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试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控制,严肃认真地对工程质量负责,坚持准确、可靠、公正的原则,满足相关规定规范对项目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要求,提供试验检测数据。最大限度地消除和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确保检测质量。坚持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检测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按照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开展工程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条
用于检测的全部仪器设备,均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司的要求检定合格。
第四条
已建立一套严密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人员和测试人员在实现质量目标中指标明确,各类人员都有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严格按《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进行检测。
第六条
对检测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方法,以确保检测质量。
第七条
有一套完善的检测流程图及质量保证体系图。
第三章
检测工作质量控制
第八条
检测任务的管理程序
1、对外检测的一切样品均由主任或其委托人接收,并进行详细登记后报项目部检测技术负责人,任何人不得私自承担检测任务,或不检测就出其资料。
2、接收样品时必须严格把关,根据来样所做的检测项目,数量与重量是否满足需要,必须了解检测时限是否满足试验需要。
3、对内检测的一切样品,必须经试验监理工程师批准,方能进行检测。检测时监理工程师在原始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才能出试验报告
4、若本试验室没有某种材料的检测能力,应经过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同意后,填写试验委托书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送指定试验室检测。试验检测报告合格后报监理组及总监办中心试验室。
5、验证试验:对材料或商品进行预先检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材料进场后必须有厂家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并按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在施工中,加强随机抽样试验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
6、标准试验: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所以,必须有试验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取得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存档或随同试样一起上报审批。
7、工艺试验: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开工前对路基、路面及其它需要通过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所以监理工程师在现场进行监督才能进行。
8、抽样试验: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的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压实度、混凝土强度等的检定和试验,检测时,必须通过试验监理工程师同意或旁站才能检测。
9、验收试验: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品质作出评定。如钻芯取样试验、加载试验等。
10、所有试验报告必须经试验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上报、存档。并建立试验台帐,项目要清楚,数量要准确,频率满足规范要求。所有试验资料必须利用计算机按统一格式建立和管理,并能随时提供检查和汇总。
第九条
检测
1、检测人员根据规范要求频率进行自检。
2、检测所用的各种试验仪器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状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使用。
第十条
原始记录与数据处理
检测原始记录是保证检测质量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检测人员必须十分重视,并严格实行以下规定:
1、原始记录应按统一格式书写。
2、原始记录单中所列内容,必须用碳素墨水钢笔逐项填写,文字、数字要书写清晰工整,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3、记录有误需修改时,在原数字上打一横杠,原始数据应仍能辨认。并加盖本人私章,正确数字写在改换数字的上方。
4、原始记录因某种原因需重抄时,须经试验工程师同意,并将原记录一并上交。
5、给出图谱的检测仪器的记录原件,必须附在原始记录单上一并上交。
6、检测数据的有效位数应与检测系统的准确度相适应,且要符合规范要求。
7、原始记录应保持其原始值的严肃性,不得弄虚作假。
8、试验室负责人有权拒收一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检测报告的审查与申报
1、检测人员检测完毕,按要求填写好原始记录并经复算后签名、交表。
2、对原始记录进行复核,主要校核内容包括计算公式、参数、检测精度、仪器状态、测试结果、表示方法、曲线绘制、计量单位等校核后交试验工程师。
3、试验工程师收到原始记录后进行验收复核,并抽部份结果进行复算,且进行数据统计整理,做出测试质量判断后交试验室主任。
4、凡自检或抽检试验数据,超出允许偶然误差范围的,应及时通知复检或返工,直到合格。
5、试验室主任对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盖章、签字、上报。
第十二条
检测事故和意外的处理
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在测试过程中发生过失行为或意外中断试验,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过失行为如错样、错量、计量法错、记错、计算错误、操作失误,意外事故如停电、仪器偶然故障或环境因素突变等,造成差错结果或被迫中断试验,则必须重新取样试验。
2、过失行为若及时发现,且不影响测试结果的,可连续试验。
3、试验人员在提交试验报告后,才发现过失或意外的,一概不予认可。不允许提交“仅供参考”之类的试验报告,对有怀疑的测定数据时,应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质量异议的处理
1、当试验室提供的数据与实际不符时,各资料员应向项目部质检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汇报,可重新取样试验。
2、当抽检数据与自检数据不符时,可加倍试验,结果以试验室数据为准。
广州中国科学院工业技术研究院二期(A-8、A-9)工程
2017-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