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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7-66357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9 14:23: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5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镇村河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现有镇村河涌的水 环境保护管理。但西江中山段、岐江河、鸡鸦水道、小榄水道、东海水道、容桂水道、黄圃水道、洪奇沥、黄沙沥的管理按省 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有关水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河涌水 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水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向市 人民政府报告水质保护的情况。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环 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利、建设、规划、卫生、海洋与水产、农业、林业、公安、交通、港监、航道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 市环保局做好我市镇村河涌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 区,制订水质控制目标。

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和水质目标控制方案应当包括划定 主要河涌、水库、山坑、山塘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质量功 能区和所批准的水质标准,设置跨镇、区河流边界断面及 其水质控制指标,明确对河流边界断面水质负责的相关镇

区。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 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边界 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向河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其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须报水利部门审核同意,再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市环保局审核后依据排入该 河涌的流量、污染物浓度、河涌纳污承受能力发给排污许 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和个人不得

超出排污许 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排污。如河涌水质污染超过 功能区水质标准时,必须削减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使 水质达到功能区要求,或已落实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措 施后,方可向河涌水体排污。

第八条 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 报环保部门审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须有经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水土保持和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 达到要求后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 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或居民,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条 禁止向河涌水体和河涌两岸、滩地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下列物质:

(一)含汞、砷、镉、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废渣和农药;

(二)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液;

(三)工业废渣、建筑余泥渣土、瓦砾、生活垃圾和其 他废弃物;

(四)含病原体污水。

第十一条 禁止在河涌清洗含有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 辆、船舶、容器。

禁止使用渗井、渗坑、裂隙和钻孔排放、倾倒含有毒污 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等输送、贮存含有 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二条 严禁在河涌上建厕所,确需在河堤建厕所的,应配置三级化粪池。不得擅自在河涌围垦,禁止在河面围养 禽畜以及在河岸或河中沙洲设置禽畜饲养点。不得擅自在河 涌弃置沉船、种植水浮莲等水生植物以及设置拦河养殖等设 施。

第十三条 河涌沿岸的居民住宅,应设有化粪池或其他 净化设施,不得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河涌,化粪池应定期清 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缩窄河涌,确需占用的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并采取补救设施以维持现有河涌宽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涌,不得破坏原有 防洪排涝设施。

城镇建设不得擅自填堵河涌、沟汊,确需填堵的,必须 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涌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将建设方案报水利部门按河道管理 权限审查同意,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现已在河涌兴建的建筑物要进行全面清拆 和清障,以确保河涌水流畅通。第十六条 在河涌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配 置国家规定的防污染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和海事部门规定的防污文书和记录文书。

船舶在港口或者码头装卸、运输油类或其他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十七条 在河涌沿岸的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

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十八条 河道两岸应因地制宜植树(竹)种果,进行绿化;对已栽植的果、竹、木,应加强管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能砍 伐。

第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根据水质保护规 划的要求和当地的经济条件,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逐步增加对河涌整治的投入,有计划地清疏河涌,确保河涌 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适当调整化肥 的品种与结构,向高效化、复合化、生物化及缓效化施肥 方向发展,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流入水源 区的小流域应推广使用生物农药。

第二十一条 污染企业向河涌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作出防治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市环保局应对限

期治理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逾期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或关闭。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南村小学水环境保护活动总结

南村小学水环境保护活动总结

当今社会人人都在提倡珍惜水资源、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为呼吁我校全体师生进一步关心水环境的问题,提高对水的认识,营造节约用水宣传氛围,不断提高我校节水意识和水资源的保护、效益,我们认真开展了水环境保保护宣传主题活动,现将相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准备。为切实抓好今年的节水宣传活动,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政教主任、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各年级组长为成员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并由各中队辅导员落实专人具体负责宣传活动的计划、安排、组织和实施。

根据实际,我校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抓好宣传,切实提高全校师生的节水意识,使其真正关心并积极支持节水工作。

(一)大队部向全体师生发出“珍惜水资源,共同创建节水型校园”的倡议。组织成立校园小小节水宣传员,在校内楼梯走道、水房等地张贴标语和节水宣传画五十多张,发放倡议书五百多份,利用红领巾广播的时间对全校师生进行节水宣传;利用学校小操场大屏幕播放水环境教育动画片;鼓励学生把校园节水宣传活动带进家庭、走向社会,同学们就如何进行水的循环使用、避免浪费水资源等小知识对家长等社会的各个层面进行了宣传;各班设立了红领巾节水岗,每天有专门的小队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记录。

(二)为了使学生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节水的深远意义以及创建节水型校园的必要性,各中队组织开展了“珍惜生命之源,人人节水护水”主题教育。师生们共同查找有关节水的资料。在班队会上,同学们相互交流了很多有关节水的好方法,还通过少先队活动、绘画等形式宣传节水的重要性。同学们将自己学到的节水知识向家人、朋友进行宣传,很多同学纠正了父母错误的用水习惯。通过这次活动,同学们懂得了惜水、爱水、节水的重要性,都表示要从自我做起,节约水资源,用实际行动做惜水、爱水、节水的好学生。为了使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效果,各班还组织主办了以节水为主题的黑板报,以宣传我国水资源状况以及家乡水资源现状等有关知识,让学生进一步认识节水行动势在必行。

(三)为了使学校节水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引导小学生从小树立节水观念,关注生活中的节水方式,学习和寻找节水的窍门和方法,不仅从自己做起,而且督促父母等家庭成员节约用水,创建良好的节水氛围,并把在活动中的体验与心得记录下来,写成作文参加学校组织的征文活动。

(四)少先队大队部组织开展了一次以节水为主题的少先队主题队会。全体少先队员根据自己的认识,积极准备,认真组织,大胆创意,以节目表演,相声,小品,诗歌等形式,寓教于乐,表达了孩子们节水的心声,各班还积极发出倡议:随手关紧水龙头,充分挖掘水的利用价值,养成一水多用的良好习惯。

(五)针对学校宣传情况以及教育教学的特点,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了为期一周的节水活动调查。每班学生分小组、分项目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学生参与面广,积极性高,他们从自己家庭用水情况出发,做到了深入细致,学生还能根据家庭用水情况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节水意见和建议。

(六)经过以上系列活动的开展,学生的节水意识在不断增强,为了进一步巩固学校节水活动的成果,我们根据各学段学生的特点组织开展了“节水知识我知道,节水行动我最棒”教育活动。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活动,使学生知道了世界以及我国水资源的现状,认识了节水的重要意义,提高了节水意识,并把自己了解的节水知识拓展到家庭及社会的各个层面。

第三篇: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

(1997年12月8日,市政府以中府[1997]115号文颁布;

2004年6月23日,,市政府以中府[2004]64号文修改)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造成水污染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分析情况和综合报告书。

水利、建设、规划、卫生、防疫、公安、港监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工作。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具体负责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的监测工作,定期向市环保局报送监测数据和水质分析报告。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水环境功能区,是指在我市行政管辖的水区域范围内,根据水环境污染状况、水环境承受能力(环境容量)、水环境保护目标以及社会发展状况,将特定的水区域划分为不同功能的环境单位。

第七条 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分为二类水环境功能区,三类水环境功能区,四类水环境功能区和五类水环境功能区。

第八条 二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西江河中山河段:顺德均安与古镇交界处至坦洲大涌口。

小榄水道:莺歌咀至大南尾。

鸡鸦水道:汲水至大南尾。

桂洲水道:小榄水道以东,鸡鸦水道以西流域。

水库:长江、金钟、马岭、石榴坑、长坑三级、田心、古鹤、龙潭、马坑、横迳、莲花地、箭竹山、逸仙、蟾蜍塘、出水象、芙蓉山。

以上区域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Ⅱ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九条 三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横门水道、磨刀门水道、洪奇沥、桂洲水道(汲水以东流域)、黄沙沥、黄圃水道、横琴水道、海洲水道、浅水湖、大魁河、田基沙沥、三宝沥、坦洲大涌、拱北河、北台溪、大环河、东部排水渠、中部排水渠、西部排水渠、沥心涌、分流涌、港口沥、含珠沥、含珠窖、木河迳、南洋窖、三角新涌、坦洲涌、西干渠、二窖口沥。

以上区域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Ⅲ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条 四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石岐河、北部排水渠、白濠沥、石龙涌、金鱼沥、仔涌、沙朗涌、石基涌、狮窖河、赤洲河、张家边涌、八公里河涌、大窖涌、石军涌、乌沙涌、独尾窖、民众沥、义仓正涌、袷安涌、上浪涌、涌口门上涌、涌口门下涌、鸦岗运河、申堂涌、三沾涌、灯笼涌、二沾涌、大沾涌、联石湾涌、龙胜涌、波隆涌、鸡笼涌、白鲤涌、同安涌、四埒涌、横沥涌、白里涌、十六顷排水渠、麻子涌。

以上区域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一条 五类水环境功能区的范围和水环境保护目标:

古镇涌、曹步涌、三沙涌、花蓝沥、低沙涌、哦角涌、横沙涌、小榄涌、小榄新涌、蚬沙涌、大崩涌、白沙湾涌、石涌、濠头涌、沙边涌、四联涌、板尾涌、茅湾涌、金钟涌、天字号涌、阜圩涌、大有涌、猛流涌、苏埒涌、马鞍窖、横档涌、南头涌、低沙涌、布刀涌、尤鱼窖、高沙涌、生生涌、龙丰涌、接源涌、鸭尾窖、何五顷涌及各镇区的内河涌。

以上区域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Ⅴ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保护目标。

第十二条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水环境功能区的,依最高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在水环境功能区内新设排污口的,应按照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水环境功能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设置水污染防治设施,其所需的资金、材料和设备,应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达到要求后同时投产使用。

水环境功能区内的污染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逾期无法治理的,责令其停业或关闭。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作出防治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市环保局应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向水环境功能区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须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由市环保局根据总量控制指标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严禁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排污浓度、数量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条 严禁在二类水环境功能区内新办下列企业:

(一)生产农药、铬盐、钛白粉、氟致冷剂的企业;

(二)漂染、电镀、冶炼、制革、化学制纸浆、拆船和氰化法提炼产品的企业;

(三)使用含汞、砷、镉、铬、铅为原材料的企业;

(四)设置油库和化工原材料堆放点的企业。

三类和三类以下水环境功能区在容量承受能力内,可适当考虑一些有污染的项目,但必须做好容量分配和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 禁止向水环境功能区水体排放、倾倒、堆放、贮存和填埋下列物质:

(一)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品、废渣和农药;

(二)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液;

(三)工业废渣、城镇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含病原体污水。

第十八条 禁止在水环境功能区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船只、容器。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钻孔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使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池塘输送、贮存上述物资。

第十九条 在水环境功能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部门的规定配备油水分离器或容器等防污染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和港务监督部门规定的防污文书和记录文书。

装卸、运输油类或其他有毒污染物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格防溢漏措施。

第二十条 在水环境功能区沿岸新建港口、码头,应设置接收、处理残油、废油、含油污水、粪便和垃圾等废弃物的设施。未设置上述设施的,须限期补设。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水环境功能区内开办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环保措施,严格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颁布后,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依法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特殊用水保护区,其指定功能和水环境目标纳入区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水环境功能区的区界,除本规定有直接标明起止地点的河道外,其余一律按《中山水利志》主要河道情况表中的起止地点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铁涌河潭村文明创建活动情况汇报

铁涌河潭村文明创建活动情况汇报

铁涌.镇河潭村下辖3个村民小组,共413户,总人口2230人,有党员34人,“两委”班子5人;有耕地面积2365亩,2008年粮食播种面积3680亩,总产1291吨,农民人均纯收入5722元。近年来,河潭村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发展村级经济,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精神文明创建为主要抓手,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村的文明创建,推进构建和谐新农村,促使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机构

河潭村“两委”干部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的方针,始终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促进文明村创建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和充实创建队伍,认真抓精神文明创建落实。近年来,村“两委”班子十分重视政治理论和科学文化的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调高自身素质,提升工作能力,班子人员团结协作,较好的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文明创建工作列入考核“两委”班子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建立以村书记为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两委”班子成员为组员的精神文明建设小组,切实加强对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治安综合治理,抓好村容村貌,建设平安和谐家园

一是近年来,河潭村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紧紧围绕镇委、镇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认真安排部署,落实责任。成立了“联动联防建设”领导小组,认真落实维稳综治群防群治工作,并积极配合完善镇委、镇政府提出的镇、村两级矛盾纠纷排查网络,成立村调解工作小组,每天安排一名村委主要干部、一名村干部值班,处理突发事件,做好一般性农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基本做到把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007年以来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8宗,调解8件,成功率100%,全村没有发生过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二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整治,村“两委”通过自筹资金和社会募集的形式,花费近百万元资金修建村道水泥路,全村硬底化达97%以上,村主道及公共场所路灯安装率达98%;建垃圾池11个,主要道路有专人清扫,对村内水道进行整修,并建休闲公园1个,种上草坪、绿化,消灭了卫生死角,美化了村容村貌和生活环境。

三、丰富载体,扩大参与广度,促进文明建设

由于农村经济利益分散化、多元化、地方化和个人化,一些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集体主义观念和道德责任感淡化,利己主义滋长,艰苦创业精神和传统美德低下。河潭村始终坚持物质生活富裕的同时,精神生活也应 1

同步“富”起来。

1、抓好思想道德教育。以村“两委”办公楼为主阵地,通过组织开展各类学习班12期,进行先进文明、法制道德、妇女卫生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等内容的活动,还通过宣传栏、黑板报、横幅等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策、新闻摘要,积极落实“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增强村民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明意识。

2、抓载体,提高活动质量。积极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活动,教育村民应当从一点一滴做起,村民在自我教育、自我评价中享受到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从而大大调动了广大村民参与文明村建设的积极性。目前,我村有十星级文明户40户。

3、抓风气,推进移风易俗。一是近年来,河潭村坚持把普及科学知识,破除不文明习俗,提倡婚丧从简,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弘扬科学思想发对封建迷信,转变社会风气,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来抓。首先抓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通过驻村干部领导,落实村干部包干计生对象,认真落实计生工作。2008年以来,出生率、政策生育率、人口自由增长率的指标控制数一直是镇的领先水平。二是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着力推进文教卫工作。加强了村的卫生站建设,完成广播电视、电话普及化,全面实行农村九年义务教育,切实加强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2008,我村农民人口100%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广播电视和电话入户率达100%,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

4、抓经济,促生态农业发展。村“两委”为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为文明村创建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此,村“两委”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经过召开经济研讨会,共商对策,想方设法加快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一是以市级标准化农田建设为依托,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因当地群众强烈要求整治田间排灌渠道和完善机耕路。07年总投资达80万元的市级农田标准化建设完成后,年新增农业总产值127万元,为农民增收101万元,节约用水9万立方米。

四、加强民主管理,落实监督机制

村“两委”定期集中召开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向村民和村民代表报告工作。建立完善了村级重大事项提交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策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和村民、村民代表在村级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村民委员会在推行民主管理中,制定了一条管理制度,如《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小组管理制度》、《村民会议制度》。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健全村“两委”干部考核制度,加大民主评测监督制度,确实转变班子工作作风,落实便民服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村民自治工作的规划有序。08年被我县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河潭村精神文明创建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济建设也得到了不断推进。这些成果的取得,是不断推进文明村创建的结果,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清楚看到,我村在文明创建工作中,也存在不足,在今后工作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按照我市农村精神文明建工作要求,继续抓好创建与制度建设,切实认真地落实监督机制,抓好督促检查、注重实效,干好工作,确保文明村创建与长效管理落实到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八日

第五篇:《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 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八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二)保护和利用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湿地生态保护重点建设项目与建设布局;

(四)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技术规程,由国家林业局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

第十二条 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

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向社会公布。国家重要湿地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地方重要湿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五条 符合国际湿地公约国际重要湿地标准的,可以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申请指定国际重要湿地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条件的,在征得湿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际湿地公约秘书处核准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第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状况开展检查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国际重要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维持国际重要湿地的生态特征。

第十七条 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制定实施管理计划,开展动态监测,建立数据档案。

第十八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指导国际重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实施补救方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

因工程建设等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特征退化甚至消失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恢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报告;对逾期不予恢复或者确实无法恢复的,由国家林业局会商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管理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

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一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试点验收、批复命名、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等相关材料。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申请后,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论证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同意其开展试点。

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对试点期限内具备验收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家林业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复并命名为国家湿地公园。

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因管理不善导致国家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撤销国家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地方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国家重要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者规章,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恢复湿地功能或者扩大湿地面积。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并在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和更新湿地资源档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展生态旅游等利用湿地资源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

(二)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挖砂、取土、开矿;

(五)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

(七)引进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开展湿地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湿地公约,是指《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镇村河涌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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