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用文书 > 申请书
租赁土地申请书(共5篇)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120-1029092 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4-06-09 21:22: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租赁土地申请书

租赁土地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时间

申请事由

备注

第二篇:租赁土地纠纷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两被申请人在租赁场地投资建造的不动产归申请人所有,申请 人予以适当补偿;

2、本案仲裁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曾于202_年4月就与两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向贵委提请仲裁,仲裁请求包括:要求两被申请人腾退租赁场地;其在租赁场地建造的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向申请人支付租金、违约金等相 1

关费用等。经审理,贵委于202_年1月10日作出(202_)京仲裁字第0017号裁决书,支持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请求,对于不动产无偿归申请人所有的请求,仲裁庭认为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后,因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我们向北京市二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顺利收回租赁场地。由于对上述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没有解决,严重妨害了申请人行使所有者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及相关法律精神提出上述请求,并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于202_年2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丰世纪汽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北京金旺世纪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2_年9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就上述未决事项提请贵委裁决。

此致

北京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北京国元通投资管理公司

202_年10月29日

第三篇:土地租赁

(一)以设备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时,除非是特殊类别的设备,例如交通工具等,是无需专门登记报批的。而以房屋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时,则在房屋产权(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从卖主向租赁公司转让的过程中,必须报请主管部门审批。

(二)以设备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时,租赁公司应缴纳的是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202_年1月19日以国税发「202_」15号印发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把“金融租赁公司”列入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其第三条第二款把“融资租赁”列入了金融保险业征营业税的范围。该款称,“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开展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性的设备租赁业务。”202_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其中的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殖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的税率是5%。

以房屋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时,租赁公司应缴纳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税率,是租金的12%。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三角至六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四元。

设若,某个以设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购置成本是1,000,000,租赁公司的借款利息是80,000,租金合计是1,200,000,则租赁公司应缴纳营业税的税基是120,000,营业税是6,000。而如果某个以房屋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购置成本也是1,000,000,租赁公司的借款利息也是80,000,租金合计也是1,200,000,则租赁公司应缴纳房屋税的税基是1,200,000,房屋税是144,000。可见,在流转税征收的环节上,即使不考虑土地使用税,以房屋为租赁物同以设备为租赁物所导致的租赁公司的税负,也是差别极大的。

第四篇: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郎庄村民委员会(甲方)承租方:泰兴市环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根据口岸镇郎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全权委托,可以将该片土地出租给乙方经营,有关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原承包人已知悉并同意,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方经委托将位于口岸镇郎庄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原徐桥中学)的土地出租给乙方经营,出租面积约为12亩。

二、土地租用期限:暂定202_年元月至202_年元月,租赁期共20年,按公历计算。

三、土地租赁费用,调整方式及支付方式:

1、土地租赁费用第三年为一个周期做相应调整,具体实施方式如下:

A、合同期内第一个三年(以乙方拿到土地为准之日起算)为每年1200元/亩,每年租赁费约合人民币14400元(壹万肆仟肆佰元整)具体根据实测面积核算租赁费数额。

B、之后土地租赁费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粮食收购价格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土地亩产量按照全年每亩地共产水稻1000斤(或小麦800斤)计算,核定时如遇粮食价格调整,则相应调整土地租赁费,若粮食价格浮动范围在10%以内,土地租赁费不作调整,仍按每年1200元/亩计算。

2、支付方式

A、租赁费支付方式为每年一付,乙方必须于应付租赁费当年的公历12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当年的租赁费,若乙方拖欠租赁费,每逾期一日,按年租赁费额的50/00向甲方交纳滞纳金。

B、承租地块满足条件交付乙方后7日内,乙方先行支付当50%的租赁费用,剩余50%于本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C、甲方提供银行账号信息。

D、为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甲方在收到每年租赁费时,应第一时间支付与原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补偿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之后租赁费用,甲方为此承担一切责任。

E、每次付款前,甲方应配合乙方获取等额的合法有效发票,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有关产生的税费,缴纳问题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应确保出租土地交付乙方使用前无农户种植物,坟地等附属设施或已妥善处理上述设施的安置补偿,不会给乙方造成租赁障碍纠纷。

五、甲、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A、租赁期内,甲方必须确保处理好周边关系及维护好当地治安秩序,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保证乙方的合法正常经营。

B、合同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租赁土地,甲方无权终止该合同,若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

方全部承担。

C、租赁期内,甲方人员调整等不得影响此合同的执行。

2、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A、租赁期内,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变更其企业名称,乙方自主经营,在乙方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B、租赁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六、合同终止解除:

1、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土地:

A、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土地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的;

B、乙方延期支付租赁费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C、乙方延期租赁土地进行违法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退回尚未使用期限的土地租赁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20元万的违约金,乙方明示放弃的除外:

A、甲方擅自将本合同约定的土地转租或转借他人或甲方擅自自行使用的;

B、甲方未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满足乙方租赁要求的土地的;

C、甲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责任致使乙方合同目的无法

实现的;

3、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租赁地上附着物属乙方所有;

2、本合同到期前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是否续约,如不续约乙方应提前计划地上附着物的迁移、剥离,否则到期后甲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归甲方所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一)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请泰州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合同所列附件完备后合同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并盖章)

地址:

电话:

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并盖章)

地址:

电话:

时间:年月日

见证单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口岸街道办事处 地址:

电话:

时间:年月日

第五篇:土地租赁问题

土地使用权问题

与拟上市企业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尤其是股东以与经营性业务相关的资产出资的,拟上市企业原则上应以受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拟上市企业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签订稳定的土地租赁协议,最好期限不少于40年。这样,拟上市企业才能获得稳定的经营环境。

上市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直接使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对于上市公司,国家明确规定必须采用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土地资产,或采用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和经营土地资产,但采用授权经营方式使用土地的企业,国家严格规定了其范围,并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因此,上市公司不能直接使用划拨土地。

2.从不具有土地转让条件的转让者手中取得。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转让,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转让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了其他不得转让的土地,主要有:司法、行政机关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未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因此,若上市公司私自受让了上述土地,则其权利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3.从不具有出租条件的出租者手中租赁使用。

上市公司可直接向国家租赁土地,也可向具有土地出租条件的母体公司或其他拥有土地租赁处置权者手中租赁使用土地。但土地出租方除国家外,必须是通过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通过出让、转让方式,或者土地出租方是国家授权经营许可的,否则,土地出租是非法的,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时受损的是承租方。

4.存在土地他项权利限制。

上市公司土地资产处置中所涉及的土地他项权利限制主要有:

(1)共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处置;

(2)抵押权:已设定抵押的土地,须经抵押权人同意或解除抵押权后,方可处置。另外,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或被司法部门查封的,须经问题解决后方可处置。

如果你是想长期经营,建议与对方签定转包合同、不签定租赁合同,如果是租赁合同,也只能签定租赁20年、并只支付20年的租金,可以同时约定到期后你有优先承租权。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问题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问题

202_-10-10 09:48

企业改制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问题

所谓企业改制重组是指非股份有限公司性质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现行的通常方式为发起设立或变更设立。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及设立之后,通过改革内部制度和运行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组织机构和治理基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要求及国际通常做法规范运作;对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进行合理调整和有效组合,形成独立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良好基础。企业改制重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企业资产、人员、业务等方方面面的调整,通常也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

根据1994年12月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由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指集团公司)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股份公司使用,由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中,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必不可少的内容。由于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需要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在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一般规定得较长。

那么,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应该为多长?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入股的最高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由于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改制重组基本上是最近十年的事,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限作为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那么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最少也在三十年以上。而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显然,《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和《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租赁期限有冲突。从法律效力上讲,《合同法》的效力高于《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我们应该遵守《合同法》的规定。

翻开经改制重组后上市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我们可以发现大量上市公司的土地租赁期限是超过二十年的。例如:

1、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中关于《土地租赁合同》的叙述为:本公司与盘江煤电集团于1999年10月25日签定了《土地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盘江煤电集团以出让的方式取得面积为906,458.76平方米的48宗生产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并租给本公司使用,租赁期50年,年租金为3,771,116元。本公司将在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分两次支付土地租赁费。(刊登于202_年4月5日《上海证券报》)

2、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在关联交易中提到:202_年7月6日,经公司授权,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第六中药厂、中药制药厂、乐仁堂制药厂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202_年7月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央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刊登于202_年4月30日《上海证券报》)

租赁是实现经济生活中较为重要的一种经济形式。租赁合同不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出租人将其财产的使用收益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承租人,因此承租人不可能对租赁物永久使用,物的使用价值也是有一定期限的,土地的租赁也是如此。各国的法律一般都对租赁期限的最长时间有所限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的规定,法律界也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体现的是一种租赁关系,应该由租赁合同调整;另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应通过物权法来调整,合同法有关租赁的规定不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租赁。

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具体规定。本人认为既然目前我国法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问题还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土地租赁应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租赁的规定。实际上20年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并不终止原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

《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鉴于上述规定,本人认为在企业改制重组涉及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时,有关租赁期限条款也可以采用约定更新,具体可以这样表述:“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约定土地使用权租赁的总期限为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该等土地出让年限届满为止。但本次协议的租赁期限为二十年,二十年期满后,只要该等土地出让年限尚未届满,双方可以按《合同法》的规定续签租赁合同。”

这样表述既保持了股份公司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也给协议双方一定的灵活性,并且既符合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也不违反《合同法》第十三章第二百一十四条有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租赁土地申请书(共5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