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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精选5篇]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84-653976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8-24 12:28: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等工作程序,促进依法治企,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制订、修改、废止公司规章制度及其相关活动。所属全资、控股(以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 三 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章程”、“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指导意见”等。其中:

(一)“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二)“规则”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规定。

(三)“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四)“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五)“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六)“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七)“指导意见”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出的操作性规定。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订应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符合法律规定、便于实施、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制订、修改的规划;(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三)协助总经理办公会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修改及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公司职能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五)负责组织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总体、多项或单项制度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部门职责范围内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修编计划;(二)因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或者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工作;(三)负责审核有关本专业的规章制度及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四)负责草拟颁发或废止有关规章制度或文件;(五)有权监督所属部门及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章

规章制度 制订 的 立项、起草、审核

第一节

立项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基本框架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修编计划,并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申报项目,报送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宗旨和必要性;(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六)拟完成时间; 第 九 条

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后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 十 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与起草

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 经呈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通过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 二 节

起草

第十 一 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 二 条

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 三 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八条一、三、四项内容;(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四)实施生效日期;(五)其他事项。

第十 四 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 五 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送交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二)每一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或事实)、索引;(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 六 条

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二)

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三)规章制度草案格式、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 三 节

审核

第十 七 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意见。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发文征询意见等多种形式。

第十 八 条

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公司分管领导审阅,并协助分管领导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要求;(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公司体制的要求;(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实际;(四)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五)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六)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第十 九 条

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 二 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通过,根据公司决策权限,需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 修改、废止

第二十 一 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订部门提出草案,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立项、审核,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订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 二 条

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 三 条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 四 条

对没有修改/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退回起草部门。

第二十 五 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四 章

规章制度的 公告

第二十 六 条

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或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转送公文流转管理部门进行文字审修后报主管领导签发并登记、印刷、颁布。

第二十 七 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 八 条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由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存档备案。

第五章

规章制度的技术规范

第二十 九 条

规章制度应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技术要求,内容合法,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规章制度的格式:章程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规则、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分条序列,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或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内容较多的,可以分章,章下设节。决定、指导意见以公文格式要求。

第 三 十条

规章制度的编号规则

(一)规章制度编号的结构

如:重规 [2007]

001

A

B

C

D(二)说明

A 代表公司规章的简称——统一使用“重规”字样;

B 代表发布时间的年份; C 代表制度的职能分类,是职能分类的第一个汉字。

D 代表某规章制度的编号。

第 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 一 条

为确保公司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主管单位的一致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已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第三十 二 条

经清理确定应修订、废止的规章制度,由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 三 条

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十 四 条

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就有关规章制度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 七 章

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 五 条

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公司管理法规,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对已确定的规章制度,在没有正式修订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灵活变通”,不得借故不执行。

第三十 六 条

公司所有在职员工都应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学习和测评,并达到合格。

第 八 章

附则

第三十 七 条

本办法由公司规章制度综合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 八 条

本办法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申报表 2、规章制度草案审议表

附件 1: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申报表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 / 修改申报表

申报日期:

申报部门:

规章制度草案名称:

制定规章制度宗旨:

制定规章制度依据:

规章制度主要内容:

起草部门

协助部门

起草责任人

拟完成时间 年

日 核准人

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意见

工会或职代会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附件 2:规章制度草案审议表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草案审议表

审议类别:

□ 行政审议

□ 职代会审议 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主要内容 详见附件文本 起草部门

协助部门

生效日期

****年**月**日 解释部门

规章制度综合管理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意见 工会或职代会意见(若需要)

主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办公会意见

第二篇:X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XXX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目录

XX地产薪酬管理制度.........................1

一、总则........................1

二、适用对象.......................1

三、薪酬结构.......................1

(一)基准工资.....................1

(二)基本工资.....................2

(三)绩效工资.....................2

(四)年功工资.....................2

(五)奖金.....................2

四、薪酬调整.......................2

(一)整体调整.....................2

(二)单个调整.....................3

五、薪酬支付.......................3

(一)基本工资和年功工资的支付.................3

(二)绩效工资的支付................3

(三)奖金的支付................3

1.延迟奖金在以下情况减免:.................3

2.延迟奖金在以下情况下保留:.............4

3.延迟奖金的提前兑现................4

(四)薪酬扣缴.....................4

六、附则........................4XX薪酬管理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是公司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订立的薪酬管理规定,是员工获得正当劳动报酬的保证,也是维持企业效率和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体现了企业效益与员工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本制度旨在客观评价员工业绩的基础上,保证一个前提、两个公平、三项匹配:满足公司财务支付能力的要求,注重内外部的公平,奖金总额与公司业绩相匹配、个人基本薪酬与岗位相对价值相匹配、个人奖金与绩效相匹配;

本制度以XX地产战略为导向,强调薪酬的竞争性,通用人才薪酬在深圳市有竞争力,骨干人才薪酬在全国有竞争力;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XX地产股份公司总部所有正式员工:

本制度适用人员分类如下: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类:指XX地产股份总部总经理助理以上职务,含总建筑师及财务总监。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类:指XX地产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助理总经理以上职务。

公司部门主管类:指XX地产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主管类员工;

公司部门员工类:指XX地产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普通员工(不含勤务类人员如司机、厨师等);

三、薪酬结构

员工薪酬由基准工资、年功工资、奖金构成;基准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构成; 固定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年功工资;

风险薪酬:包括绩效工资及奖金;

不同类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同组合。

(一)基准工资

基准工资是指根据具体岗位所需要的知识技能、解决问题的复杂程度、承担的职务责任等设定各岗位的基准工资,目的是体现岗位价值。

高层管理岗位(股份公司助总以上)的基本部分与绩效部分的比例为5:5;

中层管理岗位(公司各部门助总以上)的基本部分与绩效部分的比例为6:4;

部门业务主管岗位的基本部分与绩效部分的比例为7:3;

部门员工岗位的基本部分与绩效部分的比例为8:2。

(二)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根据不同类员工以基准工资╳(1-风险收入系数)。

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或其它原因,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减扣基本工资。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的标准为基准工资╳风险收入系数

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为员工标准绩效工资╳员工绩效考核系数。

员工考核系数具体详见《员工考核方案》

(四)年功工资

司龄从员工正式进入XX地产股份公司之日起计算,司龄每满一年可得司龄工资200元/月。(现有员工以加入XX系统为起计日)

司龄工资实行累进计算,累计10年后不再增加。

(五)奖金

参与奖金发放员工为股份公司领导(助总以上)及总部部门总经理。

薪酬委员会经过讨论确定的提名员工参与奖金的发放。

个人奖金=公司年终奖金总额×个人分配系数。

四、薪酬调整

薪酬调整分为整体调整和个别调整。

(一)整体调整

整体调整:指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以及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和企业发展战略的变化以及公司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

(二)单个调整

单个调整主要指工资级别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与不定期调整。

工资级别定期调整:指公司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基准工资级别进行的调整,详细情况参见《绩效考核管理手册》。

工资级别不定期调整:指公司在年中由于职务变动等原因对员工工资级别进行的调整,包括基本工资、年功工资等内容的调整。

员工在其相应职务的薪幅内调整岗位工资级别,达到本职务薪幅内最高档后,若职务不发生变动,则不再调整。

若发生职务调整,则套入变动后职务所在薪幅中与原级别最相近的基准工资级别。各岗位员工工资级别调整由公司总部办公会审批,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和各项薪酬发放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调整后工资级别,一般从执行日期所在月初计算。

五、薪酬支付

(一)基本工资和年功工资的支付

员工工资实行月薪制。基本工资及年功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确定日,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支付,若遇支薪日为休假日时,则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支付。

(二)绩效工资的支付

绩效工资支付在考核结束后当期全额发放

根据考核周期不同基层员工季度发放,中层管理人员半发放,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各职位考核周期详见《员工考核制度》)。

(三)奖金的支付

奖金在考核结束后当期发放60%,第二为20%,第三为20%

1.延迟奖金在以下情况减免:

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除名者

合同期内且未经公司许可擅自离职者

被证实有私自占用公司资产或有贪污、受贿等行为者

被证实参与制定虚假财务数据者

被证实牺牲公司长期利益换取短期利益者

被证实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相关者

2.延迟奖金在以下情况下保留:

按公司规定正常离任者

根据公司需要调离到其他地区公司任职者

3.延迟奖金的提前兑现

按劳动合同规定正常离职者

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在公司继续任职者

(四)薪酬扣缴

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职员个人工资所得税;

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统筹保险及失业保险费用;

与公司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聘用人员,当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发工资月工资标准

实际工作日数规定月工作日数

六、附则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在不违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公司内部一般员工的工资关系和工资标准;有权决定一般员工调岗调薪及其奖惩方案。

公司执行国家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的标准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随国家政策性调整而相应调整。

本规定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自本制度实行之日起原有有关工资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停止使用。

如有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篇:中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地产

中海地产全称是: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属下企业,其前身中海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人民币61020万元,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作为中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企业——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1992年即在香港上市(香港联合交易所代码: 0688),曾被国际知名的《财富》杂志评为中国上市公司(香港和中国大陆)百强中的房地产主要企业。

2008年之前,中海采取的是“总部—分公司”的两级管理模式。2008年以后,中海地产开始实施区域管理制,将全国市场划分为华北区、华东区、华南区、西北区等几大重要区域,区域公司得到总部较大的放权,类似于万科的区域化布局。

而从2013年年底开始,中海地产舍弃已实行多年的区域化制度,改为大部制纵向一体化管理,由区域管理模式转为总部集权的垂直管理模式,分别成立了销售公司、工程公司和地产运营公司,三家公司各司其职,由总部直辖。

原中海地产将只负责前期拿地、报建、融资等工作。而新成立的工程公司、营销公司将专门负责后期的工程、营销工作。

地区公司(以成都公司为例)内部管理架构

一、中海地产合约管理模式与实践

(一)、通行的合约管理模式及种类 1.合约管理原则 2.合约管理主控部门

3.合约管理制度(1)合约部构架

(2)合约人员素质

(二)、中海地产合约管理模式 1.承判商管理程序

2.工程招标分判程序

3.物资采购分判程序

4.工程议标、定价规则

5.合约管理工作程序

6.工程签证管理程序

(三)、中海地产成本管理模式 1.目的

构建中海地产项目发展成本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成本动态管理,加强成本控制工作,积累经验、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2.范围

指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环节所有成本和税金的总和,包括:土地费用、前期费用、建安费用、其他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利息、税金等; 3.成本管理体系

4.成本管理分工

 地产集团投资管理部:负责土地相关费用的管理  地产集团规划设计中心:负责勘察设计相关费用的管理  地产集团营销策划中心:负责营销相关费用的管理  地产集团财务资金部:负责利息费用的管理

 地产集团发展管理部:负责总成本、建安费用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大配套工程等的管理

 地区公司财务部:负责统领本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各节点成本控制指标

 地区公司合约部:编制各个阶段的建设成本控制目标,并根据批复指标具体实施、反馈各节点成本执行情况 5.目标成本的确定原则

目标成本:不同阶段目标成本的确定原则:应以达到规定的基准利率为前提,以税前成本总额为核定内容,原则上后一阶段的税前成本总额不得突破前一阶段的总额。6.成本管理流程(1)可研阶段

a.成本控制实施条件:完成土地吸纳后10个工作日。b.成本控制工作内容:《建安成本目标控制表》(2)市场定位阶段

a.成本控制实施条件:总部批复定为报告后15个工作日。b.成本控制工作内容:《建安成本目标控制表》(3)规划设计阶段

a.成本控制实施条件:初步设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b.成本控制工作内容:《建安成本目标控制表》(4)施工阶段 a.成本控制实施条件,大致分为3个阶段:主体工程开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b.成本控制工作内容:《建安成本预测明细表》(5)后评估阶段

a.实施条件: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

b.工作内容:围绕历次成本控制目标的变化加以分析,重点分析实际成本与第一次成本控制目标和最后一次成本控制目标的差异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专题报告,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与管理水平。

二、中海地产绩效管理与绩效考核

(一)、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管理 1.人力资源是组织的核心 2.人力资源管理是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

3.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里的核心之一

4.绩效考核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

5.绩效管理的基本流程

a.绩效计划

b.绩效实施

c.绩效考核

d.绩效反馈与面谈

绩效考核完成之后,管理人员还需要与员工进行一次或多次交谈。

通过交谈,使员工了解主管对自己的期望,了解自己的绩效,认识自己有待改进的方面;使主管清楚员工在完成绩效目标中遇到的困难以及如何指导。e.绩效改进和导入

随着员工能力的不断提高,绩效也需不断改进和发展。绩效导入就是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分析来对员工进行量身定制的培训。

培训可以及时弥补员工能力的短处,对组织。对员工都是有利的。

f.绩效考核结果的用途  用于招聘和选拔员工  用于职位的调整

 作为员工选拔与培训的标准  用于薪酬的分配和调整  用于制定绩效改进计划  用于正确制定绩效改进计划  用于正确处理员工内部关系  用于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二)、绩效考核的基本问题 1.绩效与绩效考核

2.绩效考核的内容

3.各级经理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作用

4.绩效考核的重要性

5.绩效考核的障碍与对策

6.组织文化对考核的影响

(三)、绩效考核的标准与方法 1.建立绩效考核体系

2.绩效考核的标准

3.绩效考核方法的分类

4.绩效考核方法的选择

5.绩效考核的主要方法

(四)、非系统的绩效考核 1.员工个体绩效考核系统的设计

2.360。绩效考核方法

3.评估中偏见的克服

4.制定改进绩效改进计划

(五)、相关报酬与激励问题简述 1.报酬系统与薪酬体系

(1)报酬系统与薪酬体系的构成(2)典型工资类型及特征

2.激励之公平理论

第四篇: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43证券简称:中航地产公告编号:2012-20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讯表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2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书面传真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2年3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分别为仇慎谦、张宝华、汪名川、曾军、黄勇峰、石正林、徐俊达、王建新、武建设,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中航城置业(昆山)有限公司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中航城置业(昆山)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注册名为准),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由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

本次投资设立子公司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的公告》(编号:2012-21)。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五篇:深圳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6-42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通讯表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年5月10日以电子邮件、书面传真和专人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6年5月1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分别为肖临骏、汪名川、刘爱义、石正林、钟思均、欧阳昊、王建新、武建设、郭明忠。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营业证照经营范围中增加“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以工商局核定为准),并对《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

(一)开办商场、宾馆、餐厅,经营旅游服务业;

(二)兴办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三)开办生产资料批发市场;

(四)开展科技交流活动,进行技术贸易,提供科技、经济和法律咨询、代理服务;

(五)经营贸易:电子计算机、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文化办公用品、化工原料、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针纺织品、棉麻、中成药、西药、原料药、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土产品、粮油食品、果菜;

(六)举办各种产品展销;

(七)经营公司自有房产并对外承接楼宇及其配套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八)开办仓储业和运输业;

(九)从事各类投资;

(十)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一)劳动派遣。”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

(一)开办商场、宾馆、餐厅,经营旅游服务业;

(二)兴办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三)开办生产

资料批发市场;

(四)开展科技交流活动,进行技术贸易,提供科技、经济和法律咨询、代理服务;

(五)经营贸易:电子计算机、机械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家用电器、文化办公用品、化工原料、日用百货、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针纺织品、棉麻、中成药、西药、原料药、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土产品、粮油食品、果菜;

(六)举办各种产品展销;

(七)经营公司自有房产并对外承接楼宇及其配套设备的管理与维修;

(八)开办仓储业和运输业;

(九)从事各类投资;

(十)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一)劳动派遣;

(十二)租赁服务;

(十三)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商务辅助服务。”

除前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未作调整。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新、武建设、郭明忠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经核查,公司本次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作修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有效。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

本次修订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编号:2016-4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于2016年6月2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6-44)。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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