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京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助费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南京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助费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政发(202_)211号》且将在202_年12月3日执行
南京市政府202_年211号文件摘要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_〕4号)要求,现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2_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2_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兼并、转让、改制前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企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的,经认定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驻宁省、部属企业,按隶属关系解决。
四、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1、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原件,向退休时所在企业(其中:已兼并、转让、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提出申请,已破产企业等退休职工到为其办理养老金生存验证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2、已经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1、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
2、街道(镇)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在社区申请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
3、企业或社区将经过审核的名单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
由市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并依照标准分别对困难企业予以确认。
(四)奖励金发放
1、对在企业申请的持证退休职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由企业直接发放。
2、对需市、区县财政支付困难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将经费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由财政支付的其他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3、本意见实施前应由企业和市、区县财政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两个年度内兑现到位,本意见实施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支付。
五、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实行计划生育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关系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企业要把落实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作为履行人口计生责任制的重要职责,保证按时、足额兑现。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区县要成立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精心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平稳推进。国资、经委、发改、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审计、监察、信访、档案、工会等单位和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审查把关。此项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多,资金支付量大,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把好证件审查和档案核对关,确保不错、不漏。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追回一次性奖励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依法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持证退休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政策规定,增强企业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的自觉性。各相关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推进一次性奖励制度的贯彻实施,监察、税务、工会等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扎实周密实施。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有3600的奖励,而且是夫妻中的一方。
如果夫妻两人还健在,那么就可以拿7200!
3600元的发放,也有不同的情况,如,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兼并、转让、改制前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1、每年(4-6月)退休复审证件——身份证与社保卡。
2、独身子女登记证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卡;小孩身份证号码;独生子女证原件与复印件;
持独生子女证退休可获一次性奖励3600元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到底什么时候能发放?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集中登记工作将于5月26日启动,“退休计生奖”的具体数额是3600元。
3类人员
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
根据《实施办法》,一次性奖励的享受对象包括3类,分别为:1996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1996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企业职工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
3项条件
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
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分别为: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职工退休养老证》的退休企业职工;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具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资格的退休企业职工;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退休企业职工。
如何确定持证退休职工没有享受加发5%待遇?企业、街道办事处(镇)通过“一次性奖励”信息平台查询,确定持证退休人员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即以“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允许其登记。查询方法包括:企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登记点查询本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
4类证件
集中登记时要带全
符合条件的持证退休人员,填写《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申领表》可在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领取,也可从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南 京 办 证
第二篇:南京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助费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南京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助费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政发(202_)211号》且将在202_年12月3日执行
南京市政府202_年211号文件摘要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_〕4号)要求,现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2_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2_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兼并、转让、改制前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企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的,经认定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驻宁省、部属企业,按隶属关系解决。
四、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1、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原件,向退休时所在企业(其中:已兼并、转让、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提出申请,已破产企业等退休职工到为其办理养老金生存验证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2、已经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1、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
2、街道(镇)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在社区申请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
3、企业或社区将经过审核的名单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
由市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并依照标准分别对困难企业予以确认。
(四)奖励金发放
1、对在企业申请的持证退休职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由企业直接发放。
2、对需市、区县财政支付困难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将经费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由财政支付的其他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3、本意见实施前应由企业和市、区县财政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两个内兑现到位,本意见实施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支付。
五、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实行计划生育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关系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企业要把落实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作为履行人口计生责任制的重要职责,保证按时、足额兑现。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区县要成立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精心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平稳推进。国资、经委、发改、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审计、监察、信访、档案、工会等单位和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审查把关。此项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多,资金支付量大,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把好证件审查和档案核对关,确保不错、不漏。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追回一次性奖励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依法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持证退休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政策规定,增强企业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的自觉性。各相关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推进一次性奖励制度的贯彻实施,监察、税务、工会等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扎实周密实施。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有3600的奖励,而且是夫妻中的一方。
如果夫妻两人还健在,那么就可以拿7200!
3600元的发放,也有不同的情况,如,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兼并、转让、改制前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1、每年(4-6月)退休复审证件——身份证与社保卡。
2、独身子女登记证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卡;小孩身份证号码;独生子女证原件与复印件;
持独生子女证退休可获一次性奖励3600元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到底什么时候能发放?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集中登记工作将于5月26日启动,“退休计生奖”的具体数额是3600元。
3类人员
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
根据《实施办法》,一次性奖励的享受对象包括3类,分别为:1996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1996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企业职工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
3项条件
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
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分别为: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职工退休养老证》的退休企业职工;持有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具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资格的退休企业职工;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退休企业职工。
如何确定持证退休职工没有享受加发5%待遇?企业、街道办事处(镇)通过“一次性奖励”信息平台查询,确定持证退休人员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即以“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允许其登记。查询方法包括:企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登记点查询本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
4类证件
集中登记时要带全
符合条件的持证退休人员,填写《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申领表》可在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领取,也可从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企业可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领取。
在登记时,登记人员应携带相关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者携带《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和《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已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凭个人身份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7天公示
符合条件的再进行审核
在企业登记的人员,由企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企业张榜公示7天后,将名单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报企业所在地街道(镇)一次性奖励办公室;在街道办事处(镇)登记的人员,由街道(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街道公示7天后,将名单汇总表报区(县)一次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对象,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签署《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告知本人。
■链接
登记地点要看清
在发放之前,将先进行一次性奖励的集中登记工作,而不同情况的企业退休职工,也将到不同地方进行登记。
其中,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进行登记;兼并、转让、改制前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登记;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_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宁政发〔202_〕211号文件发布之日(202_
年12月3日)前已依法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
驻宁部、省属企业参加南京市养老统筹的,参加南京市集中登记和审核,自行安排发放工作。驻宁部、省属企业参加省级养老统筹的,自行安排登记、审核及发放工作,并将发放情况报企业属地的街道办事处(镇)。
本文选自南 京 办 证
第三篇: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所需的材料
非从业人员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所
需的材料
1.户口簿原件以及首页、申领人户口页复印件
2.独生子女证原件以及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
3.退休证复印件
4.申领人和独生子女身份证原件以及正反复印件。备注:非从业居民要年满60周岁方可申领
第四篇: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所需的材料[最终版]
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所需的材料
1.户口簿首页和申领人员复印在一张纸上。2.独生子女证(信息,2处)复印在一张纸上。3.退休证复印。
4.申领人和独生子女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备注:非从业居民要年满60周岁方可申领
第五篇:中关村医院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附件1:中关村医院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注:
1、此表一式两份,由院计生办及财务科各留一份以备存档;
2、本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到医院计生办办理领取手续。
附件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奖励和经济帮助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认定
为落实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1979年10月12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试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京革发)[1979]564号文件,1979年11月1日实施规定,对独生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父母,给予奖励。1965年1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79年11月1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和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1980年11月28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生育暂行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对独生子女超过十四周岁、而未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1965年11月1日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凭1980年11月28日后区、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的《光荣证》及其他相关证明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
二、关于退休人员“工作单位”的界定
对已经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工作单位”是指其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单位。
三、关于“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关系
对202_年9月1日独生子女父母超过女55周岁,男60周岁,符合条件领取“1000元奖励费”和“5000元经济帮助”的,属于补发对象。在此次集中补发中,如其子女意外伤残致使用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领取“5000元经济帮助”,但不享受“1000元奖励费”;202_年9月1日以后,独生子女父母在女55周岁,男60周岁领取“1000元奖励费”后,其子女再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不再享受“5000元经济帮助”。
四、关于《光荣证》的补办问题
《光荣证》应当“妥为保存,不得遗失,不得转借”。如果因当事人保管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光荣证》丢失、毁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可以按规定重新办理《光荣证》;
子女超过十八周岁的,可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或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有效证明,享受“1000元奖励费”或“5000元经济帮助”,不予补办《光荣证》。
注:本文件所指“1000元奖励费”,是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经济帮助”是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