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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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街道廉政谈话制度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领导十部的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增强全街道领导十部廉洁从政意识,使廉政监 督关口前移,根据《中共**省纪委、中共**省委组织部 <关于实行廉政谈话制度 的意见〉》,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对领导十部进行廉政谈话,适用本办法。包 括本街道处直机关和村(居)担任领导职务和村两委十部。
二、廉政谈话类型及对象
谈话类型包括:任前谈话,诫勉谈话,纪工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 人的谈话,其他纪工委、组织部门需要进行的谈话。
谈话对象:新提任的各级领导十部;在政治活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十部;在其职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 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责任事故,但尚未构成渎职罪或责任追究的领导十部; 相关单 位党政负责人;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各级领导十部。
三、谈话内容
(一)、谈话对象应谈内容
1、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2、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十部廉洁从政若十准则(试行)〉〉以及 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情况。
3、领导班子和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情况。
4、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5、本人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6、新提任领导十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承诺、践诺措 施。
(二)、主谈话人应谈内容
1、对新提任领导十部的谈话,重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十部廉洁从政 若十准则(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为主要内容,对 新提任领导十部进行执行有关廉政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要 求。
2、对在监督检查、实施考核和党内民主生活会中,发现有问题及群众反映 有问题的领导十部谈话,重点是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做出说明和答复;届 于不正之风问
题,要求及时纠正或限期整改;届于不能廉洁自律问题,要求认真 自查自纠;届于轻微违纪问题,提出批评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3、对在其职权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责任事故,但尚未构成 渎职罪或责任追究的领导十部的谈话内容,重点要求其说明出现问题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及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及时提出告诫。
4、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决定的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5、经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组织部门审议,内容可区别不同对象和不同情况,有所侧重、延伸。
四、谈话分工
(一)对新任正职和副职的领导十部谈话由纪工委书记实施。
五、谈话准备
(一)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谈话人选和初步意见之前,应征求党工委意见,以增强谈话内容的针对性。
(二)监察室负责提出包括谈话对象、谈话主要内容、时间、地点等初步 意见,提交书记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转主谈话人负责实施。
(三)对委托进行的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受委
托的主谈话人发 《廉 政谈话委托书》、《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和需要新提任的领导十部本人填写的《党 风廉政档案登记表》。谈话结束后,主谈话人应认真填写《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并将谈话记录、《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以及谈话对象填写的《党风廉政档案登 记表》,于谈话后的 15日内报送委托单位。
六、谈话要求
(一)主谈话人及其他参加谈话人员应本着关心、教育和爱护十部的原则,以及本细则三项二条之规定进行廉政谈话。
(二)参加谈话人员若与谈话对象存在亲届或其他特殊关系的,应主动说 明情况,申请回避。
(三)廉政谈话之前,主谈话人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 等提前 3 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四)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届
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纠正的限期 纠正。对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廉 政谈话反映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谈话结束时,谈话记录须经谈话对象过目并签名
认可。
(六)对新提任的领导十部的廉政谈话,一般应在正式任命下达后一个月
内进行,党委组织部门印发任免通知书时,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 建设室)。
(七)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存入《领导十部党风廉政档案》。
七、本细则由中共**景区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
行。
第二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对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交通实际,局党委决定建立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的对象。由局党委任命和管理的副股及以上级别的干部,主要是二级单位班子成员。
二、谈话形式及内容。廉政谈话分: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专项谈话。凡新提拔的干部,在正式上任前,必须进行一次廉政教育谈话,就廉政勤政、拒腐防变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对群众反映和发现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要及时进行廉政提
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对经调查有违纪问题而又构不成立案查处的干部,必须进行廉政诫勉谈话,让其讲清问题,给予批评帮助,限期改正;对干部在出差、出国执行公务等情况时,可视情进行廉政专项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三、谈话的组织实施。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逐级实施。坚持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同二级单位正职进行廉政谈话,由局党委书记或委托分管领导、纪委书记主谈,纪检室参加。二级单位班子副职或副股以上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主谈或委托纪检室进行谈话。新提拔的干部进行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由纪检室负责,政工股参加。进行廉政专项谈话,由分管领导负责,纪检室参加。干部主动就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检室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四、廉政谈话的基本要求。①进行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②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提醒、诫勉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记录上签字;③进行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要根据掌握的情况,突出重点,有的放矢,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④进行廉政提醒、诫勉谈话时,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予以充分重视,认真核实,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维护被谈话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人、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⑤被谈话人接到廉政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提醒、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
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谈话的监督检查。纪检室要加强对被谈话干部的跟踪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诫勉谈话后无改进者及被谈话人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提请党委进行处理,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三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资委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党风廉政谈话的形式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干部任职廉政谈话、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
二、党风廉政谈话的实施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谈话,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由旗纪委常委班子或班子成员与其谈话或由旗纪委常委班子或班子成员组织召开集体廉政谈话会。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由各镇各部门党委(党组)或纪委(派出纪检组)根据群众反映和举报查实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组织实施。
三、党风廉政谈话的时间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一般在年中和年终,由各镇、各部门党委
(党组)确定具体的时间。干部任职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内进行。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教育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四、党风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党风廉政例行谈话
谈话对象:各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工作的副职。
谈话内容:
1.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及指示的情况;
2.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3.班子及本人执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4.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6.其他需要互相沟通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党风廉政例行谈话对谈话对象提供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办理情况告知谈话对象。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员、谈话对象、谈话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二)干部任职廉政谈话
谈话对象:换届选举后的各镇、嘎查村干部,新提任的部门负责人及机关中层干部。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中谈话形式进行,可视实际情况选择谈话形式。
谈话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须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党员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严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员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
(三)廉政警示谈话
谈话对象:
部门负责人、各镇、嘎查村、社区干部,在信访举报或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群众反映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
谈话内容:
根据群众的反映,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要求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警示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重、自警、自省、自励;针对反映属实的问题,引导其提高认识,分析原因,开展批评教育,督促自查自纠。谈话中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说明的,可要求谈话对象上交书面材料。
(四)廉政诫勉谈话
谈话对象:
部门负责人、各镇、嘎查村、社区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案件调查、信访初查、行政监察、安全检查、纠风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各项工作中发现有轻微违纪行为,尚不致给予纪律处分的;
2.在干部考核中,个人廉洁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比
较低的;
3.本部门、单位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
4.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6.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臵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7.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8.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谈话内容:
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敦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同时就今后廉洁从政和不再犯类似错误作出承诺。
纪委要对廉政警示谈话、廉政诫勉谈话的整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谈话要求落实不力或未整改落实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篇:廉政谈话制度
关于廉政教育谈话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
每年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
第五条
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
(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
(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
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
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
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
(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
(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篇:廉政谈话制度
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及成员廉政谈话,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任前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或当选的干部在到任前,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促使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的谈话。
第四条 实行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由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纪工委负责具体进行。其他各部门协助配合,及时提供需要进行谈话的干部人员名单。
第六条 干部廉政谈话的方式既可采取个别谈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
第七条 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出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有关要求;
(三)勉励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干部考察了解、经济责任审计、民主评议等渠道,反映或者暴露出在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构成党纪立案或者给予党纪处分的;
(二)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三)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因决策失误、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作风浮夸,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民主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与民争利,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
(九)绩廉考评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九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二)要求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指出需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