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基本原则: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定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关系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需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举措等事关学院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学院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三)学院改革调整、资产重组、利益调配等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四)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
(五)学院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等;
(六)学院党的组织、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以及维护学院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副科级以上人员的任免;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计划和财物预(决)算,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
(二)重大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方案,重大合资合作方案;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30万元以上预算(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10万元以上大型庆典活动、赞助等费用;
(三)大宗物品的采购;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党委班子成员要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方式作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并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研究决定学院各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把拟讨论决策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参与决策人员。各参与决策人员要仔细阅读材料,认真思考,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并在会上明确地表明态度。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第十三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决策形成后,需经上级批准或者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为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纪委要了解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落实的结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保证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九条
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组宣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