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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之价值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8-1045203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2 12:02: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之价值

论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之价值

20世纪早期在美国,控股股东的操纵行为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的日益暴露。在制度创新中,美国提出“公司治理的法人结构”问题,引入外部董事的概念,力图通过独立于公司的外部人员的参与,制衡内部人员的职权,从而改变董事会失灵的局面。20世纪70至80年代,在内部董事的框架下引入独立董事成为一股潮流并被广泛的推广。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虽然有别于英美法系,但也在尝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我国证券会也于202_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立法上正式确立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建立独立董事的法律制度。

时下,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价值存在着截然不同的观点。我们反对孤立地评价独立董事成败的作法。在研究独立董事制度上,我们对独立董事的分析更多的是制度分析和法理上的分析。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判断的规范评价

独立董事至今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描述,一般来说,独立董事是指外部非关联董事,即外部且独立的董事。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不一定是独立董事。(一)从与公司的职务关系界定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立法上通过界定有无在公司内部组织担任公司的职务,以判断其独立性。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在判断独立董事时,确定了在过去三年内曾经被公司雇佣的人员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二)从是否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管理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界定其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立法上的关注是从该人员与公司重要职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排除独立性的,而且认为亲属关系应该是直系亲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两年内曾在公司担任过首席执行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某一个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相关制度性立法安排

为了实现这样的重要的制度安排,英美法一般从以下若干制度安排来保障独立董事机制运行的独立性。

(一)独立董事的提名及选任程序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谁提名,如何选举产生,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作出判断和行事”。1立法规定:在新公司成立之初,限制控股股东的提名和决定独立董事的人数、权力,采取大股东回避制度;而当独立董事运行时,独立董事的选举和任命由独立董事进行。

(二)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

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发挥群体作用来发挥独立董事的效力。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在立法上都有所占比例方面的规定。形成的一个共识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至少是1/2,如果总裁又是首席执行官或者经营董事的话,这一比例应更高。(三)独立董事的任期

独立董事因与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长期共事所建立的友谊会使他们不再独立。对独立董事的任期进行限制是必要的。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第450条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年,满3年后,该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的资格。

(四)独立董事的薪金报酬

由谁来确定独立董事的报酬和报酬来自何种方式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不同影响和激励作用。所以,立法上,在独立董事报酬标准的确定与支付的制度设计方面要充分考虑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价值评析

(一)价值判断

1、立场更独立,判断更公正。

2、意见更合理,分工更专业。

立法上多要求独立董事具备财务、市场、管理方面的知识,且一般为该领域的专业人士。所以,他们的决策更加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出具的独立意见更能体现专业的优势。同时,独立董事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比较以前的单层制下的董事会的决策,能够给出更具合理化的建议和专业意见。

(二)对不同意见的澄清

从独立董事的产生到现在进入推广的阶段,理论在不断地完善,实践也在不断地推进,但批评也是伴随而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独立的标准难以确定。独立董事要想发挥作用,就必须出席董事会,且不得不与管理层经常接触,以了解公司业务乃至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做到“独立”。

独立对公司没有价值。批评者认为提倡设立独立董事的人的致命错误就是将独立与公正混为一谈。“如果独立董事独立于管理层,那么他事实上不对任何人负责,没有理由相信这样一个人会比执行董事带来更好的业绩。” 2

独立本身的矛盾性。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管理介入过深,则会失去当初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信息、时间、精力和能力缺陷。批评者认为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所了解的信息大都来自现任经营管理层的介绍和相关记录,所获知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歪曲等可能,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另外,独立董事常常是另一些公司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他们往往没有时间来完全了解公司的情况。要使独立董事获得真正的能力,对内部人提交的关联交易决议作出判断,其费用相当大,对公司来说却又常常无效率。独立董事的能力和素质也是一个问题。独立董事的投机主义和逃避风险。批评者认为不少独立董事逃避风险、见风使舵,看行政总裁脸色行事,实际上仍受制于管理层。

独立董事的激励与责任不对称。对于独立董事而言,由于其报酬通常与公司的利润无关或关系不大,在风险项目成功时并不能得到直接的金钱利益,在项目失败时却可能名誉受损或承担法律责任,3因此总是倾向于规避风险,采取保守和谨慎的态度,从而延缓了公司发展的步伐。

独立董事制度安排并非有效率且容易造成管理层推卸责任。独立董事的存在一方面并没有改善公司监督,另一方面却增加了管理费用和实质不公,公司的控制者得以在“公正”的外貌下心安理得地推卸责任。

第二篇:论独立董事制度

石河子大学

姓专业、学课程

经济法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 论独立董事制度

XXX 班级 XXXXXXX 号 XXXXXXX 名

经济法

202_年5月

论独立董事制度

摘要:近年,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中的热门问题。独立董事是在上市公司设立的独立于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与董事会一起管理公司的事务,同监事会一道监督公司决策的执行,并与公司、董事及股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因此独立董事在公司应该有独立的地位,同时要有专业的管理才能。但是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健全,如独立董事的选举规则、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以及其与监事会职权的交叉等方面还有待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应该从独立董事的特点、独立董事的职权及其与监事会职权的划分、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发展与完善。

关键字:独立董事职权 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的完善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发展中出现在一种监督机制,是全体股东利益的代表机制。独立董事制度能够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客观的建议、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填补监事会监督的不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对解决我国大股东控制公司现象具有积极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一)独立董事的概念

独立董事的概念最早在1992年美国的“凯得伯瑞报告”中,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正式要求我国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在202_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特点

对独立董事概念理解体现出独立董事所具有的一般内部董事所不具备的特点——独立性、公平性、专业性、客观性。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以美国1940年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为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百分之四十的独立人士。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在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实现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防止内部人士控制,确保利益冲突和交易的公正性,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1]1976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凡上市公司都需要设立独立董事。至此,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公司实践和法律中得到确立。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80年代时期,美国等建立独立董事的西方国家,不仅要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多数是独立董事,而且要求董事会候选人的任命的权利完全有独立董事构成的提名委员会享有。到了90年代,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席位中占到上市公司细微的三分之二左右。

至此,独立董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发展。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在公司的经营和发展中,由于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等原因,我国公司立法中逐渐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并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

1、独立董事难独立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存在基础,而其独立性主要是靠法律、法规等相关立法加以保障。在新《公司法》中虽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并无有关其独立性的规定。然而,在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对有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虽做出了七项规定,但是尚不够完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仍然受到质疑。[2]

2.独立董事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立法中,对于独立董事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只是在《指导意见》第7条第5款中对于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的津贴问题作出规定,但仅仅规定独立董事应给予津贴,而津贴的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通过。这样的规定使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回到董事会和股东手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大大折扣。在这种机制下,独立董事要靠自己的思想觉悟去“独立”,靠董事会的“满意度”去决定其应得利益,如此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应该重新思考。独立董事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就使公司经营中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问责机制有缺失,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也可能因此而受损[3]。

3、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独立董事所作的独立判断,也只能根据公司内部董事所提供的信息,换句话说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所提供的意见和建议是否正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董事所提供的信息。

4、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没有清晰地界分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财务和董事、经理人员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监督。而独立董事的设立也将其职权定位到监督上,根据《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六大特别职权,这六大职权包括有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4]由此可见,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地职权存在着不少的重叠之处,造成两者之间职责不清,大大降低公司运行的效率。

四、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完善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增强其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基础,而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程序是决定独立董事能否独立的行使职权的关键所在。虽然《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持有1% 股份以上的个人或团体,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的独立董事还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提名,这就有损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在我国现行法上,关于独立董事的选举条件和程序没有更加具体的规定。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显示其独立性,就必须为其提名和选举程序提供立法保障。首先,在提名程序上,应该在法律中规定对独立董事的提名资格降低要求,使中小股东享有独立董事的提名资格,让他们可以选出能够更加公正的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并且在实践中严格执行这项规定。其次,在选举程序上,独立董事和一般董事一样都是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为了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法律中规定在股东大会的表决中采取采用累计投票制, 以防止大股东把独立董事也变成自己的“代言人”,保证独立董事真正的独立。具体可以采用是公开招聘或推荐委员会提名等方式最终确定候选人[5]。

(二)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养

在我国的现行法中对于独立董事的专业性没有特别的规定,以至于在实践中大多数独立董事是由社会名流、专家或学者等社会名人组成,依靠的是独立董事的名人社会效应来发挥其作用。但是,独立董事是要运用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当适当地引导独立董事的构成向专业人士靠拢,而改变中国独立董事主要由教授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情况。在监督公司的各项决策事务时,往往需要更多专业经验和技能做支持,而学者一般对于学术理论有较深的造诣,而对实务领域则下相对比较缺乏经验。因此要加强对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培养。[6]首先,对独立董事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对,独立董事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素质,使其更好的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即应当注意保持独立董事专业知识与职业经验的结构平衡。其次,应当规定一名独立董事只能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及资本市场制度相当不完善,独立董事作为社会兼职无法完成自己的职责,因而我国独立董事要走向职业化,就是有人专门从事独立董事这种职业。这样能够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还可进一步成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培育独立董事的市场体系,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从而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7]。

(三)建立健全独立董事的奖励和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要充分发挥其职责和履行其义务就必须具备长效的奖励和约束机制。第一,要建立健全奖励机制。独立董事的奖励机制目前主要是薪酬激励和声誉激励。要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就要求其对薪酬不能同一般内部董事一样具有依赖性,这是其行使独立判断的最起码要求。此外,还要建立声誉机制,通过对独立董事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来建立信用体系,以此来激励独立董事。第二,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只有激励而没有约束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通过加快立法、法律和相关法规建立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做到有法可依。还有要通过独立董事自律协会来约束独立董事,使独立董事能够更好地行使职权[8]。

(四)独立董事应主动争取知情权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知情权的问题。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不透明,所以才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便通过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来帮助投资者更加准确地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但如今,独立董事本身都得不到应有的知情权,更难以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就更难谈到了。独立董事如何取得知情权,其实在202_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已经为独立董事争取知情权创造了条件。[9]

(五)解决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上地冲突问题 对于独立董事在行使其监督职权时应侧重以下方面:第一,独立董事应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公司决策提供更客观、准确的意见。独立董事的职能不仅仅停留在监督上,还可以为董事会决议提供建议,这是监事会所不具有的。第二,独立董事应充分利用其事前、事中的监督特点,在董事会决议过程中进行监督和制约。可以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发表自己的意见,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效的制止董事会的不适当决议。第三,利用独立董事的职能,加强其对公司财务的监督。与监事会相比,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职能。[10]

五、结语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为公司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能够更好地做出决议,对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在立法上对独立董事没有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不够强,不足以为帮助公司做出准确的决议,与监事会职权交叉等。因此,在我国应从立法上加快对独立董事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其加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加强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培养;界定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这样我国的公司才能在管理体制上与世界接轨,为我国公司走向世界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培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源[J].今日工程机械,202_,(3):52~53。

[2] 叶匡时:《独立董事难“独立”》,《特别关注》202_年7月,第96期,第31页.[3]Hemalin,B.E.Wei sbach,M.S.,1991,“The Effect S Of Boa rd Composition and DirectIncentires On Firill Pe rformlance”.Financial Management,Winter,at 101。

[4] 张倪伟:《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分权探析》,《公司治理》,第93页—94页.[5] 《论独立董事的起源、功能与理论依据—兼谈我国独立董事产生机制的构建和完善》,第28页.[6] 韩志国、段强:《独立董事——管制革命还是装饰革命》,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年4月版,第62-64页.[7] 张娟:《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商业经济评论》,202_年6月,第36—37页.[8] 宋红勤:《引进独立董事制的“拿来主义”》,《公司法比较研究》,202_年4月第一版.[9]皮海洲:《独董知情权需要主动争取》,搜狐财经。

[10] 赵旭东:《商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9月13日.

第三篇: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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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独立董事制度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此制度已经公司202_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总则

1.1为进一步完善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股东利益,有效规避公司决策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1.2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1.3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2.独立董事构成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须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3.独立董事的遴选标准

3.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3.2具有《公司章程》要求的独立性;

3.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及 3.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4.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4.1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4.1.1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4.1.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4.1.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1.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4.1.5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4.1.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或 4.1.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5.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5.1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5.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5.1.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5.1.3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应当保证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在公司披露独立董事侯选人资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网站上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监管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独立董事侯选人存在违反《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或下列所列情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向公司发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关注函,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五个交易日前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意见:(1)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

(3)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4)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5)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的;

(6)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7)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监管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5.1.4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5.1.5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6.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5.1.6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5.1.7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6.独立董事的职责

6.1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及

(4)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的确定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6.2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形;(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规定需要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及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有关公告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刊上刊登。7.公司和独立董事的相互义务

7.1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7.2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8.附则

8.1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8.2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8.3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并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 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 的1/3。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 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时间不少于15 个工作日。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通过或者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须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同意 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 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被中国 证监会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得作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和《公司法》中规定的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职 权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 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拟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 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 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独立董事依法履行年报审计、编 制、审核和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职责:

(一)每个会计结束后,听取公司经理层面汇报公司本 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二)审阅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书面提 交的本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四)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要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6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 生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 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 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 7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 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上海证券交 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定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六)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_ 年8 月15 日__

第五篇:独立董事制度

摘 要

202_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全面推行。刚刚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设立独立董事。但四年多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并不成功。“花瓶董事”甚至“饿狼董事”的斥责以及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自身的结构性问题,来自异域的独立董事制度扎根我国存在着适应性问题。只有在完善公司治理的前提下,改革创新,不断探索,完善资本市场,健全法律体系,才能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使有效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协调一致,成为互为补充的监督体制。在介绍我国独立董事与财务治理内涵,总结以往对独立董事制度的丰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财务治理效应的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深入的探究。【关键词】独立董事 公司治理 财务治理

前言

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首次提出“独立董事”的概念并规定“至少需要40%的董事由独立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成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监督约束经营者、制衡控股股东的一支重要力量。202_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强制性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开始。202_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至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地 位被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最终确立。

一、独立董事制度及财务治理的内涵

(一)独立董事制度内涵

独立董事,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与其相关的有两个概念:一是外部董事和代表董事。在英美国家,独立董事亦称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是指不是公司职员且具有完全独立意志的董事会成员。判断独立董事的关键在于视其与公司有无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归结起来,就是看董事是否具有“独立性”。其独立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独立于大股东;二是独立于经营者;三是独立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独立董事的这种特殊地位和独立性,能对内部董事起着监督和制衡作用,并对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和约束公司的决策者和经营者,制约大股东的操纵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乃至整个公司利益起着关键作用。在我国,独立董事意指“代表董事”,是指股东在其所投资的公司中任命的董事。显然,独立董事基本上来自大股东或受制于大股东,一般会从自己代表的股东利益来考虑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与上市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而其实际独立性和客观性受到影响。

(二)财务治理的内涵

尽管西方学者意识到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具有内在关联性和依存性,但并未展开深入研究,未能正式提出财务治理范畴,未能构建出完整的财务治理理论体系,因而其理论探索尚处于“萌芽阶段”。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财务治理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宋献中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进行界定,认为财务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所有者、经营者的财务权力、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的制度安排。杨淑娥认为从利益相关者角度看,公司财务治理“是通过财权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不同配置,调整利益相关者在财务体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动态制度安排”。林钟高认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制度安排达到利益相关主体之间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均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伍中信认为公司财务治理从财务的社会属性(产权契约关系)出发,以财权流为主要逻辑线索,研究如何通过财权在公司内部的合理配置,形成一组联系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以期达到维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目的。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缺陷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1.“独立性”保障性有待加强。

我国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是: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而在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独立董事任职的推荐和批准实质上都被大股东控制。这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任职的现象将不可避免地影响独立董事行权的独立性。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不明确。

目前独立董事主要由专家学者、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员这三种成分组成。专家学者注重声誉,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较高,但缺乏足够的时间和企业管理经验,难以对企业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对经理层的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且根据“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的规定,一些知名的专业人士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结果造成上市公司独董在时间安排上的矛盾:既要花时间完成本职工作,又要花费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完成上市公司独董的职责,故独董能否履行其职责受到普遍质疑。

3.独立董事定位不明确。

由于缺乏对自身职责的明确认识,大部分独董行权都比较谨慎。在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或调查、在股东大会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企业的经营决策时,大多数独立董事只是履行在董事会决议和关联交易方面签字的职责,从而使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4.独立董事的薪酬设计不规范。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薪酬通常不与公司业绩挂钩,只是领取固定金额的报酬。有的企业对独立董事的时间价值和风险责任评估不高,给的报酬低于其价值,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使其维持职业理性的动力不足;给的薪酬过高,则独立董事基于利益考虑,就会与控制人达成妥协,做判断时患得患失,使独立性降低。

(二)财务治理结构的缺陷

1.股权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上市公司存在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股权分割的现象,国有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约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只有约1/3的流通股在市场上流通,且持有人相当分散。股权分置的格局使两类股东很难体现《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国有控股权的归属不明确,国有股权虚设,所有者不到位是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的主

要问题。从上市公司所有权的最终追溯来看,国有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国家作为所有者无法直接行使所有权,部分高管人员趁此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同时又利用政府在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推脱经营上的责任,转嫁风险。公司经理层很有可能只注重扩大在职消费、保持职位稳定,从而损害国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3.审计约束乏力,信息披露欠缺。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按理广大投资者是委托人,进行财务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代理人,但实际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掌握在经理层手中,被审计对象变成了实质上的审计委托人,出现管理当局自己委托他人审计自己的情况,上市公司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明显的“捆绑”关系,前者成了后者的“衣食父母”,甚至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成了上市公司弄虚作假的帮手,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使用者,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在披露方面严重失真。4.缺乏有效的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

现代公司制要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接收所有者的委托对公司进行管理,并接收所有者给予的报酬。由于委托人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受托人在实现股东目标的时候希望自身利益应首先得到满足,在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就会在财务治理中出现问题。而且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对经营者的薪酬是工资加奖金,主要是物质激励,缺乏必要的精神激励。薪酬构成比较单调,不能有效地激励经营者。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导致管理层缺乏工作积极性和高度热情,没有发挥最大的工作潜力;管理层存在着弄虚作假、在职消费的现象,造成公司财产的浪费,而上市公司却无力进行约束。

三、基于财务治理视角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一)明确独立董事职能定位

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决定了独立董事基本治理边界,对不同职责的履行关系到董事会乃至公司整体治理效率,对财务治理影响也非常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独立董事除应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应具有认可重大关联交易、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6项权能,并且还必须履行就提名、任免董事等六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的职责。事实上,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参与决策和监控制衡。对两大职责的履行作用于财务治理方面,如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特别认可权,就分享了部分财务决策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特别监督权,就分享了部分财务监控权。

(二)规范独立董事选聘程序

“独立性”可以说是独立董事的灵魂,独立董事选聘程序科学性是保证其“独立性”的关键。独立董事选聘程序包括提名和选举两个环节,只有将两个环节有效协调起来,才能够保证选出合格的独立董事。规范独立董事选聘程序对公司整体治理效率以及独立董事财务治理效应都会产生重要影响。独立董事选聘程序不科学,很容易让大股东操纵选聘局面,选聘代表其利益的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往往与大股东保持一致,无法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没有参与财权配置、行使财务决策监督等权能的积极性,成为事实上的“花瓶”董事,这样的独立董事制度就不可能取得良好的财务治理效应。

(三)完善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与薪酬

独立董事薪酬往往陷入两难选择:薪酬过低,则不足以激励独立董事勤勉尽责,毕竟独立董事也是“经济人”;薪酬过高,则可能促使独立董事对公司薪酬产生“依赖”,因害怕失去这一“好处”而宁愿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达成一致,这就丧失了其最为重要的“独立性”,从而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独立董事薪酬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选择问题,要在所得所失之间权衡取舍。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对公司治理十分重要,独立董事积极性对治理效率具有一定影响,特别是经济激励,采用何种激励方式,激励力度如何,都会对财务治理效应产生影响。如股权激励等方式有效与否,决定了独立董事参与公司财务决策以及财务监控的态度和积极性,这会对企业财务决策权与财务监控权的实际配置产生实质影响。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不仅需要有优秀的人才,更需要有好的制度做保障。好的制度需要有正确的理念要求做指导,才能确保制度发挥应有的功效。明确独立董事制度科学发展的理念要求有利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行,协调公司的各种关系,提高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和谐发展。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相对于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能站在客观的立场上监督公司规范经营,遵守治理准则。

参考文献:

[1] 宋献中.企业理论与理财行为:总体描述[J].暨南学报,202_.[2] 杨淑娥,金帆.关于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思考[J].会计研究,202_.[3] 伍中信.现代企业财务治理结构论纲[J].财经理论与实践,202_.--博才网

论英美独立董事制度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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