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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条例汇编(合集)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84-518362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11 19:16: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条例汇编

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条例汇编

第一篇 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六政办[2020]65号)和金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 爆竹行为的通知》(金政办[2020]2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条:“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主要范围: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

第二条:“打非”工作的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二章 乡领导、干部包保各村“打非”工作责任表

第三章 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一条: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负的主要责任:

一、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安置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打非”工作领导组和专抓队伍,落实“打非”工作经费,完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打非”工作例会,分析、部署本辖区“打非”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严格目标考核奖惩。

二、层层签订“打非”工作责任书,落实年度“打非”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对于有非法生产的重点户和非法违规经营的经营户要实行重点监控,实行“一盯一、一对一”监管,要建立监控档案,做好排查记录,落实零报告制度。

三、切实落实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包保责任制。坚持乡月排查、村周回访制度,要定期组织开展由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销售无标识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坚决给予打击,并没收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广泛宣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养成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习惯。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对举报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各单位发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并有人员伤亡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二条: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履行的“打非”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相关工作的;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二)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三)对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查处或督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不及时查证或查处不力的,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举报奖励制度

(一)对举报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调查核实后确有的给予200元

奖励。

(二)对举报生产非法烟花爆竹的,调查核实后确有的给500元奖励。

第二篇 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领导,切实维护文化安全,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各乡(镇)、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扫黄打非”工作的考核内容

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对乡(镇)“扫黄打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一)组织领导(20分)

1.成立乡(镇)“扫黄打非”领导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5分)。不成立领导机构,此项不得分。成立机构,但专(兼)职人员不落实不得分。

2.每年专题研究“扫黄打非”工作不少于4次(5分)。专题会议每少一次扣1分(查记录)。

3.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一并研究、部署,并认真加以落实(5分)。未列入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内容此项不得分。

4.制定“扫黄打非”行动方案,每半年向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5分)。不制定行动方案扣3分,工作总结缺一次扣1分。

(二)经费落实(20分)

将“扫黄打非”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工作进度、用途适时拨付,确保必要的办公、办案经费开支。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扣10分;列入财政预算但未拨付扣10分;未足额拨付扣5分。

(三)日常工作(60分)

1.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扫黄打非”方针政策,年内组织辖区文化经营户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少于两次,组织宾馆、酒店、发廊等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少于两次(8分)。培训教育活动每少一次扣2分(以图片、资料、名册为准)。

2.按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各项专项整治行动(16分)。年内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不少于四次,每少一次扣2分。

3.日常检查(20分)。每月组织网吧检查不少于两次,每少一次扣0.5分;每月组织出版物、音像制品、文化娱乐市场检查不少于一次(以记录为准)每少一次扣0.4分。

4.每年信息报送不少于5条(5分)。每少1条扣1分(以县扫黄办收到记录为准)。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5.每月30日前按时报送当月报表(6分),每缺一次扣 0.5分(以县扫黄办收到记录为准)。

6.组织并督促好辖区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证照年检换证工作(5分)。年检换证率低于90%此项不得分。

二、考核与结果应用

年底,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到各乡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比表彰先进的重要依据;对没有认真

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辖区出版物市场发生重大问题,经上级指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仍整改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归口管理的出版物市场出现管理不善,被上级或有关部门连续3次以上通知整改,仍无改观的;

(二)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制定土政策,人为地造成出版物市场管理盲区,或严重干扰、阻挠出版物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及查处案件,年内辖区发生重大非法出版案件未及时有效处理的;

(三)年内本乡(镇)“扫黄打非”工作被上级或有关部门连续3次以上通知整改,仍无改观的;

(四)对本乡(镇)“扫黄打非”领域的违法违规活动,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的;

(五)对“扫黄打非”领域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采取“以罚代法”的;

(六)在“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或专项治理工作中,不积极参与或配合不力的。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县“扫黄打非”领导小组 乡(镇)

(盖章)(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二0二0年月一日

第三篇 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一、坚持从建立健全“扫黄打非”工作机制入手,不断强化组织领导我市在 “扫黄打非”工作中,实行行政执法法定程序,不断建立起“扫黄打非”工作组织网络,落实责任制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机制,提升了市场监管的能力。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领导机构。我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注重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加强基层“扫黄打非”工作的领导,确保“扫黄打非”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实行综合目标管理。将“扫黄打非”纳入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把“扫黄打非”工作与精神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现代城市管理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作为争创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单位以及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果的重要指标,增大考核分值,细化考核指标。对“扫黄打非”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地区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三)坚持落实保障措施。按照“扫黄打非”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加强机构保障、投入保障和队伍保障,确保“扫黄打非”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从加强宣传教育入手,大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氛围

一是把相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二是企业年审时要求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经营业主签订抵制盗版、守法经营的承诺书;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三是对于查处的侵权盗版典型案例在媒体上曝光,集中销毁盗版图书和音像制品等,从反面对公众进行警示教育;四是完善举报奖励政策,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大力营造健康有序的文化氛围,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三、坚持从强化综合整治措施入手,确保文化市场的安全稳定以坚持加强日常监管为基础,不断强化综合整治措施,积极开展专项治理,对辖内违法经营行为、特别是重大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决不姑息,有力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和我市文化安全。

(一)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查封堵政治性非法出版物。

对于查处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并将其作为文化市场管理和“扫黄打非”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在重大节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都集中力量清查整治,坚决予以封堵查缴。

(二)精心策划查办大案要案,狠打违法经营行为。坚持“彻查、彻究、彻办”原则,注重追源头、挖窝点、破网络。采取多种形式打击批销盗版光盘、盗版书刊,清除其发行、储存、运输的网络,堵住其违法销售的渠道,充分运用刑事手段打击犯罪分子,推动“扫黄打非”工作深入开展。

(三)开展集中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努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1、开展打击非法出版活动专项行动。在重要会议期间,都开展以清理出版物市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对书报刊亭、电脑销售店、书店及城中村进行了地毯式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做出限期整改;对游商坐摊销售非法出版物比较严重的地区、地段联合公安、城管进行有利打击,使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根治。

2、开展校园周边无证照文化经营场所的专项整治工作。

加大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深入开展打击校园周边的不法书商、彻查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规经营行为;有效净化校园周边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坚持从落实群防群治机制入手,努力提升整治效能与各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坚持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不断提升整治效能。

(一)坚持群众参与和行业自律。发挥社区居委会、学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娱乐协会等组织独特的优势和社会影响,积极参与对社区、学校、公园、车站、重点旅游景点、广场、重要商贸中心等区域的监管,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各有关行业协会工作范畴,加强行业自律。

(二)坚持统筹协调与综合治理。组织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齐抓共管、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并形成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团结协助的良好工作局面。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做好我市的“扫黄打非”和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各派出所、工商所积极履行职能,对我市的文化场所底数清、情况明、管理和整治到位。对集中整治行动和涉及多部门、综合性案件,文化市场执法队、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协同作战,相互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五、坚持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入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加强制度建设。以治理商业贿赂、机关效能建设、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为契机,通过开展宣传动员、学习教育、查摆问题、健全制度等步骤,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

(二)加强学习培训。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规培训,与市有关部门执法部门经验交流学习。通过交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我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队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逐步建立起一支特别守纪律、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文化执法队伍。

第四篇 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一、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县、乡两级“扫黄打非”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人员变动较大这一实际情况,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领导。“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会议,通报“扫黄打非”工作情况,安排专项清查工作,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二、是进一步完善“扫黄打非”工作的监督举报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扫黄打非”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箱,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扫黄打非”斗争。全社会参与关心、支持“扫黄打非”工作的合力正在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扫黄打非”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群众反映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三、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当前正在开展的平安建设和基层安全创建活动。进一步发挥基层党政组织和居委会、治保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将“扫黄打非”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基层。完善“扫黄打非”工作的监督举报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扫黄打非”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箱,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扫黄打非”斗争。全社会参与关心、支持“扫黄打非”工作的合力正在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扫黄打非”工作的深入开展。对群众反映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四、是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对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排查整治。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信息员的作用,将“扫黄打非”工作的触角延伸到街道社区、乡村,形成严密的防范网。

五、是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要坚决扫除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低俗文化、封建迷信以及伪科学内容的音像制品、游戏软件、“口袋本”图书、卡通画册等危及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有害出版物。

六、是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检查和考评范围,严格兑现奖惩。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导致非法出版物泛滥、影响恶劣的地区和单位及其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是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对为非法出版活动提供制作、储运场所的房屋出租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文章标题: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保障我县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巢扫黄字[2006]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印刷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经营活动。

(五)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扫黄打非”工作的原则

(一)服从政治和注重社会效益原则。

(二)依法行政和严格、文明、科学执法原则。

(三)分级管理和权责一致原则。

(四)集中行动、专项治理和日常管理相结合原则。

(五)各司其职、综合执法原则。

第四条“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各乡镇党委、政府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各乡镇党委、政府对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加强对“扫黄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督促辖区各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工作,适时研究、布置辖区内“扫黄打非”工作及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抓好落实。

第六条各乡镇党委、政府要成立“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并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并依法制定“扫黄打非”工作相关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辖区域及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和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监管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工作的;

(二)辖区内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严重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被省、市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列为全省、全市重点整治对象,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取缔、关闭任务的;

(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和文化娱乐活动大案、要案不进行打击、查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内,辖区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发生非本地区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案件达2起,或有1起被列为全国、省、市“扫黄打非”领导组督办的大要案件的;

(六)内,辖区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场所)因同一问题被上级先后3次责令整改的。

第三章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负的主要责任:

(一)县委宣传部: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意识形态工作整体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扫黄打非”工作,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加强“扫黄打非”工作的建议和措施;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的宣传报道工作。对“扫黄打非”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在评选精神文明单位时实行一票否决。

(二)县“扫黄打非”领导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上级“扫黄打非”领导组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各项工作,在县“扫黄打非”领导组和宣传部的领导下,承担日常工作;调查和掌握出版物市场和文化娱乐市场信息和动向,拟定、阶段性“扫黄打非”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查处文化娱乐场所的非法经营和其它不健康活动;督办县委、县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要求查处的大要案件;定期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扫黄打非”工作情况;组织“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

比和表彰工作。

(三)县委政法委:统一公安、检察院、法院在查处制黄贩黄、反动、淫秽文化现象、非法出版刑事案件中的执法部署和行动;协调、督导政法部门对涉及“扫黄打非”中的犯罪案件,研究解决文化刑事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将“扫黄打非”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范围。

(四)县编办: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

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为“扫黄打非”工作提供机构和人员编制保障。

(五)县财政局:对“扫黄打非”工作必需经费予以积极支持;对有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文化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上缴罚没收入。

(六)县新闻出版(版权)局、文化旅游局:认真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对《总则》第二条中涉及到的十个市场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负责对流通环节的音像制品涉嫌淫秽色情和涉嫌非法出版物的鉴定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打击盗版盗印等非法出版活动,负责互联网经营场所的监督,查处利用互联网公共经营场所进行侵权盗版活动,清理网络文化单位。

(七)县广播电视局: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大对出版市场、文化娱乐市场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依法查处和打击违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擅自接收、传送卫星电视节目,非法设置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站、有线电视网等非法活动;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音像制品播放活动的管理,严禁播放有政治性问题、淫秽色情等各类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及侵权盗版、无版权的影视剧、节目。

(八)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及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管理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在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部门领导下,积极参与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我县互联网内容的监督,对传播反动淫秽品和各种盗版制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网站和个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查处拒绝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文化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软件及网吧、文化娱乐等经营单位的工商登记管理,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出版物和文化娱乐市场中无营业执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淫秽、反动的文化娱乐活动,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市场。

(十)县电信公司、县铁通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信息的监管,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对散布政治谣言和宣扬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从事赌博、实施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等行为的,依法对相应网站采取切断接入服务等行政处罚措施。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信息、网络的犯罪行为。

(十一)县交通局、县邮政局: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出版物的运输和传递管理,严格执行出版物准运、准邮的有关制度,不得托运无出版单位或无出版行政部门证明的出版物、音像制品,把好运输和传递关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

(十二)县教育局: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员工进行有关“扫黄打非”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采取措施制止反动、淫秽色情等违禁出版物及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非法出版物流入校园;协助出版行政部门查处系统内非法出版、印制、批发、销售盗版教材教辅读物等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积极配合“扫黄打非”工作有关部门适时开展整顿和规范教材教辅市场和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行动。

(十三)群众团体: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要从群众团体的特殊地位出发,依据自身工作特点和对象,积极参与“扫黄打非”工作,认真配合相关工作部门完成“扫黄打非”工作的具体任务。

第九条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部门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对所履行的“扫黄打非”工作不研究部署,不督促检查,以至放弃领导责任,严重贻误相关工作的;

(二)负责主管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发生严重问题,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经营,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

(三)国家或省主管部门明令取缔关闭所管辖的出版物、文化娱乐场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关闭、取缔任务的。

(四)对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明令查处或督办的大要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采取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对职责范围内跨地区查办的大要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干扰、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接到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材料,不及时查证或查处不力的,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所辖区出版物、文化娱乐场所无证照经营或其他违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

(八)对出版物、文化娱乐市场某一环节,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分别由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主要包括:通报表扬;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荣誉;适度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对“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由同级或上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被追究责任的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建议同级或县委、政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取消其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当年在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乡镇、部门或单位领导责任问题的处理,由县“扫黄打非”工作领导组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自2006年5月16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与以往制度有冲突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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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范文模版]

****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扫黄打非”工作,根据省、市“扫黄打非”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特制定大慈岩镇“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范围:(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图片的出版、印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活动;

(三)电子出版物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四)印刷业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活动。

(五)娱乐市场:歌舞娱乐场所的曲目和屏幕画面、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网吧营业时间、场所消防等活动。

第三条 “扫黄打非”工作原则:

(一)讲政治。顾全大局,坚持将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二)讲法制。严格管理,严肃执法。

(三)讲责任。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直接责任。

(四)明奖惩。表彰先进,批评后进 第四条 “扫黄打非”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扫除市场上各类内容有害的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地净化出版物市场;

(二)依法查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案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三)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管理,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镇党委、政府的责任

第五条 “扫黄打非”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镇党委、政府对辖区内的“扫黄打非”工作负总责。要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分工,有专门部门负责。

第六条 镇党委、政府要设立“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七条 镇党委、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辖区“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

主要领导的责任:(一)辖区出版物市场发生重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对发生的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查处不力的;(三)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对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不进行打击、查处的。

第三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是指与“扫黄打非”工作有直接责任的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镇党委政府办公室、纪检委、文化处、广播电视站、综治办、电信局、教育机构、邮政所、交通、等部门。

第十条 “扫黄打非”工作实行部门管理责任制,根据责任分工,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所管理的系统以及所分工的工作负总责。要把“扫黄打非”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有领导分工和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应担负的主要责任:

(一)镇党委、政府办公室:及时传达市委、市政府关于“扫黄打非”工作的指示精神,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扫黄打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转发“扫黄打非”工作行动方案等有关文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扫黄打非”

工作;将“扫黄打非”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组织新闻单位做好“扫黄打非”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镇纪委: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黄打非”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按照党纪政纪,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的党政机关干部和执法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镇文化处:依法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放映娱乐场所实施经常性管理;依法查处音像制品非法经营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音像制品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四)镇广播电视站:加强对本系统内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使用及经营活动的管理;及时报道宣传“扫黄打非”工作。

(五)财政办公室:将“扫黄打非”工作的经费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对“扫黄打非”工作经费和举报奖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综治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检查、规范出版物市场,查处内容反动、淫秽色情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经济犯罪案件;查禁、取缔各类制黄贩黄、非法出版活动。

(七)电信局: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把好审批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及时依法清理互联网上的各种有害信息。

(八)教育机构:加强对学校教材、教辅采购、使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系统非法购销、印制和使用盗版教材、教辅活动。

(九)邮政、交通、铁路部门:分别负责所辖行业出版物的运输和传递管理,严格执行准运、准邮的有关制度,把好运输和传递关口;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等各类非法出版物的查堵工作;加强辖区内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

(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协调“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研究提出我镇“扫黄打非”的工作计划和“集中行动”、“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采取巡查、暗访、监测等方法,对出版物市场实行动态监控;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督促解决重点问题;加强“扫黄打非”信息和宣传工作,筹备全市“扫黄打非”的有关会议;总结“扫黄打非”工作经验,组织评选“扫黄打非”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承办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和全国、全省“扫黄”办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有关经营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者为其说情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归口管理的出版物市场出现严重混乱,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在市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的;(五)对出版物市场某一环节或者行为负有管理和处理责任的,而因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六)在管理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

第四章 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是指从事各类出版活动的法人实体和非法人实体及承办出版物经营场所的单位,主管部门是指主办单位的直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对其所属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主办单位要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守法经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责任:(一)对违法违规经营单位,不按有关规定落实处罚的;(二)不按规定申办有关手续和经营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的;(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不能主动管理解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庇护纵容,隐情不报或不据实报告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由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主要包括:(1)通报表扬;(2)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1)通报批评;(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领导责任问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修改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扫黄打非工作台账制度

扫黄打非工作台账制度

为了夯实“扫黄打非”工作管理基础,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南昌市《“扫黄打非”进基层站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精神建立“扫黄打非”台账管理制度。

一、站东街道由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牵头,安排文化站工作人员来搜集辖区内文化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经营许可证、印刷许可证等证件。

二、对较复杂的出版物企业、较模糊的出版物集中销售场所以及较松散的报刊摊点,走访市场,逐一调查统计,摸清了出版物企业、报刊摊点主要分布等情况。

三、同时更新过往资料,核实新资料。建立了扫黄打非工作台账。

第五篇:“扫黄打非”制度

宣传教育制度

一、把“扫黄打非”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真正做到宣传教育先行。

二、乡(街)、村(社区)两级“扫黄打非”工作机构负责辖区“扫黄打非宣”传教育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根据上级要求,每年制订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收集和编写有关宣传材料,落实宣传教育措施。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增强辖区居民的“扫黄打非”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三、围绕群众关切的“扫黄打非”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通过向居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广场演出、普法讲堂、现场咨询、案例讲解等多种形式开展“扫黄打非”宣传教育,并使之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

四、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相关培训,定期向上级汇报乡(街)、村(社区)两级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五、建立和规范乡(街)、村(社区)两级“扫黄打非”宣传教育工作台帐。

六、完成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宣传教育任务。

日常巡查制度

一、“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对辖区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履行协助管理职责。为做好市场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巡查制度。

二、市场巡查内容

1、无合法手续及其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各类文化经营场所;

2、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3、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4、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名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6、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

8、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0、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文化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每月开展不少于三次的市场巡查。

四、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各种隐患,无法当场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五、市场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单位文管人员应把巡查记录签名归档,巡查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案件排查制度

“扫黄打非”定期排查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排查和研究分析辖区“扫黄打非”工作形式和市场状况,超前防患,妥善处理,避免“扫黄打非”案件发生。

一、排查时间

排查原则上每月一次。每逢重要会议、重大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期间要重点排查,不留死角。

二、排查内容

(一)书报刊市场:包括各类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二)音像制品市场: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含LD、VCD、DVD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三)电子出版市场:包括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盘、照片光盘、集成电路卡等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

(四)印刷市场:包括制版、排版、印刷、装订、打字、复印等经营活动。

(五)软件市场:包括计算机程序、游戏软件及其文档的制作、批发、零售等经营活动。

(六)娱乐市场:包括歌舞厅、游艺室、电子游戏室等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经营活动。

(七)网络文化市场:包括网吧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经营活动。

(八)文艺演出市场:包括以经营方式组织的现场文艺表演、经纪活动以及涉及进出境的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

(九)广播电影电视市场:包括电影片的发行和放映等;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转播站、有线电视网的设立、撤销及播放广播电视节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十)艺术品市场。包括美术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的收购、销售、租赁、装裱、经纪、评估、咨询以及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比赛等经营活动。

三、排查处理

1、“扫黄打非”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站要不定期的对发现的“扫黄打非”工作线索进行分析研究,筛选出主要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2、以维护辖区安全、稳定文化环境为前提,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用简报、报告等形式报分管领导阅批,必要时召开会议制定出方案和措施,实行分包责任制,解决好辖区出现的“扫黄打非”问题;对不能处理的案件和问题及时上报上级“扫黄打非”工作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净化辖区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

信息报告制度

一、乡(街)、村(社区)两级“扫黄打非”工作机构对本地区涉及“扫黄打非”工作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和突出问题应及时以信息报告的形式向党委、政府一把手和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通过排查掌握到的,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

(二)本地区“扫黄打非”工作的重大部署、主要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三)重大节日前夕和敏感时期社会政治稳定情况和倾向性问题,突出问题情况分析、整治对策方案及整治成效。

(四)“扫黄打非”工作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

(五)“扫黄打非”工作中重大、突出性事件和案件的重要信息。

三、上报的情况务必准确及时,对党政一把手和上级机关的批示要第一时间传达到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四、信息报告涉及到机密事项的,按照规定在报告上注明秘密等级,务必通过机要途径传达,由保密员经办并做好收发记录,处理完毕后按规定做好存档工作。

联防协作制度

一是建立联防机制。加强联防协作工作领导,明确辖区联防联络员,开展联络工作。

二是互发简报、加强交流、实行信息互通。每月28日互通一次本地“扫黄打非”状况和特点,每半年轮流召开一次信息交流座谈会,不定期进行信息互访活动。三是实施联合巡查。针对社情比较复杂的边界重点地段和重要场所实施相邻乡(办),村(社区)联合巡查,尤其是在交界结合部,共同联防,封锁非法出版物在交界点上印制、流通渠道,确保巡查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有效打击制黄贩黄、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等违法活动,保障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扫黄工作”小组,财政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对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乡(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以书面、电话或其他形式向乡(街)、村(社区)“扫黄打非”工作机构举报各类非法出版活动,经调查属实并由此破获有案件的有关案件的有功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举报和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获的案件,不属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二、奖励范围

(1)举报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淫秽出版物的行为。

(2)举报出版、制作、印刷、复制、发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行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宣扬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含有其他内容。

(三)举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四)举报盗印、盗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五)举报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

(六)举报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七)举报擅自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出版物。

(八)举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对举报查获印刷、复制各类非法出版物100至500册(盘)的给予200元至1000元奖励,501册(盘)以上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奖励,或按非法出版活动所涉及经营额百分之二以内的奖励金予奖励;

(二)对举报查获贩运、批销非法出版物100至500册(盘)的给予500元至1500元的奖励,501册(盘)以上是给予1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或按非法出版活动所涉及经营额百分之二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三)对举报盗版活动的奖励,经查证属实结案后,按侵权人向权利人的经济赔偿额中的百分之五给予奖励;举报非法出版活动的生产、经营和运输设备的,按每案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四)对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含一条双光)1万元至2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采用相关设备组装非法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2万元到3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五)有特殊重大贡献或举报查获非法出版活动重要案件的经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的限制。

(六)两人以上同时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励金额确定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四、根据举报查获收缴的非法书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应交上级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销毁。

五、举报方式以电话、信件、来访等形式为主。乡(街)、村(社区)“扫黄打非”工作机构要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并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建立完善了举报查处机制,确保举报渠道畅通、查处高效、反馈及时.六、乡(街)“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扫黄打非”举报奖励基金,从“扫黄打非”专项经费中列支。

七、本办法由乡(街)“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街)“扫黄打非”工作,根据上级“扫黄打非”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我乡(街)“扫黄打非”工作责任感追究制度。第二条 “扫黄打非”工作原则:

(一)讲政治。顾全大局,坚持将社会效益摆在首位。

(二)讲法制。严格管理,严肃执法。

(三)讲责任。分级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直接责任。

(四)明奖惩。表彰先进,批评后进。

第三条 对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追究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发放有关经营证照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采取部门保护主义,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庇、袒护或者为其说情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辖区内出版物市场、文化市场出现严重混乱,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解决,在区域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对重大案件排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和渎职的;

(五)对市场某一环节或者行为负有管理和处理责任的,而因疏于管理出现严重漏洞,发生严重问题的;

(六)在管理工作中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

第四条 对在“扫黄打非”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做出优异成绩的,由乡(街)“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表彰奖励主要包括:(1)通报表扬;(2)授予“扫黄打非”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第六条 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包括:

(一)取消其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

(二)当年在公务员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三)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写出检查,并限期整改。

(四)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领导责任问题的党纪、政纪处分,由各级“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经过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乡(街)“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扫黄打非工作责任制度条例汇编(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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