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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推荐阅读]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55-475668 个人述职报告 发布时间: 2023-05-19 13:29: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连,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你还在对写报告感到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简介:

xx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以立足于为人民服务、向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努力为和谐社会多做工作为宗旨。本科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只要申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请求,或者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证据材料后,本科均依法律规定受理并且予以办理。

本科现有科长一人,检察员一人。针对本科工作情况,特别通过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散发大量注明办公电话号码的宣传材料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诉,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意见和问题作出分析,并尽全力以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他们予以帮助。

二、具体工作情况:

本科在受理审查案件的同时,时刻关注建立和谐社会的稳定工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使民行检察工作的业绩最终体现到服务法律、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上来。例如九月份审查的一起申诉案,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此案不符合民事行政检察管辖范围。鉴于申诉人只是对执行期间过长而表示不满,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后确认其在实体及程序上并无错误,但确实存在执行时间过长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维护生效判决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认为应该为此创新工作思路,对当前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有益探索,借以拓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渠道。经过研究后决定以《检察意见函》形式向法院发出督促,要求其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行到位。此函已被法院接受,经向申诉人反馈,其表示满意,达到较好效果。在平时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判决正确无误的和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人,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向他们宣传法律规定,着力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平息纠纷,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尽一份力量。

自xx区开展执法评议活动以来,本科更是积极响应,我带领全科干警开展了一系列贯彻执行活动。我们不定时地深入到乡村、社区、公司等地,给辖区内的群众进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方式向他们讲解我们的法律,让法制服务进入寻常百姓家,切实听到他们的心声。特别是张贴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诸如“有理的官司打不赢,快到xx检察院找民行”、“不服判决怎么办,请找xx检察院”等等,以此让老百姓了解我们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通过宣传,人民群众对我们民行工作的认知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常识得到了明显提高。此外我们利用宣传栏,在单位的大门外的宣传栏内张贴宣传材料,就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性质、任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感到身边有“检察”、处处有法制。

近期,我带领全科的干警到了所辖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宣讲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倾听了群众呼声,及时答复、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应、满足群众提出的要求。在辖区内的办事处,当我们把宣传材料交给办事处的'负责人时,负责人说:“这太好了,老百姓通常都是冤死不报官,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你们的宣传真是太及时了。”在办事处所辖的村庄进行宣传,让其了解民行科的职能,让老百姓敢于“报官”,村民看了宣传材料后讲:“以前连检察院是干什么的都不太清楚,别说民行科了,现在终明白了,还有专门为咱老百姓做主的地方啊。以后遇到窝心的官司有地方说理了。”在徐州市福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内,袁美群董事长满怀期待地对我们说:“我们这样的公司,少了法律的帮助真是寸步难行,对于你们的到来,我们真是欢迎至极,有了你们的帮助,我们的公司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走访、宣传,我们惊喜的发现,许多群众愿意主动咨询申诉相关事宜了,切实拓宽了我们的工作空间,也使我们工作起来倍感有劲。届时,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与公正,让执法中不和谐的音符在民行工作中不再出现,让老百姓充分认识法律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xx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能

够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严格按照民事行政办案流程规定,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公正执法为前提,以服务大局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认真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本科将更加主动地学习,促进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以最快的速度以新的精神面貌干好本职工作,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xx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xx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述职报告

一、单位简介: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以立足于为人民服务、向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努力为和谐社会多做工作为宗旨。本科受理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只要申诉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请求,或者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请求的,申诉人提交申诉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证据材料后,本科均依法律规定受理并且予以办理。

本科现有科长一人,检察员一人。针对本科工作情况,特别通过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散发大量注明办公电话号码的宣传材料等方式方便群众申诉,对于群众反应强烈的意见和问题作出分析,并尽全力以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他们予以帮助。

二、具体工作情况:

本科在受理审查案件的同时,时刻关注建立和谐社会的稳定工作,坚持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使民行检察工作的业绩最终体现到服务法律、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上来。例如九月份审查的一起申诉案,经过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此案不符合民事行政检察管辖范围。鉴于申诉人只是对执行期间过长而表示不满,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后确认其在实体及程序上并无错误,但确实存在执行时间过长的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矛盾,维护生效判决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认为应该为此创新工作思路,对当前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进行有益探索,借以拓展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新渠道。经过研究后决定以《检察意见函》形式向法院发出督促,要求其提高执行效率,尽快执行到位。此函已被法院接受,经向申诉人反馈,其表示满意,达到较好效果。在平时工作中,对人民法院判决正确无误的和不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人,认真做好息诉工作,积极向他们宣传法律规定,着力化解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平息纠纷,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建设和谐社会尽一份力量。

自**区开展执法评议活动以来,本科更是积极响应,我带领全科干警开展了一系列贯彻执行活动。我们不定时地深入到乡村、社区、公司等地,给辖区内的群众进行各方面的法律服务,采取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方式向他们讲解我们的法律,让法制服务进入寻常百姓家,切实听到他们的心声。特别是张贴通俗易懂的宣传标语,诸如“有理的官司打不赢,快到**检察院找民行”、“不服判决怎么办,请找**检察院”等等,以此让老百姓了解我们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通过宣传,人民群众对我们民行工作的认知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常识得到了明显提高。此外我们利用宣传栏,在单位的大门外的宣传栏内张贴宣传材料,就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性质、任务及相关法律知识等进行广泛宣传,使群众感到身边有“检察”、处处有法制。

近期,我带领全科的干警到了所辖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宣讲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认真倾听了群众呼声,及时答复、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应、满足群众提出的要求。在辖区内的办事处,当我们把宣传材料交给办事处的负责人时,负责人说:“这太好了,老百姓通常都是冤死不报官,对法律也是一知半解,你们的宣传真是太及时了。”在办事处所辖的村庄进行宣传,让其了解民行科的职能,让老百姓敢于“报官”,村民看了宣传材料后讲:“以前连检察院是干什么的都不太清楚,别说民行科了,现在终明白了,还有专门为咱老百姓做主的地方啊。以后遇到窝心的官司有地方说理了。” 在徐州市福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内,袁美群董事长满怀期待地对我们说:“我们这样的公司,少了法律的帮助真是寸步难行,对于你们的到来,我们真是欢迎至极,有了你们的帮助,我们的公司会更加健康地发展。”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走访、宣传,我们惊喜的发现,许多群众愿意主动咨询申诉相关事宜了,切实拓宽了我们的工作空间,也使我们工作起来倍感有劲。届时,我们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与公正,让执法中不和谐的音符在民行工作中不再出现,让老百姓充分认识法律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能够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严格按照民事行政办案流程规定,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公正执法为前提,以服务大局为主线,以人民满意为目标,认真履行民行检察职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本科将更加主动地学习,促进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以最快的速度以新的精神面貌干好本职工作,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第三篇: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汇报

XX县检察院注重实施“五沟通”,积极做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收到明显效果。去年以来,受理申诉案件21件,立案17件,其中提请抗诉3件,市院已支持2件,法院改判1件,提检察建议7件,法院已改判1件,执行和解1件。

上下联动,注重与上级检察院的沟通。对有争议的案件,除请本院主管检察长一起召开案情分析会以外,还积极与市院及时沟通,争取办好每一起民行案件。去年以来,市院民行处的领导曾两次亲临该院进行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如,XX县农机综合服务总站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的案件,经市县两级院的沟通提请抗诉,案件得到改判,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接受监督,加强与人大、政协的沟通。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重点案件及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材料的反馈;及时完成人大等交办的案件,并在短时间内反馈结果。对于重点案件、有影响案件及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在再审开庭时,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参加庭审,进行监督。

密切协调,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积极同法院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在案件争议的问题上得到办案人员的理解和支持,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标的小、错判明显的案件采用检察意见等形式,缩短办案工作时限。与法院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拓宽渠道,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纪检、信访等部门沟通。聘请其中的一些人为检察联络员,他们积极提供案件线索,使案源渠道不断拓宽。检察联络员共提供案件线索12件,立案审查7件。

服务为民,加强与人民群众的沟通。该院深入乡镇、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站,发放宣传材料,接受群众申诉,广泛宣传民行监督的目的、意义及受案范围、办案程序等,倾听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篇:民事行政检察

第八章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八)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初查的案件。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2.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口头或书面请示; 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抗诉而有意义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手里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1不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做出的判定裁决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二)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需交办的案件,应填写《案件交办函》发送受案单位,并填写《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手里的案件或由控申部门移送受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填写《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

受理案件经审查终结对应当立案审查的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拟写结案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受理案件报告内容为: 1 当事人的概况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需交办或转办或者不应立案的案件,依下例办法处理: 1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填写《案件交办函》,与有关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审查意见 2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与申诉材料一部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诉人。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予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予调查取证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审查案件时发现审判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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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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