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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务工作初探123
编辑:青苔石径 识别码:17-23208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14:21: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法务工作初探123

企业法务工作初探

应贵司要求,结合本人的工作经验简单地谈谈我对法务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法律服务的价值

企业需要法务和外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唯一的理由就是——法律服务可以有效地控制日益增加的法律风险,具体来说,法律服务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1、法律服务为公司创造价值

一般的看法是法律服务只是救济手段,只有防范作用,其实法律服务还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如

资金筹措。如企业股票上市、定向募集、债券发行、银行借贷等。

增加资产。无形的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登记,有形的如知识产权(以商标和技术为主)转让、许可,经济赔偿等。

保护资产。知识产权保护、所有权的确认等。

战略目标实现。投资建厂、技术联盟、项目合作业务重组等。

2、减少公司的法律风险

这是最为常见的价值,如

减少企业的商业风险。如,购销合同、劳动保护、环境要求、执法监管等。

避免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如民事上的经济赔偿、补偿,行政上的罚款、禁令,刑事上的判刑和罚金等。

缺点。目前国内企业对于就业歧视、性骚扰、非法雇佣、环境污染赔偿、产品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等的注意力度还显得不足。

3、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规范企业管理是每个CEO不懈的追求,法律服务无疑会有助于此,如

改进企业内部和外部管理。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规范、企业印鉴管理、签字和批准权管理、企业文化建设等——这对于一个快速发展的公司尤为重要。

加强社会责任感,如商业道德标准建立、宣传的合法性、提高产品质量等,避免成为抗议、抵制、负面报道、诉讼等不利行为的目标,增强社会美誉度——这对于食品行业非常重要。

4、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利润最大化是企业不懈的追求,法律服务除了以上的作用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还可以

保护公司的未来收益,主要是控制控制未来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风险。

使股东获得最大价值,进行正确的投资、适当的企业管理、获得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美誉度,获得不俗的盈余分配都是投资者所感兴趣的。

二、企业法律服务的内容

根据我的经验,一个生产企业的法务工作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诉讼。虽然我们不喜欢诉讼,但市场经济下,有交易就会有纠纷甚至恶化成诉讼。一旦发生诉讼,我认为最为关键的是通过知情当事人了解事情真实情况、搜集证据,这是基础。当然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需知正常情况下,打官司其实就是看谁的法律依据更适用于客观事实。再辅以一定的诉讼技巧和社会关系,定能取得好的效果。这三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如由于律师对于企业的不够了解加上诸如时间等原因,律师为在顾问单位搜集证据的效果一般都不好。再如法律知识,很多老律师对于新法律、新技术、新知识的认知速度相对较慢。

2、劳动争议。劳动不仅是社会存在的前提也是企业存在发展的前提。劳动形成劳动关系和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如与劳动部门、社会保险、工会、执法监督检查部门的关系及劳动争议关系等——劳动争议尤为重要。我认为在不违反劳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维护企业利益,可进行一些适当的法律规避,如在劳动合同中进行对企业有利的约定,注意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3、合同审查。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的民事行为特别是交易活动大多通过合同来进行的,为避免纠纷可通过合同审查加以规范。在合同审查中要求首先有业务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然后是法律审查,然后是财务负责人签字,再按照权限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最后再由审计人员签字。当然对于权限划分、审查程序、审查内容等可以根据情况加以确定。

4、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邻接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等。作为一个在全国有影响力,发展特别快的食品企业,需要特别注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商标权中,不仅要关注商标设计、注册、续展等常规事务,更需要关注商标监控、商标异议、商标撤消等,对于那些假冒、搭便车等侵权者甚至提起诉讼。这里有很多技巧,比如可以以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保护商标等。再比如说商业秘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涉密人员进行不得在多少年内进行同业行为的约定外,更为重要的是对于那些有侵权行为者进行追究。

5、法律培训。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行为决定成功于否。正确的意识需要知识和经验不断的塑造。对于一个现代企业,法律培训是比不可少的。对高层,至少需要灌输公司治理、民法

基本原理、合同法基础知识等;业务员则需要掌握合同及相关知识;对于企管人员需要强调公司法、经济法、劳动法上的一些知识,等等

6、法律事项咨询。除了日常合同审查、经济诉讼和劳动争议等外,企业还有诸多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合同履行争议、商务谈判、政府事务等,法务人员不一定都要参加,但却需全部介入,从法律上把关。

三、建立法务体系的几个阶段

建立法务体系首先需要配置合适的人员,法务人员需要有专业知识、社会经验、良好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我认为一个好的法务人员建立法务体系的步骤应该是:

一月 了解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历史(成长史、以往的失败案例和成功经验),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管理架构,部门结构,业务流程等。

二月三月 着重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经深入了解公司情况,提出改进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的建议;对历史遗留问题加以梳理,重点解决突出的法律问题;保证公司的运营畅通。四月五月 规范各类合同文本。收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进出口买卖合同等,当然还有劳动合同)。针对收集到的合同文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进行分析研究,规范合同的各项要件,对原合同中欠缺之处加以修改和审定;协助职能部门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

六月 半年总结。对半年实际运营中所发现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并与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深入探讨,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对法务服务模式和实施方案作相应的调整。

七月 劳资法律培训。针对公司的劳资问题,结合公司的实际劳资纠纷,联系安排资深劳动法专业律师,深入剖析相关法律,传教公司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技巧。

八月 九月 协助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对公司总体架构运行情况的熟悉,找出其中的弊端,寻求完善的方案,充分调动公司各单元的活力;补充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寻求公司效益最大化。

十月 一线人员法律培训。对公司人员进行法律培训,针对公司不同的情况委制定相应的施教方案,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素养和意识。

十一月 税务建议。针对公司在税收交纳、代扣代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外聘律师一起为公司讲解、透析如何合法纳税、取得税收优惠,实现合法节税等问题。

十二月 年终总结 综合评价。回顾整年度的服务情况,要求公司各部门对法律服务质量和工作方法做出综合评价;同时就单位的法务工作现状提出专业的整体评估,制订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步骤,具体操作应因地制宜。

四、几个应该关注的问题

1、企业法务和外聘律师的分工

企业法务和外聘律师都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各有千秋;但我认为在同等数量、质量和时间的前提下,企业法务在成本管理、风险承担和对机构了解程度上要远好于外聘律师,在资产保护(包括经营许可、信誉维护、品牌、专利等)、商业头脑、与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等方面也比外聘律师强,在法律专业性、执业范围、规模实力上比外聘律师差,因此,我认为企业法务应优先从事成本管理、案件管理等从外部无法获取的服务,从事关键性业务,尖端产品的业务,影响大和战略意义重大的业务及一些重复性的日常工作。

2、企业法务的职能和结构设计

从宏观上看,企业法务的职能主要是协助CEO控制公司法律风险和拓展公司业务;从微观上看,企业法务应该制订和实施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如提出公司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一旦发生问题如何处理,公司如何监控其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协调公司经营战略与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如协调法律和业务的冲突、协调和律师的分工等;规范公司制度,如起草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制度等。

在建筑房屋时,功能决定形式,在建立法务体系时,职能决定结构。个人认为在建立法务体系时应注意法务的责任制度、法务规范、法务是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及法务与外聘律师的协调等内容。

3、中国企业法务的不足和挑战。

对于新型法律问题认知不足。目前国内企业对就业歧视、性骚扰、非法雇佣、反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赔偿、产品赔偿责任、知识产权保护,甚至房地产业务等的注意力度和能力都显得不足。

法务人员素质和待遇跟不上。普遍来看,法律高学历者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极少,且由于待遇、发展等问题,优秀的年轻者稍加磨练后大多会另谋高就。

法务理论和实践经验都不够。由于我国法务工作起步迟,理论和实践都不成熟,公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又各自为政,之间缺少合作和交流;企业法务和业务部门之间也缺少必要的合作。

CEO重视程度不够。由于中国法治进程的渐进性,法务工作的价值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迫切需要CEO给于高度的关注,如引导介入起草公司章程、起草公司行为规范和审批授权制度、起草诉讼/危机管理制度等等。

4、CEO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

作为一个有抱负的CEO,还应该关注以下问题:

大型/外国公司的法律服务是如何开展的?他们投入的经费占其总收入的比例是多少?企业法务应该向谁负责/汇报工作,如何汇报?

企业法务与其他部门之间发生争议如何协调?

你的公司需要多少法务?需要多少律师?怎样协调律师和法务之间的关系?

法务工作是否应该有计划?如何评估法务工作?

以上是我对法务工作的几点初步的肤浅看法,鉴于本人水平和时间有限、对贵司认知不够,文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金亚太律师 范圣兵

第二篇:企业法务工作职责

工作描述:公司总部企业法务主管及合规性顾问岗位,熟悉公司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精于商业合同方面的合规性管理、风险防范和纠纷处理,熟悉潍坊当地劳动关系相关的政策法规;有多次独立应诉经验,熟悉庭审的各个环节。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

1、风险防控;负责公司总部及各事业部对内对外事务的风险防控,如各类公函的撰写审核等;

2、合同管理:商务合同的撰写、审核、签订、存档和履行情况追踪;

3、参与谈判和诉讼;

4、提供法律意见:对公司临时和突发性事件进行法律定性,并提出法律意见;

5、追踪最新法律资讯,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解释,适时提出应对方案;

6、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查: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风险规避的意见和建议;

7、人力资源劳动纠纷的协调处理:参与公司劳动纠纷、工伤纠纷的谈判和诉讼;

8、政府对接:与政府对口部门进行对接,适时维护好关系;

9、与法律相关的其他工作。

项目及业务处理经验(典型)

1)2014/032014/12 杨某某员工离职纠纷处理

主要内容:

1、案件案情分析,证据收集整理。

2、与合作律师沟通,配合完成证据的整理及完善。

3、参与开庭,协助合作律师进行抗辩。

4、负责法律文书的收送、整理。

5、庭审后案件善后处理。案例效果:

案件诉讼过程涵盖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诉讼阶段,诉讼请求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诉求;通过这个案件处理,对劳动关系诉讼的应诉处理有全面的了解,掌握了各项诉求的抗辩方法,为公司防范用工风险、弥补人力资源管理的漏洞提出了新的改善建议。

3)2012/09-2015/12 合同管理

责任描述: 项目简介:

1、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经济合同法规的规定,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2.负责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准备工作,参与谈判和初审工作,拟订合同文本并掌握签约进度; 3.追踪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部门及时完成;

4.认真研究合同法规和法院判例,为公司纠纷处理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 5.对公司合同文本进行登记归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6.控制合同复印件和副本的传送范围,保守公司秘密。

第三篇:企业法务工作新模式

探索企业法务工作新模式

按: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经发投集团公司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和探索:准确定位法律顾问机构在企业中的角色,明确法律顾问机构的服务内容,综合发挥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与与外聘法律顾问机构的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深入发掘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现将经发投集团公司作法编印出来,希望各出资企业从中得到启示。

 探索企业法务工作新模式

 2006年以来,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投集团”)在企业风险防范工作中引入“外脑”,聘请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外包的方式,让法律专业人员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准确定位法律顾问机构在企业中的角色

 2004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第6号令),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经发投集团聘请的法律顾问,不同于国务院国资委上述管理办法所指的“企业法律顾问”,属于《律师法》第26条特指的律师作为企业外部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情形。

从经发投集团聘请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顾问作为出资企业外聘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担当以下角色:

(一)公司合法权益的捍卫者。这是法律顾问最基本的职责。法律顾问在参与集团公司重大法律事务、处理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与他人的经济纠纷时,首要任务是最大限度地防范集团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保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当集团公司面对法律风险和管理风险时,法律顾问要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解决风险的对策,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法律措施,以防范企业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谈判等事项,可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充分体现和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

(二)公司法人治理的维护者。第一,相对于二级公司来说,集团公司是出资人,法律顾问应成为出资人的法律监护者,从法律上保护出资人的利益;第二,法律顾问应成为集团公司决策执行的监督者,防止发生企业重大决策在执行中走样的问题;第三,法律顾问应成为企业管理的风险监控员,通过具体的法律事务,为企业管理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解决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三)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参谋者。法律顾问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法律意见,为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当好参谋。现代企业竞争是全方位、多层次和国际化的,企业决策的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决策中的法律风险,是每一个决策者都必须关注的。经发投集团对所有拟投资的重大项目和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处置项目决策,都请法律顾问全过程参与,请法律顾问分析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由于法律顾问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可以在日常决策和业务处理中帮助集团公司协调业绩和风险之间的矛盾,使集团公司在实现业绩最大化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限度,从源头上预防风险。

(四)公司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监督者。保证集团公司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是法律顾问的又一重要职责。法律顾问通过直接参与集团公司决策过程,审查集团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与上位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一致性,确保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集团公司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五)公司内部纠纷的仲裁者。在现代企业中,职工与职工之间、职工与企业之间难免发生争议和纠纷,这时法律顾问就成了依法依规处理争议、纠纷的仲裁者。《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时对用工制度进行了检查,提出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议,审查修改了《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有效防止了劳动纠纷的产生。

(六)公司员工学法普法的培训者。法律顾问在推动企业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实施依法治企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方面,集团公司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专门明确了法律顾问开展员工法律培训服务的要求;另一方面,法律顾问在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涉及的法律事务时,结合集团公司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需要,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具体案例,使每一个员工在工作中得到学习、培训和锻炼,真正发挥了“法律进企业”的作用。

二、明确界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和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参谋服务。一般又将这个方面的内容细化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咨询业务,具体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对策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就企业深化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提供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另一类是草拟和审查法律文书。具体包括: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函;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等法律文书。

二是法律保障服务。主要是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这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企业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项事务;代理企业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事务。

三是法律培训服务。主要是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明确法律顾问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由法律顾问单位委派律师所作的法务讲座。

四是法律监督服务。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日常工作的合法性提出意见,保证企业依法依规运作。

三、综合发挥“内脑”和“外脑”的整体效益 企业外聘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不培养自己的法律服务队伍。事实上,律师事务所永远也无法替代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究其原因:

一是“内脑”和“外脑”对公司了解的深度不同。律师事务所作为外部机构,其委派的律师作为外部人员,他们对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内部运作要求的了解程度很难达到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的深度,很难做到像公司内部人员那样对公司业务了解得那么透彻。

二是“内脑”和“外脑”的利益取向和目标不同。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作为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企业一般具有很深的感情,二者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而外聘法律顾问及其人员的发展并不完全与委托单位休戚相关,所以在提供服务时很难做到跟公司内部法律专业人员那样尽心尽力,也很难像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那样时刻关注企业面临的风险。

三是“内脑”和“外脑”的专业知识侧重点不同。外聘律师事务所一般只是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作出一般的分析。而出资企业本身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已经形成一个庞大、复杂而又完整的体系。受成本、时间因素所限,很难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通晓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又能通晓国有资产日常监管的各项规定。在这个方面,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具有更多优势。

四是“内脑”和“外脑”看待风险的角度不同。外聘律师事务所侧重于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分析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存在的风险,风险分析容易表面化、一般化。而企业内部法律专业人员平时就介入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会停留在就“风险”论“风险”、就“效益”谈“效益”的水平,他们更懂得将企业的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结合起来、将政府对企业的要求和企业自身利益诉求结合起来,辩证地、完整地分析风险,控制风险。

上述原因也正是国务院国资委在《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法律顾问服务之后,又专门提出建立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原因。

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如何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充分发挥“内脑补充外脑”的作用,是广大出资企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还是以“内脑”为主:出资企业必须注重培养自己的法律专业人员,拥有自己精干、专业的法务工作队伍。在此基础上,再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力量,妥善解决好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内脑”和“外脑”两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互为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构筑企业风险防范的“铜墙铁壁”。

四、深入发掘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

法律顾问的价值创造功能主要体现在防风险于未然、为企业谋利益上。法律顾问服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在市场中产生,标志着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的重点正逐步从过去的事后法律救济转移到事前风险控制。这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演变和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2006年以来,经发投集团法规审计部会同法律顾问累计起草合同、协议32份,审查合同、协议246份,出具书面法律意见176份,为集团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

面对金融危机的严峻考验,在当前特定的阶段,法律顾问更应该根据 企业运作的整体状况,着眼于大局而不是个案,着眼于战略谋划而不是日常琐碎事务,进一步发掘法律服务的价值。建议当前的法律顾问工作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展开:

一是高度关注企业资金链情况。当前,大多数出资企业的现金流比较紧张。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必须加大企业债权清收力度。法律顾问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时,应尽量以调解为主,规避诉讼时耗,帮助企业尽快收回资金。目前,经发投集团的法律顾问正积极参与下属交投公司与中意公司、利荷华公司的委托贷款纠纷处置等工作。第二,法律顾问可以帮助企业开拓新的融资渠道,并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做好法律设计。目前,经发投集团的法律顾问正在参与经发投集团发行企业债的工作。律师的工作目标应该是促成企业债发行,并且在促成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第三,法律顾问对投资金额巨大的新项目应加强法律风险分析,特别注意新项目能否形成可靠现金流的风险分析和控制。

二是高度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目前,很多出资企业面临着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的现实情况,法律顾问可以积极参与完善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方案设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补充企业流动性的措施和建议。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要处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破产状态或破产边缘状态,都可以尽早申请破产保护;否则,一旦引发诉讼和出现财产、帐户被查封的情况,企业就难以迅速恢复正常经营。法律顾问在这个方面应多做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

三是高度关注企业的用工状况。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尽管出资企业没有出现大规模裁员问题,但企业经济结构调整已箭在弦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劳动用工方面的纠纷。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企业辞退员工的限制条件越来越严格。法律顾问应当深入研究劳动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拟辞退的员工逐一加以分析,确定是否符合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样,既可以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也可以为企业经营管理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其能将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到应对金融危机、引导企业发展上去。

 【相关评论】

第四篇:企业法务工作

企业法务工作12月4日,2011上市公司法律风险实证研究成果发布会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举夺得“2011中国上市公司最佳法律风险管理奖”。万科首席律师颜雪明日前接受《方圆律政》独家采访。

《方圆律政》:企业法务在企业中处于什么地位?万科法务是如何定位的? 颜雪明:首先,做企业法务工作,必须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永远不要想成为舞台的主角。认准自己的位置是做好法务的第一步。企业的目的是营利。法务人员是企业的保健医生,如果很多人生病了,说明工作没有做好;而没有病人的时候,医生又容易被忽视,这是一个悖论、怪圈。但现实就是如此。没有甘当配角的心态,不可能在企业长期做法务。

其次,企业法务不要做裁判,要做教练。作为法律人,难免会以法律为规则评判是非,像裁判一样,吹哨子,说这个不行,那个犯规。在企业,这种方式是不行的。企业像一支球队,球队存在的意义不是不犯规而是获胜。法务要发挥教练的作用,帮助球队利用规则得分、取胜。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理念。

我在万科工作20年,可以说亲历了万科法务的发展历程。万科成立之初就设立了法律室。但早期的法务工作主要是处理事件的遗留问题。当时公司一负责人就曾批评法务工作是“死后验尸”。2001年,万科成立了审计法务部,法务工作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与事中控制转变。

十年来,万科法务工作的重点就放在预防法律风险上,具体包括:组织销售前法律风险检查、制订相关法律指引、持续开展法律培训、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撰写案例与发布风险提示、关注行业规则的制定与完善等。

《方圆律政》:您能具体介绍下万科法务工作的内容吗?

颜雪明:万科法务主要负责这样几项工作。

第一项是法律风险检查。相当多的房地产纠纷都是由销售行为不严谨引发的。万科法律风险检查始于十年前。2001年,万科在深圳遇到一次严重投诉事件。从2002年开始,我们组织了全集团范围内的销售法律风险检查,重点是合同、广告、销售现场,后来扩大到项目前期文件。检查结束后,检查小组与被查单位举行问题通报会,指出发现的法律风险,听取被查单位的解释、说明。然后,检查小组在一周内写出检查报告,上报集团领导同时发给被检查单位。这种报告对做得好的方面一字不提,开篇就讲风险,并按轻重缓急把风险分为四个级别,要求经营单

位整改。检查开展以来,因销售承诺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大大减少,经营单位的销售风险意识得到强化。它既帮助一线发现问题,提醒预防、改正,也帮助我们法务发现工作重点,更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指引。

第二项工作就是制定法律指引。自2001年以来,法务部就广告、合同补充条款、红线外不利因素公示、车位销售、收款风险等问题,先后制订了30多件法律指引,使经营单位的销售行为得到规范。另外,为提高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法务部在万科电子报刊《每日资讯》上开设《警戒线》专栏,撰写评论,目前已发表了100多期。

另外,日常工作中,一旦发现了重大问题,我们会立即向管理层发出“法律风险提示”,建议采取应对措施。对于管理层甚至最高层作出的决定,如果在法律上有风险,我们也会直言不讳地提出意见。

万科倡导员工发表不同意见,这种文化背景既是法律人员敢于坚持原则的重要保障,也保障了员工的创造性。

第三项是红线外不利因素公示。这是万科法务在行业内的一个独创。万科的每个销售中心都有一个说明项目红线外不利因素的展示板,详细注明了项目红线外,一公里范围内可能对业主生活造成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公路、工厂、菜市场、垃圾站、变电站等。该制度起源于2004年的一次重大客户投诉。万科在武汉四季花城的项目,红线外600米处有一市政垃圾填埋场,因政府未能按承诺及时关闭,产生的恶臭影响到小区居民生活,导致了严重投诉。

从法律角度讲,红线外不是开发建设的范围,也不是我们可以控制与改变的,即使存在不利因素,也属于公众应当知晓的信息,开发商没有提示说明的法定义务。但实事求是地说,开发商对环境的调查比一般买房人更详细,了解更全面,从对客户负责的角度,我们应向客户做出提示。这不但有利于客户,也有利于减少日后的纠纷。

于是,我们建议并起草了《关于红线外不利因素公示的指引》,并从广州开始实施,当年集团就要求所有子公司执行。这个做法的意义不仅是防止纠纷,也是提倡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让员工了解万科的价值观与道德底线。

第四项工作是万科法律培训。万科法务坚持十年的一门法律培训课程就是《房地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这是个大题目,但每次培训只有三小时。怎么才能讲好,让我们颇费思量。

后来,我们意识到,对企业中的非法律专业人员来说,泛泛“普法”意义不大,法律问题应当由法律人员解决,非法律人员只要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即可。好比说,三个小时,你不可能教会别人游泳,但告诉他如果不会游泳而贸然下水会有什么危险则绰绰有余。从此,万科法务的法律培训,除针对专业性的课程外,都定位在法律风险意识的建立上。以案例教学的形式,增强经营人员的风险敏感度,让他们意识到,对涉法的问题首先应听取法务意见。

除了法律风险课程外,我们还开发了土地使用权获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合同、客户纠纷处理等十几种法律课程。让我们颇感欣慰的是,经过十年的潜移默化,“法律风险”已成为万科所有专业系统、经营单位的日常用语。这是法务团队服务企业的最大的成绩。

《方圆律政》:除了服务本企业,您和万科法务还从事哪些活动?

颜雪明:除了服务好本企业,法务团队还经常带着日常工作中发现与研究的房地产法律问题,参加学术交流,以此推进行业立法与行业规则的制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物权法司法解释过程中,我们从实务角度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些具体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住建部主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委托我完成《房地产开发》一章的课题研究,该报告受到中房协的肯定与好评。住建部在组织修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过程中,也邀请我们参与讨论,我们都会认真对待,甚至写出建议稿,供修订单位参考。

凡是有关房地产、物业管理行业的立法,我们都会积极参与。仅2010年,我们就做出38份相关建议。

万科高层对行业规则的完善非常重视,郁亮总裁明确讲,万科参加立法活动,没有任何利益诉求,科学、合理,有利行业发展,就是我们的要求。所以,我们参与各种会议和讨论,从来不需征求万科管理层或者经营单位的意见,只从行业的角度与法律立场去发表意见。

《方圆律政》:作为集团企业的法务部,如何实现和一线经营单位的有效配合? 颜雪明:能治病的才是好医生。遇到具体问题,你能不能拿出有效方案,这是真正的考验。坐而论道却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不能让一线同事信服的。

有一次,一个项目已经出现了客户打砸的严峻形势,我们帮一线制定了应对方案,并起草了致全体业主的公开信,两周后事件基本化解。该一线公司总经理由衷慨叹说:“你真是一纸平千军啊!”

另外一次,一新楼盘在开盘前发现,由于设计失误,一种户型的200多套房屋日照不达标。经营单位想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方式,避免日后可能的纠纷。但我们认为,日照规范属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约定来免责,法律上有风险,不是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因此建议经营单位更改户型。后来,经营单位采纳此建议,将此户型与相邻户型打通,创造出一种既达国标又受欢迎的新产品。

总之,当面对具体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站在企业经营的角度,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既能避免法律风险,又能促进经营,这是我们追求的最佳效果。

第五篇:法务工作

工作总结

2012年8月27日我入职南都,转眼已经3个月过去了。3个月虽短,但在南都工作的日子里,在领导的指导下,在同事的帮助下,我学到了很多,也得到了很大的成长。现对这段时间以来所做的工作做一简要总结,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能更好的扬长避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为公司做更多的贡献。我的职责主要是做好公司法务工作。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评审工作

在三个多月时间里,共审核14个合同,分别涉及外墙清洗合同2个、移动信号覆盖合同5,电梯维保合同2个,自动售货机合同2个,广告类合同3个。

二、劳动仲裁案

代表公司参与王少峰劳动纠纷仲裁一案,与人事部配合,收集相关证据,拟草答辩意见,代表公司出庭,对方请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工伤补贴等各项费用共计23829.83元,并为其补缴社保,经过我们的努力,最后仲裁庭裁定驳回对方23829.83元的请求,只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一年社保,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公司的利益。

三、律师函发送情况

每月末都做到真实、准确地计算物业费,填写相关材料,整理催缴物业费的诉讼材料,迄今,计算费用、整理诉讼材料、发送律师函共计30户,其中阳光天际15户,鉴湖景园15户。

四、参与开庭案件情况

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参与开庭案件共计37个,平均每月参与开庭案件13个。其中鉴湖景园34个,湖畔宽邸1个,青城山语间1个,日月潭花园1个。

五、参与执行案件情况

负责执行案件3个,其中德加公寓1个,世贸名流1个,日月潭花园1个。

六、外部沟通工作

入职后主要负责了鉴湖景园的诉讼案件跟进,与绍兴县法院和律师做了较多的沟通,目前绍兴县法院民一庭的黄法官对我们的诉讼工作表示了最大的支持。

七、催费函发送情况

2012年9月至2012年11月,发送催费函共计315封,平均每月105封。具体项目发函情况如下:

八、参与了十一月份新员工培训。

以上是我入职三个月来简要的工作总结,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仍会不断加强物业方面法律政策的学习和业务能力的提升,继续做好日常法务工作,更好的为公司贡献自己的力量,争取最大程度保护公司的利益,我相信公司的未来定会越来越好!

企业法务工作初探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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