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今起将审议“单独两孩”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起将审议“单独两孩”政策
202_年12月23日 02:2
3来源:新京报
已存在30多年,不少省份标准还停在每人每月5元,许多年轻夫妇从未领过
专家提出,放开“单独二胎”背景下,奖励可取消,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扶助
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在人口结构加速老龄化的压力下,“只生一个好”的生育政策,正被“单独二胎”新政替代。与此同时,当年“旨在让公众更好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仍存在着。这一奖励费,因大多省份三十多年来维持在每人每月5—30元左右,已渐渐被年轻夫妇遗忘。
有专家提出,该奖励与“单独”放开二胎,以及将来普遍放开二胎的政策趋势“相拧”,到了取消的时候。但对于业已形成的老年独生子女家庭,应提高相关扶助标准,减轻其养老负担。近日,贴在楼道里的通知吸引了刘先生的注意。
通知提醒,档案放在街道的人可去街道办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
在京工作的刘先生三十多岁,孩子已上幼儿园,这是他第一次知道“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这么个概念。
后来,他了解到,当初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到单位,每月会有5元钱打入工资,这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根据新京报记者的调查,像刘先生一样,不知道、更没领过奖励的年轻夫妇不在少数。而由于奖励标准跟不上时代发展,近年来不少人呼吁大幅提高其额度。
如今,中央已放开“单独”二胎,有专家提出,这种鼓励“只生一个好”的政策显得不合时宜。可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鼓励育龄夫妻按政策生育,同时提高对老年独生子女家庭的帮扶。独生子女费有的不知道有的不愿领
钱云(化名)和丈夫是“双独”夫妇。想生二胎的他们,办理手续时,曾一度被“独生子女奖励费”难住。他们被告知,领过奖励费的,需将其退还,未领取过的,需开具相关证明。
钱云在事业单位,一直有相关奖励。丈夫在外企,从未领过独生子女奖励费。
就是丈夫这份“从未领取奖励”的证明,比钱云的退费还要麻烦。
因为外企没办理过此类证明,怀孕的钱云,从石景山的单位往朝外的北京外企人力服务中心往返多趟,甚至自己提供证明格式,才最终拿到相关证明。
“来回打车的钱,已比我这几年从单位领的独生子女费高了。”钱云向朋友诉苦。
鉴于钱云等人的经历,一些计划生二胎的夫妇,生头胎时干脆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办理了,这样在申请生二胎时,就可以不开“未领取奖励”的证明。
但更多的人,是对“奖励费”不了解,或者想领取程序又比较繁琐,“性价比太低”。
林红(化名)是北京一家传媒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她介绍,上千人的公司,10年里仅有60人在单位领取过独生子女费。一个原因,是公司没有独立档案人事权,员工档案只能集中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员工在生孩子前后,人才交流中心不会像有人事权单位一样,提醒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然也无法领奖励。
另外,对于大量没有北京户籍的北漂夫妇来说,光荣证必须到孩子户籍所在地办理,所以即使知道有这个奖励,当事人也未必愿意专门离开北京办光荣证。
日前,新京报记者调查了20位生活在北京、有稳定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他们半数没领过独生子女费,大多是不了解这件事,连光荣证也没有。当听说奖励费每人每月大概五元时,则表示“不领也罢”。
奖励标准跟不上时代发展
独生子女奖励费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
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信中提到,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要给予照顾。各地各单位据此出台了包含奖励费在内的照顾政策。奖励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没工作的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发放。
到了90年代,各地出台条例,专章要求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除孩子十八(有的是
十四、有的是十六)周岁前父母每月可领奖励费外,退休后还可享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全国并不统一,总的来说,额度都不高。
以北京为例,父母双方“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延续了30余年。河南和上海算是现行标准比较高的,前者在202_年由每月10元提高至20元,后者在202_年由原来的2.5元提高至30元。
在央企工作的陈女士介绍,在他们单位,奖励费是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工会经费给予补贴,每月50元,已属“高标准”。
独生子女奖励费,并非一直“无关紧要”。
“你小时候,爸妈每月工资只有四五十块钱,十块钱够咱家一个礼拜的伙食了”,1979年出生的陈佳(化名)总听妈妈这么说。
即使到了1991年,那时“一个普通职工月工资100多块,每月多发5块,也是不错的福利。”东城区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回忆。他在北京计生系统工作了20多个年头。该负责人介绍,当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旨在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并遵守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除了奖励费标准跟不上时代变化,一些当时出台的奖励政策,如今也无法执行。
以医药费为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依据《公开信》内容,要在就医等方面,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
就此,各地出台了报销城镇企业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政策。但到了九十年代后期,国企改革,大批企业倒闭重组,公费医疗体系瓦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开始实施,这一“优惠”不了了之。
奖励该废除,还是提高?
如今,中央决定启动“单独二孩”新政,各省需修订地方计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无疑成为计生奖惩等一系列政策完善的契机。
近年来,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202_年前后,《北京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曾酝酿修订提高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今年全国两会,仍有人大代表对此呼吁。
但也有专家认为,在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大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应逐渐淡出计生部门和公众的思维”。浙江大学人口所研究员尹文耀说。
他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提到放开“单独二胎”,以后还要逐渐过渡到“普遍允许生育二孩”。各地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可改为按政策生育奖励。“比如政策允许你生两个,结果只生了一个,就没有资格获得奖励。但奖励标准可以(比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提高。”
国家卫生计生委咨询专家、南开大学人口所教授原新则建议,“新的生育政策下,各地独生子女费可考虑取消。但对既往政策已形成且无法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可适当提高奖励与养老扶助标准。”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正在系统内征求修订意见的《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费的修改并不是重点,“取消„承诺只生一个‟奖励的呼声,比较高。”
他解释,现行条例规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夫妇,承诺“只生一个”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奖励。“这种奖励政策明显与时代不相称。”
据了解,多省份有“承诺终身只生一个”,就给予奖励的政策。在人口大省河南,这一奖励标准是每人202_元以上。
失独扶助金亟待提高
为了远离伤心的人和事,年近六旬的昭昭妈妈,9年没回过自己的家。9年前,她的独生子李昭(化名)猝死。如今,她靠着微薄的退休金艰难度日。
全国到底有多少失独家庭,官方尚无明确数字。民进中央曾在提案中写道,这一数字应该不低于100万,且逐年增长。而他们只有人均每月135元的抚助金,不少地区拖延1年以上才补发到位。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2_年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出台。10省市试点后,全国推行。
202_年起,北京给予失独子女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此后,和不少省份一样,一直没提高标准。
江苏从今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但这样的省份尚属凤毛麟角。
今年全国两会,民进中央在《关于高度关注“失独”者的提案》中指出,失独者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控制人口数量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失独家庭引发的严重社会问题虽存在,但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对此,尹文耀建议,可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时,政府也应对已步入老年的数亿独生子女父母,尤其是失独家庭,落实扶助责任。
第二篇:全国人大常委会今起将审议“单独两孩”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起将审议“单独两孩”政策
●已存在30多年,不少省份标准还停在每人每月5元,许多年轻夫妇从未领过。
●专家提出,放开“单独二胎”背景下,奖励可取消,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扶助。
今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召开。本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在人口结构加速老龄化的压力下,“只生一个好”的生育政策,正被“单独二胎”新政替代。与此同时,当年“旨在让公众更好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仍存在着。这一奖励费,因大多省份三十多年来维持在每人每月5—30元左右,已渐渐被年轻夫妇遗忘。有专家提出,该奖励与“单独”放开二胎,以及将来普遍放开二胎的政策趋势“相拧”,到了取消的时候。但对于业已形成的老年独生子女家庭,应提高相关扶助标准,减轻其养老负担。
近日,贴在楼道里的通知吸引了刘先生的注意。
通知提醒,档案放在街道的人可去街道办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
在京工作的刘先生三十多岁,孩子已上幼儿园,这是他第一次知道“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这么个概念。
后来,他了解到,当初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到单位,每月会有5元钱打入工资,这就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根据新京报记者的调查,像刘先生一样,不知道、更没领过奖励的年轻夫妇不在少数。
而由于奖励标准跟不上时代发展,近年来不少人呼吁大幅提高其额度。如今,中央已放开“单独”二胎,有专家提出,这种鼓励“只生一个好”的政策显得不合时宜。可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鼓励育龄夫妻按政策生育,同时提高对老年独生子女家庭的帮扶。
独生子女费有的不知道有的不愿领
钱云(化名)和丈夫是“双独”夫妇。想生二胎的他们,办理手续时,曾一度被“独生子女奖励费”难住。他们被告知,领过奖励费的,需将其退还,未领取过的,需开具相关证明。
钱云在事业单位,一直有相关奖励。丈夫在外企,从未领过独生子女奖励费。就是丈夫这份“从未领取奖励”的证明,比钱云的退费还要麻烦。
因为外企没办理过此类证明,怀孕的钱云,从石景山的单位往朝外的北京外企人力服务中心往返多趟,甚至自己提供证明格式,才最终拿到相关证明。“来回打车的钱,已比我这几年从单位领的独生子女费高了。”钱云向朋友诉苦。
鉴于钱云等人的经历,一些计划生二胎的夫妇,生头胎时干脆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办理了,这样在申请生二胎时,就可以不开“未领取奖励”的证明。
但更多的人,是对“奖励费”不了解,或者想领取程序又比较繁琐,“性价比太低”。
林红(化名)是北京一家传媒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她介绍,上千人的公司,10年里仅有60人在单位领取过独生子女费。一个原因,是公司没有独立档
案人事权,员工档案只能集中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员工在生孩子前后,人才交流中心不会像有人事权单位一样,提醒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然也无法领奖励。
另外,对于大量没有北京户籍的北漂夫妇来说,光荣证必须到孩子户籍所在地办理,所以即使知道有这个奖励,当事人也未必愿意专门离开北京办光荣证。日前,新京报记者调查了20位生活在北京、有稳定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他们半数没领过独生子女费,大多是不了解这件事,连光荣证也没有。当听说奖励费每人每月大概五元时,则表示“不领也罢”。
奖励标准跟不上时代发展
独生子女奖励费出现于上世纪80年代。
1980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以下简称《公开信》)。信中提到,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要给予照顾。各地各单位据此出台了包含奖励费在内的照顾政策。奖励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没工作的则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发放。
到了90年代,各地出台条例,专章要求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除孩子十八(有的是
十四、有的是十六)周岁前父母每月可领奖励费外,退休后还可享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全国并不统一,总的来说,额度都不高。
以北京为例,父母双方“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延续了30余年。河南和上海算是现行标准比较高的,前者在202_年由每月10元提高至20元,后者在202_年由原来的2.5元提高至30元。
在央企工作的陈女士介绍,在他们单位,奖励费是作为员工福利发放,工会经费给予补贴,每月50元,已属“高标准”。
独生子女奖励费,并非一直“无关紧要”。
“你小时候,爸妈每月工资只有四五十块钱,十块钱够咱家一个礼拜的伙食了”,1979年出生的陈佳(化名)总听妈妈这么说。
即使到了1991年,那时“一个普通职工月工资100多块,每月多发5块,也是不错的福利。”东城区人口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回忆。他在北京计生系统工作了20多个年头。该负责人介绍,当时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旨在让公众更好地理解并遵守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
除了奖励费标准跟不上时代变化,一些当时出台的奖励政策,如今也无法执行。
以医药费为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依据《公开信》内容,要在就医等方面,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
就此,各地出台了报销城镇企业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的政策。但到了九十年代后期,国企改革,大批企业倒闭重组,公费医疗体系瓦解,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开始实施,这一“优惠”不了了之。
奖励该废除,还是提高?
如今,中央决定启动“单独二孩”新政,各省需修订地方计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无疑成为计生奖惩等一系列政策完善的契机。
近年来,提高独生子女奖励标准的呼声,不绝于耳。202_年前后,《北京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曾酝酿修订提高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今年全国两会,仍有人大代表对此呼吁。
但也有专家认为,在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大背景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应逐渐淡出计生部门和公众的思维”。浙江大学人口所研究员尹文耀说。
他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提到放开“单独二胎”,以后还要逐渐过渡到“普遍允许生育二孩”。各地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可改为按政策生育奖励。“比如政策允许你生两个,结果只生了一个,就没有资格获得奖励。但奖励标准可以(比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提高。”
国家卫生计生委咨询专家、南开大学人口所教授原新则建议,“新的生育政策下,各地独生子女费可考虑取消。但对既往政策已形成且无法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可适当提高奖励与养老扶助标准。”
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正在系统内征求修订意见的《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费的修改并不是重点,“取消„承诺只生一个‟奖励的呼声,比较高。”
他解释,现行条例规定,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夫妇,承诺“只生一个”的,一次性给予500元以上奖励。“这种奖励政策明显与时代不相称。”
据了解,多省份有“承诺终身只生一个”,就给予奖励的政策。在人口大省河南,这一奖励标准是每人202_元以上。
失独扶助金亟待提高
为了远离伤心的人和事,年近六旬的昭昭妈妈,9年没回过自己的家。9年前,她的独生子李昭(化名)猝死。如今,她靠着微薄的退休金艰难度日。全国到底有多少失独家庭,官方尚无明确数字。民进中央曾在提案中写道,这一数字应该不低于100万,且逐年增长。而他们只有人均每月135元的抚助金,不少地区拖延1年以上才补发到位。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2_年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出台。10省市试点后,全国推行。
202_年起,北京给予失独子女每人每月200元补助,此后,和不少省份一样,一直没提高标准。
江苏从今年起,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但这样的省份尚属凤毛麟角。
今年全国两会,民进中央在《关于高度关注“失独”者的提案》中指出,失独者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控制人口数量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失独家庭引发的严重社会问题虽存在,但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对此,尹文耀建议,可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鼓励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妻生育两个孩子时,政府也应对已步入老年的数亿独生子女父母,尤其是失独家庭,落实扶助责任。
部分省份现行独生子女奖励费标准
(夫妻双方每人每月)
注:广东、湖南称之为独生子女保健费
山西:25元 农业人口到60周岁止非农业人口到子女16周岁止
陕西:5元 子女十六周岁止
江苏:不足2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浙江:4元以上 子女十四周岁止
江西:20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河南:20元以上 子女十八周岁止
北京:5元 子女十八周岁止
上海:30元 子女十六周岁止 河北:不低于10元 子女十八周岁止 天津:5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广东:5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湖北:不低于5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湖南:5-20元 子女十四周岁止 甘肃:5元以上 子女十六周岁止 海南:不低于15元 子女十八周岁止
第三篇:单独两孩(精选)
“单独两孩”政策告知书
一、“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一个家庭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该子女可以是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亲生的子女(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且不再生育的),也可以是收养的子女。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一个弃婴、残疾儿童且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
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二、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常规材料(即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必备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照片(女方一寸照片5张、男方一寸照片一张、合影一张)、乡(镇)村(居)两级婚育证明。
(二)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村(居)两级婚育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分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2)父母无单位的,由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需有经办人签字和村居委会盖章),经乡级计生办负责人在居(村)委会书面证明上签字和乡级计生办盖章。
(3)父母一方有章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按以上各自属性出具证明材料。
此外,(1)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单独夫妇申请再生一胎的唯一依据,而需要提供父母单位(或所在地)的“独生子女情况证明”。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提交《光荣证》原件,批准再生育后,予以收回注销;对未办《光荣证》或遗失的,可不提供。
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父母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身份证号、现住址,结婚和生育(含收养)情况,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经办人签字,单位或村乡级盖章,出具日期。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双方夫妇办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只需提供一方父母所在地的证明材料,由双独夫妇自主选择。
三、办证流程
填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窗口)填写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证明(窗口)孕情检查(B超室)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计生服务中心)微机室录入(微机室)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窗口)户籍地村(居)委会盖章 带好所有材料领取生育证(窗口)。
第四篇:山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
山东单独两孩政策实施
时间:202_-05-31 07:52:53来源:大众日报
5月30日,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据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袭燕介绍,单独两孩政策强调的是生育“数量”而非“胎次”,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的为符合政策条件的“单独夫妇”,即日起即可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以202_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至202_年5月30日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不予处罚。
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申请人需提交: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父母存档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或父母户籍所在地(外省)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我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
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人口管理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实施单独两孩将有利于老龄化、性别比、教育等社会问题的缓和。省社科院人口研究所所长鹿立研究员认为,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将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有
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生,太累!不生,又怕后悔!”5月30日,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家住济南市闵子骞路的“单独”夫妇张浩平、李莉,面对“两孩”政策既欣喜又纠结:能给女儿多个伴,将来老了也不至于一个孩子压力太大;现在真让生了,却又犹豫起来。
李莉发现生育“成本约束”是主要压力:首先是生的成本高昂,夫妇两人都处在人生事业的爬坡期,整个孕育过程最少也有2-3年;再就是年龄已近40岁,精力已不如20多岁时;此外还有教育竞争压力。“单独两孩”要落实到一个家庭,要经历一个复杂决策过程。
曾在美国生活过一年多的张浩平认为,欧美等发达国家人口生育意愿随经济发展逐步降低的国际趋势值得关注。在我省,农村夫妇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完全可以生育二胎。然而,在威海、烟台等发达市,很多人却自愿放弃允许生育二胎指标。
“再等等,看具体操作起来麻烦不麻烦,再说!”生还是不生,仍需李莉夫妇抉择。(记者 王凯 通讯员 高晖 王青松)
山东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答记者问
5月30日,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之际,记者就相关细节问题专访了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
问:我省如何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答:山东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部署,在充分进行人口形势分析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决定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形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正式在全省贯彻落实单独两孩政策。
问: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何意义?
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二是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三是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问:为什么叫“单独两孩”而不是“单独二胎”?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此次单独两孩政策,之所以称“两孩”而非“二胎”,是强调生育的“数量”而非“胎次”,“单独两孩”更为准确。如果第一胎生的是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适用单独两孩政策了。
问:我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何时能申请再生育?
答:《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以下简称单独夫妇),可以根据各自情况依法申请再生育。
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条例》和《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的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妇,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
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问: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怎样界定?
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2_〕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问:单独夫妇在《修改决定》正式生效前已经生育或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以202_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时间为节点。202_年11月12日至《修改决定》正式生效之间,单独夫妇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进行批评教育,补办《生育证》。
问: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应查验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多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问:如何界定申请人是否为独生子女,需要提供什么证明?
答:需提交:(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问: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独生子女奖励优惠待遇是否追回?
答:单独夫妇原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条件申请再生育的,应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问:为什么要取消《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取消之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答:多年来,我省实行的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作为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再生育审批的有效凭据,对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卫生计生职能的合并和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完善,为改革《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制度提供了可能条件。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从体制机制层面解决办证难题,这次《条例》修正在保留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的同时,取消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办理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生育后三个月内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问:如何应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的出生人口增加等方面的压力?
答:山东省计划生育工作起步早、效果好,独生子女数量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未来3-5年内出生人口将会有所增加,生育水平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升高,也会给卫生、教育等配套公共服务带来压力。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扎实稳妥有序实施,我省已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研究制定了具
体的预案。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单独两孩政策解读,向群众讲清楚政策的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搞好人口出生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时间,避开生育高峰理性生育,防止扎堆生育。二是完善配套政策。随着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需要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确保满足群众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适当增加产科、新生儿科床位数;科学调配技术人员,提升助产服务水平,扎实做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助产服务技术管理,扎实做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三是切实搞好服务。针对一些地方可能出现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群众集中办证问题,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畅通服务渠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把好事办好,避免“办证难”问题的出现。总之,要在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前提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切实做到政策实施过程风险可控,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人口总量保持在规划目标之内。
问:单独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要放松了?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放松,而是中央结合人口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时俱进作出的战略部署,符合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现行生育政策是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符合国情、省情,是完全正确的。同时,在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践中,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努力和广大群众的奉献,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为政策的调整提供了人口基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制度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不变,更加注重宣传倡导,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依法行政,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毫不放松地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继续给予奖励扶助和特殊困难家庭的特别扶助;同时,对于违法生育特别是多孩违法生育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保持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连续性。确保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责任编辑:宗刚英
第五篇:单独生育两孩政策解读范文
“单独”生育两孩政策解读
目前,社会上各种关于“全面放开二孩”、撤销计生机构甚至“废除计划生育”的传闻四起,特别是202_年全国“两会”期间,计划生育政策再次成为代表、委员们的重要议题,允许全面生育二胎的话题也在持续升温,更成为群众茶余饭后的热门话题。这实际上是对“单独” 生育二孩政策的误解,是现就大家普通关心的几个问题解读如下:
一、“单独” 生育二孩政策出台始末
202_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于11月15日公布,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_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决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二、如何正确理解“单独” 生育二孩政策
一方面,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没有动摇。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中央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就是在审时度势、统筹兼顾的情况下做出的正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