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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及相关条款定稿的通知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8-574210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2 21:30: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及相关条款定稿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9

版)》的通知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以下简称《2009版规程》)。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版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全面总结了《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对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了交强险承保、理赔手续,这对不断发挥交强险制度积极作用,加强公司内部管控,提升保险行业形象都具有积极作用。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好《2009版规程》的各项规定。

二、为了不断改进交强险承保理赔服务,《2009版规程》中新增了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理赔时限、短期日费率和投保提示书等相关内容,完善了抢救费用垫付支付流程。各中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相关承保、理赔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准确理解并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可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依据《2009版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四、《2009版规程》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涉及相关系统修改、单证印制的工作最晚在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要根据《2009版规程》,及时修订和完善平台系统和流程。

五、各地保险行业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了解《2009版规程》的便利之处。

六、《2009版规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可及时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反映。

附件:

1、《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9版)》

2、《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含交强

险理赔单证实务规范)

第二篇: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无照、醉酒、故意和盗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第四节 抢救费用支付

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二、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三、抢救费用的支付流程

(一)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实承保、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交被保险人送至伤者抢救所在医院,并提供医院接受支付抢救费的划转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

(二)对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进行审核。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及时将款项划至救治医院指定帐户: 1.抢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抢救过程结束。

抢救费用不得进行现金支付。

(四)向医院出具《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支付标准参照本实务第三节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五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其他分项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时限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六节 特殊案件处理

(一)、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1、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2、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3、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

保险公司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支付申请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尚未明确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

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确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补充应垫付的抢救费用。

(三)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

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第八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被保险人拒绝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第九节 结案和归档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注:本规程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工作日。附件1: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元

(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 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5: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 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 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

(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6: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则A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②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8.18元;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1.82元。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B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 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二、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3.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二)基本原则

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基本流程

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

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在查勘报告、业务系统中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四)注意事项

1.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

3.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

(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3)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例8:A、B共同造成车外财产C的损失,A主责,B次责,C损失5000元。交警调解确定A承担60%的损失,B承担40%的损失,A投保了交强险,B为军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应为: 5000×60%=3000元>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因此,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2.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200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碰撞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1)原则上认为无保险车辆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本方车损赔款时,应当扣除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

(2)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偿(如已按交警调解结果履行赔偿责任,或法院判决未要求对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

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基金垫付的抢救费部分应予扣除)。对方有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3)为准确统计代赔数量和金额,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保险代赔”标识,代赔部分在另一个交强险限额内列支。

(4)保险公司代赔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转让追偿的权利。

(5)应注意防范无保险车辆惧怕罚款,已私下向被保险车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但投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注: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如果在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际的所有人),则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三)经交警调解或当事各方协商,由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

符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适用条件的,按照《办法》规定处理。不符合《办法》适用条件的,当地行业协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处理。行业协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能够找到事故对方机动车并勘验损失的,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在本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车险项下按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例9: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能够勘验双方车辆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可以在B车的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事故对方已无法找到并勘验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无法得到对方赔偿的,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例10: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无法找到B车勘验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的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则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四、理算程序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无责代赔处理机制,如满足,按简化方式计算。如不满足则进入以下步骤; 第三步: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各方机动车适用限额一致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第四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五步:判断交强险限额是否用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第三篇: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抢救费用支付

一、抢救费用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接到交警部门签署的书面支付通知书;

2.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

3.受害人被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医院提供了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明细清单; 4.抢救所用药品、检查费用等必须与本次事故有关,并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

二、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2.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

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三、抢救费用的支付流程

(一)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抢救费用支付的书面通知后,及时核实承保、事故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承诺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交被保险人送至伤者抢救所在医院,并提供医院接受支付抢救费的划转帐户的开户行及帐号。

(二)对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进行审核。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及时将款项划至救治医院指定帐户:

1.抢救费用总额达到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2.抢救过程结束。

抢救费用不得进行现金支付。

(四)向医院出具《交强险抢救费用支付/垫付说明书》。

支付标准参照本实务第三节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一)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条款规定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在上述损害赔偿责任中,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赔偿的部分,不得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二)被保险人书面请求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人应向第三者(受害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未书面请求保险人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且接保险人通知后,无故不履行赔偿义务超过15日的,保险人有权就第三者(受害人)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第三者(受

害人)赔偿保险金。

(三)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

(四)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某分项责任赔偿存在在争议的,不影响其及时获得交强险其他分项责任的赔偿。

二、赔偿时限

(一)保险责任核定时限。对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涉及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二)拒赔通知时限。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或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保险金时限。

1、对属于保险责任在2000元以下的仅涉及财产损失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在当日给付保险金。

2、对属于保险责任在1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

公司应当在3日内给付保险金。

3、对属于保险责任在50000元以下的人身伤亡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5日内给付保险金。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交强险赔偿案件,被保险人索赔单证齐全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不超过7日内给付保险金。

(四)先予支付保险金承诺。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

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

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

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

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

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

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

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

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

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

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

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

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

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项下代赔。

第六节 特殊案件处理

(一)、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1、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

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2、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3、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二)交通事故责任未确定案件的抢救费用支付

保险公司收到受害人抢救费用支付申请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尚未明确的,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确认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补充应垫付的抢救费用。

(三)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交强险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其交强险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提存保管。

无法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的,保险公司可以对已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丧葬费按照交强险赔偿标准凭票据赔偿,其它项目原则上不应向无赔偿请求权的个人或

机构赔偿,可以根据法律文书另行处理。

第七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八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被保险人拒绝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

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

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第九节 结案和归档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

本《规则》根据交强险理赔实务的基本原则制定,为交强险理赔实务的补充。

一、标准处理机制

(一)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不涉及车外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1.两辆机动车互碰,两车均有责

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

例1: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

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按商业险条款规定,根据责任比例在商业车险项下赔偿。即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则在B车的商业三者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事故,适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中规定的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2.两辆机动车互碰,一方全责、一方无责

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全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无责方机动车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例2:A、B两车互碰造成双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1000元),B车无责(损失1500元)。

设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两车交强险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1500元,B车交强险赔付A车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3.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含全责)、部分无责

(1)一方全责,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车辆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相应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3: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全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设B、C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A车交强险赔付B车600元,赔付C车800元,B车、C车交强险分别赔付A车:100元,共赔付200元。由A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两个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多方有责,一方或多方无责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责方对各方车辆损失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例4:A、B、C、D四车互碰造成各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1000元),B车次责(损失600元),C车无责(损失800元)、D车无责(损失500元)。设C、D两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为100元,则赔付结果为:

1.C车、D车交强险共应赔付200元,对A车、B车各赔偿(100+100)/2=100元,由A车、B车保险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600-100)+800/2+500/2=1150元

3.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C车损核定承担金额+D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100)+800/2+500/2=1550元

(二)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互碰,涉及车外财产损失

有责方在其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各方车辆损失和车外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有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互相赔偿,无责方也不对车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各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例5:A、B、C三车互碰造成三方车损,A车主责(损失600元),B车无责(损失500元),C车次责(损失300元),车外财产损失400元。则A车、B车、C车的交强险赔付计算结果为:

(1)先计算出无责方对有责方的赔款

B车交强险应赔付A车、C车各100/2=50元。由A车、C车在各自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代赔。

(2)有责方再对车外财产、各方车损进行分摊 A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300-50)=700元 C车交强险赔款=(500+400)/2+(600-50)=1000元(3)计算有责方交强险和代赔款之和 A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700+50=750元 C车交强险赔款+代赔款=1000+50=1050元

(三)均投保了交强险的两辆或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1.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且适用相同责任限额的,各机动车按平均分摊的方式,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6: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事故责任,A、B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则A车交强险初次赔付计算结果为:

①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②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③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2000×[(5000/(500+5000))=1818.18元;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2000×[500/(500+5000)]=181.82元。

2.肇事机动车中有部分适用无责任赔偿限额的,按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例7:A、B、C三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员甲受伤,A、B两车各负50%的事故责任,C车和受害人甲无事故责任,受害人支出医疗费用4500元。设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则A、B、C三车对受害人甲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为: A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B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0/(10000+10000+1000)]=2142.86元 C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款=4500×[1000/(10000+10000+1000)]=214.28元 3.支付、垫付抢救费金额参照以上方式计算。

二、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适用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1.两方或多方机动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交警认定或根据法律法规能够协商确定事故责任,部分有责、部分无责。3.无责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明确。

(二)基本原则

1.无责代赔仅适用于车辆损失部分的赔偿,对于人员伤亡部分不进行代赔。

2.对于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单独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赔。代赔偿限额为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在各有责方之间平均分配。

3.各保险公司之间对代赔金额进行分类统计,但不进行清算。4.有责方代赔的部分不影响交强险费率浮动。

5.各无责方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

(三)基本流程

1.出险后,由有责方向其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其承保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提醒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

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或要求自行协商处理的,应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2.原则上由有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有责方车损的赔偿责任,由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

①有责方交强险赔款=其他有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无责方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车外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2000元)

②有责方保险公司无责代赔部分=有责方车损(≤无责方车辆数×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有责方车辆数)

③有责方保险公司交强险合计赔款=①+②

4.为准确统计无责代赔数量和金额,有责方保险公司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责代赔”标识,并在查勘报告、业务系统中记录无责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

5.有责方保险公司代赔后,应将无责方车号、代赔金额等有关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四)注意事项

1.当事人协商确定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有权通过查勘、比对等方式,对事故原因和协商结果进行核实。

2.满足无责代赔条件,无责方已经支付赔款,并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的,应提供付款证明或有责方保险公司未代赔的证明材料。

3.对于人员伤亡损失,有责方保险公司原则上不予代赔,仍应由无责方被保险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向其承保公司索赔。

对于不符合无责代赔条件,仍需无责方自行向其承保公司索赔的,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一方投保交强险,一方仅投保商业险或无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

1.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仅投保商业险 依照《条例》,军队、武警机动车参加交强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在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于仅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军队、武警机动车,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互碰,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军队、武警车辆,按照其所投保商业险条款和特别约定的规定计算赔偿。(2)对于与军队、武警车辆碰撞的车辆,在计算其车损险赔款时,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不扣除对方交强险应赔偿部分。

(3)两车同时碰撞车外财产或行人,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保交强险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受害人的损失,承保原商业三者险的在商业险限额内按条款规定承担受害人的损失。例8:A、B共同造成车外财产C的损失,A主责,B次责,C损失5000元。交警调解确定

A承担60%的损失,B承担40%的损失,A投保了交强险,B为军队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应为: 5000×60%=3000元>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因此,A交强险对C的赔偿金额为2000元。

2.一方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另一方无保险

2006年10月1日以后发生保险车辆与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碰撞的事故,所有无保险的机动车均视同投保交强险参与赔款计算。

(1)原则上认为无保险车辆应该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在计算本方车损赔款时,应当扣除对方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金额。

(2)但如果本车损失确实不能得到对方相当于交强险赔偿(如已按交警调解结果履行赔偿责任,或法院判决未要求对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可由本方交强险先行代为赔付。

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全责方的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后,由基金垫付的抢救费部分应予扣除)。对方有责,保险公司可先行在另一个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本车车损和车上人员伤亡损失。(3)为准确统计代赔数量和金额,应对代赔款项加注“无保险代赔”标识,代赔部分在另一个交强险限额内列支。

(4)保险公司代赔后应要求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转让追偿的权利。

(5)应注意防范无保险车辆惧怕罚款,已私下向被保险车辆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又向保险公司重复索赔的情况。

(二)关于挂靠同一单位的机动车互碰的赔偿方式

对于被保险人(营业性车队、挂靠单位等)为同一人,但投保人(所有人)为不同自然人的机动车互碰,可按互为三者的原则,由各方机动车交强险在其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财产)的损害赔偿责任。注:此种处理方式仅适用于投保人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人告知了车辆属于挂靠的情况,并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如果在保单中体现为投保人完全相同(即不能体现出实际的所有人),则将视互碰的各车为同一被保险人所有,不能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

(三)经交警调解或当事各方协商,由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

符合《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适用条件的,按照《办法》规定处理。不符合《办法》适用条件的,当地行业协会有相关规定的,按行业协会相关规定处理。行业协会没有相关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能够找到事故对方机动车并勘验损失的,对事故对方车辆损失在本方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商业车险项下按过错责任比例计算赔偿。

例9: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能够勘验双方车辆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B车损失2000元;B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B车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可以在B车的商业三责险项下赔偿750元,在A车的车损险项下赔偿750元。

2.事故对方已无法找到并勘验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无法得到对方赔偿的,可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例10:A、B两车互碰,各负同等责任。A车损失3500元,B车损失3200元。交警调解结果为各自修理本方车辆。在无法找到B车勘验损失的情况下,A车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项下赔偿A车损失2000元。对于A车的剩余的1500元损失,如A车投保了车损险,则在A

车的车损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四、理算程序

第一步:确定哪些损失属于本方机动车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

第二步:判断是否满足无责代赔处理机制,如满足,按简化方式计算。如不满足则进入以下步骤;

第三步:确定本方机动车交强险项下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根据肇事机动车的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各方机动车适用限额一致的,按平均分摊的方式计算; 第四步:对于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没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按分摊结果赔付;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在交强险限额内,按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占总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的比例分摊;

第五步:判断交强险限额是否用足,若有受害方没有得到全额赔付,同时又有需赔付方交强险限额未用足,则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交强险“互碰自赔”,是建立在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基础上的一种交强险快速理赔机制,即对于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交强险“互碰自赔”流程图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单方肇事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涉及车外财产损失的事故,以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事故,都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二、处理原则

(一)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1.事故经交警处理的,被保险人可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直接到各自的保险公司索赔。

2.双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经保险公司查勘现场,核对碰撞痕迹。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

(二)原则上,任何一方车辆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如当地行业对损失金额限定标准有其他规定的,或事后发现损失金额超过限定

标准、已无法勘验第三方损失等),可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9版)》中,“交警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对被保险机动车的车辆损失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在本方机动车商业车险项下按条款规定计算赔偿。

(三)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进行清算追偿。

三、基本流程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请客户在事故现场等待或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4.提示双方当事人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现场照片或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1.交警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如果各方损失明显低于2000元,满足“互碰自赔”条件,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应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必要时对各方车辆进行复勘。

2.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时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共同到一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或车辆损失照片。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也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撤离事故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勘验双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凭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本方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查勘记录、事故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4.车辆修理费发票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四、注意事项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事故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尽可能对双方车辆进行查勘、比对碰撞痕迹;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交强险信息平台进行监控,以防范道德风险。

(二)保险车辆在异地发生互碰事故,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交管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应由当地交警处理,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由保险公司查勘第一现场,方可按“互碰自赔”方式赔偿。

(三)双方车号、交强险保险人需明确。事故对方车辆不明确的,应按找不到第三方处理。

(四)建立交强险信息平台的地区,应及时将相关出险、赔付数据上传至交强险信息平台。

第四篇:1.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 查勘和定损

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 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 垫付和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二)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

第四节 赔偿处理

一、赔偿原则

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赔偿时限

保险公司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 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抢救费用支付

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先行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参照本实务第三节二、三的规定执行。

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不予以支付。

四、赔款计算

(一)基本计算公式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

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

注: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

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

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

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

注: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 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 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GB18667-2002),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例1: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均有责任。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7000元,死亡伤残费 用6万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B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60000÷(2-1)=60000元

2.B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7000÷(2-1)=7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5000÷(2-1)=5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B车损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5000÷(1000÷2+5000)]=1818.18元

其中,A车交强险对路产损失的赔款=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B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1000÷2)÷(1000÷2+5000)]=181.82元

4.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0+7000+2000=69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1000÷2+2000÷(2-1)=25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例2:A、B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A车全责,B车无责,A、B两车车损分别为2000元、5000元,另造成路产损失1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B车适用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限额为100元,则:

(一)A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B车损失核定承担金额+路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5000+1000=6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二)B车交强险赔偿计算

B车交强险赔偿金额=A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2000元,超过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100元。

B车对A车损失应承担的100元赔偿金额,由A车保险人在交强险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

第五节 支付赔款

一、支付赔款

有关赔付情况应按规定及时上传至机动车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未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信息平台的,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在保险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造成死亡”条形章。

二、单证分割

如果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如损失金额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交强险承保公司留存已赔偿部分发票或费用凭据原件,将需要商业保险赔付的项目原始发票或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人赔款专用章,交被保险人办理商业险索赔事宜。

第六节 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

一、发生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险人可以受理受害人的索赔:

(一)被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

(二)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

(三)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或书面放弃索赔权利;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害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签发的判决书或执行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原件;

(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受害人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四)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经被保险人书面授权的,还应提供被保险人书面授权书。

三、赔款计算

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的,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保险人方可计算赔款。

(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之和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之内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

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例3: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甲医疗费用7500元,乙医疗费用5000元。设A车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款计算为:

A车交强险赔偿金额=甲医疗费用+乙医疗费用

=7500+5000=12500元,大于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付10000元。

甲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获得交强险赔偿: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第七节 结案和归档

一、理赔单证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害人支付赔款后,将赔案所有单证按赔案号进行归档。必备单证包括:

(一)保单抄件;

(二)报案记录、被保险人书面索赔申请;

(三)查勘报告、现场照片及损失项目照片、损失情况确认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及费用清单、赔款计算书(以上原始票据,由查勘定损公司留存)。

(四)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直接支付给受害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合法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件及其他证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协议及文字记录;

(七)赔款收据、领取赔款授权书。

二、满限额提前结案处理机制

(一)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的事故:

1.涉及人员伤亡,医疗费用支出已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估计死亡伤残费用明显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2.被保险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单据。

(二)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损失金额明显超过保险车辆适用的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结案,待事故处理完毕、损失金额确定后,再对剩余部分在商业险项下赔偿。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等。

(三)基本流程

1.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2.被保险人提供必要单证。

3.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和相关单证后进行审核,对于根据现有材料能够确定赔款金额明显超过医疗费用限额或死亡伤残限额的案件,应由医疗审核人员签署意见,在5日内先予支付赔款。不再涉及交强险赔付的,对交强险进行结案处理。

第五篇:09年车险承保实务(讨论稿)

阳光财险大连市分公司车辆险承保实务

2009年1月

2009年,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恶劣的外部环境给车险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围绕09年总公司“发展与价值”的主题,为实现我公司09年车险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分公司在总公司核保指引的基础上,细分了不同类别业务的风险,制定了以下核保指引和承保实务。

一、险种风险指引

(一).交强险

1、交强险09年形势

2008年以来我司承保的交强险业务质量明显出现下滑,08单交强险赔付率已经达到67.19%,比总公司高出19个百分点,交强险经营压力很大。2009年7月1日后连续三年未发生交强险赔付可享受30%的费率下浮优惠,将进一步导致2009年交强险车均保费下降与保费增速的放缓。因此在2009年的车险经营中必须加强交强险的目标市场选择和管理。

2、车辆种类风险指引(1)客车

非营业党政机关、非营业企业客车整体业务质量良好,属于蓝色业务。

家庭自用客车整体赔付率较高。尤其是6座以下,满期赔付率72.1%,09年由蓝V列为黄线业务;6-10座赔付率较低,提高业务分类.10座以上的家用车赔付率较高,承保时要严格核实使用性质,限制该类业务的承保。

城市公交、营业客运、营业旅游业务品质较好,列为蓝线业务。对于08年申请放开的市区外机构(瓦房店、普兰店、庄河、金州)的营业出租车业务,赔付率很高,达到90%以上,整体已经属于红色业务范围,对单保交强险业务应严格限制承保。

(2)货车

非营业货车应严格核实使用性质承保,5吨以下业务品质较好,可列入蓝区;营业货车从分吨位来看,总体上低吨位的营业货车赔付率要好于大吨位的营业货车。5吨以下营业货车可列为蓝区。

(3)半挂牵引车、挂车

半挂牵引车、挂车业务的风险情况应结合考虑,但目前来看两者的赔付率都很高,尤其是挂车08单的赔付率达到了79%。所以对于单保挂车的业务一律列为红区。

(4)摩托车

摩托车整体业务质量较好,08年的满期赔付率不到40%,列为蓝线业务。但市区内机构赔付率偏高。营业性质的摩托车,城乡结合部的摩托车一律列为红区业务。

(6)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交强险调整后按照拖拉机费率承保,保费充足性大大降低,赔付率极高,达到100%多,09年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一律列为红区。

(6)特种车

特种车的业务质量较好;除特四车一律列为蓝线业务,但特二中搅拌车、水泥泵车、清障车赔付率很差,原则上列为红区。

(二)主要损失类险别

1、车损险

由于车价下降、零配价格和修理费上升、出险频度上升等因素影 响,车损险经营状况受到严重影响,各机构应认识车损险经营的实际情况,区别经营。08年车损险赔付率为116%,车损险不仅跟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关,还跟交通拥挤情况、客户索赔意识、修理厂和4S车行的代索赔等有较大的关系。承保时应注意:

(1)控制老旧车型、新上市车型、特殊车型以及其他高风险车型的承保,原则上我公司对车龄超过10年的车不予承保车损险,出车龄超过5年的出租车不予承保车损险.(2)合理确定新车购臵价及保险金额,由于现在市场车价下降幅度较大,而费率始终未调整,保险公司面临形势十分严峻。新车车价一律要求按发票金额投保,如果车主为避税少开发票,则以当时当地市场的新车实际售出价格为准;旧车车价的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系统的10%。希望大家对此一定要重视,试算一下,如果承保时争取一台车提高一万元保额,台均保费会增长100元,那公司一年将增长100万元的保费,公司的赔付率将随之降低近1个百分点。

(3)对出险频度高的车种鼓励设臵事故免赔额、多次事故免赔率条款及不保不计免赔来改善承保;

(4)与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效益险别搭配承保,单独投保车损险的业务原则上列入红区。

2、盗抢险

有些车辆由于自身防盗措施缺陷(如广本系列车)和易转手(如普桑、捷达)的特点,造成了其盗抢风险较高。所以对广本系列车承保盗抢险不保不计免赔;桑塔纳和捷达车承保全车盗抢险时,保险金额按实际价值的80%承保,且不允许附加不计免赔。

盗抢险承保时应注意道德风险,老旧车型,尤其是家用老旧车辆、零散投保的企业老旧车辆、折旧后价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的车型严 禁承保盗抢险。家用车和非营业车8年以上、营业车4年以上控制承保盗抢险;对于异地车辆的盗抢险业务,应谨慎承保。如要承保,必须逐台进行验车,并约定限在大连地区当地使用。

3、玻璃单独破碎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的赔付率较高,08保单满期赔付率63%。其中营业性客车玻璃单独破碎险赔付率最高。按照总公司的要求,对使用期限6年以上进口车辆和进口营业性10座以上客车玻璃单独破碎险应按国产玻璃承保(前提是该车有国产玻璃)。

4、车身划痕险

车身划痕险目前的赔付率最高,处于亏损状态,目前赔付率为140%。该险别道德风险较大,仅承保非营业企业客车使用期限3年以下9座以下非营业企业客车,且单均保费3000元以上,必须验车合格后方可承保。对家庭自用车辆承保车身划痕险的原则上列为红线。

5、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

目前该险别的赔付率较低,可以适当鼓励客户承保该险别。自燃险赔付率与车辆使用年限、车型、使用区域(高温地区)关系非常明显,对超过8年的家庭自用客车、超过4年的营业用车控制承保。

6、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对于常见的车载设备允许承保,但限制承保特种车改装后增加的电子设备及构造复杂的仪器设备,以及加装的车身的大包围部分。对允许承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的车辆,必须提供新增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必要时需进行验标承保。

(三)主要责任类险别

1、商业三者险

目前商业三者险的保费相对充足,业务品质较好,尤其是非营业 车,鼓励选择三者险高限额。各机构可通过提高业务结构中商业三者险保费占比改善业务品质,引导客户多投保商业三者险,从交强险中财产损失和人伤保障不充足引导客户投保商业三者险。

2、车上人员责任险

我公司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率较高,达到85.5%,主要受货车影响,尤其是大吨位货车,所以货车车上人员责任险原则上限额1万元;城市公交车车上人员责任险风险也较高,不提倡承保;但对非营业类客车类的该险种效益较好,鼓励非营业类车辆高保额投保。

3、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从全国数据来看,赔付率偏高,属于亏损业务,原则上将其列为红线业务.二、相关承保和批改实务

(一)承保规定:

1、不允许私车公保(总公司要求),包括抵债车、私企法人车和政府编外车.需要说明的是:私车公保是导致08年非营业企业客车赔付率高的原因之一,考虑到费用和风险的问题,在09年不允许法人按单位名投保。

2、摩托车只承保交强险,不允许承保商业险。

3、短期投保商业险的按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一律不得给予优惠。

4、严格执行保监局下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交强险时必须打印由投保人确认签字《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新车除外。

5.对于先承保商业三者后需增加车损险的业务,先退保原第三者险业务,验车后重新录单(系统控制单保车损属红线业务)。

6、严格控制批改增加玻璃、划痕、盗抢和自燃险的业务,尤其是划痕险业务不允许批改。

7、交强险和商业险同时在我公司投保的,必须先出交强险保单;交强险在其它公司投保的需留存复印件,商业车险的使用性质必须与交强险一致。

8、对于稀有价值高车辆价格在80万以上的车辆。如奔驰、宝马、保时捷、沃尔沃、凯迪拉克、林肯、劳斯莱斯,路虎等,如要承保,需提前与分公司车险部联系,待分公司与总公司沟通确定承保条件后方可承保。要求上传验车记录单及车辆照片.9.对续保车辆中的亏损业务(总公司对出险2次以上的全部定为亏损业务,新车除外),需改善条件进行承保。一般来说,采用提高折扣和不保不计的方式来达到改善的目的,对出险超过(含)四次的亏 损业务原则上不予承保。

10.关于折扣问题,对所有新车执行不低于9折出单、家用车非新车执行不低于8折出单的规定;如果交强险不在我公司投保,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含车损)的家用车需85折出单或按系统车价承保。11.对于未过续保期的交叉直接业务(以系统提示的业务来源为依据),需经原经办人同意后,方可承保.(二)、规范特别约定

特别约定是投保单未尽事宜的约定,如果特别约定与条款、或投保单格式文档部分相冲突的部分,以特别约定为准。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扩展保险责任,不得通过特别约定赠送险别或提高限额,不得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内容。针对特别约定内容做以下规范:

1、商业险特别约定:

(1)、玻璃单独破碎险的约定:进口车要求按国产玻璃承保时: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

(2)、新增设备的约定:新增加设备为**,保额 元。如有多个新增加设备,应逐个列明名称和保额。

(3)、车上货物的约定:易燃、易爆、易碎、易腐蚀、易污染物品及鲜活水产品不在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货物发生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对使用性质的约定: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发生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5)、新车盗抢险的约定: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并到本公司办理牌照批改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6)、特种车的约定:特种车辆(如起重车、推土机、挖掘机)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属除外责任;施工机械因地基塌陷而导致的倾覆损失造成本车车损或第三者经济赔偿责任,属于除外责任。

(7)、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的约定:被保险人与行驶证车主不符:被保险人为A,行驶证车主为B,并说明A与B的关系。

(8)、不足额投保约定:本保单机动车损失险不足额投保,出险时按车损保额与新车购臵价的比例赔偿。

(9)、实际价值投保约定:本保单机动车按照实际价值投保,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实际价值与新车购臵价的比例赔偿。

(10)、承保老、旧、稀有、特殊车型的约定: 被保险机动车出险后,如无法购买零配件时,须按损失部件占整车的比例系数进行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出险后,购进配件的交通费、运输费、关税等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11)、投保人贷款购车,按贷款银行要求指定贷款银行为索赔权益人的可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贷款期间发生全损或灭失时,索赔权益人为**银行。

(12)、拖挂车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3)、对整张保单加设免赔额:本保单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元。

(14)、承保已到或已接近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被保险机动车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5)、新车挂牌的约定:

1、“自办理正式牌照起30日内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16)、宝马车,沃尔沃、捷豹车承保车损险,特别约定:本车车损发生保险事故后到保险公司推荐修车厂进行修理。

(17)、投保的牵引车,头挂分开投保的情况下,牵引头特别约定:本车新车购臵价只含牵引头,不含挂、不含集装箱箱体,本车挂号牌为辽B…;挂车特别约定:本车新车购臵价只含挂,不含牵引头、不含集装箱箱体,牵引头号牌号码为辽B…。

2、代收车船使用税涉及的特别约定:(1)、税务机关就某一车队的多台车辆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或完税凭证,应将该减免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的复印件附于车队业务交强险保单后(业务留存联)。

(2)、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但未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缴纳车船税。但在承保此类车辆的交强险业务时,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的“特别约定”栏注明:“场内车辆,未在车管部门登记”的字样。

(三)、属于限制承保的车险业务

1、严禁承保车损险的业务

(1)、欧洲进口车型:意大利、瑞典、法国、波兰、苏联、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等国生产的原装车。

(2)、稀有价值高(超过200万)车型的车损险,特种车除外。(3)、临近报废年限的商业车险业务。(4)、家用车单保车损险业务及其附加险业务。(5)、有损伤且尚未修复车辆的车险业务。

(6)、总公司规定的红线车型业务(详见红线车型表)。

2、限制承保的业务

(1)、来源不合法且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车辆的车险业务。(2)、用于试驾、比赛车辆的车险业务。(3)、进口的各种跑车,赛车。(4)、无有效行驶证车辆的车险业务。(5)、总公司规定的红线车型业务。

(6)、出租车散单业务(市内四区.旅顺.开发区)、租赁车散单业务;严禁承保“租赁公司”的行驶证为非营业性质的车辆。如果是品质较好的租赁车队业务,非营业用车比例不得超过总数量的10%.(7)、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交强险业务

(四)、明确使用性质

1、行驶证车主或所有人一栏含有“运输公司”、“出租公司”、“物流公司”、“储运公司”及“搬家公司”、“货的公司”等运输服务字样的车辆(办公车除外),按照营业用车承保。

2、行驶证为“**汽车服务公司”及“**旅行社”等单位的车辆严格按行驶证上注明的使用性质承保,如果按非营业投保需上传行驶证复印件。

3、非营业个人2吨以下货车一律按营业投保,对行驶证明确注明使用性质为:“非营业”的可按非营业承保,并上传行驶证。需在特别约定内注明:该车如从事营业运输活动发生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

4、油罐,气罐,水罐和水泥罐等各类罐车及冷藏车,一律按特种车一类承保,并按车辆的实际吨位及使用情况确定吨位档次和使用性质。没有明确吨位的车辆一律按10吨以上承保。集装箱牵引车和自卸车必须按货车承保,其使用性质按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五)、有关批改的注意事项

1、批改手续

(1)、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投保人应填写批改申请书,写清需变更的内容和事项,并在批改申请书上签章(自然人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2)、如果非投保人办理,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批改委托书”,载明委托 ××× 办理 ×××××× 号保单的 ×××× 批改事宜。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原件。办理批改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和办理批改经办人的 身份证均要复印后附贴在批改申请书背面。

(3)、根据不同的批改类型,应提供不同的证明,证明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后的内容。如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需提供过户证明原件等。上资料原件在核对无误后应扫描上传影以像系统,有复印件的同批改申请一同留存。

2、批改注意事项

(1)、批改生效日期不得提前于批改录入日期,批改生效时间一般为投保人提出批改的次日零时。

(2)、对变更的内容同时涉及交强险和商业险两张保单时,分别做两张批单。一般应先做商业险的批改,再做交强险的批改。保证批改后两张保单的客户信息和车辆信息仍然一致。

(3)、更换车辆不得进行批改,必须采取退保原车辆,重新承保的方式。

(4)、商业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在“家庭自用0511、非营业0512、营业0513、特种车0515”险种间修改时,需将原保单退保,重新在系统中出具保单;0508保单进行使用性质批改时可直接在系统中进行操作。

(5)、进行部分险种或保单退保时,必须查询退保险种是否有未决赔案信息,对明确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向投保人说明,在办理完理赔手续后方可进行批改。

(6)、批改发生的保费变化应按短期月费率计算,批改的要素因涉及风险修正系数导致保单风险系数发生变化的,仍要符合监管对最大优惠不得超过30%的规定。

(7)、对保单内容进行的任何批改,必须由被保险人提供批改申请(由被保险人填写并签章)、被保险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其 它相关证件。交强险可以批改使用性质(加费或退费)批改同时上传批改申请等资料。

(8)、交强险客户要求退保的,必须提供车辆报废、停驶证明、已在外地其他公司购买交强险的保单之一。重复保险的应退生效日期在后的保单,留存有效交强险保单复印件。

(9)、批改保单的车辆信息相关要素,如被保险人、牌照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初登日期等,须提供行车执照复印件及批改申请,在出单时需上传影像资料.(10)、对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除了规范的申请资料外,需收回保险单,保险证,保险标志及发票,并在保单中间位臵盖上“退保”印章。

(11)、其它事项:申请批改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书是否已得到投保人的签字(或签章)确认;非投保人本人临柜办理批改手续的,是否有投保人签署的委托书及有效证件。公司业务员为客户代办批改业务的,应持投保人签字(或签章)的批改申请书及投保人身份证,或持投保人已签字(或签章)的批改资料复印件(原件须事后补齐)。审核无误后,出单员将批改信息准确录入电脑。

3、批改单证的打印、清分和归档

(1)、留存于承保部门的批单副本、批改申请书及保费收据应粘贴于原保险单副本背面,加盖骑缝章后,随同原保险单副本一并归档保存。

(2)、交强险批单附贴在交强险原保单业务联处,商业险批单附贴到商业险原保单业务联处。批改申请、投保人有关证明资料同批单一起归档。如同时批改交强和商业,只有一份批改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批改申请和资料同交强险批单一起附贴在交强险原始保单上。三.验车承保的有关规定(以下为总公司KOA下发的验车细则)(一)、验车目的

承保前验车、验证是防范道德风险,规避逆选择,准确评估风险,保证承保质量的有效措施。为加强车险业务管理,提高承保质量,有效控制承保风险,特制定如下车险验车规定:(二)、验车范围:

在办理下列类型的车辆承保时,必须严格执行验车规定:

1、外地车牌的车辆投保商业险;

2、属于高盗抢事故率车型,且投保盗抢险的车辆,如捷达和桑塔纳.广本系列轿车;

3、投保日期超过上牌日期7天(含7天)的新车;

4、在保险期间内增保包括车损险、盗抢险及其附加险在内的车辆;

5、新车购臵价在50万以上投保车损险的车辆,新车除外; 6.首次在我司投保且无上年按期续保保单的家用车;或者虽有上年保单但本年增加车损类险别;或已脱保超过3日(含)的旧车;上年在我司投保,但增加车损类险别或已脱保超3日(含)的旧车;

7、当地稀有车型投保车损险的车辆;

8、车辆使用年限超过8年投保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车辆;

9、行驶证或被保险人为汽车修理厂、汽车改装店和汽车美容店等相关企业的车辆;

10、对来做复驶批改的车辆;

11、其他出单员或核保人认为应该验车的车辆;(三)、验车工作的内容

验车承保是防范道德风险的有效措施,对公司规定必须验车后方 能承保的业务,必须进行验车,按要求拍摄验车照片并于当天上传系统的影像系统。验车工作包括:验证、验车,由业务经办人员负责。

1、验证:验证工作是指检验《机动车行驶证》或有效移动证(临时号牌)。检验的内容有:

(1)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是否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年检;(3)是否与投保标的相符;

(4)确定车辆使用性质和初次登记日期。

2、验车:验车是指由经办人员对投保的车辆进行实地检验。验车的内容包括:

(1)检验车辆号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及车架号码等是否与《机动车行驶证》记录一致,拍摄或拓印发动机号码、VIN号码或车架号码等相关号码;

(2)车辆内外有无破损;

(3)在投保单上填写了安全装臵、新增设备车辆,要检验是否属实;

(四)、验车工作的要求:

1、原则上从四个对角线拍摄车辆,如图: 14

验车照片至少5张,分别从车正前方左右45度和车尾左右45度各拍摄两张照片,应清晰反映带前、后车牌和前、后车标的整体车况实貌;以上4张照片要能清晰反映车辆本身已发生损失情况,对于局部损失在整体照片中无法清晰体现的,可以补充拍摄局部照片;此外,验车人还应清晰的拍下车架号码,如果相机无法显示日期还需要把当天报纸与车牌号或车架号合照。因此,至少5张照片才能作为一套验车照片。只有合格的一套验车照片,才能上传分公司车险核保部,作为验车依据。照片模糊、反光、阴暗、以及核保人认为无法判断车辆实际情况的照片,会被判定为不合格验车照片,不能作为验车依据。

2、验车后,验车人应如实填写验车单,填写验车情况、验车地点、验车时间,并在“验车人”栏内签字确认。

2、数码照片拍摄完成后,不得对图像做任何编辑修改,可以附加文字说明,并上传影像系统。

3、对于电销业务、网上投保等特殊业务,在刷卡或送单的过程中完成验车。

4、核保人员认为有必要继续深入验车的车辆,必须按要求进行验车。

5、验车结果与投保人提交信息不符时,或发现标的不符合承保要求的,应拒绝承保。

(五)、验车提交的单证:

验车完成后验车人根据需要须提交给出单员或初审人下列单证:

1、验车照片与验车单(电子资料必需上传影像系统);

2、核保人要求的其它资料。(六)、验车人员:

验车人原则上由查勘定损人员、核保人、出单内勤兼任,如有工作确实走不开的,经办业务员也可作为验车人,但验车人为验车承保的直接责任人,对验车行为的真实和有效性负直接责任。

(七)、验车考核:

1、总公司对分公司验车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手段主要为不定期的临时抽查,考核结果与核保资格、核保权限挂钩。

2、因验车疏忽或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验车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业务单证归档

1、归档工作要求

(1)、保险单证装订顺序:保险费发票业务联;保险单副本;投保单;投保单附表;行驶证复印件;验车单;其它验车资料;批单副本;批改申请书。

(2)、保险单证按月进行整理装订,装订规则是每50份装订为一册(当月业务不足50份的,也装订成一册)。每一年始需重新开启一本新保单。

(3)、保险单证装订顺序按照保险单印刷流水号顺序排列,包括所有作废、注销的保险单证,不得出现跳号和缺少保险单证的现象。(4)、装订时,每册应有封面、底面,采取“三孔一线”装订。(5)、每册封面上应标明险种名称、保险单起止号码、保险单份数、作废单证号码、装订时间和装订人签章及公司名称等。(6)、单证装订应整齐、牢固、美观大方。

(7)、保险单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依序摆放整齐,便于查找。(8)、因工作需要调阅时,应办借阅手续。移交时要办交接手续。(9)、单证保管应符合防火、防潮、防虫蛀等要求,安全可靠。(10)、承保业务档案应保存20年。

2、考核指标和原则

(1)、承保业务档案保单完整率100%;(2)、承保业务档案保单所附资料完整率95%;

(3)、每50份保单装订好的档案应按照流水号的顺序排放;(4)、流水号接不上时,应按照月份和的顺序。

本承保实务未尽事宜以08年承保实务为准或另行通知。

大连市分公司车险部 2009年2月1日

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及相关条款定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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