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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制度,大全(共5则)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84-511862 章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6-08 07:42: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谈话函询制度,大全

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 zhì dù,意思有 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以下是为大家带来的谈话函询制度 3 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谈话函询制度·1

“非常感谢组织的提醒教育,我内心感到很惭愧,由于我在工作中没有注意方式方法,引起群众对我们工作的不满,接下来,我将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改正工作作风,积极投入到工作中去。”日前,南华县某局副局长在接到县纪委监委的函询后,深有感触地说。

南华县纪委监委认真学习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准确运用谈话函询制度,做到潜在问题早发现,露出苗头早提醒,发现违纪早处理。

前段时间,南华县某局副局长遇到点“小麻烦”,因为有群众到南华县纪委举报其工作态度恶劣的问题。该县纪委监委接到问题线索后,根据问题导向对信访举报件进行了分析,认定该信访举报件属于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是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根据新的《规则》要求,案管室将此线索交给纪检监察监督审查室,对被反映人采取函询的方式进行处理。

经过函询了解到,事情的起因是信访人到该局申请办理业务,但其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副局长在向其解释沟通中没有把握好情绪,从而造成信访人的误会,将其举报到县纪委监委。

经过组织的谈话函询,及时给该副局长提了醒,事后及时对发生的错误进行补救,得到了信访举报人的谅解。同时,也让被谈话函询对象认识到自身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让其红脸出汗正视自身问题、促使其知错就改、轻装前进。2018 年,南华县妥善运用“第一种形态”谈话函询 589 人次,占“四种形态”总数量的 56%。

谈话函询制度·2

谈话函询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是干部监督室处置问题线索最重要的一种方式,也是落实落细日常监督第一职责,加强教育提醒、纠正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切实推进谈话函询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日前,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在不断探索、总结内部监督中谈话函询工作的规律特点的基础上,对标“高质量办案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监督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谈话函询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

《办法》对谈话函询的内容、程序、文书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具体明确了 6 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精准谈话函询的使用方式。明确使用谈话函询方式的 5 种情形,结合被反映人的职务、日常表现及被反映的问题性质,综合研判采取何种处置方式。二是规范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根据被反映人的具体情况,对制定谈话函询方案、组织谈话函询实施、报批谈话函

询情况和处置意见等流程均做出明确规定。三是提高谈话函询工作效率。对确定采取谈话函询处置方式的问题线索就下一步相关文书起草、呈报均明确了具体时限。四是强调谈话函询工作质量。为落细落实“高质量办案”相关要求,《办法》对举报材料研判不够,谈话函询对象反映问题避重就轻、不深不透,工作流于形式等问题均明确了处置方式。五是做好谈话函询工作“后半篇文章”。《办法》明确了谈话函询工作后的思想疏导、抽查回访、案卷资料留存等相关工作,切实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六是通过澄清正名体现对干部“厚爱”。在督促监督干部做好整改、“严管”干部的同时,严厉打击诬告陷害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对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坚决做到“严管”与“厚爱”相结合。

谈话函询制度·3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就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全社会昭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有制度笼子的,纪检干部是有着严格纪律约束的。

监督执纪问责是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各级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以强烈的政治意识、纪律意识,严格按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办事,带好队伍、加强教育和管理监督,让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为方便读者准确把握《工作规则》内涵,促进在实践工作中将规则精神执行到位,本版开辟针对如何落实《工作规则》的相关栏目,精选各级纪检机关在业务工作中对规则实践与思考的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编者

《工作规则》第四章“谈话函询”共四个条文规定了对谈话函询的要求。第十八条是关于谈话函询的启动程序,第十九条是关于谈话的规定,第二十条是关于函询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是关于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关于谈话函询的基本属性

谈话函询是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2013、2014 年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也明确了谈话函询问题处置方法。可见,《工作规则》规定的谈话函询,其定位是对问题线索的一类处置方式。

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现形式。《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可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

区分谈话函询与其他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括谈话、函询两种方式。作为问题线索处

置方式的函询,有别于一般函来函往中的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谈话,有别于一般性的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谈心谈话等,也有别于调查谈话、审查谈话、审理谈话、诫勉谈话等类型。

把握谈话函询的制度价值。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各地在操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规范、程序不严格、文书不一致、实效不够强等突出问题。在《工作规则》中对谈话函询作出规定,有利于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关于谈话函询的基本规定

谈话函询的启动和审批权限

《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承办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谈话函询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即可,需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则须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这一条还要理解把握以下问题

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谈话函询的对象,鉴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适用于广大党员干部,因此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不仅仅限定在党员领导干部,而应包括广大党员干部。

谈话函询的主体。在以往的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的党风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以及干部监督室在处置问题线索中都会使用谈话函询,这没有异议。但《工作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这就意味着今后执纪审查部门将不再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工作规则》没有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具体情形。《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根据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关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

谈话的实施

《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

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这里要重点把握几点

谈话人员的组成。《工作规则》规定了三种情形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可由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可委托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应理解为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上述规定理解,“谈话”至少要由两人进行,一名领导同志担任主谈话人,另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谈话的内容。《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谈话的具体内容,从谈话的宗旨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可以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表明态度。为确保谈话的严肃性,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书面说明。《工作规则》没有对被谈话人就谈话事由写出书面说明作硬性规定。考虑到谈话材料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建议要求被谈话人原则上要就谈话事项写出书面说明,并明确书面说明的具体内容和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提交时间、提交方式、本人签字等要求。

函询的实施

《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 15 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函询的通知。目前我们的操作模式是,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委领导批准后,承办部门经办,编信访室函询号。《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由办公厅(室)发函,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没有要求抄送其所在纪委(纪检组)。

函询的报告程序。被函询人写出说明材料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承办室。承办室报领导批准了结或暂存,另复印给信访室备案。《工作规则》规定报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回复。同时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

谈话函询后的处置意见

《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 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澄清了结;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这里要特别重视谈话函询成果运用。为避免谈话函询徒走形式、程序空转,对谈话函询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必须严格谈话函询的处理方式,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作用。《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工作规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这一系列规定强化了谈话函询的实际效果。完善谈话函询配套制度

制定或完善谈话函询实施细则。坚持合规性,对于已出台的相关谈话函询办法,应当对照《工作规则》修订校准。强化针对性,结合实际细化规定、完善程序、规范流程,完善总体的实施办法或者单项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主要包括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适用谈话函询的情形、谈话的审批及通知程序,谈话场所的安全要求,谈话人的确定、谈话的内容、谈话记录的要求、谈话回复材料的要求,对函询谈话回复的分类处置、谈话函询的时限及材料归档,谈话函询的相关保障措施、纪律要求,等等。

规范文书格式。为增强谈话函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议借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文书格式的方式,根据谈话函询工作流程设置相应文书格式,如《谈话(函询)呈批表》《谈话记录格式》《函询通知书》《谈话(函询)情况说明》《谈话(函询)处置意见表》等文书格式。

廉政档案建设。从《工作规则》规定来看,建设廉政档案主体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参考人事部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各级纪委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建档。分步推进,由各室对联系地区或部门的干部建档,逐步纳入个人有关事项申报、信访举报材料、谈话函询材料等各方面廉政材料,不断充实完善。集中管理,廉政档案建议由党风室或案管室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第二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市国土资源局

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国土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范违规违纪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负责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

责、工作作风、思想道德、廉政勤政等方面有需提醒诫勉的问题,经局党委同意后,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四条诫勉谈话对象的范围为全市国土系统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五条诫勉谈话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

施,必要时也可委托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

第六条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七条 诫勉谈话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二)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

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谈话对象限期提交对问题的认识

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

(五)纪检监察室应做好谈话记录,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

第八条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纪律

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

管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对向局党委及纪委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

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摘要寄转本人,并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委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局纪委当面说清楚,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第十二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委领导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室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要注意保护大胆改革开放、干事业而受到中伤诬陷的干部。

第十四条局纪检监察室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第十六条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参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函询制度

保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函询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 行)和《中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函询是纪检机关、组织部门针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反映的问题,向领导干部了解情况,需领导干部本人作出书面答复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领导干部函询坚持分级管理原则。县科级干部的函询由县党委负责。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函询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函询机关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组织掌握的情况,并经县委、政府领导同意后,作出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决定。

(二)向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通知内容包括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向函询机关回答的问题及要求。

(三)函询对象在接到函询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报送函询机关。如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四)函询回复由函询机关负责人审阅后交相关科室保存,不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对函询通知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委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六条领导干部接受组织函询,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不得隐瞒、编造事实。函询机关在以后如发现领导干部对函询答复存在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等事实,将严肃追究被函询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接受函询的领导干部,不得追查反映问题的人,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追查或打击报复的,视情节严肃处理。第八条函询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反映人、函询对象、函询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Q/GZZYTR G.20.02.01(ZG1125-2011)

1、范围

本制度谈话和函询对象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对新提拔或者入党转正的干部廉洁任职与厂技改项目相关的人员作出的廉洁谈话,第二部分是发现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部分对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

本标准适用于铜仁卷烟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廉政谈话

2.1.1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是避免或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的重要途径。真正发挥廉政谈话的作用,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2诫勉谈话

2.2.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从时机上看,这种谈话是在发现领导干部有了苗头性问题时采用的。所谓苗头性问题,是指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出现了轻微的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这时如果及时刹车、主动纠正,就有可能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但如果不及时制止,任其发展,则很有可能酿成大的问题。我们党历来重视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对犯错误的同志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从关心干部成长的角度出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2.3 函询

2.3.1 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采取书面的形式向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即为函询。党员干部职工在收到组织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3、目的

3.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健康成长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业和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廉政谈话

4.1 谈话适用范围人员

4.1.1 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4.1.2 入党及转正的干部。4.1.3 公派出国(境)的人员。4.1.4 参加技改项目的人员

4.1.5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4.2 谈话部门和谈话人

4.2.1 对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人力资源科或纪检监察室负责。

4.2.2 对入党及转正的干部,由厂党委成员会同思想政治工作科、人力资源科负责。4.2.3 对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干部所在部门分管厂领导和纪检监察室负责。

4.2.4 对技改项目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所分管的厂级领导会同纪检监察室负责。4.2.5 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由厂纪委视其情况后确定负责部门和谈话人。4.3 谈话内容

4.3.1 对新提拔和工作变动的领导干部的谈话内容。

4.3.1.1 强调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和应遵守的有关规定。4.3.1.2 听取谈话对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工作的认识、建议或打算等。

4.3.2 对公派出国(境)的人员的谈话内容。

4.3.2.1 参照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纪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4.3.3 对参与技改项目人员的谈话内容。

4.3.3.1 对参与技改项目,涉及管项目、管资金、管事等存在高风险岗位的人员提出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行为要求,听取谈话人的态度。

4.3.4 对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干部的谈话内容。

4.3.4.1 向谈话对象说明情况,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

4.3.4.2 在听取谈话对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说明后、区别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4.3.4.3 谈话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业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4.3.4.4 谈话对象本人或所管理的部门职工出现违纪案件和行业不正之风时。4.4 谈话要求

4.4.1 廉政谈话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针对性、严肃性。新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为前完成;入党转正谈话,按照党章要求进行;举报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

4.4.2 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4.4.3 认真及时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及时归档。

4.4.4 廉政谈话表一式贰份,一份存入干部职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纪检监察室廉政档案或备案。诫勉谈话

5.1 诫勉谈话的范围

5.1.1 厂科级及以上干部、管事管物管钱等关键岗位员工、技改项目相关人员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人员。干部职工的违规行为,由厂纪委向厂党委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厂党委安排相关部门实施诫勉谈话。

5.2 诫勉谈话的对象

5.2.1 组织考察、民主测评、民主生活会或考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够不上法纪处分,但群众反映较大、信任度差,确实存在问题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

5.2.1.1 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5.2.1.2 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5.2.1.3 对职工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致使集体和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5.2.1.4 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 5.2.1.5 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5.2.1.6 工作中有不廉洁行为或存在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立案调查的; 5.2.1.7 工作成绩不佳,在各项目标考评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5.3 整改期限

5.3.1 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期限一般为6—12个月,或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由厂党委决定。整改期间不影响被诫勉者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5.4 诫勉谈话的程序及办法

5.4.1 对需诫勉谈话者由厂长或厂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诫勉谈话意见,经厂党委或厂部研究同意后,对其下达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其所在部门及本人。

5.4.2 科级及以上干部由厂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其它人员由厂纪委领导或分管厂领导进行谈话。

5.4.3 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谈话人应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应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5.4.4 谈话不得少于两人,并做好谈话纪录,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谈话记录存厂纪检监察室。5.4.5 厂相关部门要对其进行帮助教育,认真整改。

6.4.6 整改期满后,谈话对象本人要按时向厂党委、厂纪委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厂党委、厂纪委视其整改情况,确定解除诫勉或调整岗位,免职、撤职的使用意见,并写出鉴定材料,相关资料由纪检监察归纳整理并存入廉政档案。

5.5 诫勉谈话措施

5.5.1 被诫勉谈话者在整改期间不能调整岗位,不能提拔使用。

5.5.2 被谈话人在考察考核中应作为重点对象进行考察,在考察中暂不确定等次,整改期满后,根据诫勉结论作出确定考核等次的意见。

5.5.3 整改期间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6 函询

对群众匿名或线索不清的来信来访以及有关部门反映的党员干部职工在政治立场、议事规则、人事纪律、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厂党委或厂纪委同意,由厂纪检监察室以书面形式向被函询人发出函询。

6.1 函询程序

6.1.1 被函询人在接到厂纪检监察室的查询信函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厂纪检监察室。对解释或答复不清的,厂纪检监察室可责成重新复函。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6.1.2 厂纪检监察室收到复函,及时向厂纪委书记汇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呈报厂党委书记阅示或厂党委研究处理。

6.1.3 对查询的对象和内容,参与调查人员要注意保密,在组织未做出正式结论之前不得外传,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6.2 函询结果处理

6.2.1 函询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苗头或违纪问题的,经纪检监察室查实后,厂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并上报公司纪检组;复函中存有隐情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严肃处理;没有问题,属举报人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追究举报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函询材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组织程序

7.1 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科和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报厂纪委批准。

7.2 党员干部职工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7.3 党员干部职工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

7.4 相关工作人员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将进行严肃处理。

谈话函询制度,大全(共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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