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2_〕28号),设立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交给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生态省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和本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
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地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监督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四)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协助设区市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
(三)规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五)污染防治处。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七)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
(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处。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九)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国际合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管理。
(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办公室与其合署)。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编制69名(含核应急办编制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省水利厅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省水利厅和省环境保护厅应协商一致。
(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篇:新疆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推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2_〕12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2_〕9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区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等国家明确取消的交通规费管理职责。
(四)加强有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五)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订自治区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参与拟订自治区物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政综合管理。拟订自治区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指导车辆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国际道路运输有关管理工作。
(四)指导自治区地方海事工作。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等工作。
(五)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对涉及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六)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有关人员资质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国道、省道及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路政综合管理,依法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指导管辖范围内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维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八)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自治区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自治区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监测和协调,承担交通战备工作。
(九)贯彻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重大科技开发,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制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系统工作;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事务;承办厅党委日常工作事务;组织起草综合性报告、文件;负责有关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负责新闻发布、文秘、信息、机要、保密、外事、信访、修志、文书档案管理、机关财务、督办、安全保卫、计划生育和机关服务等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思想政治、宣传和指导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管理厅机关及厅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与劳动保障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厅属单位及指导交通运输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智力引进、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厅属单位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厅系统共青团工作;负责厅属社团、统战等工作。
(三)体改法规处
组织起草交通运输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行业执法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路政、地方海事工作;负责厅属交通运输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
(四)综合规划处(自治区交通战备办公室)
组织拟订自治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自治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组织拟订公路运输枢纽规划,负责枢纽场站建设及计划;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有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战备工作;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及其信息引导工作;承担自治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工程管理处
负责交通运输建设行业指导、市场准入、工程质量、养护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自治区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维护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专用公路等管理;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和项目实施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建设的设计变更审查、上报、审核工作。
(六)农村公路管理处
指导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监督检查及其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各地农村公路规划的编制,编报、下达农村公路计划。
(七)运输处(出租汽车行业指导办公室)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行业的政策研究、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有关物流的政策研究和宏观调控;指导国际道路运输管理与对外交流工作;负责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八)安全监督处(应急办公室)
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政策;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抗震防灾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重点物资、重要时节运输保障及抢险抗灾等紧急客货运输有关工作。
(九)财务处
负责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政府采购、信贷以及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融资、引资等有关财务工作;负责厅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务会计工作。
(十)审计处
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审计工作;负责对交通运输基础建设项目和交通运输专项资金运作进行监督和审计;负责对厅属单位国有资产、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负责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
(十一)科技教育处
拟订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科技、信息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重大交通科技项目及成果鉴定、推广应用的组织实施;管理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工作;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标准协调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工作。(十二)基层党建处
负责厅属单位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及组织管理;负责制定党员教育总体规划及干部、党员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教育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系统有关单位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党建研究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委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13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 名(含纪委书记),政治部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总规划师1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营政办发【202_】4号
营口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执行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市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财力的建议,执行市与市(县)区的分配政策。
(2)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编制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3)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4)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和制度;拟定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5)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外贸支出;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及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6)监督市财政的经贸发展支出、市投资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7)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8)执行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有关业务。
(9)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10)监督财务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11)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三年一月四日
第四篇: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要职责、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2_]69 号 202_-07-10 颁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2_)11 号)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 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 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 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负责与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 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 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 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 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 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 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依法 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收集分析境外疫情,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 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 质量许可工作
。
(八)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 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 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
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签 署并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 《实 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
(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 大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全国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 18 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策研究、信息、保密、新闻 发布、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司。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 承担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 案及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 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质量管理司。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国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承担 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计量司。管理国家计量基准、标准和标准物质;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技术 规范;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 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五)通关业务司。拟订和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综合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口岸及特殊 监管区域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参与相关对外谈判;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证单和 原产地证签证; 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和业务信息化工作; 监督管理从事与检验检疫通关 业务有关社会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
(六)卫生检疫监管司。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工作制度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 承担出入境卫 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
处理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口岸 反恐相关工作。
(七)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 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
疫、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承担出入境转基因生 物及其产品、生物物种资源的检验检疫工作;管理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八)检验监管司。拟订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进 行分析评估; 承担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 组织协调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 疫工作;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商品的数量、重量鉴定;监督管理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检验机构的资质资格。
(九)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拟订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工作制度;承担进出口食品、化 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以及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工作; 按规定权限承担重大进出口 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工作。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 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 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 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产品质量监督司。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 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拟订国家重点监 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国家免检、产品质量安全强 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管理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十二)食品生产监管司。拟订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 承担生产加 工环节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 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
(十三)执法督查司(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本系统开展从源 头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承担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及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
工作。
(十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开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承担涉及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事务; 协调有关 对外合作文件的商签与实施;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 措施协定》的实施、国家通报、咨询和国内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十五)科技司。拟订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相关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提出本系统技术
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和科研经费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 承担质量技术监督的统 计工作。(十六)人事司。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直属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 格等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办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十七)计划财务司。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 编报预决算并 下达预算;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十八)督察内审司。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 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 度并组织实施 ; 承担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机关 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 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直 属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79 名(含援派机动编制 3 名、离退休干 部工作人员编制 30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司局级领导职数 73 名(含总工程。师 1 名、总检验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2 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 3 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 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 农业部、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
物名录并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农业部 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 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 相互衔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 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 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 价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 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 35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 300 个出入境检 验检疫分支局,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行政编制共 24339 名。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篇: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或参与制订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国有经营性土地和矿产开采权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审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交易规则和制度。
(二)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同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协调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四)提供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为建设工程(含水利、公路交通、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政府采购、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物权)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咨询和交易服务。
(五)负责对各单位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为行政审批工作提供服务。
(六)对联合办理、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组织协调,提供“一站式”和“一条龙”服务;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审批事项的办理办结。
(七)承担对各单位派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督查、管理。
(八)指导市直部门和各县(区)服务分中心、办事大厅的工作。
(九)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行使的其它职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文字综合、档案管理、机要通信、安全保密、干部管理、财务管理、工资福利、后勤保障、上传下达、对外联络、协调办事大厅的秩序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业务一科。负责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山开采权出让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交易文件进行监督;负责对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活动的交易规则、交易文件进行监督;负责提供交易政策咨询和服务,协助政策法规科起草相关交易制度。
(三)业务二科。负责协调指导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单位行
查处机关和下属单位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6.协助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7.教育班子成员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要求班子成员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四条 中心管委会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主要工作:
1.统一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思想认识。2.组织领导班子讨论、研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的主要问题。
3.了解、督促、检查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督促、检查、指导领导班子成员将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科室、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
1.主动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部署、督促、检查、考核业务工作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发现分管范围内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从制度上提出治理和防范措施。
3.对分管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条 中心管委会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工作: 1.抓好本科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2.发现本科室、本单位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
3.对本科室、本单位工作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重要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中心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1.考核工作由中心管委会统一领导,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2.考核工作应与干部考核、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目标考核、考核以及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同时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3.考核后要及时向被考核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科室、下属单位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纠正解决,并向中心管委会汇报。
第八条 中心管委会主任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列入总结或述职报告,并向市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责任追究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两种情况。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人,构成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视其情节,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以及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负责人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将存入干部档案,并作为今后组织上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
会议制度
为确保开好有关会议,提高会议质量,严肃会议纪律,规范办会程序,制定本制度。
一、主任办公会议
1.主任办公会议,是中心管委会领导落实民主集中制,集体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及时交流重要工作情况;对中心的重要活动和下一步工作进行布臵和安排。
2.中心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可列席。
3.会议由中心管委会主任主持,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议题由主任提议或副主任提出,交办公室汇总,报主任审定。会议决议由中心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办公室和有关科室、下属单位负责联络和督办。
二、中心管委会机关周例会
1.机关周例会是总结分析近段工作、统筹安排下阶段任务,研究解决审批业务、便民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问题,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精神及工作要求,总结、部署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2.中心管委会领导及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相关人员列席。3.周例会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安排在星期五下午3点(夏季3:30)。
4.每周星期四下午5:00前,各科室、下属单位需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和上周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以书面及电子版的形式报办公室汇总后,送中心管委会领导班子审阅,以便在中心例会上讨论解决。
5.例会通知及会务保障工作由办公室落实,并负责签到、记录、整理记录,必要时形成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主要领导签发。
三、中心管委会专题会议
1.专题会议是就相关科室、下属单位及窗口部门之间经过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的会议;或是就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某项具体工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落实的会议。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中心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2.会议议题由有关科室提出,报会议主持人确定。会后,有关科室可视需要整理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送至办公室审稿备案。
四、几点要求
1.会议前要作好充分准备。会议议题提出者要对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提出明确的方案或意见,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会议组织科室要及时通知与会人员,以便与会者认真思考,在会上作简明扼要的发言。
2.会议议定事项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办公室要加强主任办公会议及例会议定的事项查办、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3.做好会议保密工作。凡会议内容涉及秘密事项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扩散。会议印发的机密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
4.与会人员要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准时出席会议,因事不能参加的,要提前请假。开会时间,一般不准到会找人,与会人员因特殊情况要离开会场,须征得主持人同意;
5.由业务科室牵头组织的业务会议(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市级单位主要领导未参加的会议),由其科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全体会议、中心管委会周例会、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上级领导莅临中心检查调研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人员。
6.会议召集单位经相关领导签批同意后,将会议方案报办公室备案,会议室使用及会务保障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7.凡接到办公室短信通知的会议,请直接回复。
二、请、销假管理
1.中心机关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或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 人批准;1天以上5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中心机关非部门负责人的科级干部,3天以内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中心机关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人半天以内的,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半天的,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
2.工作人员请假均应填请假报告单,并亲自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的请假报告单需当日送办公室备案,假期结束后应主动到办公室销假;
3.工作人员请假手续应事先办理,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因特殊情况临时请假无法办理手续的,及时告知批准权限领导和办公室,并事后补办手续,否则视同私自离岗;
4.工作人员临时离岗15分钟以内的,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15分钟至2个小时以内的应向办公室报告,超过2个小时以上的,按规定批准程序请假,否则按脱岗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7.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安排人员休假,确保工作不受影响。休假时间一般不跨使用,确因工作原因领导当年未予准假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申请补休。
8.工作人员在假期间遇单位紧急任务的,应积极服从单位调配,及时到岗,尚有不足的假期由领导批准酌情补休。
9.各类会议、学习培训、出差请假应提供相应的通知文件材料。
三、结果运用
在各类评先评优、奖金发放、学习考察中应用考勤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个人评先评优资格。1.全年病假累计达到15天(含)以上; 2.事假累计达到8天(含)以上的; 3.旷工累计达3天以上; 4.脱岗累计达6次及以上的。
(二)取消或减发当绩效、文明、平安奖金。
1.全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取消当绩效工资、绩效奖金。2.旷工以及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上班的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不享受当绩效工资、绩效奖金、精神文明奖金、综治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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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市委、市政府草拟的专项业务文稿;
3.以中心名义管委会召开的专项业务工作会议通知。4.其他需要分管领导审签的文件。
签发后的文件,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随意改动。
(四)印发。经审签或签发的文稿,由拟稿科室送办公室统一编号、打印、装订、分封、发送。拟稿科室负责校对(重要文件办公室负责二次校对)
四、摘录与复制
(一)需要经常使用的非密级重要政策规定等文件,科室、下属单位在交办公室存档前可进行摘录。
(二)因工作需要复制文件,应按规定的可复制范围,由办公室统一复制,密级及会议纪要文件不得复制。
(三)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单位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五、归档
(一)公文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员要根据文书立卷要求,把公文原稿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交办公室,按要求分别归档。年终归档立卷工作要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二)承办过程中需要留阅的文件,由各科室、下属单位办理借阅手续,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三)下属单位文件资料由各自部门按规定立卷归档保管。
(四)没有归档和查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按规定销毁。
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机关行政公章管理工作,确保公章安全,根据机要保密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管理
(一)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中心管委会行政、党委公章保管和盖章。2.工会负责工会公章保管和盖章。
3.各科室、下属单位负责各自部门公章的保管和盖章。4.各进驻窗口单位负责各自审批办证专用章的保管和盖章。
(二)管理
1.公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
2.公章保管人员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公章的管理,防止丢失和被盗。如公章遗失,要及时报告,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3.公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
二、公章使用
1.用印实行登记制度。办公室建立用印登记簿,每次用印须做好登记,由用印人员按程序签批后使用。
2.公章管理人员要遵守公章使用规定,中心管委会的公章,必须经中心管委会领导或授权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用印。
3.以单位名义发文,经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其中函经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可以用印。
4.以单位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
5.各类业务往来及财务用印,须经主要领导批准。6.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7.公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准带出使用,如确需带出使用,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8.中心管委会干部职工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原则上不予出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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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公用品的入、出库
1.建立办公用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所购买和领取的办公用品都应由管理人员登记,方能入、出库。
2.建立办公用品财务台帐,将每次购买的办公用品数量、单价登记上帐。
3.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每月月末对库存的办公用品进行一次盘点,掌握使用情况。
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维护财经纪律,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格财务审批制度,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集中核算中心职责
财务集中核算中心,采取以“统一管理”为核心,分单位独立核算为主要形式,对各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三、收入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各种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各单位须形成共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到应收尽收,应收不漏足额收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减缓免欠,不得乱收费。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及《往来结算凭证》,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非经营性收据,严禁白条收费,不得坐收坐支,收费开票时必须把相关材料做为附件一并附后入账备查。合理积极地组织收入,是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财力基础,凡不按规定自行收费、设立“小金库”、截留、挪用、转移或私分收入款项的行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必要的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支出管理
各项经费支出,应当根据各单位财务实际,量力而行,统一规范管理,本着节俭、适度从紧的原则,确保当收支平衡,一切经费开支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零星物品采购管理:严格按照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零星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2.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按照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公务接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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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物资采购管理,确保采购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物资采购专门机构。成立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采购小组”),由分管财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监察室、财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物资使用单位、资金支付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对中心管委会和下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资金支付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并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编制采购预算。中心管委会和下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按单位的部门预算程序同时编制采购预算(含预算调整)。各单位应按照《莆田市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编实编细政府采购预算。在财政部门预算批复后在莆田市政府采(http://www.teniu.cc/)一次性录入全年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审核(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采购预算的年中可调整采购预算)。
三、采购限额标准和方式
(一)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为5万元(预算金额),低于该限额的,可自行采购,但全年自行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财务核算中心日常要建立自行采购台帐,并负责审核把关。项目(车辆除外)采购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按公开招标程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低于20万元(不含)的应优先选择“电子化大卖场”采购;若“电子
(二)通用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项目的限额标准为15万元(预算金额),低于该限额的,可自行采购;达到限额标准及以上的,按公开招标程序采购。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化大卖场”缺货,可实行网上竞价或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审批和采购流程
(一)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经办)
1.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含三个及以上品牌型号、共性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售后服务要求等)和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由采购小组审核,经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采购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材料并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中心管委会和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用预算资金采购的,需提供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用自筹资金采购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下属非全额事业单位采购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
2.限额标准以下选择“电子化大卖场”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含单个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大卖场网购价格、售后服务要求等)和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由采购小组审核,经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有预算资金的单位可直接进入“电子化大卖场”采购。中心管委会和下属事业单位属自筹资金的,需提供政府采购资金集中支付申报表,后进入“电子化大卖场”采购。
3.限额标准以下采用“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含三个及以上同档次品牌型号的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售后服务要求等)和预算资金或自筹资金,由采购小组审核,经中心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后,上报采购计划和资金支付申请材料并按“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及要求采购(“网上竞价”提供资金支付申请的材料,同“
1、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的材料)。
(二)自行采购的项目(不含“电子化大卖场”采购项目)
1.3000元-50000元以下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或3000元-150000元以下的非通用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和采购需求(品牌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数量、预算价、售后服务要求等),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小组按询价采购的方式在网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或到市场询价,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采购。
2.1000元-3000元以下的物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使用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自行到市场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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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5.特殊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由中心管委会领导或指派相关人员办理。
6.慰问经费额度,可根据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适当调整。
(二)对困难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按以下规定实施
1.因天灾人祸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由机关工会向主任办公会申请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视情况另行研定;
2.因家属长期患病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每年机关工会可分别向主任办公会和市总工会申请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3.对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机关工会还可组织职工募捐的形式予以扶助。
(三)对挂钩帮扶困难群众或单位的走访慰问工作由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实施
1.上级分配或中心管委会确定帮扶的困难群众,慰问经费额度上级有规定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未规定标准的,参照市级其他单位标准执行;
2.文明办、综治办及其他部门分配挂钩帮扶的单位,帮扶经费额度、方式及时间按文件规定规定执行;
3.挂钩共建单位,由办公室根据当年现实情况,拟定慰问方案,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车辆运行成本,确保中心车辆安全、有序运行,更好地保障中心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职责
1.负责日常车辆使用的统一调派。
2.联系安排车辆维修、保险、车用物品采购等事项。3.建立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公布维修、油耗等情况。4.负责驾驶员队伍的日常管理、考核。
二、车管职责
1.协助办公室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等内容的学习教育,增强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2.协助办公室定期统计、公布车辆维修、里程、油耗等情况。每个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核对、记录一次上个月每部车辆的行车里程。
3.协同驾驶员核验车辆保障并提出送检意见,负责检查检修质量、审核更换零配件和修理费价格。
4.负责定期不定期对车辆使用、停放、卫生及驾驶员出勤、值班、违章、在岗等情况进行督查,向办公室提出驾驶员月奖励、月处罚建议,并登记存档,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三、驾驶员职责
1.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办公室车管统一调度,树立优质服务意识,严格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出车,不得延误。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与他人驾驶。
2.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不闯红灯、不违章停靠,不开“特权车”。
3.爱护车辆,始终保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经常对车辆进行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时刻处于良好状态。
4.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车管报备上一个月的行车记录,作为核发差旅费补贴的凭据。
5.驾驶员保持通讯通畅,上班时间没有行车任务的,应在单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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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相互尊重、共同协商、有利提高工作、实事求是、罚有事实的原则,制定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大楼物业管理监督考核办法。
第一章 监督考评办法
一、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中心物业管理日常考评督查小组,依托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每周不定期对办公大楼保洁卫生、设备使用(保养)、安全保卫等三个部分进行考评。考评采用百分制,按以下章节条款考评逐项扣分。
第二章 物业从业人员监管
二、物业管理公司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按照合同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能。
三、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严格履行承诺,配足物业服务人员,发现少1人次扣1分,并要整改到位,若不整改的,则将从物业费中扣除缺少人员的一个月工资。
四、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根据合同要求和大楼实际需求,制定物业服务计划,物业服务人员岗位职责,对各楼层区划、服务项目、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等进行定岗定责并上墙公示,接受窗口人员和办事群众的监督。
五、物业公司人员必须服从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管理监督和统一调度,在大楼启用运行期间,应配合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工程遗留问题协调解决和部分分项验收及相关设备接收工作。
六、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辞退不能履行相关职责、行为有损大楼形象的物业服务人员。
七、机电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
八、安保人员必须优先从退伍军人中选拔,具有一定的军事素质和安保技能,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50 周岁以下,身高165CM以上,并在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政审合格后方能录用。不符合要求的,每人次扣1分,并要求立即整改。
九、严禁徇私谋利,如发现经查实,每人次扣1分,并辞退相关人员。
十、安保人员应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精神饱满,着装整齐;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行、立、坐按规范标准。不符合要求且指出后拒不改正的,每人次扣0.5分。
第三章 车辆监管
十一、中心办公大楼后门应急车道严禁停车或停车等人滞留时间过长(即停即走),遇此情况安保执勤人员必须上前劝离或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理,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十二、中心办公大楼周围若发生交通事故的,安保人员要于第一时间到现场维护秩序,协助引导车辆分流,并及时汇报,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十三、中心办公大楼地面不设停车位,安保人员必须对强行进入的车辆进行拦阻,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十四、运送货物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必须经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并严格检查后方准进出,未履行程序的1次扣2分。
十五、地下停车场若有违规停放车辆的,安保人员要进行劝阻,对不听劝告的要及时报告,不作为的1辆扣0.5分。
十六、安保人员要加强停车场巡逻,做到车辆摆放整齐,严禁无关人员在地下停车场走动,若有发现车辆漏油、漏水、门窗未关的,应重点看管,通知车主并及时汇报,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第四章 治安、消防管理监管
十七、在规定的值守时间与范围内(规定范围为大楼内外及地下停车场),发生地下停车场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被窃案件或汽车被
334
三
十六、保持卫生间墙面瓷砖、门窗无灰尘,大、小便池内无污物,卫生间其他设施完好无异味,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三
十七、保持大楼内公共楼道、步行梯上无瓜皮果壳、烟头、纸屑、痰迹等杂物,地面无积水、无污渍。如发现有垃圾或积水的,应在45 分钟内清扫完毕。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三
十八、保持大厅、公共楼道、卫生间、走廊等公共部分的墙面砖和地砖洁净、无破损;墙面处1米以下随时保洁,保持无污渍。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建筑质量问题除外)
三
十九、公共门窗、消防栓、标牌、栏杆、扶手门(窗)框、电梯内,应做到目视无污渍、灰尘,玻璃门窗(内)无污迹,不合格的每处扣0.5 分。
四
十、保洁人员要每天巡查广场路面、外围绿化带、地下停车场、大楼各入口台阶,确保无瓜皮果壳、纸屑、泥沙、积水、污渍、垃圾杂物等。若发现垃圾的,应于45分钟内清扫干净,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遇有紧急情况的,应立即安排人员清扫,不执行的扣3分。
四
十一、天花板、天棚应做到目视无蜘蛛网、无灰尘;灯罩、烟感、吹风口、指示灯目视无灰尘、无污迹。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
十二、大楼公共区域禁止吸烟,二、三层设有吸烟室,保洁人员上午下班后应将垃圾桶上方垃圾放置垃圾桶内,垃圾桶内垃圾不超出器皿容量的30%,下午下班后应及时清理吸烟室烟灰盅、公共区域垃圾桶等环卫设施内垃圾,做到楼内垃圾当日清;烟灰盅、垃圾桶外表无污迹、黏附物,垃圾桶周围无散落垃圾,无污水、污渍,环卫设施保护完好,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
十三、要确保雨、污水管井的底部无积物,水流畅通,井盖无锈迹;盖板无污迹,并按期清理,确保畅通,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
十四、化粪池按月进行检查,定期清淘,不外溢污水。若有污水溢出的1次扣1分,其他不合格的情况1次扣0.5分。
四
十五、楼面平台地漏要完好无堵塞,无大面积积水;明沟、暗沟要排水畅通,无垃圾,无溢流现象;沟盖板要安装牢固、平稳,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
十六、清运垃圾、收集垃圾时要确保不溢出、无散落,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
十七、保洁人员要每天检查大楼公共区域的盆栽植物、花槽,保持盆栽植物无烟头、纸屑等杂物,若发现应于45分钟内清扫干净。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
十八、要按消杀操作规程及服务标准要求定期进行消毒灭杀,并有相应记录,确保无蚊蝇孳生现象。不合格的每处扣0.5分。
四
十九、大楼正前门玻璃及各层围栏玻璃每周应清洗一次,平时发现手印、污渍等的应及时清理,不合格的每次扣0.5分。
五
十、遇周末或其他节假日放假前保洁人员必须按职责分工做好卫生保洁工作,不合格每次扣0.5分,周一或节假日后上班发现垃圾桶未及时清理每次扣1分。
五
十一、大楼地下停车场、四楼户外露台、六楼活动室每半个月清洗一次,无定期清洗发现一次扣1分。
五
十二、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应按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要求,履行好各自职责,荔城、城厢中心、各进驻窗口单位的窗口及后台办公区域卫生自行负责,中心保洁人员不得另受聘于其他单位,若发现一起扣1分;其他单位若有另外聘请保洁人员在中心从事卫生保洁工作,物业公司应及时报告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否则发现一起扣1分。
第六章 设备设施操作、维护管理
(一)给排水
五
十三、要安排专业人员每日检查电源系统、控制系统及水泵运转部分的润滑情况。未执行的发现1次扣1分。
五
十四、要保证水泵运行稳定、无异响,电源指示无波动,控制箱清洁,开机时盘根滴水不超标,不合格的发现1次扣1分。
738
七
十六、停送电操作时必须悬挂警示牌,并用模拟牌标示出来,未悬挂警示牌或模拟牌标示的1次扣5分。
七
十七、必须保证配电室内通风、照明及应急照明完好。抽查发现2盏以上照明灯或通风有故障的,1次扣0.5分;每多一盏故障灯加扣1分。
七
十八、机房内应保持整洁,无烟头及杂物乱堆现象;保持机身洁净仪表清晰。抽查时发现不合格的1次扣0.5分。
七
十九、设备维修时应设警示牌,维修完毕后,必须做好现场清理,必要时须通知清洁人员协助处理,未清理现场的1次扣0.5分。
八
十、带电作业时,必须做好绝缘处理,并在有看护人的监护下方可工作。未作绝缘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1次扣10分,造成一般后果的1次扣5分。
八
十一、必须建立供电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并制作成文档,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一份备案;要安排专人进行月保养、季保养、半年保养、年保养;保养计划实施必须定岗、定人,保养人员需对保养设备区域签名负责;保养计划须在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按时按质完成的1次扣1分。
(五)电梯
八
十二、确保电梯轿厢运行平稳,无抖动、摆动或异响现象。如发现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进行维护,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八
十三、确保电梯轿厢风扇、照明、按键、楼层显示灯完好。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进行维护,抽查时坏二项以上的1次扣 0.5分。
八
十四、确保电梯内、外开门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专业公司进行维护,不作为的1次扣0.5分。
八
十五、电梯突发故障时,维修人员必须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超过5分钟未赶到的1项扣0.5分。
八
十六、停、检修电梯必须提前通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执行(紧急情况除外),并在电梯最低层入口处设置警示牌。不按要求操作的1次扣0.5分。
八
十七、由物业公司每月牵头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一次电梯检查、保养,并作好记录。未有实施或工作不到位的,1次扣3分,并要求立即补做。
(六)设备设施维护
八
十八、确保各种设备的运行、维护记录及报表齐全。每缺1项扣1分。
八
十九、接到报修通知后,维修人员必须于10 分钟内赶到现场,当日维修完毕。人为原因拖延时间或不作为的1次扣1 分。
九
十、维修人员不得推诿本职工作。发现1次扣1分,同一人出现二次以上的,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辞退。
九
十一、设备设施的巡查工作应按预定计划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对应发现而未发现的,1次扣1分;对已发现而未及时处理或不处理的,扣5分。
九
十二、要制定详细的设备月、季、年保养计划,并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备案,严格按照计划认真执行。发现未按保养计划执行又无合理理由的,1次扣1分。
第七章 其他方面的监管
九
十三、物业公司管理层必须每日对中心大楼进行物业管理综合巡查,并详细记录。发现缺日或缺项的,1次扣1分。
九
十四、确保大楼建筑及其公共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每发现1项不齐全或不完善的1次扣0.5分。
九
十五、凡受到进驻中心工作人员或办事群众投诉,一经查实,视情每次扣1-3分。
第八章 奖罚
九
十六、每月日常监督考核满分为 100分,考核得分达到 80分以上(含80 分),当月物业管理费按时支付。考核高于90分,每高出5分,按该月应支付物业管理费金额0.02%的奖励。考核得分低于80 分的,每低5 分,扣下该月应支付物业管理费的0.02%后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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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常管理
1.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导办员日常管理、业务培训由对应业务科室负责,导办员兼职讲解期间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2.中心管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导办员日常工作表现,可适时组织对导办员进行交流轮岗使用。
3.导办员的党团组织关系纳入中心管委会,与在编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4.导办员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参照中心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核奖惩
1.考核内容及等次确定。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2、考核办法。考核分值按百分比计算,其中:日常考核占比70%,由对应业务科室组织实施;考核占比30%,由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中心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3、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奖惩的依据。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予以续聘,并享受中心管委会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视情予以相应奖励。
临时工聘用制度
为加强中心机关及下属各单位的临时工管理,严格用人标准,规范聘用手续,保证中心管委会职工队伍的纯洁与稳定,根据中心管委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临时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经历;身体健康,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具有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年龄及文化素质要求,热爱服务中心事业。
二、临时工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需要聘用临时工时,应明确聘用岗位的具体条件,并以《用工计划》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认为确需增加临时工时,提报中心管委会领导研究批准。
2.《用工计划》批准后,由办公室、监察室、用人单位进行考察、面试,符合用工条件的,提出聘用方案报中心管委会领导批准后方可聘用。
3.办公室组织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对临时工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满,经考察合格,继续聘用。
三、临时工工资待遇
临时工的工资及待遇,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由中心批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其工资及待遇标准。
四、临时工的权利义务 临时工享有的权利:
1.临时工享有中心管委会规定的劳动报酬;
2.临时工在中心管委会及所在单位领导下享有处理本职工作的权利。
临时工应尽的义务:
1.临时工必须遵守法律和中心管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3.服从中心管委会统一管理,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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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场地及专家抽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发布、场地及设备使用、专家抽取等工作,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及时性,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有序运作,适应平台电子化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布信息、使用场地及设备、抽取专家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三条 信息分为业务类信息和其他信息。凡国家及本单位的涉密或保密信息等,一律禁止发布。
第四条 业务类信息发布。业务类信息发布须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一)工程交易类。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和结果公示、工程交易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和资格后审文件等)、项目通知、答疑时间段设臵、答疑结果、限价信息、中标结果公示、设计变更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到中心网站后台,并处于“待审核”状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住建、交通、水利、国土、财政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须缴纳交易服务费按规定缴纳)。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须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备案流程图提供材料(网上投标要求提供图纸的一并提供电子版图纸)。
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设计变更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发布。
(二)采购类。包括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公告和结果公示、政府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的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采购清单等)、标前征集意见、项目通知、项目答疑、中标结果公示、日程安排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由政府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到中心网站后台,并处于“待审核”状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财政、卫生、国有企业主
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发布。
(三)产权交易类。包括交易文件(含交易公告、须知等)、项目通知、答疑时间段设臵、答疑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日程安排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由产权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发布。
(四)国土资源交易类。包括招拍挂文件(含招拍挂公告、须知等)、项目通知、答疑时间段设臵、答疑结果、中标结果公示、日程安排等信息。
发布程序为:由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自行发布。
第五条 业务类信息发布后的变更。业务类信息一经发布到网上一般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在行政监督部门重新备案后以项目通知的形式另行发布;开标时间和场地变更,需填写《变更场地使用时间申请表》,按要求盖章和签字后办理;涉及信息重要内容的变更,报经中心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其他类信息发布。
(一)行政审批数据及相关材料依托网上审批系统自动采集;需要人工发布的须经业务科室审签后发布。
(二)建设工程基础信息库信息由投标人自行上传,工程交易系统每天12:00自动默认并存储,企业对其所上传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预交保证金信息由工程交易中心核对后发布。未完成合同备案公示通过工程交易系统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发布。承接项目完成任务认定表通过工程交易系统由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投标人自行发布。
(四)“互动平台”栏目中的投诉、咨询、建议等,需要回复、处理的,由信息服务室通过OA系统转交各科室或下属单位处理并通过系统自动发布。
(五)政策法规、中心动态、公告通知、弹出窗口、曝光台、政府信息公开等信息发布,经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第七条 信息发布的监督管理。
(一)业务类信息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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