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由城区发改局党组讨论聘请。聘请对象在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及服务对象中产生。
第二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关心和熟悉科技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一定的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的能力。
第三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具备以下权利:
(一)调查权:在发改局党组的安排及参与下,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被监督、评议科室(人员)有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被监督、评议科室(人员)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情况,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深入到被监督、评议科室(人员)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有权对其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进行质询或考察。
(二)监督权:监督发改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直接向区主要领导反映情况。
(三)评议权:有权就群众反映的问题、意见或建议向发改局汇总反馈,参与对发改局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的评价、民主测评工作。
第四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开展监督、评议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的基本原则,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对城区发改局党组负责。
第五条
政风行风监督员所监督评议内容为:
(一)作风方面,着重监督机关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是否存在以各种理由刁难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勒索钱财等以权谋私的行为;是否在上班时间聊天、上网玩游戏等不务正业现象。
(二)监督发改局是否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特别是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办事要求、承办科室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是否做到公开透明、定期公示。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七条
单位党组负责同监督员联系,定期(一般为每年第二个季度)组织他们开展监督、评议活动,交流沟通监督评议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督查结果及时反馈汇报,促使被监督、评议科室(人员)尽快整改落实到位。
第八条
发改局全体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员的监督检查,认真解答和回复其所提出的问题,虚心接受批评,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区发改局
二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