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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文件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17-89585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2 11:09: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水利文件

6月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_、15号文件 市政府于6月8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编辑:管理员

归档时间:202_-6-1

4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从根本上扭转重庆市水利建设滞后局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2_〕1号)精神,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认清水利的战略地位,抓住历史性发展机遇

(一)充分肯定成绩,正视存在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个重庆”建设,把水利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带领全市人民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水利改革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水资源保障。累计完成各类水利投资385亿元,是“十五”期的2.5倍,其中,地方财政和政府投融资平台投入180亿元,是“十五”期的26倍。开工建设大中型水库24座,新增蓄引提能力14亿立方米,是“十五”期的2.8倍;解决了1100万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完成了2200座病险水库的应急除险,恢复蓄水能力5亿立方米,增加有效灌面98万亩,保护了下游800余万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新建城镇达标堤防342公里,新增防洪基本达标城市20个、重点集镇110个;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300平方公里,新增水系绿化面积39.5万亩,新增农村水电装机容量55万千瓦。市水利投资集团资产总额达342亿元,比“十五”末增长5倍,为全市水利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水利工程在抗御近年发生的特大洪旱灾害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水利建设历史欠账多,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工程性缺水矛盾依然突出,城乡水利统筹发展任务艰巨,水利仍然是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二)认清新形势,抓住新机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形势深刻变化,水安全状况日益严峻,水利的内涵不断丰富、功能全面拓展,水利对全局的影响更为重大,地位更加凸显。“十二五”伊始,党中央、国务院把水利改革发展放在了空前的高度,首次就水利工作专门出台中央1号文件,全面深刻阐述了水利在现代农业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提出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将水利提升到关系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推动水利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同时,重庆市“十一五”水利改革发展打下的坚实基础,为未来五年水利再上新台阶创造了良好条件;“十二五”时期,重庆市将继续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全面推进“五个重庆”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率先在西部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水利再创新辉煌提供了动力源泉。认清新形势,抓住新机遇,进一步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是时代赋予全市人民的光荣使命。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要求,把水利作为重庆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解决工程性缺水、饮水安全、城乡防洪和农田水利作为水利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科学治水,依法治水,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大力发展民生水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为率先在西部地区形成城乡统筹发展格局和“五

个重庆”建设提供现代化水利保障。

(四)目标任务

力争用10年时间,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基本建成“四大体系”: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水资源保护和江河健康保障体系,有利于推动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

“十二五”期间,主要抓好“六大工程”建设,为重庆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抓好骨干水源工程,新增蓄引提水能力20亿立方米,基本解决全市工程性缺水;抓好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抓好防洪保安工程,实现病险水库整治全面销号,县级以上城市和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抓好农田灌溉工程,新增有效灌面150万亩以上,有效灌溉面积占常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57%以上;抓好水能资源开发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重点开展地方中小水电站建设和三峡库区水土流失治理,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抓好能力建设工程,全面推进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水资源管理、依法治水、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利信息化水平。

三、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五)着力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

“十二五”期间,建设金佛山、观景口、玉滩、藻渡4座大型水库,续建观音洞等21座中型水库,新开工建设中硐桥等20座以上中型水库,建设一批小型水库和中小型引提水工程;推进县级以上城市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工程建设,显著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

(六)加快推进城乡饮水安全建设

“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制定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结合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水质监测网络,开展城乡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标准。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修专项资金。

(七)加强江河水库综合治理

“十二五”期间,继续推进长江、嘉陵江、乌江等大江大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对全市148条流域面积2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的重要河段进行治理。加快城镇防洪护岸工程建设,新建城镇堤防800公里,县级以上城市和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防洪能力基本达标。加强涉河(库)建设项目管理,凡是江河、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须书面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方能办理项目规划、立项手续。严格岸线规划管理,取缔非法入河排污口,依法查处在江河水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采砂(石)、乱倒弃土、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的违法行为,确保河势稳定、行洪畅通、河库健康。

(八)大兴农田水利建设

“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任务;坚持开展冬春农田水利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为全市重点农业产业化项目和“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提供水源保障。按照“多筹多补,以奖代补”的原则,深化政府竞标投入机制,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支持农村实施水环境治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九)搞好水能资源开发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

科学制定利用规划,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制定扶持政策。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老旧农村水电站增效扩容和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新增地方水电装机容量120万千瓦。

继续实施“沿城、沿库、沿江、沿路”水土保持方略。加强三峡库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防治,抓好森林重庆和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快“绿化长江?重庆行动”水利林建设。大力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

四、大幅度增加水利投入

(十)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

继续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十二五”期间,市、区县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出让金以及配置水投集团资源筹集400亿水利建设资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出让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土地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用地收入,全部用于水利建设。

进一步完善市、区县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市、区县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现行政策继续执行。

(十一)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

继续执行“竞标投入、先建后补、谁积极支持谁”的激励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方式融资,增加水利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十二)加强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各种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坚持“应收尽收、及时解缴、全额用于水利发展”的原则。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改革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方式,全面推行河道砂石资源公开拍卖制度。

(十三)给予水利发展政策支持

优先保证全市水利工程项目土地储备征转用指标,用地计划按水利建设年度资金需求测算配置。市水投集团要切实做好土地储备的“两个循环”,履行筹集水利建设政府预算外资金的职责。土地储备由水利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规落实储备地块。通过征地拆迁整治、招拍挂出让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水利发展。水利工程用地属农业用地。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收取的土地征用税费、土地储备涉及的相关税费、建安营业税及附加地方部分,作为财政预算收入,专项安排用作项目资本金或工程贷款的还款来源;已成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收取的税费地方部分,专项安排用作维修养护经费。对兼有较强防洪、灌溉功能的小水电站建设,给予适当的资本金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

五、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四)建立“三项控制制度”,确立“三条红线”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制定区县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全过程。对取用水大户实行重点在线监控。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排污总量。重点抓好三峡库区、县级以上城市水环境治理,保护水资源,促进宜居重

庆、健康重庆建设。

(十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任用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十六)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权威高效、统筹城乡水利发展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筹管理,对城乡水资源综合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排涝、供水排水等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协调机制。

(十七)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各类水利工程的确权颁证。各级财政要保障已成水利工程的公益性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妥善解决好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十八)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设立乡镇水利管理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十九)加大水价改革力度

非农用水利工程水价要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监督执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要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二十)强化水利工程、灌面和水域征(占)用管理

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的,实行按现行价格有偿征(占)用与等效替代相结合的办法。征(占)用河道的实行有偿占用制度。破坏水资源的实行“谁破坏、谁赔偿”。对依托水利工程及其景观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二十一)改进移民安置工作方法

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移民,项目业主与区县政府签订投资、任务“双包干”协议,由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移民安置工作。

七、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水土保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水利工作任期和年度目标责任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本地区本部门职责出发,制定支持水利改革发展的具体方案,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三)推进依法治水

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制定或完善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研究出台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费征收办法。加大重大政策研究力度,不断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

纷调处机制。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加快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组建专职的水行政执法队伍,严肃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切实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资金监管、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行工程建设的“三公示”和跟踪审计制度。

(二十四)加强水利行业能力建设

加强水利队伍建设。支持办好水利水电院校,培育壮大水利规划、勘测、设计、质监队伍。大力引进、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增强水利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雨情、汛情、旱情、工情预报水平。健全以武警、消防为骨干,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制定、完善、落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坚持“科技治水”,提高水利信息化水平。全面实施“金水工程”,加快防汛抗旱指挥信息系统、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系统、水土保持监测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建设步伐。

(二十五)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改革发展

加大力度宣传市情水情,增强全市人民的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学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各级财政要落实专项经费,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水利改革发展舆论氛围。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快水利发展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对在水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牢抓住水利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鼓足干劲,艰苦创业,为开创重庆市水利发展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第二篇: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文件

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文件

渝侨联发„202_‟35号

重庆市侨联关于做好区县侨联

换届工作的意见

侨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桥梁和纽带,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按照中国侨联七届五次常委会议精神和这次区县党委、政府换届工作要求及《中国侨联章程》规定,为加强侨联组织建设,理顺侨联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切实推进侨联换届工作顺利进行。结合重庆市侨联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换届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为侨服务宗旨和侨联职能,全面加强侨联组织和侨联队伍建设,促进侨联事业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换届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侨联章程》规定及党的组织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换届中要优化组织结构,重视选拔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参政意识、创新意识强,热心侨联事业的新老“侨”代表加入侨联组织,使侨联组织充满生机和活力,真正起到凝聚侨心,发挥侨力,汇聚侨智,维护侨益的作用。侨联换届工作原则上可按照地方党委换届工作统一部署进行,有条件的区县侨联尽可能同步进行换届。

三、换届工作的具体要求

1、推荐人选。区县侨联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做好代表、委员、常委、班子人选的物色推荐工作。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应具有归侨侨眷身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侨联事业、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在各自工作领域有一定影响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侨界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知名度。

2、代表大会。区县侨联换届应采用召开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方式。代表大会规模和代表人数,商请当地党委确定。代表要充分体现“侨”的特色,具有代表性、广泛性和群众性。应充分考虑新老归侨、专家学者、侨资企业及党政机关等代表在代表总数中的比例。个别有条件的区县侨联可邀请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为特邀代表,但必须报上一级党委统战部征求意见。

3、侨联委员会。区县侨联委员会设置委员、常委、秘书长、副主席、主席等职务。要充分考虑委员、常委、班子人选的年龄 结构。侨联委员会委员从归侨侨眷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委员人数以不超过代表人数的40%为宜,委员一般应能够任满一届;常委从委员中产生,常委人数以不超过委员人数的40%为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从常委中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职数以3至9人为宜。在归侨侨眷较多的区县其职数可适当放宽。专职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职数由区县有关部门确定。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区县侨联应按照《中国侨联章程》规定认真履行职能,积极配合协助当地党委做好区县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充分发挥侨界人士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5、侨联组织。区县侨联要按照《中国侨联章程》要求,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要建立向同级党委报告侨联工作的制度,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有经费、有编制、有人员、有场地、有活动,以适应新世纪、新时期的要求。

6、换届工作程序

(1)拟换届区县侨联应事先向市侨联报告换届工作意见,在上报区县党委审批召开归侨侨眷代表大会的请示的同时抄报市侨联备案,并附换届工作方案。

(2)新一届区县侨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应征求市侨联意见。

(3)区县侨联在市侨联回复后,按照《侨联章程》进行选举。

(4)大会选举后,区县侨联应及时拟写《关于XX区(县)侨 联第X届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举结果的报告》上报市侨联备案。

7、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侨联换届工作程序参照区县侨联换届工作程序进行。

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202_年11月20日

主题词:侨联 换届工作 意见 抄送:中国侨联、市委统战部。

重庆市侨联办公室 202_年12月15日印发(共印50份)

第三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渝环发„202_‟32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

认定准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

为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工作,促进环境监测质量的持续改进,根据《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1— 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确保环境监测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接受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取得《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以下简称“能力认定合格证”),并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制定《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受理全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并组建评审组。

(三)负责能力认定合格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四)组织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下列工作:

(一)起草《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

(二)组织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建—2— 立评审员库。

(三)承办能力认定事务性工作。

(四)协助市环保局开展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区县环境监测机构的质量保证部门(或人员)负责本机构能力认定的申报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组由3-5名评审人员组成,负责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的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

第三章 能力认定评审程序

第七条 能力认定评审程序分为申请、自认定考核、现场评审、审批颁证四个程序。

申请:监测机构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能力认定申请。自认定考核:监测机构组织监测人员对本单位申请持证项目进行自认定考核。考核项目比例为所申请项目的70%。

现场评审:评审组组织监测人员理论考核,35%的申请持证项目现场考核,并对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审批颁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评审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者颁发能力认定合格证书。

第八条 已取得能力认定合格证书的监测机构需新增持证项目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并上报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

第四章 能力认定评审内容

—3— 第九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内容包含机构人员、监测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质量保证、业务管理等方面,按《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执行。

第五章 审批发证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对满足《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评审细则》所有条款要求,或者满足所有重要条款要求但普通条款不满足的比例在15%以内的,确定为能力认定合格,并对监测机构颁发能力认定合格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持有能力认定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持证项目可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加盖能力认定合格章。

取得能力认定合格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方可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能力认定合格证有效期为5年。其间,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持证单位的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发现监测机构的实际监测能力比能力认定时的监测能力明显下降的,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能力认定合格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第七条的程序向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审—4— 查。逾期不提出审查申请的,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能力认定合格证。

第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能力认定合格证:

(一)不能按规定完成环境监测任务,经同级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出后6个月内仍未改正的;

(二)超出合格证限定范围出具监测报告的;

(三)监测工作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监督检查发现监测能力较原认定时有较大下降,且超过整改限期仍未达到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申请书、评审表和评审报告格式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合格证和印章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参照本准则自愿申请能力认定。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主题词:环保

监测

能力

认定

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2_年2月21日印发

—6—

第四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重庆市公安局

渝环发„202_‟75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国庆期间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涉源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在建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9月10日至10月10日,以下简称“国庆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按照市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的有关要求,我市将进一步深入开展辐射安全专项检查,巩固全市辐射安全防范体系,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辐射安全防范工作,杜绝辐射事故和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辐射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辐射安全的责任感,充分认清形势,教育单位干部职工遵纪守法,—1—

增强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采取积极手段和措施,切实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并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落实国庆期间的特殊措施和要求,切实履行社会安全责任,兑现辐射安全承诺。期间,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检查各单位落实辐射防护与安全责任制要求,对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国庆期间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特殊措施

二○○九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环保辐射国庆安全防范通知

抄送: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

局,区公安分局、县(自治县)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2_年9月2日印发—2—

附件:

重庆市国庆期间

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特殊措施

一、落实辐射安全防范责任

(一)涉源单位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国庆期间辐射安全保障方案,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辐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国庆期间辐射安全管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组织领导机构、辐射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方案等。

二、辐射安全防范措施

(一)停止与首都北京之间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除外)的转让活动、放射性废物(源)的送贮、返回、回收活动;上述涉及保障国计民生、国家重大科研、国防任务、抢险、救援等活动必须开展辐射工作的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国庆期间从事辐射工作的,单位主管领导须每日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盘存,并严格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国庆期间暂停辐射工作的,应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加强值班、值勤,严格落实放射源场所监控制度;9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3—

放射性废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三)探伤机、核子湿密度仪、骨密度仪等含源装置经批准在公共场所移动使用时,主管领导须跟班作业,并聘请专职保安现场警戒;放射源出入库时由主管领导监督进行,并详细登记备查。作业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四)辐照装置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正常有效运行,确保控制室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位,保证24小时双人实施监控,并实施主管领导24小时值班制;严格落实物品照前预检查制度,避免其他安全问题发生。

(五)工业在线放射源使用单位在使用或暂停过程中,须指定专人作为辐射安全员,重点看管放射源,确保24小时处于监控状态;含源装置须牢固定装在生产设施上或集中封存,并落实登记检查制度,做好交接记录。

(六)医疗、科研机构须严格落实放射性同位素的点对点交接制度,确保医院订货数量、时间与供货相符,做到用多少订多少,确保“零”储存;放射性药品领取、使用应责任到人;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每次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污染监测,禁止将含放射性的污染物随意存放,甚至带出辐射工作场所;单位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情况每天至少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教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要落实辐射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人跟班教学,并保证2名教师对放射性同位素出库、教学、入库实施全程监控,确保辐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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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单位经批准,在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须由专人(至少2人)、专车押运,并配备相应辐射检测仪器。

三、辐射应急、报告和检查要求

(一)各单位应组建辐射应急处理队伍,完善应急方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并将应急演练情况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二)各单位要落实辐射安全检查、巡查和领导带班制度,涉源场所除保证24小时人员监控外,主管领导要对辐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对封存的涉源场所须每4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落实“零报告”制度。9月10日-10月10日期间实行每周“零报告”制度,各单位须于每周一9:00至12:00时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报告前一周辐射安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状态(使用、库存)、负责安全检查巡查的人员及时间等;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和公安(分)局,并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公安(分)局及时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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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文件

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文件

渝侨联发„202_‟2号

关于表彰重庆市侨联系统202_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202_年1月18日)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委统战部和中国侨联的指导下,202_年重庆市各级侨联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二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神,深入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发挥侨联独特优势和作用,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按照《重庆市侨联关于对202_年工作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的规定,经各单位自评申报,重庆市侨联考核领导小组审查,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渝中区侨联等10个“重庆市侨联工作先进集体”,九龙坡区侨联等10个“重庆市侨联工作创新奖”,陈伟等10名 “重庆市侨联工作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不断进取。各区县、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侨联和广大侨联工作者要向先进学习,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团结广大归侨侨眷,为构建和谐重庆做出新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市第三次党代会和直辖十周年的到来。附:重庆市侨联系统202_获奖名单

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主题词:侨联 表彰 先进 决定

发:各区、县侨联,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侨联

重庆市侨联办公室 202_年1月19日印

(共印50份)

附件:

重庆市侨联系统202_获奖名单

1、重庆市侨联工作先进集体(10个)

渝中区侨联 沙坪坝区侨联 渝北区侨联 江北区侨联 南岸区侨联 永川市侨联 璧山县侨联 涪陵区侨联 长寿区侨联 重庆大学侨联

2、重庆市侨联工作创新奖(10个)

九龙坡区侨联 巴南区侨联 大渡口区侨联 潼南县侨联 荣昌县侨联 垫江县侨联 梁平县侨联 武隆县侨联 西南大学侨联

重庆医科大学侨联

3、重庆市侨联工作先进个人(10人)

陈 伟 陶智勇 蹇 玲 徐劲柳 李学兵 张 唯 杨 琳 周抗美 章世琼 吴恒敏

重庆市水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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