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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心得体会(全文5篇)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74-818316 工作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3-11-30 21:08: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进入巡察组学习、工作已有半个多月,巡察对于我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各位同事的帮助和带动下,我快速的汲取各种业务知识,也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有了诸多感悟。

巡察工作初印象:万事开头难

刚接触巡察工作时,面对繁琐的程序和众多“专业术语”,有过一段“凌乱期”,真正开始巡察“实战”的前几天也非常忙乱,对于工作毫无头绪,只是被动地完成指示性任务。恰巧本轮巡察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时间重合,在督促被巡察单位做好主题教育工作的同时,我们更需要在做好“结合”这篇文章上动脑筋、下工夫,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促进,坚持学以致用,以主题教育的成果推动日常工作开展。所以,巡察工作初印象充实又忙乱,非常考验“弹钢琴”水平。

巡察工作进行时:渐入佳境

去年八月份,我所在的无影山街道办事处也迎接过巡察,今年九月份,我作为巡察组成员进驻其他单位,被巡察与巡察的角色互换让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更多认识。以前更关注局部,满足于完成个人任务,现在则会更注重全面,自觉地开阔视野,站在全区、全办的高度,坚持运用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思考和分析问题,搞清楚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以及方法对策,工作站位有了明显提高。同时,经过半个月的熟悉摸索,更加明确了巡察的流程和内容,对日常工作也更加得心应手。

巡察工作将来时:提质增效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对今后两个月的工作也有了一些打算。一是提高站位讲担当。要深刻理解巡察工作内涵,坚守政治巡察定位,勇于直面矛盾。巡察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促使党员干部少犯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二是严谨细致辟蹊径。在具体工作中必须要从细处入手,顺藤摸瓜,透过现象看本质,养成认真敬业、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在例行谈话、查阅档案资料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创新方式方法,拓宽问题渠道,时刻保持发现问题的敏锐性和洞察力。三是反向思维促双赢。面对巡察,有的被巡察单位存在抵触情绪、戒备心理以及种种认识误区,在巡察过程中,我们要找到与被巡察单位的“共同利益”,引起思想“共鸣”,形成广泛“共识”,充分发挥被巡察单位积极性,深入推进巡察工作。

第二篇:巡察工作心得体会演讲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大家上午好!

——如果把我们的巡察队伍比作一把利剑,那么我们每一名巡察干部即是那千锤百炼、淬火成钢的利刃,刀光剑影,剑剑戳中要害。

——如果把我们的巡察队伍比作一支铁军,那么我们每一名巡察干部即是那攻城拔寨、冲锋陷阵的尖兵,开局即是决战,连战连捷。

——如果把我们的巡察队伍比作一个放大镜,那么我们每一名巡察干部即是那手拿扫雷器的工兵,步调一致,迂回曲折,让腐败的“雷区”无所遁形。

巡察队伍既是放大镜,更是“护林员”。俗话说,铁汉也有柔情在。特别是在市委巡察这个大家庭里,无时无刻充满了关爱和温暖。从培训班上的专家授课辅导,到市纪委监委举办的机关夜校;从机关党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学习安排,到各个巡察组党支部的自主加压学习;从巡察遇到困难时组长的一句鼓励,到炎炎夏日办公室门口的小药箱,无不体现了对我们巡察干部的关心和支持。

时光匆匆,岁月如梭。去年9月份,我有幸加入到咱们市委巡察办这个大家庭,先后参加了市委第四轮、第五轮的巡察工作,随着第五轮巡察工作接近尾声,我在市委巡察办挂职工作也将期满。回首一年的时光,感觉非常受触动,非常受教育。作为一名巡察新兵,特别是从一名街道基层干部到市委巡察干部,自己虽然对身份的转变有着清醒的认识,但面临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和工作强度的变化,刚开始有点应接不暇。但我深知作为一名巡察干部,不仅要业务过硬,更要本领高强。所以,在组长和同事们的鼓励帮助下,我从自身做起,修炼好内功,认真学习和掌握与巡察业务有关的法律、政策、制度规定等,不断提升自己把握政策、综合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补齐了自己的短板。我们小组10个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分工,同时又互相配合,在组长的指挥下,围绕共同的巡察目标,步调一致,协同前进,真正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可以说,只有发挥出巡察组团队整体的力量,是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好巡察任务的关键。

现在回过头想想,从巡察工作刚开始的手无足措,到以后工作的按部就班;从接听一个个来访电话,到分类整理汇总问题线索;从谈话时的急躁焦虑,到发现问题线索的沉着冷静,工作中的一幕幕时常浮现在脑海。俗话说,人生没有白吃的苦,更没有白走的路,每一步都算数。一年来,通过在巡察组工作的学习实践和历练提高,让我深深体会到了巡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真正使我开阔了视野,丰富了阅历,增长了学识,提高了自信,更认识了巡察队伍里一大批敢于担当、作风硬朗的领导、同事和朋友。

即将离开市委巡察办这个大家庭,心中有些不舍,但离别是为了更好的出发。通过一年的巡察实践,让我学到了多方面的知识,同时也学到了精心做人、精耕做事的工作态度,这些都将成为我人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始终把巡察人“政治过硬、敢于担当、较真碰硬、精耕细作”的精神铭记于心,践行于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做到思想务实、作风扎实、勤勤恳恳,勇挑重担,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投入到接下来的工作中。

在这里,引用总书记在延安梁家河当知青时说的一句话,与在座各位挂职的领导和同事们共勉,“15岁来到黄土地时,我迷茫、彷徨;22岁离开黄土地时,我已经有着坚定的人生目标,充满自信。”

谢谢大家!

第三篇:参加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参加巡察工作心得体会

今年 9 月份,我有幸接到通知从原单位抽调到旗委第二巡察组,参加旗委第四轮巡察工作,通过这段时间的培训学习和工作实践,使我开拓了视野、丰富了知识,也增进了对巡察工作的了解,现就结合巡察工作实际,谈一下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 在原单位接触更多的是本职岗位工作,学习的重点在档案相关业务知识上,没有静下心来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政策。面对巡察这一全新的工作岗位和要求,我坚持把学习放在首位,巡察进驻之前,巡察办组织全旗巡察人才库工作人员开展了专题学习,我认真学习了《巡察工作规划(-2021 年)》和《巡察工作流程》,对巡察工作的各项流程有了全新的认识和深入的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做好巡察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这一重大战略部署,_____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发表了一些列重要讲话,强调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障,而巡察工作既是强化党内监督向基层延伸的制度性安排,也是加强党的建设、促进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更是“巡察利剑”作用的充分发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作为一

名基层巡察库工作新人,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用发展的思维深刻理解和把握,切实做好巡察工作落实。

三、认真工作,在实践中锻炼自己 第四轮巡察工作动员进驻以来,按照工作安排,我主要负责对旗妇联和旗林业局意识形态和党建等有关档案资料的查看,这两个专题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都比较强,我前期查阅和学习了大量关于意识形态领域和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各级重要讲话精神和有关文件精神,对这两块内容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可以说通过工作实践,促使自己在党建和意识形态等领域进行了又一次的充电。同时,对开展巡察工作的技巧和方式方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掌握。

四、正视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在工作中发现个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巡察准备工作还不够充分。虽然在巡察前做了大量的准备的工作,但是由于是第一次进行巡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一些准备不到的状况,对工作进展造成一定的困扰。如一些政策法规把握的不够,情况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等情况。二是不能够深刻把握业务和政治的关系。通过业务开展发现了被巡察单位的部分工作的资料不完善和工作不规范等情况,但如何从业务工作中发现被巡察党组织在政治上存在的问题,还需要今后继续强化发现问题的鉴别力,不断积累巡察工作经验,努力提高个人整体素质。

第四篇:巡察工作鉴定

XX同志参加XX委巡察工作鉴定

XX,XX,XX族,XX年XX月出生,XX年XX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XX。于2019年XX月-XX月抽调至第XX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该同志在参与巡察工作期间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原则强,宗旨意识牢固,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团结同志,充分发挥自身特长,较好完成了分配的工作任务。

一是党性较强。

该同志政治素质高,成熟可靠,自觉主动参加组内各项学习,坚持党性锻炼,注重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根据任务的要求,变化工作方法,处理问题。

二是业务扎实。

工作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工作扎实,积极进取、虚心请教,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主动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交办的工作任务。经常性加班加点毫无怨言,克服困难,任劳任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效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三是严于律己。

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大局观念和组织观念强,克服困难,全身心投入工作。作风正派、处事稳重,写作意识强,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严守“六项纪律”,认真遵守保密、回避等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巡察干部“十不准”等要求,注意维护巡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了巡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鉴于该同志在地委巡察组工作期间的表现,建议在干部考核及评先评优过程中给予酌情考虑。

中共XXX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xxx年12月

第五篇: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本文系邮箱投稿,仅供学习参考,请勿照搬照抄!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委建立巡察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第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强化巡察监督作用,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建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部署、阶段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县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县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

第六条

成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巡察工作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组管理监督等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设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列入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履行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巡察办的指导。

第八条

设立5个县委巡察组,在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巡察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可组建临时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巡察工作人员采取专兼结合方式配备。组长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专职工作人员主要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优秀干部中选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巡察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轮岗交流,并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九条

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编制、信访、审计、财税等工作的干部参加巡察工作。

第十条

巡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工作需要。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一条

县委巡察组的巡察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县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街道、区)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县委管理的其他党员干部;重点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县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县委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及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县委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以及县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在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巡察工作总体规划、阶段性计划和具体安排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县委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采取常规巡察与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对一个单位的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半个月左右,专项巡察时间灵活掌握。在巡察方法上,充分借鉴运用上级巡视巡察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有效管用的新措施、新办法。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岗位、关键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干部职工、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账簿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采取信箱、电话、网络等方式,多渠道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二)县委授权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县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县委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县委巡察组可直接向县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署。

县委巡察办拟定巡察工作计划,确定巡察对象、时间安排,报县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人员培训。

县委巡察办对巡察组成员进行巡察前培训,明确巡察的目标任务、基本步骤、方式方法和具体安排,以及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等。

(三)分析研判。

县委巡察办牵头纪检、组织、信访、审计等部门征询被巡察单位相关情况,进行集中分析研判。巡察组通过多种渠道提前了解被巡察单位的工作职责、业务开展等情况,掌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制定方案。

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县委巡察办备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单位、巡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

(五)巡察预告。

县委巡察办在县级新闻媒体发布巡察公告,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并提前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

(六)开展巡察。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召开动员会议,通报巡察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根据巡察工作需要和被巡察单位实际,按照规定的工作权限,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七)巡察报告。

巡察组及时总结巡察情况,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于巡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巡察办,由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八)巡察反馈。

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反馈有关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九)督促整改。

被巡察单位接到巡察意见反馈后,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实行销号管理,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方案和问题整改台账于收到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巡察办,并于1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县委巡察办采取“回头看”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十)结果公开。

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县委并通过媒体、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十九条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形成移交材料,报县委巡察办审核把关后,按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县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问题的,移交县委组织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书面向县委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条

对巡察发现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进行处理。问题处理要坚持挺纪在前,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委巡察办加强巡察结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县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县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县委巡察办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拟定巡察工作计划;

(二)抓好统筹协调和指导调度工作;

(三)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察组传达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四)按照上级巡察机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对上级巡视巡察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移交事项,建立台账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五)组织对巡察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县委和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如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向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委巡察办反映,也可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委巡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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