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文章标题:202_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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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综合效益,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2_〕38号)和《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2_〕63号)精神,按照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六农组〔202_〕02号)要求,结合我县近几年水费征收实际情况,现对今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方式
水费征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乡镇对水费征收工作负总责,负责统一组织发动,负责及时分解计划,负责组织力量按时足额收缴水费;水管单位负责指导乡镇按照政策科学合理分解水费。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可采取委托乡镇代收、水管单位直收和代收与直收相结合等三种方式。
1、委托乡镇代收。在寿春、丰庄、正阳关、迎河、板桥、安丰塘、张李、堰口、窑口、陶店、保义、安丰、茶庵、三觉、众兴、炎刘、双庙集、刘岗、小甸、瓦埠、大顺等21个乡镇,实行“定点征收、开票到户、专户存储、重点考核”的办法,委托乡镇代收,并对代收乡镇给予征收水费总额20的征收和奖励费用。
定点征收。由乡镇将年度水费征收计划分解到户,以村为单位设立水费征收点组织征收。
开票到户。乡镇、村在征收水费时,要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开票到户。水费征收专用票据由乡镇水利站管理。乡镇应从水利系统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职工参与征收。
专户存储。县水务局在乡镇开设水费专户,各乡镇每天收取的水费要及时存入专户,做到票款相符、日收日结。
重点考核。县制定水费绩效挂钩考核奖惩办法,将水费征收列入财政管理考核范畴,与乡镇财政年终结算挂钩。
2、直收。在涧沟、隐贤等2个乡镇实行直收。由乡镇、村和水管单位组成灌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当地水利工程管理、灌溉管理和水费征收工作。征收过程中,乡镇负责水费计划的报审、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水管单位负责现金收取和开票到户。实行直收的乡镇,不再给予征收和奖励费用。
3、代收与直收相结合。在双桥镇实行代收与直收相结合。在代收村和直收村分别执行代收、直收的相关规定。
水费实行午季一次性预征,秋季按照当年供水情况核定应交总额进行结算。征收严格执行“三定一公开”的办法。
二、征收要求
1、严格征收范围。水费征收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区和排涝区,按照各灌排区当年供水量、排涝量及省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乡镇不得分配水费。
2、严格征收标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政策,以水稻栽插面积为基础,根据省定的亩均用水定额标准和单价,测定水费分解方案。排涝水费要严格执行标准,排涝电费由水利部门统收统付,年终结算后将结余电费转入下年度使用,并张榜公示。
3、严格分解程序。各乡镇要根据渠系的供水情况及水稻栽插面积,自下而上对村、组用水情况进行摸底、分析、测算,按照县下达的年度水费征收计划分解水费。要根据用水条件差异合理确定各村、组亩均水费标准,不准平均分配。年度供水计量时间自202_年9月1日起,截至202_年8月31日止。各乡镇测算到村民组的水费,要先报县水务局、县减负中心审核,核定后再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4、严格票据管理。实行以票管费,票据管理视同现金管理。水费征收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据”,收取水费时要及时开票到户。票据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票据用完后,存根及时上缴,交旧领新。对用完后不及时上缴存根、票据丢失的,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5、严格使用管理。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运行及上缴省市等各项成本支出。乡镇所提的20费用,其中10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在水费征收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由乡镇根据当年的灌溉受益情况,调挤使用;另10部分主要用于水费收缴、用水管理、工程维修及任务完成后对乡村干部的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全年水费收缴计划的乡镇,后10部分不再给予。
三、水费征收保障措施
1、强化认识,营造氛围。水费征收期间,各乡镇及水管单位要利用会议、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水费征收政策,解
第二篇:18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202_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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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综合效益,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2_〕38号)和《转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水
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2_〕63号)精神,按照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六农组〔202_〕02号)要求,结合我县近几年水费征收实际情况,现对今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方式
水费征收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在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乡镇对水费征收工作负总责,负责统一组织发动,负责及时分解计划,负责组织力量按时足额收缴水费;水管单位负责指导乡镇按照政策科学合理分解水费。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可采取委托乡镇代收、水管单位直收和代收与直收相结合等三种方式。
1、委托乡镇代收。在寿春、丰庄、正阳关、迎河、板桥、安丰塘、张李、堰口、窑口、陶店、保义、安丰、茶庵、三觉、众兴、炎刘、双庙集、刘岗、小
甸、瓦埠、大顺等21个乡镇,实行“定点征收、开票到户、专户存储、重点考核”的办法,委托乡镇代收,并对代收乡镇给予征收水费总额20的征收和奖励费用。
定点征收。由乡镇将水费征收计划分解到户,以村为单位设立水费征收点组织征收。
开票到户。乡镇、村在征收水费时,要使用水费征收专用票据,开票到户。水费征收专用票据由乡镇水利站管理。乡镇应从水利系统选派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职工参与征收。
专户存储。县水务局在乡镇开设水费专户,各乡镇每天收取的水费要及时存入专户,做到票款相符、日收日结。
重点考核。县制定水费绩效挂钩考核奖惩办法,将水费征收列入财政管理考核范畴,与乡镇财政年终结算挂钩。
2、直收。在涧沟、隐贤等2个乡镇实行直收。由乡镇、村和水管单位组成灌区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当地水利
工程管理、灌溉管理和水费征收工作。征收过程中,乡镇负责水费计划的报审、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水管单位负责现金收取和开票到户。实行直收的乡镇,不再给予征收和奖励费用。
3、代收与直收相结合。在双桥镇实行代收与直收相结合。在代收村和直收村分别执行代收、直收的相关规定。
水费实行午季一次性预征,秋季按照当年供水情况核定应交总额进行结算。征收严格执行“三定一公开”的办法。
二、征收要求
1、严格征收范围。水费征收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区和排涝区,按照各灌排区当年供水量、排涝量及省核定的水费标准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乡镇不得分配水费。
2、严格征收标准。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政策,以水稻栽插面积为基础,根据省定的亩均用水定额标准和单价,测定水费分解方案。排涝水费要严格执行
标准,排涝电费由水利部门统收统付,年终结算后将结余电费转入下使用,并张榜公示。
3、严格分解程序。各乡镇要根据渠系的供水情况及水稻栽插面积,自下而上对村、组用水情况进行摸底、分析、测算,按照县下达的水费征收计划分解水费。要根据用水条件差异合理确定各村、组亩均水费标准,不准平均分配。供水计量时间自202_年9月1日起,截至202_年8月31日止。各乡镇测算到村民组的水费,要先报县水务局、县减负中心审核,核定后再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
4、严格票据管理。实行以票管费,票据管理视同现金管理。水费征收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专用收据”,收取水费时要及时开票到户。票据实行专人领取、专人管理。票据用完后,存根及时上缴,交旧领新。对用完后不及时上缴存根、票据丢失的,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
5、严格使用管理。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运行及上缴省市等各项成本支出。乡镇所提的20费用,其中10部分主要用于解决在水费征收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由乡镇根据当年的灌溉受益情况,调挤使用;另10部分主要用于水费收缴、用水管理、工程维修及任务完成后对乡村干部的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全年水费收缴计划的乡镇,后10部分不再给予。
三、水费征收保障措施
1、强化认识,营造氛围。水费征收期间,各乡镇及水管单位要利用会议、标语、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水费征收政策,202_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工作意见
第三篇: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83]185号 【发布日期】1983-07-14 【生效日期】1983-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1983年7月14日辽政发〔1983〕185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水是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作用,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由国家投资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各受益单位必须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以保证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改善、更新、折旧等费用的开支。对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和排水。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受益单位和广大群众缴纳水费的教育。水费应计入生产成本,各受益单位应把水费作为生产费用留足,按期缴纳。
第四条 第四条 社、队自己投资兴建和管理的水利工程设施,要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工程效益,对水费的征收、使用,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 水费标准
第五条 第五条 水费标准是按照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和水利工程设施供水的商品属性及供水成本等情况,参照受益单位和群众的经济负担能力,合理确定的。
第六条 第六条 要实行计划用水,按量收费,定额计量,超定额累进收费办法,以利于发挥水的最大经济效益。
第七条 第七条 用水计量办法,按国家水文测验规范执行。有条件的可安装水表计量。
第八条 第八条 凡在下列范围内提、引、排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均应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1.由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直接供水的;
2.在水库或控制工程下游的河道上,两岸堤防之间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无河堤的,按距河槽两边各五百米计算);
3.在水库设计正常高水位以内的库区用水的;
4.工业、城市等用水单位在农田灌区内提取地下水的;
5.低洼易涝地区有排水工程设施的。
第九条 第九条 农业用水(含林、牧、苇、果、菜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费八厘。
涝洼地区排水工程的水费,按受益范围内的耕地面积计征,每年每亩征收水费一元五角。
机电提水灌区,除征收水费外,并应加收动力所耗油、电等成本费。
第十条 第十条 工业用水:
1.消耗水(凡在第八条的1、2、3项范围内提、引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三分。
2.循环水(由水库取水,用后从回水设备返回水库,符合原来水质标准的),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五厘。根据农田灌溉需要,经水库统一调度进行灌溉的,每一立方米水,征收水费一分三厘。但应返回水库而没有返回水库的,则按消耗水超定额计算,实行累进水费制。
3.预留水,根据用水部门要求,提高原引水工程设计水位的,其预留的水量,按消耗水计征,每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三分。
4.工业和自来水新用水单位在农用灌区内提取地下水的,每提取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一分五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城市公用事业用水:
1.自来水厂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一分五厘。2.公园人工湖用水,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五厘。
3.补给地下水的,按消耗水计征水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电、水产用水:
1.水电用水,结合工农业用水的,每发一度电征收水费六厘。
2.水产养殖用水,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费八厘。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两个地区或两个部门,在水利工程原设计外的调剂水量,其水费由双方共同商定,合理解决。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灌区与水源工程(如水库、拦河闸、枢纽工程等)分设水利管理机构单独核算的,水库管理单位可从其供水灌区的水费中,提取百分之十到三十;拦河闸管理单位可从其供水灌区的水费中提取百分之三到五。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用水实行定额管理,逐步做到按产品产量耗水定额(或核定供水量)实行计划供水。超出定额部分,按水费标准实行累进水费制,月或季的用水量,超计划用水在百分之十以内的,按原价二倍收费;超计划用水在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按原价三至五倍收费;超计划用水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要限制供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用水单位超量加价的累进水费,不得计入生产成本。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列支;事业单位从单位包干结余和预算外收入中列支。
第三章 水费征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工业、水电、城市公用事业及水产事业的水费、灌溉提水站的动力成本费,均由受益单位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按月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
农业用水、排水的水费,每年在十二月底以前交清。可由水利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商请当地农业银行代收,并可提取代收手续费。水库、拦河闸管理单位从灌区水费中提取的水费,可由灌区管理单位在每年年末前统一结算,一次交清。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各受益单位都要按期交纳水费,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要按月补交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和排水。
第四章 水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水费作为自收自支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开支。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水费的使用要按照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使用范围是:
1.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及房屋修缮等;
2.工程的维修、养护、绿化以及灌区的清淤、渠道防渗、防汛的工料补助和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等;
3.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等业务费用;
4.开展综合经营必需的周转资金;
5、根据规定,提存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
水费在保证上述必需的开支后,有结余的,可由水利主管部门统筹调剂使用。调剂时,应给盈余单位留一部分资金,用于以丰补欠。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工程由哪一级管理的,在哪一级管理范围内采取补助和借贷的办法 进行调剂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水费收入中,每年要提存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资金。固定资产折旧费,水库提工业水费的百分之二十。大修理基金,水库和灌区一律提全部水费的百分之十五。
逐年提存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应当存储当地农业银行。使用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用款计划,报请上级水利、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动用。此项专用资金,不得用于工程的经常性维修和其他开支。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使用水费要坚持贯彻执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努力扩大效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编制预、决算。有管理委员会或代表会的,应当经过他们审查通过,并经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抄送当地农业银行。实行经费大包干的管理单位,可按经费包干办法进行编制。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水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管好用好资金。在财务预算外,又未经批准的项目,水利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开支。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水费管理、使用的监督,防止浪费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受益单位遭受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交纳水费的,可以提出申请,经水利管理单位参照农业税减免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缓收、减收或免收水费。如因自然灾害严重,减免水费很多,水利管理单位当年开支有困难的,由水利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解决,如仍有困难,经水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由当年国家预算安排的水利事业费中临时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新建成和正在建设的水利工程,没有水费收入和水费收入不能自给的,所需管理经费,由建设工程费内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办法即行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办法
【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7]71号 【发布日期】1987-04-10 【生效日期】198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昆明市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办法
(1987年4月10日昆政发〔1987〕71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0)156号“关于转发省水利水电厅、省物价局《云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水资源状况,为有利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的正常维护管理,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的方针。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批准,适当调整我市水资源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农业用水收费:
1、水稻:按亩收费,每年收费2-6元,同时每年征收水利粮二市斤。
2、小春作物(指小麦、蚕豆、油菜籽等):每亩每年收费0.52-2.00元。
3、经济作物(如甘蔗、烤烟、棉花、药材、蔬菜等):每亩每年收费4-10元。
4、渔业生产用水:按立方收费,每立方收费一分至一点五分。
5、其它用水收费:农林牧渔(种)场站、农副业加工站、农村四坊(粉坊、酒坊、豆腐坊、黄粉皮)每立方收费一分。
6、各县(区)农业用水收费在市规定的标准幅度内由各县(区)具体制定并报市物价局、水利局备案。
7、少数边远贫穷地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缴付农业生产用水水费确有困难者,由当地水利部门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
二、二、工作用水收费(含滇池、螳螂川、阳宗海、水库、坝塘、龙潭水)。
1、消耗用水:
(1)水力发电用水每立方收费一厘;
(2)火力发电用水每立方收费二分;
(3)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每立方收费二分。
2、循环用水:
(1)水力发电用水每立方收费零点四厘;
(2)火力发电用水每立方收费四厘;(3)其他工业生产用水每立方收费四厘。
三、三、机电抽水站(井)供水收费标准,由于情况复杂,供水成本高低不一,可按各工程管理单位的实际成本,结合当地群众的负担能力,按略高于该项工程管理的实际支出数确定收费标准。
四、四、凡使用滇池及螳螂川水的,由昆明市滇池水利管理所征收;使用阳宗海水的由宜良县水电局征收;使用水库、坝塘、龙潭水的由所在地区水利部门征收。水利部门由于水费调整而增加的收入必须用于水资源的开发、水利工程的养护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五、五、以上收费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昆明市物价局
昆明市水利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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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政策,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生产中的综合效益,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水利工程水费和农机监理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