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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84-227604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3-28 05:11:08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202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兴化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

1.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在坚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由镇会计代理中心(简称代理中心)实行委托代理。

2.健全会计账簿。全面实行以合并村统一建账核算。

代理中心按照会计核算要求,以镇为单位设立资金代管账簿,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会计核算账簿。

代管资金账簿和会计核算账簿均应健全账目,设立总账、明细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

3.合理设置岗位。代理中心设立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负责村级资金代管工作;设立审(计)核员、代理会计,负责村级账务记账、核算、监督、报表编制等工作。村设结报会计和辅助会计,负责本村财务事项结报,协助做好会计核算和本村账务审核、核对等工作。

会计代理中心实行账款分离管理,管账与管钱严格分开;严禁总账与出纳、审(计)核与记账一人兼任。

4.规范代理业务程序。全面实行“报账制”结报模式:

(1)结报业务。村级财务事项实行按月结报与随时结报相结合,当月财务事项,结报会计应在次月初前向代理中心进行集中结报,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结报时,同时填写结报清单,代理中心和村分别留存。

(2)收款业务。村结报会计收到资金,应在7日内将款项送至代理中心银行账户,不得直接缴纳现金。出纳会计凭银行资金解交单,开出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依据代管资金收入凭证记账联入账;村结报会计依据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的记账联和代管资金收款联向代理会计结报。

(3)付款业务。经办人所经办的开支事项,在手续完备、票据规范的情况下,经村民主理财小组集体核实、自然村负责人审核和村党组织书记批准后,由村结报会计再履行好相关报批手续向代理中心集中结报。结报后所需的付款,经代理会计审核后,填制结算资金打卡表,由结报会计开出代理中心村付出凭证(手续齐全),经代理中心主任审批后,出纳会计开出代理中心转账支票,由结报会计到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打到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村因工程建设、大额兑付、债务偿还等需要付款的,必须先提供对方出具完备的会计手续,并填制市统一印制的付款凭证,由村审批人批准,再由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打卡支付手续。打卡表必须一事一表,打卡对象必须准确。代理中心出纳会计和总账会计凭代管资金付出联入账;代理会计凭代管资金记账联、资金用途有关手续和打卡表入账。

(4)记账和报表。代理会计按照审计员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及时将会计报表报送代理中心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结报会计。并按季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

(5)审核和对账。代理中心审计员按月对村结报会计结报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手续进行审计,对合格的票据盖章确认后,代理会计方可入帐。

每月,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与总账会计核对存款、现金账面余额,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总账会计制订代管资金对账单,与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核对各村交镇代管款情况,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保账账相符。

村各种有价证券必须纳入会计账内核算,统一交代理中心进行登记、保管。代理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盘点清查。

二、村级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资金预(决)算管理。年初,各村应按照“以收定支”和“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原则,编制村级集体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编制的预算方案应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审核,并经镇政府批准。审批后的预算方案,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村级当年收支要按预算方案执行,代理中心专门负责预算方案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杜绝超预算使用资金。对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使用资金的,须重新修编资金预算方案,经规定程序通过后方可实施。

每年末,代理中心根据村资金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收支决算方案,经民主理财后,进行张榜公布。

2.村级资金收入管理。村级组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村级组织收取的任何资金和各个单位部门下达、帮扶的资金均统一纳入会计代理中心账户实行扎口管理,禁止私人收取保管。

村集体取得资金,应在规定的期限内(7天)交代理中心,进入资金代管专户。

3.账户管理。镇会计代理中心代管资金账户只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并与市设在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池”账户实行联网,便于归集管理,提高利息收入,达到保值增值作用。

4.资金使用。村级资金实行先交后用,严禁行政干部收款用款,先用后结,公款私结等坐支集体资金的行为发生,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5.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要全面、及时、规范地进行核算;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保障范围为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不属于村级经费保障的开支项目,不得在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6.代管资金管理。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平调村集体资金。

7.资金结算管理。严格执行非现金结算制度,村级所有费用支出及资金付款,不允许由村结报会计(或村干部)代领代发,统一由会计代理中心直接支付,打卡至收款人在农村商业银行办理的公务卡、一折通或结算账户。严禁不打卡结算、不根据收款人打卡、打卡表不入村账或不按凭证分表打卡等情况发生。

会计代理中心要逐步建立短信平台信息库,将打卡情况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收款人手机。

8.备付金管理。市规定村级原则上取消备付金,但考虑到我镇各村实际情况确定限额,备付金每村不得超过3000元,并实行逐步取消。

三、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1.资产资源台账登记管理。村级组织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账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村集体拥有的资源包括大水面、精养鱼塘、机动地、“三荒”地块、圩堤、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要建立好台账管理。

代理中心和村共同对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记载。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履行规范程序及时核销。

2.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农村集体资源发包均需向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先申报、审批、立项,后购置、发包或转让。主要包括:

(1)单件超过2000元的办公用品及设备先申报后购置。

(2)建设工程项目。所有单项金额超过5000元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筑、装饰、绿化、道路、路灯、桥梁、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先申报、招标、评标,后进行建设。

(3)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实行公开竞标。

(4)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出售。

(6)一事一议资金、财政资金、募捐资金、村级自有资金实施的项目。

(7)其他应该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

3.产权交易管理。村需要发包、转让的资产、资源、工程建设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等,一律到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程序组织发包,签好合同,招标资金统一解缴会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

所有申报项目、发包标底价格和时间必须经村两委会充分酝酿,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报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

村级资源严禁低价发包,镇党委、镇政府进一步明确村集体鱼池标的指导价,凡鱼池在20亩以下的最低年承包标的不低于400元/亩,20亩以上的不低于600元/亩,承包年限鱼池一般在5年内,河沟一般在6年内,所承包年限租金须一次性交清。

村级工程建设(招标工程),必须履行申请立项程序,镇招标办和产权交易中心要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村级工程建设支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税票),工程结束后,经村申请,由招标单位、村主要干部和全体理财代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并且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会计代理中心方可入账。对招标后工程增项、变动部分应由招标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村民议事代表表决意见)、审计单位(经管站、财政所)出具手续,报镇政府批准后由招标办或产权交易中心备案,增项部分超出本工程10%的,应该另行公开招标。

4.承包合同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必须签订规范的合同文本,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必须对产权交易的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现场记录、招标合同及其它相关资料统一编号、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藏合同或协议。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

5.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6.凡涉及村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集体投资立项、固定资产出让、出租、买卖、土地流转及村集体所有经济业务等重大事项,履行好相关程序,并经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自然村负责人)批准后,一律使用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否则不得入账,村经济合作社公章统一由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保管。

四、费用管理制度

(一)费用支出实行定项限额管理制度。

1.村干部报酬开支。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配备村干部,其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具体依据镇年度目标考评实施办法,通过考核结算后,年终凭经管站工资报销单一票入账;村级不得无依据发放考核奖励、补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集体负担部分一律按镇文件规定列支,集体不得为村干部垫支应由村干部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2.办公、会务开支。村办公用品、打印费用、电脑耗材、修缮、水费、电费等办公费用,厉行勤俭节约,凭规范票据(税票)实报实支,报支时需有支出的清单附件。

3.电话费用。每村设一部公用电话,村公用电话费按实报支,每月控制在150元以内(含电信网络费)。村干部个人通讯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72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人员不得报支。

4.差旅费用。本镇以内,公务车船费用实行包干使用,一票入账,包干标准为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按每人每年600元补贴,村委会主任、村结报会计,按每人每年500元补贴,其他镇批村干部按每人每年300元补贴;本市以内,只报公务差旅费用,没有出差补贴;本市以外,因公出差,需经镇分管领导同意,出差补贴标准:住宿费每人每天200元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00元,公杂费每天补助标准为60元。差旅费用一律凭正式票据报支,并附有会议通知、考察学习等附件。

5.招待费支出。村级公务招待费实行零支出。杜绝任何形式的招待、接待、协调、来人费用支出,严禁改头换面虚假列支招待费。

村级商务接待必须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与村级集体收入、建设项目多少挂钩,具体标准为:按上年集体经营性收入的2%、其他收入的10%(不含财政补助收入)。接待范围:必须属于商务接待,接待费用用于与集体收入直接关联的人和事。审批程序:由镇蹲点干部签字、挂片领导或片长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支入账。全年额定总额最高不得突破2万元。并且纳入村级年度收支预算,经镇政府批准后,年初一票入账,记入专项应付款,凭票逐笔使用,实行超支不报,由代理中心把关,超用不补,结余全部转入下年度使用。

报支时必须填制商务接待报销单,并注明招待对象、招待事由、招待时间,实行一事一报,实报实支,并且取得对方合法有效的票据(税票)方可入帐,严禁列支香烟、钓鱼、购买农副产品和高档酒水等。

6.用工支出。村级日常零星调工,必须公开透明,由村党组织书记和自然村负责人共同审批调工工单,当月月底公布用工情况,用工费用要在次月月初结清,报账时,列具用工清单(注明用工事由、工时、价格、金额),由出工人签字确认,经手派工人、证明人签字,村理财代表审核签章,审批人审批后,实行一月一报,并实行打卡发放到出工人,严禁村干部、用工头代领代发情况发生。村干部对用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工程建设、植树、打捞水上飘浮物等用工量较大的,还需事先拟定用工计划,填写用工评估表,由村民代表对用工量进行评议,工后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实行一事一报制。

7.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批准;镇相关单位及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报镇纪检监察室备案,学习、培训、考察费用由组织单位列支。

8.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单位(个人)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审核同意。

9.报刊费用。村级报刊订阅费用实行限额控制,每年控制在2000元以内,主要用于党报党刊的订阅,党报党刊下达超过标准的,提倡党员干部个人自主订阅;党报党刊报支时,除有规范的票据外,须附有镇党委政府出具的报支证明。严禁公费订阅x电视报、扬子晚报等娱乐性报刊杂志;严禁订阅“人情报”、“关系报”。

10.计划生育、征兵、党员冬训班等专项工作不再单独提取费用。其误工补助、医药费用、差旅费用等按照相关政策据实逐项报支。其它非生产性开支要求严格控制。

(二)定期限时报支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由村结报会计按月定期结报,特殊情况随时结报。超季报支的,须报经镇分管负责人同意,超过一年的,非特殊情况,一律不得报支。

(三)先理财后入账管理制度。费用支出发生时,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由证明人签字(盖章),每月在规定的结报日内,交民主理财代表和村干部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然后村审批人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票据,每月定期由村结报会计到镇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统一到代理中心进行审核、审计、结报。

(四)集体审批制度。村集体发生的费用支出和各项付款,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对村发生的支出费用,村理财代表要严把审核关,每一张支出发票,在经手人、证明人齐全的前提下,村理财代表要共同审核,组长签字确认,加盖“理财代表审核专用章”。再经村主要干部共同审核后,由自然村负责人证明,村党组织书记审批。村结报会计要将票据先交代理会计审核,再报相关领导审批后,送代理中心审计员审计合格后方可入帐。对301—2000元支出需经镇蹲村干部审核;2001—4000元支出由村填报事先支出申请表,经片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列支;对4001-10000元支出必须召开村干部和议事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向镇政府提出事先书面请示,经片长审核、挂片负责人批准后再使用;10001元以上重大支出需经镇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村干部对支出发票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五、票据管理制度

1.票据的使用。要规范票据使用,不得串开、混用各种票据,严禁白条支出。收款和收入票据必须使用《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属于农民经济上缴的,一律使用《农民负担专用票据》。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对方单位出具的财政、税务或其他合法有效的专用票据,同时附材料明细清单并注明具体使用地址;100元以下小额的,可以凭对方单位(章印齐全)出具的收据入账,村发放各种补助应列发放清单(报销单),领款人必须签字(或盖章),严禁拆分报支行为;对于应当取得对方法定票据而不取得滥用自制凭证的,报支程序不规范和报支手续不健全的,票据事由、时间不具体含糊不清的都是无效和违规的行为,村结报会计、代理会计、审计员必须拒报。村集体和农户付款统一使用市农办印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村结报会计到代理中心交纳、支付交镇代管资金,分别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

2.票据的保管和领用。代理中心明确专人保管票据,由代理会计和村结报会计一并领取,领用时必须进行登记签名,经代理会计在收据联加盖村经济合作社公章后,交村结报会计使用,一般情况,每个品种每次领用仅限一本,做到先交销存根,再领下册;收入凭证交销存根时,代理会计必须查清收入是否入账,并在存根注明入账凭证号码。《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农民负担专用票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证》、《代理中心代管资金付出凭证》等连号票据,由村结报会计领取、使用;《代理中心代管资金收入凭证》会计代理中心出纳会计使用。代理中心要定期检查票据的领用和使用情况,查看发票存根是否完整,抽查存根与收入联、付款联等是否相符。

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1.加强债权管理。要强化村级组织经济工作考核,及时完成政策规定内各项规费的收取工作,不得让农户拖欠集体资金。因借(付)出资金导致债权新增的,谁同意借付、谁负责收回,确因无法收回的由同意借付人个人负担;对历年形成的往来欠款,有偿还能力的,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措施常年催缴;农户暂无偿还能力的要签订还款协议,约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农户税费尾欠款或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可以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减免金额,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核销对象和金额须张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债务台账管理。建立村级债务台账,台账由代理会计和结报会计负责连续登记,村结报会计负责与债权人核对和解释。

3.严格控制新债。严格执行资金预算方案,确保当年收支平衡。村级一般情况严禁借款,确需借款的,填好《兴化市村级借款审批表》,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落实好还款资金来源,报镇政府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村民议事和镇审批手续必须随票入账。未办理规范手续擅自借款的,集体不得入账,谁借谁负责偿还。

严禁以集体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严禁举债支付非生产性开支,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支规费,严禁举债兴办企业。

要加强借款利息管理,凡超过农村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一律降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10%),严禁超标准付息,严禁利滚利或预提利息现象发生。

4.逐步化解陈债。整合集体资产资源,民主确定债务化解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偿还集体债务。

七、筹资筹劳管理制度

1.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年初一次议定,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人员讨论通过,形成书面记录,报镇审批后实施。

2.限额收取。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政策,按规定标准向农民收取一事一议资金。

3.专款专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干部报酬和村行政开支的不足,不得随意预收、透支或追加。

4.专账核算。代理中心统一分村设立一事一议专账,专门核算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专账核算情况纳入理财公开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八、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制度

1.理财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每村一般5-7人,任期与村委会任期同步。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2.民主理财。全面实行“先理财、后入账”的管理模式。民主理财小组应按月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经民主理财组长签名确认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民主理财活动定期不定期开展,每年不少于四次,记载和报告理财情况,公布理财结果;开展正常的村级财务审计活动,镇政府组建审计工作组,每2-3年对全镇各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不断提升全镇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

3.财务公开。村级财务要定期不定期公开,每年公布不少于四次,有条件的村应每月公开,对专项的、重大的财务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开;对五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求公开的专项或重要的财务活动,村集体应当单独公布,并附其说明。财务公开要拍照存档,资料须及时整理归档保管。

九、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电算化岗位设置。代理中心应根据会计代理和电算化工作情况,配备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严禁管理员、审核员、审计员和记账员一人兼任。

2.机房及电脑设备管理。做好计算机房和设备的防火、防水、防盗工作,配好防盗门、防盗窗,不得将任何易燃易爆物带入机房。机房要配备空调设备,保持室内规定的工作温度。不得随意拆装、移动计算机设备,更不得带电维修、拆装、移动设备。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防止设备损坏。

3.会计核算软件的操作管理。按照电算化规定的要求设置工作岗位和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审核员、记账员要妥善保管操作密码并注意经常更换。凭证录入时,要严格按照市现行规定的会计科目和各级子科目录入业务,凭证的各项要素不得缺省。

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及时做好电算化数据备份工作,每次记账后,要将数据导出,保存在硬盘或软盘中;每年,要将电算化数据采用光盘刻录,并归档由代理中心统一保管。

每个季度,记账人员必须将会计报表以书面形式打印输出;年终,除总账、报表外,必须将各科目的明细账进行打印,并分类装订成册,交档案管理员统一保管。

十、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设施建设。以镇统一建立农村会计档案室,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蛀、防光、防鼠、防震、防高温和防御有害生物、有害气体的条件和设施。

2.档案集中管理。每年年终,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档案要集中统一按期移交到镇经管站保管,经管站严格按财务档案管理办法强化管理。

3.档案专人管理。镇经管站要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收集、管理和调阅。

4.档案调阅管理。查看村集体财务档案,村委会须出具书面申请,经镇经管站站长批准后,由专管人员进行登记,安排进行查阅。严禁会计档案外借;严禁在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确保档案完整。

十一、岗位职责

1.村级财务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村党组织书记、自然村负责人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2.村级结报会计、代理会计承担村级会计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会计账目的核算和会计业务的入账把关。

3.实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凡是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市、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取得农村会计上岗证书,凭证上岗。

4.会计人员使用。村结报会计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和调换,先征求镇经管站意见,然后镇党委政府考察批准,村“两委会”不得自配财会人员。镇代理会计实行聘用制,在镇经管站现有人员中选聘。任何个人不得任意随意撤换财会人员。

5.实行轮换制度。代理会计代理村账要定期进行轮换,代理某一村账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市规定年限。

6.实行回避制度。村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代理会计、结报会计;会计代理中心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代理中心总账会计和出纳会计。

本制度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二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保护农民利益,强化财务公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区制定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乡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制度:

一、理顺村集体资金管理体制,加大监管力度

集体资金不能平调、挪用、挤占。它包括财政部门拨入的“管理资金”(主要指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村集体自筹的“建设资金”(专业承包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以资代劳资金和其他各项收入)两部分。在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三不变”的前提下,由乡农经站统一监管,按照“一要运转,二要发展”的原则,设立专户,分村建账,统一管理。管理资金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办公开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经济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

二、严把集体资金收取和支出关

1、严格控制举债,对于发展经济,兴办福利事业,确需借款的,应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并报乡农经站审核备案,不按以上程序借款的,农经站不予挂账,所借资金不予划拨,其后果一律由责任人和当事人承担,以防止集体举债失控和债务的“体外循环”。

村集体不准给任何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如发生,谁担保,谁负责。

2、凡是村集体向农民或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应统一使用省农经部门鉴制的收款收据,各项收入款项必须及时入乡农经站账户,收据使用实行缴销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村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元,若发生现金被盗等意外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超限额部分由村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会计共同负担,其比例为40%和60%。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3、各项支出要履行完备的会计手续,每张票据单独做帐,做到经办人、事由、批准人签章齐全。500元以内的由“一支笔”审批,500—3000元的,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3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元以上的开支事项,事前必须报乡分管领导签批,重要支出应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

村财务负责人经手开支的票据无论数额大小,需由另一名主要负责人签名同意。各种开支事项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季报账,对隔季票据要问明查清后入账,隔年票据不予入账。

报销票据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规范的票据,非正规票据不予报销,属特殊情况应有经办人在原始票据上说明事由方可报销。

健全民主理财制度,每季度由村理财小组成员对收支票据逐一审核,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或“不予报销章”,在规定的时间到乡农经站会审,经审核合格后,加盖“乡财务会审章”,会计人员依据加盖会审章的凭证登记入账,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入账。财务公开时间要求:每季度末的30日前,村理财小组成员进行理财,次月3日前报乡农经部门会审,8日前由各村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在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由乡农经、财政等部门做好审计,对村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4、严格控制交通、通讯费用;不得在乡批准方案以外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加班费、实物等;规范村干部养老保险的范围、标准;报刊订阅实行限额管理,首先保证党报党刊的征订费用。

5、严格控制业务费用(含交通、土特产等费用)支出。其标准为:集体年收入15万元以下的村,业务费用控制在2万元内;15万元以上的村,业务费用控制在3.5万元内,超出部分不予入账。

三、严格集体资产管理

1、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组织力量积极催收外欠款。清欠当年和往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乡有关部门和各相关村有义务代扣代缴,对暂无还款能力的,可与债务人签定协议或办理“债转贷”手续,对确无偿还能力,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债权,经民主理财小组同意签章后,报乡农经站审批核销。但属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本人承担损失。

2、完善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对村现有的固定资产建好明细账,落实好保管责任。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要履行审查和报批手续,对集体资产的处置按程序办理,同时进行公开公示。

3、加强投资管理。对集体投资兴建的企业、公益事业及其他重大开支项目要编制预决算方案,在召开相关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对基建工程在2000元以上的一律实行招(议)标制度,招(议)标时,由乡相关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有价证券要在相关账簿中详细登记,妥善保管,防止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

四、加强对专业承包的管理力度

村集体的专业承包一律实行公开竞标,从合同的签定、保管、鉴证、履行及变更、调解乃至仲裁均应规范化,以防止人情承包及暗箱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各项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前,条款内容需报乡农经部门把关,签订后由乡农经部门鉴证,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及不良后果的,追究村主要领导责任。

各项集体承包合同及相关协议、契约等档案文书,各村应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村所有合同、协议等均应报乡农经部门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财务管理工作事关村级组织的运转,而村级组织的运转是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深化农村改革,促进 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经部门履行其管理农村经济的职能,进一步加强村级规范化的管理。各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多方支持,齐抓共管的局面。各村党支部、村委人必须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农经站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指导、检查工作,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下达后,如与以前有关文件制度有抵触的,应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篇: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财务管理,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收支透明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创我镇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优势,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和农业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镇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计划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及时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自力更生与勤俭办事相结合,搞好服务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以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以经管、财政、司法、统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财务服务中心,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或政策,负责研究处理本镇范围内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经管站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村级要相应成立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研究处理村级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村级应严格遵守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的财务状况。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本村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条 村级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收支活动要做到手续齐全,内容合理;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终结前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 村级要搞好本村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结算和兑现工作,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有关农户搞好经济核算。

第八条 村级要坚持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村级应当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每届任期一年。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代表群众意愿的人员。

第十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选举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工作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换。小组成员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理财活动的,视为自动弃权;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并按照选举程序补选。

第十二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基本情况,应当予以张榜公布,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主理财小组应当对本单位的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对本村已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进行审查。

(五)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变卖、出租、出让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负责对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七)负责对本村财务管理、财务公开中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重要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财务活动应遵循计划办事的原则。村级每年年初应根据本村实际和上级下达的有关计划指标,按照民主协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村级财务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要求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同时报镇经管站备案,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固定资产购建;

(三)村集体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投资;

(四)村内道路建设投资;

(五)兴办集体企业、公益事业投资;

(六)一事一议筹资;

(七)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村级的下列事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批后执行:

(一)财务收支计划;

(二)经营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合同;

(三)土地租赁办法及土地租赁合同;

(四)较大投资项目;

(五)其他计划外较大财务事项。

第十六条 严格施行非生产性开支计划和报告制度。年初镇财务服务中心要根据各村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实际情况,规定各村的非生产性开支限额,录入微机,实行限额管理。各村主管会计每月末负责填写限额控制的非生产性开支报告单,经单位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主管会计签字后,报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登记,实行总量控制。

年终各村应将计划执行情况向镇经管站和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章

开支审批管理

第十七条 村级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后,送镇财务服务中心复审、记账。

第十八条 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开支要按照上年村集体纯收入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分档限额审批”制度。

(一)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生产性开支在2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2000-1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1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3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300-3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3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二)村集体年总收入在10-30万元的,生产性开支在5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5000-3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30000元以上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600元以内由书记、主任批准;600-6000元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超过6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三)村集体年总收入在30万元以上,生产性开支在10000元以下,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0-50000元由村两委会研究决定;50000元以上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非生产性开支在1000元以内的由书记、主任批准;1000-10000元的,要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 超过10000元的,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村级要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权、账、钱、物四分立制度,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不得直接管账、管钱、管物;严格执行钱账分管制度,会计管账,出纳管钱,出纳人员一律不得填制会计记账凭证,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条 村级对属下部门应实行严格的“统收统支”制度。村委会及其属下各部门、各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收据,应统一到村委会计处领取,使用完毕交回注销。村委会计负责核对各部门账务。各部门收入的现金应按月及时上缴村委账户,所需经费由村委账户按核定额下拔或直接报销。

第二十一条 村级向单位或农户收付款时要做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每月会计负责填制合法的收款原始凭证(如全市统一规定的村级收款收据、其他合法的发票等);负责填制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始凭证(如无据支款凭证、工资表、给村民分配款项的明细表等)。出纳员根据上述单据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不得自行填制收付款原始凭证进行收付款业务。当月已开出尚未收回款项的发票和收据,要查明原因,区别对待。对于付款业务,要求单据合法、手续完备,方能报销。即一切报销的单据必须要求有合法凭证,并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如属实物性开支,还要有验收人签名。支付证明单要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印章和出纳员印章。如因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而支付款项的,出纳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村级应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员必须在每月25号扎账,结清本月的账款。会计员与出纳员要在月末核对现金及存款账,发生长、短款时,要及时查清原因,短款由出纳赔偿,长款作其他收入处理。镇经管站和村主管会计每月要对出纳进行1-2次突击盘点,检查出纳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是否遵守现金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级备用的库存现金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特殊情况,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其余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或信用社。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出现事故则由出纳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村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单位借款时,必须经村主管财务负责人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借款。村干部办完公事后,属借支现金的,一般应限制在经济活动结束后5天内及时结账;属借支银行支付结算票据的,在业务完结后1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结账的,财会人员有权责成当事人缴款、结账。借款期限超过一个月的,要将借款单据交会计入账处理,不能白条顶库。拖迟返纳借用现金的,要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其滞纳金。未经批准擅自借出款项的,经办人员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级应加强银行账户和存款结算的管理。村级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设银行账户,不准以存折代替银行账户。若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或信用社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村干部不得用集体资金开设信用卡,原已开设的要办理销户手续,若因此而引起的事故要追究村主管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级严格执行银行结算专用章与支票分管制度。银行账户印鉴卡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进行备案,出纳负责保管支票(汇票),会计负责保管银行结算专用章,两者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转账或提取现金时,必须由出纳填写好票据,会计加盖印章后,出纳方可办理。出纳人员要经常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确保账款、账账相符。

第五章

民主理财与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每月25号为民主理财活动日,村主管会计和出纳员负责将当月发生的全部原始凭证、转账凭证逐笔公布解释,然后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单据要加盖村民主理财专章。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秉公理财,照章办事,不能不负责任,不得乱用职权、人为梗阻。

第二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不能正常参加理财活动,财务收支业务由镇经管站审核合格后直接入账。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应当审理的收支单据进行审核后,填写《民主理财小组活动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主管会计根据镇上统一的日程安排,每月到镇财务服务中心进行单据复审、报账、记账。来时带现金收支报告单和经理财小组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转账凭证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范编制记账凭证,编制完毕后,报微机操作员记账。每季度末至下季度初由微机打印出本季度的财务公开榜,村主管会计回村负责加盖负责人、理财小组组长、主管会计印章和村委公章后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村主管会计要在每月及时盘点现金库存的基础上,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现金余额情况,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每季度末,与镇财务服务中心核对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债权债务的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核销。对于要核销的业务,要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三十二条

村级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集体资产管理、使用、维护要确定专人负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并定期公布账目,接受群众监督。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村集体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项目投资;

(四)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对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过程中,必须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有收益的资源性资产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租赁或承包,并向群众公布,资产实行保本增值管理,承包或租赁期满,验收评估达不到保值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第三十四条 凡集体投资经营项目必须要有可行性方案。投资额较小的由两委会讨论通过;投资额较大的,由两委会拿出方案,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投资额较小的要经两委会讨论决定,并做好预算,加强监督,待工程完工后做好验收、结算手续。投资额较大的,两委会要事先制定投资方案和工程预算,再提交本单位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要做好各次会议的记录。工程完工办好一切结算手续后,验收双方要在工程结算表签名确认,并要连同预算书、合同书、结算表、对方开出的合法发票,以及验收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后才能入账。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小或较大的标准依照第十八条“分档限额审批”制度的生产性开支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村级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使用制度。对于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管理登记薄,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时采用综合折旧率按10%计提,计提的折旧费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一次维修费过高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入有关支出项目,但摊销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九条

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内管理。并按规定合理分类,专人管理,明确责任。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对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先计入递延资产,分年摊销,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村级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存货入库时,会计填写入库单,主管负责人确认,保管员根据入库清单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会计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各村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村级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终结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按实际价格计入其他收入。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按实际价格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管理要作为考核村干部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失职,造成集体资产损失、损坏的,依法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要依照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体资产采用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经营时,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必须签订经济合同。在签订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以前,必须向承包、租赁经营者收取押金或资产抵押物,签订经济合同后要依期收取承包款或租金。第四十四条

村委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程序完备、要件齐全、手续完整,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鉴证的,要送市、镇有关管理机关进行鉴证和备案。

 第四十五条

经济合同的签订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合同签订内容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方案,提交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的法人代表进行签订。

第四十六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全部交给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主管会计要依照合同登记《经济合同管理登记薄》,建立合同档案,并负责定期检查和监督经济合同执行情况,以利于合同切实履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合同到期后,原来的经济合同仍要进行存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进行销毁。经济合同内容若有变更,必须经过集体研究,有书面说明,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八章

收款收据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级收款收据一律使用全市统一的收款收据。任何村庄不得私自购买或自行印制。收款收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谁丢失谁负责,对于丢失收款收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村级收款收据领用交回登记制度。村级的收款收据必须由村主管会计本人到镇经管站进行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替领用;用完的收款收据存根联由村主管会计交回镇经管站,镇经管站审核登记后,存入档案;单位留存联,由村主管会计负责纳入村级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村委会印章和村委会经济专章不准由村委主任直接保管,一般应由村主管会计进行保管。

第五十一条

要严格坚持印章使用审批和备案制度。日常工作需要盖章,须经支部书记或村委主任同意;签订经济合同、涉及村委或全体村民经济责任及利益等重大事项需要盖章,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必要时须提交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管理人员要做好印章使用记录,进行备案。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各种财务计划、经济合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及时审核,整理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装盒保存,分类编号,专柜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各种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在私人家中存放保管。对保存在镇财务服务中心的财务档案存放三年实行逐年流转制,即在每一会计终了后,各村要将保存在财务服务中心最早的财务档案办理有关手续后,拿回村里归档保管。

第五十三条 严格档案查阅制度。对保存在村里的会计档案,本村村民要求查阅时,要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单位人员要求查阅时,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人批准。查阅人员一般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需要复印的要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安排专人负责复印。对保存在镇上的会计档案,村民需要查阅时,由村主管会计代为查阅。除业务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求查阅时,须经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委托职能部门进行查阅。镇财务服务中心要将查阅、外借档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证。

第五十四条 村会计因工作变动时,必须编制会计档案交接清单。前任会计要将经手保管的收据、凭证、支票、账簿、报表等进行核验,连同以前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给接管人。

第十章

财会人员

第五十五条

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会计员、出纳员之间禁止相互兼职;村级任用财会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村主要领导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村的财会职务。经济业务量少的村尽量不设专职出纳员,由支、村两委非主要领导兼任。

第五十六条

村级财会人员应尽的义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令、制度;自觉服从村“两委”的正确领导和管理;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群众搞好服务;认真履行职责,为各级领导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会计信息。遵守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反对侵犯集体经济和村民利益的行为,敢于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七条 村级财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保管等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村里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有权不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对认为是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应立即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及时反映;按规定享受技术职务补贴。

第五十八条

村级的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财会人员应经会计业务培训,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颁发会计证。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财会工作具有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强的特点,财会人员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九条

村级主管会计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事务,实行会计监督;参与村级经济管理活动;负责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管理;负责户籍、财务登记簿的登记与管理;负责定期参与组织民主理财、定期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编制会计凭证和各种财务报表;负责做好与会计资料有关的统计工作和财务公开工作;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达到账款相符的目标要求;兼任村级文书,主持办公室工作。

第六十条

村级出纳员职责:负责村级货币资金的收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十不付款”的规定,做到没有单据不付款,未经审批不付款,超越权限审批不付款,开支不当不付款,用途不明不付款,印章(签名)不全不付款,数量金额不清不付款,事实不符不付款,前欠不清不付款,接待手续不清不付款; 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六十一条 村级的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村级财会人员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两委”提出申请,并经镇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对确认能胜任财会岗位工作的方能批准。

第六十二条 财会人员离任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时,由村级主要负责人和镇业务主管部门派员监交,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办理交接手续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十一章

违规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镇政府对村级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责任人予以赔偿。

(一)未编制、上报财务计划的;

(二)非出纳员经管现金的;

(三)设置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的;

(四)超越权限审批签字开支的;

(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账簿不健全、记账不及时的;

(六)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的;

(七)仗权发包,承包集体项目的;

(八)违规变卖、报废集体固定资产的;

(九)未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

(十)未按规定配备或者随意撤换财会人员的;

(十一)村干部直系亲属担任财会人员的;

(十二)未建立民主理财组织的;

(十三)打击、报复财会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财务会计工作交接的;

(十五)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

(十六)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

(十七)对应经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而未提请讨论擅自决定的;

(十八)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十九)未将财会资料整理归档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限期纠正,追还被侵占或挪用的资金,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多次违反拒不纠正的,可建议免去或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决定借出款项或擅自核销欠款的;

(二)擅自决定变卖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财务支出的;

(四)不如实提供财务账目及有关资料的;

(五)非法占有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六)涂改、伪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私设会计账簿的;

(八)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档案的;

(九)挪用、克扣救灾防灾、抚恤救济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十)拒绝、阻挠依法进行的财务、审计监督和检查或拒不纠正违纪行为的;

(十一)擅自提高村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或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滥发奖金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十三)收款不按规定时间交账,挪借私用的;

(十四)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缴凭证的;

第六十五条 各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镇经管站负责面上监督指导。对不认真按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农村财务进行管理,组织实施不力,造成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将给予有关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及其下属单位或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由镇农村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汇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制发机关:山西省农业厅

成文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各市农业(经)局(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6】33号)精神,按照省农廉办《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晋农廉发[2007]3号)的要求,省农业厅制定了《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试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意见》及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行政村或村民小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以及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村会计业务的乡(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

第二章 预决算制度

第三条预算编制要贯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四条预决算编制程序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编制财务预算方案,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表,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

第五条预算编制的收入预算要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下一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六条预算编制的支出预算主要是进行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各种支出。

第七条预算一经批准,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分解落实预算;制定管理制度保证预算顺利实施;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根据预算实施情况,执行中确因增加支出或者收入减少,可按照规定程序作必要的补充或调整。

第三章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八条村集体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用途并在原始凭证上签章,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专用章后,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手续齐全,手续不全的,出纳员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账。不符合支出预算及标准的不批;原始凭证不规范不批;没有证明人、经办人的不批;所购物料用途不明或应入库登记而保管人员未签字的不批;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不批;大额票据未按程序开支的不批。

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九条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集体主管财务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小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经手人签字,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金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集体讨论同意,并附书面决议:意见,村财务负责人审批;凡一次性支出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由本地确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附会议决议意见,村集体财务负责人审批。这些开支项目最后都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盖章后,方可入账。

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十条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村在开户行留存的印鉴必须齐全,村集体公章、法人章、会计员、出纳员私章应分别管理。

第十二条现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非出纳员不得代收代管现金。因工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代收人应当自收到代收款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交给出纳员,同时在收据存根联上具体注明。出差人员预支现金的,必须在出差回来十日内办理结算手续。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现金。

第十三条库存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限额,具体限额由乡(镇)经管站在县经管局(办、站)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予以确定,超出留库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村集体开户行,禁止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禁止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第十四条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保管,不得出租、出借、转借现金支票和村集

体账户,不得开空买支票,不得以村集体名义为他人(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每月(季)末,出纳员应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

第五章票据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村集体必须使用由县级以上农业(农经)部门(包括县级)统一印制的村集体专用收款票据。

第十七条乡(镇)经管站必须以村为单位建立票据领用、核销制度,旧票据未核销,不得领用新票据。

第十八条村集体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和批准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除向农户购买小额(具体数额由本地具体确定)的农副产品外,严禁使用自制凭证(白条)入账。

第六章 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单独建明细账核算,并建立资产台账,实行专人管理、定期盘点,做好废损、盈余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条对损坏、丢失的、资产,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应追究责任,由当事人赔偿。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按期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提取的比例应当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对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承包合同中确定折旧费的提取比例和提取方式。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用于承包、租赁、入股的,必须制定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土地、林木等资源性资产,严禁违规出租、拍卖,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出让和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都应当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具体办法由各地依据实际制定。

第七章财务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预决算、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第二十六条村干部报酬、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发包、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与使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府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上级拨付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社会捐赠、优抚、福利及救济扶贫款等财务事项,村集体应及时逐项逐笔进行公布。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布的财务账目必须真实可靠,公开前必须经过民主理财小组的审核,由民主理财小组长签字、加盖民主理财审核印章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公布,公布的材料必须存档。

第二十八条各地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一般的财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一集体财务往来事项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公开栏旁应设置意见箱及时收集村民的意见。村民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村集体组织负责人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民主理财小组要求村集体组织作出解答,村集体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第八章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农村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预算和决算情况;

(三)、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履行情况;

(五)、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管理、使用情况;

(六)、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七)、各种借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固定资产的形成、变更和处理情况;

(九)、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情况;

(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

(十一)、在合资、合作、联营中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收益有关的经济活动情况;

(十二)、国家下拨、社会捐赠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退耕还林等资金管理、发放等;(十四)、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审计工作要坚持审计前有方案、有通知;审计中有记录;审计后有报告、有结论、有处理意见。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三条县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在加强村集体财务常规审计监督的基础上,要开展对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财务管理问题,应当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Ajlznm北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生活需要游戏,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

北仑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北仑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条 为加强对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领导,街道、镇、乡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街道、镇、乡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具体组织负责开展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根据全体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行使财务审批权。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制度。

第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即是指在街道、镇、乡设立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在不改变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民主理财监督权的前提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帐协议,由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财务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票据审核、统一电算化记帐、统一财务公开、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章 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对本村财务活动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村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主持制订本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报告,并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3、按照政策法规、财务预算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搞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把好财务审批关;

4、代表本组织按规定和民主程序,签订各业承包合同和其他经济协议,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5、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6、对本村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7、督促村出纳人员及时向会计服务站报帐,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村财务进行检查,清理核对账目,盘点财产物资,收回应收欠款,保护集体资产不受侵犯;

8、负责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工作

9、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置出纳人员1名,其主要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支票、结算凭证、空白收据和有关印章;

3、按规定设立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内容逐笔认真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帐实、帐帐相符;

4、设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

5、设立、登记有关财务备查簿,做好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登记和结算;

6、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付款;

7、及时整理收付款原始凭证,每月至少一次向会计服务站报帐;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报帐一次;

8、整理、保管各种经济资料档案,做好各类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工作;

9、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财务检查、财务审计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10、做好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逐月公开工作。第九条 街道、镇、乡建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称

“会计服务站”),负责所属各村的财务核算、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相关工作事务。会计服务站由街道、镇、乡经管站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街道、镇、乡经管站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街道、镇、乡确定会计服务站负责人一名,主持会计服务站日常工作。

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配置要合理,每个代理会计负责的村数一般不超过6个村。

代理会计的主要职责:

1、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对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法、不合理,凭证要素或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拒绝入帐;

2、严格按会计制度和电算化要求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村和有关部门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3、及时提供村级财务公开资料,指导、督促村按照规定做好财务公开工作;

4、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村出纳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对银行存款进行逐笔核对,并指导村出纳人员记好日记账及相关的备查簿;

5、按规定审核代理村资金使用、划拨情况,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

6、负责做好村收款收据的购买、领发、结报、存根保管工作;

7、负责做好代理村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会计服务站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档案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需的办公设备,使用浙江省农村经营管理软件。

街道、镇、乡要保障会计人员的工资和会计服务站的办公经费。

第十一条 会计服务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会计服务站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工作制度、会计服务站负责人工作职责、会计服务站会计人员工作职责、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计服务站计算机操作制度及会计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出纳人员,要通过区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上岗。街道、镇、乡经管站对代理会计、出纳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村(社)主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财会人员。

第十四条 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确需变动时,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批同意。同时对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的录用提倡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村代理会计、出纳人员离职,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监交。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在未办妥交接手续或交接事项不清楚的,代理会计、出纳人员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六条 街道、镇、乡党委、政府、经管站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权利,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

第三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年终编制财务收支决算时,必须做到真实、完整,不得隐瞒、少列、多报。

第十八条 财务收支预决算包括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应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镇、乡经管站、会计服务站备案,并在村财务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可根据具体执行情况,按编制程序作出必要的补充和修正。

第十九条 综合预算编制主要包括收入预算编制和支出预算编制。

收入、支出预算编制要根据历年收入、支出情况和下一收入、支出增减变动因素,测算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收入项目主要有: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支出项目主要有: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收支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定期进行财务收支情况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执行中要定期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必须实行支票户管理,原则上只能在所在地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除土地补偿费实行专户存储外)。对个别村因特殊情况需要再设立一个存款结算帐户的须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批准,并由街道、镇、乡经管站实行限额管理,报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帐款分管原则,经管货币资金(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和支票。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原则,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各村库存现金限额由街道、镇、乡确定,超过限额应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七条 各村财会人员应遵守财政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设帐外帐、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银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出纳人员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到期有价证券要及时兑现。实行按月报帐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帐面余额核对。

代理会计每季要不定期地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定期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确保帐实、帐帐、帐证、帐表相符。

街道、镇、乡经管站对村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一般每年突击盘查不少于2次。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必须使用区指定的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外购、自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原则上各村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用完后以旧换新。

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负责收款收据的领购登记、以旧换新、存根核对销号、归档等工作,并定期实施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收款收据要求整本连号有序使用,严禁转让、出借、赠送、代开、代用、盗用。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理商业保险。确需出借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资金出借,必须规范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协议),同时落实担保责任人。

未按规定擅自出借集体资金的,应立即追回。如无法追回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如二人以上讨论决定的,由决定人共同承担。

第三十三条 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若村财务负责人需预领资金,自身不能审批,由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挪用公款论处。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帐内核算,出纳人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一时无法全额收回的,应订立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各类债务要逐步化解。

第七章 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续,推行村财务负责人和村主任限额联审联签制度。

对预算内不超过定额和权限的开支,由村财务负责人和村主任审批;主管财务的负责人自己经手的开支必须由董事会(社管会)其他成员审批。

对预算外和预算内超过定额或权限的开支,金额较小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董事会(社管会)负责人同时审批,金额较大的,由村董事会(社管会)成员集体审批。

动用大额资金的必须在村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事先用资金联系单征求街道、镇、乡经管站意见,其中超过50000元的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三十八条 街道、镇、乡应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情况,对村级开支额度和审批权限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帐务事项发生,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明、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组长签名、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

第四十条 村级财务实行定期结报制度。发生收支经济业务的村原则上每月结报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结报一次;业务量大的村可按旬结报一

次。具体结报时间由各街道、镇、乡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应根据区、街道、镇、乡的规定并交由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

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村级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

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杂志;

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村董事会(社管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报街道、镇、乡批准。

公益及社会福利支出应根据村财力可能控制适当的比例,一般在当年净收益中提取10%-20%,对村级因收入减少而无能力承担的福利项目,应当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予以取消。

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在年终进行收益分配时,必须按规定先提取公积公益金,再予以股金分配,股金分配应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进行,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净收益的60%。收益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街道、镇、乡审核,再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未经审批的票据,代理会计不得入帐。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应根据年初预算办理。

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需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须提请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集体财产,也不得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抵押或担保。

第四十七条 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村董事会(社管会)集体讨论,群众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四十八条 各类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及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签订好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四十九条 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街道、镇、乡对村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九章 土地征用款管理

第五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统一格式的土地征用台帐,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详细记录:(1)征用土地的单位、时间、用途,被征土地的面积、四至等;(2)各项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应收和已收补偿费情况;(3)土地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农民社保等支出明细及征地补偿费余额等。

第五十一条 征地补偿费应实行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专

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对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土地征用台帐资料要及时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涉及补偿到户或个人的,必须按补偿项目、按户或人公开。

第十章 基建项目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村董事会(社管会)先编制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总投资概算。总投资概算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前期费用、工程直接费用、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四条 工程项目计划和总投资概算,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镇、乡审核。

第五十五条 对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按照北仑区街道、镇、乡小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街道、镇、乡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对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区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十六条 工程预算(标底)由村董事会(社管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村董事会(社管会)必须按照审核通过的总概算控制工程预算,对工程预算超过原计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工程预算或对原概算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进行办理。

第五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签定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文本必须内容齐全、格式规范,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款

项拨付进度。建设施工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一份提交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变更原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种类及价格,确需变更的,必须由村董事会(社管会)提出变更理由和要求,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通过,报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备案。第五十九条

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必须根据工程合同、工程决算书、竣工验收报告和评审资料等支付款项,凭正式发票入帐。

第六十条 街道、镇、乡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六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开展民主理财,以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财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村级民主理财由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推选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的罢免或增补,必须经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业务上接受街道、镇、乡经管站的培训和指导,街道、镇、乡对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享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民主监督权利,有权参与

制定本组织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基建工程等重要事项的管理;有权审查本组织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各业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兑现情况及村级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权监督村级管理人员执行财务制度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有权督促村财务人员如实及时做好财务公开;有权对财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当事人作出解释;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村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活动一般每月一次,经济业务较少的村,经街道、镇、乡经管站同意,也可每季度集中审查一次,活动中应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收支凭证逐项审查。每次审查结束,必须有书面记录。年终,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应当将全年村财务收支审查情况向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财务公开内容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公布,接受成员监督。

第六十五条 财务公开上墙前应通过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社监会)的审核并签字,报街道、镇、乡经管站审核认可。

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并做到“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形式专栏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公布栏旁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在公开日村干部必须在村向群众解答有关疑问。

第六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的1月20日、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为财务法定公开日。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实行每月公开。重大事项必须做到随时公开。

第六十七条 街道、镇、乡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村集体经

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的检查督促,每年检查监督不少于四次。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街道、镇、乡会计服务站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有效有序、方便查找。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种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公开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七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整理归类、造册归档、保管期限及移交、借阅、销毁手续,应严格按照北仑区村级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财务审计

第七十一条 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街道、镇、乡农村审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本街道、镇、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

第七十二条 街道、镇、乡应当配备专职审计人员1-2名,负责本街道、镇、乡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审计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三年一轮审”、村主要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对集体土地征用、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实行专项审计。

第七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范围、程序依法开展工作。审计结束,要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 在审计中发现存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的,要责成责任人将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如数退还给集体;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 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镇、乡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七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街道、镇、乡及其经管站、会计服务站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严格按照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街道、镇、乡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报区农林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农林局经管科负责解释。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仑农林【2005】75号文件自动作废。

2021年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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