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制度引用文件
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作业安全规范
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3.1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分厂(车间)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部门批准,动火证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厂区道路两旁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各级审批人、动火部位所属分厂(车间)安全员、动火作业单位安全员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分厂(车间)应书面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动火部位所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提出。动火分析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6
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职责要求
7.1
动火项目负责人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1.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1.4动火项目负责人可以是申请动火单位指定的专员。
7.2
动火人
7.2.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
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
监火人
7.3.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4.4
动火部位负责人可以是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
7.5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分别以红色印章加以区分。样表见附件二
8.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样表附后
8.2.2
办理好的《作业证》后,动火项目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2年。
8.3
《作业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经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会签后,由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分厂(车间)负责人审批。
8.4
《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公司动火安全作业证
分厂(车间):
动火级别: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人及资格证编号: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至
****年**月**日
时
分
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部位负责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月**日
时
分
****年**月**日
时
分
****年**月**日
时
分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动火分析人
签字:
签字:
签字:
危害辨识
主要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落实人
□ 动火作业人持证上岗,配戴劳动保护品,监护人到现场。
动火项目负责人
(确认签名):
□ 动火设备完好,无缺陷。
□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与火源离距不小于10米。
□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随意搭接在其他设备上。
□ 现场配备消防器材。
□ 高处作业应采取预防火花飞溅措施。
□ 清理动火现场及周边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隔离措施,保证现场安全动火。
动火部位负责人
(确认签名):
□ 保持动火作业点空气流通。
□ 在设备或管道上动火应进行隔离、置换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补充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编制人
(签字)
动火部位负责人
(签字)
监火人(签字)
动火审批人(二级)
批准意见:
(审批人签字):
动火审批人(一级)
批准意见:
(审批人签字):
特殊动火会签
(特级)
(生产技术部门、设备部门、总工程师、分管领导)
动火审批人
(特级)
批准意见:
(审批人签字):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年**月**日
时
注:1、本票一式三联: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联。
2、三不动火:安全措施未落实、监护人未到现场、动火证未批准不许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