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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8-1039673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8 00:05: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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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_-11-16作者:责任编辑:admin 来源:农业技术经济

内容提要 文章在简述瑞典、德国、美国等猪肉生产先进国家在保障猪肉质量方面的一些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了有利于改善我国猪肉质量的重要启示,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 猪肉 质量保障体系 供应链

一、瑞典的绿色养猪模式

该模式由如下三大体系构成:

1.无污染饲养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反映在疫病的早期预防、检测、诊治和优越的环境条件上。为减轻疾病的传播,猪只按猪龄分批次、分阶段、分群、分舍饲养;为防治细菌感染和保护动物福利,禁止断尾、断齿和炀耳等创伤;此外,规定每2.2头母猪或10.5头育肥猪必需具备1公顷农地用来消纳粪尿污水,粪污必需被连续收集在封闭系统内8个月以上,经发酵后施放。

2.无公害兽医卫生体系。该体系重于法规建设,严于监督管理。为防止滥用和尽量减少用药,抗生素(瑞典全面禁止饲用抗生素,并不是绝对不用)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时,须由国家授权的兽医按照《瑞典兽药使用规范》具体实施,兽药购买须凭兽药处方。兽医既对疫病防治提供全程服务,又要监督执行政府的各项禁令。

3.无抗生素添加的饲料生产体系。禁止使用抗生素和激素作饲料添加剂,代之以寡聚糖、酶制剂等无公害添加剂,严格控制饲料的营养与卫生品质,鼓励生产和使用安全与环保型绿色饲料,确保猪肉品质控制从源头抓起。

瑞典具有发展绿色养猪业的自然、物质、技术基础和公众习惯,但由于在宣布禁用抗生素前对相应的替代技术和产品开发研究不够,致使生猪发病率增加、饲养成本上升、效益下滑。10 多年来,瑞典养猪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但绿色“瑞典模式”得以逐步实践和完善,瑞典农业部1999 年公布的数据表明,绿色养猪体系运转良好,效果较明显。欧盟委员会已于1999年提出,在全欧宣传、推广与应用“瑞典模式”。

二、德国的猪肉质量保障措施

主要有如下4点。

1.严格控制饲料的生产和使用。德国饲料法明确指出生猪饲养过程中严禁使用激素,并规定抗生素的使用范围和剂量。饲料生产厂家必须标明饲料成分构成及使用方法,生猪饲养者必须在出栏前7~21天停止使用含有各类抗生素的饲料,若被检测出这类物质的残留,则生猪生产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2.严格控制兽药的使用。德国兽药法规定:兽医必须在对生猪诊断后方可开出处方并售给

饲养者药品,并给出使用方式、时间、休药期等相关信息。兽药生产者和兽医必须记录购买者的姓名、地址等信息。养猪者必须到为其生猪作过诊断的兽医那里,或者出示兽医的处方到售药店购买兽药,并将兽药的来源、种类及数量记录清楚,以便出现问题时追查责任。

3.严格检疫、检验制度的执行。德国动物检疫法规定:每半年必须对所有的生猪饲养企业进行一次检疫,检疫合格后才能继续进行生产。肉类检验法规定:除生猪的紧急屠宰外,无论是工厂化屠宰还是家庭屠宰,都必须进行屠宰前后的卫生检验,只有检验合格的猪肉才能进入市场,不合格的猪肉要送往专门地点销毁。另外,政府有关部门经常随机地从零售商那里购买样品进行检验,对出售不合格猪肉的商店进行严厉的处罚。

4.严格等级标准和商标化。德国根据瘦肉率将生猪分为五级,对不同等级的生猪支付差距较大的价格,以调动饲养者生产高质量猪的积极性。德国在生猪及猪肉生产、流通、屠宰、销售等环节上推行能够表明自身状态的商标化,以进一步保证生猪及猪肉的质量。如所有生产中的生猪必须有标明生产场的耳标记;所有运输中的活猪必须有生产者证明、兽医检疫证明、运输单位证明等;所有屠宰企业屠宰的生猪必须有自己厂家、卫生检疫、等级及屠宰日期等标记;所有在零售商店的猪肉都必须有来源、质量、重量、价格、保质期等标记。如果是生态猪肉还要附加有关生态单位组织的特殊标记和说明。

三、日本的优质猪肉产销体系

1.日本优质猪肉的生产方式。日本优质猪肉的生产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小规模饲养。目的在于减少疾病传染,便于采用特殊的饲养方式。二是采用地方品种和传统饲养方式。为生产美味的优质猪肉,采用传统的当地品种、作物饲料、山地自由放养等措施,并严格控制添加剂和药物的使用。三是小规模手工加工,目的在于增加猪肉的安全、美味和特色,满足消费者的新追求。四是一体化经营。生产者从生猪饲养、猪肉加工到最终产品的销售过程均在同一企业内完成,既可控制猪肉产品质量又能控制生猪这一原料供应的稳定性。但当规模扩大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将饲养环节外包出去,专门从事加工和销售。在这种横向一体化的模式中,企业采用从定点农户购入原料,并指导和监督农户包括饲料、药物使用、饲养场所等饲养的全过程,来保障生猪的安全性。

2.日本优质猪肉的销售方式。日本优质猪肉销售中采取了如下三种措施:(1)多渠道宣传。主要通过报刊、图书、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来宣传产品优点,介绍生产者、生产场所、饲料特点、饲养方式、生产过程等,以提高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程度和消费兴趣。此外,还通过电子网页、活页广告、宣传手册等方式自行制作广告。(2)多种设施吸引顾客。主要做法是,自行开设餐厅烹饪自己生产的优质猪肉,在加工企业内部直接销售自己的产品,允许顾客通过玻璃墙观看猪肉加工操作全过程。(3)直接销售。由生产者直接将优质猪肉出售给顾客,或由配送中心送货上门,以防止流通环节中的污染或混入假冒伪劣产品。

3.政府在产销中的作用。日本政府在优质猪肉生产销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是:对优质生猪及猪肉重要性的宣传,品种的培育和保护,饲养和加工技术的引进与推广,相关设施建设的投资,产销环节的质量监控及法规制定等。

四、美国的PQA 体系

1989 年美国食品安全检测局在对猪肉加工包装厂的调查监测时发现,高达11 %的猪肉中磺胺类药物残留严重超标。为此,国家猪肉生产者委员会(NPPC)于同年开始了猪肉产品质量保障计划,目的是通过对养猪者适当教育,克服猪肉中药物残留严重超标问题。该计划的核心是PQA(Pork 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 ,猪肉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贯彻执行。

PQA 体系应用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原理,使生产者对整个养猪过程有全面的了解,从而生产出高质量的猪肉产品。PQA 体系有10 个关键控制点,它们是:制定行之有效的猪场保健方案;兽医必须真正了解客户及猪的状况;正确贮存所有药物;使用经FDA 批准的非处方药或在兽医指导下的处方药;正确使用所有注射用药及口服用药;按说明书使用饲料添加剂;保持好治疗记录,并能区分治疗过的生猪;在适当情况下进行药物残留检测;让雇员及猪场拥有者的家庭成员都懂得正确使用药物;每年逐条检查质量保障体系项目单。到1997 年初,已有2.5 万个生产者加入到PQA 体系中,总计5850 万头生猪,占1996 年屠宰头数的63 %。PQA 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减少了美国猪肉中的药物残留比例,在监督、控制猪肉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五、荷兰的IKB体系

为实现对养猪业质量的全面控制,荷兰政府于1992年对整个养猪业实行了从猪场到零售商自愿参与的质量控制计划(荷兰语缩写IKB)。IKB体系包含HACCP体系中的一些概念和IS09000的标准,对猪场拥有者、屠宰厂、监督及罚款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1.养猪场拥有者是执行IKB体系的排头兵。生产过程必须遵守IKB的有关规定;准确地辨认和登记各种猪只;所有饲料必须由具有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认证的厂家提供;兽医必须遵循GVP(Good Veterinary Practice Code)规则;猪场中严格的清洁制度;限制使用具有较长排泄期的药物;出栏前12~16小时断料;所有治疗过的猪必须做好记录;与供应商及客户签有共同遵守IKB体系的合同。

2.屠宰厂居IKB体系的核心地位。在实行IKB体系中扮演中心角色,并负有重要责任;登记屠宰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反馈给猪的供应者;保证提供的猪肉按IKB的要求进行分割、包装,并能进行质量追溯。

3.独立的审核和处罚是整个体系的关键特征。屠宰厂负责对所有参加生产体系的成员进行每年2次的内部审核;产品委员会对屠宰厂执行质量保障体系的情况进行每年2次的审核;若发现有违规现象,根据情况给予警告、增加额外监测或取消参加本系统的资格。

到1997 年,已有75 %的猪场加入到IKB 体系,许多超市只经销经IKB 体系认证的猪肉产品。IKB 体系的实施,改善了猪场管理进而提高了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状况,改善了猪肉质量进而提高了顾客的消费价值和满意度。

六、启示与建议

基于上述五国的基本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国生猪饲养及猪肉生产、加工、销售的现状,得出如下启示与建议。

1. 提高我国猪肉产品质量刻不容缓,任重道远。改善猪肉质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猪肉生产和消费大国,202_ 年猪肉产量达到4031 万吨,占国内肉类总产量的65.8 % ,占全球猪肉总产量的45.6 %。但与美国、丹麦、荷兰等国外猪肉生产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猪肉品质更差、疫病更多、药物残留比例更高,不仅影响了国内居民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猪肉及制成品的出口量,使我国猪肉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呈下降趋势,难以应对加入WTO 的冲击。

2. 健全的质量标准体系和有效的组织模式是猪肉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保障。我国应在大力推广“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药物残留及“瘦肉精”为监督突破口,把生产基地建设和市场准入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快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执法监督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和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探讨有效落实和执行这六大体系的组织模式。

3. 建立从原料基地到终端销售的供应链是实施质量标准体系的有效组织模式。上述五国的实践表明,猪肉质量标准体系的贯彻实施是一项综合性强、环节多、主体复杂的系统工程,更是一项既有分工又需合作与协调的社会化行为,它既涉及政府的法规与行政管理、生产经营者的自律,又有以行业组织为主的中介组织监督。但关键是仔猪、饲料、兽药等生产资料供应者、养猪者、屠宰加工者、运输者和销售者之间战略合作关系以及激励、监督、约束、协调机制的建立,即以质量认证与跟踪管理为核心内容的供应链综合管理。这意味着,建立从地头到餐桌的供应链组织是保障猪肉质量、生产优质高档猪肉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4. 我国具有生产优质高档猪肉的客观要求和资源优势。我国已从整体上进入小康发展阶段,城乡居民消费结构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开始从数量温饱型向质量健康型转变。但存在着明显的城乡居民收入差异,202_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6280 元和2253 元。以初级产品为主的产品结构使得城市猪肉市场趋于饱和,1991 —1997 年间城市人均猪肉购买量以年均0.37 %的速度下滑。高收入消费者对猪肉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瘦肉多、脂肪适度、无PSE 肉,而且要求肉中没有抗生素、激素、农药、化肥、重金属、有机磷等残留。这与1990 年代初日本猪肉市场状况相似。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猪肉生产急需进行从数量到质量再到高质量的调整,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万元的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应率先开展优质高档猪肉的生产。

5. 政府的引导与支持是生产高档猪肉的基础。目前我国开展高档猪肉生产尚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缺乏生产经验、市场环境不完善、质量检验监测体系不健全、消费者总体认识水平和购买能力较低等,特别需要各级政府在法规制定、政策鼓励、宣传引导、信贷支持、信息咨询、基础设施投资、监督检查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明峰.瑞典的绿色养猪业.世界农业,202_(5)

2.谭向勇.德国生猪及猪肉质量的保证措施.世界农业,1999(1)

3.李平.日本优质猪肉产品生产的启示及建议.农业经济问题,202_(7)

4.张书存,项玉燕等.欧美一些国家对猪肉产品质量的监控.国外畜牧科技,202_(12)

孙世民 卢凤君 叶 剑(中国农业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 北京 100083)

第二篇: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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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实践告诉人们,盲目追求企业规模已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反,世界经济规模越大,中小企业经济实体就越具有力量。各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纷纷采取扶持政策,如财政援助、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法律保障等。西方国家的中小企业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扶持企业”的同义词,许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机构来制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在发挥杠杆作用,引导资金流向,促进中小企业良性发展的过程中,通常要采用税收政策这一工具。因为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工具,税收能深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而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也深刻影响着国民收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影响税收。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方面,各国的具体做法虽然各有千秋,但总体而言,还是存在比较大的相似性。

1.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特点综观各国对中小企业采取的税收政策,有以下几个共同点。

第一,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在充分认识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深入了解其自身特点和所处环境的基础上,相关的税收政策做到了有的放矢,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相关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受惠者。比如日本,为了充实中小企业的内部留存,采用减轻法人税率和对一部分所得不课税的制度。日本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规定,资本不超过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法人税税率低于大企业的25%。

第二,政策形式规范,内容系统全面。国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内容系统完整,所涉及的内容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转让等各环节,且大多是以立法的形式将其提升到法律层面,这就为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三,政策手段多样,政策力度大。多样化的优惠政策(如降低税率、税收减免与返还、修改固定资产折旧率等),让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都能够从中受益,使政府大力度的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发挥作用。

2.国外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内容各国实践中的具体措施,总的来看可归结为两个方面: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

在税收制度方面,有着一个从中小企业的建立、发展直至最后转让的税收政策体系,采取的手段主要是减免税等优惠措施,以引导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

首先,在鼓励中小企业创建的税收政策方面,有降低税率、选择纳税方式、增加费用扣除等各种措施,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之能在初期实力较弱、赢利能力较差的情况下得以发展。

其次,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方面,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是资金和技术等问题,各国政府一般都对资本和设备的再投资、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减免税或税收抵免等优惠。

第三,在鼓励中小企业转型的税收政策方面,一般是通过对新注册企业以及原有亏损和流转税等问题的照顾来促使这种转变。

第四,在鼓励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方面,形式虽然多样,但核心是通过减轻税收负担来鼓励创新,这已成为欧美国家增强本国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之一。比如法国就规定,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5年纳税。

在税收管理方面,主要通过减轻处罚程度、限制检查期限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宽松的税收管理环境,尽量避免税收管理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体系的完善

1.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及其问题

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据统计,我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中小企业有1000多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以上,其经营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竞争性行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部工业总量的60%、57%和60%。

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1994年以前我国中小企业之所以能迅速发展,除了短缺经济给其提供的机遇外,还有就是国家给予的税收政策支持发挥了巨

大作用。但1994年税制改革后,就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了,有的只是一些散见于相关规定中的税收优惠。

总的来看,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首先,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社会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的竞争能力的培育问题,没有考虑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其次,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虽然优惠措施不少,但出台时期、背景不同,散见于一些补充规定或通知上,零星地分布在各个税种上,税收政策的灵活性虽然得到体现,但明显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第三,政策手段单一,范围窄,力度不大,从而导致政策的低效。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支持规定主要限于税率和减免税上,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而诸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做法并不常见,程序又过于严格繁琐,并且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另外,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也将许多中小企业排斥在外。

2.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体系的构想

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中小企业目前还是弱势群体,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扶持其发展,以达到活跃经济的目的。从最初的“抓大放小”,到“放小扶小相结合”,到“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再到202_年7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及202_年6月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这充分表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正在不断增强,所采取的措施也与我国改革的阶段性和过渡性以及我国税制本身的特点相关联。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和措施,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考虑到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明确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目标,建立系统、规范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支持体系,采取多样化的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体而言,可从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两方面入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在税收制度上,首先,采取多种方式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创建,如降低税率、选择纳税方式、增加费用扣除等各种措施。其次,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方面,对资本和设备的再投资、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减免税或税收抵免,以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和技术问题。第三,在鼓励中小企业转型方面,可通过对新注册企业以及原有亏损和流转税等问题的照顾来促使这种转变。否则,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中小企业连生存都成问题,更谈不上发展了。第四,努力完善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但它们在进行科技创新时,又往往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等问题和障碍。因而,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开发的税收扶持,已成为欧美各国增强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力的共识。为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风险资本的形成,欧美国家采取的主要手段有缩短折旧年限、专利投资所得纳税推迟、研发投资增长的附加扣除等。我国可

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参照和借鉴使用此类做法。

在税收管理上,要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歧视和贬损中小企业的地位,限制和刁难其经营,不但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会损伤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对某些貌似公平的一视同仁、“一刀切”的做法,也要提高警惕,因为其背后实质上也隐藏着不公正。所以,在税收管理上,税务部门应根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低、账证建设不全、税收相对成本较高等特点,纠正在税收服务上的“重大轻小”倾向,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买等涉税事宜,特别是要为那些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相对滞后的中小企业,提供建账建制的指导、培训等服务;在提高税务部门自身工作效率的同时,要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经营、税源变化等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从中小企业不同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第三篇:国外普及义务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普及义务教育对我国的的启示

(一)我国普及义务教育的现状

1.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普及教育”。但由于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和十年“文化大革命”浩劫,义务教育的普及未能得到很好的实施。1980年12月,随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八十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进而普及初中教育”,我国开始全面实施普及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根据《202_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_年,全国共有小学30.09万所;招生1695.72万人;在校生10331.51万人;毕业生数1864.95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打到99.54%,其中男女净入学率分别为99.5%,99.58%。全国共有初中学校5.79万所,招生1859.6万人;在校生5584.97万人;毕业生1867.95万人。初中毕业生升学率83.4%。另外,师资合格率逐年提高,小学专任教师合格率99.27%,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为97.79%。城乡普通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至202_年底,全国普通中小学校舍建筑面积136521.37万平方米。同时,其他硬件设施的达标率也在逐年提高。

3.普及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

自《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越来越深入。可是,在表明教育成就的许多指标上,中国的普及义务教育还在任重道远。其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以下方面:

(1)教育公平问题

教育公平的核心内容是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受教育权和售教育机会的平等。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但不同地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却极不平衡,不同群体的收入水平存在巨大落差。经济的不平衡导致教育发展失衡,这一现象如今在我国城乡之间表现得尤为突出。

教育公平问题还表现在入学机会上,如今我国在入学机会上存在不平等,如在广大山区,许多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另外,大部分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很差,资源相当匮乏,师资力量薄弱,而城市学校与乡村学校则有天渊之别。

(2)教育经费投入问题

生产力水平对教育起决定性作用。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寡将直接决定义务教育教育普及程度。直到202_年底,我国教育之处占国内生产总值还达不到3%。

(3)学历和考试中心主义问题

受“教育传统”的影响,我国普遍重视知识教育和获取功名。普及义务教育后,学生苦读书,读死书,追求虚荣,鄙视实践。“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观念至今仍有很大影响,造成教育片面追求智育,而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应试教育”肆行,忽视学生主动性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培养。这样的教育缔造了大量“分本意学习者”,因此,出现了学生厌学,因受不了压力而逃学甚至自杀等事件。

(4)师资队伍质量不高问题。

我国在教师教育,教师专业培训方面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师资合格率虽不断地提高,但仍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教育的优先发展。特别是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宝贵经验。

1.国民有正确的认识

早在18世纪60年代,英国就提出普及义务教育的设想,但因国内各方认识不一,特别是遇到上层贵族的反对而无法实施。产业革命成功之后,统治阶级认识有所转变,开始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发展教育。《初等教育法》序言中指出:“我国产业的繁荣,取决于初等教育的发展速度”,没有受过初等教育的工人,“尽管他们有健美的肌肉和高度的技能,但在国际竞争中必然要完全失败”。“英国的未来决定于初等教育的迅速发展”,为了“维护其地位,就必须提高每个人的智力”。这种认识为英国初等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政府视教育为立国之本,朝野上下齐心兴学。1872年颁布《学制》,并发出关于奖励求学者的训令,指出:“一般人民无论华族、士族、农工、商及妇人女子,均期做到邑无不学之户,家无不学之人”。日本各界对普及义务教育的极端重视,使日本能在短期内迅速普及中等教育,成为“教育之国”。

2.国家用法律保证

马克思在谈到争取工人子女受教育权利时指出:“只有通过国家政权实施普通法律才能办到”;早在16世纪,德意志各公国就颁布了强迫教育的法令;英国自1834年以来分布了一系列有关教育法规,禁止工厂使用童工,规定儿童接受初等乃至中等义务教育;美国自1852年到1918年全美48个州都制定了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到入学年龄而不入学是违法行为;日本自1872年开始实行教育立法,规定了免费义务教育,对违反者给予罚款。

3.注重教育投资

日本的教育起点低,历史短。但由于日本重视教育投资,不断增加教育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家财政预算中的比例,优先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使得普及教育工作速度惊人。同时,日本的一些民间企业、社会团体对办教育都肯花钱,他们认为:“只有教育投资才是最好的投资”。日本从1873年到1973年的100年间,国家教育经费增长50万倍还多,平均年增长1.5倍。

4.具有高质量的师资队伍

英、美、法、日、朝等国对教师的培训与提高都很重视,其主要做法有两点:一是发展各种形式的师范教育,培养合格教师。二是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教师水平。

(三)外国普及义务教育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1.增强全民重教意识推进义务教育进程。

国外普及义务教育的历史表明,只有当国民对普及义务教育有了足够认识,并将其视为基本国策时,才能为普及义务教育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发达的大国,更需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为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重教意识,造成一种政府重视,社会支持,人民自觉履行义务的良好社会环境。象抓计划生育那样,把普及义务教育真正立为国策。

2.健全教育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普及义务教育步伐。

国外普及义务教育的经验表明,在实施普及义务教育过程中,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法律程序,把国家关于普及义务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是最有利的保证。

我国已经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但地方还缺少与此相匹配的具体法规,况且还存在公民法制观念淡薄,执法部门执法不严的问题,这些是造成我国普及义务教育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亟待改进。

3.加大教育投入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办教育就要花钱,并且要肯于花钱。谁这样做,谁就会在教育上有大发展。国家对教育的投资是重要的,但不应该是唯一的,社会各界都有对教育特别是初等义务教育投资的义务。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的初等教育由普及义务教育到免费教育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求得社会各界鼎力支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切实可行的好办法。

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第四篇:国外安乐死的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安乐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安乐死对于现在的中国来说还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中国的历史传统中有提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至始也。”在当今的年代还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在很多人得眼中自己的生命不单单是自己的,是父母给予的应当珍重。这里主要通过对于日本对于安乐死的立法来看到中国的情况,日本和中国的文化有着较大的相同度,在一定的程度能很好的说明问题。一.安乐死的意义

安乐死源于希腊的EUTHANASIA一词,原意为“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又由于安乐死是一种特殊的死亡形式,至今对它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目前,我国的学者普遍认为安乐死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及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它的目的是通过人工调节和控制,使死亡呈现出一种良好的状态,以避免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折磨,达到舒适或愉快,即改善死者濒临死亡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二.日本安乐死的发展

日本最早的安乐死案例出现于1949年,直到1990年,共发生了六起安乐死案例,全部都是所谓的积极安乐死,并且是由亲属执行结束患者生命的。1976年,日本安乐死协会试图通过一项根据患者意愿撤除生命维持治疗措施的法案,这项法案起草于1979年,法案起草结束后,有关协会成员努力游说议会成员,但是最终由于社会的反对声音过高而没有进行表决。根据该法案起草者的意思,法案所倡导的安乐死应当是消极安乐死,也就是放弃生命维持治疗,而不是现在所说的积极安乐死或者辅助自杀。后来,安乐死协会开始改变策略,把注意力集中于患者活遗嘱的执行上,而不再试图改变法律。

2.1日本关于临终关怀,特别是终止生命维持措施的政策

日本卫生与福利部和医学会1989年印制了生命临终措施指导手册。该手册在前言中写道:根据探讨中的对人类尊严的尊重和患者家人心理负担的考虑,对于仅仅是为了延长患者临终生命的医疗措施需要重新思考。例如,对于心脏即将停止跳动和呼吸系统将要终止的病人,所采取的心肺复苏措施只能是延长患者的痛苦„„从今以后,类似情形的医疗保健措施应当尊重患者意思和自主决定权。而且。1992年3月,日本医学会生命伦理委员会印制了一份题为“给临终关怀医生的建议”的报告。这份报告基本肯定了患者的活遗嘱。

1994年,日本科学委员会死亡与医学保健专门委员会出版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明确指出,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停止生命维持治疗措施是可以允许的。第一、患者的病情是现有医学条件所无法逆转的;第二、必须病人在清醒时表达了自己的要求;第三、终止治疗措施必须由医生实施,而不能由患者家人实施。这份报告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终止治疗方面,也多处提到了“有尊严的死”一词,尽管死亡与医疗保健专门委员会没有详细论及“安乐死”,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禁止“积极安乐死”。报告指出“杀死„„通过药物方式,尽管是为了减轻患者痛苦也不可允许。”

三.中国安乐死的发展

1988年7月5日,中华医学会、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中国法学会、上海医科大学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联合发起召开了“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与会的各界代表一致认为,尽管中国在实际工作中,安乐死,特别是消极的安乐死几乎经常可以遇到(积极的安乐死,在中国已经公布至少7个案例,实际上大大超过此数),通常并不引起法律纠纷,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具体情况,现在还不存在为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自1994年始,全国人代会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一份要求为安乐死立法的提案。在1997年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3.1中国安乐死立法之路

第一次尝试:在1988年七届人大会议上,最早在全国人大提出安乐死议案的是严仁英和胡亚美,两人分别是中国妇产科学和儿科专业的泰斗。严仁英在议案中写下这么短短几句话:“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受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

第二次尝试:1994年全国两会期间,广东32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要求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制定‘安乐死’立法”议案。

第三次尝试:1995年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有170位人大代表递交了4份有关安乐死立法的议案。

第四次尝试:1996年,上海市人大代表再次提出相关议案,呼吁国家在上海首先进行安乐死立法尝试。在随后于1997年首次举行的全国性“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

3.2中国安乐死事件

1986年发生在陕西汉中的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曾历经6年艰难诉讼。医生蒲连升应患者儿女的要求,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后被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案件审理了6年后,蒲终获无罪释放。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仍是违法的,只不过由于蒲连升给患者开具的冬眠灵不是患者致死的主要原因,危害不大,才不构成犯罪。

202_年8月3日,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主要当事人王明成离开人世, 王明成的“安乐死”请求之所以被如此关注,在于他有一个特殊的身份——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在他自己却不能实现安乐死的愿望。三.结论

在我国,受到儒家对于生死观念的影响,在“不知生、焉知死”的文化中,人们对于死亡充满了害怕和恐惧。死,总是和黑暗、鬼神等联系在一起。这种传统的文明在现代文明出现若干年之后,依然占据着一定的地位,“好死不如赖活着”的观念并没有被安乐地死所代替。在伦理,道德,观念,社会舆论以及国策等条件的束缚之下导致人民对于安乐死的要求不像西方国家那么的迫切。制度的不一样,历史的不一样导致者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文化,观念和意识。较于西方自由的人格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中国关于安乐死的研究源于日本的传入,所以在很大的一方面我们不能不说安乐死是一个外来的文化,中国对于这个问题很大程度的接受只在于传统的看法,即普遍接受了一种传统的安乐死定义,即无痛苦死亡法。

目前学术界依照不同的标准将“安乐死”分成不同的种类: 1.根据终止生命的行为方式不同,分为积极的“安乐死”与消极的“安乐死”。积极的“安乐死”又称为主动“安乐死”或仁慈助死,指医务人员采取促使病人死亡的措施结束病人的生命。消极“安乐死”又称为被动“安乐死”或任其死亡,是指对那些身患绝症处于极端痛苦的病人停止、放弃救治,包括停止使用生命的辅助设施和药物,使病人自然地死于疾病。

2.根据被实施安乐死的病人是否明确表达愿望,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安乐死”指的是患者在意志清醒的时候,有过明确的表示,不愿意忍受疾病的折磨,而愿意实施“安乐死”。如通过立遗嘱。而非自愿“安乐死”针对的是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主要是指脑死亡、植物人和先天性疾病的婴儿实施“安乐死”。

从日本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可以大致的看出,安乐死在日本备受关注和争议,日本成文法律尚无关于安乐死的规定。但是从案例的处理方式上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消极安乐死,虽然仍存在较大争议,但是日本社会和民众绝大部分能够接受它已经做出了肯定性规定。尽管消极安乐死从法理上讲在日本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其已经基本上被社会接受和认同,所以在日本还没有因消极安乐死而受到法律追究的案例。对于积极安乐死,日本社会和民众所持的是积极反对的态度,而且积极安乐死属于日本刑法上确定的犯罪行为。从日本发生的积极安乐死案例来看,行为人都以杀人罪的罪名受到了刑事处罚,但是,从量刑上看明显较轻,不同于其它杀人罪,这说明人们认为它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从中国的历史文化,学术界讨论,以及近年来关于安乐死案例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对于。中国对于安乐死的处理方式和态度和日本很类似,对消极安乐死有着较大的肯定性。而积极安乐死存在着很大的讨论。从中国政府对安乐死立法基本持者否定的态度来说,安乐死在立法方面有着很大的阻碍,其中积极安乐死是一大方面。

虽然国外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对于安乐死设立了法律进行规定,但是用于中国的现在的国情还是不符合的。在亚洲东方文化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中,从中国,日本等国家现在对于安乐死的立法态度以及讨论。对安乐死的认可只在存于一个传统意义上的认可,不能接受安乐死的积极死亡方面。所以说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对安乐死的立法都会很片面的或是保持现状不立。文化,道德,观念,伦理等等思想上的影响对安乐死中国化的进程有着无可估计的阻碍。但是它的发展却也是必然的要求,人的自由,人的本性等人对于自身的追求,不可不导致于安乐死的进程的快速发展。因此,安乐死在中国的发展将是冲突传统,也是人的解放的发展。

第五篇: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不尽相同。纵观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概览

借鉴国外养老保险的成功经验和教训,针对中国现行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当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外成功经验表明,养老保险制度越完善、服务越到位,投保者的热情就越高,保险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投保者越没有热情,保险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我们应积极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交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合理设置个人账户 国外养老金个人账户制的成功经验表明,采用资本积累的个人账户制,能使公民建立对自己未来负责的观念,并促使长期储蓄制度的形成。智利改革的成功,证明了个人账户制不仅适用于像新加坡那样的城市国家,同样可以在一个幅员较大的国家实现。同时,可以鼓励建立各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以此来弥补储蓄机制的再分配功能不足。我国虽然在养老保险中设立的个人账户,但从实际运行来看,并不是十分成功,个人账户资金亏空严重,完全失去了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作用。面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有必要对个人账户制进行适当改造,并根据我国国情来合理设置个人账户。

三)探索多种筹资方式

探索多种筹资方式总结各国的实际做法,我们可以发现,养老保险筹集资金的方式大致包括社会保险税、单位交费、个人交费、政府补贴等几种。我们应当借鉴别国的做法,确立适合我国的养老保险筹资方式。如何确立适合本国养老保险需要的筹资模式,以及所选筹资模式是否能够体现公平与效率标准,是各国政府在构建本国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

(四)完善基金投资运营机制

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不断增大,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应是缓解供给不足的最具潜力的途径。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允许养老保险基金有条件、有步骤的进入资本市场,可以使养老保险基金更好地分享我国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保值增值。

(五)合理确定养老保险水平由于养老保险需求是无限的,而资金筹集的水平是有限的,所以应当有效地控制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规模,确保养老保险水平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区间:其最低应高于职工退休后生存的需要,最高应低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养老保险水平高于劳动力的边际收益,将对劳动效率产生抑制作用

(六)创新养老保险管理方式 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是指各级政府在介入养老保险是如何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西方国家养老保险管理,实行分层次管理方式,各级政府的养老保险责任非常明确。借鉴他们的经验,我国也应当选择与运用恰当的管理方式,作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的手段。

(七)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依靠立法来保障制度的实施,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尽快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立法,或者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养老保险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下来,对于不依法执行者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企业可以追究其欠缴费的责任,对于政府部门也可以追究其管理不善的责任。@在实现管理与监督分离的基础上,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的监管。

确实,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放弃现收现付制是不现实的,但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完全坚持现收现付制必将使养老保险体制陷入危机。我们当前也不具备完全积累制的条件,同时由于完全积累制缺乏代际间的分配功能,与传统的中国养老制度也不相容。所以,我们在探索中应不断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模式,不断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外猪肉质量保障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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