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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织企业生产管理规定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18-720975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9 03:31: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针织企业生产管理规定

xxxx生产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营销、生产计划、生产的工作程序,做好保质、保量按期交货的全面工作。

2、适应范围:

xxxx销售一二三四部xx品牌、xxxx、xxxx生产计划人员、各生产事业部车间管理人员。

3、工作流程:

鄂尔多斯进出口公司、国内外客户 北京xx销售一二三四部xx品牌采购科采买 工作中工艺、技术、确认样、检测样、辅料、包装用品验货、发货顺序的联系与落实。

4、工作要求:

4.1、北京xx各销售部生产通知单的下达与审核、业务员接到客户生产通知单、指示书、规格单、辅料包装要求后,认真核实内容是否全面、标识准确明了,①:订单中有合同号、客户名称、款号、品名、色号、各码、单件重、数量、针型、纱支、原料成分、交货期;②:辅料指示书中商标、唛标、吊牌等装订方法;③:包装指示书中有装箱明细、塑袋、纸箱规格、唛头、封箱要求、打箱要求及备注中的特殊要求;④:质量要求中,确认样检测样的提供数量、时间、成分含量及色牢度光源要求、规格的正负公差、重量的正负公差、确认无误后编制生产安排通知单,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传xxxx计划部总调度,总调度确认订单内容全面符合下单要求转常务副总批示、生产副总安排总调度、接单组织评审。

4.2、订单评审

调度接到订单,组织人员进行合同评审,机织产品东源公司领导组织人员参加,xxxx订单针织部经理组织人员参加,分管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会,评审结束后,调度负责把订单指示书、订单评审汇签表转针织部经理并做好发放登记。

4.3、计划部门与售纱公司签订购纱合同,按客户要求进行。

4.4、用纱部门用纱前对色、用纱部门领纱时与调度联系确认样,用纱前计划员安排织片对色没问题后通知生产,如追批或使用两批纱必须连织片确认色差4-5级方可使用。

4.5、递样对色

客户要求递样片或样品确认颜色,春雪针织部安排:①:先用小片试验洗缩对色,确定洗缩工艺后,进行对色洗缩达到客户指示书要求后经xx公司、xxx各事业部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并组织评审通过后递出。

4.6、大货洗缩对色与绒面手感

大货洗缩前,先投小样与确认样对色手感绒面合格后,小批量投产;再次对色手感绒面确认合格,批量投产。

4.7、北京xx销售一部负责鄂尔多斯订单,已在鄂尔多斯集团公司统一的工艺和挂牌样衣的联系与提供。

4.8、xxxx计划部负责纱线物理指标的提供。

针织生产部

2010年-5月-14日

第二篇:煤矿企业生产管理规定

煤矿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产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职责,做到有章可循,奖罚有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生产管理部,安全监察部,同时设立安全生产调度室,矿实行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和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制度。

第三条 生产部是全矿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在生产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按各单位的职责范围及矿临时安排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

第四条 全矿各单位都必须服从矿统一布置,认真执行和落实好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影响生产者,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五条 生产管理、考核,以生产部为主,安全生产调度室、安全监察部、财务工资部协助执行。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工作程序

(一)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组织生产,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二)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因汇报不及时影响安全生产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次。

(三)对于各单位反映的问题,调度室不能协调解决的,由调度人员向分管领导及值班矿领导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次。

(四)紧急重大事故,由施工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直接向分管领导和调度室汇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

第七条 生产会议及生产任务考核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准时参加各种生产会(采掘准)、现场会。生产会由采掘队、辅助单位的行政主管参加,现场会参加人员由相关单位和会议召集人共同确定。参加人员务必准时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由别人代替的,罚责任人30元/次,无故缺席罚单位主管领导50元/次。

(二)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备带记录本,做好会议记录,否则罚款20元。

(三)会议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在下次会议时汇报工作落实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罚责任单位100元/次〃天。对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会议安排的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此而影响整体工程进展的,由责任单位承担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四)应属本单位负责的工作,需其他单位帮助的,被帮助单位支付劳务费50元/工。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

材料设备供应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人、责任单

位罚款50~500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造成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一)未按生产接续,各种会议安排,按时供应材料设备的;

(二)各单位所需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等未提前向相关单位申请或报计划单的,或未根据单位提供的物资计划及时供应的;

(三)凡使用单位领用的材料因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

(四)常用物资和备品、备件未达到足够储备数量的;

(五)发料单位所发材料不符合使用单位要求,未及时发现的;

(六)井下材料、备品备件、料场管理混乱,文明生产环境差的;

(七)材料、设备在运输途中丢失、损坏的;

(八)供料单位及用料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交接材料的;

(九)车皮内材料未卸尽就用于装矸或其他物料的;

(十)单位液压支柱下井前未进行试压,未配齐三用阀,外观失效,使用中出现自卸的;

(十一)未按规定装卸、存放、使用单体的;

(十二)各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

(十三)各责任单位管辖范围内堆放的闲置材料设备未及时回收的。

第九条 调度指挥

矿调度室是矿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负责各单位的生产协调指

挥,上级领导的指令、指示的传达落实处理,基层各单位人员必须服从矿调度室的调度指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次,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100元/次。

(一)因调度人员原因,对上级领导指示、指令未及时汇报有关领导造成失误的;

(二)对矿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调度人员没有落实、记录和反馈的;

(三)调度人员不能做到礼貌用语,文明调度的;

(四)调度人员对井下现场调度不清,安排失误的;

(五)基层单位人员对调度指令拒不执行或推诿扯皮的;

(六)出现各类事故,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因而延误事故处理的;

(七)出现生产事故,相关人员未在20分钟内向调度室如实汇报的;

(八)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下井人员处理事故,班中人员未在20分钟内,临时安排人员未在40分钟内到达井口的;

(九)调度监测通讯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未在4小时内修复,或未按要求布置监控通讯设施的;

(十)各使用单位分管范围内的监测通讯设施出现问题未及时汇报调度室或出现丢失,人为损坏的;

(十一)岗位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故意不接电话,延误生产时间的;

(十二)酒后或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到调度室无理取闹,扰乱正常调度秩序的。

第十条 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移交的规定

(一)采掘头面搬家,安装移交等井下管理范围变更时,由生产部牵头,机运部、技术部、安监部、质标办参加,各移交接收单位办理包括所有在用材料设备数量、质量标准化状况等在内的一次性移交手续,并由移交接收单位在移交单上签字,移交单一式四份,由移交单位在移交当日送达下列单位:接收单位一份,质标办一份,生产部一份,移交单位一份。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因此而造成损失的,按原值扣罚责任单位。

(二)在移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的,扣罚责任单位100~200元/条〃项,并在两天内处理完毕;影响下道工序及采掘头面生产或拒不处理的,按每条(项)问题200~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移交其它单位处理,并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50元/条〃项,因此发生的材料费用计入责任单位。

(三)未用或剩余材料设备,除现场会确定留用外,一律由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收上井。

第三章 采掘头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采煤面为工作面及其两道(三道);掘进头为开口位置向里至碛头,具体范围由生产部根据头面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在用设备、电缆及其材料,五小设备、支护材料、轨道及其附件、皮带及其附件、各种管路及其附件、溜子及其附件、巷道文明生产等,在采掘头面开工及收作之前,由生产部牵头,按本《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正常生产过程中,随采煤面推进退用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采煤队回收至指定地点,交相关单位,并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采煤面结束,除单体、铰接顶梁、铁鞋原则上由采煤队回收出井交供应科外,其余设备、设施办理一次性移交手续,由机电队回收出井。

第十五条 采煤面初次放顶前,由生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生产部、安监部分管部长签字,报请矿领导进行现场会审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次放顶。若因存在问题较多,不具备初放条件,按每条问题(隐患)100元处罚责任单位。问题处理完后,经矿领导指定人员确认,方可进行初次放顶,否则罚责任单位1000元,罚主管领导100元。

第十六条 采煤面遇到地质构造或出水等,需要突击建立排水点,水泵管路由机电队安装,因此而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500元。

第十七条 采掘头面职责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100元/处〃次。

(一)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二)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合乎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三)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四)水窝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或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五)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八)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九)掘进头锚杆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

(十)设备、开关、电缆上易炭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第十八条 采掘头面或其它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煤块(0.4×0.4×0.4m),金属材料、木料、水炭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者罚款50元/次〃块。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次〃块。质管科、地面煤仓负责监督实施,否则,对质科、地面煤仓罚款100元/次。

第十九条 采掘头面有出水征兆、瓦斯突出、顶板突然来压等异常情况,不汇报处理,继续进行正常采掘活动的,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次,对当班班长、跟班干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各罚款50~200元/次,造成后果的,按职务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正常生产条件下,交接班时必须将运煤系统运输设备上的载荷全部开空,否则,对责任人、当班班长、跟班干部各罚款50元/次。

第二十一条 井巷工程的验收及移交

(一)井巷工程验收移交规定

1.所有井巷工程(包括硐室、清修改造工程、土建工程等),施工完毕后,必须组织验收,当月完成的工程不经验收,不能移交,不得结算当月工资;需数月完成的工程,在未完工之前,每月底验收一次,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但不能作为移交依据,仍由施工单位自行维护,直至工程全部结束验收移交;无需移交的工程,也必须验收,作为结算工资的依据,否则后续的一切维修不计发工资。

2.验收标准按照施工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化要求等相关规定或标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附属(如管缆、铁道、台阶、水沟、扶栏等)、工程使用要求、设备、设施、材料、文明生产等施工区域所有的设备、设施一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移交。

3.井巷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部,由生产部牵头组织机运部、技术部、安监部、质标办、通瓦部、施工单位、使用和维护单位等相关各方负责人参加,参加人员必须明确表示本专业验收意见,同意的在验收单上签字,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及要求,由生产部部长落实相关施工队整改。

4.参加验收人员不得故意拖延或提无关要求,对不影响使用的工程原则上同意验收,对局部地点存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5.验收移交单必须经所有相关部门(单位)签字后方可生效,验收移交单一式四份,生产部、质标办、施工单位、使用和维护单位各一份,并备案。验收移交单由质标办具体负责办理,必须详细对移交工程名称、物料、设备、质量标准化情况、责任划分等必要的项目阐

述清楚,无歧义、不缺项。

6.生产部建立井巷工程台帐,详细记录各段井巷工程的施工单位、开工日期、技术资料、施工及验收资料。

7.在验收、移交中如发生争议,解决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1)工程不合格或影响使用,属于设计原因,依照有关制度处理,并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工程不合格或影响使用,属于施工原因,由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返工整修,不计发工资。

(3)如果工期紧迫,施工单位不能如期整改完毕移交的,由生产部会同有关方面强制移交,根据存在问题的大小(处理工作量),从施工单位扣减工资,并拔付给接受单位,由接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不再另计工资。

(4)工程不影响使用,但个别处不合格或设备、设施、管线、文明生产不合格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无规定的对施工单位每处考核50元。

8.井巷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使用单位全权负责维护。

(二)井巷工程验收移交考核制度

1.验收不合格,根据追查结果按相关的规定处理。由生产部安排相关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和时间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仍不能通过的要加倍处罚。整改拖延时间,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核100元/天,直至验收合格。

2.各应参加验收的单位、部门不参加验收或验收后不履行签字手

续或对不合格地方不提出明确意见,考核单位负责人及现场验收人各50元,并视为同意验收结果。

3.经移交现场会确定留下的材料设备,要办理移交手续给接收单位,不得私自拆除任何物料及设备,否则,对责任单位考核500~1000元,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考核50~100元。

4.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井巷工程,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严禁私下办移交,否则一切后果由两个单位一起承担,并对交接单位主管领导考核100~300元。

5.井巷工程验收移交后一年内出现塌、冒、片等工程事故,由生产部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分析,追究事故原因。

(1)主观原因:由使用单位(维护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并限期整改,拖延时间,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核100元/天,直至验收合格。

(2)客观原因:如受采动、地震影响等,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安排相关单位整改。

(3)特殊情况不能解决时由相关矿领导平衡解决。

6.相关专业部门必须加强现场的监控,对在日常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制止,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停工进行整改,如在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或监控不力造成工程完工后验收不合格,相关专业部门要承担30%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井巷维修制度

(一)生产部、负责每月下达巷道维修计划,并对巷道维修计划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无特殊原因,完不成任务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项。

(二)生产部负责巷道维修人员及巷道修护单位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对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主要进回风道及采区上山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否则,罚责任人50~100元/次。

(三)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的巷道维修,对巷道失修达到10m以上地点,由生产部牵头,安监部、供应科、通风队及施工单位领导现场会审,编制专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巷道断面。施工完工后,由生产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措施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巷修工程,要重新予以返工,否则,工资部门不得支付工资,并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三条 生产部、技术部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工通知单、放线通知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四章 生产准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准备施工单位的责任范围

(一)机电队

1.负责安装时地面提供给施工队40T刮板运输机头、尾、根节,电机牙箱及各种小件及安装单位使用的负荷线、操作线、按钮、信号线等。

2.负责40T刮板运输机信号系统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3.负责皮带、电绞、油泵、回绞、风机、各部40T刮板运输机的供电到开关及拆除期间的回收。

4.负责75KW以上刮板运输机、转载机、电机牙箱安装和搭火,以及拆除时的回收。

5.负责综采供电,高压管路铺设至工作面,及拆除时的回收。6.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液压系统的整理达标,防尘系统的安装达标和拆除回收(包括转载机头)。

7.负责炮采、高档工作面泵站及其它临时泵站液压系统安装及回收。

8.负责煤机安装试车及拆除回收。

9.负责安装拆除时所有回绞的运送和回收,以及拉运支架路道上的回绞安装搭火。

10.负责安装拆除区域排水泵的安装。

11.负责液压支架井上解体装车、井下组装工作。

12.负责工作面运煤系统所有溜子(包括转载机)运输安装试车和拆除回收,其中包括各部40T刮板运输机搭火,操作线、按钮安装,挡煤板安装,刮板运输机头尾打支杆压柱,以及负荷线、操作线、按钮、挡煤板的回收。

13.负责综采面安装拆除时切眼内扒、装、调支架用回绞搭火,稳固,信号铺设及其完工后的回收。

14.负责综采工作面支架的安装、拆除。

15.负责工作面安装拆除期间所有的电绞、信号、安全设施的安

装与拆除。

16.负责安装拆除期间皮带安装试车,信号安装及回收。17.负责掘进队使用皮带的一次性安装调试及拆除。18.负责皮带安全设施的安装与拆除回收。

(二)通风队

1.负责炮采切眼内防尘管路及甩头的安装和拆除回收。2.负责除转载机头外各转载点防尘管路喷雾的安装拆除回收。3.负责通风设施的建立、管理及局扇、风袋安装及回收。4.负责两道防尘管路、防尘系统的铺设和拆除回收。5.负责皮带机头25m防尘,灭火软管安装。

(三)运输队

1、负责综采安装期间铁道施工,及斜坡安全设施的施工。

2、负责大型设备的平巷运输。第二十五条 安装拆除期间的设备移交

(一)机电队提供给安装单位安装用的溜头、电机牙箱(牙箱要加好润滑油)、根节、溜尾、尾轴及溜头上的各种小件必须在地面车间组装通电试运转。经机运部验收合格后,解体装车下井,不合格设备不得装车下井,否则罚责任单位100~500元/件,因此影响安装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天的处罚。

(二)电绞开关移交:自通电之日起,机电队2天之内必须达到完好标准,第3天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1天时间处理。在安装至处理时间内出现问题仍由机电队处理,并按拖延

时间给予200元/天处罚。

(三)皮带、刮板运输机开关,在安装试车期间出现问题,由机电队处理,处罚办法与电绞开关移交办法同。

第二十六条 安装验收移交要求

(一)刮板运输机

1.刮板运输机安装达到平、直、稳,运行时平稳,不晃动,溜头、溜尾搭接时,高度不小于0.3m,前后交错不小于0.5m,不带回煤,切眼运输机与顺槽运输机搭接合理。

2.刮板运输机挡煤板使用铁挡板并安装齐全,搭茬合理,各部小件上齐。

3.减速箱使用合格的油脂,油量适当,各种保护罩齐全、完整。4.刮板运输机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且切眼运输机尾巴线、操作线必须达50m。

5.刮板运输机链条松紧适宜,螺丝、刮板齐全。6.刮板运输机运转时无跳齿、无刮卡、无飘链、无落链。

(二)液压支架

1.支架安装要排成直线。

2.支架要垂直顶、底板,与顶板接触严密。3.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支设。

4.相邻支架间无明显错差(不能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5.各液压管路联接合理、齐全。6.支架前无浮煤、浮矸堆积。

7.支架锚固头与刮板运输机连接好,销子齐全。

(三)开关列车、煤机、油泵

1.开关列车中车与车之间必须钢性连接。2.开关列车上综采供电设备有接地极。

3.从开关列车至切眼输送机头间的电缆、防尘管路、高压管路吊挂整齐。

4.煤机线、煤机用防尘管路用电缆卡子捆扎好放在输送机电缆槽内,输送机尾电机线也捆扎在电缆槽上。

5.架间喷雾按规定安装,截止阀齐全,管路不漏液,支架每架均要安装测压阀测压管路。

6.泵站电气设备达到完好标准,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润滑油脂合格,适当,保护罩齐全。

7.照明灯、通讯喇叭安装间隔符合要求,线路吊在支架前梁下,吊挂整齐,能正常使用。

8.煤机的各种保护盖板上齐全,内外喷雾正常,电气部分达完好标准。

(四)其它要求

1.所有设备、电缆、电绞、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化要 求。

2.向采煤面顺槽供电、供水、供压风必须在采区上下山(集中运 输道)与顺槽交叉的三角门处安设断路开关,截止瓦笼。

3.综采面皮带机道4寸防尘管铺设至切眼100m处,安水头及过

滤器;其它工作面溜子道、材料道铺设管路距切眼50m安装水针。

4.各种管路铺设遇有保险硐室,必须设有过道,不得影响保险 峒使用。

5.皮带长度小于50米,综采、炮采、掘进用皮带宽度分别小于 90、80、70cm,胶皮磨损严重大面积脱落,不得再次安装使用。

6.一次性安装,炮采切眼必须投入成套新40T刮板运输机,顺 槽溜子也要经过检修后再进行安装;综采切眼运输机及转载机也要经 过检修,磨损变形严重的溜槽、中板不再使用;各种刮板运输机链条 磨损超过20%的不再使用。

7.一次性安装,综采面超前皮带全部使用新胶带。

8.安装完工整理达到质量标准化要求后,按本《规定》第十条 的规定进行移交。

第八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划分:

(一)采煤单位责任范围为工作面、两巷、石门;

(二)掘进单位为掘进头重车行车路或及料场范围以内;

(三)提运队责任范围为全矿提升斜坡及上下车场;

(四)机电队为井下变电所、主泵房及周围30m范围内,井下各水仓入口及其斜巷;

(五)运输队责任范围为全矿运输平巷及其车场、人车等候室等

(六)准备队责任范围为井下没有责任单位的所有巷道;

(七)其它单位、部室由生产管理部根据矿井采掘生产活动进行明确划分。文明生产考核按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巷道设计部门在进行巷道设计时,必须按照《煤矿

安全规程》,上级文件的规定,充分考虑运输安全间距、车场长度、躲身硐室、安全设施、管缆安设等要求,在设计中作明确规定,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否则,罚责任人50~200元/次,责任单位主管50元/次。

第二十八条 井下巷道修护,除采掘头面职责范围以外的,由准备或延深工程队负责,并按有关规定考核。

第二十九条

井下压风主干管路的安设回收(包括管子装运)与日常管理,由机电队负责;掘进头压风管路由掘进队安设与管理;其它临时性用风地点,机电队提供管路连接件,交用风单位安设与管理。否则,由此造成漏风,质量标准化不达标,影响生产,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处,责任单位100~500元/次。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煤矿原办法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煤矿。

第三篇:生产管理规定

生产管理中的规定

1、计划部在生产单和流程卡上必须填写各工序的完工时间;

2、生产部要认真查明延误加工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排除影响按时完工的因素;

3、计划部填写好生产任务单和流程卡后交生产部长,由生产部长审查后下传;生产部长在生产任务单上注明加工班组,同时分A、B、C类重要类型,原则上A类优先于B类及C类;

4、班组长不得擅自加工别班长的任务,加工也不计入产量,并应按优先类别和任务单的完工时间安排生产加工;

5、A类为绝对优先类,即见单立即按补片要求加工,或有单独加急要求立即停其他订单安排加工;

6、各班组的加工任务原则上必须加工完当天的任务后方可加工第二天的任务,不得擅自跳跃顺序加工,否则造成当天生产延误,从重处罚,跳跃加工部分不计入生产量;

7、生产部长有权重新下达或更改生产任务单,各班组必须无条件服从生产部长的生产指挥,否则,擅自加工部分不计入生产量。原则上生产部长应以书面形式下达生产任务更改通知;

8、某班组完成当日当班任务后,可以向生产部长申请另一班或第二天任务,如加工另一班生产任务,生产部长需更改原生产任务的加工单位名称;

9、生产部长应将生产任务单直接下达到指定加工班组手里,以防班组长擅自加工其他班组生产任务。任务分配应以难易搭配,公平合理均衡原则,效率高质量好班组多下任务,鼓励高产;

10、生产任务单应分天下达,不应一次下达两天以上的生产任务,造成班组长挑肥拣瘦;

11、重申补片单管理规定。

流程卡管理规定

1、用流程和班组流程卡日登记表为依据计算计件工资和各班组的损耗和不良率、废品率;

2、设计班组流程卡日登记表,注明卡号、完工块数、完工时间、交接块数、收到时间、差少原因;

3、下道工序必须向上道工序办理交接手续方可接收上道工序的半成品,不得私自接收加工,私自加工不计入加工任务,并承担丢失、损坏赔偿责任,罚款;

4、上道工序不经下道工序的检查接收,不统计生产量;

5、下道工序接收时,先认真清点数量,检查质量,在流程卡上签收,并在上道工序班登记表上签收,方可接收货品和随货的流程卡;上道工序凭有签收的班日登记表,交计划部可计算产量、损耗等;

6、发生差少时,上道工序须注明差少原因,若为破损、丢失、退废,上道工序必须填写补片单交生产部长签字,统计部门在收到补片单后方可计算产量等;

7、上道、下道工序派人当面交接,白夜班必须当面交接,交接前流程卡归上道工序保管,交接后方可交给后道工序;

8、流程卡由计划部预先填写,交生产部下发,如需拆解,由第一道工序如裁割班长拆解,原则上一卡对应一个架子,拆解卡号用某号—1,—2等表示;

9、各班组原则上应以一卡一架的方式存放加工;

10、钢化夜班须18:00派人与成品库检验交接;白班在下班前,成品库检验员应将白天库存成品封贴处理,以防夜班产品混入,并告知夜班加工完成品如何存放;

11、来料加工玻璃由成品库检验查收后,分架存放,并填写流程卡,与下道工序交接;

12、上、下工序互检签字即为确认,若有争议由检验员裁定签字,内废品处理由检验员裁定和确定处理意见,并填写检验记录表;检验员裁定为废品,贴上

红色标签的,下道工序不得接收加工,否则重罚,上道工序应按生产主管处理通知要求,实施返修后交检验员重检后,在标签处填写“放行”并签名,下道工序方可接收加工,上道工序的产量方可记入。如不能修复或修后仍不合格,上道工序需填报废单交质检签字后交生产部,并交回流程卡,由生产部签字转交计划部;

13、成立成品库,将装车班归入成品库管理,成品库设检验员两名,承担成品入库检验和成品出厂检验及发货工作。

计划部完工时间确定

1、计算定单面积,按理论小时产量确定加工用时;

2、根据工艺特点确定关键工艺,根据关键工序用时需要调整加工用时;

3、与生产部长确定实际加工用时和定单安排计划,以日期(天)为单位,制定日生产计划,将定单归入日期生产计划中;

4、分解定单,分别确定完工时间;

5、填写生产任务单,并注明定单面积、关键工序安排、完工时间、各工序完工时间,填写流程卡,一并交生产部审查下传;

6、登记入生产任务单日清登记表中,表中应注明定单号、关键工序、关键工序完工时间、实际完工时间、误工工序、误工原因等,据此计算按时完工率;

7、依据各班完工交回的流程卡日登记表,填写实际完工时间,计算每日班组的按时完工比率;

8、将延误生产情况,填入延误原因调查表中,交生产部追查原因,生产部填写好原因调查结果和处理、改进意见后交回计划部存档;

9、所有生产任务单、流程卡、班组流程卡日登记表、生产任务单日清登记表等相关原始单据存档备案。

第四篇:生产管理规定

平行生产管理规定

1、工具:有机种植、栽培过程中所用到农具应做到使用后放于特定位置。如农具在有机转换地块使用后,必须经过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用于有机地块。

2、农事记录:有机与有机转换种植地块在种植管理上农事记录要开分做,并严格记录每个地块所投入的物质及其量;

3、地块标识牌:有机地块上标识牌标明“有机”字样,有机转换地块标识牌标明“有机转换”字样。

4、收获:有机产品与有机转换产品分时段收获,包装袋上标明“有机”与“有机转换”字样。

5、贮藏:有机产品和有机转换产品要分开贮藏,并清楚的标明“有机”与“有机转换”字样。

6、运输:有机产品使用专用运输车辆,避免与有机转换产品混杂。

在成品运输过程中,与运输司机签订“有机产品运输保洁清单”,避免常规产品的混杂与污染。

2010年4月25日

第五篇:淄博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淄博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中央、省驻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有色、电力、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管网输送、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推进重点行业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开发,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实现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

(三)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反应迅速及时、应对措施有力、处臵妥当有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强化管理手段和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 企业主体责任

第八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并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臵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条 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打非治违”联合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查处:

(一)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关闭取缔;

(三)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

(四)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落实监管措施;

(五)对为非法企业出租场地和供电的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对构成犯罪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主体,应当进行日常隐患排查治理,每月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传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全部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应当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依法按规定上限给予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全市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科(处)负责人,由市安监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发证。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安全资格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落实安全培训时间,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情形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造成事故的应当逐级追究责任。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给予处罚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 企业财务预算中应当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适当调整缴费比例。

第十六条 将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级的考核内容。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和“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十八条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第十九条 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第二十条 煤矿、非煤矿山应当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2年内完成。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校车及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2年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将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臵条件。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或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应当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加强地下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矿井输电线路通过易燃可燃材料部位时,应当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装臵,电缆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发现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检查、维护、更新不及时的,应当立即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三条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同时设计的,发展改革等部门不予审批;未同时施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未同时投入使用的,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得允许企业进行投产,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山东省化工装臵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臵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的规定,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备案制度。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人员应当进行现场审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不得试车。

第二十五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应当认真查阅有关资料,明确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禁止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应当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道安全。

第二十七条 所有煤矿、地下非煤矿山及其他高危企业、高层建筑和地下商场每年均应适时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各区县、高新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应急管理、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第三章 政府监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专项规划。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化工等高危行业准入标准,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淘汰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大力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应当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实行强制淘汰。

第三十条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和行业,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将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市及区县两级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严格控制事故指标。每月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年终进行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章 行业管理与属地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行业管理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其中属地管理实行分级监管,分别由市、区县(高新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安全监管。

第三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范围包括省属以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已改制的原市属企业集团。市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法定监管职责,确定安全监管的范围和安全监管的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批准前,市直各有关部门按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安全监管范围,抓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在加强行业管理的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区县(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安全监管的范围和安全监管的企业名单,经区县(高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管的范围和安全监管的企业名单,确保每一个企业不漏管、不失控。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和备案审查的安全监管范围和监管企业名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上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下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的企业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

第五章 基层基础建设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淄发„2009‟20号),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2010年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对乡镇等安监机构建制、规格和人员的配备。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机构主要负责人配备和调整,应当报市安监局备案。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企业应当设臵安全生产总工程师,大型企业集团应当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托和整合市及区县两级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服务,提高事故救援水平。建立以公安

110、公安消防119、公安交警122、医疗急救120以及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第一时间互通互联。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牵头,第一时间制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凡是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积极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环境。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常识,增强干部职工安全意识。

第四十一条 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区县、乡镇”、“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通过创建先进单位,示范带动,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的做法,建立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检查制度。县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一次下矿井、进车间检查。

第四十三条 发挥各专业安委会的作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抓好监管行业领域企业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十四条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完善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应当查清原因,认真整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负有责任的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格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区县(高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九条 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下列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对乡镇(街道办事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撤职处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撤职;

(三)对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撤职;

(四)对区县党委、政府按照“一岗双责”规定,对分管负责人或各专业安委会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或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撤职;

(五)对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或各专业安委会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安全许可、安全执法科(处)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撤职。

第五十条 因渎职失职、玩忽职守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和党纪处分实行责任倒查,按时任职务追究。

第五十二条 发生较大事故、重大险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区县人民政府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其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淄博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淄发„2007‟20号),对区县和市直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认真履行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主题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通知

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6日印发

针织企业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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