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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2_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情况的通报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18-1079530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6 12:42: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2_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2_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

构考核情况的通报

202_-02-18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2_‟80号),我厅组织对202_年承担我省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52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进行了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机构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水平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现将考核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环评机构综合考核情况

(一)优秀环评机构(5个)

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格环评机构(33个)

郑州大学环境技术咨询工程公司、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煤炭工业郑州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恩湃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环境保护设计研究所、机

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河南省金瀚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正大环境科技咨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新乡市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成都市生态环境研究所、河北省环境地质勘察院、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信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河海大学、驻马店市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飞燕石化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有限公司、郑州泓腾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三)基本合格环评机构(7个)

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环境评价所。

(四)不合格环评机构(7个)

山东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理工大学、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南京大学、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

二、考核处理意见

本次考核的52家环评机构,有25家编制的环评文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被退回或复议等问题,占被考核机构的48%。而北京欣国环环境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嘉和绿洲环保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环境评价所7家环评机构所编制的环评文件复议率超过30%。在此,特提出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山东省煤田地质局、河南理工大学、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4家环评机构,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暂停3个月在我省境内承接环评业务,进行内部整顿;对南京大学、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3家机构,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暂停6个月在河南省境内承接环评业务,进行内部整顿。

各环评机构对此要高度重视,强化内部管理,认真查摆问题,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增强业务能力,提高工作水平和环评文件质量。对暂停开展环评业务的机构,要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考核验收。

在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等7家环评机构停业整顿期间,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未经省环保厅同意,一律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对本次未予考核但202_开展环评业务的安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三门峡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商丘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焦作市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河南师范大学、鹤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濮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河南省康达尔辐射技术咨询中心、河南朗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洛阳市青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佳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鸿源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九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鑫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家已备案环评机构和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省环境保护厅将另行安排考核事宜。

三、关于环评机构备案问题

在省环保厅202_年度环评机构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环评机构,其原备案资格继续延续;停

业整顿的环评机构在整改期满,经考核验收后酌情予以重新备案。

202_年度被评为不合格的环评机构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202_年没有承接河南省境内环评业务和参与年度考核的环评机构取消其原备案资格。今后承接河南省境内环评业务需要重新到河南省环保厅备案。

对于被暂停开展环评业务或取消备案的环评机构,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与业主签订环评文件编制服务合同的,请予以解除。各省辖市环保局要积极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优秀、合格的环评机构承担环评报告编制任务。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第二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和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来环评机构。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和检查。日常监督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过程中对环评机构的审查;检查是指省环境保护厅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环评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

省环境技术中心等技术机构为省环境保护厅实施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支持成立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

二、环评机构信息登记

第五条 环评机构在我省首次报批环评文件前完成信息登记工作,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息采集系统”(http://pub.gdepb.gov.cn:81/)如实填写环评资质和人员信息,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无需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一)资质证书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评价范围及等级等;

(二)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登记证号、登记类别、登记有效期起始日期、登记有效期终止日期等;

(三)环评机构基本情况: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等。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及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资质证书正本原件对环评机构登记信息予以核对,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原件核验后当场退还。

第七条 环评机构已按要求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登记信息的,可不在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另行登记信息。环评机构应配合提供各级环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要求核对的信息。

三、日常监督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组织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主持编制机构的资质以及编制人员等情况进行审查。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受理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进行审查及评分。评分由省环境保护厅、评估机构、专家组按照1:1:2比例综合计算得出。专家日常考评分数,采用第一次召开评审会时专家组考评分数平均分。无需进行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进行评分。

第十条

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所编制的环评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表扬:

(一)具有技术创新思路或明显社会效益,在环评技术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或表现,能在行业内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评价结论正确,在同类环评文件中具有领先水平或有显著创新和开拓性;

(三)在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工艺、优化选址选线、优化运行调度等方面有突出作用;

(四)解决了环评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提高环评技术水平起到重大示范作用。

(五)环评文件考评成绩高于80分。

第十一条 发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三个月:

(一)主要环境保护目标的属性、范围、位置等描述明显错误;

(二)项目建设内容描述不清;

(三)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描述不清;

(四)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足;

(五)环评文件考评成绩低于60分。

第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错误;

(二)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或现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四、检查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的检查,全面检查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检查包括环评机构自查、环评文件抽查、结果公布等。

第十四条 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应开展自查,对本机构上一开展环评业务、执行环评机构资质条件规定、实施环评业务承接、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同时抄报住所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评机构自查报告,抽取环评机构内完成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省环境保护厅可组织对抽取的环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自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情况等,公布检查结果,并对在专家评审中发现的有关情形分别给予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措施。其中:

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专家评分高于80分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表扬;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专家评分低于60分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五、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厅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评机构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对环境保护部在环评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过程中征求省环境保护厅的意见时,省环境保护厅将相关环评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被省环境保护厅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的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省环境保护厅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或发现在环评工作中有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等情形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评机构信息登记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设立环评机构信息专栏,及时公布环评机构登记的信息,供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公布的环评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及等级、资质有效日期、环评工程师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建立住所在我省、编制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评文件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省环境保护厅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全省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把本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应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

七、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2_〕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2_〕80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_〕1187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未经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 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申领、延续或变更环评资质的,需预先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甲级环评资质机构、业绩较好的乙级环评资质机构可以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原件报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查验:

(一)环评工作备案申请表(统一制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五)能够表明最近一年时间内工作业绩的文件材料;

(六)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需提供注册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推荐信,证明文件应明确该机构近三年的考核结果、违法记录等。

经查验合格的文件,将复印件装订成册留存,原件退回。

第八条 对于申领环评资质、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实行集中受理,统一考察,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第九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向经同意备案的环评机构签发备案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环评资质编号、评价范围、法人代表、机构地址、备案行业类别及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已备案的环评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表。第十一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考核结果、环评业务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河南省备案的环评机构名单。

第三章 环评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环评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环评岗位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审核、主持以及各章节、专题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工程师必须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并负责汇报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事先征得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环评等级。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不得以承诺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环评业务。

第二十条 环评文件由两个及以上环评机构共同完成的,协作机构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 协作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不得主持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40%。协作机构和人员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工作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和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应当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鼓励环评机构在备案范围内积极承接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在河南省境内应具有如下工作业绩:

(一)甲级环评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5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省级(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至少3个;

(二)具备环评报告书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3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5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第二十五条 环评机构在河南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备案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开展环评工作的;

(二)与无环评资质证书的单位合作开展环评工作的;

(三)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超越环评资质范围开展环评工作的;

(四)环评文件中存在冒名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类别的;

(六)环评文件被越级审批、降低等级审批而不报告的;

(七)环评文件在技术评审中,结果为复议、未通过的,或环评文件被退回修改两次及以上的;

(八)由于环评机构自身原因,所编制的环评文件被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退回的;

(九)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主要由于环评机构自身原因,长期拖延环评文件的编制或修改时间过长等引起企业强烈不满的;

(十)未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业绩报告表的;

(十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十二)拒绝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二十六条 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章节编制人员、审核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环评工作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我省境内任何环评业务。未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前,已经与业主签订但未完成的环评文件编制服务合同,要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视项目的重要程度研究作出能否继续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停业整顿的环评机构,在整改期满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环评业务。第三十条 取消备案的环评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备案环评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公布,作为备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_年4月28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主题词:环保 环评 管理 办法 通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环境保护部,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2_年6月3日印发

第四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管理与考核的通知

黔环通〔202_〕110号

各市(州)环保局、贵安新区环保局、仁怀市环保局、威宁县环保局,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环评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2_〕2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改善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下简称环评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与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环评机构管理

凡在我省从事环评工作的各环评机构(含外省在我省开展工作的外埠环评机构,下同),应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日常管理,规范从业行为。

(一)严格环评资质管理

1、各环评机构承接项目环评文件时必须以法人名义(有法人代表签章)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须作为环评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2、编制环评文件收费标准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低价恶性竞争。

3、环评机构原则上应独立承接完成环评业务,并严格由登记于本机构的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下简称“环评工程师”)主持,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登记于主持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并以主持机构为主负责编制。严禁环评机构借证、租证、卖证,环评机构之间不得开展虚假合作。

4、环评机构承接的建设项目环评必须与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符合,环评文件中必须把资质证书彩色影印件并加盖与资质证书中的环评机构名称和法人完全一致的评价机构单位公章及法人名章后作为环评文件的首页。

5、建立环评文件承接和编制工作进度管理制度,记录并存入项目档案。承

接项目后,须按时保质地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工作。

(二)严格环评质量管理

1、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必须由环评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和编制人员必须踏勘现场,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对报告书质量负主要责任。

2、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签字负责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各级环评审批机关不得受理和审批。

3、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管理应从确定质量方针与目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明确责任,制定内部质量管理流程,签字授权和委托签字,环评工作质量控制,人员、设备和办公设备的配备,档案管理,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等八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环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内部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环评机构应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2_〕98号)要求,公告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公众参与须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和代表性,全面真实地描述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造成的影响、真实地反映公众的环境诉求和意见,不得隐瞒、忽略或淡化受项目影响最直接的公众意见。

5、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议原则上须由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汇报项目主要情况,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进行汇报,被委托人应为具备本资质单位的环评工程师或环评上岗证人员,并共同参与环评文件的编制,否则不予进行评审。除管理部门、评估部门、专家以及业主单位人员外,非环评机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会,不允许中介公司人员参加评审会。

6、加强资质证书和印章使用的管理,登记并存档备查。(三)加强环评人员管理

1、环评专职技术人员作为环评机构开展环评业务的主要技术力量,必须为 2

环评机构的在职全职工作人员。

2、不弄虚作假,不歪曲事实,不隐瞒真实情况,不编造数据信息,环评结论必须明确。

3、如实向建设单位介绍环评相关政策要求。

4、不出借、出租个人有关资格证书、岗位证书,不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有关业务,不在本人未参与编制的有关技术文件中签名。

5、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业务技能。

6、严谨认真,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环评服务。

二、规范环评市场

我省对环评市场实行开放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从业人员须依法行政,营造公平的环评市场。具备环保部颁发的环评资质的外埠环评机构在进行入黔开展环评业务的告知登记后,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接环评业务,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以告知登记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

(一)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管理

为便于建设单位及时准确了解在黔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信息,保证环评机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开展环评业务前,必须主动向我厅递交环评业务告知登记并接受我厅统一管理,我厅将及时对入黔环评机构在贵州省环保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外埠环评机构入黔告知登记需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入黔告知报告,机构情况简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及正本、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拟在我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专职人员汇总表(附亲笔签名),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评工程师登记证、环评岗位证书等证书的彩色复印件。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环评专职人员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事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环评专职人员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

4、环评机构注册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机构近三年执行有关环评资质管理情况的证明和考核通过的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传真及办公地点。外埠入黔环评机构须在省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维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必要设备,并提供办公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

(二)严格执行变更报告制度

各环评机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15天内报告我厅,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资质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评价范围发生变化,环评工程师登记证和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发生变动调整,受到各级环保部门奖励或处罚的情况等。

(三)规范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行为

1、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评价机构发生利益关系,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环评机构,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分利。

2、审批中应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发展动态和产业政策导向,熟练掌握环境准入和审批原则,正确运用环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不得越权审批,不得降低环评文件等级。

3、转变工作作风,规范监管行为,服务环评机构。认真听取和采纳环评机构的合理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环评机构采取的奖惩都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三、强化环评机构考核

为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完善环评机构公平竞争机制,防止市场垄断和恶性竞争,更好的服务环境机构,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对各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

(一)考核范围

省内环评机构及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外埠环评机构。(二)考核方式、内容及组织形式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根据日常考核记点情况及年终考核得分,计算出环评机构考核得分情况。

计算方法: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点1—10点,考核时扣5分;日常考核记 4

点10——20点以上,考核时扣10分;日常考核记点20—30点以上,考核时扣20分;日常考核记点30—39点,考核时扣30分,日常考核记点40点及以上,考核时扣40分。

考核得分:80分(含80)以上为优秀等次,70-80(含70)分为良好等次,60-70(含6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的及被环保部责令限期整改12个月的,为不合格。

日常考核: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环保部和我厅对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其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我厅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具体实施省厅审批项目的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评估中心每季度末将环评机构日常考核记点结果报我厅。日常考核主要包括环评资质规范管理考核,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时效考核,日常考核采用记点制。存在以下问题的,记相应点数,累计记点: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记40点;

2、承接的环评项目超出环评单位评价资质等级或评价范围,记40点;

3、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情形,记40点;

4、项目负责人登记类别与项目类别不符,记10点;

5、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人员未参加编写,记10点;

6、评价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未注明项目名称和环评文件类型,或未加盖环评机构公章、法人名章,记5点;

7、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未签字或未附项目负责人登记证复印件,记5点;

8、未附项目委托书,记5点;

9、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未在评审会上介绍环评文件,记1点,考核年内主持项目的环评工程师不能亲自汇报的项目超过其机构总项目数20%的环评机构,每增加1%,记2点;

10、环评文件评审时,相关单位或专家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质量检查表》对环评文件进行总体评分,得分80分以上(含80)的,不记点;得分为70-65(含65)分的,记1点;得分在65-60(含60)分的,记2点;得分低于60分的,记5点。

11、经过技术评审后,环评文件修改超过评审提出时限的,记2点;因项目建 5

设单位认可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的,由建设单位出具延期报批的书面申请,可不予记点;修改后仍不满足技术评审会会议纪要要求,需要继续修改完善的,记5点。

12、环评文件审查时,审批部门根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对存在问题的环评文件记1-10点。对于环评文件出现重大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记40点。

年终考核:我厅负责组织环评机构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包含环评文件抽查考核和环评机构现场抽查考核。年终考核采用扣分制。

环评文件抽查考核:省内环评机构及经我厅告知登记的外埠环评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之前上报业绩考核材料。业绩上报超过规定时限、存在虚报、瞒报的扣5分。在各环评机构上报的业绩报告表中,抽取两份已获批复的环评文件(甲级和具备报告书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抽取环评报告书,仅具备报告表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抽取报告表)。从省环评专家库中抽取考核专家,专家对环评文件审阅、评分。得分作为年终考核基础分。

环评机构现场抽查考核:环评机构基本情况,包括环评专职人员的配置、固定工作场所条件、仪器设备等;内部管理情况,包括工作人员的管理、环评项目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情况,包括内部审核记录及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记录文件。对存在问题的,酌情扣1-10分。

变更情况未及时向我厅报送变更报告的扣10分。环评文件有较大错漏,包括: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等问题的环评机构一次性扣40分。对存在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报告表”的一次性扣40分。

(三)考核通报制度及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价机构(表扬的评价机构总数按分数排名取前10家,如平均分80分以上的不足3家,则取排名前3家)在全省 6

范围通报表扬并在厅网站上公示,同时抄报环境保护部。

考核不合格的评价机构,列入全省环评机构黑名单,环评机构黑名单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批评并公布在厅网站,撤销其告知登记并且5年之内不得重新报请告知登记。同时报环境保护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视情况提请环境保护部或由我厅直接对该评价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缩减环评业务范围或暂停、取消该评价机构环评资质。

对于环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章节编写人员未勘查现场,直接编制环评报告书的行为,在审查或审批过程中一旦发现,省环保厅将对参与该项目的环评工程师一并列入全省环评机构黑名单中,同时视情节轻重报请环保部或由我厅直接给予暂停业务6-12个月、注销登记等处罚。

连续2年进入黑名单的省内和外埠环评机构及环评项目负责人,1年内各级环保部门和评估机构不得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将环评机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中环境信用评价的企业范围,环评机构的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和等级的重要内容,并逐步建立健全环评机构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_-6-3)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2_‟128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各环评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规范环境影响环评机构的行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 件

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未经备案的环评机构不得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

第四条 在河南省境内从事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备案的行业类别、有效期限内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并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申请与备案

第五条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申领、延续或变更环评资质的,需预先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实际情况,经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向环境保护部出具初审意见。

第六条 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内的机构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甲级环评资质机构、业绩较好的乙级环评资质机构可以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第七条 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应当将下列材料原件报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查验:

(一)环评工作备案申请表(统一制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四)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五)能够表明最近一年时间内工作业绩的文件材料;

(六)注册登记地在河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需提供注册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推荐信,证明文件应明确该机构近三年的考核结果、违法记录等。

经查验合格的文件,将复印件装订成册留存,原件退回。

第八条 对于申领环评资质、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实行集中受理,统一考察,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第九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向经同意备案的环评机构签发备案文件,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环评资质编号、评价范围、法人代表、机构地址、备案行业类别及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 已备案的环评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报送工作总结和业绩报告表。

第十一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考核结果、环评业务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并公布在河南省备案的环评机构名单。

第三章 环评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社会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环评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环评岗位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审核、主持以及各章节、专题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五条 主持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工程师必须参加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并负责汇报环评文件的主要内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事先征得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环评机构对环评结论负责,不得隐瞒建设项目的真实情况、编造数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实施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十七条 环评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严禁擅自降低或提高环评等级。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环评机构不得以承诺取得环评批复文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环评业务。

第二十条 环评文件由两个及以上环评机构共同完成的,协作机构须具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协作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不得主持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各章节或专题负责人员不得超过总数的40%。协作机构和人员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工作任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环评机构应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发现严重违规行为和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应当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报告。第二十四条 鼓励环评机构在备案范围内积极承接环评文件的编制工作,除特殊情况外,每年在河南省境内应具有如下工作业绩:

(一)甲级环评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5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省级(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至少3个;

(二)具备环评报告书编制资质的乙级环评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3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至少编制完成5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 环评机构在河南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备案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开展环评工作的;

(二)与无环评资质证书的单位合作开展环评工作的;

(三)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证书,转包或变相转包环评业务,超越环评资质范围开展环评工作的;

(四)环评文件中存在冒名签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类别的;

(六)环评文件被越级审批、降低等级审批而不报告的;

(七)环评文件在技术评审中,结果为复议、未通过的,或环评文件被退回修改两次及以上的;

(八)由于环评机构自身原因,所编制的环评文件被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退回的;

(九)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主要由于环评机构自身原因,长期拖延环评文件的编制或修改时间过长等引起企业强烈不满的;

(十)未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业绩报告表的;

(十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十二)拒绝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二十六条 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章节编制人员、审核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环评工作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环评机构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我省境内任何环评业务。未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审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

第二十八条 环评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前,已经与业主签订但未完成的环评文件编制服务合同,要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视项目的重要程度研究作出能否继续执行的决定。第二十九条 停业整顿的环评机构,在整改期满后,应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环评业务。

第三十条 取消备案的环评机构2年内不得再次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备案。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备案环评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考核结果上报环境保护部并公布,作为备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_年4月28日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制定的《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题词:环保 环评 管理 办法 通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环境保护部,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2_年6月3日印发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2_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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