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办理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证明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现将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咨询办理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了解更多信息,请移步右上方文档贡献者 联系咨询
一、凡申请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和原产地标准。
二、凡办理中国—瑞士自贸易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需预先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提单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三、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应当于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
一、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概述
(一)进口国
瑞士
(二)办理方式
1、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SWITZERLAND
(三)签证产品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的办理,限于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咨.询.办.理 136-2236-3672 0755-2517-5858QQ 46934/9848
(四)证明文字
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内容均以英文填写。
二、原产地证书签证须知
(一)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填制重点同FORM A。
(二)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瑞士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S”,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S14470ZC20390038。
(三)证书填制
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司。
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据需要可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瑞士港口。
第四栏:
备注栏
第五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八栏:
对应第七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第十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五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二篇:关于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认证
咨询办理请见右上角: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英文:
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SWITZERLAND
深圳市瑞祺进出口有限公司专业提供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的认证。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S的产品可以是任何合法的产品,用于在瑞士国家的清关。
填写的资料文件: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
该出口人(咨询办理:T159 2012 9451)必须是在我局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司。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据需要可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瑞士港口。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XX”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以此类推。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对应第七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咨询办理:Q463 408 647)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
“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五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填写xx号和xx日期
证书的有效期: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12栏上方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对于2014年7月1日已从中国启运的尚未抵达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转货物,可申请办理后发证书。办理时,除提交办理后发证书的其他材料之外,还需在申请书备注栏声明“该批货物尚未到达瑞士”。
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补发证书的签发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补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或“DUPLICATE”。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第三篇: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2009年10月28日 00:00 浏览数(402)编辑:龚创
中国—东盟自贸区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FORM-E),是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成员方应将其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地址通知所有其他成员方,并提供该政府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在我国,检验检疫机构是唯一有权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 年9 月将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机构使用的签名式样及印章印模向东盟各国进行了备案。
一、申领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其产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领FORM-E证书:
(1)货物出口到东盟任一成员国;
(2)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3)货物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
二、申领流程 1.注册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货物发货人(以下称申请人)在申领原产地证书前,应预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
(5)产品成本明细单;
(6)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签证机构经审核、调查,对符合申请签发FORM-E 原产地证书条件的货物予以注册登记。2.证书的申请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FORM-E 证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原产地证书申请书;
(2)填制正确的原产地证书;
(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副本;
(4)对含有非原产成份或签证机构认为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后发证书需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6)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自 2007 年8 月1 日起,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实施新的原产地业务管理系统。申请人只要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原产地证电子申报软件,就可以在网上申请FORM-E 证书,签证机构在网上审证,对需要原产地调查的产品进行实地调查。产品通过审核的,签证机构向企业发送正确回执,申请人即可自行打印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持缮制完毕的FORM-E 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签证机构签字、盖章。为方便申请人,签证机构在系统中开设了异地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功能,企业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签证点申领FORM-E证书。
3.特殊情况下的申领
(1)后发证书的申领在特殊情况下,如由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申请人申请补发证书时,应提交报关单、提单或运单,由签证机构在证书第12 栏加盖“补发”章(ISSUED RETROACTIVELY)
(2)更改证书的申领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向原签证机构说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核实并收回原发证书后方准予换发新证书。
(3)重发证书的申领如果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毁坏,申请人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3 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审查同意重发时,签证机构在证书第12 栏加盖“经证实的真实复制本” 印章(CERTIFIED TRUECOPY)。4.证书的签发
签证机构对每一份FORM-E 申请进行审核以确保:
(1)申请书及原产地证书正确填写并经授权人签名;(2)产品的原产地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
(3)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原产地证书中的其他说明相符;
(4)所列明的货物名称、数量及重量、唛头及件号、件数及包装及待出口产品相符。签证机构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FORM-E证书,需进行实地原产地调查的产品除外。特殊情况做急件处理。5.原产地调查
为确保 FORM-E 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签证机构可在签证时或签证后对所签产品进行原产地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证单,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进口成员方可以请求进行后续随机抽查,也可以在有理由怀疑有关文件的真实性或有关产品或其某部分真实原产地的准确性时,请求进行后续核查。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进口成员方可以暂缓执行优惠待遇的规定。如果产品不属于禁止或限制进口的货物,又没有发现有瞒骗嫌疑,海关可以在履行必要的管理手续后将产品放行给进口人。收到后续核查请求的政府签证机构应及时做出回应,并在收到请求后3个月之内做出答复。
三、注意事项 1.未再加工证明
凡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各成员国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产品,在获得签证机构签发的FORM-E 原产地证书后,申请人需持证书及有关单证,向中国检验有限公司(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东翼29楼九龙科学馆道9 号新东海商业中心401-406)或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澳门分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以证明货物未在那里进行任何再加工。2.外国商标的使用对使用外国商标的商品,凡符合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可以申请签证。但该商品及包装不得出现中国以外、香港、澳门、台湾产地制造的字样。3.证书提交要求
进口人应向进口成员国海关提交下列单证,以使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1)签证机构签发的FORM-E 证书正本和第二副本;
(2)联运提单;
(3)产品的原始商业发票副本;(4)证明产品符合直运规则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出口到某指定成员方的全部或部分产品的目的地发生变化,在产品到达该成员方之前或之后,应按下列规则办理:
(1)如果产品已经向指定的进口成员方海关报关,进口人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对全部或部分产品改变目的地的情况在原产地证书上签注认可,然后将正本交还进口人。第二副本应返还发证机构。
(2)如果在运往原产地证书所指定的进口成员方途中目的地发生变化,出口人应向原签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要求对重新发证。4.证书提交期限
证书应在签证机构签证之日起4 个月之内向进口国成员方的海关提交;如产品按直运规则的规定经过一个或多个非成员方境内,证书的提交期限延至6 个月;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出口人无法控制的合理原因致使不能遵守提交期限,进口成员方的有关政府机构仍应接受已经超出期限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产品在原产地证书提交期限内已经进口,进口成员方有关政府机构可接受该原产地证书。
5.证书填制说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采用专用证书格式。证书由一份正本及三份无碳副本组成,正本为灰棕色,印有扭索图案底纹,副本为浅绿色。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第一副本应由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当进口国海关对收到的FORM-E证书产生怀疑时,将FORM-E证书第二副本退给签证机构作为核查的需要。FORM-E 证书所用文字为英语。每份证书应注明其签证机构的单独编号。证书各栏填制要求如下:
标题栏(右上角),填签证机构编定的证书号,例如: E06333334850001 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ZHEJIANG CEREALS, OILS FOODSTUFFSCO., LTD.NO.229 TIYUCHA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CHINA 注意:
(1)此栏带有强制性,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UNIQUE GOODWILL CO., LTD.898-900 SONGWAD ROAD, BANGKOK,THAILAND 注意:
(1)此栏应填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地址和国名。
(2)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的名称。
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而言)此栏应填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及卸货口岸。
例如:FROM NINGBO, CHINA TO BANGKOK, THAILAND BY SEA FREIGHT,DEPARTURE DATE(离港日期): JAN 22,2006,VESSEL'S NAME/ AIRCRAFT ETC.(船舶名称/飞机等): HEUNG A SINGAPORE V.PORT OF DISCHARGE(卸货口岸): BANGKOK, THAILAND 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进口国海关标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情况,例: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不给予优惠待遇(请注明原因)
进口国有权签字人签字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 栏做出相应的标注。
第 5栏:商品顺序号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例如:SHOE ZONE LIMITED135-1318-003FELIXSTOWEC/NO.:91-300 注意:
(1)此栏的唛头应与实际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填打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2)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产地字样。
(3)此栏不得留空。如货物无唛头时,应填打“无唛头”(N/M或NO MARK)。
(4)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可填在第7、8、9、10栏结束符以下的空白处。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的名称及HS编码
例如:THREE HUNDRED AND EIGHTY(380)CARTONS OF GROUNDNUT KERNELHS CODE: 2008 ONE THOUSAND EIGHT HUNDRED(1800)BAGS OF OIL CAKE RESIDUE OFCAMELLIA HS CODE: 2306 注意:
(1)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数字描述后再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2)应具体填明货物的包装种类(如CASE,ARTON,BAG 等),不能只填“PACKAGE”。如果无包装,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裸装货)、“IN BULK”(散装货)、“HANGING GARMENTS”(挂装)等。
(3)品名应填写具体,应详细到可以准确判定该商品的HS品目号,不能笼统填“MACHINE”、“GARMENTS” “FABRIC”等。如果信用证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必须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
(4)每类商品名称后面要求填写对应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四位HS编码。(5)商品的商标、牌名(BRAND)及货号(ARTICLE NUMBER)一般可以不填。(6)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末行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7)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写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此栏截止线下方,并以“REMARKS”作为开头。
第8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系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份,填“X”;2.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该成员国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3.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的,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的百分比,例如40%;
4.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PSR”(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货值(FOB)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双”、“台”、“打”等。例:1000DOZ.或625KG。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 价计。货物单位系美元。
第10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例如:206CG006 JAN.16,2007注意: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出货日期和申报日期。第11栏:出口商声明
此栏填申报地点、申报日期,如:HANGZHOU,CHINAJAN.17,2006。申报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申报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中英文印章。注意:
(1)进口国必须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成员国,且必须与第三栏目的港的国别一致。(2)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不迟于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
第12栏: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签证日期,例如:HANGZHOU,CHINA JAN.18,2006。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手签,并加盖签证局印章。
注意:
(1)签证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不迟于货物的出运日期(后发证书除外)。(2)如系后发证书,此栏需加打“ISSUED RETROACTIVELY”。(3)如系重发证书,此栏需加打“CERTIFIED TRUE COPY”。
四、咨询方式
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原产地处负责全国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全国各地检验检疫局、分支局及其办事处均设有原产地证签证部门,企业可就近咨询、申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均在网上公布了原产地证书的申领程序、产品降税清 单以及有关要求等,企业可以随时查阅。
相关网站及联系方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都提供了很多优惠政策,如果双方企业能积极学习并加以利用,抓住自贸区带来的发展机遇,一定能获得更多的利润和更快的发展。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有关协议,包括《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协议》,已在商务部官方网站www.teniu.cc,与我们联系。
第四篇:怎么办理中瑞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中瑞原产地证 中瑞FORM S 中瑞证书
如何办理中瑞原产地证?首选我们先了解下什么是中瑞原产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准的原产地声明人可以作出《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据悉,中瑞自贸协定是近年来中国对外达成的水平最高、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零关税清单覆盖了我国原产的所有工业产品以及绝大部分农产品。工业品方面,瑞方承诺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全部实施零关税。其中降税较大的产品有纺织品、服装、鞋帽、汽车零部件和金属制品等,这些都是我国的主要出口利益产品。农产品方面,瑞方承诺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对962项农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对403项农产品实施部分降税,对216项加工农产品取消工业成分的关税(对其中23项加工农产品还将取消其农业成分40%的关税),仅将254项农产品作为例外不予降税,这是瑞方首次在自贸协定中较大幅度开放其农产品市场,这意味着我国农产品在瑞士市场将获得优于其他国家的准入条件。企业持有此证书可享受出口关税优惠
那如何办理中瑞原产地证FORM S呢?
企业也可自行申请中瑞原产地证书可按照以下方法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人,其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已在深圳检验检疫局完成原产地证备案登记;
(二)申请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序、产品原材料原产情况已在产地证处进行备案登记,所申报的产品符合相关自贸区协定原产地标准;
(三)自申请之日起算,前三年内未发生检验检疫违法行为,在原产地规则适用方面的签证年差错率1%以下;
(四)具有完善的原产地声明管理和原产地追溯制度;
(五)已建立经第三方认证并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有两名以上通过原产地业务考核、具备判定货物原产地能力的申办员;
(七)从相关部门和投诉、举报等信息渠道未发现企业相关失信信息。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平台
(二)“业务类型”选项增加“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
(三)电子上传资料;
(四)保存并提交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声明人,需提交以下纸质申请资料:
(一)按规定填制的优惠原产地声明人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两名原产地证申报员办证卡复印件并同时交验原件;
(四)经第三方认证并持续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证明。
按照规定,我局受理资料后,需对声明申请人及声明涉及的产品进行原产地调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决定。
但据我司申请流程 只需跟九城说明注册号和九城账号让他们开通中瑞原产地证就行 然后登陆企业备案平台进行更改 审核通过之后即可申请中瑞原产地证。但申请会遇到其他问题,最简单的方式可以直接找代理公司出,如可找右上角的贡-献-者 ID 做FORM S
我对中瑞原产地证上面的内容给大家说明一下
(一)进口国
瑞士
(二)办理方式
1、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SWITZERLAND2、原产地声明
(三)签证产品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的办理,限于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四)证明文字
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内容均以英文填写。
二、原产地证书签证须知
(一)申请书
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填制重点同FORM A。
(二)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填写在证书的右上角。
中国—瑞士证书编号须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S”,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S14470ZC20390038。
(三)证书填制
中瑞第一栏: 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
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完成备案登记的公司。(此栏只能打出证公司名,不能O/B)中瑞第二栏: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中瑞第三栏: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运港和卸货港。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
根据需要可加打运输路线,如:“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必须是瑞士港口。
中瑞第四栏:
备注栏。
中瑞第五栏: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中瑞第六栏: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中瑞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中瑞第二页,以此类推。
中瑞第七栏:
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中瑞第八栏:
对应中瑞第七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中瑞第九栏: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
中瑞第十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中瑞第五栏的货号、中瑞第七栏的品名、中瑞第八栏的H.S.编码、中瑞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及中瑞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中瑞第十一栏:
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中瑞第十二栏:
填写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
中瑞第十三栏:
填写实际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四)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出口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中瑞第12栏上方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对于2014年7月1日已从中国启运的尚未抵达瑞士的途中以及中转货物,可申请办理后发证书。办理时,除提交办理后发证书的其他材料之外,还需在申请书备注栏声明“该批货物尚未到达瑞士”。
(五)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六)补发证书的签发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补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或“DUPLICATE”。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七)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八)直运规则
产品运输必须符合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定的直运规则。
(九)其它签证要求
其它签证要求按普惠制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
三、原产地声明办理须知
(一)出口商核准
符合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可经我局核准成为原产地声明人,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告。
(二)原产地声明
经核准的出口商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企业端,进入原产地声明模块,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和货物信息之后,打印出系统生成的原产地声明即可使用。
如对以上内容还有疑问 可与 Q 2621 9813 58 钱先/ 生135 284 58110 探讨 以下附上 中瑞原产地证FORM S样板
第五篇: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第二节 操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定义
就本节而言:
授权机构是指一方国内立法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的一种表格,用以确认双方之间运送的货物,并证明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证书所述货物原产于一方;
主管机构是指一方通知另一方的,按照本节第四十一条规定负责开展核查活动的政府机构;
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就货物原产地做出的声明;
原产地文件是指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
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是指能充分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任何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给予优惠
只有货物进口时,要求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根据本章规定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进口方指定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进口方方应给予自另一方进口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第三十五条 进口税或保证金的退还
一、如果货物从一方进口时无法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视具体情况而定),进口方可视情对该货物征收非优惠进口实施关税或要求交纳保证金。在此情况下,进口商可自货物进口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多征的进口关税或已交纳的保证金,只要:
(一)在货物进口时,向进口方海关提交了报验货物具备原产货物资格的书面声明;并且
(二)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了与进口货物相关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
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在本协定生效后的最初十二个月内不予适用。
第三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证书应采用附件六所列格式,并应:
(一)具有不重复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二)涵括的货物应在一份进口报关单上;
(三)注明货物具备本章第一节所称原产资格的依据;
(四)含有诸如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签名或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并且
(五)以英文填制。
二、原产地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三、只有加盖“正本”字样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才应在上述期限内
向进口方海关提交。
四、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则可向出口方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如果进口方海关查明原产地证书正本已被使用,则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无效,反之亦然。
五、附件六所列格式和任何要求,可通过双方之间的换文共同决定予以修改或改变。
第三十七条 原产地声明
一、原产地声明应采用附件七所列格式。在下列情况下,原产地声明应代替原产地证书被接受:
(一)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一千美元或进口方币值等额,或进口方所确定的更高金额;
(二)根据第五十二条做出的预裁定,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只要做出该裁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情况未发生变化,且该裁定仍具法律效力;或者
(三)进口方基于其他理由决定,某一批货物或总体上无需提交原产地证书。
二、尽管有第一款规定,但如果有理由认为进口货物是为规避本节规定而实施或安排的一系列进口的一部分,则进口方仍可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原产地声明涵括的货物应在一份进口报关单上,且自签发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附件七所列格式和任何要求,可通过双方之间的换文共同决定予以修改或改变。
第三十八条 原产地文件的修改
一、任何原产地文件不得涂改或叠印。任何更正必须先将错误信息删去,然后做必要的增补。此类更正应由更正人员签注。
二、任何未填空白处应予划去,以防发证后添加内容。
第三十九条 原产地文件的保存
一、双方应要求生产商和进出口商在其国内立法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原产地文件。
二、双方应要求其授权机构在其国内立法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原产地证书及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副本。
第四十条 授权机构
一、原产地证书应仅由出口方的授权机构签发。
二、双方应将各自授权机构名称及相关的联系细节通知另一方海关,并应在各自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之前,将该机构相关表格和文件上使用的安全特征提供给另一方海关。上述信息的变化应立即通知另一方海关。
第四十一条 原产地核查
一、为确定从另一方境内向一方境内进口的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货
物资格,进口方海关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关税优惠申请进行核实:
(一)书面要求进口商提供补充信息;
(二)书面要求出口方境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提供补充信息;
(三)要求出口方主管机关对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或者
(四)双方海关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二、只有在有理由怀疑原产地文件、有关货物的原产地资格或满足本节任何其他要求方面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且所涉关税金额值得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方可启动第一款项下的核查程序。
三、向出口方主管机关提出的核查要求应说明原因,并将已获得的,证明核查行为合理性的任何文件及信息,提供给被要求方的主管机关。
四、双方应按共同确定的方式和时限开发电子核查系统,以确保本节规定得以有效和高效实施。
第四十二条 优惠关税待遇的拒绝给予
一、在下述情况下,一方可拒绝给予货物优惠关税待遇:
(一)未将相关授权机关的名称、授权机关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另一方海关;
(二)自提出核查要求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出口商、制造商或生产商(视具体情况而定)无法提供该方根据第四十一条开展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被要求的主管机关基于任何理由,未能就进口方海关的要求给予满意的答复;或者
(三)货物不符合本章的其他规定,包括:
1.原产地证书未正确填写或签章;
2.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第一节的规定;
3.原产地证书中的信息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相符;或者
4.所列货品名称、数量及重量、包装唛头及号码、包装件数及种类与进口货物不相符。
二、在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时,进口方应确保其海关向进出口商或生产商(视具体情况而定)书面说明该决定的理由。
第四十三条 审议
双方的主管机关应在共同认为必要时,对本节的程序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