要说说我们这个活动。我们是第二届模拟法庭,相比老社长带我们的第一届,我们吸收了一些举办的经验,主要在策划方面做的比较顺利。但是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规则制定与通知学生、联系老师方面。
此次活动我们分工明确,但也由于人手勉强足够,效率有待提高。我主要负责监督指导学干工作,例如安排了抽签分组、比赛时间、奖品奖状的准备等。四个学干,两个负责人,在我跟社长压力重重的同时,我也不免心疼这四位学干为这场比赛忙的如同陀螺转。但实际上我也非常感动,正是因为他们的配合,他们行动上的支持与态度上的认同,我们的活动才能顺利举办,我觉得我们就是一个团队,因为就有学妹私聊我:“谢谢学姐的悉心指导,这一年受教”,也有学妹告诉我:“其实我更喜欢法学社,因为我觉得我有事做,跟大家也好说话,聊得来。”这些话语让我很有感触,因为我们就是平等的经验传授,就像老同事带新同事,融洽感能够自动消除一种级别高低所带来的距离感。所以法学社的我们六个人更像一个团队,拥有了团队的归属感。
我们不惧困难,活动敲定时,连续开会讨论,决定了各个阶段每个人的工作。即使后来发现有遗漏的琐事,也能很快捡起来完成。
我们也遇到挫折,邀请老师受阻,总担心下一场比赛请不来老师,忙碌到深夜,还在等老师与学姐学长的回信。当终于联系到一名老师时,那种喜悦无与伦比。当然,我们还需要吸取教训。比如,我们应该紧密联系参赛选手,在参赛群里发布任何通知都要及时、到位。其次,在规则上的考虑应该更完善,比如每场比赛每评委三票,那就是要求每场比赛必须有三个评委到场么?岂不是增加了请老师的难度,与请不到那么多评委的概率。这里就又引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为什么活动吸引不到更多的专业老师?排除老师们的确忙的可能,是不是我们活动宣传的不够好,影响力太小了呢?我认为这是需要更多思考的关键性问题。如果我们的比赛还有第三届第四届第N届,那么要怎样吸引更多老师积极地担任评委,吸引更多学生旁观比赛?
我认为一个好的活动就要以服务为前提,同时要善于与学生会跟团委老师沟通,我们模拟法庭比赛不同于辩论赛,个中细节都需要花大量心思去留意,因此其实非常需要学院的支持。希望下一届社长与副社,能够更加细心,多思考,多揣摩,天道酬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