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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黑龙江省水利厅扎实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最终定稿)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7-60455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9 02:43: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5.3黑龙江省水利厅扎实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

黑龙江省水利厅扎实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 时间:2012-05-03 10:00:26 作者:admin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浏览次数:1 网友评论 0 条 4月25日,黑龙江省水利厅召开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精神,全面总结近年来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分析当前所面临的形势,部署2012年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厅长陆兵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副厅长侯百君主持,省水利厅与各项目县市政府签订了责任书,省财政厅就资金筹措和资金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会议确定了2012年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三项任务。一是汛前全面完成2011年已开工的40个中小河流治理试点项目建设任务,下半年开始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二是精心组织实施今年下达的投资计划,保证83个后续项目在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确保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三是认真编制2013-2015年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争取6月底前完成138条河流、246个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工作,下半年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审查审批,保证2013年国家计划顺利实施。

陆兵厅长指出,要准确把握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2012年中小河流治理任务的艰巨性,切实增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针对性,着力提高中小河河流治理工作的时效性。

陆兵厅长强调,要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中央确定的治理任务,重点抓好八项措施。一是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中小河流治理责任制。二是着力抓好前期工作,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报告的进度、质量和时限要求。三是着力抓好责任落实,形成“省级政府负总体责任、项目市县政府负主要责任”的责任目标体系。四是着力抓好建设管理,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四制”,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和干部安全。五是着力抓好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机制和奖惩机制,完善进度通报机制。六是着力做好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和省做好专项检查和稽察,及时对所辖项目进行整改。七是着力落

实地方配套资金,按照规定比例落实好各年度、各批次的地方配套资金。八是着力做好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类媒体,做好宣传报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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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小河流治理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会在京召开,陈雷强调,要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科学治理

保质保量完成中小河流治理任务

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答卷

矫勇主持

本站讯 7月14日,水利部在京召开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会,贯彻落实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总结交流近年来中小河流治理经验,研究分析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进一步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进行全面部署。水利部部长陈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任务繁重、时间紧迫、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科学治理,保质保量完成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水利部副部长矫勇主持会议,水利部总工程师汪洪出席。水利部总规划师、规划计划司司长周学文通报了全国中小河流治理总体进展情况。

陈雷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他说,近两年来,水利部、财政部会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责任分工,拓展投资渠道,健全管理制度,强化项目监管,创新建管模式。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启动以来,累计安排1800多个项目,涉及河流近1700条,目前已有330多个项目完工,综合治理河长6300多公里,1200多万人和1200多万亩农田受益。已完工和基本建成的项目在防汛抗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经过治理的河段还恢复和改善了河道生态功能,美化了人居环境,发挥了治理的综合效益,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陈雷深刻阐述了中小河流治理的重大意义。他说,经过多年持续建设,我国大江大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绝大多数中小河流未经系统治理,洪涝灾害频发,严重威胁城镇和农村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对中小河流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研究中小河流治理问题,制定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再次对中小河流治理作出重大部署。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完善防洪减灾体系的迫切需要,是对各级水利部门的重大考验。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以赴推进这项工作。

陈雷指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任务,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中小河流治理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把行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花大气力,下真功夫,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进程。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要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使水利更好地惠泽民生,造福人民。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完善防洪减灾体系的迫切需要,必须从完善我国江河防洪体系、确保防洪安全的高度,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防洪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是对各级水利部门的重大考验,按照规划,“十二五”期间,需要完成5000多条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治理任务,涉及8000多个项目,需要治理的河长高达6万多公里,年均需要完成1000多条中小河流、1600多个项目的治理任务,时间之紧、任务之重、强度之大、要求之高前所未有。

陈雷指出,中小河流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关系到区域防洪安全,也关系到流域防洪安全,还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必须坚持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建设、注重实效,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小河流治理综合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一要立足防洪体系全局,科学确定中小河流治理标准。国务院批复的七大流域防洪规划,对流域干支流、上下游的防洪措施进行了统筹安排。中小河流治理必须体现全局性和系统性,坚持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整体,妥善处理好与大江大河干支流以及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要统筹流域防洪要求,统筹河流整体防洪要求,统筹地区发展水平。二要着眼维护河流健康,科学确定中小河流治理模式。中小河流治理涉及河流众多,要高度重视大规模治理可能产生的生态影响,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治理模式,维护河流生命健康。要尽可能保持河流自然形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河湖水系连通。三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确定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在实施过程中,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十二五”发展规划,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区分轻重缓急,有序加以推进。要突出重要河流河段,突出与江河支流治理衔接的项目,突出灾后重建项目。四要围绕充分发挥综合效益,科学确定中小河流治理方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分布广、类型多,不仅关系防洪安全,而且还涉及供水、生态环境保护等,必须科学制定治理方案,确保发挥综合效益。要充分考虑河流特性,统筹兼顾河流功能,科学进行方案比选。

陈雷强调,“十二五”期间的中小河流治理任务已经明确,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有力、有序地推进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全力以赴打好中小河流治理攻坚战。

第一,建立健全中小河流治理的组织体系。一要成立省级领导小组。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区域的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二要加强部门协调。省级水利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加快项目审批,积极落实中小河流治理资金,研究解决中小河流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三要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逐级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任,逐条河流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建设单位责任人。省级水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第二,突出抓好中小河流治理的前期工作。一要确保前期工作投入。经与财政部协商,已明确可从中央和省级每年安排的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规划内项目前期工作,待初步设计批复后再纳入具体项目概算。各地要落实好这一政策,切实保证项目前期工作投入。二要加强前期工作组织。省级水利部门要切实负起中小河流治理前期工作的组织责任,统筹勘测设计力量,建立“以大帮小”“以强帮弱”的工作机制。对于治理项目集中的地区可以采用集中设计的方式,择优选择有实力、资质高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编制工作。三要保证前期工作质量。要监督指导勘测设计单位严格按规程规范和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初步设计编制的指导意见》,编制前期工作文件,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审查审批,落实审查审批责任,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

第三,切实保障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投入。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明确省、市、县配套资金比例和资金筹措责任,确保规划治理项目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二要合理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地方配套资金。三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出台优惠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和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第四,积极创新中小河流治理的建管模式。一要抓好项目法人组建。积极指导县市组建符合要求、组织能力强、管理水平高的项目法人。二要规范招标投标。省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管,监督项目法人规范招投标。三要加强建设监理。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理工作,充实监理队伍,强化对监理人员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理作用。四要及时竣工验收。研究制定验收管理办法,既要符合程序,又可适当简化操作,确保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及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发挥效益。

第五,全力确保中小河流治理的四个安全。一要确保工程安全。要落实好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法人、施工、监理和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质量监督体系,加强施工图审核,把好材料进口关,强化施工质量检测,确保工程质量。二要确保资金安全。要加强资金监管,杜绝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现象。三要确保生产安全。要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度汛方案和低温、雨季等恶劣条件下施工方案,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四要确保干部安全。要加强廉政教育,完善监督预防体系,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健全相关制度,防止发生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切实建立工程建后管护的长效机制。要在加快工程建设的同时,尽快研究建立保障工程良性运行的长效管护机制,巩固治理成果,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一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工程建成后的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二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各地要相互学习借鉴,结合实际抓紧建立中小河流管护的长效机制。三要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强化中小河流河道管理,杜绝乱采、乱挖、乱堆、乱建等现象,保障河道安全。

陈雷强调指出,今年是中小河流治理由试点阶段转向大规模实施阶段的第一年。抓好今年各项工作,对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中央确定的治理任务,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要狠抓前期工作。抓紧编制2013~2015年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十二五”后三年治理任务,确保前期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深入推进。二要狠抓责任落实。今年起,中小河流治理将全面实施责任书制度,水利部、财政部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中小河流治理责任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逐级签订责任书。三要狠抓建设管理。采取强有力举措,千方百计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四要狠抓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质量保证机制,建立健全进度通报机制,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五要狠抓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作为确保四个安全的重要手段,对检查、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定期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问题特别突出的项目要挂牌督办。六要狠抓宣传培训。要加大中小河流治理成效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对治理项目在防洪减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行广泛深入报道,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矫勇在总结讲话中强调,这次会议内容丰富,效率很高,达到了进一步提高认识,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要求的目的。陈雷部长的重要讲话,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重大意义、思路和理念进行了系统阐述,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

矫勇就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提出明确要求。一要统筹总体安排,确保中央中小河流治理目标如期实现。要明确任务目标,合理规划布局;严格各项措施,建立领导机构;狠抓关键环节,明确重点内容;做好沟通协调,主动加强联系。二要抓好前期工作,把科学治理理念落到实处。要落实前期经费,落实相关政策;科学统筹安排,优化设计队伍;提高设计质量,编制好设计文件;严格技术审查,确保审查质量。三要落实资金投入,把治理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大中央投入,用好各项政策;落实地方资金,拓宽资金渠道;落实奖惩措施,加强绩效评价。四要加强建设管理,把质量进度安全落到实处。要保证建设进度,明确时间节点;保证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保障生产安全,落实安全措施。五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各项工作职责落到实处。要完善检查监督体系,重点检查工作责任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检查工作措施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整改是否到位。六要明确奖惩制度,拟实施中小河流治理末位惩罚制度,并与重大项目审查审批挂钩。

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的主要负责人就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作了大会交流发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水利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和各流域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篇: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设管理各方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及我省其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 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

第四条 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省级资金筹措、安排和行业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

项目所在省辖市、县级(简称:市、县;其中:县包括扩权县及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县配套资金落实,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市河流治理项目和市组建 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县河流治理项目和县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建设职责。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进行批复。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内容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业务。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工程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项目法人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市及市行政区内跨县河流治理项目,由省或市组建项目法人。扩权县的河流治理项目由扩权县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对项目多、任务重的市、县,可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即以市、县为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每个项目都应组建现场管理机构。

组建项目法人,应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内设机构,人员结构、数量要合理,一般控制在20人以内;实行集中建设管理模式的,现场管理机构应明确现场技术、质量、安全等负责人,现场管理机构人员不应超过10人。

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并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和市(含扩权县)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应对各自负责监督的项目分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结果公示等严格把关,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建设监理原则上只划分一个标段;施工标段按概算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划分;设备、材料等招标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不得人为划分小标段和 规避招标,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其承担的监理业务必须与所持资质证书的级别相对应;禁止越级承揽、转让监理业务。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可以承担堤防2级及以下工程施工监理业务;丙级资质可以承担堤防3级及以下工程施工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承诺,选派满足要求的总监及监理人员组建现场监理机构,细化监理规划和细则,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通过招标择优选定,选定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堤防工程专业承包或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严禁越级承揽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Ⅱ级企业,可承担1亿元及以下的堤防工程施工,Ⅲ级企业可承担3000万元及以下的堤防工程施工;堤防工程专业Ⅱ级承包企业,可承担5000万元2级及以下堤防工程施工,Ⅲ级企业可承担2000万元3级及以下堤防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Ⅱ级企业,可承担5000万元2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的工程施工,Ⅲ级企业可承担600万元3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的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并将审查意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必要时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进行现场监督。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应履行开工报批手续。省、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市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设计变更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跨汛期施工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度汛方案,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施工进度、质量与安全度汛的关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对项目报批及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筹集,按照批准的投资比例分别落实到位;对于市、县配套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速度严重滞后的地方和项目,省财政将扣减中央、省级投资;中央和省级投资只能用于堤防、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立专账,进行专户核算,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第二十一条 工程完建后,项目法人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8)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不经审批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将收回已安排的工程建设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省或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县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由项目所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扩权县设有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可由扩权县配合监督。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第二十四条 工程参建各方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质量与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缺陷备案、检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与安全管 理体系和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生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制订检测计划,由项目法人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实行工程质量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的“三检制度”,及时自评施工质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控制职责,对重要隐蔽和关键部位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应平行进行,严格把关;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措施实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由省、市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政府验收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县组建项目法人治理项目的政府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时,应完成工程质量检测、参建单位工作报告汇编、专项验收工作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安全监督报告、资产移交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以及竣工验收自查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按照验收管理权限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将采取日常检查、随机抽查、月报制度、媒体公示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将对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市、县,视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计划完成后两个月内,省财政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奖促治、安排项目、下达建设资金和奖励的重要参考。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家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9

第四篇: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 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 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负总责,审查单位要严把审核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按开展对流域内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进行抽查。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补范围为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财政部、水利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十二条 中央根据专项规划、地方项目实施进度、已完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切块下达,由地方包干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资金,中央资金先到位时,省级政府可用中央资金先安排满一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同时,切实落实地方资金,当年资金要当年落实,确保建设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鼓励地方按照专项规划和本办法开展项目治理工作,加快规划内项目实施。对于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能落实、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中央集中资金加以支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对东部地区引导、中部地区支持、西部地区和享受西部政策地区倾斜安排的原则,按规划控制投资额30%、60%、80%的比例补助。

第十五条 中央依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对地方项目治理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第十六条 中央先期安排规划内项目中央应补助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80%,剩余中央应补助资金待项目治理完成后,依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省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清算,奖优罚劣。奖励资金可用于冲抵项目地方投入。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终了时联合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当年项目资金完成情况和下一项目资金申请计划。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后,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由省级财政、水行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划、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度等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负责项目实施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要将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中小河流治理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管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的堤防新建加固、护岸护坡、清淤疏浚等工程建设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作业费等支出,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建设和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河流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机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可对行政区域内项目打捆组建项目法人,集中组织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招标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招投标,选择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较好业绩和实力强的承包商承担建设任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六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把关,按规定程序确定监理单位。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安全管理监督体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中小河流治理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治理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应明确项目建设行政责任人,成立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资金落实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六章绩效评价和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水利部牵头对项目治理开展绩效评价,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据实清算,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竣工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并将竣工验收结果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建立长效管护机制,积极协调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建设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及时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委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流域管理机构等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报大建小”、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考核等弄虚作假的项目和地区,财政部、水利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相应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专项资金不能按规定时间落实到具体项目、地方建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未按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细化预算和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等情况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扣减或收回其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治理的工程遇标准内洪水出现溃堤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核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小河流治理考核办法

安徽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规划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考评,是指对中小河流治理的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考核和评价中小河流治理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第五条 绩效考评实行项目法人自查、市县初评和省级复评相结合。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全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评复核,核定考评结果。

各市、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绩效考核初评,督促各项目建设单位做

— 1 — 好绩效考核自查工作。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绩效考核自查工作,及时报送有关考核信息和材料,及时提供备查资料,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并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措施;

(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规划;各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土地预审、环境保护批复等前期工作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资金拨付文件;招标备案及总结报告,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通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目标责任书、承诺文件、评审检查结论,以及工程结算、验收等相关材料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第七条 绩效考评内容:

(一)项目组织:主要考核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分解及相关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方案制定、统计及信息宣传等情况。

(二)项目管理:主要考核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建设制度执行情况、质量和安全体系建立情况和效果、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工程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市、县投入情况,包括财力安排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以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投资控制等情况。

(四)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防洪除涝标准的提高、生态环境的改善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的程序

第八条 绩效考核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情况,分批次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该批次项目计划下达一年后、主体工程基本完成时进行。

第九条 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统一安排,绩效考核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绩效考核自查工作,根据项目绩效考核评分标准(具体见附件)上报自评打分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材料,经县(区)水利部门会同财

— 3 — 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由市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法人将考核材料直接报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

2、市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绩效考核自查情况进行初评,并将自查报告和市级初评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3、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结合初评意见,开展复评核定工作,确定考核结果。

4、公示并公布核定后的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条 项目绩效考评实行100分制(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分三个等级:总分8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60~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

2、在审计、稽察和其他相关检查中发现质量、进度、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3、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的,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

4、项目法人在自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市县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对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对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绩

— 4 — 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安排中央和省级投资的重要依据。对考评不合格的地方减少或停止安排该地区水利项目和投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3黑龙江省水利厅扎实推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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