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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8-734800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6 15:48: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换(发)证、变更、补领、证书更正等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第129号令)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6.《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

7、《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8、《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

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第9号令)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

11、《乳制品产业政策》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1、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治理结构

附:治理结构图

4)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附: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周围环境平面图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示

工艺流程图示

设备布局图示

5)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附: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

6)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附:购置资产证明

7)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如有时)

5、委托检验合同(如有时,指出厂检验委托检验合同)

6、企业生产场所照片

7、对于现场核查完毕后同步抽样的企业,增加企业的声明

8、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细则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产业政策证明、矿泉水水源资质证明、饮用水生产企业空气洁净度报告等)

说明:换证申请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如生产许可申请信息与原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还应根据变更情况提交相应的变更材料。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迁址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申请书》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受理时核对原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

5.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6.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住所名称变更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明细)原件;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未迁址)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地名办公室或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出具的地名名称变更更名;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4.原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原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刊登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省级以上的报刊原件。

说明:1.若以上几条同时申请时,请按照相应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如果变更后企业如果没有公章(如:企业名称变更),则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五、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标准:审查费2200元/类别,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七、办理地点和时间

办理地点: 滨州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滨州市黄河八路355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45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八、政务咨询电话

0543-31808390543-3180977

第二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一、项目名称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集团公司生产厂点变化及其他生产条件变化情况)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7.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及国质检食监函[2010]914号文件规定负责审批发证。

五、许可条件(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四)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五)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六)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八)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格式文本下载见第十四条);

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企业管理制度目录(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压力锅、塑包、纸包生产企业可在实地核查时提供,餐具洗涤剂、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时无需提供);

6、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工业和商用电加热设备产品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7、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换证时提供);

8、环保证明材料(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9、组织机构代码证(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10、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迁址、增加生产厂点及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申请(一式两份)

1、同第六条第(一)项要求。

2.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5.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申请(企业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实际住所地址、生产地址及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生产地址和条件未发生变化的证明原件;

5、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变更前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适用于餐具洗涤剂生产企业)。

(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毁损补领申请(一式两份)

1、《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请依据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审查通则明示的申请书格式填写);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在省级以上报刊发布原生产许可证书遗失和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六)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领许可证(含增加生产厂点)(一式两份)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申请书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请书封面应加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2、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的关系证明原件(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3、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提交原件核对);

4、其他材料同第六条第(一)项要求。说明:

1、如企业同时存在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请按照相应条款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材料不需重复提交。

2、企业提交的各证书复印件、附件以及申请书封皮等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在线申报后提交相关书面申请材料,保证在线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需通过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到所在市质监局政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省质监局网站(),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申请人在提交书面材料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二)受理 市质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市质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三)实地核查 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员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

(四)审批 省质监局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发证 符合许可条件的,省质监局在作出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领取相关证件文书。

(六)查询 申请人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申请人申报账户实时查询办理进程。

(七)终止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9号令)规定,由省质监局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事项终止申请书(申请人用)》(格式文本下载见第十四条)。

十、许可期限

42个工作日(产品检验、送样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3号)收费标准: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开收费,同一类别申报一个单元收取2200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

缴费方式:申请人须在政务大厅窗口领取受理通知书时一并到市局专设收费窗口缴纳费用。

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teniu.cc/)行政许可信息查询专栏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受理申请地点、时间和咨询服务电话

具体见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布的信息(各市质监局地址及联系方式)。

十四、其他事项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行政许可-表格下载”中下载。

第三篇: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须知

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须知

申请新办所须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写须知

㈠申请人:⒈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⒉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⒊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⒋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㈡负责人:负责人是指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⒋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⒌个体工商户业主;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㈢主体类型:⒈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⒉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⒊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⒋个体工商户;⒌农民专业合作社。

㈣名称:⒈必需是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上核定的名称;⒉要填写全称不能省略;⒊所有表格上的填写要一致。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获主体资格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书及身份

证证明;

四、经营场所

㈠经营场所应在许可机关辖区内。

㈡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1、或者提交①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②购房合同及③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2、或者提交房产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㈢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经营场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经营场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或社区或村委会证明等;如果经营场所系转租的,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

㈣经营场所场地性质为住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场所登记表》。

㈤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核定为“**市**县(市、区)(**乡镇)**街(路)**号,并与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门牌号相一致。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将经营场所核定到村。

㈥经营场所应与经营的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5.保证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工具清单(包括货柜货架、展示柜、冷柜、清洁容器、换气设备、空调、防尘、防蝇、售货工具、运输工具等设

备,每栏都要填写名称、型号、数量、用途。);

6.食品经营企业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③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④食品运输储存保管制度;⑤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⑥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7.方位示意图(进入百度地图标记好地址再打印);

8.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办公场所和仓库不在一个地方的,分别画两张图,每张图上都要体现出设施、设备、工具的详细名称和位置);

9.操作流程图(负责人签字);

9.经营乳制品提交乳品经营承诺书(负责人签字);

10.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对经营的食品类型画√);

11.原企业已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需上缴正、副本原件。

12.许可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备案)所须材料

1.《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

2.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许可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申请注销所须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4.许可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四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时间:2011-10-09

一、行政受理内容:

1、受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企业申请(受广东省质监局的委托,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省级发证的20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申请、资料汇总上报、送达证书、代开缴费通知书、获证企业、变更、增项、补领和注销申请)。国家发证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地点: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路563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1楼办事大厅。邮编:510220电话:84232691传真:84234181)2、受理工业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自查材料。

3、办理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备案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五、申请材料

1发证

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1.2 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资料(一式三份),如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申请时请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1.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带原件)。

1.4 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应当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带原件)。名称变更

2.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2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企业加盖公章。

2.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4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份。

3.2 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二份,企业加盖公章。

3.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正本复印件一份。

3.4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5 企业住所迁移的同时住所名称变更的,按1款发证、2款名称变更办理。增项

4.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2 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资料(一式三份),如产品鉴定或型式试验报告、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申请时请将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原件一并提交,原件在核对后即退回。

4.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营业执照应符合以下要求:营业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以受理时间为准)、营业执照复印件应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带原件)。

4.4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4.5 增项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2款名称变更或6款补领证书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迁址

5.1 提交1.1至1.3款和2.2至2.4要求的材料。

5.2 迁址同时企业名称变更或补领证书的,按2款或6款的补充有关材料。补领证书

6.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俩份)。

6.2 企业遗失声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应在《中国质量报》或当地省级主要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8.6.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俩份,企业加盖公章。

6.4 对于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生产许可证无法辨认的,可按上述要求办理。更正证书

7.1 名称有误

7.1.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式俩份)。

7.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俩份,企业加盖公章。

7.1.3 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2 产品内容有误

7.2.1《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一式俩份)。

7.2.2 需更正的生产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许可证

8.1 集团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所属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封面应分别盖上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

8.2 加盖各自公章的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8.3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

8.4 其他

8.4.1 企业法人在其登记的工商主管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应属设立分支机构,按8.1款至8.3款的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8.4.2 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果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应当按8.1款至8.3款的要求上报有关材料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4.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的上报申请材料的要求按8.1款至8.3款的要求办理。

9、企业自查

9.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一式二份;

9.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9.3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9.4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9.5相关资料复印件(如卫生、环保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批准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需加盖公章)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备案

10.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四份;

10.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携带原件);

10.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携带原件);

10.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一式四份(携带原件);

10.5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一式四份(携带原件);

10.6 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上述的各类申请书及表格可在我局网站下载,也可直接到我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

术监督局窗口领取

六、申请受理机关

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

七、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八、受理审批程序

预受理——受理——现场核查(省审查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抽样检测(现场核查通过进行抽样,样品送具有生产许可证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检验)——上报(审查部汇总合格企业的申请材料、检测报告和审查报告,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发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办结(到市质监局质量科领取证书)。

九、受理时限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十、证书的有效期限及自查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工作程序与企业第一次申证相同。

2、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提交企业自查报告。

十一、审批的法律效力

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的工业产品,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十二、受理时间及地址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湛江市人民大道北57号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3197163

第五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指南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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