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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书申请
编辑:月落乌啼 识别码:18-1033189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2 23:31: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独生子女证书申请

陕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2、此表一式三份,三个盖章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3、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自行印制;

4、申请人填写此表,并附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男女双方个人1寸照片名4张。

办理独子父母光荣证证所需要的材料: 1、2、3、4、网上自行下载《陕西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结(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夫妻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独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篇:独生子女申请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

说明:

1、婚姻状况填写初婚、再婚、离婚或丧偶。

2、本表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持证人一寸半身照片一张,经双方单位或社区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准,此表由办理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存档备查。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潦草涂改。

附件二: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2_]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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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联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2_]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年月日

第三篇:独生子女补贴申请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姓名:李明,于1978年8月20日与罗莉结婚(初婚),生有一子,姓名:李辉,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是独生子女。

李明同志于202_年11月退休。在202_年10月公司改制下岗时没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

特此证明

广东省公司202_年12月6日

第四篇:独生子女费申请

独生子女奖励费申请

尊敬的领导:

我是,在职职工,婚后于 年 月8日生育一男孩。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符合国家关于独生子女奖励费的领取规定,申请从 年 月开始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如果以后再生育二胎,愿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望领导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申请独生子女证明条件

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三)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二、程序要件:

已婚育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需向各自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三)申请人一方户籍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证明。申请人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填写“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通知书”一式三联,由申请人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相关待遇。

独生子女证怎么办理? 办理的条件和程序都在这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1)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2)夫妻按有关规定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并且其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3)夫妻原有两个计划内生育的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另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

(4)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5)夫妻离婚前生育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孩子判由本人抚养,并且该孩子不满十六周岁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孩子,现家庭只有这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其中一个由对方抚养,现家庭只有一个不满十六周岁孩子的;

(8)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放弃生育,且现家庭孩子年龄在十六周岁以内的。

不可以领证的情况: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3)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4)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

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注意事项:

(1)《独生子女证》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发给独生子女本人。

(2)领取《独生子女证》以自愿为原则,必须由独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请,不申请者不得领证。

(3)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4)孩子户口未申报的,不予发证。

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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