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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结售汇会计处理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17-58344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7 20:29: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远期结售汇会计处理

第四条 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在现有的会计核算基础上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1、“应收期汇合约”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到期日的资产状况。

2、“应付期汇合约”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签订日的负债状况。

3、“递延期汇折价”科目,核算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合约到期日与签订日之间由于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差异带来的影响。

“应收期汇合约”科目为一级“应收账款”下的二级科目,“应付期汇合约”科目为一级科目“应付账款”下的二级科目,“递延期汇折价”科目为资产类一级科目。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状况进行对应的账务处理。签约日,应收期汇以与银行约定的远期汇率借记“应收期汇合约”(本币种记账),签约日对应的结售汇业务以当日即期牌价贷记“应付期汇合约”(原币、本币种记账),两者的差异借记或贷记“递延期汇折价”。

资产负债表日,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调整计算“应付期汇合约”账面余额,并确认汇兑损益。

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期汇折价”进行摊销,摊销方式按月进行。摊销时,根据立账时方向反向分摊,借记或贷记“递延期汇折价”,贷记或借记“财务费用”,该科目在合约期内摊销完毕。

结算日,按照结算日的即期汇率冲销“应付期汇合约”(原币、本币种记账)账户余额,借记“应付期汇合约”,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差额计入“汇兑损益”。同时,按照远期结售汇合约收到卖出外币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贷记“应收期汇合约”;结转最后未摊销完毕的“递延期汇折价”。

第六条。

第七条 公司在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如果使用了保证金,那么应单独对远期业务的保证金进行专门核算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应收期汇合约”、“应付期汇合约”、“递延期汇折价”的期末余额,财务费用中应单独列示进行远期业务实现的损益。

第九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发生的金融手续费均在“财务费用”——手续费内核算,不单独列示。

第二篇:远期结售汇

远期结售汇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结售汇业务(即期结售汇中两者是同时发生的)。企业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当天,企业可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

一、币种和期限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币种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英镑和加拿大元。

远期结售汇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择期。

固定期限包括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 个月、11个月和12个月。

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决定。起始日和终止日的确定应以上述远期期限为标准并与远期期限的任何一档相吻合。

产品要素灵活,种类丰富。还包括平价远期结售汇、超远期结售汇、增强型远期结售汇、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和付汇理财通等。

二、费用

企业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不付任何额外费用,银行收益已通过买卖汇率差价来实现。

远期结售汇的汇率计算,采用国际市场远期外汇交易所通过的方法,远期汇率取决于即期汇率、美元与人民币的利率以及交割期限的长短。

三、交割和展期

远期结售汇按照申请书规定的交割日交割。银行在交割日当天为企业办理结售汇的转帐手续,如交割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企业应在交割日前备足卖出货币的全部金额。由于贸易的不确定性,企业在交割日当天交割有困难,银行可给予企业3个工作日的交割宽限期,在此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仍视同企业如期交割,并仍然按照原合同规定的汇率进行交割。

如果企业做的是择期交易,则在择期期限的起始日和终止日之间的任何一个工作日均可交割。

如企业预期在宽限期内仍不能办理交割,应向银行办理展期,申请时间不得晚于交割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每笔业务至多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违约和风险

因企业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以下情况均属企业违约:

1、企业无法在交割日前提交有效凭证。

2、未事先办理展期手续,在宽限期内又不能办理交割。

3、虽能交割,但交割金额不足,不足的部分算违约。远期结售汇交易可能因为汇率的波动产生浮动盈亏,当交易体现为亏损时,终止交易将承担相应的损失。人民币贬值时该产品慎用。

第三篇:代理远期结售汇-江苏银行

附件1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作总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丙方(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支)行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是指经甲方申请,甲方在乙方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作为担保,并与丙方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上述合作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合作模式

甲方应至少在拟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和丙方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并在乙方存入约定的保证金,乙方在收到甲方保证金并审查了甲方的相应贸易背景后向甲方和丙方各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通知丙方根据甲方申请在约定日期(约定日期不得为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本协议中的约定日期是指丙方收到甲方《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的次一个工作日)为甲方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占用乙方在丙方的授信作为履约保证。乙方授信不足时,应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

丙方在收到乙方上述《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后,在约定日期上午10:30前应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此项业务,并向甲方和乙方各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意或拒绝根据甲方申请在约定日期为甲方办理相应金额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若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前给与答复,则视同拒绝为甲方办理相关远期结汇/售汇业务。

若为远期售汇,在交割日中午12:00前,甲方通过乙方将用于交割前述远期售汇业务的人民币资金足额划入丙方指定账户。丙方仅在收妥资金后,及时为甲方办理前述远期售汇业务的交割,并在交割日当天将前述远期售汇交割所得全部外汇资金全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账号详见附件7),乙方仅在收妥资金后负责及时给甲方入账。

若为远期结汇,在交割日中午12:00前,甲方通过乙方将用于交割前述远期结汇业务的外币资金足额划入丙方指定账户。丙方仅在收妥资金后,及时为甲方办理前述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并在交割日当天将前述远期结汇交割所得全部人民币资金全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仅在收妥资金后负责及时给甲方入账。

1.2 合作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任何一方都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方终止协议的,则协议自动延续一个有效期。1.3 合作联系事项

各方确定合作事项的联系人负责具体事务操作,本协议约定的各类通知以书面形式邮寄或者传真送达其他相关方,一方需要变更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其他方。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传真号码: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传真号码: 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传真号码: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甲方应至少在拟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前一个工作日向乙方和丙方提交《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甲方承诺,其《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的提交即构成在本协议项下每一笔具体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约中,甲方向乙方、丙方发出的不可撤消要约。

2.2甲方应在约定日期前一个工作日将约定的足额人民币/外币保证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存款专户,甲方保证上述保证金存款专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保证金担保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2.3甲方应保证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交割并在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日中午12:00前通过乙方划至丙方指定账户。因资金短缺导致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无法按期交割的,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通知丙方于交割日自行强制平仓,甲方将承担乙方、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4如甲方不能按协议书中的规定与丙方办理交割或实际收汇、付汇金额小于协议书中规定的金额,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在次日上午12:00前划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也可从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划相应款项,如有收益归乙方所有。

2.5在交割后,同意丙方无条件将远期结汇/售汇交割后的人民币/外汇资金全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由乙方负责在资金收妥后将交割后的资金划给甲方。

2.6甲方承诺办理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在收/付汇日前向乙方、丙方提供收/付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由乙方和丙方进行审核。因甲方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及文件导致无法如期交割的,即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通知丙方于交割日自行强制平仓,甲方应承担乙方、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2.7对于已正式提交的交易申请,甲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交易要素,更不得单方面撤销交易申请。丙方根据甲方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和乙方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向甲方和乙方发出《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后合约即告成立,甲方应承担乙方、丙方按《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条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2.8交易生效后,如果由于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交易重估损失是指对未到期交易进行盯市估值〈MARK TO MARKET〉得出的浮动损失。)

超过甲方已向乙方所交保证金的50%,乙方可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增加保证金至原约定比例。甲方应在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根据乙方的要求增加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通知丙方自行提前强制平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2.9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的,可以向乙方、丙方提出展期申请。甲方须在原交易交割日(择期交易的为交割期限起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丙方提交《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展期次数不限,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丙方审查同意并向甲方和乙方发出《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展期通知书》,展期业务正式生效。甲方应承担因申请展期而产生的风险及给乙方、丙方带来的损失。

2.10甲方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给乙方或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乙方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办理遵循实需原则,不得协助甲方进行投机性交易。对远期结汇业务,负责审核收汇阶段资金符合外管相关规定,对远期售汇业务,负责审核付汇资金用途的合规性。仅当客户具有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时,方可向丙方申请为其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乙方承担甲方申请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合规性审查义务,并就其在《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项下同意办理的甲方远期结售汇业务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给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甲方在乙方存入相应保证金后,乙方应向甲方和丙方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如乙方决定替甲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则应在约定日期

上午10:00前通知丙方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应保证在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日中午12:00前,从甲方的相应账户中将用于远期结售汇交割的足额外币/人民币划至丙方指定账户。乙方为甲方在丙方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甲方不能按协议书中的规定与丙方办理交割或实际收汇、付汇金额小于协议书中规定的金额,由此给丙方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在次日上午12:00前划入丙方指定账户,丙方也可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中扣划相应款项,如有收益归丙方所有。

3.3交易生效后,如果由于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交易重估损失是指对未到期交易进行盯市估值〈MARK TO MARKET〉得出的浮动损失。)超过乙方已向丙方所交履约保证的50%,丙方可向乙方发出通知要求增加履约保证至交易金额的5%。乙方应在通知要求的日期内根据丙方的要求增加履约保证,否则丙方有权自行提前强制平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4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的,可以向乙方、丙方提出展期申请。甲方须在原交易交割日(择期交易的为交割期限起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乙方、丙方提交《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展期次数不限,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丙方审查同意并向甲方发出《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展期通知书》,展期业务正式生效。甲方、乙方应承担因申请展期而产生的风险及给丙方带来的损失。

第四条 丙方的义务

4.1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和乙方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办理本笔交易。若丙方同意办理此笔

业务,应于约定时间(约定日期的当日上午11:00)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

4.2远期结汇/售汇交易生效后,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乙方出示《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并向甲方出具相应水单。

4.3在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日,丙方仅在收到乙方划转的甲方用于远期结汇/售汇交割的外汇/人民币资金后,应及时为甲方办理远期结售汇交割,并于当日将交割的人民币/外汇资金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五条 保证事项

乙方负责审核甲方办理远期结售汇的真实目的,保证其贸易背景真实,无投机行为,并符合远期结售汇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对甲方提交申请及单据中签章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在丙方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所承担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其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除非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经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泄漏本协议内容及相关资料。各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2 本保密条款自本协议签订或资料披露方将资料披露之日起至协议终止后5年内有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他方造成的损失:

7.1因下列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甲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可由乙方直接从甲方的账户中扣划进行抵补,乙方也可从甲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划:

1.甲方不能按时向丙方交割(包括推迟交割); 2.收、付款金额小于甲方申请金额;

3.甲方其它不符合《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中规定事项的交割行为; 4.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远期结售汇交易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2因下列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丙方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可由丙方直接从乙方的账户中扣划进行抵补,丙方也可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中扣划:

1.甲方不能按时向丙方交割(包括推迟交割); 2.收、付款金额小于甲方申请金额;

3.甲方其它不符合《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中规定事项的交割行为; 4.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远期结售汇交易不符合相关规定而给丙方造成的损失。

7.3远期交割日,甲方通过乙方按时将外汇/人民币交割资金划至丙方后,如丙方当日未能将人民币/外汇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由此造成甲方、乙方的损失的,由丙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10.1 甲方提交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乙方出具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丙方出具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展期通知书》,以及本协议项下单笔业务所涉及其它凭证、文书等均为本协议书的附件,是本协议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10.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三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各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2

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

编号:

(申请人)

致:代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被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支)行:

根据我单位、代理行、被代理行三方签定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作总协议》(编号:),我单位现向代理行和被代理行提出申请办理具体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委托代理行和被代理行办理的业务详情为:;

交易类型: □ 结汇 □ 售汇 交易币种:

交易金额(大写):(小写): ;

约定交割日(固定期限交易): 约定交割期(择期交易):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币种:

保证金金额(大写):(小写): ;

保证金账户:

远期结汇/售汇入账账号:

约定汇率:

资金来源:

随附单证:

交割前保证提交的单证: 委托时效:本申请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之前有效

就以上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我单位承诺如下:

1、该笔远期结汇/售汇业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2、本申请书一经提出,即对我单位具有约束力,我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申请书内容,更不得撤消申请;

3、我单位保证在交割日之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足额交易资金存入代理行指定账户;

4、我单位保证在交易重估价值不足原保证金额50%时,按代理行要求及时补充保证金。若不能在通知要求的日期内根据代理行的要求增加保证金,代理行有权通知被代理行自行提前强制平仓,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申请人:(公章)

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一

编号:

甲方: 丙方:

根据你我三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作总协议》及编号为 《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我行确认:

□拒绝办理本笔业务;

□同意甲方在丙方办理本笔业务,交易日期 年 月 日,交易币种 ,交易金额(大写)为(小写),交易期限为。在远期结售汇交割日,我行将按丙方出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二》中列示的交割所需外汇/人民币资金将足额款项划至丙方指定账户。

声明:该笔远期结售汇业务正式办理以丙方出具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二》同意办理相应金额和期限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为生效条件。

特此通知!

乙方:(公章)

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通知书二

编号:

甲方: 乙方:

我行已收到编号为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一》,根据你我三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作总协议》及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我行确认:

□拒绝办理本笔业务;

□同意办理本笔业务,我行将于 年 月 日为客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交易币种、交易金额(大写)为(小写),期限,成交汇率,交割日为 年 月 日,交割人民币资金金额为(大写)(小写)。特此通知!

丙方:(公章)

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执一份。

附件5

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

(申请人)

编号:

致:代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被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 分(支)行:

由于 原因,我单位在《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编号:)中申请并经代理行编号为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一》、被代理行编号为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二》审定办理的的如下远期结汇/售汇业务无法按期交割,现向你们申请展期。原交易内容:

原交易类型: □ 结汇 □ 售汇 原交易币种:

原交易金额(大写):(小写): ;

原约定交割日(固定期限交易): 原约定交割期(择期交易): 原保证金比例: 原保证金币种:

原保证金金额(大写):(小写): ;

原保证金账户:

原远期结汇/售汇入账账号: 原约定汇率:

展期内容:

交易类型: □ 结汇 □ 售汇 交易币种:

交易金额(大写):(小写): ;

展期后交割日(固定期限交易): 展期后交割期(择期交易):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币种:

保证金金额(大写):(小写): ;

保证金账户:

远期结汇/售汇入账账号: 展期后的汇率:

资金来源: 随附单证:

我单位承担因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展期到期日之前,我单位将提交相关凭证和文件,准备足额资金以备交割之用。请你们按照此展期申请书所列条件到期交割,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我单位承担。

申请人:(公章)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展期通知书

编号:

甲方: 乙方:

我行已收到编号为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通知书一》,根据你我三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合作总协议》及编号为 的《远期结汇/售汇展期申请书》,我行确认:

□拒绝办理本笔业务;

□同意办理本笔业务,我行将于 年 月 日为客户办理远期结汇/售汇展期业务,交易币种、交易金额(大写)为(小写)。,期限,成交汇率,交割日为 年 月 日,交割人民币资金金额(大写)(小写)。

特此通知!

丙方:(公章)

有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远期外汇合同会计处理

远期外汇合同会计处理

布时间 :2006-12-14 10:34:06来源:纳税服务网作者:

现代资本市场为企业提供了多种方式的套期保值工具,从而使企业规避包括汇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成为可能。随着企业涉外业务的增加、规避外汇风险需求的增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各种外汇套期业务的数量将迅速增长。研究新的经济业务对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影响成为会计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由于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较为简单、最为常用的套期工具,而且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又涉及套期会计的一些核心问题,因此这一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远期外汇合同及套期保值概念

远期合同(forward contract)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远期外汇合同是远期合同的一个子类别,是在将来某一特定时刻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特定种类外币的协议。从会计学角度来看远期外汇合同具有以下特殊的性质:首先,它是一种外币业务。目前会计理论中关于外币的定义有传统法和“功能货币”法两种。

传统观念认为外币是公司总部或集团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功能货币”指的是某一级别的企业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环境中的货币。本文并不试图讨论采用何种外币概念的会计方法能更好的实现会计目标,而是假设在给定外币概念的条件下研究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问题。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经常涉及不同货币之间的即期、远期汇率问题。

其次,远期外汇合同是一种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该类合同不需要初始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与那些预期对市场条件具有类似反映的其他合同相比要少。企业在签订远期外汇合同时并不发生现金的流入或流出,但是这一合同却代表了符合资产或负债的权利或义务,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而且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公允价值指的是建立在合理可靠假设和推测上最佳估计的未来现金净流量的折现值。远期外汇合同的公允价值应该由合同规定的到期日的远期汇率决定。

最后,签订外汇远期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尽管不是惟一目的),是对外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所谓套期保值指的是通过购销套期工具使其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的变动方向与被套期项目相反,从而有效地抵消特定风险导致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损失。套期会计的目的是要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通过对衍生工具的使用规避包括外汇风险在内的各种财务风险的效果以及准确公正地评价管理当局运用这些工具进行避险活动的策略及其业绩。

二、远期外汇合同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

(一)投机与套期合同可以将远期外汇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是投机于外汇价格走势,另一类对基础合同(被套期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

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同时管理当局还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有关远期外汇合同的信息,文章第三部分将专门讨论披露方面的问题。

(二)FASB 133号公告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FASB 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口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人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得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入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

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第五篇: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总协议书

附1 代理中信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总协议书

编号:

协议甲方: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协议乙方:

为防范汇率风险,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就甲方代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称中信银行)为乙方提供远期结汇/售汇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作为中信银行的合作银行,按照本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叙做合作远期结汇/售汇。

第二条

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充分揭示本业务存在的风险,乙方在充分理解风险的基础上,应当签署本协议附件中的《交易风险说明书》交甲方留存。

第三条

乙方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逐笔填写《合作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向甲方申请办理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

合作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建立在实需原则基础之上,在《合作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中,乙方需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声明外汇收入的来源或外汇支出的用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甲方为乙方办理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收支限于即期结售汇项下的各项外汇收支。

第五条

乙方应确保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和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如果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存在虚假或不实陈述,将构成本协议下的违约,乙方承担由此对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六条

乙方申请被甲方受理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具体交易期限、交易币种、市场波动率及乙方资信状况等条件要求乙方按照一定比例存入足额保证金(含减免保证金的授信额度)。该保证金以质押的方式担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甲方对该保证金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乙方应存入交易金额

%的保证金,非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乙方应存入交易金额

%的保证金;对于期限一年以上的远期交易乙方应存入交易金额

%的保证金。在其它情况下,乙方应落实甲方接受的其他保障措施,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申请,由此造成的延误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构成本协议或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违约,或出现本协议约定须由乙方付款的情形时,甲方有权扣划上述保证金及从乙方开立在甲方及其各分支机构的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关款项。

如市场或国家外汇政策发生较大变动,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而定调整不同期限、不同币种及其他交易要素的保证金比例。

第七条

交易发生后,如果由于市场汇率变化的影响,使交易重估损失超过乙方已交付保证金(含减免保证金的授信额度)的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保证金以弥补市值损失金额,否则甲方有权将交易强制平盘,平盘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也可继续使用甲方认可的其它保障措施,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办理交割的,按照违约处理,甲方可以对此交易进行强制平盘,原合约终止,交易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平盘损失乙方必须办理交割,在平盘发生日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进行抵补。

第八条

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为乙方办理合作远期结汇/售汇所需的外汇/人民币资金,从乙方在甲方开设的账户中支付,乙方应保证在交割日账户中有足够资金用于全额支付。

第九条

乙方保证在交割日甲方营业时间内,支付委托甲方购买/售出货币所需的全额人民币/外汇资金。

第十条

乙方可对原合作远期合约提前交割,原交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原交易价差收益归乙方所有,上述损益在原合作远期合约到期时一并清算交割。甲方只受理原交易交割日至少2个工作日前由乙方提出的提前交割申请。

第十一条

因乙方提前交割所产生的价差收益或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结汇提前交割:

汇价损益=[原合作远期合同汇率-提前交割远端汇率(外汇卖出价)]×提前交割金额

2.售汇提前交割:

汇价损益=[提前交割远端汇率(外汇买入价)-原合作远期合同汇率]× 提前交割金额

第十二条

因贸易的复杂性及其他原因可能导致远期结售汇交割日期的不确定性,对于固定交割日类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设定交割日后2个工作日为办理交割的宽限期(宽限期不得跨月),乙方在宽限期内办理的交割视同履约交割,宽限期内可以办理展期,择期交易没有宽限期。

第十三条 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可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展期,原交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须当期交割损失或相应扣划乙方保证金帐户;原交易价差收益归乙方所有,待展期最终到期时一并付给乙方。如展期交易最终到期时乙方全额违约或部分违约,甲方按照乙方履约比例将原交易累计价差收益或保证金账户收益支付给乙方。因乙方展期所产生的价差收益或损失计算方法同本协议第十五条。甲方只受理原交易交割日至少2个工作日前乙方提出的展期申请。

第十四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实行履约审核有效凭证及单据。因下列原因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所产生的价差收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由此造成的价差损失由乙方承担,该损失乙方必须办理交割,甲方在合约约定交割日可直接从乙方的账户中扣划进行抵补。

1.乙方未在交割日提交全部有效凭证及/或有效商业单据; 2.乙方不按时向甲方交割,也未向甲方办理展期交割; 3.收、付款金额小于乙方申请金额;

4.乙方其它不符合“合作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中规定事项的交割行为。

第十五条

因乙方违约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所产生的价差收益或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当交割日即期汇率高于原合同签订时的远期汇率时: 结汇:汇价损失=[交割日即期汇率(外汇卖出价)-合作远期合同汇率]×违约金额

售汇:汇价收益=[交割日即期汇率(外汇买入价)-合作远期合同汇率]×违约金额

2.当交割日即期汇率低于原合同签订时的远期汇率时: 售汇:汇价损失=[合作远期合同汇率-交割日即期汇率(外汇买入价)] × 违约金额

结汇:汇价收益=[合作远期合同汇率-交割日即期汇率(外汇卖出价)] × 违约金额

第十六条

合作远期结汇/售汇交易成交后,甲方应主动向乙方寄送经甲方经办复核签名和盖章确认的《合作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客户联。如成交后10天内乙方未收到甲方寄送的申请书客户联,应及时由甲方查询;如交易成交后30天未向甲方查询,该交易以甲方的记录为准,甲方亦不再负责补寄申请书客户联。

申请书客户联寄至: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话:

真:

第十七条

乙方可授权其有关人员与甲方办理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授权委托书》应使用本协议附件中规定的格式,并由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加盖乙方公章。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及附件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关于具体结汇或售汇交易的完整协议。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附件的具体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任何不一致或矛盾,原则上以附件内容为准。但有关展期、提前交割等平盘价差损益计算及保证金市值评估计算内容除外。

如某笔合作远期结汇/售汇业务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根据本协议规定积极协商解决。否则,双方之间发生的源于本协议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乙方确切知悉并同意,甲方作为中信银行的合作行,受到其与中信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及中信银行相关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流程的约束。如甲方对中信银行出现违约(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未按中信银行要求增加保证金),中信银行有权将交易强制平盘,平盘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已发生的不符合中信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规定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远期结售汇交易,中信银行有权将交易强制平盘,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并交一份

给中信银行留存。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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