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检察官代表团赴瑞典考察报告
赴瑞典考察报告
2005年9月我院6名检察官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团的检察官代表团成员赴北欧瑞典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合理的检警关系工作模式的项目课题考察活动。
两周的考察活动日程安排紧凑,抵达瑞典隆德大学所在南部小镇隆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受到了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研究所负责人的欢迎致辞后,听课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考察活动就正式开始了。
为期两周的考察活动中,瑞典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一共安排了10余次授课,聘请隆德大学的教授或其他机构的专家分别介绍了国际人权标准、欧洲区域人权体系、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瑞典警察制度、瑞典检察官制度、反对酷刑委员会工作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原则、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等相关制度,并安排实地考察了瑞典议会(包括宪法委员会)、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瑞典反贪污贿赂检察官办公室、瑞典南部马尔默市警察局及辖区警察局、隆德地区法院、未成年人研究所、国际酷刑受害者康复委员会、丹麦人权研究所等10余个机构或组织。
经过两周的学习考察,检察官代表团的成员对于瑞典的刑事司法体系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且对于贯穿于瑞典刑事诉讼体系中的执法理念有了一个新的理解。在经过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瑞典的社会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和检警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瑞典政府机构非常重视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接轨,与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充分合作,积极开展对政府部门人员的人权知识教育、培训。
国际人权标准通常以公约的形式对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虽然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人权状况都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人权状况的提高必然会对国家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合理性、公益性提出挑战,要求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重新审视和观察自己的行为,使国家的管理活动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各方面利益的提高。在瑞典考察,印象深刻的是,瑞典政府为了推进瑞典全国性的人权教育,响应联合国的要求,于1999年开始由司法部的一个部门对全国200多个机构进行访问、调查,通过3年的工作对瑞典全国的人权状况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后,于2002年制定了一个全国人权计划“ANationalHumanRightsActionplan”提交瑞典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审批。这个全国性人权计划的主要目的是缩小瑞典国内立法、行政方法、理念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距、逐步提高公民的人权觉悟和意识、增强各个机构、组织之间在人权教育方面的合作。
为了落实这个全国性人权计划,瑞典司法部采取了与地方政府部门会谈、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政府公务员、网络宣传、翻译国际文件等方法。在全国性的教育、培训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国际人权标准有了深刻的理解,这些思想认识的改变相应影响了他们的实际工作方法。在这个全国性的人权活动中,其他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发挥着研究、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他们经常受司法部邀请培训政府公务员和其他社会群体。我们的瑞典项目合作方——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也是瑞典司法部的长期合作机构之一,为司法部提供研究成果和人员培训的资源。当然检察官、警察群体也是瑞典全国性人权计划培训的对象。
由此可见,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实际调查、分析之后,由瑞典司法部推进的全国人权计划在策划、具体执行方法、持续性方面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推进全体公民人权意识和觉悟的提高,特别是政府公职人员的意识提高方面取得了务实的进步。因此,从上至下的政府的积极推动是瑞典国民人权状况不断得到提到的关键原因。
2.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对于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成为公民与最高权力机关——议会之间沟通的桥梁。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瑞典重要的法律监督制度,即议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履行对政府、司法及社会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议会监察专员因着独立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及社会机构,因此具有比较独立的视角和立场,客观上成为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公民之间的桥梁,能够第一手地接触社会矛盾,在经过独立调查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责令改正,或者向议会提出立法或者修改立法的意见。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每年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汇报当年政府、司法、其他社会机构、企业的法律实施情况及公民投诉的主要领域、主要问题。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通过发出纠正意见、向新闻媒体公布监督情况和向议会进行立法建议的方式全面而多手段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权。通过长达200年的实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被认为是瑞典最重要的国家制度之一。
与瑞典议会相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但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检察机关来履行。这是两国在法律监督机构设置上的显著区别。但通过比较和学习,我们认为虽然两国的法律监督权执行机构不同,但在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上,两国有互相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对于中国的检察机关来说,我们可以学习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一些经验做法,比如,在充分使用立法建议权方面,检察机关在充分考察年度法律监督情况后,可以以建议的方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立法建议权或其他形式发挥更大的作用。
3.检警关系主要体现为检察官指挥警察工作,相互之间讲求通力合作。
瑞典的检察机关和警察局不属于一个机构,都有各自的最高领导,但两个机构均隶属于司法部长。检察官和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过程中联系密切。从抓获犯罪嫌疑人12小时之后,警察就需要与检察官联系,看是否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犯罪嫌疑人达到96小时之前,必须提请检察官向法院申请逮捕令。因此,检察官很早就介入了刑事侦查活动,但检察官并不就此参加侦查,只是根据警察汇报的情况,决定是否亲自指挥侦查。因此,瑞典警察和检察官在案件的侦查上有分工,主要体现在侦查活动的指挥权上,小而简单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由警察进行和高级警官指挥,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也是由警察来进行,但检察官进行指挥。事实上,检察官对于一切的刑事案件都有指挥权,但根据长期工作形成的分工和现实必要性出发,只是对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指挥。当然,检察官另外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审查起诉。
由于,瑞典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机制(沉默权制度、律师值班制度)和抗辩机制(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完毕后可得到全部的证据)比较完善,因此警察在讯问时刑讯逼供现象极少出现,而辩护人可以履行辨别警察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和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抗辩职能,因此检察官和警察的工作原则就是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尽力取得控罪证据。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机制中因着某些配套制度不完善而强调检察官“加强侦查监督”的观念于瑞典的检察官来说并不适用,换言之,瑞典刑事诉讼的内部机制设置本身已经可以起到制约滥用警察权力的行为,因此检察官不需要过度睁着“二郎神”的天眼。当然,检察官对警官指挥侦查时必然对警察的侦查活动产生领导和监督作用,但主要体现为促使警察的侦查活动更加有效,而非着力于监督警察的其他违法行为。
4.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非常重视与社会其他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为律师帮助权。在瑞典,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在被警察扣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申请聘请律师。在初期的讯问过程中,警察会与值班律师联系,让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无钱聘请律师,那么可以为其指定律师。因此律师值班制度的建立使警察在讯问时无法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这样,警察违法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此外,在侦查结束时,辩护律师可以从警察手中获得案件的全部证据,他们在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就可以进入积极的辩护准备阶段。因此抗辩机制的完善也使警察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受到辩护方严密的质疑。由此可见,瑞典警察的侦查权力主要由律师值班制度和强有力的抗辩机制来加以制约和监督。
在被害人保护方面,瑞典建立了专门的被害人补偿和支持机构。如果一名被害人在犯罪中受到身体侵害,而罪犯不能够赔偿,同时被害人的伤害没有保险,那么被害人可以从该机构得到一定的补偿。此外,瑞典还有许多支持被害人的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比如被害人基金会、社会福利局、法律援助部门等机构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心理、物质方面的支持。被害人补偿和支持机构也非常注重对警察和检察官在如何正确接待被害人方面的培训,通过多年的培训和教育,检察官和警察群体都开始意识到作为国家应该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如果有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那么这是全社会的事情而不是被害人一个人的不幸,因此警察和检察官在代表国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同样要承担安抚、支持受害者的工作,使他们的心灵和物质获得应有的安慰或者补偿、生活更快地步入正常。因着这些社会机构的共同帮助,警察、检察官也不再是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社会公民的孤军奋战者,全社会形成了互相支持的理念和支持网络,因此瑞典的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状况较好。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一些案件是否要起诉和如何挽救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与社会福利局积极地联系,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听取社会福利局的建议。社会福利局对于如何帮助、教育该名未成年人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果检察机关同意社会福利局的具体方案,那么就可能对该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社会福利局等机构与检察机关联系密切,在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方面互相配合、密切合作。
上述四个方面是检察官代表团在经过考察后的体会。总的来说,我们发现瑞典的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机构正在逐步向全社会推进科学、理性的工作理念,同时各行各业对于这些理念也抱着开放和学习的态度,因此瑞典社会的各项秩序和公民对社会的满意度都较好。
在考察瑞典的社会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的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团的各位成员积极地对瑞典同行进行提问,并自行组织讨论,比较两国检察制度的异同。这次考察也使检察官们受到了他国先进理念的影响,并启发了团员们对于一些具体问题深入研究的兴趣,这些都是这次瑞典考察活动最大的收获。(全文完)
第二篇:检察官代表团赴瑞典考察报告
赴瑞典考察报告
2005年9月我院6名检察官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团的检察官代表团成员赴北欧瑞典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合理的检警关系工作模式的项目课题考察活动。
两周的考察活动日程安排紧凑,抵达瑞典隆德大学所在南部小镇隆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受到了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研究所负责人的欢迎致辞后,听课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考察活动就正式开始了。
为期两周的考察活动中,瑞典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一共安排了10余次授课,聘请隆德大学的教授或其他机构的专家分别介绍了国际人权标准、欧洲区域人权体系、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瑞典警察制度、瑞典检察官制度、反对酷刑委员会工作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原则、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等相关制度,并安排实地考察了瑞典议会(包括宪法委员会)、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瑞典反贪污贿赂检察官办公室、瑞典南部马尔默市警察局及辖区警察局、隆德地区法院、未成年人研究所、国际酷刑受害者康复委员会、丹麦人权研究所等10余个机构或组织。
经过两周的学习考察,检察官代表团的成员对于瑞典的刑事司法体系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且对于贯穿于瑞典刑事诉讼体系中的执法理念有了一个新的理解。在经过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瑞典的社会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和检警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瑞典政府机构非常重视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接轨,与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充分合作,积极开展对政府部门人员的人权知识教育、培训。
为了落实这个全国性人权计划,瑞典司法部采取了与地方政府部门会谈、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政府公务员、网络宣传、翻译国际文件等方法。在全国性的教育、培训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国际人权标准有了深刻的理解,这些思想认识的改变相应影响了他们的实际工作方法。在这个全国性的人权活动中,其他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发挥着研究、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他们经常受司法部邀请培训政府公务员和其他社会群体。我们的瑞典项目合作方——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也是瑞典司法部的长期合作机构之一,为司法部提供研究成果和人员培训的资源。当然检察官、警察群体也是瑞典全国性人权计划培训的对象。
由此可见,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实际调查、分析之后,由瑞典司法部推进的全国人权计划在策划、具体执行方法、持续性方面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推进全体公民人权意识和觉悟的提高,特别是政府公职人员的意识提高方面取得了务实的进步。因此,从上至下的政府的积极推动是瑞典国民人权状况不断得到提到的关键原因。
2.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对于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成为公民与最高权力机关——议会之间沟通的桥梁。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瑞典重要的法律监督制度,即议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履行对政府、司法及社会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议会监察专员因着独立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及社会机构,因此具有比较独立的视角和立场,客观上成为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公民之间的桥梁,能够第一手地接触社会矛盾,在经过独立调查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责令改正,或者向议会提出立法或者修改立法的意见。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每年向议会提交报告,汇报当年政府、司法、其他社会机构、企业的法律实施情况及公民投诉的主要领域、主要问题。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通过发出纠正意见、向新闻媒体公布监督情况和向议会进行立法建议的方式全面而多手段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权。通过长达200年的实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被认为是瑞典最重要的国家制度之一。
与瑞典议会相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但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检察机关来履行。这是两国在法律监督机构设置上的显著区别。但通过比较和学习,我们认为虽然两国的法律监督权执行机构不同,但在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上,两国有互相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对于中国的检察机关来说,我们可以学习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一些经验做法,比如,在充分使用立法建议权方面,检察机关在充分考察法律监督情况后,可以以建议的方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立法建议权或其他形式发挥更大的作用。
3.检警关系主要体现为检察官指挥警察工作,相互之间讲求通力合作。
瑞典的检察机关和警察局不属于一个机构,都有各自的最高领导,但两个机构均隶属于司法部长。检察官和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过程中联系密切。从抓获犯罪嫌疑人12小时之后,警察就需要与检察官联系,看是否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犯罪嫌疑人达到96小时之前,必须提请检察官向法院申请逮捕令。因此,检察官很早就介入了刑事侦查活动,但检察官并不就此参加侦查,只是根据警察汇报的情况,决定是否亲自指挥侦查。因此,瑞典警察和检察官在案件的侦查上有分工,主要体现在侦查活动的指挥权上,小而简单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由警察进行和高级警官指挥,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也是由警察来进行,但检察官进行指挥。事实上,检察官对于一切的刑事案件都有指挥权,但根据长期工作形成的分工和现实必要性出发,只是对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指挥。当然,检察官另外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审查起诉。
由于,瑞典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机制(沉默权制度、律师值班制度)和抗辩机制(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完毕后可得到全部的证据)比较完善,因此警察在讯问时刑讯逼供现象极少出现,而辩护人可以履行辨别警察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和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抗辩职能,因此检察官和警察的工作原则就是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尽力取得控罪证据。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机制中因着某些配套制度不完善而强调检察官“加强侦查监督”的观念于瑞典的检察官来说并不适用,换言之,瑞典刑事诉讼的内部机制设置本身已经可以起到制约滥用警察权力的行为,因此检察官不需要过度睁着
“二郎神”的天眼。当然,检察官对警官指挥侦查时必然对警察的侦查活动产生领导和监督作用,但主要体现为促使警察的侦查活动更加有效,而非着力于监督警察的其他违法行为。
4.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非常重视与社会其他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为律师帮助权。在瑞典,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在被警察扣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申请聘请律师。在初期的讯问过程中,警察会与值班律师联系,让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无钱聘请律师,那么可以为其指定律师。因此律师值班制度的建立使警察在讯问时无法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这样,警察违法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此外,在侦查结束时,辩护律师可以从警察手中获得案件的全部证据,他们在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就可以进入积极的辩护准备阶段。因此抗辩机制的完善也使警察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受到辩护方严密的质疑。由此可见,瑞典警察的侦查权力主要由律师值班制度和强有力的抗辩机制来加以制约和监督。
在被害人保护方面,瑞典建立了专门的被害人补偿和支持机构。如果一名被害人在犯罪中受到身体侵害,而罪犯不能够赔偿,同时被害人的伤害没有保险,那么被害人可以从该机构得到一定的补偿。此外,瑞典还有许多支持被害人的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比如被害人基金会、社会福利局、法律援助部门等机构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心理、物质方面的支持。被害人补偿和支持机构也非常注重对警察和检察官在如何正确接待被害人方面的培训,通过多年的培训和教育,检察官和警察群体都开始意识到作为国家应该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如果有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那么这是全社会的事情而不是被害人一个人的不幸,因此警察和检察官在代表国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同样要承担安抚、支持受害者的工作,使他们的心灵和物质获得应有的安慰或者补偿、生活更快地步入正常。因着这些社会机构的共同帮助,警察、检察官也不再是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社会公民的孤军奋战者,全社会形成了互相支持的理念和支持网络,因此瑞典的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状况较好。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一些案件是否要起诉和如何挽救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与社会福利局积极地联系,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听取社会福利局的建议。社会福利局对于如何帮助、教育该名未成年人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果检察机关同意社会福利局的具体方案,那么就可能对该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社会福利局等机构与检察机关联系密切,在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方面互相配合、密切合作。
上述四个方面是检察官代表团在经过考察后的体会。总的来说,我们发现瑞典的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机构正在逐步向全社会推进科学、理性的工作理念,同时各行各业对于这些理念也抱着开放和学习的态度,因此瑞典社会的各项秩序和公民对社会的满意度都较好。
在考察瑞典的社会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的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团的各位成员积极地对瑞典同行进行提问,并自行组织讨论,比较两国检察制度的异同。这次考察也使检察官们受到了他国先进理念的影响,并启发了团员们对于一些具体问题深入研究的兴趣,这些都是这次瑞典考察活动最大的收获。(全文完)
第三篇:中国农业代表团赴菲律宾考察报告
中国农业代表团赴菲律宾考察报告
应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安加拉部长的邀请,农业部陈耀邦部长率中国农业代表团于1999年7月10日至14日对菲律宾共和国进行了正式友好访问。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访问取得了积极成果。陈耀邦部长和安加拉部长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中菲农业合作的意向书和关于杂交稻技术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一、中国农业代表团访菲在政治和外交上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农业代表团是今年中菲美济礁领土争议和菲军舰撞沉我渔船以来访菲的第一个中国政府高级代表团,对改善两国政治和外交关系、促进合作与交流都具有积极的意义。我驻菲大使馆提供了周到全面的服务,傅莹大使自始自终参加了代表团的活动。菲律宾政府高度重视,并给予了高规格接待。菲总统约瑟夫·埃斯特拉达、副总统阿罗育·马加巴卡尔分别接见了陈耀邦部长和代表团全体成员,双方进行了友好的交谈。陈耀邦部长与菲农业部安加拉部长进行了正式会谈,代表团还拜会了菲外交部长多明哥·西亚松、贸工部长何塞·帕多和土改部长霍拉休·莫拉雷斯等政府要员,并与当地的华商机构和菲商界代表进行了广泛的接触。
菲政府各高级官员均表示重视发展菲中友好合作关系。埃斯特拉达总统在会见陈耀邦部长时明确表示,加强菲中友谊与合作符合两国的利益,菲重视发展并原保持与中国的良好关系。总统还表示,他本人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一直致力于发展菲中友好关系,他回顾了自己在担任副总统期间方华时受到中国政府热情款待以及所留下的深刻印象。在听取了陈耀邦部长关于中国农业发展成就与经验的介绍后,菲总统特别指出,菲一直十分关注中国在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中取得的巨大成就,认为中国农业发展的许多经验值得菲方借鉴,尤其是粮食增产方面的许多技术,值得学习,并明确表示愿亲自到中国进行实地考察访问。阿育罗副总统在接见代表团时也指出,菲中之间的有关高层领导经常互访有利于交流情况,增加了解。菲政府感谢中国政府对菲的一贯支持,并在自己也有困难的时候仍对菲给予了粮食援助。现在,菲政府已把发展农业和扶贫工作当作政府的重要任务,力争三年内实现粮食自给,希望中国在此领域提供技术合作。外长西亚松还特别强调,中菲友谊远胜于对抗,菲愿采取积极灵活的态度,扩大两国合作。
菲总统、副总统先后接见中国农业代表团,在菲各界引起广泛关注,舆论普遍作了报道并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有报道指出,菲中两国实际上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和根本利害冲突,只要双方能以大局为重,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态度处理问题,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就可得以发展。
二、中菲农业合作具有较大潜力
实地考察和与菲各方各界交流表明,中菲农业的生产条件十分相似,因而两国农业合作具有较大潜力。中国农业代表团抵菲后,在菲农业部部长助理的陪同下,首先飞赴其农业生产主产区---伊洛伊洛省进行考察。在那里,代表团拜会了省长,参观了农业研究机构、水稻育种站、粮库以及农业机械操作等,初步了解了当地农业生产情况和市场需求。
陈耀邦部长与菲农业部安加拉部长在马尼拉举行的双边工作会谈中,各自介绍了农业发展情况和特点,认为两国的农业生产和生活习惯使双边合作与交流极具广泛基础,应当加强两国的农业合作关系。安加拉部长特别强调,要学习中国农业的发展经验,引进中国的实用技术和装备,以帮助菲提高劳动生产率,富裕农民,尽快实现粮食安全。双方就加强两国在农业机械、杂交水稻育种和推广应用、农田水利灌溉以及渔业等方面的合作问题广泛交换了意见,并就有关的合作内容与方式达成了共识。两位部长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两国农业合作的意向书和向菲提供商业杂交水稻良种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尽快恢复渔业工作组会议,并进一步就签署政府间农业合作议定书进行磋商。安加拉部长在会谈中还明确表示了希望今年9月率团访华的愿望,届时双方再正式签署上述文件。
菲外交部长、贸工部长和土改部长在会见陈耀邦部长时,对中国农业代表团访菲给予高度评价,对访问成果表示满意,都表示要对今后的双边合作给予积极支持。双方在就共同打击海盗、走私、贩毒、海洋科考、紧急救助等领域进行合作,并把有关的渔业纠纷问题放在两国渔业合作的框架内讨论协商,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态度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减少过激行为,保持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对已经发生的渔船纠纷的索赔问题,菲方愿通过民间渠道予以解决;对两国现有贸易的不平衡问题,应拓宽贸易渠道改进贸易方式予以逐步解决。
三、分析与建议
今年以来,由于美济礁争议和菲军舰撞沉我渔船事件,使双方争执又起,在这个时候,陈耀邦部长应邀率团访菲具有积极的政治和外交意义。对此,国内外各界人士和舆论都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菲政府破格接待了代表团,说明菲方也十分愿意借此修复两国关系。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双方均愿意通过农业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根据这次访问情况,代表团建议:
1.从战略高度审视中菲双边关系,积极对话,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我有关部门可扩大交流与合作领域,推动两国关系健康发展。
2.同意菲农业部安加拉部长的访华要求,建议其今年9月率团访华并予以适当礼遇。
3.加强农业合作,争取尽早签署关于加强两国农业合作的议定书。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推动我农业和农机产品的出口,积极开展杂交水稻的合作工作。
4.尽快恢复两国渔业工作组活动,定期开会磋商,把有关的争议问题纳入工作组对话渠道进行讨论和安排,争取尽快签订中菲渔业合作协定。
赴菲律宾中国农业代表团
团长:陈耀邦
团员:牛盾唐正平卢肖平金文成陈耀邦部长
第四篇:绿春县人大机关代表团赴墨江考察报告
绿春县人大机关代表团赴江城、墨江两县
考 察 报 告
绿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10月28日)
为促进人大机关的交流学习,增进友谊。本着学习借鉴邻县产业发展的先进经验,进一步拓宽视野,完善思路,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机关考察团共15人,于10月21至23日进行了为期3天的考察学习。
一、学习考察的基本情况
这次赴普洱市江城、墨江两县的学习考察,是县人大机关今年上半年学习考察州内红河、石屏两县之后组织的第二次,其目的是调动干部职工横向交流,更新观念,提高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履职水平。重点围绕产业培植、市镇建设情况进行考察。学习考察期间,先后参观了江城县牛洛河茶园、加工房,墨江县泗南江水库坝头网箱养鱼、北回归线标志园、县城规划、双龙烧烤城建设情况,听取有关负责人的情况介绍。通过实地考察,大家亲眼见证了这两县在产业发展和打造民族文化所取得的成就,发展思路受到了极大的启发,在相邻县比较中查找到自身发展的差距。进一步增强了加快发展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达到了学习经验、大开眼界、-1-
启发思路、促进工作的目的。
二、学习考察收获
墨江县与我县的西北部接壤,是一个哈尼族自治县。近年来,以水电开发为契机,依托电站堵坝形成的水库资源,大力发展网箱养鱼,走出了一条适合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路子,为水电产业和水产养殖业开发利用开创了典范。加快城镇化建设与民居风格别树一帜,北回归线标志园打造旅游文化品牌。这些发展理念给考察团留下深刻的印象,引人深思。考察团在实地参观后,认真思索,寻找自身发展的差距原因,无一个不为他们的开拓精神所赞叹。大家深深感到,同样是哈尼族人口分布较多的县,同样是山区,无论是引导农民自主创业,还是招商引资,都走在我们前列,也是我们最值得借鉴学习的地方所在。特别引起我们重视的是:
—网箱养鱼初具规模,着力打造亿元产业。网箱养鱼作为墨江县的新兴产业,从罗平县引进推广,受到了墨江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提出了实施‘科技兴渔’战略,以科技进步和制度创新为动力,提高渔业综合能力和促进渔业增效、农民增收。坚持以发展为主体,以结构调整为主线,进一步发挥渔业的后发优势,坚持加快发展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坚持社会参与,发展现代渔业,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渔业发展思路。
据当地农业局负责人介绍,墨江争取了各种渔业扶持政
策,加大对渔民的扶持力度,在对渔民进行技术培训的同时,还给他们发放养鱼技术补贴,渔民的养殖积极性十分高。扶持措施方面,从今年起,县人民政府通过争取项目和财政预算渠道,对网箱养殖户每个网箱给予一次性扶持500元,对完成计划任务的乡(镇),每一个网箱给予补助工作经费40元。同时,积极协调金融部门,加大信贷扶持力度,支持渔业产业发展,即5万元以内一年期贷款给予5%年利率贴息。县级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县、乡两级发展渔业工作经费和养殖实用技术培训费以及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以产定奖‛的奖金,从而调动发展渔业的积极性。据悉,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云南新海丰食品有限公司在墨江落户,注册成立云南海王水产有限公司墨江罗非鱼片加工厂,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全力打造水产品出口创汇加工基地,协议建设投资1.2亿元,年加工生产水产品6万吨,解决劳动力就业1200余人。
目前,该县境内电站库区宜鱼面积已达4万余亩,广阔的库区水域为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渔业提供了丰富的养殖支撑。已发展网箱养殖户200多户,3100只网箱,以养殖罗非鱼为主,共放入鱼苗1500万尾。据了解,养殖必须使用统一的专门饲料,由收购厂家提供。每个网箱(25—30㎡)每年可产鱼5至6吨,每吨厂家收购价为9500元,每个网箱产值可达4至5万元。每亩按建20个网箱计算,可产鱼100吨以上,产值达到95万元。据介绍,养鱼成本为50%,每亩农民可得收入47万元。据悉,产品加工成生鱼片后销往国外,市场前景十分走俏。为壮大网箱养渔产业,形成富民支撑产业,墨江县正在紧锣密鼓地筹建引进商家办厂,把渔产业打造成年产值5亿元的目标而不懈努力。
—北回归线上的太阳城,双胞品牌效益呈现光芒。墨江是北回归线穿城而过,被誉为‚北回归城‛,这里建有功能完整的北回归线标志园,通过每年举办太阳节和双胞胎节加大对外宣传的影响力,加上国际大通道昆曼高速穿越县城的交通优势,旅游文化迅速崛起,到墨江旅游的国内外游客逐步增多。无论在建的北回归线标志园二期工程,还是城镇化建设的格局,都蕴涵着浓厚的民族文化气息。
三、几点建议
随着我县境内戈兰滩和土卡河电站的相继投产发电,已形成1万多亩的库区水域,战线长达60多公里,为水产养殖提供了良好的自然环境。我们要抢抓机遇,利用独天独厚的条件,要认真借鉴墨江县发展渔产业的成功经验,结合考察的所见所闻,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明确思路,认真借鉴。县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及农民到罗平、墨江学习考察网箱养鱼产业。以结构调整为中心,依靠科技创新,在大墨山至土卡河库区水域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促进江河网箱养鱼在我县的大力发展,从而带动辐射我县水产养殖业,不断做大做强,依托
今后墨江县的罗非鱼加工厂,使之成为我县农业的主要支柱产业之一。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尽快编制我县渔产业发展规划,相关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大力发展网箱养鱼作为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整合资金,引导和扶持山区经济来源较为困难的农民移民到江边发展水产养殖业。
(三)健全体系,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成立江河网箱养鱼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农业、水利、科技、计划、财政、交通、环保、科协等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协调工作,共同促进项目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沿江河的乡镇要提高认识,积极招商引资,扶持有一定条件的业主从事网箱养鱼,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科学的评估论证,遵循合理开发,市场导向,因地制宜,正确引导的原则,按照库区水域面积来确定库区网箱养殖规模。
第五篇:赴瑞典学习体会
赴瑞典培训学习体会
根据甘肃省卫生厅《关于组织赴瑞典公共卫生应急保障管理培训团的通知》(甘卫外函[2013]223号)精神,2013年10月11日-11月1日,我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委派参加了“公共卫生应急保障管理赴瑞典培训团”,进行了为期21天的培训和考察。此次培训主要在瑞典卡罗琳斯卡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国际灾害医学中心及其附属医院、斯德哥尔摩省政府、瑞典国家应急署进行培训和考察。现将培训学习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培训目的是加强我省公共卫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参加人员主要是省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保障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卫生监督、血液安全管理、院前急救保障、重大疾病的诊断与救治、健康教育等相关领域的21名工作人员。培训采取专家授课、实地考察及座谈交流等方式。培训过程中主要了解了瑞典国家的基本情况,学习了国际灾害与应对情况、灾害预防和早期预警情况以及应对灾害的健康标准和全面理解预防性医疗优先原则,观看了全球近十年严重突发事故影像,参观了瑞典有名的卡罗林斯卡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创伤中心,走访了瑞典国家应急署、血液中心、SOS急救中心等相关医疗机构。通过聆听专家教授讲课和参观见学,近距离感受了瑞典公共卫生应急保障工作开展流程和办法措施,开阔了眼睛,启迪了思想,增长了学识,提高了能力,也为学习瑞典经验开展公共卫生应急保障工作开拓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二、体会感悟
(一)人人追求健康平等,医疗卫生体制成熟完善。瑞典国土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与甘肃省接近)人口约930万,2008年人均GDP总值47069美元。用于医疗卫生服务的费用高达近1860亿瑞典克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每个国民医疗费用上限为1800克朗,是目前世界上社会保障体系完整的高福利国家的典型。医疗卫生服务惠及所有居民,人人都能平等享受。医疗卫生系统由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支持,实行分散管理,卫生服务责任由中央政府、省议会和自治市政府分担。中央政府的职责在于制定医疗服务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运用法律法规或通过地方行政管理组织协会来实现其宗旨。《医疗卫生服务法》规定了省议会和自治市政府的责任和权力。
目前,瑞典有60个提供专业医疗服务的医院,它们均提供24小时急救服务。其中8个是地区医院(均为大学附属医院),那里提供高度专业化的医疗服务,同时也是医疗教学和研究的基地。基于国情优势,瑞典国民就诊一般根据病情预约制度,除急诊以外的病人就医都在社区医疗机构,如病情严重需赴综合医院检查治疗,由社区医生联系住院医生,安排病人住院治疗。急诊病人拨打急救电话后,由接线员(一般为职业护士)安排就近急救车派送接诊。整个就诊过程安排井井有条,医患之间很少发生纠纷事故。医院设施
先进,布局设置及治疗安排合理有效,紧紧围绕病人,医护工作者态度严谨,每个人介绍自己的工作时都热情洋溢,充分体现了对工作的热爱和满足。
(二)广泛参与国际灾害处置,未雨绸缪做好灾害预防预警准备。
瑞典王国奉行中立外交政策,加上地理环境的优势,很多年都没有战乱和重大突发自然灾害发生,但是瑞典政府保持忧患意识,在著名的卡罗林斯卡医学院成立了国际灾难医学中心,全面研究国际灾害预防预警以及现场应对处置,中心的大部分教授都亲临过一些重大国际灾害现场,有丰富的突发灾害的应急处理经验。在该中心学习时,授课教授先让我们介绍了甘肃近年来的一些重大突发自然灾害参与处置情况,并对不同机构开展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评析。然后利用一周时间,给我们系统讲授了各种国际灾害概念及应对处置知识,并进行了国际灾难影像演示。讲授过程中,我们非常敬佩教授们的敬业奉献精神,无论是奔波于伊拉克战争现场救援,还是应对海地大地震灾害,教授们参与救援处置的同时还作了大量的数据调查统计,深层次分析研究国际灾害情况,为应对处置新发生的突发灾害提供了有效的科学依据。
(三)政府直管供水机构,居民饮用水纯净安全。学习期间,我们从外围观看了瑞典市政供水厂房,了解了供水管理及水处理的一些情况。大致来说,瑞典市政供水由国家政府统一建设管理,不允许民营企业经营供水。按照当地饮水习惯,为国民提供直饮水,瑞典任何地方的自来水
笼头都可以流出凉水和热水,水笼头开向左边为热水,开向右边是凉水,凉水用来直饮,热水是收集的排水二次处理之水,仅供洗漱用,不可以饮用。为了保障土地、水源和空气卫生质量,政府迁移斯德哥尔摩市区工业厂矿,保证水源水的安全;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重罚污水排放企业及个人,保障饮水不受污染,近几十年内,瑞典主要城市均未发生过水污染中毒事件。在宾馆、餐厅、学校和医院等场所,人们放心地使用直饮水,让我们这些初来咋到的中国人很不适应,同时也深深地为瑞典政府有效的管理治理投去敬佩的目光。
三、几点思考
(一)提升工作热情,热爱本职工作,树立全心全意服务思想。短短20天,瑞典医务工作者对工作的热爱、敬业和勤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影响。他们工作中充满了激情和活力,有很高的专业水平和很强的业务能力,工作中始终面带微笑,平易近人,不厌其烦,一丝不苟,严谨博学,做为同行,很多方面我们还有差距,值得好好学习。
(二)借鉴尝试应用突发灾害需求评估和实施评估。国际灾难中心的约翰教授在培训第一节课就告诉我们,发生灾情后,伸出援手救灾不仅要用心,更要用脑思考。赴灾区现场前利用很短时间快速收集灾区具体地点、灾难类型和发生强度、受影响的人口和严重程度以及当地应急处置能力等信息,通过评估得出灾区现有应急能力和补充救援需要,结合实际实施有效而非盲目地去救援。在救援结束后,要全面回
顾救援实施过程,通过救援每日记录和数据,认真总结救援工作,分析救援中存在问题,评估实施救援每个步骤的有效率,为以后应急救援工作积累经验。我省近几年来频发各类突发灾害事件,尽管在应急救援中有了一定经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尚未开展灾情需求评估,灾后实施评估工作也需要加强,这也将是我们应急救灾工作的新课题。
(三)加大水质监测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我省大部分市政供水卫生安全,但部分地区还是存在饮水卫生隐患。城市工业发展污水排放污染水源,水处理系统生产管理环节把关不严影响饮水卫生质量,作为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尽职履责,做好水质监督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用水安全。
(四)环保从我做起,为美丽兰州减少污染。瑞典人认为,“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宝贝”,无论繁华的城市还是偏远的农村,都不允许乱丢垃圾,家家户户都要分类存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甘肃是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还没有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很多地方还存在乱扔垃圾的坏习惯。好的环境要靠我们自己维护,基于实际,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还不现实,但要从自己和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竭力保护环境,让自己生活的城市更加干净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