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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省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结果(五篇模版)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7-69227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3 21:02: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9年度省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结果

附件:

2009年度省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结果

一、予以表扬的办学机构(12个)

南京东方文理研修学院

江苏社科进修大学

江苏南洋文理研修学院

南京东方工程专修学院

江苏朗阁外语培训中心

江苏建科建筑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中移网上家长学校

江苏苏索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华新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明远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至善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万和教育培训中心

二、合格办学机构(52个)

南京中天专修学院

江苏中大教育专修学院

江苏京华科教专修学院

江苏中洋培训学院

江苏丰彩书画艺术进修学院

南京东南美容专修学院

江苏天正软件与通信专修学院 江苏书人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科技进修学院

江苏东南科技专修学院

江苏商骏创业网络专修学院 江苏都市建设专修学院

江苏城市科学研修学院

江苏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学院 江苏南方科技专修学院

江苏博亚进修学院

常州科教城科技培训学院 江苏青春老年大学

江苏江南文化研修学院

江苏瑞普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国门报关培训中心

江苏世纪金桥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新世纪人才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岳华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财鑫教育培训中心

南京华美高级人才培训中心 江苏迈特望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四明山庄书画艺术中心

江苏苏数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现代林业继续教育学校 江苏大明人文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星火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金启南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省金思维计算机职业培训中心 江苏欣瑞教育文化培训中心 江苏悦众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万学远程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政通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省大成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省青苑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现代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汉博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启英教育培训中心

南京东南艺术培训中心

江苏南师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天策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省文化产业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繁星舞蹈艺术培训中心 江苏苏微软件人才培训中心 江苏世纪盈华外语培训中心 江苏新汉风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科麦特教育培训中心

三、限期整改的办学机构(5个)江苏钟山教育进修学院

江苏机械电子工程师进修大学 江苏省现代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未来文化培训中心

江苏东方影视艺术培训中心

四、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机构(5个)江苏省江南志立进修学院 江苏现代法律人才培训中心 江苏拓展足球教育培训中心 江苏中智东恒文化交流培训中心 江苏胜德文化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 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办学活动计划;

(三)审核本教育机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XX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本教育机构办学负责人;

(二)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教育机构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进行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办学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本教育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内设机构及职责参照同级同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设置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教育机构财务;

(二)对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教育机构董事、办学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教育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审批机关批准办学内容,招收学生、制订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订相应教学管理制度。经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招生简章(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并制订相应的教师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的资产来源:

举办者出资总额:由无锡致远计算机教育有限公司出资XXX万元;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设立注册资金:XXX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备案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抵押,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四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办学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学校印章。

第四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出资额为限返还出资人,剩余部分转入无锡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X年XX月XX日董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

第三篇: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流程

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流程

一、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办流程(15个工作日)

(一)受理环节:办件受理(职社科),1个工作日

(二)审核环节:部门审核(职社科),10个工作日

(三)决定环节:领导批复(局领导),3个工作日

(四)送达环节:送达通知书(职社科),1个工作日

三、受理环节前需要做的事项

(一)机构名称核准 1.听取教育局职社科意见;

2.民政窗口核准(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民政局核准)

3.机构名称的基本要求:行政区划名(市、区)+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的字号)+领域(培训内容、项目)+机构层次(中心、学校、学院)。如:常州市武进区哆来咪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常州市武进区围棋培训中心。

(二)申办教育机构的可行性报告(申办报告形式)1.基本情况介绍

(1)机构名称;(2)办学地址;(3)举办者情况;(4)办学宗旨;(5)办学形式;(6)办学规模;(7)拟开设的专业;(8)培养对象;(9)培养目标;(10)办学内容;(11)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2.办学的必要性

(1)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2)国家政策、法规;(3)市场的需求;(4)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3.办学的可行性

(1)办学的思想、理念;(2)组织结构;(3)管理制度;(4)师资情况;(5)办学的场地;(6)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提供十一个方面的材料(对照材料清单整理)

四、民办非学历机构变更 1.董(理)事会成员变更; 2.办学地址变更; 3.机构法人代表变更; 4.机构负责人变更;

5.机构举办单位(人)变更; 6.机构名称变更; 7.机构项目变更; 8.机构教学点设置审核;

五、存档材料

1.申办材料正、副本(副本由举办者保存);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3.武进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4.武进区教育局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5.武进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6.7.六、申请结构办事顺序

1.机构名称核准(民政局)——2.办学许可证(教育局)——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民政局)——4.组织机构代码(质监局)——5.雕刻公章(公安局)——6.财务专帐(银行)——7.税务登记(税务局)——8.收据、发票(发改局物价部门)

第四篇: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且以实施考试辅导、继续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

第三条 设立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规划的实际需求。

第四条 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不得开展军事、警察、宗教、政治培训,不得从事迷信、赌博等宣传及培训活动。

第五条 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关。在国家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设置教育机构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由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可以由高层级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所限制的对象。

(二)有规范的名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中,决策机构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同层次教育教学经验3年以上。

(三)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民办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集中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具体要求是: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办学条件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举办学科类文化补习的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举办艺术类中初等教育培训机构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五)办学场所应当具备相关合法手续,符合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租赁办学场所的,应与房屋所有权者签署真实、合法的租赁合同,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

(六)拟任教育机构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应当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具有与所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

(七)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教学计划以及有关管理制度。

(八)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职工队伍。

第八条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申办报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办学场地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办学章程,决策机构会议决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基本信息,教职工的基本信息,教学设施设备清单等。

联合出资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本条所涉及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

申报设立教育机构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审批机关受理教育机构正式设立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办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师资状况、消防卫生安全及法律风险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评审。

审批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批准正式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批准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批准筹设的教育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条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按规定到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30日内,将登记情况、印章样式、开户银行账户等情况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含同意办学的备案批复,下同)不得用作除开展教育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民办培训机关名称相同,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一致。

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冠以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具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包括学校、中心)。

第三章 招生宣传管理

第十三条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备案制。各培训机构应在招生宣传前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才能面向社会发布。

教育机构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播放,或以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手机短信等媒介自主散发的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材料等都属于备案范围。

第十四条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主要内容应包含:教育机构名称、办学许可证号、审批部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专业、招生对象(范围)、教学地址、培训期限、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经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教育机构办理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许可证副本、获准办学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2.学校办学招生广告备案表;

3.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样稿(含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 4.涉及收费的,须有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材料; 5.培训服务合同样本;

6.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如有“联合或委托培训”等字样的,应当提交双方法定负责人签订、加盖公章的办学协议规范文本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其内容应当与在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内容保持一致。教育机构变更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备案。

第十七条 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规范、清楚,不得有虚假许诺的内容,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夸大其词,不得有违背科学原理的表述,不得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作欺骗性的误导宣传。

第十八条 教育机构只能以业务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法定名称对外招生,不能以内设机构或其他自拟名称面向社会公开招生。

第十九条 教育机构要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客观向社会介绍真实办学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教学教务管理

第二十条 教育机构应当亮证办学。在学校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学校信息服务网站(或网页)公示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招生简章、广告等相关备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实行一校一证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赠予、抵押。

办学许可证遗失时,举办者必须通过纸质、公开发行的媒体(报刊)办理遗失公告,并于登报之日起1个月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补办许可证的报告、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根据办学能力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教育机构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任职资格,持有相应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固定的专职教师人数应占任课教师数的一定比例。

教育机构所聘教师,应具备与所教专业相适应、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等手续证件。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劳动合同须按照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规范文本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育机构应当与受训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起止日期、教学课时、教学地点、师资情况、结业成果形式、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规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及特别约定等内容。

教育机构对收费和退费有特别约定时,不得免除教育机构的义务和排除学员的权力,学员对此特别约定予以认可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机构应当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务、税务等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教育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

第二十七条

教育机构中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执行直系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教育机构应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会计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并每年向审批主管部门提交上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教育机构必须按提留发展基金。发展基金用于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收、退费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已在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据此收费。

教育机构收费应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第三十一条 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实际学习期限收取费用;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收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退学申请必须注明退学人的姓名、学习报名日期、交费日期、交费金额、所学专业、退学理由等内容,并经本人签名确认。如学生属未成年人,须由其合法监护人签字认可。

培训学员出具合理有效的退学申请书和缴费票据后,教育机构应按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终止办学以及不履行会同约定或相关规定造成学员退学退费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第七章 教学点和合作办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机构增设教学点,应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教育机构不得擅自增设教学点。

第三十五条

中心城区教育机构不得在市区以外的区域增设教学点。郊区(市)县教育机构不得跨区(市)县增设教学点。

中心城区教育机构拟跨区增设教学点的,应当同时报请拟增设教学点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区增设的教学点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应当协助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对教育机构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教育机构申请增设教学点的,应当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理(董)事会决议;

(四)拟增设教学点办学场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拟增设教学点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意见。

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教育机构增设的教学点属非独立办学机构,其办学行为仍由该机构完全负责。

第三十七条 教育机构与其他合法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应当与其签订规范的合作办学协议,并将合作办学协议报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备案。教育机构不得与未经任何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

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教育机构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经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须提交如下材料:

1.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举办者的报告; 2.变更后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

3.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的变更方案;

4.原举办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财务评估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

5.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范围

由学校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的变更报告;

2.变更办学类型、范围还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

3.变更的可行性报告; 4.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

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须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新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意见; 5.变更登记表。

(四)变更校长(负责人)

由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变更。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育机构决策组织(董事会或理事会等)提交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拟任校长(负责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同时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五)变更注册地址。由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报告;

2.新注册地址的资质证明。自有场所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检证明;租用场所的,要有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双方租赁合同,教学用房必须有消防安检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凡变更注册地址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察看,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凡经过变更项目的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记录变更事项;如需要可更换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后,教育机构应按规定到民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办学。

(一)根据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被民政部门注销登记的。

第四十一条 教育机构终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清算。第四十二条 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第九章 督导评估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 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常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定期督导评估和公示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招生宣传、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师生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等情况进行督导评估。评估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并对其中具有良好信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教育机构应当在每年第1个季度内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审批机关报送上一的工作报告,接受办学登记检查。

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第四十六条 教育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时,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教育机构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及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合作办学机构,不适用本规定。

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实施学前教育的机构以及具有独立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九条

已正式设立的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尚未达到审批机关最新设置标准的,应当在2年内达到相应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办法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1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学

事业的健康发展,本着“让全中国每一个学员的学习变得轻松快乐”,学校顺应教育改革发展方向,教学内容从开发学员大脑潜能入手。

以速读、速记、速识、速算、特色英语、幼儿早期教育为载体,面

向社会招收成人、青少年、幼儿等。培养学员适应学校教育和信息

化社会发展的基本学习能力,教书育人齐头并进。学校以前瞻的办

学理念为指导,办学管理模式与企业接轨,突出个性化、特色化、企业化、信息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

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现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第三条学校性质:学校由出资举办

学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居住地:

属民办公益性教育机构

第四条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南京市教育局

学校的登记管理部门: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中等层次办学

(二)办学类型:公民个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

(四)办学区域:全国

(五)年招生规模:2000人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业余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王福伟、于录艳、罗

晓兵、崔静、尚道学等五人组成,任期为一年。理事长为王福伟。

其职权是: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制订、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以上某种方案的执行,过半数为有效,缺席

算做弃权。修改章程应当报批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

告。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

理事会成员任期满后由理事长推荐侯选人员名单,同时召开教职工

代表大会公开选举下届理事会成员。学校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

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一人。负责监管理事会正常

运转.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一)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对某种方案的执行。

(二)理事会所讨论事项应经过2/3以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三)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

时会议。

第八条学校的校长:田爱华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配合理事会进行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批准。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学校的校长的产生和罢免程序是:由举办人发起组建成立学校理事

会,理事会成员议定校长人选(或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

任书后授予校长权利和义务。当学校理事会成员在校长的日常工作

管理、发展规划以及财务预算方面出现较大失误时,可以召开理事

会,由校长答辩后,理事会成员投票表决解聘或继续聘用。

第十条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全日制本科毕业,从事教育工作多年,有丰富的管理与教学经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一)出资人田爱华注入的原始资金以及相应的辅助教学设施。学校的注册资

金:壹拾伍万伍仟肆佰捌拾元整。

(二)学校正常开展招生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收益

(三)下面各分校、教学部所上缴的其营业利润10%的管理费

(四)“砺智”品牌在济南市的永久性使用权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

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

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

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

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回 报

第十七条学校的举办者田爱华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在扣除办

学成本、预留每年学校收益的25%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举办者可获得回报。回报

方式以及金额:每个会计结束后获得剩余学校的收益。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砺智学校

理事会全体讨论通过决议,并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执

行。

第十九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 指导下成立

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

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

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于砺智学校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

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上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砺智学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

效。

本章程于2004年10月21日由济南砺智学校理事会会议集体讨论通过。

2009年度省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检结果(五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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