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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共五篇)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84-531783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19 00:48: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林业局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市林业局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市林业局党员干部

谈话提醒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关于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肇党廉发〔20**〕3 号)精神,特制定市林业局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暂行)如下:

一、谈话提醒启动条件

谈话提醒坚持问题导向和针对性,或针对存在问题要求纠正,或针对可能发生问题进行预防提醒。在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局机关领导同志,各科室、各直(下)属单位负责同志和各级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尤其是遵守廉洁自律准则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二、谈话提醒重点

(一)突出重点要求。对照《廉洁自律准则》的高线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底线,提醒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和规矩,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醒领导干部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带好管好队伍。

(二)突出重点对象。对新任职、即将退休或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和人、财、物权较集中的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党员干部,要重点安排谈话提醒。

(三)突出重点问题。围绕所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引导对照检查,提出整改要求。

三、谈话提醒的主体和责任落实

(一)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局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二)谈话提醒实行“一岗双责”和层级负责制。局主要领导负责对局班子成员、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局机关各科室、直(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也可视情况委托或指定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所分管科室(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包括派驻局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可直接约谈或向局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建议及下发督办通知进行约谈。

四、谈话提醒方式

谈话提醒方式一般是一对一,针对干部个人存在的问题进行谈话,但如果针对同一个问题涉及多人的,也可以视实际情况同时约谈提醒。

五、谈话组织协调

谈话提醒由局机关纪委和人事科(党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协助自己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及时填写《谈话提醒记录表》和《谈话提醒统计表》并报谈话提醒专责协调部门统计汇总。

六、谈话提醒主要工作程序

(一)党风廉政责任制约谈按规定每年制定计划,分期分批进行。

(二)谈话提醒原则上提前两天通知到本人。由局人事科(党委办)负责通知。

(三)谈话提醒需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同步做好记录,被约谈人要在《谈话提醒记录表》上当场签名。有关材料整理后第二天交给局人事科(党委办)。

(四)谈话提醒后续跟踪由约谈人负责,明确整改期限。

七、谈话结果运用

严格执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2 号)有关规定,严肃用好谈话结果。今后,凡实施抓早抓小措施必须记录在案,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定期汇总数据。被约谈干部要按照谈话提醒内容,在当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必须充分了解领导干部被谈话提醒的具体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应当根据违纪情节从重或加重处理。

八、有关要求

(一)正确把握政策。正确领会中央提出抓早抓小政策的精神实质,处理好抓早抓小与从严治党的关系,做到“抓小”不“放大”;处理好抓早抓小与纪律审查的关系,避免以谈话提醒代替纪律处分;处理好抓早抓小与干部使用的关系,防止屡教不改、带病提拔。

(二)严格纪律。约谈领导、参加约谈的工作人员及组织协调部门应遵守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相关情况不可随意扩散,对有关资料要注意妥善保管。

第二篇: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云台小学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

1、日常谈话制度是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3、日常谈话由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校领导实施。

4、日常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学校和上级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学校领导岗位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上级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学校支部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1、信访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根据群众举报反映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制度。

2、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负责信访工作的副校长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4、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制度是学校支部、行政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2、诫勉谈话由支部书记、校长负责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上级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三篇: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的。

三、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四、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五、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六、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其的责任。

第四篇: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廉政谈话提醒制度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切实解决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作风上出现的问题,促进干部的健康成长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提醒制度是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并按要求采取谈话提醒的办法,对提醒的对象进行一种教育和监督的制度。

二、谈话提醒的对象,是经群众反映有一定问题或有违纪苗头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进行谈话提醒。一是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发现问题苗头时;二是因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通报批评时。

三、谈话提醒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对**谈话提醒由**负责,对机关科部室及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或分管副**负责,对一般干部谈话提醒,由分管副**负责。

四、谈话提醒的主要内容: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已,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 守党规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文明执法,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 德品质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五、谈话提醒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谈话人提出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党员干部谈话提醒,要事前将谈 话提醒人谈话提醒的内容、方法、要求、注意事项进行研究,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谈话提醒,事前要搞好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提醒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单位主要领导 进行汇报。

六、谈话提醒要采取个别进行的方法,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与谈话人谈话不得少于2人,要做好保密工作,保护举报、反映人,谈话的重要情况 要留有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被谈话人对谈话提醒要正确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有出入的,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七、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主要措施。凡因对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而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责任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渎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五篇: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廉政预警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立足教育,着眼预防的原则,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进行提醒和告诫。

第三条 警示提醒制度实施主体

警示提醒制度由局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警示提醒对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员干部为警示提醒对象,应实施警示提醒:

(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

(二)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第五条 警示提醒实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1、通过建立警示训诫对象线索信息报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2、通过群众信访举报,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3、通过新闻舆论监督,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

(二)确定警示提醒对象

根据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对象线索信息,经过认真甄别,由局分管领导确定警示提醒对象,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警示提醒

1、对可能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的,采取发提醒书、询问函、电话提醒和告诫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或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采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纠正的问题,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访约谈和提醒谈话,须2人以上组织进行,并填写《警示提醒登记表》。

3、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局机关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免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由黄龙县水利水保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林业局党员干部谈话提醒制度(共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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