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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18-873846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5 17:50: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班组安全质量员、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两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在源头上把住安全、质量关,保障员工安全健康权益,促进公司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立范围

采、掘、开、准备及巷修、井运、通风、机运、电运、机采、地测等井下生产和辅助单位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以生产班组为单位设立“两员”。

二、任职条件、岗位职责及权利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本岗位生产工艺,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隐患排查能力。

2、坚持原则,敢于抵制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行为。

3、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及时纠正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规程要求的工程质量问题和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反馈和排除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

4、掌握一般性创伤急救知识和事故抢救方法。

(二)岗位职责

1、协助班组长每天开工前进行现场安全确认、落实安全责任制、班组安全管理和岗位工作标准,实现班组无违章、无伤亡、无责任事故。

2、承担班组安全质量员职责,在生产过程中全面落实规程措施规定,严格按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作业环境、岗位操作行为规范施工。

3、承担班组群众监督员职责,监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4、负责班组安全思想动态排查,每天下井前班前会上排查不安全的重点人。

5、协助班组长做好事故抢救工作。

(三)权利

1、发现作业场所存在明显事故隐患时,有权停止作业。

2、对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可直接向本单位或公司安管部门、工会报告,建议追究其管理责任。

3、监督集团公司赋予员工八项权利在作业现场的落实。

4、对现场违章违纪人员有权制止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对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行为有监督权、评议权、认可权和奖惩建议权。

三、管理方式

“两员”由公司安管部、工会双重领导并实行一体化管理。由安管部、工会共同组织培训、共同督导日常工作、共同负责考核奖惩。并实行以下制度:

(一)培训制度

1、“两员”由安管部、工会联合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聘书,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复审。

2、每季度至少由区(科)安全负责人、工会主席组织一次安全培训。同时,区(科)安全负责人、工会主席要根据对“两员”日常考核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安全培训和思想教育。

3、每半年由安管部、工会联合进行一次正规培训,并做好考试、聘任工作。

(二)挂牌上岗制度

1、每天下井前必须到区(科)值班室进行挂牌上岗,未挂牌不得下井。

2、统一佩带有“群监员”标识的安全帽。

3、上井

后必须由本人摘牌,不得由他人代替。

4、“两员”挂牌、摘牌由值班人员负责督导。

(三)汇报制度

1、每天上井后必须到区(科)填写班组“两员”汇报台账。

2、对安全隐患、违章指挥、安全建议等问题要填写清楚并及时报告。

3、对发现严重的“三违”现象,可直接向公司安管部、工会报告。

(四)活动制度

1、实行档案化管理。区科要建立“两员”档案,每月将安全质量、工作业绩考核情况填入本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区科每月组织一次职工代表安全自查活动,对“两员”所提重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公司动态组织对各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安全检查及“两员”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4、区科每月由安全区长、工会主席共同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总结上月情况,部署下月群安工作重点。

5、公司每年召开一次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

(五)批签落实制度

实行安全区(科)长、工会主席日批签汇报制度、区(科)长周批签汇报制度。做到当天的汇报当天签批,当天落实整改,以便从中发现有价值的安全信息,责成专门人员及时处理安全问题,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对于一般隐患问题,属本单位的,由区(科)安全负责人或工会主席与单位领导沟通后,及时安排处理;非本单位问题或较大隐患问题须向公司安管部门汇报,并由安管部门负责监督解决。

(六)调整制度

对于班组“两员”工作变动、岗位调整或履职尽责不到位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由区科填写“班组两员调整申请表”,报经公司安管部、工会同意后可进行调整补充。未经同意随意调整或未经申请的班组“两员”不享受津贴,并对单位进行考核。

四、责任考核

(一)各单位由工会主席、安全区长负责对班组“两员”的日常管理考核。

(二)“两员”津贴设立、考核、奖励、解聘

1、设立“两员”责任津贴。奖励标准:对履职尽责且日汇报合格的,采、掘、开、准备等生产一线的班组“两员”每人每班×元;巷修、井运、通风、机运、电运、地测、机采等辅助单位,每人每班×元。

由区科工会负责统计、填写“班组安全质量员、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责任津贴批报表”,于次月×日前报考核办公室(公司工会活动部)。办公室会同安管部,将名单及金额报人力资源部上帐,每月兑现并随工资发放。

2、“两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减免津贴或处罚:(1)集中安全培训不参加或考试不及格者,酌情减发安全责任津贴;(2)当月出现重伤、死亡事故的单位,质量标准化、生产(工作)环境治理不达标的班组,对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制止、不上报的,发生“三违’的,免发当月津贴;(3)上井后不及时或不认真填写汇报以及汇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免发当班安全责任津贴,并扣罚安全工资×元。

3、“两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给予解聘:(1)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不参加考试或补考不及格的;(2)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汇报弄虚作假,经帮助教育仍不改正的;(3)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相关责任者;(4)被公司和上级部门出示黄牌警告,经分析班组“两员”负有责任的。

(三)对主管领导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1、主管安全工作的区(科)长批签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视情况考核本人安全工资×-×元。

2、工会主席日常督导管理不到位、统计审核不实、批签不及时的,视情况考核本人安全工资×-×元。

3、对发现“两员”填写汇报弄虚作假的,所在单位安全区(科)长、工会主席日常督导管理不到位,追究其责任,由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部诫勉谈话。

4、上述情况一并按照公司开吕字[×]×号(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积分淘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五、表彰奖励

(一)公司安管部、工会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两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动态抽查和考核,检查结果在公司局域网上公布,并纳入“四好”支部和工会建家考核内容。

(二)公司开展“双优”评选工作,季度评选优秀班组“两员”及年度十大优秀班组“两员”,年底召开年度群众安全工作会议,进行表彰奖励,并择优推荐参加上级公司先进评选。

(三)公司利用网络、橱窗、流动牌板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优秀班组“两员”的先进事迹,不断深化班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推进群众安全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二篇: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推荐)

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号】D422054200403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2_.04.15

【实施日期】202_.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其它

【文号】粤府[2004]41号

【题注】(十届3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正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是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和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检查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情况;

(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了解掌握分管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和管理状况;

(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分管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并将所检查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六)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七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并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业务知识;

(二)具有高中(或相当)学历、工作满二年,或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乡镇安全

生产监督检查员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承担日常管理的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业务指导的责任。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一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撤职或辞退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

(二)在监督检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违反有关规定,应予注销或者暂扣《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配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建设和群众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建设 和群众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四

准格尔旗昶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建设和群众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好以工会主席为第一责任人的群众安全监督网络体系职责,根据矿工会文件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队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简称群监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升群监员整体素质,打造出一支高素质、精业务的群监队伍,调动和激发群监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群监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同时,工会群监和协管组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入宣传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 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及上级工会一系列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开展了各种以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加强了群监协管组织建设及安全监督检查,强化安全工作的基础治理,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工会群监协管组织在抓好重点工作的同时,注重平时监督检查,各项活动都有安排计划、总结表彰,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为企业实现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群众安全工作

(一)注重组织建设,强化群众安全工作的基础。

我们在贯彻落实三个《条例》的过程中,不断加强群监、协管组织网络建设。我们要把调整和整顿群监、协管队伍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做到了“四早一落实”,把把工作责任心强、有技术、懂业务的优秀职工选拔到群监岗位上来,充分发挥了他们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作用。调整后的群监委员会有三名同志组成,一个群监小组,女工协管委员会有两名同志组成。形成了两个群众安全工作队伍,组织网络的建立健全为开展好群众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加大《安全生产法》和三个《条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职工群众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提高职工群众的整体素质和自保互保意识,才能实现安全生产。为此,我们把群监、协管工作的基础放在以人为本的上,抓安全教育培训、抓安全宣传,在预防上功夫,在加强广大职工《安全生产法》和三个《条例》学习力度上下功夫。年初我们在职工群众中广泛开展了学习《安全生产法》、三个《条例》活动的宣传学习高潮。利用标语、黑板报、宣传栏、安全办公会、安全座谈会、全员答卷等各种宣传式,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活动,真正让职工熟悉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了职工的自主 保安意识,把抓安全变为职工自觉行为。我们采取脱产和业余的方式积极组织群监员、协管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和新三个《条例》,五月份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法》知识答卷、下发“群监员工作手册”、“企业安全员工作指导读本”;并对于群监员、协管员进行了上岗前培训,使广大职工尽快熟悉把握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进一步提高群众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知识和业务素质,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打好基础。同时,工会根据各自单位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对群监员进行了培训。举办了“警钟长鸣、安全生产”的安全板报展览、开展了“怎样做一名让亲人放心的人”的大讨论、用发生在本单位的事故及血的教训职工对安全重要性的熟悉、开展学《规程》反“三违”活动,以此来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绷紧安全弦,确保了首季安全生产开门红。

(三)开展好五月安全宣传教育和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五月份是生产建设的黄金月份,也是安全事故的多发月份,举办“五月安全宣传教育月”板报展,邀请领导进行了观看评选,同时组织其他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为切实开展好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及时下发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意见》;明确了此次活动的意见和目的,安排了六项“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提倡“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主旋律,努力打好“抓安全、促生产”的安全生产主动仗。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利于提倡安全文化,普及安全知识,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领导在会上 做了重要讲话,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了领导小组。活动期间我们充分利用座谈会、黑板报、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重要意见。强化群监员盯岗制度,禁止酒后上岗,禁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严格落实。强化安全基础工作,狠抓安全薄弱环节,全面搞好隐患排查治理,查找隐患,现场整改,消除各种不安全状态和治理漏洞,严格落实预防性措施,做好安全工作,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了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扎实有效开展安全协管工作

1、开展好“安全幸福家庭”竞赛活动

女工委以安全为主题,以竞赛活动为载体,紧紧围绕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充分发挥女工协管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半边天作用,用家庭的温馨呵护安全,使安全的关口前移,注重亲情感化、教育每一名职工时刻注重安全,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家庭。针对节日期间职工思想比较活跃、精力分散的实际,女工协管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协管委组织人员到重点岗位进行走访慰问,分别送去毛巾、鞋垫、手套等安全慰问品。劝告他们为了家庭的幸福、企业的安危,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增强自主保安意识,实现安全生产。组织职工家属了解工作性质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树立“遵章守纪是幸福、安全生产是幸福”的安全理念。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观念转变。

2、在“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女工协管组织,紧密配合“安全 生产月”活动,召开了动员会,广泛宣传发动,结合实际,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达到了人人皆知,个个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目的,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状态稳定、持续、健康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为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筑起了坚实的第二道防线。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克服缺点,弥补不足之处,以务实的作风、积极的态度,继续认真地、具有创造性的去开展好群众安全工作,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区队成立群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区队长 副组长:各副队长

成 员:招聘的群众安全监督员

三.群监员聘任条件 群监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具有从事煤矿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煤矿生产过程、作业环境及主要装备设施,有较为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

3.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敢于维护职工利益,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4.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群众监督检查工作。

5.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群众安全监督工作,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大公无私,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安全生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6.明确职责,严格履行群监员权利和义务,带头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带头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的各项规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同一切不坚持安全生产的人和事作斗争。

四.群监员聘任与解聘

为了切实把懂生产、会管理、有文化、负责任的班组职工选拔到群监队伍中来,对群监员聘任与解聘做以下要求:

1.群监员聘任

群监员由队上报名单,由区工会进行公开选拔,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矿工会审核备案,由区工会聘任。聘任期为一年,一经聘任,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换。

2.群监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队写出书面材料,由区工会审核,报矿工会备案后予以解聘,并及时补充。

⑴月无故不出勤,或者连续三个月每月出勤上岗不够21天的。⑵对当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的。

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三违”视而不见,未予以制止的。⑷季度内自身有2起及2起以上“三违”的。

⑸季度内本班出现2起及2起以上轻伤的,或者所在作业现场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严重事故的。⑹连续三个月考核得分达不到70分的,或者全年累计4个月考核得分达不到70分的。

⑺因工作调动、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群监工作的。五.具体要求

1.群监员工作在最基层,分布在各生产岗位,对生产中显现的和潜在的安全隐患有着直接的认识和了解。因此,队要重视和加强群监队伍建设,在群监员的选拔上要选好人、用好人,支持他们的工作,使之真正成为安全管理者之一,从而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2.队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监工作管理考核制度,对群监员的工作情况实行严格考核、严格管理,落实责任,防止群监工作走过程、搞形式。

3.队工会组织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群监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他们的安全业务素质,让其真正掌握和熟悉自己的权利、义务、岗位职责、工作和方法,使他们在工作中懂得监督、善于监督、敢于监督。

4.群监员是代表工会组织对作业现场进行群众参与监督的具体实施者,也是工会组织参与企业安全管理的具体体现。因此,队工会组织要负责好群监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保证他们真正有效地发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检查作用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5.队工会组织要认真组织和召开好每月一次的群监例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方法。同时要认真落实好基层工会主席每天在群监员填写的工作记录本上检查签字制度,使群监员当班排查的隐患和反“三违”情况得到及时整改和落实。

6.群监员工要切实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认真参加本单位的安全学习会和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工作点的作业规程、措施和标准,落实好矿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好群监员的职权、职责,把隐患排查和监督范围放眼到矿井所有涉及安全问题的各个环节,不能只局限于本队、本班组,真正做到走一路查一路。

7.群监安全工作的其他各项管理及群监员的职权,职责等按矿工发相关文件执行执行。

第四篇: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检查员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聘任的,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履行协助开展卫生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级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资格考试、聘免工作,卫生执法机构负责卫生监督检查员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对聘任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的法律知识、业务水平和卫生监督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申请担任卫生监督检查员的人员,必须参加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

第六条 参考人员条件:

(一)身体健康,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在公共卫生相关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优先;

(二)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

(五)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申请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人员,应当填写《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提供学历、职务、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经所在单位推荐,选聘卫生监督检查员的卫生执法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八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的内容为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监督专业知识。

第九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考试由各级卫生行政机关自行命题,统一组织。

第十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有效期五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第三章 卫生监督检查员聘免

第十一条 通过卫生监督检查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方可聘任为卫生监督检查员。由聘任机关发给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式样由省卫生行政机关统一制定(式样附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聘任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发放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检查员证的编号规则:(□□□)(行政区划名称)卫监检+□□□(顺序号)号。

例:(合肥市)卫监检001号;

(合肥庐阳区)卫监检001号。

第十三条 被聘为卫生监督检查员的人员退休、退职或不再担任卫生监督检查员时,应将卫生监督检查员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通知上述人员交回证件而不交回的,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为五年。卫生监督检查员聘任期满经原聘任机构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聘任和解聘实行逐级备案制,有关卫生行政机关聘免的卫生监督检查员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在一个聘任周期内,由聘任机关每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或不符合卫生监督检查员基本条件者,予以解除聘任。

第十七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利用工作之便,对被监督单位索、拿、卡、要,造成影响的;

(三)因违纪受行政处分或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考核不合格的。

以上

(二)(三)

(四)项解聘的,不得再聘任为卫生监督检查员。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协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出示《卫生监督检查员证》。

对于不出示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助检查任务区内管理相对人的本底资料档案;协助卫生执法机构收集、核实和上报卫生监督信息;

(三)协助卫生执法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检查;

(四)对卫生许可申请人进行指导:

(五)对管理相对人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及时提醒其纠正;及时报告并协助卫生执法机构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承办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必须遵守下列卫生监督执法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不徇私情;

(三)风纪严谨,证件齐全,文明工作;

(四)遵守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程序、标准、规范和制度;

(五)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六)遇有与管理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工作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八条禁令:

(一)禁止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收受贿赂;

(二)禁止工作时故意刁难、拖延或者不作为;

(三)禁止无法定依据的收费;

(四)禁止与被监督单位建立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

(五)禁止接受管理相对人安排的任何休闲娱乐活动;

(六)禁止执行任务时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宴请;

(七)禁止泄露监督工作机密及被监督单位的商业技术机密;

(八)禁止参与有损卫生监督检查员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卫生监督检查员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对其履行卫生监督协助检查职责的稽查。

第六章 培训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检查员培训制度,对卫生监督检查员有计划地进行职业道德、法制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机构应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检查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检查员的处理,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安徽华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条 所属各项目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公司安全部是系统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是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所属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安全生产对于所属项目部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为此,公司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为科学地评价、考核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总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事故亿元施工营业额死亡率的责任考核指标,并列入企业主要领导的考核目标。具体为每亿元施工营业额0.05人。

第九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臵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或根据情况增加专业的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的数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四条 在计划施工营业额中确定适当比例的安全生产投入费用,在成本中列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以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的经费来源。下列支出应列入该科目:

1.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用品的购臵、更新。2.消防设施、设备的购臵、更新。3.安全教育经费。4.安全技术培训。5.安全技术改造、更新。

6.其他专项安全生产活动经费等。

第十五条 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及各项目部必须根据本企业或项目部的特点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组织演练,对应急器材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其可靠性,以保证有效地应对突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为本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金。

施工项目亦应为现场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保费可与建设单位协商列入工程造价,专款专用,或由参加项目施工的各总、分包企业承担,待国家出台相应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树立安全生产的风险意识和保险理赔意识,对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险种,从而将企业的安全风险尽可能降到最低,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4.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5.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定期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7.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生产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4.组织并参加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7.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8.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第二十一条 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安全防护技术和安全防护设施。2.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参加施工项目重要或特殊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4.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4.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并参加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6.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方案的审核。7.参加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

8.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9.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11.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

12.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3.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并督促报告公安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第二十三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

2.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3.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4.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5.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6.参加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7.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3.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4.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采购(租赁)各类材料、机械设备、架设工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等,上述材料、设备、用品等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且所附各项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2.负责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采购与管理,制定发放和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

3.负责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用品等。4.参加对由其购入(租赁)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5.参加由其购入(租赁)的机械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机械动力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本企业所拥有的机电、起重、锅炉、受压容器(气瓶除外)等施工生产设备进行管理,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2.负责编制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3.负责对上述施工生产设备的操作运行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并签发作业合格证。

4.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的机械设备应会同技术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

5.负责组织对现场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6.负责对施工生产设备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参加由于施工生产设备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措施。第二十七条 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

1.对新入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3.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施工生产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3.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第二十九条 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企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提出处罚建议。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臵、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十条 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项目上贯彻落实。

2.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纳入计划。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及时投入,保证专款专用。

4.负责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贯彻执行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安全管理达标。

5.组织对项目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6.组织并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7.参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8.参加特殊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

9.及时报告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安全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3.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工作,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

4.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中、小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5.参加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

6.组织并参加每天的现场安全巡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

7.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管理层的安全意识。8.组织项目积极参加各项现场达标活动。

9.发生伤亡事故时组织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2.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3.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4.组织安全防护设施的交底与验收,履行验收手续。

5.对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变更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上报,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

6.参加安全检查工作,参加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的验收工作。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技术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项目经理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制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3.每天进行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和人员;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4.负责组织项目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5.参加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验收。6.负责项目安全设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7.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技术、资金、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亦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三十六条 总承包企业在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企业确实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定安全生产的专项合同或在分包合同中设臵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臵,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落实,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如果分包企业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进行整改的,总包企业应视情节对分包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分包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包企业应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将其清退出场并应要求给予总包企业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 分包单位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其重点是:

1.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已通过当地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之处。

3.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意见。

4.当设计中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时,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并做出预防事故的方案。

设计单位应就上述各方面在设计交底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权责清晰、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及施工现场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等大型起重设备、安全设施的搭设安装及拆卸等,均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项目不得开工。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第四十四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1.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可由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编制,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备案。

2.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并经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特别重要或有特殊危险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工程部组织项目及公司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总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会审。

第四十五条 凡与所属施工企业有合约关系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商(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其资质等级应与其所分包的工程要求相符。各分包商必须按照总包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总包项目部制定的项目总体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制定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并按总包单位分级审批制度审批。

第四十六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四十七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四十八条 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及可操作性。

第五十条 一般工程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会同项目经理向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公司工程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向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商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向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每天进行施工作业之前必须由工长会同安全员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二条 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数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六章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并应坚持“四全”的动态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气候),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五十四条 各类施工现场的围墙、大门、临建和标牌等必须统一执行公司CI标准及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施工现场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生活条件、安全防护用具等。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显著位臵必须张挂“五图一牌”及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装臵、设施等必须用安全色涂刷警视标记。

第五十六条 城市内的施工现场的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有条件的施工项目,其施工场地应全部进行硬化处理,为施工作业提供干净、整洁的环境。第五十七条 现场内的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塔吊基础、架料、材料、大型构件和大型模板存放场地等的排水设施要形成网络,保证排水畅通。

第五十八条 施工现场内各类机具、架料和施工材料应按现场平面布臵图放臵,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并设臵标识牌。

第五十九条 施工现场应及时进行清整,保证工完场清。

第六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臵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现场消防设施(消火栓、水龙带、灭火器等)应齐全有效,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高层建筑要配臵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臵消防阀门。消防管道的主干管直径不小于65mm,并应设加压泵和泵房。

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生活办公区,并应有明显的分界。各区域应设臵导向牌,导向牌应牢固、美观。

第六十二条 施工区域内禁止住人。当施工现场暂设用房作为仓库使用时,应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作出严格的规定。施工区内必须设臵安全通道并设立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六十三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佩带身份识别标志(胸卡或工作卡等);高处及临边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洞口、临边等必须设盖板或围栏,并应按规定设臵水平安全网。在建工程必须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全封闭。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搭设防护棚,在施工区域外的公共人行道上搭设防护棚还应符合施工现场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设明显的标志牌,确保行人安全。

第六十四条 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各项防护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必须检验有关证明。不得采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等。

第六十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制度,施工机具用电必须使用标准配电箱,并遵循“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的原则。配电箱的安装和内部设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有防雨、防砸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的进场验收、临设用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安全设施的使用验收等一系列验收制度。各种施工机械、机具、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无论是租赁的,还是分包企业自有的施工机械、机具、设备,都必须严格验收制度;临设用电工程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送电;各种脚手架、安全网、井字架、龙门架在搭设完毕后亦必须经过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1.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的电气安全、机械限位及防坠等安全装臵必须齐全有效,由总包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参加,经检查验收后报请当地政府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施工现场使用的中小型机械,由总包企业的机械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3.暂设电气工程,由总包企业的安全部门组织电气工程师、方案制定人、项目分管副经理等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4.普通脚手架,满堂红架子、堆料架和支搭的安全网,由项目分管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安全员进行检查验收。

3、井字架、龙门架及工具式架子,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企业有关管理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4、高大脚手架以及特殊架子,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安全部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进行检查验收。

5.参加各项验收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否则验收无效。第六十七条 各项目部要建立和落实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专人管理制度和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检修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的同时必须检验防护装臵,并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第六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搭设安装及拆卸均应按经批准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行。

第六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动火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现场动火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制订详细的消防安全措施,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核批准。动火作业点要有监护人,并增配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七十条 项目部应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运输、存放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押运、保管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当工程施工中使用或涉及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时,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加强管理,严格入库验收和领用批准手续,并做好使用中安全防护。

第七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健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3.0.2,3.0.3表的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与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机械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安全检查与验收、工伤事故统计等方面的记录或台帐。对分包商亦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第七章 安 全 教 育

第七十二条 安全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劳资人事部门应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情况记入职工安全教育考核档案,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达到合格者,才能上岗。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严格禁止无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从而深入了解本企业、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和规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七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在经考核确认其完全掌握后方可全面使用。职工转场(从A项目调转入B项目)、变换工种都要再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七十六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 安 全 检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司在全系统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各项目部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揭示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八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结合其他管理工作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随机巡检;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第七十九条 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

第八十条 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八十一条 项目部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九章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险兆性事故),必须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及时、认真地处理。

第八十三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八十四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和虚报。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公司安全部,并必须于1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十五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第八十六条 在事故调查中,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十八条 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在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责任范围与内容的基础上,按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应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安全生产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八十九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和重大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著成效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九十条 物质奖励的资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和安全管理罚款中列支。符合上述第七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九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能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保证体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未能足额配备相关人员的。

2.未能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

3.施工项目不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 4.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

5.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构配件生产,造成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6.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7.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明显缺陷,或没有防护装臵造成事故的;

8.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9.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致使安全技术措施不能落实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10.发生安全事故后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的;

11.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抢修工作,导致事态扩大,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九十二条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视事故等级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般在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可从重处罚。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撤职、开除。

3.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第十一章 附 则

本《条例》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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