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质字〔202_〕198号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地区公司管理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从项目建议书阶段开始,对与项目相关的环境问题统筹安排,对整个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条在委托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委托设计、施工、监理时,要根据项目情况向被委托单位提出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尽职调查,了解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内环境敏感对象及分布情况,征集有关方面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六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委托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七条在委托设计时,应根据有关法规和尽职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提出环境保护要求,保证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的落实。
对初步设计进行技术审查批复时,应正式征求本单位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项目与环保有关的投资应单独列出清单作为设计文件附件。
第八条在选择施工单位时,应考虑其环境保护业绩和达到环保要求的能力。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应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编制环境管理计划(环境例卷),经建设单位审查后实施。委托监理单位时,应根据项目需要同时委托环境监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和其他与施工有关的方案时,应对环境保护内容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搞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规定,及时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排污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不得投产。
第十一条需向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由各专业公司负责,以股份公司函件报送,并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无主管专业公司的项目,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报送。
需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的,由项目所在地区公司负责报送,并同时抄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和相关专业公司备案。其他项目环保文件的报审由各专业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应委托专门技术机构,收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技术文件,协助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审和竣工验收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2_年8月13日)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主要内容
1、办理建设项目立项前的环境保护意见。
2、审查建设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境保护篇章。
3、对放射性设施、电信、广播电视、电力送变电站等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环境影响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4、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境保护篇章。
6、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
7、检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
8、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核发环保验收合格证。
(二)管理权限
1、办理需报省计委、经贸委等部门立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意见。
2、承办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由国家或省立项的建设项目。
3、同级外经委批复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项目。
4、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的省或国家批复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验收。
(三)完成时限及审批程序:
1、办理报省计委、省经贸委立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意见
(1)完成时限:建设项目立项前。
(2)审批程序:
①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建议书和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情况。
②建设项目所在县区环境保护局或市环保局分局出具立项审查意见。
③市环境保护局确认所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予以审查,并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意见。
同意立项后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环境保护审查、审批、验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管理分类:
①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②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③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轻度影响的、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划分,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环发[202_]17号)
(2)完成时限:
①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报批工作。
②经市环境保护局同意,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可在初步设计前完成报批工作。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报批工作。
(3)审批程序:
①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要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或环评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市环境保护局确认收到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或环评实施方案)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0日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市环境保护局报批。属油田的建设项目,应先经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预审同意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③市环境保护局确认所收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后,建设项目才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市环境保护局重新审批。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在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1)管理分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分类原则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分类。原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验收按“验收申请报告”管理;原项目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验收按“验收申请表”管理;原项目按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的,验收按“验收登记表”管理。
按:“验收申请报告”管理的项目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表格)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污染影响为主的项目)或《建设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
按:“验收申请表”管理的项目验收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表格),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表》(以污染影响为主的项目)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影响调查表》(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
按:“验收登记表”管理的项目验收须提交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登记表》。
(2)验收程序:
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①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县区环境保护局或市环保局分局提出试生产的书面申请,抄送市环境保护局。经所在县区环境保护局或市环保局分局现场检查,确认其环境保护设施同时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的,由县区环境保护局或市环保局分局出具同意该项目试生产的文件,同时抄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属胜利石油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应先向安全环保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②在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按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连动试车并有试运行记录,并按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批复内容和验收合格条件自检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③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3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局书面提出验收申请,领取相应表格。
④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竣工验收环境调查报告。其中,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由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境调查表》,所需的验收监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环境监测站提供。
⑤竣工验收材料齐全后,报送市环境保护局。
⑥市环境保护局在确认收到材料符合要求后正式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并于30日内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提出验收意见。
按“验收登记表”管理的项目经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办理同意登记验收手续。
⑦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
⑧建设单位自接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10日内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四)审批部门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科监开发科。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令第14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7年3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管理办法》(1996年6月19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第三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HSE管理体系—HSE-01-04-0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 目的
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明确职能分工,有效控制新的污染,防止生态破坏。2 范围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所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托管公司可参照执行。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全国人大常委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_),全国人大常委会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国务院 3.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2_),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机构与职责
4.1 化学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4.2 计划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及评审会组织工作。4.3 所属各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维护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5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环境保护管理
5.1 严重污染的项目在考察和谈判时,应有公司环保部门的人员参加。
5.2 各基地公司的建设项目责任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写,根据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当地的环境状况,对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简要说明。
5.3 各基地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初步选址方案及项目建议书的环境保护内容进行初审,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化学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专家初审。
中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篇: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环控(1996)204号
颁布机关:颁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颁布时间:1996-03-01 实施时间:1996-04-01 修订时间: 发文文号: 时效性: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防止废物进口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进口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
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违法进口废物的单位。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进口废物的强制检验的标准。
第七条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废物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
第八条 列入附件一的任何废物,必须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才可进口。
凡未列入本规定附件一的所有废物(废物范围见第三十二条),禁止进口。
第九条 进口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7204.2100、7204.2900、7204.3000、7204.4100、7204.4900以及7204.5000号废物(简称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其他废物的,由废物进口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向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经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
第十条 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二)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第十一条 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废物的单位或者利用废物的单位,必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进口废物申请书》(附件二)(二)《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
上述申请材料必须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进口废物申请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进口废物申请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应予受理;
(二)进口废物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内容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三)申请人未提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一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六类废物中的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并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直接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二类、第七类、第八类、第九类废物的单位或者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并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五条 申请进口附件一所列第一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和第六类废物中除7204.1000至7204.5000号废物以外的废物的单位废物利用单位,或者申请再次进口已批准过的第十四条所指废物的单位,必须对拟进口作原料利用的废物及其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填写《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并连同《进口废物申请书》,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技术要求和审查程序,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另行规定。
承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受理进口废物申请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直接受理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或者经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批准的进口废物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附件三)。
第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审查进口废物申请材料的过程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或者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对附件一所列废物,海关一律凭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废物进口单位和废物利用单位必须就每季度进口废物填写《进口废物报告单》(附件四),报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物利用单位必须按照《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者《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表》的要求,防治进口废物污染环境。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在对进口的废物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发现可能污染环境的问题,应及时通知和移交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的加工生产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并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二十五条 从事附件一所列第七类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的废物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第二十六条 凡申请从事附件一所列废物进口、经营或者加工利用的企业,必须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未提交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本规定施行之前已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54号文件的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局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将境个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处罚。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伪造、变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办进口废物经营审批手续,并继续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海关对其进口废物不予放行,并责令退运,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进口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废物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废物的范围: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二)废物进口单位是指从事废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单位。(三)废物利用单位是指实际从事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颁布之前国家环境保护局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有关进口废物环境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者,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附件一
类别 海关商品编码 第一类 0506.9010 第二类 2619.000 第三类 4401.3000 4501.900 第四类 4707.1000 4707.202_ 4707.3000(4707.9000 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废 物 名 称 动物废料 骨废料 冶炼渣
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包括钒渣等),氧化 皮及其他废料 木、木制品废料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不论是否粘结成圆木段、块、片或类似形状
软木废料;碎的、粒状的、或粉状的软木 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回收(废碎)的未漂白牛皮纸或纸板及回收(废碎)的 瓦楞纸或纸板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漂白化学浆制未经本体染色的其他纸和纸板 回收(废碎)的主要由机械浆制纸或纸板 例如,报纸、杂志及类似印刷品)回收(废碎)的其他纸及纸板,包括未分选的 第五类 纺织品废物
5202.1000 废棉纱线(包括废棉线)5202.9900 其他废棉
第六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碎料 7204.1000 铸铁废碎料 7204.2100 7204.2900 7204.3000 7204.4100 7204.4900 7204.5000 7401.1000 7401.202_ 7404.0000 7503.0000 7602.0000 7902.0000 8002.0000 8103.0000 第七类
不锈钢废碎料 其他合金钢废碎料 镀锡钢铁废碎料
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钢铁废料,不论是否成捆未列名钢铁废碎料(含废铁轨、废钢轨等)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含废机床、废机车、废机车头等)铜锍 沉积铜(泥铜)铜废碎料 镍废碎料 铝废碎料 锌废碎料 锡废碎料 钽废碎料
各种废旧五金、电机、电器产品 废电机 废电线、电缆 废五金电器
第八类 废运输设备
8908.0000 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构体 第九类 特殊需进口的废物
第五篇: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慈东工业区管委会
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暂行规定初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规划实行并顺利进行,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理》、《慈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汇编》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慈东工业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1.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规划管理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2.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文件及要求选址的报告,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3.规划建设科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城市规划要求及拟建项目的性质、规模,向建设单位提出初步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4.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方案,提交规划建设科审查,经初步审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提供正式盖章的红线图。
5.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红线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土地勘测定界资料向规划建设科提出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提供经土地测绘部门盖章的地形图10份、立项文件复印件2份,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6份,并经环保部门签
字后报规划建设科办理。规划建设科在收齐上述有关资料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用地手续。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妥用地手续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项目批准机关同意,并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在项目总平面图确认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确认的方案进行建筑单位设计。在完成施工图后,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收齐资料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料如下:
1.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
2.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审核时交验原件;
3.建设项目文件3份(复印件);
4.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4份(原件2份,复印件2份);
5.项目可行性备案报告会审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1份;
6.建设项目施工图2套(及电子文档);
7.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消防、环保、气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月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六条 办理建设项目放验线手续
1.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完开工批准手续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后,持经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及红线图委托持证测绘单位实施定位放线。并将有关定位放线资料送开发区规划建设科。
2.规划建设科在接到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资料后组织验线。验线分初验和复验,初验在建设单位委托放线完成后进行,初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施工。复验在建(构)筑物基础垫层完工后进行。
3.定位放线初验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测绘单位重新放样,直至验线合格后可施工建设。
4.初验合格而复验不合格者,如因施工未按初验合格的定位施工,应视为违法建设。违法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宁波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罚。
5.定位放线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4]03《关于发布<测绘收费标准>补充说明和补充项目的通知》执行,在放线后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未领取测绘收费许可证的单位,不得收取放线费。
第九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用地行为:
1.未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
2.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使用性质占用土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1.未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2.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工程性质、内容进行建设的。
3.建设工程未经规划监察科验线而擅自施工的;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内容,影响新区规划的。
5、建设工程竣工后面积与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不符的(其中40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得超过200平方米,4000平方以上的工程不得超过5%)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第八条第(1)、(2)、(5)项情形,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造成公用设施和市政设施损坏、损失的,当事人应负责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2.第八条第(3)项情形的,处以建筑物放线费2倍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位置移动的,再按本条第(1)项规定处罚;
3.有第八条第(4)项情形的,由 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及围墙建设前,其材料、色样须报规划建设科进行审批确认。
第十一条 对管线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负责进行审查,核发管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书,并负责规划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各单项工程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交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以下文件资料,然后由规划建设科进行规划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申请表3份;
2.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验线合格资料1份;
6.实测1:500竣工图1份,并提供磁盘;
7.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资料1份。
慈东工业区管委会
202_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