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一、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 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 度的情况下,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 实体进出口经营权。此外,按照WTO的规章,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 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
一、大 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即可办理批准手续。另外,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 美元。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可单独申请进 出口权。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 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 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成立独立的有 限责任进出口公司,经营与本企业产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 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外经贸主 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 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 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 不服,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
献 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 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 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 原则,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 加5%,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 准,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三)科研院所
只要是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研究开发能力,并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 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平均创汇额不低于30万美元的科研院所,经国 家科委推荐,外经贸部即受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核、批复工作。
科研院所申请进出口权须履行以下程序: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科研院所应向其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送科技部和外经贸部;地方科研院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和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经贸厅(委)和科委负责审查,取得一致意见 后联合报科技部和外经贸部。科技部对各部门、各地区报送的科研院所进行审查后,提出审 查意见分批送外经贸部,外经贸部根据科技部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进出口权原则上直接赋予科研院所,不另外批准成立新的进出口公司。科研院所已有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权直接授予该单位;科研院所本身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对 外经营权可根据申请单位要求授予指定的一家直属全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二篇: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申办流程
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申办流程
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申办流程
近段时间在办理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整理了点资料与大家一起共享:
工商、国税、地税证变更普通贸易公司注册(用时15个工作日)(用时20个工作日)
对外贸易经营局备案(外经贸)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信息表用时5个工作日
海关备案
5个工作日
外管局办理进出口核销员
海关电子口岸
工商审批质检审批国税审批外经委审批海关审批外管局审批
以下办理时需要准备RMB3000.00,少了就麻烦了。
一、申请进出口权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
3、国税正、副本;
4、地税正、副本;
5、开户行可证;
6、报关专用章(36X50椭圆)只要中文
7、公司章程;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9、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外资)
10、公章;
11、验资报告
12、政府批复(外资)
13、海关官方网站下载三个表格(管理人员登记表,管理人员情况表、专用章报关印表)
五个工作日后领到(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二、服务项目: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
3、地税证正副本;
4、国税证正副本;
5、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6、海关注册登记证;
7、读卡器、法人卡、操作员卡;
8、银行开户许可证;
9、进口、出口核销员考试证;
三、办理出口核销登记(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取证)需提供下列资料:(带原件)中国人民银行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进出口业务批件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盖公章)
3、工商执照正、副本(盖公章)
4、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7、单位公章
第四、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核销单领取证(如果需要进口的就办)中国人民银行
1、外经贸部门批准进出口业务批件原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盖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
2、工商执照正、副本(盖公章)、申请书
3、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第五、海关电子口岸备案(原件)(带足money)至 陆家嘴海关
1、工商执照正、副本;
2、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
3、国税正、副本;
4、地税正、副本;
5、外汇结算帐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
5、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填表格:海关电子口岸企业IC 卡表
一、电子口岸表
二、表格三
第三篇:申办进出口经营权步骤(中)
申办进出口经营权步骤——上海(中)
第三步: 办理退免税登记手续
1.首次办理退免税登记手续认定时,应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并由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核定盖章
2.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写,并盖章
3.凭1,2 中的文件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理手续,所需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需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外商企业需要)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结果通知
书>>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登记证书>>
(6)组织机构代码证
(7)开户许可证
以上材料均需盖公章,而且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办理地点:国家税务局上海分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一号楼二楼)
电话: 021-63785500--1237
第四步: 办理外汇管理登记手续
一般进出口企业主要去3个地方
1.021-58845285
(1)名录登记申请书(格式):
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我公司已办理工商,商务,海关等部门的相关登记手续,现申请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单位公章)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
(3)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登记证书>>
(6)<<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百度下载)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司
公章
(7)所有材料提供原件,复印件,带好公章和法人章、当场办出,取得名录卡
2.(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内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
(3)营业执照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登记证书>>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公章
(5)填写一个表格(当场填)
以上3部门需根据单位自身情况办理。
办理地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篇:申办进出口经营权步骤(上)
申办进出口经营权步骤——上海(上)
前提:正式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等文件的,有意向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第一步: 商务部备案 http:///
网上填写 上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填写完成,提交成功后,持以下材料送交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11楼(受理时间一般为周一,周三,周五工作时间,电话021-52881313,52881314)
所需材料:
(1)已签字盖章的 上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要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正机构出具的财产公
正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正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文书。
提交成功后一般需要一周的时间,后会发放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这个对后面的工作至关重要)
第二步: 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根据各个公司注册地不同,海关办理地点也不同,具体的咨询海关总署021-68890000)
一般来说的要上海这里要填写 企业监管类表格 中下载一个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申请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表,详见以下网址: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tabid/5777/Default.aspx?PageContentID=1855
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7、《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8、《报关单位报关专用章备案表》;
9、《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提交到海关后,一般也要一周的时间,会拿到一个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即海关登记证。
第五篇:进出口经营权
进出口经营权
商务部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商贸发〔2003〕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商务部决定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对注册在中西部地区(本规定所指的中西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含长春)、黑龙江(含哈尔滨)、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含武汉)、湖南、广西、海南、四川(包括成都)、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含西安)、甘肃、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优惠条件外,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
二、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边贸企业的现行政策不变)。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外贸流通经营资格实行核准制,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实行登记制。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受权管理机关)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唯一有效凭证。任何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
四、内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在中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要求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证明其符合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二)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需要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非法人企业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7)证明其符合申请自营进出口资格条件的其它材料。
五、办理内资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核准和登记,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到注册地所在地区的受权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应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cn)提交电子申请并向授权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企业提交的电子申请和书面申报材料齐备无误后,授权管理机关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与否的决定。对准予核准、登记的,授权管理机关应在此期间内通过商务部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系统”向企业颁发《资格证书》;不准予核准、登记的,应在此期间内书面向企业告知理由。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后,授权管理机关应将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连同《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
(三)企业凭《资格证书》到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各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藏自治区、苏州工业园区、江苏省私营外贸企业创业园区原由当地自行审核或登记内资进出口企业的经营地域限制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取消。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如果资料齐全,一两个星期就可办出来(各地不一样的,打电话问当地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