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选举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顺利依法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根据本联社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联社理事会理事均为自然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由9名理事组成,其中:自然人社员(以下简称“社员”)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本联社职工社员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除按本联社章程规定必须由自然人社员担任的理事外,理事无需持有本联社股金。
第三条 本联社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本联社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社员代表大会更换。
第四条 本联社理事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任期从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下届理事产生时为止。
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
(一)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士;
(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三)在本联社的借款(住房按揭借款除外)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社员或社员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联社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本联社理事的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六条 本联社理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原则上具备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或管理工作经验;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理事会职工理事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5年(含)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能够利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3、了解拟任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章程以及理事会职责;
4、能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公众存款人和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权益。
第七条 本联社理事采取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按设定的理事人数,以提案或建议名单方式提出候选人推荐名单,提交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应当附上候选人简历。
第八条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的相关表决程序,按照本联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选举人对于理事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人选,也可以弃权。
理事候选人获得出席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通过时,始得当选。若选举结果未达到设定人数,其差额人选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 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成员时,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等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当选的理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筹建工作小组同意之日起实施,并交本联社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处理。
(三)本办法由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伊金霍洛旗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选举办法
伊金霍洛旗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
理事选举办法
现在又我来宣读“伊金霍洛旗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的选举办法”。伊金霍洛旗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的选举办法是:由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发起人、筹备组共同协商,确定本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额,并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全体代表以举手的方式进行集体表决。根据国家民政部社团章程范本第十五条规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伊金霍洛旗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领导人员选举办法
现在由我来宣读“伊金霍洛旗志愿者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具体内容是:有协会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发起人、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人选建议名单,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已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提请第一届理事会进行选举,全体理事以举手的方式进行集体表决。根据国家民政部社团章程范本第十九条规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篇: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选举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顺利依法产生第一届监事会理事,根据本联社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联社监事会理事均为自然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自然人社员(以下简称“社员”)担任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本联社职工社员担任监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除按本联社章程规定必须由自然人社员担任的监事外,监事无需持有本联社股金。
第三条 本联社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由本联社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社员代表大会更换。
第四条 本联社监事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社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下届监事产生时为止。
第五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联社理事:
(一)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士;
(二)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三)在本联社的借款(住房按揭借款除外)超过其持有的本联社经审计的上一股权净值的社员或社员单位任职的人员;
(四)在本联社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本联社理事的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六条 本联社理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原则上具备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或管理工作经验;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理事会职工理事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有5年(含)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2、能够利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3、了解拟任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章程以及理事会职责;
4、能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公众存款人和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权益。
第七条 本联社理事采取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小组”)按设定的理事人数,以提案或建议名单方式提出候选人推荐名单,提交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提出理事候选人名单的同时,应当附上候选人简历。
第八条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的相关表决程序,按照本联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选举人对于理事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人选,也可以弃权。
理事候选人获得出席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的社员代表所持投票权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通过时,始得当选。若选举结果未达到设定人数,其差额人选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条 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成员时,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等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当选的理事,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行使职责。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筹建工作小组同意之日起实施,并交本联社创立大会暨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情况处理。
(三)本办法由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产生和选举办法
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产生和选举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X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顺利依法产生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根据本联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由本联社第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联社监事长任期三年,监事长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长任期从第一届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届监事长产生时为止。
第四条本联社监事会监事长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熟悉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3、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
4、有金融专业经营和管理的丰富专业知识,具备6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监事长职责的工作经历;
5、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6、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五条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选举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按照本联社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监事会监事对监事长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监事长候选人获得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七条第一届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时,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由全体监事及记录人员签字。
第八条新当选监事长,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合格后行使职权。
第九条本办法由筹建工作小组或本联社成立后的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议事规则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理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联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是联社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社员代 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遵照《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采取文件(本)通知形式,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理事。
第四条、会议文件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理事理解联社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半数或半数以上理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理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理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五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根据联社的实际运行和信息披露的需要,以及《章程》的规定决定理事会的召集和变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
㈠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㈢监事会提议时;
㈣主任提议时。
第七条、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应指定具体人员代为履行职责,如未指定,由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签名推举函的理事可直接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书应说明未由理事长召集的情况以及召开理事会的依据。
第八条、理事会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送达各理事。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㈠会议日期和地点;
㈡会议期限;
㈢事由及议题;
㈣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理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理事的权利。理事未出席理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二条、理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理事出席理事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理事会应当建议社员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非理事副主任、监事等列席理事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决定。未经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其他人员不得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三章 会议的议题和表决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确定,一般情况由上一次理事会研究确定下一次理事会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定期的理事会会议议题由理事长确定后写入会议通知一并印发。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提议召开的,由理事长确定临时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主任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时,议题由提议人提出。
第十六条、会议对每个议题的审议,应由理事直接对该议案发表意见,涉及联社制定的财务决算方案以及需经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方案等,可以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文件起草部门负责人向理事会作情况介绍。
第十七条、理事会审议范围还应包括听取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外部审计提出的管理建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对联社管理层评价报告等内容。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议案作出表决,需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方案、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个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议案一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工作人员现场点票,由理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记录在案。每项决议通过后,由投赞成票的理事或代理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名。投反对和弃权票的理事,姓名和意见由记录人员记录在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一条、联社理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主任或决议所确定的执行人员负责组织对决议的执行和落实,并将执行结果向理事长汇报。
第二十二条、每次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主任或责成有关人员就以往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有权就以往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向执行者提出质询。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联社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㈡出席理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理事会的理事(代理人)姓名;
㈢会议议程;
㈣理事发言要点;
㈤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自联社理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